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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浙江清赋中的土俗亩、藏等亩与土地面积落实——以《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为中心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 胡铁球 杨贤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6-10


早在民国时期,梁方仲即提出鱼鳞图册等历代地籍档册所载土地面积,皆是纳税亩。纳税亩指用来交纳赋役的土地面积单位,而非用标准弓步等丈量出来的国家标准亩制(240=1)。后来,何炳棣更指出这些地籍档册上所载土地面积,皆是用土俗方法折估出来的,各地折估方式不同,亩制极其紊乱,即“南宋经界图账中和以后官方册中的顷亩数字,都是根据全国各地紊乱多样长期顽强的土俗标准而折估载入档册”,故其土地面积与国家标准亩制相差极大,并不真实,只能看作纳税亩。梁、何两位关于纳税亩、土俗亩、折亩等论述,影响极为深远,几乎成为了历史常识。多数学者认为,赋役册籍上登记的是折亩、土俗亩,而非国家标准亩制。

不过,栾成显、汪庆元等基于鱼鳞图册等地籍档册皆是由履亩丈量而攒造出来的判断,认为其所载土地面积皆是真实的,或基于真实面积而折算的纳税面积,如通过增减弓步来折亩等。另外,郭声波以四川为例,认为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的差异很小。其主要论证方法有二:一是实地调查,结论是1石种子()所播面积为5亩,而明清地方政府标准是1石种子()4亩,故差异小。二是对比研究四川各地方志等所载土地面积(册地)和种子数,结论是种子土俗亩与册籍所载的标准亩数相差甚微。该结论基于册籍所载土地面积为国家标准亩制的假设。但册籍所载土地面积,本身就是用种子数计量出来的土俗亩。郭声波默认其为国家标准亩制,混淆了概念,故结论有待商榷。

我们查阅搜集到的浙江历代1500余册鱼鳞图册,得知上述折亩行为皆未反映在鱼鳞图册中,所有的鱼鳞图册都将土地分成田、地、山、塘等类别,未出现土地类别之间的换折行为,亦无“大小亩换折”的情况,但存在藏等亩等类型的纳税亩(见后文)。其中遗存至今的746册《同治兰溪鱼鳞图册》和446册《同治汤溪鱼鳞图册》,皆是通过土俗亩陈报方式来攒造的。依据文献记载和遗存的鱼鳞图册可知,太平天国运动后浙江地区的鱼鳞图册以《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为样本,即以土俗亩陈报方式进行攒造。而笔者所见太平天国运动前浙江地区鱼鳞图册,却都是履亩丈量而攒造出来的。这说明鱼鳞图册有土俗亩陈报和履亩丈量两种攒造方式。

又从方志以及《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所载的字号及其所附批注、印章、贴条等信息来看,同治兰溪政府用土俗亩陈报方式造出的鱼鳞图册,却在查核和查补田地面积时,用弓步丈量来核对土俗亩,说明两种亩制完全相同,能互相查核确定。此外,兰溪政府造册的最核心目的是恢复赋役原额,在依据鱼鳞图册征税不足的情况下,就将原来仅有一种等则的田分为“下、次、中、上、上上”五种等则,从低到高每亩以04%8%12%20%的增率增亩。因这种增亩行为藏于等则之中,故笔者称之为“藏等于亩”,增亩后的田面积为“藏等亩”。在土俗亩基础上形成的藏等亩,成为兰溪的纳税亩,还落实到赋役征收的各种册籍票单,以及民间的家谱、土地交易等册籍与文书中,成为了兰溪地区官民通用之“真实面积”。其与国家标准亩制相比,所增加的土地面积总数有限,在5.06%左右。


一、鱼鳞图册攒造中的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的关系


在太平天国运动中,浙江大部分地区遭到重创,其中金华府兰溪县作为军事要地,人口损失几乎过半,据方志记载,原来的官方赋役征收册籍荡然无存。战后政府急需攒造鱼鳞图册,恢复赋役征收。因时间急迫且经费不足,兰溪县采取了陈报查核的造册方式,先在十一都一图试点,仅用月余便攒造完毕,接着就展开了全县造册工作。光绪《兰溪县志》较详细地记录了同治初年时的造册过程:

四年十月,余侯祚馨来摄篆,以清赋为首务……清赋非丈量编造鳞册难以澈底,而丈量经费浩繁,凋敝之余,何堪当此科派,计惟从土称田地斗石,核计亩分,山、塘即以田地斗石为率,土称二亩五分为一石,二分五厘为一斗,费省事易……乃定章详宪,城设总局,由县选董,共十二人,任督催之事。乡设子局,就图举董,任编造之事。凡田、地、山、塘,依次挨号编字绘图,注明业户、四至,分别有主无主……十一月下旬,总局先办西乡十一都一图为各乡程式。各乡初皆畏难,由是乐于从事。

五年,城十坊及东西两乡事竣;六年,南北两乡事竣;七年,会总对较,得熟产征额三万二千两有奇,而合荒熟及有主无主总算,较诸原额竟缺万余两。细加查询,知土称田之斗石,亦有广狭之分,内有二亩六七分为一石者,有二亩八九分为一石者,又有全三亩者。地、山、塘无斗石可计,地有计斗石者,亦有不计斗石者,率皆约略指报。复拟章,由县饬各图董事,亲履按号查补,并搜出斗石匿漏,增田、地额各三百余顷。山亩缺额尤多。

八年,总局——其时董事仅六人——协同各图经办董事,身亲登山,越二年之久……共增山额三千三百余顷,其中数十亩而报一二亩者,数百亩而报数十亩者,悉为增补。而塘亩亦会同覆勘,增额二百余顷。十年,仍复汇总校对,核算熟产,有征者共四万余两,然合荒熟,全额尚缺征额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有奇。

夫清赋于四年冬举行,五、六两年四乡鳞册告成,七年城局汇校,缮造征册,乡局覆查田地亩分。八、九年城乡局会同履勘山、塘……十一年复于他邑连界各图分界之区,搜求遗漏,得补粮额七百余两……今清赋已经告成,征额逐年加增,熟产已征银五万余两,虽荒熟全额尚缺二千八百八十余两,而除道光、咸丰年报坍详奏恩准豁征银一千五百七十三两二钱二分八厘,尚缺额征银一千三百十余两。

