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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里制性质索隐
来源: 作者: 臧知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3-29


传统史家一致认为西周之里是民居单位里人、里君是治民之官现代学者以金文益证其说。1986史建群首先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西周时期的里“只是一个地域概念。在金文中含义是指一片土地”“随着书社的诞生而成为地域组织名称”但这一论证没有继续未引起学界重视。2011沈长云和李秀亮以金文为主要依据从文字和制度的不同层面系统论证西周之里是度制之里、田里之里里人、里君是治田之官民居之里是春秋以后的制度。诸多学者对此观点进行了系统商榷认为传统认识不误。笔者以为旧解新说各有依据均揭示了西周里制性质的一个方面但各执一偏缺少全面考察。原因在于就里制论里制忽略了里制与国家形态、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系。将里制与国家形态、社会结构统一分析则不难发现西周之里是宗族城邦下“治民”与“治地”的统一体既是土地计量单位也是民居单位里君既是治民之官也是治地之官同时执掌朝政由贵族担任远非后世里吏可比。降至战国领土国家形成土地和人口均属于国家人地合一控制体系法典化里下沉为人地合一的基层行政组织里君演变为基层小吏。试为此就教于方家。


一、西周民居之“里”与度制之“里”的统一性


传世文献关于“里”的明确记述就目前而言以《尚书》为最早。《尚书·酒诰》云“越在外服侯、卫邦伯越在内服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于酒不惟不敢不暇。”《尚书·毕命》云“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许慎《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注云“《郑风》‘无逾我里。’传曰‘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周礼·载师》‘廛里。’郑云‘廛里者若今云邑居矣。里居也。’《县师》‘郊里。’郑云‘郊里郊所居也。’《遗人》‘乡里。’郑云‘乡里乡所居也。’《遂人》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谷梁传》曰‘古者三百步为里’。”谓“从田从土”为“有田有土而可居矣。”这些记载均释里为民居单位。这些资料众所周知无需举。就文意言释里为民居单位并无错误但并不全面。本文先讨论“里”与“民”身份的关系。

西周存在国野之别因而我们要讨论里的性质首先要区分里与国、野的关系即“里”之在抑或在野问题。笔者以为作为民居单位的“居里”之“里”均指城——“国”内之里这决定于当时的国家形态。西周是宗族城邦的发展形态虽然有了后世的王朝观念《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观念的集中表达但就国家形态而言质上依然是宗族城邦只是有了中央天子之和地方诸侯之的等级之别。无论是天子还是诸侯之均以“城”为核心城、一体居民无论身份、职业均集中居住于“国”身份、宗族与职业分别居于城内和郊区的不同区位尚无后世的城、乡之别。当然这里所说的“国”并非限于某一个城而是包含着系于“国”国都而治的若干规模不一、高低不等的“邑”在内。这些有的是因人口繁衍发散形成有的则是原生的聚人口多寡不一均隶属国、系于国后世县的由来。所谓的国野制度、国野之别是逐步形成的历史结果国人和野人之称并非得名于空间差异——“国人”居于“国”“野人”居于“野”而是政治权利的体现。“国人”是国家主人享有政治权利相当于自由人“野人”是被统治阶级没有政治权利是非自由人。二者都居住于城邑之内并非在空间上泾渭分明、分别居住在“国”与“野”。班固谓井田制下“在野曰庐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这“在野曰庐曰里”说明与野有别里是城邑内亦即“国”内的民居单位“庐”是处于“野”的临时性居住单位。农忙时节因农事需要而“毕出在野”农事结束则“毕入于正说明“邑”内是社会各阶层、各阶级共同居住区因身份而居于相应的里之内。这虽然是汉儒对圣王之制的理解但有一定的历史碎片为基础不失为西周民居的历史漫画。明乎此我们可以判定在空间上西周不存在注家所说的“田野之里”更何况这些“里”内居住的是“百姓”、有条件“敢于酒”者他们是贵族并非普通农夫他们中的低级官僚因管理的需要只是在农忙时节随“民”农夫等“出在野”。所以“百姓里居”之“里”只能是城邑之里。“里”要有“田土”为依托“里民”亦各有其“田”这些田位于城邑之外即“野”里民则居于城邑之内。所以不能把“居于田里者”理解为城邑之外而是指致仕之后仍然居于国中。《酒诰》“越百姓里居”之“里居”王国维认为是里君之误。郭沫若根据《令彝》《史颂簋》“里君”之文赞同王国维之说指出《逸周书·商誓》“百官里居献民”之里居“亦里君之伪”认为孔安国将“里居”理解为“卿大夫致仕居田里者”“乃沿伪说自不足信”《周官》有里宰之官“然不言遂酂县里事亦是都家公之长也”。根据上下文意郭沫若认为里君即《周礼》之里宰是“都家公之长”即一里之长其说甚是。

