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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明清乡约研究述评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22年第2期 作者: 康健 汪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6-10


乡约属于传统时期依照地缘或血缘关系建立的基层社会组织,具备道德教化、行政管理等众多职能。明清以降,乡约逐步成为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渠道,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突出地位。以往学界对明清乡约研究的重要成果已有所总结(朱鸿林《二十世纪的明清乡约研究》,《历史人类学学刊》第2卷第1期,2004年。秦富平《明清乡约研究述评》,《山西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近二十年来,各种新资料、新范式的运用推动明清乡约研究继续发展,尤其从区域史角度考察明清乡约的运作实态成为一种潮流。本文以二十年来明清乡约研究为核心,从乡约含义和发展脉络、乡约职能、乡约思想和区域性乡约四个层面总结评析相关成果。


一、乡约的含义、发展脉络


乡约作为基层社会组织,主要在推行道德教化、维护基层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是观察基层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窗口。学界主要从含义辨析和发展脉络两方面对乡约进行综合研究。

(一)乡约含义辨析。乡约乡规民约均属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在内容上虽有诸多联系,但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学界对乡约含义的认识往往与两者间的辨析相结合。卞利将乡约与乡规民约分别视作民间组织与民间习惯法(《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董建辉认为,乡约规民约”分属民间基层组织形式和社会行为规范,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历史发展路径(《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厦门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总之,目前学界大多认为乡约属于基层组织,但对乡约乡规民约辨析基本停留于宏观层面。在传统基层社会,乡约一词的含义多被扩大化,不仅包含属于乡规民约范畴的行为规范,甚至经常作为乡约长、乡约所等具体事物的代名词。因此,学界今后应当结合文献记载对乡约含义进行具体辨析。

(二)乡约发展脉络。自北宋蓝田《吕氏乡约》以降,乡约逐渐成为传统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之一。乡约职能及其运作方式的发展演变,折射出基层社会治理策略调整的不同侧面,一直受到学界高度关注。

首先,学界从宏观层面勾勒出北宋以降乡约发展的整体脉络(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5年。胡庆钧《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就明清乡约而言,官方力量的不断渗透是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突出表现为乡约属性和职能的变化。乡约与官府的关系日益密切,然其一贯具有民间性,其职能被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分解(王日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明清乡约的民间性逐渐被官方性所取代,乡约职能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衍生(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还有学者以嘉靖时期为界,对明代的乡约属性进行区分,并从绅权与皇权关系的角度评判乡约转型(宋文慧《明代乡约的发展与乡治实践》,《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因此,乡约的发展演进体现出乡间治理主导权的转移(陈立娟《乡约缘起与演进中的话语实践》,《南昌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其次,学界还从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考察乡约发展脉络。张中秋从传统中一极二元主从式多样化的社会秩序考察乡约扮演的重要角色(《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刘笃才、祖伟从文本角度对不同类型的乡约进行区分,勾勒出乡约向国家与民间两个不同方向的演化历程(《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朱仕金以清代乡约所建置为切入点,从法律秩序角度考察乡约在清代基层社会的作用及其流变(《乡约与清代基层社会法律秩序研究——以乡约所建置为线索》,《民间法》第19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胡骄键从契约伦理层面出发,分析传统社会乡约的产生原因、变异与缺陷(《乡约的契约伦理色彩及其产生、变异分析》,《西南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总之,学界有关乡约的综合性研究成果丰富多样,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上与以往相比均取得较大突破,对乡约的含义以及发展脉络提出诸多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多学科交叉研究仍是促使乡约综合性研究不断推进的主要方向。


