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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苗疆屯政革废与内地化
来源:《清史研究》2024年第1期 作者: ​ 吴晓芳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2-26


清前期,朝廷将大量卫所裁撤或归并州、县管理,同时又在贵州等西南地区仿明代卫所之例设屯卫,将屯卫作为一种特殊的军事制度施行于多族群聚居的地区。其中以在黔东南“新疆六厅”设屯最早,后为四川金川地区与湖南苗疆等地效仿推行,与贵州苗疆屯政不同的是,前者实施“改土归屯”,后者发展成了多形态复合体的屯政模式。既有研究对清代西南屯政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四川与湖南,反而对首设屯政的贵州关注不足。学界对贵州苗疆屯政的讨论多集中于设立之初,或从屯田民地化的角度将明代贵州卫所与贵州苗疆屯卫视为一体,且屯政演变只散见于贵州苗疆相关的研究中,未形成系统讨论。

笔者通过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及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档案、《清实录》、官员文集、地方志等相关史料的梳理,发现贵州苗疆屯政不只是一项军事戍防与屯田制度,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为多种类型,可将其归纳为军事防卫型、战时应急型、军民共存型。尽管该制度设计初衷是通过军事设防,威慑地方,从而深化清廷对边疆地区的控制,不料变相成为贵州苗疆内部纠纷与冲突的根源之一。此前学界曾指出贵州苗疆屯政积弊与咸同之际地方社会动荡相关,却尚未以屯政为视角深入分析冲突的动因。本文通过对贵州苗疆屯政创设后积弊的表现、各级官员调整屯政的争论与改革措施,以及屯政废止过程等问题的讨论,试图厘清这一制度创设、变革、废止的进程,进一步理解清廷在边疆地区内地化进程中制度调适的基本模式与内在逻辑。


一、苗疆屯政积弊问题


清初,贵州经裁并明代卫所及改土归流,逐步完善府、州、县行政体系之际,仍有一些既无流官又无土司管理的“生界”区域,此生界居住着以“苗”为主的传统土著族群,故称“苗疆”。雍正时期,云贵总督鄂尔泰奏准开辟黔东南等“生界”区域,陆续设置“新疆六厅”,贵州苗疆开始纳入国家直接统治之下。为防贵州苗疆生变,清王朝一方面驻留兵丁加以防范,另一方面为解决驻军补给困难的问题,决定通过设立“寓兵于农”的屯政,使“民苗为二以相安”。乾隆元年(1736),贵州总督张广泗提出巩固苗疆防御,应仿照明代卫所军屯,结合绿营兵制管治,故采用以屯养兵的形式以解决军事补给的难题。乾隆三年,清廷于黔东南等“新辟”苗疆设九所屯卫,构成清廷在该地较为特殊的军事体系。这项严格执行的军事制度,前期取得较好效果,随着时间推移屯政积弊日益严重,致使贵州苗疆地区屯、民相争,接连出现利益纠纷与冲突的情况,同时屯防本身的弊病与民防兴起,使贵州苗疆屯卫逐渐失去防范功能。

屯、民田土界址不清

乾隆三年,清廷正式将雍正期间开辟贵州苗疆时的“苗绝产”,依照田亩肥瘠程度,统计亩数分授于屯军,并严格作为军用土地,其中每屯户“上田给予六亩,中田八亩,下田十亩”。清廷为防当地苗民生变,将屯军驻地多安插于苗寨附近进行监管,以至屯地与苗田互相交错为防屯军侵占苗田,清廷划定屯田与苗田界址,以免掺越侵占,并规定如有屯军越界侵占苗人田土、山场,照盗耕种他人田者“计亩论罪,强者加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贵州苗疆土著田产。屯田作为国家土地,明令禁止售卖,主持苗疆事务的张广泗在此禁令上强调“典卖屯田,照盗卖他人田,一亩以下五十,五亩加一等,官田加二等,私行当买者同罪”。可见屯田额数与田土被清廷控制,这是为确保屯田定额,使所驻屯军均有田耕作,屯军由此长久固边。