作为度制单位的里有长度之里和面积之里两层含义同时还作为民居单位表示一里之田所容纳的农夫数量。六尺为步步百为三百步为里、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为九夫之田表明里是长度单位、面积单位和民居单位统一体建城立、空间规划、土地计算、民户编制均以“里”为单位。这就出现上举“里君”职能的理解问题。里君既为一里之君即管理一里事务如果《尚书·酒诰》“里君”之“里”是方里为井之里即一平方里的土地也就是一井之田则“里君”自然可以理解为以“里”为单位的土地管理之官。《诗经·周颂·噫嘻》表露了里作为土地单位的义项“噫嘻成既昭假尔。率时农夫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此处“终三十里”之“里”显然是土地面积单位。毛亨谓“终三十里言各极其望也”。“各极其望”是就“三十里”之田而言表达的是空间概念。

西周铜器《大簋》《九年卫鼎》《召卣》等铭文为度制之里说提供了依据这虽然被学者反复引用但因分析需要不避重复之讥略引如下


乎虞师召令膳夫彖曰睽余既赐大乃里。睽傧彖璋、帛束天子睽履大赐里。《大簋》

乃舍裘卫林里……矩乃及溓磷令寿商履付裘卫林里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封。《九年卫鼎》

唯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肇进事旋走事皇辟休王自谷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卣》


根据文意九年卫鼎之“履”均为勘察、丈量之意“履”的对象只能是土地以里为单位。《大簋》记述周王以土地、、帛赏赐大“履大赐里”即丈量赏赐给大的“里”。这个“里”是以里为单位的土地否则不存在“履”的问题。《九年卫鼎》之“履付裘卫林里”之“里”也是指土地“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封”之“封”就是赐给裘卫之地的田界。《召卣》“赏毕土方五十里”已经言明是“五十里”之“土”尽管学界对“毕”的位置存在争议但所赏之“五十里”即五十平方里之土地没有分歧。金文屡见“田”若干的记载“田”的面积固定用作赏赐单一般理解“田”的单位面积为百亩。笔者以为诸历史逻辑一田更可能是一平方里之田。因为限于生产技术其时之农业生产是集体劳作不存在后世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生产而是以一里之田、若干“夫”为基本单位“终三十里”“十千维”是这一历史场景的形象表达。因此文献中“田”与“里”往往并称即源自其内在的一致性。

对民居之里的考察仍然要从《诗经·周颂·噫嘻》诗文分析入手。按诗文“十千”农夫以耕的方式劳作于“三十里”之田上这“十千维”之农夫和“里”是否存在组织生产的固定关系——“终三十里”仅仅是指三十个平方里的土地还是同时也包括了“十千维”之农夫如果包括者关系怎样答案是肯定的。郑玄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疾也。发伐也亦大服事也。使民疾耕发其私田。竟三十里者一部一吏主之于是民大事耕其私同时举也。《周礼》曰“凡治野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百夫上有涂千夫有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计此万夫之地方三十里少半里也。广五寸一川之间万故有万耕。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


郑玄谓“一部一吏主之”即一部一里设吏主之三十里为三十部有三十个分别负责。这里的“里”与“部”指田与农夫——一方里之田与耕种方里之田的农夫里是一个耕作单位也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一部一吏”之“吏”负责一里的生产管理正说明土地和人户的统一性。

不过片面理解诗文者不乏其人。王肃解“终三十里”云“三十里天地合所之而三十则天下遍。”孔颖达发挥王肃之说“终三十里者各极其望谓人目之望所见极于三十。每各极望则遍及天下矣。三十以极望为言则十千维者以万为盈数故举之以言。非谓三十里内有十千人也。”王肃释里为长度之里谓诗之所以云“终三十里”是因为“于三十里外不复见之是也”。孔颖达进一步谓“三十以极望为言”“十千维”是“终三十里”的最大数表示农夫之多“非谓三十里内有十千人也”。谓三十、十千为虚指表示地广人密是正确的但是就三十里论三十里没有注意到人与地的关系较之郑玄显然是个倒退与诗文所要表达的生产繁荣的意蕴不合不足取。