二、乡约职能


乡约最初作为民间自发性组织,以道德教化为主要职能。明清时期,受社会形势和官方因素影响,乡约职能及其侧重皆有所变化。

(一)教化职能。明清时期,官方因素对乡约的渗透逐渐加深,其教化职能在民间社会渐趋形式化,教化内容亦渐趋官方化。

圣谕宣讲为明清乡约教化的重要内容。关于乡约进行圣谕宣讲的初始时间,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常建华认为,《教民榜文》的颁布可视为明代乡约制度的初立,其教化措施中已包含宣讲圣谕六言(《乡约的推行与明朝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明清论丛》4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赵克生更强调明代前后阶段圣谕宣讲模式的差异性,认为乡约会讲是嘉万以后圣谕宣讲的主要方式(《从循道宣诵到乡约会讲:明代地方社会的圣谕宣讲》,《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另外,学界还从圣谕宣讲文本的视角考察乡约的教化职能(张祎琛《清代圣谕宣讲类善书的刊刻与传播》,《复旦学报》2011年第3期。陈时龙《圣谕的演绎:明代士大夫对太祖六谕的诠释》,《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乡约教化对明清基层社会发展与秩序维护起到重要作用。首先,乡约教化推动儒家观念深入基层社会(段自成《论清代的乡村儒学教化——以清代乡约为中心》,《孔子研究》2009年第2期。陈宝良、周兴《明代乡约宣讲与儒家道德的世俗化》,《青海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其次,乡约教化能够有效预防社会纠纷(陈会林《传统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以明清地缘社会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

总体上看,学界对乡约教化职能的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但研究材料多以传世的乡约文本为基础,形式上较为单一,研究视角整体上仍偏向宏观。今后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时空下的比较研究,努力挖掘民间文献,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微观的动态研究。

(二)行政职能。明中叶以来,各地乡约推行逐渐受到官方控制,与保甲、社学、社仓等组织相结合。在此背景下,乡约的行政职能迅速发展并趋于主导地位,乡约官役化现象日益明显,成为学界关注明清基层社会运作的重要切入点。

关于乡约行政职能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清代。段自成以清代北方乡约为研究对象,出版专著《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并发表系列论文,从组织形式、职能演变,以及与官府和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等多方面考察其行政组织化过程(《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段氏还将视野扩展至全国,将清代乡约的官役化视作国家权力逐步下移及其他基层组织职能转移的结果(《清代乡约基层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论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求是学刊》2013年第2期)。

学界有关乡约行政职能的考察往往牵涉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间的复杂关系。常建华认为,清代的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是明代宗族乡约化的继续(《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河北学刊》20086期)。另外,常建华以刑科题本为中心,结合相关民间文献,对不同地区的乡约、保甲、里甲等社会职役及其演化进行系统考察,揭示出乡约官役化的动态过程(《清乾嘉时期四川地方行政职役考述——以刑科题本、巴县档案为基本资料》,《清史论丛》2016年第1辑;《清乾嘉时期的福建地方社会职役——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明清论丛》18辑,2018年;《清乾嘉时期的江西地方社会职役——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历史教学》2018年第1期)。

乡约行政职能的发展给乡约本身及地方社会带来诸多影响。一方面,明末乡约与保甲逐渐互为表里,有助于捍卫乡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卞利《论明中叶至清前期乡里基层组织的变迁——兼评所谓的第三领域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另一方面,乡约在嘉靖以后获得国家认可的同时,其自主性亦受到极大削弱(杨亮军《论明代国家权力与乡约的调适和融通——以黄佐〈泰泉乡礼〉为中心》,《兰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乡约行政职能日益繁重,并且缺乏必要的法理与人力、物力支持,造成乡约整体职能下降,转而危害地方社会秩序(吴晓龙等《乡约与明代乡村社会治理——以〈醒世姻缘传〉为例》,《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由此可见,学界有关乡约职能的研究基本围绕教化与行政两方面展开,涉及职能的运作与实际效果,以及乡约与其他基层组织、地方官府的互动,在资料使用上日趋多样化。今后或可加强乡约其他职能运作的研究,并借鉴相关学科理论对乡约职能的演变作出新的解释。


三、乡约思想


整体观之,乡约最初多由名臣大儒在地方主持推行。因推行者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在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身的乡约思想体系,并将之贯穿于具体的乡约实践中。其中,王阳明的乡约思想尤为后世所推崇并得到不断发展。

(一)王阳明的乡约思想。王阳明推行的《南赣乡约》为其乡约思想的集中体现,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首先,《南赣乡约》的制定与推行充分体现王阳明“知行合一”说的实践价值(程鹏飞《王阳明知行合一与〈南赣乡约〉》,《贵州文史丛刊》2000年第3期)。其次,王阳明将心即理”“致良知学说贯穿其中,以道德教化为主导方式(张雁南《王阳明乡治思想及实践》,《贵州文史丛刊》2009年第3期。王雅克等《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学界对王阳明《南赣乡约》及其思想的评价不一。从整体上看,《南赣乡约》对明中叶以后的乡约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王阳明将心学运用到乡村社会治理的典型(金根《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实践及其历史经验——明清乡约运动的典型个案研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杨亮军、冯澍滢《论阳明心学的实践品格及其对乡约文化的影响》,《政治思想史》2019年第2期)。但也有学者指出,《南赣乡约》对民众产生明显教化作用并得到大力推广的同时,也存在严重挤压普通民众自由空间等诸多局限(赵平略《〈南赣乡约〉社会治理思想的得与失》,《江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彭传华《王阳明〈南赣乡约〉乡治思想探析》,《中国儒学》14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