虽然清廷对屯田严格把控,不准典卖屯田,但未对屯军购买民田加以限制。因屯军的数额未限定,屯军“生齿日繁”,且“所给屯田不敷日用”,乾隆十七年,陆续出现屯军将驻地附近山岗“畸零隙地”开垦,以致山头地角“不无余隙”。清廷认为此事不可行,因屯田与苗田相错,山头地角附近田土多为苗地,恐屯军越界占垦,生事起,遂令停止。屯军日增,能够承袭的屯田有限,屯军开垦受清廷约束,屯田亦不能足额配予屯军,遂出现典买苗民田产,以及私自开垦未报升科的情况。

自贵州苗疆开辟后,无地客民由异乡迁往该处谋取生计,部分客民对当地苗民“诱以酒食衣锦,入不敷出,乃重利借与银两,将田典质,继而加价作抵”。屯军见客民典买当地苗民田土,随之典买。据《黔南职方纪略》记载,古州左卫与右卫“屯军及住居屯堡客民,典买苗产未填丁口者二百二十一户”。苗民田产本无多,又不断被客民及屯军以各种方式侵买,苗民只得“种山坡沟涧畸零之田”,甚至无以为食,“终日采芒为食,四时不得移一粟入口”。嘉庆时期,据地方官员统计,自贵州苗疆设屯以来有新增私垦未报升科者,如八寨卫之望城、柔远两堡丈量新田三百八十余亩,合九卫各军新垦土地共一万一千余亩。

(二)屯、民余粮采买异变

乾隆七年,张广泗酌请朝廷将贵州苗疆营汛兵丁粮由楚粤协运,改为向苗疆民户及屯户采买兵米,这样一来“苗疆兵粮,即就苗疆筹济,庶楚、粤二省稍可息肩”。所谓采买兵米,是按朝廷规定由州县分配的方式,采购民间粮食以解决绿营兵米的供应问题。与贵州苗疆地区的民户相比,屯军需定期交纳屯赋,且屯粮额度与需缴屯赋高于一般民田。随着屯人口激增,所授田额定数既无增加又无别处安置,更甚有屯军私入营汛混为兵丁者。为此,乾隆四十二年,贵州巡抚裴宗锡奉旨安插屯军赴贵州疆各地试垦,但苗疆“四时难逢晴日,四月方断雪凌,八月即降霜,气候迥殊,难以开荒成熟”。因贵州苗疆自然条件受限,导致屯军垦种粮食产量较低,无法满足屯军自给的同时,还需上缴屯租。另外,供应营汛兵米本系屯、民共同承担,地方官府却因屯军负担过重,便将供应兵米的任务摊派于本应豁免钱粮的民户身上。

清廷规定贵州苗疆地区民户豁免钱粮,见于张广泗所奉上谕“着总督张广泗,出示通行晓谕,将古州等处应征钱粮,尽行豁免,永不征收”。此外,规定中还强调民户应免受其他摊派,乾隆二十七年,黎平府开泰县署辕门所立石碑中记载了一项禁革条款:“猪、鹅、鸭等项,须现银平买,不得借称供应各色向民、苗派取,折价分肥入己。”从以上两项规定可看出,清廷试图对苗疆民户在政策上予以照顾并保障其权益。然这类规定在实际中却以变相摊派的形式转嫁给民户,地方官在采买兵米的过程中,“土司、通事串通书役、门丁,由渐而入,或照原给价银,令苗民加倍上米,或只给半价,或全不给价,勒令上米,甚或仿各州县征收秋粮”。地方官员采买兵米从民户处征收,在征收时往往以加入大斗计量,使民户所交之粮加倍,且不给实际价格。民户照常纳米已艰难,官府又不给价银,有些地方在应对变相的新时只能掘取先人入殓之物,折价换银交官。可见民户已然无产换银,正如歌谣中传唱“官府税,屯田租,农民身上两重山”,本不该承担的两项税租,却变相摊派于民,使原本已被豁免钱粮的民户反而承受了更重的负担。