当然上述是就文字理解而言若从社会结构分析人地合一是历史的必然。里既是长度单位是土地面积单位同时也是人夫的计算单位。因而里君集治地之官与治民之官于一身。


二、“人地合一”的治民原则


西周地广人稀人口是国力强弱的核心要素计算土地和人口把农夫束缚在土地上驱民耕保证公子公孙之“公田”收入是国家统治的中心任务。井田制下的“方里而井”之“井”既是指一井之田也是指一井之“夫”。这虽然缺少西周资料的直接证明但仍然可以通过战国思想家的记忆和想象窥知这一基本原则。这不是以秦人衣冠绘虞夏之图像而是历史发展特点使然。中国历史发展是渐进过程无论是三代国家形态演进还是春秋战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无不是旧的孕育着新的、新的保留着旧的。战国文献无论是思想家的个人著作还是学者群体的共同成果虽然有主观的设计但均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历史记忆和史料碎片可以通过由已知求未知的方式找出各种资料之间的逻辑共性逆推以往历史的某些面相。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以人们耳熟能详的战国文献得知西周里制人地合一的历史属性。

关于井田制以孟子所述最详本文即从孟子所述开始分析。《孟子·滕文公上》云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壤地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无出乡乡田同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古今学者虽然对这段话的理解存在各种分歧但是如下几层含义比较明确一是“正经界”划定土地疆界。疆界一经设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这是“分田制禄”的前提不如此就无法实现井地平均、谷禄公平。二是井田之下的剥削量和剥削方式因为国、野——国人和野人的不同而不同。三是八家共井式的井田模式八家是一个共耕“公田”的单位也是一个居民编制单位。四是户籍编制以井为基础同一乡者土地“同井”相互关爱相互帮助。五是身份不同所分配土地的类别、性质和数量不同。“圭田”是贵族用于祭祀的土地。“卿以下”指的是大夫、士等中下级贵族官员他们在正常的按规定授予的食之外另授田之收用作祭祀不在纳“赋”的范围之内。当然这一切都是大概具体怎样执行“则在君与子矣”。

从历史实践层面考察西周井田制度当然不会如孟子所云学者早已指出。但孟子“分田制禄”“正疆界”之法为理解西周人地合一的统治原则提供了启迪以“方里而井”为单位一里之地、若干户之民民户与土地合一掌握了一里之地也就掌握了一里之民反之亦然。《周礼》对井田制的记述内容与《孟子》不同但基本原则一致。《周礼·地官·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九夫为井四井为为丘四丘为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小司徒》的“夫”和孟子所说的“家”相通指一家之主也就是户主“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的目的是“令贡赋”。这里的九夫为井是户籍编制单位也是土地分配和“贡赋”的基本单位。郑玄注引《司马法》云其为赋之法云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千井三千家车十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士千人徒二千人。


《司马法》还有另一种出赋制度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二头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六十四井出长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


此即国人的军赋之征按“夫”征发马牛、兵士和战车数量以九夫之井为基本单元。综合《司马法》所云有两种征赋标准一是按照一通九十夫为起征点出马一匹、甲士一人、徒兵二人而后按照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的进制增加。另一种是以“四为丘”即一百四十四夫为起征点丘出戎马一匹、牛二头是为“匹马丘牛”之法而后以四丘为甸的标准征收战车及相应的马匹、牛、甲士、步卒和所需装备等。历史上是否存在如此整齐划一的行政编制这两种户籍编制的关系如何军赋之征是否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姑且不论但“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和《周礼·地官·小司徒》的“九夫为井”是一致的都是以“夫”为单位。在这里“夫”和土地合一。《周礼·地官·大司徒》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以其室数制之”是人地合一的经典表述此处的“室”与“家”“户”“夫”相通。

班固以史学家和经学家的双重目光对众说纷纭的西周井田制及其赋之法进行系统的整合。《汉书·刑法志》云


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方百同十为封封十为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


班固所述也是按井田制取军赋制度性质和《司马法》相同只是具体单位不同以“丘”作为基本单位。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计算方式方里而井、四井为丘等是没有经济意义的土地只有分给农夫以后才能“因井田而制军赋”。所以这里的“四井为”之“井”既是土地计算单位也是人户编制单位、军赋起征单位人、地、赋三位一体。