上述史料有很多重要信息值得推敲。一是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的关系。兰溪在造鱼鳞图册时是按土俗亩陈报的,标准为种子数1=0.25亩,但在查核阶段却是履亩丈量。这意味着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有着内在联系,否则这两种迥异的丈量方式无法衔接并互相印证。二是兰溪造册的目的主要是为恢复赋役原额。但由于初次陈报后缺额巨大,所谓查核覆勘,便成了填补缺额的增亩行为,而非为了物理面积的准确。因此,后来兰溪官民使用的土地面积,与国家标准亩制存在差异。这种因赋役征收而制造出来的田地面积如何在社会上落实,也值得思考。三是如何增亩。上述史料说是“按号查补、并搜出斗石匿漏”。但实际的增亩方式却复杂得多,按比例进行增亩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我们先谈晚清兰溪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的关系。在鱼鳞图册攒造的历史过程中,有弓步履亩丈量和土俗计量面积两种攒造方式。若政府有完备的征税册籍,仅为清查土地以增加税额,通常会采取弓步履亩丈量的方式来造册。这种方式所需资金巨大,耗时长。而当政府缺乏征税册籍,并需要快速形成册籍时,一般会采取陈报的方式来造册。这两种鱼鳞图册,最后都会有效地应用到赋役征收与土地交易等地产管理系统中。最让人惊奇的是,两种鱼鳞图册的效果相同、土地面积一致。甚至到了民国时期,国家清丈土地时,依然以同治陈报查核方式攒造的鱼鳞图册为准。如民国二十二年(1933),浙江兰溪实验县土地调查人员,最初想用现代丈量的方式来清查土地,但经费实在困难,且发现鱼鳞图册登载的数字比较精确后,便在同治鱼鳞图册的基础上,补造了原来遗失或损坏的鱼鳞图册,再进行土地清查并统计上报数据。其补造方式便是搜集册书手里的同治鱼鳞图册进行复原补造。上述信息反映了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

目前学界认为全国各地土俗记亩方式,多是源自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经验,比如收获量、播种量甚至灌溉所用水车数量等等。正因为土俗亩不如弓步亩“规矩方圆”,学界对于土俗亩的精确性存在质疑,一般认为土俗亩与国家标准亩制存在巨大差异,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面积计量方法。虽然上述观点仅是猜测,但似乎已变成学界常识,影响极为广泛。很幸运,笔者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里找到了两者可比较的证据,但所得结论与上述观点迥异。

前已述,同治年间兰溪造册时采取了种子计亩法,但在查补时,其清赋章程规定用弓步履亩丈量。甚至仿办兰溪造册方式的汤溪、龙游等县,也在“清赋章程”中不断强调,查核时需用弓步丈量。如汤溪县当时规定:“写标按坵签插,由局先行履勘,一面注册给发印单。本县即携带照根,亲诣各乡,挨次查对收签,以期无漏无遗”,又规定:由乡董督同庄书、地保秉公办理,须从土面上按亩插标挨查”,上述所谓“写标按坵签插”“插标”等,皆是典型的弓步丈量方法;另外,汤溪县基于各乡种子亩标准不一致的现状,规定全县标准必须统一,按种子数1=0.25亩的标准计量亩分,鱼鳞册上不能只登记各乡不一的种子数,如遇不服就用弓步核查,其规定:“凡各乡各户产业,无论田、地、山、塘均须核明亩分入册,其从前鳞册所载石斗,按户逐一更正,不得再从俗例(笔者注:各乡不一的种子亩),混以石斗登册,致滋混淆,如有不服者,即以弓丈,违者重究。”龙游县则规定:“俟各图告竣后,听候本县亲诣四乡查册抽丈,各业户切勿稍存容隐之心。”

不过在实践中,并非完全按章程进行。如兰溪,在查补时是以弓步丈量为主,弓步丈量和种子计亩同时并存的。这在兰溪鱼鳞图册百多万字的批注中有充分反映。用弓步丈量进行查补,批注一般记录为某年查补若干亩,如首字983号批注:“(同治)十一年查补二分五厘入()鸿仓户”;中羌字604号批注:“光绪三年(1877)查补种田五分入董正有户”;正羌字528号批注:“光绪六年查补荒田一亩五分入无主”;再如草字699号批注:“光绪十三年经局勘明诸葛慎光户查补二分正”;等等。

此类批注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非常多。而有关用种子亩计量查补的批注也不少,通常记录为某年查补若干斗,如下归字145号批注:“(同治)十一年查补二斗种入郑登清户”;下归字401号批注:“(同治)十一年查补六斗入叶晓峰公户”;中此字449号批注:“光绪十一年据册书报明查补种田一斗”;正身字941号批注:“(同治)十一年补荒田二斗五升”;等等。

从逻辑上讲,用弓步丈量来核准种子计亩,说明两者的结论一致,可以互相核查,所以政府才能以这两种方式共同来查补。对于不便施弓的山区田地,可多用种子计亩,而平整的田地可用弓步丈量。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有些批注的记载较详细,标明了丈量弓步数,如兰溪二都五图叶章伦户,其在该图共有36个田号,有8个田号出现了问题,分别是中夜字254号、346号、357号、364号、402号、568号、799号、933号。政府对这8个田号进行了查补核实,并将丈量结果写在鱼鳞册上:

丈积三百零六步八分,丈实田一亩二分七厘八毛零八忽。

丈积一百九十一步七分五,丈实田七分九厘八毛九丝五忽。

丈积一百八十六步三分七厘五,丈实田七分七厘六毛五丝六忽。

丈积一百三十步三分二厘,丈实田五分四厘二毛九丝五忽。

丈积三百七十三步二分五厘七,丈实田一亩五分五厘五毛二丝三忽。

丈积五百零九步七分四,丈实田二亩一分二厘三毛九丝。

丈积一百四十二步一分八厘七毛五,丈实田五分九厘二毛四丝四忽。

丈积二百八十七步零六厘二毛五,丈实田一亩一分九厘六毛零九忽。

上述8个田号,最后皆用丈实的面积代替了原来的种子亩,即用弓步丈量来核准种子计亩。上述丈量情况皆以240步为1亩,是国家标准亩制,说明种子亩与国家标准亩制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只有字号信息出现错误才有更改。二都五图叶章伦户在该图共有36个田号,而进行面积更改的仅有上述8个,说明当时陈报时,该户在该图的田地漏报、瞒报、少报的数额较少。即便用这8个面积有误的田号来比较种子亩与弓步丈量之间的差额,亦相差甚小。为了直观起见,笔者现依据鱼鳞图册相关信息,将种子亩与弓步丈量的面积进行对比,列为表1