(三)屯、民防卫机制差异

清廷在贵州苗疆设屯的本意,在于谨防地方生变,故采用安插屯军于苗地附近的形式,进行镇压与防范。贵州苗疆屯卫参照明代军屯体系设千总、百户、总旗、小旗等屯,分层管理屯军。与明卫所不同的是,清代贵州苗疆屯卫由所属地界之同知或通判分管,再由贵东道总。其中屯卫千总仿照边缺之例,以五年满,题补为营守备,而百户、总旗、小旗等缺由各辖区所在州县,经核实后委任屯挑补。由于缺乏严格监管,百户、总旗“弊窦丛生,往往一人兼充二三军额,并有商贾、书役、生监顶充者”。屯“缺”额滥用隐患显现。此外,贵州苗疆屯利用职务之便从中牟利。屯卫一般设有常平仓、社仓,酌留三项谷石,以备军需,而“常平仓谷经卫弁私借牟利,社谷则屯军朋借一空,酌留一项亦久假不归”。常平仓变空仓造成屯军缺少必要的战略储备粮。屯管理上的缺位影响了贵州苗疆屯政系统日常运作。

嘉道以来,迁入贵州苗疆且附居苗寨的客民渐多,且常有外来无籍的游民联合寨中苗民起事。道光七年(1827),贵州巡抚嵩溥恐流民混入苗疆,先后奏请苗疆“办理匪徒章程”与“苗寨客民编立保甲”,前者的意图在于责令客民立乡约、保长,苗民立土、寨头,民、苗合力稽查;后者意在厘清苗寨客民田产,杜绝没有造册入籍的流民进入苗寨,并控制苗寨户籍数量,禁止续增流民。此后接任贵州巡抚的贺长龄基于前任巡抚的举措,提出“城乡居民宜令守望相助”,他将民众稽查寓于保甲之中,若保甲内窝藏,则获连坐之罪,同时劝谕民众“自卫身家”,令其组织巡缉。两任巡抚通过“互保甘结”的方式建立一套以民束民以民卫民的机制,试图由民防监管贵州苗疆事务。

安插于苗寨附近的屯军“向无缉捕之责”,以致虽“世居其地”,但对苗寨有无“贼匪”“漠不关心”。道光二十三年,贺长龄想利用屯军于苗地之便,责令屯军与营汛兵丁内外协同缉捕“贼匪”,屯堡十里以外由营汛防缉,屯堡在十里以内者,由屯军轮流巡查,汛屯声势联络。而屯军除日常耕种的任务外,还需在农暇时操练,如“农隙之时,仍照三、六、九日期练习”,贺长龄依旧坚持屯军“更番巡防,仍可及时耕种、操演,于屯并无妨碍”。从贺长龄的防范措施看,他期望通过民防、屯防加上汛防这三项军事防控措施,在贵州苗疆形成严密的管控网络,确保“民苗为二以相安”。但他未能考虑到民防与屯防设立目标的差别,民防是为了抵御外来流民对贵州苗疆的“不当”侵害,屯防在于确保贵州苗疆内部的民、苗的安危。且前文所述屯一级在管理方式上长期影响屯制的运作,因此主政官员只是短效地变更屯军的职能,责令巡防缉捕。

贵州苗疆自设立军事屯卫制度以来,逐渐暴露出不同的问题,如屯军田地的定额化与人口繁衍之间的矛盾、屯军侵占苗田苗产、屯军钱粮负担转嫁于苗民身上等。这些问题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苗民权益受损,间接结果是加速屯卫制度本身的崩坏,以致“有屯田之名,无屯田之实,弹压之足望”。本来为防范贵州苗疆苗民而设的屯军已不足恃,也加重了咸丰初期贵州社会的动荡局面。