《汉书·食货志》所述井田制和《汉书·刑法志》有所不同。《汉书·食货志》云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为夫夫三为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汉书·食货志》是就土地分配和农耕而言是为了“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是对《孟子》《周礼》等先秦文献的综合看上去确实如田园诗般的美好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少有所长有所养生产经营有条不紊上下尊卑和谐有序。事实当然不会如此。但是班固所说的“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之土地、人户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时代的一般原则。显然这里的“里”既是民居之里也是土地单位之里里君、里人既是治民之官也是治田之官。田之所出能否保证主人的需要里君、里人负直接责任。土地是贵族的民夫也是贵族里君、里人代表各自的宗族行使统治权既治也治民其时人重于地故治民重于治地。


三、里君职能与“里”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明白“里”的人地合一属性现在分析西周里君、里人的身份问题。金文有云


唯三年五月丁巳王在宗周史颂苏瀳友里君百率盩于成周休又成事。《史颂簋》

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曰命汝司成周里人及诸侯、大亚取征五爰。赐女夷臣十家用事。”《簋》

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诞命舍三事令及卿事寮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及诸侯侯、、男舍四方令。《令方彝》


铭文中所记里君、里人都是一里之君和上举《尚书》《逸周书》的“里君”性质相同。从行文看《史颂簋》“里君”在“百生”之前。《簋》之“成周里人”在“诸侯”之前。《令方彝》所记“里君”在“诸尹”之后、“百工”之前。这些均说明里君、里人为贵族里在国家行政结构中的位置远高于后世基层组织。遗憾的是里君、里人的具体职能在金文中反映有限。我们可以从春秋史实中对此予以进一步的了解。

春秋是西周宗族城邦向领土国家转变时期社会结构变动剧烈各国执政怀念过去追叙历对西周传统的叙述要具体得多因而《左传》《国语》中的资料是史家认识西周历史的重要依据。通过《左传》《国语》对有关司里、里宰、里人活动的记述以及对司里、里宰、里人职能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西周里君、里人的认识。

《国语·周语中》谓周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假道陈国聘于楚。单襄公途经陈国时见“火朝道茀不可行候不在疆司空不视途泽不野有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艺膳宰不致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县无施舍民将筑台于夏氏”。出使结束后襄公对周定王说“陈侯有大国必亡”。周定王问其原因单襄公谓国君要依时行政百官要各司其职而陈国并非如此


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本见而草木节解见而火见而清风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而成梁草木节解而备藏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其时儆曰“收而场功待而畚梮营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见期于司里。”此先王所以不用财贿而广施德于天下者也。今陈国火朝觌而道路若塞野场若泽不川无舟是废先王之教也。


辰角、天根、本、、火都是星宿代表不同时节各有相应事务。辰角、天根出现于深秋秋收完毕万物肃杀是做好整修道路、加固城垣、强化仓储等过冬准备的时节要备好各种工具和物资这些均由司里具体负责。而陈国的事实正相反。不止于此按制度规定国宾来使有完整接待程序“周之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途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是故小大莫不怀爱’。”而单襄公到陈国时陈国完全无视先王之制“司里不授馆”。韦昭注“司里里宰掌授客馆”又谓“司里授馆”“司里授客所当馆次于卿也”。按周制宰是负责人即部门长官的统称。韦昭认为司里即里宰“掌授客馆”即接待来宾安排住宿。考上下文意韦昭仅仅是就司里的授馆职能而言授馆仅是司里职能之一。按“时儆”的内容司里除了“授馆”之外有土木工程之责其地位甚高和司徒、司马、司寇等都是国君身边的执事官。显然这个“里宰”和后世的乡里之里典的地位、权力不可同日而语。

里的长官称为“里人”。《国语·鲁语上》云鲁文公为扩大自己宫室以孟文子住宅狭小、居住条件太差、应予改善为由想把孟文子住宅迁往官署区之外说“吾欲利子于外之宽者”。孟文子拒绝云


夫位政之建也位之表也车服表之章也章之次也次之食也。君议五者以建为不易之故也。今有司来命易臣之署与其车服而曰“将易而次为宽利也。”夫署所以朝夕命也。臣立先臣之署服其车服为利故而易其次是辱君命也。不敢闻命。若罪也请纳禄与车服而违署唯里人所命次。