(二)阳明后学的乡约思想。阳明后学的乡约实践多以《南赣乡约》及其思想为典范,学界近年来对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所关注。如罗汝芳之乡约思想与实践特点即以“圣谕六条”为核心,以道德劝善教化为主,重理论而轻实用(马晓英《明儒罗近溪的乡约思想与实践》,《中国哲学史》2016年第3期)。与罗氏不同的是,薛侃的乡约思想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和浓厚的官方意识形态色彩(杨明《明儒薛侃乡约思想的教化意蕴及实践特色》,《船山学刊》2018年第2期)。整体而言,阳明后学的乡约实践深受其宗师的乡约思想影响,高度注重道德教化(衷海燕《明代中叶乡约与社区治理——吉安府乡约的个案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阳明后学还将儒学思想与基层民众相联系,推动儒学民间化的社会伦理建构(王晓娣《儒学民间化:阳明后学觉民行道的社会伦理建构》,《东南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由此观之,学界关于明清乡约思想的研究多聚焦于王阳明推行的《南赣乡约》,对其后学的乡约思想及其实践的深入探讨还有待加强。另外,有关清代乡约思想及不同时空下的比较研究亦尚付阙如,今后仍有较大的开拓空间。


四、区域性乡约


区域性乡约研究可谓20年来明清乡约研究的最主要特色,相关成果甚为丰硕。这与学界倡导眼光向下的研究视角,以及对大量族谱、碑刻等各类民间文献与地方档案资料的挖掘与解读密不可分。

(一)北方地区乡约研究。除上文所述对清代北方乡约官役化的研究外,学界还结合具体的时空背景,对东北、华北的乡约发展及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进行考察。

目前学界关于东北乡约的研究成果尚不很多,主要在于对特点及盛衰原因的考察。东北乡约具有明显的垦区乡约特点,其忽盛忽衰的原因即在于没有经历职能转型的过程(段自成《略论晚清东北乡约》,《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清代东北乡约行政职能全面,但因缺乏监督,导致私权膨胀而异化,终被裁撤(王广义《论清代东北地区乡约与社会控制》,《史学集刊》2009年第5期)。

华北乡约的研究以山西为主,学界主要从社会教化的角度开展不同程度的个案研究。首先,乡约以不同形式与其他基层组织相结合,在明清山西乡村社会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常建华《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其次,地方官借助乡约移风易俗,推动宗族乡约化(常建华《从日常生活看晚明风俗变迁——以山西洪洞县为例》,《安徽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此外,有学者还以山东乡约为切入点,考察乡约在社会教化中存在的各种弊端(秦海滢《明代山东乡约与社会教化》,《东岳论丛》2011年第8期)。

总之,20年来北方地区乡约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然就其内部而言,各地乡约究程度极不均衡,很多地区尚未引起学界关注。相较南方地区而言,北方地区乡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在整体上仍有待继续加强。

(二)南方地区乡约研究。南方地区具有深厚的区域社会史研究传统,为明清乡约的深入研究奠定坚实基础。学界对南方地区乡约的研究多结合对当地基层社会主导力量的考察,探讨两者间的互动关系。

明清徽州是典型的宗族社会,因此对徽州乡约的研究往往从宗族视角切入。明清徽州乡约发展迅速且运作规范,其建立之初与保甲旨趣相近,多以宗族血缘关系为主(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宗族组织化、制度化的实质是宗族乡约化(常建华《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且经济居优势地位的支派往往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洪性鸠《明代中期徽州的乡约与宗族的关系——以祁门县文堂陈氏乡约为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另外,乡约与宗族组成约族综合体,在地方纠纷调处中发挥重要作用(刘永华《约族:清代徽州婺源的一种乡村纠纷调处体制》,《清华社会科学》2卷第2辑,商务印书馆,2021年)。除宗族以外,乡约也与保甲等其他基层组织相互结合,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廖华生《明清时期婺源的乡约与基层组织》,《安徽史学》2017年第6期。王浩《明代徽州的乡约推行与县域治理》,《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学界关于江南乡约的研究多从官府影响程度的角度切入,但对乡约官役化及其程度的认识尚存在分歧(徐茂明《明清时期江南社会基层组织演变述论》,《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唐力行、徐茂明《明清以来徽州与苏州基层社会控制方式的比较研究》,《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张海英《清代江南地区的乡约》,《明清史评论》2辑,中华书局,2020年)。此外,学界也以江南乡约为对象考察宗族乡约化问题(常建华《明代江浙赣地区的宗族乡约化》,《史林》2004年第5期)。