二、苗疆屯政转型与改革之争


贵州苗疆屯卫开清代西南屯防之先河,先后有四川金川地区与湖南苗疆效仿设屯,其中湖南苗疆于嘉庆时期经数次改革,成为调整其内部纷争与缓和冲突的机制。咸同时期贵州官员开始受湖南苗疆屯政启发,又反向参照湖南设屯经验,逐渐脱离原本贵州苗疆军事屯卫,以应对战时困境,表现出灵活变通等特点。

事实上,早在咸同贵州发生民变前,时任黎平知府胡林开办地方团练时,就开始关注苗疆屯政的问题,他开办团练期间筑屯堡碉楼加强防卫。咸丰初年,受广西战事影响,贵州“匪患”四起。因多省相继调兵支援广西,临近桂黔交界的贵州黎平府一带兵力空虚,无力抵抗“匪患”侵扰。对此,胡林提出广西所需费用已严重逾支,战事却无所进展,地方兵备废弛已久,与其“召远方之民以充练,不如即本境之农民以自守”。其实,胡林此前曾任安顺知府,调署镇远府,对贵州苗疆的现实情形颇为熟悉,地方营汛兵丁不能及时调赴省内各地以卫民,招民为兵的方式也仅能自守,故提出“兵民之怯战久矣,言战不如言守,用兵不如用民,用民力以自卫,尤不如先用地利以卫民”。与贵州苗疆情况相近的湖南苗疆,自乾嘉“苗乱”后便安设碉楼屯堡,胡林认为“设之功,楚人至今赖之,治安已近六十年,此事之成效可考者也”。效仿湖南屯政的模式,在他看来是最适合应对时下困境的方式之一。

若设新屯,必先革旧屯。胡林此前就认识到贵州苗疆原设屯卫荒政的情况,以古州左右屯卫为例,“屯军九千余名,布置各堡,本极周密,然虚籍徒存,实政无补,数十年之弊,不能一旦挽回。今日之食屯田者,半是刁生劣监”。在胡林翼设屯期间,他摒弃原有贵州苗疆军事屯卫,自行招民筑屯,结为自保,先是在临近黔桂两省之交的地界,新设目下堡、靠头堡、八乐堡、牙霜堡、八枕堡,以屯堡为外围,将民寨置于其腹内,其后又列土堡章程款目,规定每堡预备守堡民、苗,并安置可临时调用附近民、苗两千名,“有警则调之守堡,无事则遣之归农”。胡林翼任黎平知府的两年间,共设屯堡五十余处。其中所设屯堡共建卡四百五十余座,与地方上开办团练的一千五百余寨,连屯相望

咸丰五年三月,贵州台拱厅张秀眉等受太平天国运动影响,率领当地不堪苛政的民众起事,攻打台拱城及清军汛堡。不久之后,水、清江民众亦纷纷响应,迅速发展成“千里苗疆,莫不响应”之势,涉及黔东南、黔南以及黔东多个府厅州县。清廷方面,由于贵州兵力不足,故需依靠省外援军与黔军协同作战。作为胡林幕僚的韩超,自贵州苗疆民变发生后便统率其中一支黔军,与湖南援军在黔东南一带设防围攻。他认识到“楚兵旋撤,难为久守,黔事鼎沸,客兵不能代谋久远之议”,担忧湖南援军撤离后,黔省无饷练兵以自防,将致已平定之地再度“生变”,唯有建立本地的防卫体系才是长久之计。咸丰九年,贵州粮储道帮办贵州军务韩超向时任贵州巡抚霨远建言请办屯田,由于远接到韩超提议时已久病于床,翌年卒于任上,韩超的屯田计划因而被搁置。