大意是说爵位高低是政治秩序的根本衙署远近是权力大小的体现车服马是等级上下的标志住宅是尊卑顺序的表达禄位是饮食标准的依据。这五项是国家政治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是历代国君定下的祖宗之法。臣的衙署、车服和住宅都是先君赐予现在您为扩大臣的住宅而外用意虽好但违背了先君之命是对先君的大不敬臣不敢接受。除非您认为臣有罪就给臣一个罪名收回臣的权力和禄位。如果那样臣自然外迁住宅大小、位于何处完全听命于“里人”。孟文子即使失去爵位、权力和禄位身份仍然是贵族但是没有了权力就必须迁离衙署区故“唯里人所命次”服从里人的安排。这说明里的空间位置按照身份、礼制统一规划不得擅自变动也说明其时里人的权力和地位。

鲁文公曾以同样的理由欲“郈敬子之宅”。郈敬子云“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尝、禘、蒸、享之所致君者有数矣。出入受事之币以致君命者亦有数矣。今命臣更次于外为有司之以班命事也无乃违乎!请从司徒以班次。”意思是臣现在的住宅是先祖惠伯按照制度从司里手中接受而来臣与臣的先祖一直遵守礼制参与国家祭祀从来没有违背之处在这里接受国君命令出使他国、处理政事已经几代现在要外迁距离朝廷太远接受有司命令不便而按礼制应该由有司按尊卑顺序确定臣的住宅不能因为地方狭小而更改。郈敬子拒绝的理由和孟文子相同只是表述委婉住宅是先君按照礼制分配给先祖多年以来都谨守礼制、处理公务现在迁离原址是违故不能从命。这表明司里负责公卿贵族住宅统一规划和建设。

鲁国是尚礼之鲁文公“弛”孟文子、郈敬子之宅违礼在先故被拒绝透露出春秋时代“礼崩乐坏”的多样性。这些本文不予多说。这里要指出的是上举司里、里人职责都是对西周制度的追述起码反映了西周制度的一般原则。基于此可以明白以下几点第一在西周时期里是普遍设立的组织有统一规划按照身份分区居住以国君之朝为核心地位越高离朝越近这是行政规划单位。第二住宅分为不同等级贵族所居之里也是办公所在爵位、衙署、车服、住宅、禄相统一。第三里是“国”中的居住区和战国以后基层民居单位之“里”有别系统的官僚里人、司里仅仅是其一部分。第四里内居民的住宅由国家分配具体由里人、司里负责。孟文公说的“唯里人所命次”和郈敬子说的“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均清楚地表明里人、司里之职责。第五司里负责朝觐、聘享等国宾的住房分配和接待事宜即“授馆”。第六司里要负责场圃仓储城垣修筑维护的具体事务所谓“火之初见期于司里”即指在“火之初见”之时“至其筑作之具会于司里之官”。这里的“司里”“里人”不是指具体某一个“里”的官长而是统筹一国之“里”的规划之官。

《左传》昭公三年539所载齐景公要更改晏婴的住宅之事从另一个侧面丰富了我们对当时“里”的认识。齐景公曾“欲更晏子之宅‘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请更诸爽垲者。’辞曰‘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烦里旅’”齐景公以嘲笑的口吻问晏婴“子近市识贵贱乎”晏婴答“既利之敢不识乎”后“晏子如晋公更其宅返则成矣。既拜乃毁之而为里室皆如其旧。则使宅人反之。且‘非宅是卜唯邻是卜。’二三子先卜邻矣违卜不祥。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违诸乎”晏婴住宅近市景公以为人声嘈杂、地势低洼主动提出改善晏婴的住宅环境地势较高的地块另建。晏婴不同意理由是旧宅是先辈们留下的以自己的能力功劳尚且不配继承这块旧宅现在住在里面就已经很奢侈而在市场旁边有特别的好处就是方便了解物价和民生实在不“敢烦里旅”。景公就利用晏婴出使晋国的机会给晏婴重新建了一所大宅第。晏婴回国谢景公好意之后恢复故宅让那些被迁走的邻居重新回到原来居所并对景公说君子择邻而居而不是择地而居。