江西乡约的研究多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切入,注重考察乡约与保甲等基层组织的相互关联。王阳明推行乡约和保甲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其模式效应不容忽视(黄志繁《乡约与保甲:以明代赣南为中心的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乡约与保甲、族正等形成复杂的基层社会组织体系,是国家与社会间复杂互动的体现(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视臬纪事〉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在乡约等基层组织推行过程中,江西乡绅积极配合地方官员并参与其中(施由明《清代江西乡绅与乡村社会治理》,《中国农史》2015年第2期)。

福建乡约的研究主要立足于乡土社会的整体背景。学界一方面关注乡约与国法的关系,认为乡约制度必须在国法允许的范围内运作(汪毅夫《明清乡约制度与闽台乡土社会——〈闽台区域社会研究〉之一节》,《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3期;《乡约、习惯法与闽南乡土社会》,《福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另一方面则强调下层士绅和地方精英在乡约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刘永华《明清时期闽西四保的乡约》,《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2期,2003年。常建华《国家与社会:明清时期福建泉州乡约的地域化——〈福建宗教碑铭汇编·泉州府分册〉为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广东地区的乡约研究主要关注士绅阶层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有学者从沙堤乡约切入,认为乡约制度为士大夫推动文化一体化提供可能(朱鸿林《明代嘉靖年间的增城沙堤乡约》,《燕京学报》新8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明清广东士大夫编制包括乡约在内的礼书,其重点在于家族的维系(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清代以后,广东乡约向士绅权力组织转变,晚清时期出现基层政权化”倾向,形成州县以下的多层级权力组织网络(邱捷《清末香山的乡约、公——〈香山旬报〉的资料为中心》,《中山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王一娜《明清广东的字地名与社会控制》,《学术研究》2019年第5期)。

综合观之,南方地区乡约的研究视野开阔,成果显著,关键在于能够较为充分地结合当地的地域特色,呈现出各地乡约发展的差异性。今后在深入挖掘典型乡约个案的同时,应当注重不同地区间乡约的比较研究。

(三)西北、西南地区乡约研究。西部地区为我国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乡约推行深受民族、宗教及社会传统等多重因素影响,推行时间集中于清代。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乡约的推行体现出清朝地方社会的复杂性与民族政策的灵活性(段自成《清代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乡约的推行及其原因》,《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9期)。学界多以地方档案资料为核心,探讨各地乡约推行及其与基层社会的复杂关系,藉此考察国家权力下移的动态过程。

甘肃乡约的推行反映出国家与基层社会间激烈的权力博弈。清廷在河州穆斯林地区推行乡约,尝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管理秩序(武沐、陈云峰《清代河州穆斯林乡约制度考述》,《西北师大学报》2006年第5期),但当地掌教在事实上加强对基层回民的控制(路伟东《掌教、乡约与保甲册——清代户口管理体系中的陕甘回民人口》,《回族研究》2010年第2期)。另外,循化厅乡约的推行,突破国权不下县的传统,但推行过程的不彻底性也影响其实际效果(李稳稳《清代乡约制度在甘肃循化厅的推行》,《青海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清代甘肃循化厅乡约职能探析》,《历史档案》2017年第3期。储竞争《羁縻抚驭之道:清代循化厅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乡约与歇家》,《青海民族研究》2019年第1期)。