同治元年(1862),韩超出任贵州巡抚,清廷准行韩超所奏黎平设屯一事。韩超的设屯之同样源于湖南苗疆的屯制,他认为“黔之九卫,楚之三厅,办理章程,各有不同,而事堪经久,易于整顿者,莫如湖南镇筸成法较为妥善”。与胡林翼结民自保的屯堡碉楼政策不同,韩超认为设屯更适用于战时养兵,于是将设屯之事与营汛整合,制定黎平屯田章程。韩超仿照湖南苗疆屯,设两军六哨,置守备、千总各二员,把总四员、外委六员,屯长四十名、字识正副四名,分司管带,其中屯由军营候补人员出任,如屯粮收支、清查田亩、核查屯之事由屯守备专管。由此可以看出,新设的屯由原来千总、百户、总旗、小旗改为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层级管辖,清廷有意借韩超黎平设屯之事对营汛进行整合,弱化贵州苗疆屯卫的职能,以增强咸同战时阶段营汛兵防的实力。韩超在黎平设屯引发贵州多地相继效仿,如同治六年,镇远府代理知府吴自发试办屯田,陆续募集屯兵五千人,分扎桥头、塘洞、长吉、瓦寨、烧巴各处举行耕种。这种策略作为短期内的应对方案,解决了地方补给与防卫的问题。

同治十年,经四川、湖南援军助力贵州平定民变,就在其中部分兵力即将裁退贵州之际,苗疆一带又开始出现零星起事,且有地方哥老会势力介入,如“丹江苗人复”,八寨、古州苗众勾结散勇“滋事”,贵州清平、丹江、凯里一带也尚未“规复”。面对这些不安定因素,清廷遂命贵州巡抚曾璧光督办贵州善后事务,令其“选派妥员悉心经理,以靖苗疆”。曾璧光便让苗疆官员呈上善后建议,针对咸同民变期间暴露的诸多问题,官员们相继提出看法。尽管参与讨论的各方都期望贵州苗疆尽快恢复地方秩序与生产,却各执己见。

效仿湖南苗疆屯政模式来整治贵州苗疆,在各项提议中成为多数官员的共识,只是官员们针对调整屯政的侧重不同。同治十一年,督办贵州苗疆善后的湘籍官员、贵州粮储道曾纪凤提出屯防应“仿湖南三厅规制”,首先是效仿湖南苗疆善后大员傅鼐所设屯,“固防闲,堡资生计”。曾纪凤施行的方案是自贵定至镇远设四屯,即乾华屯、鼎熙屯、震绥屯、泰安屯,以二三里一碉或四五里一碉。除设屯堡外,屯田与屯军问题,仍按照原贵州苗疆九屯卫章程办理,利用清平、麻哈、都匀、黄平等地的“逆”田或废田开办屯田,招募即将裁撤之勇以充屯丁,由此“既可消纳散卒,又可开垦地利”,同时通过授兵以田,以达到“实兵”和“生聚”的目的。他认为只有安置屯田解决屯军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屯防控制

调拨贵州参与协助平乱的湖南道员陈宝箴,认为“化屯为勇”应作为调整屯政的重心。同治十一年七月,陈宝箴赴贵州苗疆台拱、丹江、凯里等地发苗米,体察地方情形时发现多地“有屯田之名,无屯丁之实”,贵州苗疆防兵力不足3人,除各省援军近一半即将撤返外,贵州驻防勇营也裁撤在即,遂提出“无用之屯丁为有用之练勇,战守可资矣。且耕屯田,可以多募汉人,既资其错处苗疆,以默为维系,复得此数千练卒,显为弹压”。陈宝箴认识到苗疆动乱善后所需的费用,仅以贵州之财力无法支撑,而“化屯为勇”,不仅能解决当前军饷不足的弊病,而且能解决战后勇营的归置问题,同时还能暂留部分勇营以作防御。参考湖南苗疆设屯练勇的经验,“镇筸练勇虽东南劲旅,粤贼初起,人不知兵,惟此尚足用为战,此前事之验也”。据悉贵州苗疆屯田共8939户,每户所耕之田,约出粟60石。若将此屯田募人佃种,令其纳租十分之三,每户交租18石。此法的要义在于以民户耕田之产粮,只需三户纳租便可供养一名练勇,通计可得3000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湖南将领邓善燮在支援贵州期间呈《苗疆善后事宜十五事》,注重屯政改革中田地的安置问题,即民田改为屯田,具体方式是将善后清查之田土尽数归官,然后招募民众耕种后照例完粮,而田地有余归公,由衙门招兵补耕。此法仿照傅鼐所设“均田屯勇”,使“国家不减正赋之常,而地方可收有兵之实”。邓善燮的思路是要恢复和巩固以屯田为基础的屯政,就必须将屯田妥帖安置,因此在处理善后土地问题时要“寓恤民之意”,使贵州财赋日有可观,这样才“足以资保卫”。