对文中的“里旅”古今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杜预将里、旅分解谓“旅众也。不敢众为己宅”。现代学者或认为“里旅即《周语中》《鲁语上》之里人其职掌即大夫之家宅”。张金光认为“里旅”之“旅”同“闾”“里旅”即“里门”。笔者以为谓“旅”同“闾”虽然可以从同音通假的层面解释但缺少必要的历史或逻辑分析的支撑。从实践的层面来看重新选址、建造住宅要给里的空间规划和原里民的居住状况带来一系列变化晏婴恢复旧居“使宅人反之”就说明了这一点不应是单单改变里门这么简单不能将“里闾”理解为“里旅”。而解为“司里”“里人”同样缺少训诂依据“里旅”和“司里”“里人”差异明显辗转释之总嫌牵强。笔者以为这里的“里旅”解为“里履”比较合适“里”指里人或里有司“旅”是“履”的同音通假丈量之意也就是上举《大簋》铭文“履大赐里”之“履”。“里履”指里有司选择新址而言是主谓结构的名词表达。这样理解辞通晏婴认为扩大自己的住宅势必要丈量新宅用地从而改变里的空间格局和邻里关系来里民住宅位置就需要有所变动而另外安排新宅也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这一切都要由里有司负所以说不“敢烦里旅”。这个故事说明春秋时齐国贵族居住于里中里的位置和住宅大根据身份统一规划。这反映了西周制度的历史传统从中可以推知西周时期里的性质、功能和社会结构。

在等级社会里不同身份者居住于不同空间。上举之里是贵族居住区毗邻权力中心那些被统治宗族则远离权力中心。如前引“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之“民”在所居之里只能分布在远离权力中枢地区。《国语·齐语》记载的管子“三其国而五其”之法就是这一传统的发所谓士农工商各居其里不仅空间有别也有等级之异不同身份、不同等级之里的官长虽然均名为里君、里人但其身份和职能并不相同。农夫之里的里君、里人、里宰是没有资格像上举“司里”“里人”那样参与朝政和规划贵族住宅的只能具体负责农夫的土地授予和生产活动。班固谓“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五谷。力耕数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有畦瓜瓠果蓏于疆易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均由里、邻长等具体执行。里、邻长要时刻监视农夫出入和生产生活这固然掺杂战国制度和思想家的理想愿景但用作说明西周里吏民、地并治的基本原则大体可信。里宰不仅仅监视农夫出入举止是否合举凡授田还田、谷物种植、植树养桑以及春耕夏耘等等都是里宰的职责。

随着人口繁衍田土垦辟农夫逐步定居四野原来季节性居住的“庐”渐次演变为常居之“里”“里”由国及野而普遍化随着领土国家的逐步形成里逐步下沉为基层行政单位。


四、书社、里社与里的下沉及性质


传世和出土文献均无里制演变的具体记录但“书社”为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书社”曾是学界讨论的老话题重点集中在其性质是否是农村公社。至于书社与里的关系古今学者则是依据古人二十五家为里的注释不约而同地认为“书社”是乡里制下里的别称至于二十五家为里、因里立社的由来以及是否存在过如此整齐划一的里则未加深究。这显然是不够的。明白上述里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之后对此必须重新认识才能揭示春秋战国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转变的历史逻辑。

笔者以为“书社”是领土国家生成过程中“里”之由国及野、由高到低演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名是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行政剥离、国家力量直接控制民户与土地过程中使用的基层行政组织的临时性名称战国时期随着“里”面积和户数尤其是后者的明确化官府因里立社“书社”之名消失。为分析需要现将相关记载和诸家解释胪列于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517


齐侯齐景公公于平阴鲁昭公至于野井……齐侯曰“自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寡人将帅敝赋以从执事唯命是听。君之忧寡人之忧也。”公喜。子家子曰“天禄不再。天若不过周公以鲁足矣。失鲁而以千社为臣谁与之立杜预注“千社”云“二十五家为社。千二万五千家欲以给公。”孔颖达疏“里有里社故《郊特牲》称‘唯为社事单出里。’以二十五家为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


《左传》哀公十五年480

齐为卫故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从西、媚、杏以书社五百。杜预注“书社”“二十五家为一社籍书而致之。”


《商君书·赏刑》


汤与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战于牧野之中大破九军卒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里有书社。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辞而受子辞之何也


《荀子·仲尼》


齐桓公遂立以为仲父……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周礼》十五家为社。”


《吕氏春秋·先识览·知接》


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社二十五家也。四十社凡千家。”


《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


墨子游公上过于越。上过语墨子之义。越王说之谓公上过曰“子之师苟肯至请以故吴之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社二十五家也。三百社七千五百家。”