从表1来看,二都五图叶章伦户一共查补了1.3142亩,叶章伦户其总种子亩为34.45亩。所以叶章伦户陈报土地时总误差率为3.81%(1.3142÷34.45×100%)。据此,陈报具有相当的准确性。若以这8个信息有误的田号来计算,其误差率为17.4%(1.3142÷7.55×100%),说明少报、瞒报、漏报等问题并不凸显。

另外,在查补过程中,政府查核了面积信息可能有误的田地,若发现陈报时的信息无误,便删去误补的批注,仍保留原来的陈报数据。如《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正使字1015—1055号,位于二十九都一图,连续40个字号,都是下田或下地,每个字号皆标明了种子数和种子结实亩(面积)。这40个字号,开始皆用弓步丈量对种子亩进行过核准,故每号田地都有批注。批注的表达形式是“(同治)十一年查补若干亩若干分若干厘若干毛”。后发现这些查补亩分与种子亩完全一致,不需要进行批注说明,于是又将这些批注全部涂删了。如正使字1015号,批注为“(同治)十一年查补七分五厘”,而该号陈报时的种子结实亩也是“七分五厘”,毫无差错,于是政府删去批注,并在该字号的种子亩处加盖印章。印章是骑缝章,印章上的文字为“念玖都壹图清赋局”,表示核查者为该图清赋分局,其他各字号的情况皆可类推。笔者现将上述40个字号的田地种子亩与弓步查补亩的对比列为表2

2中,土俗种子亩与弓步国家标准亩制完全一致。这种情况,在整个《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屡见不鲜,二十九都一图仅是典型案列之一。当时的陈报,大部分应是准确的。

时至民国,依然用弓步丈量来核准土俗种子亩。如六都一图,共有4243个字号。民国二十三年,经丈量清查,发现中淡字302—336号,共35个字号,因地理环境变迁等因素影响,其面积与鱼鳞图册登载严重不符,为此重造鱼鳞册4张,夹于中淡字302号地块所载册籍里。这4张重造鱼鳞册的开头写道:“民国二十三年间,据六都一图推收员倪宪荣呈报,中淡字三百零二号起,至三百三十四号止(笔者注:实为336),鳞册与实地不符,错误颇多,经派员一再清丈,将前项旧鳞册废置,从新绘图编册,以符实在。”笔者比较民国重造的新册与同治旧册后,发现各字号地块面积相差悬殊,现列为表3

据表3,除了311号,其新册丈量亩与旧册种子亩完全相同,以及333号、327号的两种面积相差甚微外,其他各号相差悬殊。其中320号,新册丈量亩为1亩,而旧册种子亩为5亩,两者相差4亩。314号新册丈量亩为4亩,而旧册种子亩仅0.5亩,两者相差3.5亩。上述两个截然相反的例子说明,这不是种子亩与丈量亩的差异,亦非册书舞弊的结果,而是另有原因。查旧册上述35个地号,其中32个字号的土名为“大溪滩”,且基本是荒地。在民国重造册中,35个字号的土名,除了两个新形成的“塘”以外,皆为“大溪滩”,据实地调查,此为溪流(小河)冲积而成的滩地,易于崩塌。为了更好地解读上述信息,有必要参考重造鱼鳞册的附图。

将表3与图1对读,就会发现,重造鱼鳞册的丈量亩与旧册种子亩对比,其面积减少最集中地方在北部地区,据实地调查,为河水流经之地,其中334331330321322320319318317304303302305316323号,共15个字号,旧册种子亩总面积为44.45亩,补造册丈量亩为20.876亩,减少了23.574亩土地。面积的减少,应是多次洪水造成的崩塌或地貌的改变所致。

另外,据表3,民国重造鱼鳞册的丈量亩远大于旧册种子亩的306313314字号,是因为旧册所载的308号和315号,原先皆是下田,而民国重造新册时却变成了塘,其土名也从“大溪滩”变为“冷水塘(308)”和“罗卜泉(315)”。土地类别变化了,故这两号在民国重造鱼鳞册时,仅登载了其变成塘的面积。308号塘的面积为0.06亩,是一口小塘,而在旧册中为2.5亩,两者相差2.44亩。315号塘的面积为0.098亩,亦为一口小塘,而在旧册中为4.5亩,两者相差了4.402亩。这些面积应该摊入了周围的字号里。查该两号周围有3063073093133143163057个字号,由于308315号皆为无主地,根据地权属性,其应该摊入周围的无主地之中,而在其周围的7个字号里,仅3063133143个地块是无主地,所以除塘以外,剩余的6.842(2.44+4.402)亩皆摊入了此3字号中。经计算,3083153063133145个无主地号的面积,在旧册中为14.3(种子亩),而民国重造册则为14.478(丈量亩),两者的差值只有0.178亩,误差率为1.23%(0.178÷14.478×100%)。这说明上述推测较为可靠,同时也说明了种子亩与丈量亩,在理论上应是一致的,因为不管是哪种面积计量方式,在实践中总会有误差。

总之,依据民国二十三年,兰溪实验县政府对中淡字302—336号的多次清丈核查,可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在易于发生环境变迁的地方,鱼鳞册真实有效使用的年限并不长,70年后已面目全非;二是兰溪土俗种子亩与国家标准亩制在理论上应是一致的,否则不可能用后者来核准前者,而且在环境基本没有变化的地块上,两者完全一致或误差很小。


二、恢复赋役原额与藏等亩的形成


恢复赋役原额是同治兰溪攒造鱼鳞图册的目的。攒造后,虽然兰溪赋役征收的数额增加1倍有余,达到了3.2万余两,但离兰溪赋役原额还相差2.5万两左右。为弥补差额,政府采取了三种措施,即藏等于亩、查补、荒变熟。由于在兰溪归户册(细号册)、家谱等文献中,只记载了增亩后的面积,而没有任何等则信息,若不参照鱼鳞图册,便不知这种面积的来源,故我们把这种增亩后的面积,称为“藏等亩”。