在处理苗疆善后事务中,地方官员重点关注如何加强军事防范,而中央考虑的层面更为复杂,尤其是调配各省协济军饷问题。贵州巡抚曾璧光尽管一度对改革屯政不甚积极,但奏请朝廷拨款且多方奔走于协饷贵州一事,已深感筹款之,使他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屯养兵、开源节流的提议。此时,湖南巡抚王文韶又以本省“防数年,欠饷甚巨”为由,奏请中央“借拨协饷”援助湖南,清廷的批复是湖南驻贵州的援军可适度裁减,以节军费。同治十二年,王文韶将席宝田驻贵州援军的一万二千余营勇裁撤,仅留龚继昌带领的一万三千余营勇驻防贵州苗疆一带。曾璧光担心裁勇后无资以充军饷会造成贵州苗疆更大的隐患,综合考量下最终选择加固屯防的处理方案,防止再度生变。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地方官员达成的共识,是采用乾嘉“苗乱”后湖南苗疆的设屯方式。目前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傅鼐主持湖南苗疆的“均田屯勇”策略并非一项临时性的屯防政策,而是寓民、军为一体,兼具税收、教化与安保的地方社会管理体制。这种由军、民共同参与的湖南苗疆屯政,与此前乾隆时期贵州苗疆军屯性质的屯卫差异较大,两种屯制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无论是胡林通过设屯的方式来弥补地方团练缺陷,还是韩超利用设屯一事整顿营汛兵丁,此时屯政改革只是一种战时的应对策略,并未在根本上改变其引发地方动荡的诸多弊病。尽管在善后阶段苗疆官员出于不同的侧重点,对屯政制度提出改变意见,但最终地方当局只是对屯政进行维护与加固。这虽然在短期内取得了成效,但仍旧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苗疆屯政的弊端。


三、苗疆屯政“军民一体”与制度废止


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后,清廷责令各省重点恢复地方生产。贵州官员经考察后发现,通过设屯招集民众屯垦可以解决土地与流民问题,整兵为屯亦可解决营伍废弛问题。原本由屯军开垦的屯政,在地方官员的整改下转为军、民一体,打破了屯田由军管控的模式,即以新设屯制重新恢复屯卫建立之初的效用。实际上,善后时期贵州苗疆新设屯制不仅是一项战后修复行动,更是弥补国家政策推行中因地方制度缺失造成积弊的问题。

咸同时期,贵州苗疆“土地荒芜,穷黎遍野”。对于地方官员而言,首要任务是善后问题。同治十二年,朝廷责令“黔省变乱十有余年,现在地方新复,一切善后事宜,亟应妥为经理”。贵州官员根据朝廷的指示改军需局为善后总局,相继出台《核定清查田产章程》《招耕局章程》《清厘田亩粮册示》等规章,地方遵照施行。土地田产的问题是引发咸同民变的社会根源,也是善后最大的阻力。贵州设立清查屯田总局,负责招耕等事务,其意在借行屯田之事以鼓励民众开垦,来解决因战乱造成民众失地问题,此项事务由清查屯田总局负责。