《吕氏春秋·慎大览·慎大》


武王胜殷……三日之内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大夫与谋为国以书社赏之。二十五家为社也。”


《管子·小称》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尹知章注“古有群居二十五家则共置社谓以社数书于策。谓用此七百之书社降下于卫也。”


《史记·孔子世家》


昭王将以书社七百里封孔子。司马《索隐》“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


《商君书》《晏子春秋》和《吕氏春秋·慎大览》谓书社产生于商朝初年实系托古言事之语不足为信。书社产生于春秋后期吴、越、楚、齐都有书社尤以齐国为多说明其时书社具有普遍性。注家根据《周礼》二十五家为里的制度认为书社即二十五家之里社因为各国普遍将书社作为封赏单位望文生义地认为书社得名于“书其社之人名于籍”“以社数书于策”“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等。现代学者将二十五家为里与农村公社相连没注意到这二十五家为里的历史前提没能揭示“书社”之名的历史含义也就难以透视书社与里制变迁的关系。我们先要明确社的功能而后再讨论社与里的关系。

“社”甲骨文作像地上置土块之形。《说文》“社地主也”是就社的引申义而言。在农业社会土地是万物所出在万物有灵的时代土地所出之多少决定于神意故而置土块于地以祭有了“社地主也”的义项。这里的“社”——“地主”是主土地所生出之神和作为民居单位里的性质有别。但是宗教世界的“地主”是世俗世界“地主”——土地主人的投射“社”作为世俗世界的“地主”、满足世俗之主的利益而存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土地主人的身份不同、土地生成基础不同作为地主象征的“社”的社会意义自然有别。商周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和土地关系有别其本质是统治宗族所有制由宗主支配。以西周而论周王是天下土地最高所有者各级诸侯卿大夫是其封国、采邑的土地所有者统治宗族成员则是本宗族土地的共有者。就天下而言是土地王有就诸侯国而言是土地国有就社会结构而言是土地宗族贵族所有。土地由国君封赐故“社”由国家设立以示该土地的由来和统治宗族专属性。贵族分为不同等社亦分为不同等级。《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社”是宗教界的“地主”“群姓”“百姓”“大夫”等贵族是现实社会的“地主”贵族高低有等社与贵族之等级相故有大社、王社、国社、侯社和置社之别。土地是逐级封赏而来社自然要由上一级以国家名义依次设立王、诸侯、大夫之社的等级由此生成而统称为官社。但是从社会结构的层面考社的设立又以宗族群体为基础因而是官社和族社的统一是君统和宗统合一的神学体现。《礼记》成书甚晚《礼记·祭法》所云当然不是西周制度的原貌我们只能据以说明西周社会结构的一般特点。“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宗教体现突显了王的“天下”共主、王族宗主的地位。“诸侯为百姓立社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体现的是诸侯国君的公族宗主的地位。“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表达的是大夫采地受之于国君即成为采地的主人。

要指出的是后世的“社”以一定人户为基础若干家立一社。西周的社是否有户数标准不得而知。从逻辑上分析不同等级的社设立前提不同有的有人户标准有的可能没有。如周天子之大社、王社诸侯之国社、侯社以天下、封国为单位不存在人户数量标准问题但均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前提。至于“大夫以下成群立社”可能有户数要求“成群”是指达到一定数量的人数而由大夫立社大夫执掌民务人数多寡、土地分配、军赋征发、农事组织等均以人户为前提故而“群社”应有人户标准。因此掌握了社数也就掌握了户数作为起事兴役的依据只是这社的不一定是注家所说的二十五家。

二十五家编组以五家为伍作为基础是春秋以降国野界限消失、步兵兴起、兵农合一体制形成以后为满足征兵需要采用的户籍编制。无论社的具体人户多少社的户数和土地都是合而为一的土地、人户以里为单位因里立社而有里社之名。郑玄注“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云“大夫以下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即大夫以下“成群”所立之社和汉代的基层居民组织“里社”相同汉代里的标准户数是百家郑玄“百家以上”系以汉制解释周周制不一定“百家以上”。郑玄又以《礼记·郊特牲》为据谓“唯有社事单出里”。单本是祭社用的土台祭祀以里为单位全体里民都要参加。每个里均设单即“单出里”。祭社时同里之人共同参与承担祭社的支出共同讨论里内事务单成为与里并行的社会组织代就是如此所以郑玄以“今时里社”释之。但是郑玄的“今时里社”和“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之“社”是形似而神非。因为西周社会结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无论是贵族还是庶人、徒隶是按照身份、职业聚族而居且各有族属“社”以“族居”为前提大夫首先是宗族长里君、里人代表宗族主持里其时之里是地缘和血缘的统一体而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地缘关系只是其组织的外壳。而汉代的里和里社以及里单则是地缘组织里典、里正等由官府按照财产和身份任命民隶属国家尽管里民之间客观上存在宗族血缘关系但这个血缘关系与里吏的权力运作、里民的义务早已剥离。郑玄不了解西周社会结构的特质以汉制推测周制这是必须要辨析清楚的。