()藏等亩的含义、规模及其性质

严格而言,藏等亩仅适用于田,虽然地、塘、山,在一些都图有统一增加1倍等各种增亩措施,但在全县无固定增加比例,似乎是一种特殊查补方式。据各种文献记载,自万历六年(1578)以后,兰溪之田皆为一则起科,但《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所盖印章显示,兰溪田分为五等,这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在抽查、检验了几百册鱼鳞图册后,笔者发现鱼鳞图册的等则印章中,隐藏着田有规律地藏等于亩现象,这种藏等于亩是在种子亩的基础上,按等则依次增亩,以等则最低的“下则”为基准,其田不增;“次则”每亩增加0.04亩,增率为4%;“中则”每亩增加0.08亩,增率为8%;“上则”每亩增加0.12亩,增率为12%;“上上则”每亩增加0.2亩,增率为20%。等则越高,则所增加的亩数越多,全县的田增亩比例一致。

上述藏等亩适用于整个兰溪鱼鳞图册,我们随意抽取了十九都一图的上在字9—135个田号,其前后毗连,涵盖上述5种田的等则。笔者提取《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这些田的等则、种子数以及亩分信息,制作了表4

在表4中,种子亩是用种子数计量出来的土地面积,标准是1=0.25亩,以“下则”每亩增亩比例为0,“次、中、上、上上”分别对应增4%8%12%20%。依据等则,增亩有固定的比例。这是整个鱼鳞图册的共同现象,此不赘述。

晚清兰溪清赋时,部分都图曾对藏等于亩的增亩总量进行过统计。如第156册东人字1号附有贴条,记载了九都三图从“次则”到“上上则”四个增亩等则田的种子总数。前文已经提到,兰溪鱼鳞图册攒造方式,是先记种子数,依据种子数计量田地面积,形成“实在亩分”,所以贴条记载田亩总数时,只记载了总种子数。笔者按照1=0.25亩的换算比例,算出该图各等则的种子亩,再根据其藏等亩的增亩比例,分别求得四个等则田的增亩总数,结果显示该图共增田136.25亩。由于九都三图的鱼鳞图册遗失,难以进行统计验算,为了估算每图以及整个兰溪的增亩数,笔者又统计了十九都共三个图的藏等亩增加额,具体见表5

据表5,十九都三个图总共增加510.498亩,平均每图增加170.166亩,加上九都三图,则4个图总共增加646.748亩,平均每图增加161.687亩。兰溪全县149个图和城区10个坊,因一都10个坊的田数很少,且都未增亩,故估算兰溪全县149图通过等则共增加24091亩左右,同治时期兰溪田每亩税率为0.105两,全县增加税收2530两左右。另外,据表5,各图增亩规模不一,自136.25亩至208.21亩不等,也就是说通过藏等于亩所增加田亩数,没有完全固定的摊派比例,应是根据各图田亩原额进行摊派的。但总体上,上上田、上田只占田面积总数的少数,故增亩幅度非常有限,多数田的面积更改与原实际面积相差甚小,而数量最大的下田,其面积没有变化。查嘉庆五年(1800)以后,兰溪原额田为4761.1(笔者注:亩以下数字略去),同治时期兰溪通过等则方式而增加的田估算为240.91顷,约占总面积的5.06%

由于藏等于亩是为补充缺额制定的,故具体到每号田的等则时,完全可依据原额补足情况而随意更改,不必考虑每号田的肥瘠等自然属性。如第154册中官字1248号,附有贴条一张,记载“此田原开八斗,印一上字,田形甚大,后查明本系石一斗,误开八斗,今改为下,仍补石一斗”。此田号最初是上田,种子数为8斗,种子亩为2亩,按照藏等比例,增加0.24亩,因此田号顶部写有批注“加二分四”。后来清赋局发现种子数登记有错,改为11斗,等则由“上”改为“下”,增亩数为0,因此删去批注“加二分四”,改为“不升”。可见同一田号的等则,可以依官方的需求而变化。十四都二图范恒德户的例子,也体现了这一点。在十四都二图中,范恒德户下的田产,至少有30个字号,其中有5个字号较为特别,分别是第255册中商字694号、702号、794号、907号、1136号,这5个字号在最初陈报时面积少报,后来由其业主将少报之数报明增加。如中商字694号,陈报时只有种子数3斗,种子亩0.75亩,批注云“据粮户报明实系四斗”,因此将种子数改为4斗,亩分改为1亩。特别之处在于,这册其他田号都有等则,唯独这几个田号因已经增加面积而没有等则。这不能简单地用工作疏漏来解释,应是已完成了田额补足的要求,故不需要用藏等于亩来增加面积。

()藏等亩推行的时间及其目的

藏等亩推行的时间与过程,各方志及鱼鳞册中都没有明确记载,但可通过鱼鳞册上的印章、凭条、贴条和批注,推测其大体推行时间。自明万历六年以来,兰溪地分上、中、下三则,田、山、塘各为一则征税,这反映在自明万历至清乾隆年间兰溪各个时期的鱼鳞册上。在同治年间攒造鱼鳞册时,最初也体现上述精神,如地分上、中、下三则,都是墨笔书写,其位置皆在每个字号的类别栏处,与土地类别连写,显然是在造册时写上的,而田、山、塘在相应的类别栏位置上皆无等则。后来因藏等亩的出现,田分下、次、中、上、上上五等,每个等则皆刻有一枚印章,通过加盖印章来确认每个田号的等则。印章位置基本上都在每页纸的空白处,与类别栏位置相脱离,显然是鱼鳞图册攒造以后加盖的(少部分田使用墨笔书写代替印章)。如西万字601号至606号这一张鱼鳞册上,603号、605号、606号为田,故在每地号的页面顶部的空白处分别加盖了“下、次、次”等则印章,其中605号和606号右下方亩分“结实”处都有批注“加一分”,表示在藏等于亩的过程中所增亩分,这些信息皆是在攒造鱼鳞册后加上的;604号是地,其等则“中”书写在类别栏处,显然是在造册时书写的;而601号和602号分别是山和塘,都无等则(见图2)