为鼓励未有耕田者开垦,总局规定凡是能集结百十户共同筑屯开荒,无论田地有主无主,都允许开垦。自愿屯种的民众,由邻里保结,注明姓名、年岁、里居,登记入册,即可招募为屯户,人为一户或数人合为一户,领若干田,派发耕牛、籽种农具,且民众耕种所获七成由耕户自留,三成归公。此外,屯户需联牌居住,由分屯委员管理。分屯委员是管辖所在屯堡事务的官员,相当于屯政系统中的屯一级,与原贵州苗疆九屯卫由武职委任不同,分屯委员主要由文官出任。分屯委员的职责是监护和管理各屯大小事务,督促屯户执行联牌,除率领屯户开垦外,夜晚派屯丁巡逻支更,谨防火盗,又围筑土墙,设立栅栏;分屯委员负责督促屯户农耕以麦与稻谷为主,准允各户兼种园蔬与果树,有意开设卖杂货各店的屯户准其呈报;分屯委员兼任勘绘地理情形之职,需亲临详勘该屯地形,记录地名、庙宇、河道、村寨以及核查田土数额等。为了安抚因战乱而流离失所的民众,清廷还特批贵州苗疆一带屯垦免田赋,如光绪四年十月,清廷免贵州古州、台拱、黄施、丹江、凯里、清江、石七卫被扰地方新旧租赋。

善后阶段贵州除裁撤大量营勇外,又遵循清廷改革军制的要求,开办练军。为节饷开支,地方官员计划将部分军户归屯或开垦新地。先是鼓励本省裁撤营勇有自愿屯种的,可由分管各处上报造册后方可归屯。如复设屯,将营勇改为碉堡屯军。光绪二年九月,贵州巡抚黎培敬提出新建碉屯以安置屯军的方案,他认为黔省苗疆碉屯可节资固本且安置屯军,“碉兵系照营勇给饷,长留则恐不继,应就屯田之勇,永筹统辖之员,将来分别撤留”。黎培敬便在贵定玉春观至黄平五里桥220里驿路上,建70座,拨绿营兵为屯军守卫,构成“或三五里,或七八里,或一碉总扼数处,或一处并建数”的特色。后又改练军闲时开垦。光绪九年十月,贵州巡抚林肇元奏请练军试办屯垦,以足民食:“凡练军驻扎之处,操防巡缉之,责成管带官,督令将附近荒地设法开垦。其有不能开垦成田之地,即令分别土宜,树以桐、漆、桑、棉、麻、、烟、茶等类,酌定年限,课其效验。”

地方官员通过屯政有效解决了贵州苗疆田土与军户归置问题,从战乱失序状态过渡到生产恢复阶段,随着清廷逐步放宽屯垦条件中限制军与民、土与客的规定,即屯垦不分军、民,亦不分土、客之界的身份即可耕种。据光绪十二年贵州出台的规定,“凡黔省荒田,一律招垦,无论军垦、民垦及客民、土民,但系认垦之体案,官给印照,永远承垦纳粮”。其实,自雍正时期贵州苗疆开辟以后,区域族群间的关系就已经随着国家政策的变革发生了变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族群的融合程度大为提高,专为“防治”苗民而设的屯卫,随着“屯兵子女,拜苗族老人为干爹,常历二三代尚有往来”,“堡中青年与苗族青年结同庚,即同年出生,结为异姓骨肉”,以至“无民兵之界限,有亲戚之感情”。族群间的频繁往来,加速了屯军与民、苗的互动,亦是地方官员在政策中放宽限定条件的前提,“军民一体,不分族群”的观念逐渐形成。

针对此前百弊丛生的贵州苗疆屯卫,地方官员建议将其整改,以免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第一,革除屯造成冗费的弊病,如古州同知余泽春曾于《裁夫改卫议》中提到古州厅屯享廉而未尽其职,指出“徒有屯军上纳之名,而未获收屯粮之实,且现在户旗并无所事,徒虚此一千余石之米”,应当裁屯以节军费供养兵丁,即“裁户旗工食,只一转移间耳,以一千五百石之米,养一百兵,优有余,不必另筹经费也”。第二,分解屯卫的权力。光绪七年,贵州巡抚岑毓英提出改易屯军,将原苗疆屯卫统归州县官及地方营汛管辖。他认为屯千总一职,需下辖七八百或千户不等,由于其位轻权重,往往收粮之责,兼顾难周,因此建议将各卫应纳屯粮,改归附近府、厅、州县上纳,此外,各卫千总统归附近绿营之总兵、副将、参将、游击管辖。第三,将年久失修且荒废的屯卫改作他用。光绪十五年,贵州巡抚霨《奏为丹江屯卫屯田被水冲没请蠲免事》折中描述都匀府属丹江厅自咸同动乱后衙署尽毁,丹江通判杨兆麟请巡抚计划筹款修复文武衙署,一并将丹江卫中的永定屯堡改为丹江营校场。