春秋以降宗族血缘关系与国家权力结构变动剧烈各国公室之间、私门之间、公室与私门之间倾轧不已导致传统宗族体系解体社会等级发生了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式的变化君权逐步突破族权束缚而日益集中。旧的社会各阶层的宗族隶属性涣散众多贵族被抛出了宗族体系之外而庶民化那些农夫、工商、皂隶因所属宗族体系的消解而解脱了传统的束缚不仅改变了身份也有了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可能于是人口由国而野发散不断生成新的居。民户构成具有多样性一邑之民十家八姓彼此既无等级尊卑之别也无血缘关系遂通过祭祀土地神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满足谋求生业的需要从而自发立“社”因而有“私社”的产生国家立社的传统瓦解官社逐步被大大小小的私社所取代。但是人口是国力盛衰的重要因素面对不断溢出国家控制的民户为了争霸和图存各国必然千方百计地将处于发散状态的民户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不约而同地以社为单位将人户、田土登记在册因而有“书社”的生成。为防止民户的再逸出和保证起事征役的需要国家遂以里为单计算土地面积编制人户数量将农夫固着于土地之上人地合一由国家直接控制以若干户为一里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与此同时国家亦按里立社原来的私社又被官社所取代“书社”变为“里社”。里的等级性消失下沉为基层行政单位。书社之名昙花一现消失于历史之中。关于里行政地位的下降《国语·齐语》有比较明确的反映。《国语·齐语》谓管子相齐桓公分治


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

管子于是治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故五十人为小里有司帅之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

三十家为有司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


《国语》之书晚出其内容有后世掺入的成分《国语·齐语》尤其突出。管仲相齐桓公是春秋初年事其时之齐国辖地和人口有限不存在两千家、三千家之乡和九千家之县的可能性无论是从历史实践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规划层面分析上述记载均不可能是管仲相齐之制只能是后来的设计反映的是春秋后期齐国的部分史实和传统如国野分治即是这一传统的体现。国人、野鄙人户籍分立国人有当兵的权利军政合一五家为轨和五人为伍合一这“五家为轨”和“五人为伍”合一是“徒兵”代替车兵的体现是春秋后期事。野人本职是农耕故采用三十家为的编制。这三十家为系十进制当源自《周礼》“十夫为沟”的传统。随着国野之分消融野人国人合一遂形成统一的什伍制度。众所周知的《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和《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就是国野界限泯灭之后的结果。《管子》书中曾反复述“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户籍编制如《管子·立政》“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管子·乘马》“五家而伍十家而连五连而暴”《管子·禁藏》“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管子·度地》“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别男女大小”。《逸周书·大聚》亦云“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等等。这些都是战国思想家将历史碎片与战国事实缀合之后做出的规划反映的是战国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战国时期里的设置有户数标准其地域则不受平方里的限制具有更加强烈的人地并治——以人量地、以地治民、人地合一的属性。就传世文献和目前发现的出土资料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战国土地国有普遍实行“行田”即授田制土地与住宅由国家按照民户身份高低和职业依法分配民居大小、墙垣布局、街巷门户的标准统一里民出入、日常行为各有法条田亩形制、封阡陌、沟洫道路、种植、田间管理均规定明确。所有这些都是由里吏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战国时代的里既是民居单位也是土地管理、生产组织单位以人量地以地治民人地合一保证国家对人口和土地控制的最大化最终都由里吏施行。在这一体制之下编户和土地均隶属国家农民本质上是国家课役农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自耕农。入汉以降授田制瓦解国家逐步丧失分配土地住宅的职人地两分赋役结构及实现方式发生改变里成为基层民居和行政管理单位。



(本文原刊《史学集刊202425464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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