除印章外,通过对比凭条与鱼鳞册上的信息,我们也可揭示田的等则是鱼鳞册攒造后补上的。凭条是在鱼鳞册攒造时,由各图清赋局发给业户的地权凭证,所载内容与鱼鳞册信息一致,笔者收集到田类别凭条共59张,分别来自三种渠道:一是附于鱼鳞图册中的20张,都是由于信息有错而缴销的,所有的凭条皆无田的等则信息,其中有12张的亩分和类别都没有问题;二是浙江师范大学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收藏了来自民间的5张《同治五年黄信九户凭条》,这5张凭条上也没有田的等则信息;三是《浙江兰溪新安同善堂会产清誊》,该书抄录了同治年间34张田类别凭条,这些凭条上皆无田的等则信息。笔者一一对比上述凭条与鱼鳞图册,发现地块、业户、字号、四至和种子数等信息都相符,唯独鱼鳞册上加盖的等则印章等信息在凭条上无体现。这也足证等则印章是在鱼鳞册攒造后盖上的,目的是增加田的面积,恢复原额。

虽然可以肯定田的等则确定于鱼鳞册攒造后,但我们依然不清楚具体拟定时间。从鱼鳞册的贴条与批注来看,藏等于亩应先于查补,而查补后增加面积皆未藏等,如有贴条载:

此号上地内有种田四坵约二亩,有塘二口约一亩,有屋基四十间余,有余地六分,今混开上地五亩,当时即向伊说以田不可作地,伊坚执不依,口称日后再不种稻。凭条已经发出,给单之日,祈总局大才。六年十二月,当总局说明,依此条上开实:塘一亩、田二亩(笔者注:在“田”字上加盖“下”字印章)、上地三亩,改往不咎是实。

从上述贴条内容来看,这是对该字号进行类别鉴定的一个说明,时间为同治六年十二月,并在“田”字上加盖了“下”印章。根据印章加盖通例,该印章应加盖于同治六年十二月。据此贴条,田的等则,即藏等于亩推行于查补之前。因为兰溪进行田地查补,始于同治七年年末,至同治八年才开始大规模进行查补。又如十五都六图平字521号,该字号为次田,种子数为4斗,种子亩为1亩,应增亩4厘,所以鱼鳞册上显示藏等亩为1.04亩,正好符合增亩比例。但是该字号有批注“十年履查加五分”,其最终面积实为1.54亩,显然查补后所增面积并没有进行藏等增亩。这种案例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比比皆是,说明藏等于亩先于查补展开。

此外,在土地类别改订,尤其是由地变田的查补更订过程中,所有的田皆无等则印章。如第327册臣字776号,原本类别是下地,根据所附批注:“十一年查实除下地改田一斗五升”,可知同治十一年此字号由“下地”改为田,更改后既未注明田的等则,也没有按比例进行增亩。又如第354册中遐字900号,此字号原为中地,根据所附批注:“经局查明补种田六斗五升入义祭会户”,可知光绪九年该字号由地变成了田,但未加等则,也没有按比例增亩。上述情况,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已成为通例,几乎没有例外。但是就地的类别而言,所有改订皆有等则,如第125册翔字710号的批注:“光绪元年查补中地一分二厘五毛入无主”,直接说明了查补的土地类型是“中地”而非只是“地”,这种情况也是通例,说明“地”总是有等则说明,而田的等则制定绝大多数只适用于查补之前。这些信息都反映藏等亩推行早于查补,即同治八年之前便已推行。

藏等亩本质上是一种纳税亩。根据兰溪诸葛村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纳税亩在同治以前就存在了。虽然我们不清楚其所增比例,但可知种子亩与实际田的物理面积存在一定差异,如《南阳明德堂记咸丰四年十一月谷旦屋契田业总簿》中的《同治二年四月叶宇文立杜卖民田契》,记载土地归字1825号的种子数为2.5斗,若以1=0.25亩的标准,可换算标准种子亩为0.625亩,但契约上的实际纳税亩为0.67585亩,两者相差0.05085亩。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藏等于亩并未大规模改变田的总面积,因为下田、次田所占比例很大。同治兰溪政府起初并不想大规模进行查补,而希望通过藏等于亩来恢复赋役原额,但结果出乎意料,少报、漏报情况比较严重。笔者依据《清赋纪略》所载查补田、地、山、塘的粗略数据以及当时的税率,算出查补所得的银两数额约为7000两见表6

总之,通过藏等于亩与查补,同治兰溪政府大约增加田赋1万两,离赋役原额还有1万余两的差额。这些差额主要靠荒田荒地变熟弥补。由于兰溪在太平天国运动中损失人口过多,致使荒田荒地大量存在。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荒”字印章满天飞,部分区域甚至每页都盖满了。因此移民垦荒成为兰溪政府在同治、光绪年间最为重要的恢复生产措施。


三、藏等亩的落实及其体现


鱼鳞图册是明清田赋征收的依据,一般而言,鱼鳞册攒造后或攒造时,便进行归户册的攒造。但从遗存的746册《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与兰溪零星所存归户册对比来看,应是鱼鳞图册攒造后再归户,且归户单位是图。归户册造好后,便攒造实征册,随后依实征册制作串票并发放给纳户。整个流程是鱼鳞图册→归户册(细号册)实征册串票。兰溪藏等亩落实到了这个流程中。甚至垦荒执照登记的面积,也是藏等亩而非种子亩。也就是说,藏等亩落实在兰溪各类赋役征收的册籍和票单中。此外,在家谱的财产登记中,也用藏等亩表达田的面积,说明藏等亩已经为民间所接受。至于土地交易契约,虽只登记种子亩,但其纳税额是依藏等亩而定,说明藏等亩在民间交易中也被暗中承认。

()藏等亩在官方文献中的落实及其体现

我们搜集到了兰溪同治以后的细号册和鱼鳞家册两种归户册。细号册为册书所掌握,是一图之归户册。鱼鳞家册为各户所掌握,是一户之归户册。细号册依据鱼鳞图册而造,而鱼鳞家册则依据细号册或实征册而造,这两种归户册所登载各字号的面积皆是藏等亩而非种子亩。除了归户册外,我们还搜集到同治以后的串票、垦荒执照以及鱼鳞图册各地号所附解读串票的贴条,这些票单所登记的面积皆是藏等亩,说明藏等亩已落实在官方赋役征收的册籍与票单中。

1.细号册。兰溪细号册存世极少,笔者仅在兰溪市诸葛八卦村,发现一本残缺的《二十二都三图细号册》。该细号册里田的上方都加盖着等则印章,并且以批注的形式写明了确切的增亩数,与鱼鳞图册所载信息完全相同,这值得注意。现以李永周户为例,略加说明。《二十二都三图李永周户细号册》载:

李永周户

次一田七分五厘,(批注)加三厘,坐正此字二百零六号,土名和尚山脚。

次一田七分五厘,(批注)加三厘,坐正此字三百五十八号,土名公墓坞。

下一田五分,坐正此字六百七十号,土名椑木塘下。

次一田四分五厘,(批注)加一厘八毛,坐正此字五百七十七号,土名叶坂心。

次一田一亩,(批注)加四厘,坐正此字三百六十号,土名公墓坞。

我们将细号册与鱼鳞图册所载李永周户的田一一进行对比,为直观起见整理成表7

据表7,除了正此字206(序号1)和正此字577(序号4)的土名略有差异外,其他信息完全相同。这说明细号册完全抄自鱼鳞册,且藏等亩在细号册中得到了充分落实。从中我们也可以肯定细号册形成于鱼鳞册攒造后,而非同时,因为藏等亩制定于鱼鳞册攒造后。《二十二都三图细号册》所载其他各户的情况,都与此例相同,此不赘述。

2.鱼鳞家册。据民国《兰溪实验县清查地粮纪要》记载,“家册计有二种:一为以坵领户之家册鳞图,一为以户领坵之归户册,二者均由该管册书编造盖章,发给业主存执。每本价格通常数元,甚有值四五十元者。上项家册,不特习惯上一般人民以之为产业凭证,即官厅遇有土地纠纷,以多以其为判决之依据。第因册书知识不齐,甚且私心用事,以致酿成意外之纠纷。家册鳞图系以坵为单位,载明每坵土地之地别、字号、亩分、土名、业主承粮户名、住址,及土地四至,与夫坵地图形。归户则系以户为单位,将一户之田地山塘,于一户之下分类分坵逐一列举,关于地别、字号、亩分、土名,及寄粮都图亦一一载明,惟无四至。”据此,同治以后兰溪的鱼鳞家册由册书攒造,共有两种:一是以坵领户的家册鳞图,式样与官修鱼鳞册相仿;一是以户领坵的归户册,且鱼鳞家册中每个地号上方加盖“对同”印章,应是与册书私册核对过。两种家册都记载了土地的字号、业主姓名、亩分、土名等信息。笔者搜集到一份民国二年造的《十五都六图莲塘庄何成仟户鱼鳞家册》,记载了何成仟户在十五都六图的九个田号,其原文如下:

何成仟户

中华民国二年十一月吉立

十五都六图莲塘庄鱼鳞家册

十五都六图莲塘庄何成仟户

一田三分七厘五毫,坐上平字六百六十八号,土名前山头,培升。

一田三分七厘五毫,坐上平字六百六十九号,土名前山头,培升,二坵三斗。

一田一亩正,坐上平字一千七百六十九号,土名新塘下,四斗,树升。

一田七分五厘,坐上平字一千二百十七号,土名石塔下,三斗,叙升。

一田八分一厘,坐上平字一千零八十四号,土名烈塘山,三斗,柏升。

一田七分五厘,坐上平字一千零八十六号,土名烈塘山,三斗,柏升。

一田一亩零四厘,坐上平字一千零八十五号,土名烈塘山,四斗,柏升。

一田二分五厘,坐上平字一千五百八十三号,土名新节塘下,一斗,培升。

一田二亩零八厘,坐上平字一千一百五十六号,土名廿三蒲塘下,八斗。

笔者对照上述鱼鳞家册与兰溪鱼鳞册(鳞册)所载信息,制作成表8,以便一目了然。

据表8,鱼鳞家册上不载等则信息,除1217号和1085号外,其所载面积与鱼鳞册上的藏等亩完全相同,即只记载隐藏了等则的藏等亩。藏等亩成为鱼鳞家册的标准面积。除此之外,官修鱼鳞册与鱼鳞家册所载的种子数、字号、土名等信息完全相同,说明鱼鳞家册完全源自鱼鳞册。另外,何成仟应是祖宗名,培升、树升、叙升、柏升应是其后代,即民国二年时的实际承粮户。

3.串票与贴条。串票(粮串)是官府发给纳户的完税凭证,依据实征册制作。在兰溪,每年由卯簿(册书的一种)制作实征册和串票,即“每年政府征粮册串,亦由彼辈编造”。浙江师范大学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收藏了大量民国二十三年之前的民国兰溪串票(执照)。串票上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业户、完粮数、时间和土地字号,不记载土地面积。不过,鱼鳞图册各字号所附的贴条,反映了藏等亩已经落实到了串票中。如第326册中首字467号所附贴条,记载了业主江鸿芝补领凭条的过程,其中说到业主江鸿芝提交了粮串进行核查。贴条原文如下:

江鸿芝元年二月初三日批

既称前领凭条遗失,着检同该田粮串,赴清赋局报明听候查册补给可也。

今据十六都五图江鸿芝到局称伊五福堂户有田一石六斗,计四亩四分八厘,坐中首字四百六十七号,土名合蒲塘坂,所领凭条遗失,同治十一年与兄鸿照、鸿炳、鸿南立契活卖于徐斯舜为业,因凭条遗失,册书未便将粮过户完纳,今因徐斯舜户索取凭条,是以本年正月赴县呈明凭条遗失,二月初三日批,检同该田粮串赴清赋局报明,听候查明补给。今查鳞册中首字四百六十七号,田一石六斗,户造江五福堂,并(同治)十二年及十三年江五福堂户粮串属实,理合给与局条为据,此给。

光绪元年二月初四日清赋局给存根备查。

查对鱼鳞图册中首字467号,加盖了“上”印章,种子数是16斗,种子亩为4亩,而且有批注“升四分八厘”,表示进行了等则增亩。鱼鳞图册上最终亩分为4.48亩,即藏等亩。从该贴条的内容来看,串票上所显示纳粮数是依据鱼鳞图册的藏等亩计算出来的,即串票上的完粮数=藏等亩×税率,也就是说藏等亩被应用到串票上。

4.垦荒执照。同治、光绪年间,兰溪政府大规模招佃开垦无主荒地,并颁发垦荒执照,作为“临时地权凭据”。垦荒执照上登记的面积,便是该字号的税亩。鱼鳞图册第384册附率字342号附了一张被涂销的《张永禄户新垦无主荒田执照》,发放于同治十二年三月。到光绪十二年时,册书查明该字号属于邻县汤溪,错登在兰溪鱼鳞图册中。因此兰溪清赋局将其削除,注销垦荒执照。这说明涂销之因并非执照的内容有问题。执照原文如下:

执照记载的类别为“田”,亩分为“三亩一分二厘”。鱼鳞图册上该字号为“次田”,种子数12斗,种子亩3亩,藏等亩为3.12亩。由此可知垦荒执照记载的亩分为藏等亩,并省略了田的等则“次”。

()藏等亩在民间的落实及其体现

兰溪鱼鳞图册提供了种子亩和藏等亩两种面积,这都是被民间承认并使用的真实面积,属于不同系统。在民间土地交易契约中,需要用种子亩来衡量被交易土地的大小,而税亩在推收过户时有鱼鳞图册查证,故可以省略。在族谱中,通常既需要记载税亩,以明确完粮数,同时也要记载种子亩,以示其真实的物理面积。鱼鳞图册攒造后,民间文献基本是从鱼鳞图册上复制相关信息。因此,我们能在兰溪民间土地交易契约和族谱中,看到两种面积都被承认和使用。

1.祀簿与族谱。族谱是聚族的重要工具,往往需要登记族产,土地自然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从兰溪的大量族谱来看,族谱完全复制了鱼鳞图册的信息,即登记了种子亩和藏等亩,如《南阳赵祠祀簿》《高隆诸葛氏宗谱》《大经堂洪氏宗谱》等祀簿、族谱皆是如此。其中上海图书馆藏《南阳赵祠祀簿》(以下称《祀簿》),属于兰溪的大族赵氏,光绪年间由赵纹纂修,记载的主要内容是赵氏宗族在兰溪的部分族产,并且曾经“对明局册”,即与《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所载土地信息进行过核对。笔者统计后,得知《祀簿》所记载的赵祠祀田共有108个字号,皆注明了字号、土名、亩分、种子数等信息,与《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相应字号的土地信息基本相符。经过对比,可知这108个字号田横跨兰溪5个都8个图,分布较广,其次,《祀簿》中田的亩分与鱼鳞图册不相符的只有极少数,这应是笔误等因所致。现仅以《祀簿》为例来展示藏等亩在民间的落实情况。我们随意选了《祀簿》的5个等则不同的田号,并将其与《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比对的信息整理为表9

据表9,《祀簿》几乎完全是依据《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所载的字号信息抄录的,除土名略有差异外,其所载土地类别、种子数、面积完全一致。笔者再查《祀簿》所载田、地信息,发现“地”直接注明了等则,而“田”没有。在《祀簿》中虽未记载田的等则,但其所登载的田面积却是藏等亩而非种子亩,说明藏等亩已被民间接受。藏等亩实质是官方依据赋役需要,而制作出来的纳税亩,但其具有法定地位,民间需服从与承认。类似现在住房的公摊面积,成为了“事实上的住房面积”。

2.土地契约。因太平天国运动,兰溪原先的赋役册籍、土地契约等多毁于战火,故同治重造鱼鳞图册时,政府发给业主凭条(执照)作为地权凭证,在土地交易时卖主必须将凭条给买主,否则交易无效。由于发放凭条时,田的等则还没有确立,故凭条上仅登载了种子数、种子亩而没有田的等则和藏等亩,但土地交易后必须推收过户,依据藏等亩纳税,故藏等亩也暗中落实到土地交易中。关于这一点,鱼鳞册第796册上念字15751576号及其所附贴条中有所揭示,该贴条内容如下:

立字据徐少芗、江甫山,今因卅四都一图费垅庄,徐姓有田一石,册开上念字一千五百七十六号,江姓于同治年间置归郑晴祀户田一石,册开上念字一千五百七十五号,原无错误,惟佃户付租均是一石,以致江姓田误为徐姓,徐姓田误为江姓。现徐姓将一千五百七十六号之田卖于赵章汉,但该田实系一千五百七十五号,且江姓一千五百七十五号系徐姓业,徐姓一千五百七十六号系江姓业,理宜改正。现凭中将徐姓凭条向江姓理清,而江姓所执郑姓凭条据称遗失,会检,故邀同册书到局说明情由,请求将一千五百七十六号田改为江姓,一千五百七十五号田改为徐姓,除由局将徐姓凭条号数、四至改正,并由册书将江、徐二户亩分增减过户外,立此字据存局备查。

光绪九年正月日立字据人江甫山(花押)、徐少芗(花押)

册书赵文溶(花押)

据上述贴条,因属徐姓的“上念字1576号田”与属江姓的“上念字1575号田”相邻,且种子数、种子亩、租额等皆相同,导致册书在发凭条时,将本属江姓“上念字1575号田”的凭条发给了徐姓,而将本属徐姓“上念字1576号田”的凭条发给江姓。由于兰溪的土地是依据凭条交易的,故最后徐姓错把本属江姓的“上念字1575号田”当做己田卖给了赵章汉。后来“江姓所执郑姓凭条据称遗失”,故来清赋局补办,结果发现因凭条发放错误而导致了徐姓错把江姓田当做己田卖出之事。因赵章汉与徐少芗的土地交易已经完成,很难更改,于是将错就错,清赋局将原属徐姓的“上念字1576号田”更改为江姓拥有,而将原属江姓的“上念字1575号田”更改为徐姓拥有。不过在更改过程中,藏等亩也需作出相应的变更。前面已述这两号田的种子数、种子亩、租额等皆相同,但查鱼鳞图册便会发现,本属江姓的“上念字1575号田”为“上上则”,依据等则应增面积0.5亩,其藏等亩为3亩,而本属徐姓的“上念字1576号田”为“中则”,应增面积0.2亩,其藏等亩为2.7亩,因藏等亩不同,故有“册书将江、徐二户亩分增减过户”的举措,也就是把“上念字1575号田”与“上念字1576号田”的藏等亩等信息互换,以符合鱼鳞图册登载总亩数不变,这充分反映了藏等亩也要落实到土地交易中。为了直观起见,笔者将这两号田在鱼鳞图册以及贴条上的信息列为表10

上述贴条,已说明土地交易中要体现藏等亩的内容,但由于兰溪依据“凭条”进行土地交易,而“凭条”上没有田的等则和藏等亩,那么如何在地契中体现藏等亩呢?在兰溪市档案馆出版的《兰溪珍贵档案选集》中,载有一份《光绪15(1889)12月王樟和的绝卖地契》,加盖了官印,属红契,记载的土地信息与鱼鳞图册相符,兹录其原文如下:

立杜断卖文契人王樟和,情因钱粮无办,自愿央中,将祖父遗下承分得己民客田四斗,土名卸塘沿,承注、四至、字号开列于后,凭中立契,就杜断卖于严宅雪梅先生边为杜断业,三面言定,时值估价英洋六元五角正。其英洋当中,即日契下交收,并足其粮米,随契过户,投税完纳,其田任凭受主前去管业耕种,另行召佃收租无辞,是杜断卖之后,永远无找无赎,再无翻悔,亦无重迭押卖等情。倘有节外生枝,不涉受主之事,一应出主人自行理楚。此系两家情愿,并非勉强,本家大小不敢异言阻执。今恐无凭,立此杜断卖文契永远存照。

水注照旧车戽

四至字号开明一民客田四斗,坐中覆字一千六百七十六号

东至()千六百七十五南至()千六百六十六、七号

西至()千六百七十七北至()千六百七十七号

大清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立断卖文契人王樟和

中人金学修、金招元

代笔人严康诰

为便于理解,笔者将地契与鱼鳞图册所载中覆字1676号的信息整理为表11

据表11,两种材料里该号的土名、土地类别以及四至信息皆相同,说明地契是依据凭条的内容填写,而凭条的内容来源于鱼鳞图册。由于凭条产生于鱼鳞图册攒造时,故缺乏后来增加的等则、藏等亩等信息。鱼鳞图册上该地号的等则为“次”,种子数为4斗,种子亩为1亩,藏等亩是1.04亩,而地契只记载为“田”,未开明亩分,只写了种子数为4斗。但是纳税必须以藏等亩为准,所以在地契中必须写上“即日契下交收,并足其粮米,随契过户,投税完纳,其田任凭受主前去管业耕种”,这里的“足其粮米”,就是指根据藏等亩来定其纳税额。兰溪用这种方式将藏等亩暗暗体现在地契中。


四、结语


从《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来看,用种子数来计量土地面积而形成的土俗亩,并非如何炳棣所说是折估、紊乱的,而是民间计量土地面积的一种十分成熟的方法,其精确性与弓步丈量几乎等同,故两者可以互相查核。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出现了用土俗亩陈报与弓步丈量两种方式攒造的鱼鳞图册。这两种造册方式都被国家与民间认可,效果是一致的。当然用种子计量土地面积时,是否含有弓步增减的原理在里面,目前还无法证实。

从文献以及徽州遗存的鱼鳞图册来看,折亩的目的是统一科则,而且基本上以当地最高等级的田地作为国家标准亩制的样本,即折亩的准绳,然后将不同等级的田地按固定比例折成国家标准亩制,大大减少了原有的田地真实物理面积。这种折亩,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将地分为金、银、铜、铁等进行折亩,如《山东经会录》载,嘉靖三十四年(1555):“今之论者,或曰地力有肥瘠,收成有厚薄,安得条鞭取齐……有等州县地分金、银、铜、铁,金地一亩为亩,银地加若干步为亩,铜地再加若干步为亩,铁地加宽若干步为亩,地力不齐者,已折算于步多寡之中。故本省州县起科税粮别无异等,既可以一等派,独不可以一等征乎?”据此,金地按国家标准亩制折算并成为折亩的标准,银、铜、铁地通过增加不同数量的弓步来折算为国家标准亩制。这种折亩方式,一直到清代不变,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山东历城县:“民地之上者曰金地,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次者曰银地,以二百八十八步为亩,又次曰铜地,以三百六十步为亩,下者曰锡地,以六百步为亩,最下者曰铁地,以七百二十步为亩,自银地以下皆递加其步,以当金地,乃一例起科也”,据此,银地增48步,即1.2亩折算为国家标准亩制1亩;铜地增120步,即1.5亩折为1亩;锡地增360步,即2.5亩折为1亩;铁地增480步,即3亩折为1亩。二是以等则的方式进行折亩,如万历九年,安徽蒙城县“以淤地科为上则,每地一顷实算一顷,以坡地为中则,每地二顷折算一顷,以湖荒地为下则,每地六顷折算一顷”。这种按等则折亩的方式,直到晚清也存在,如光绪五年,山西浦县“井平地实在一亩作一亩,每亩以六分一厘七丝八忽起科,中平地二亩折一亩,下平地二亩半折一亩,原地三亩折一亩,山地十亩折一亩,中坡地五亩折一亩,下坡地八亩折一亩,照井平地起科,每亩以六分一厘七丝八忽起科”等等。这种被改造的土地面积是否反映在鱼鳞图册中,要视具体情况而言。通过弓步增减来统一科则,在徽州地区的鱼鳞图册中有所反映,却未见于浙江,不管其丈量方法是用土俗还是弓步。

依据《同治兰溪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上登记的土地面积依然不是真实的国家标准亩制或土俗亩,因为里面存在着藏等亩。但这种藏等亩,其目的不是统一科则,而是增加土地面积,以便恢复赋役原额。故藏等亩与折亩,在本质上存在极大差异。藏等的结果不是减少原有的真实物理面积,而是适当增加,如兰溪县通过藏等亩,约增加了5.06%的田面积。据此,《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所载土地面积基本上是可信的,与国家标准亩制相比虽有差异,但差异甚微。所以《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一直被使用到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在民国兰溪实验县时期,政府发现同治鱼鳞册的土地面积很准确,几乎是完全沿用了这些面积数据。这在《兰溪实验县清查地粮纪要》中有详细说明。

从藏等亩在政府与民间的落实情况来看,鱼鳞图册是政府征收田赋的依据,并非如有的学者所言仅是面子工程,未认真落实。从《同治兰溪鱼鳞图册》来看,兰溪政府所有的赋役征收册籍,皆是直接或间接依照鱼鳞图册制作的,鱼鳞图册→归户册→实征册→粮册(串票模式的汇册)→串票这个流程非常清晰。鱼鳞图册完全有效地在赋役征收系统中被使用。不仅如此,在兰溪民间,不管是土地交易还是家谱登记田产等,皆同时存在两种面积登记方式,即土俗亩与藏等亩,这说明藏等亩已经落实到民间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原刊《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第1937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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