光绪二十八年,清廷下达一条针对全国屯卫裁改的谕令:“着漕运总督陈龙会同有屯卫省分各省督抚,将各省屯田地亩逐一彻底查明,悉令该屯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将屯饷改为丁粮,统归州县官经征。其原设之守备、千总等官,并着裁撤,改归营用。”宣统二年(1910),贵州巡抚庞鸿书应朝廷号令,将所有屯务裁改后归并地方州县管理,如屯饷改为丁粮,由州县统一征收;各级屯悉行裁革,酌量留用部分屯由州县委任;清查屯田,由州县办理。次年,经度支部议准,贵州苗疆屯卫正式宣告废止。

自咸同以来贵州苗疆出现社会动乱,地方上并没有沿用屯卫旧制,而是通过新办屯田、招募屯民进而开垦荒地,解决了大量失地农民的生计,同时利用新设屯制安置了战时军户的战后归属问题,区域族群间的关系也因屯垦更加融洽。原来贵州苗疆屯卫旧制接连出现诸多弊端,早已不适应当地发展,显露出清中期以后清廷在贵州苗疆推行的政策未能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反倒成为地方“失序”的缘由,直到清末中央责令地方官员在各项战后规复措施中,力图弥补此前因制度缺陷造成的损失。随着全国裁并屯卫的谕令下达地方,贵州苗疆屯政事务被交付地方州县统一管理,停止运作。


四、结语


本文以贵州苗疆屯政为中心,梳理了屯政制度变化的三个阶段,其中影响最为重大的是乾隆初期所设军事屯卫。这项严格的军事制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了地方稳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贵州苗疆这一“生番”之地纳入王朝国家直接统治的内地化范畴。其后,由于田土资源相争,兵粮采买异变,防卫机制不同,屯、民矛盾激化,军事屯卫逐渐暴露其不足,变相引发咸同时期贵州苗疆社会动荡。因咸同战事困局,多省深受其害,贵州官员再次借屯应对动乱无饷为济的困境。原本仿照贵州苗疆屯政设立的四川金川与湖南苗疆成功转型,尤其是乾嘉苗变后通过设屯解决诸多难题的湖南苗疆,反而成为贵州苗疆借鉴屯政经验的对象。尽管地方官员对贵州苗疆屯政制定了各项调整方案,但现实因素致使制度改革并不顺利。咸同战乱平定后,贵州苗疆屯政开始转为调和田土矛盾和军、民关系一项措施,不仅打破了长期以来相对封闭的军事管控,而且地方通过收归田土、由民耕种、收取定额租税的方式,有效缓解了原来屯军与民的冲突,亦逐渐失去最初军事屯卫的“本色”。随着区域族群间往来密切,渐为融合,用以防治与隔离的军事屯卫已无必要。

通过贵州苗疆屯政设置、改革到废除的过程可看出,清王朝对边疆地区实施符合大一统观念且具备地域特质的制度,借此完成边疆内地化的政治理想。此后,这种从宜从俗制度的初衷,并未随着社会经济结构、边疆地缘观念的转变同步迭代更新,反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冲突。而地方官员参照邻省经验,因时因事的灵活变通策略,尽力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的影响,最终清王朝治边政策在地方上得到修正与完善。制度变革是边疆地区进入王朝体系的重要环节,原有贵州苗疆军事屯卫裁撤,由州县管理,亦应被视为中央将边疆归入内地行政系统的最终意图。



(本文原刊《清史研究》202417989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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