新疆乡约的研究基本聚焦于乡约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新疆乡约推行之初即与官府联系密切,综合管理职能突出,并逐渐由非正式官胥吏转变(段自成《清末民初新疆乡约的特点》,《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何荣《试论杨增新时期新疆乡约的特点》,《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新疆乡约的司法及政治职能等均受到学者关注(杨军《浅议清代新疆乡约制度创设及司法职能》,《思想战线》2008年第6期)。就推行效果而言,政府藉乡约推行加强对当地基层政权的控制和管理,使中央权力不断深入边疆地区(赵丽君《清代新疆乡约制度研究三题》,《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四川乡约的研究以南部县与巴县档案资料为主,考察乡约、官府和其他基层组织间的关系,及其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两地乡约在清代职能众多,皆属于半官方性的基层组织(苟德仪《清季四川南部县乡约考述——基于清代〈南部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严新宇、曹树基《乡保制与地方治理:以乾嘉道时期巴县为中心》,《史林》2017年第4期)。因此,清代乡约在本质上是反映专制国家意志的官制组织或职役,并非来源于乡村自治第三领域(伍跃在民之役:巴县档案中的乡约群像——近代以前中国国家统治社会的一个场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0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

除上述成果外,学界还从法律史角度考察壮族地区的乡约制度(付广华《论壮族乡约制度的起源与特色——以广西龙脊壮族为个案》,《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以及西南地区乡约的教化功能等(张熙《清代湘西苗区的乡约宣讲》,《广西民族研究》2020年第4期。郎玉屏、朱汉民《清代西南边疆的国家儒学教化体系考述》,《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总之,20年来西北、西南地区乡约研究发展很快,相关成果较多。主要以丰富的地方档案资料作支撑,细致考察乡约推行及其职能变化,揭示中央王朝与地方社会争夺基层管理权的复杂过程。就成果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对甘肃、新疆、四川等地乡约推行的具体研究,地域不平衡现象较为明显,对西部地区乡约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


五、总结与展望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20年来的明清乡约研究在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从研究内容上看,诸如从多角度探讨乡约的整体发展路径、乡约职能及其演变、乡约与各类基层组织的复杂关系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尤其从区域史视角出发,将明清乡约研究整体推向新的发展阶段,突出表现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研究取得显著突破,传统北方及南方地区的乡约研究向纵深发展。从研究资料上看,学界在利用方志、文集等传世文献进行研究的同时,更加大对地方档案及各类民间文献的发掘及整理力度,在时间及空间维度上为继续深入探讨乡约发展提供可能。

学界在明清乡约研究领域取得显著突破的同时,笔者认为其中仍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明清乡约组织运作的经济层面关注不够。乡约作为重要的基层社会组织,其长期运作必须以稳固可靠的经济基础为保障。学界目前大多侧重于对明清乡约文本、职能及与其他基层组织间的关系进行讨论,缺乏对乡约运作成本的深入考察,诸如乡约组织的经费来源及使用、乡约组织的产业管理问题等鲜有涉及。其次,明清区域性乡约研究虽方兴未艾,然同质化现象尚较明显。很多成果仅仅停留于将固有结论与特定区域资料相结合,缺乏以区域社会背景为参照进行深入剖析,使人感觉有换汤不换药之嫌,不利于将乡约研究推向深入。就地域分布而言,北方地区与西部地区乡约研究进展较快,但与南方地区乡约研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各地区内部的乡约研究成果分布也很不均衡。再次,有关明清乡约的区域比较研究尚待继续深入。除唐力行等少数学者已进行初步尝试外,大多数研究成果仅涉及本区域乡约的发展情况,整体缺乏比较研究的视角。诸如南北乡约的官役化进程、不同民族乡约内容的差异等研究尚未完全展开,难以从深层次考察明清乡约不同发展路径的联系与区别。最后,明清乡约研究在资料利用上已有所突破,但还需继续深入挖掘。目前学界在相关民间文献的利用中多侧重地方档案与碑刻、族谱资料,前者主要从官方视角反映当地乡约的运作情况,后者虽立足于民间社会,然内容上大多仅停留于表面描述,形式上较为零散而不成系统,不利于对区域性乡约作深入考察。学界应注重对有关乡约的民间文书进行搜集整理,尤其应以具有系统性和延续性的簿册文书为主要突破口,深入考察明清乡约组织的运作实态。

笔者以为,学界在今后的明清乡约研究过程中,应在充分利用传统文献的同时,继续加强对民间文书、族谱、碑刻及地方档案等新资料的发掘与整理工作,在具体研究中对各种类型资料的使用做到融会贯通。在推进宏观研究的同时,继续挖掘资料丰富且研究价值较高的个案作深入剖析,在微观研究基础上深化对明清乡约发展的整体认识。明清区域性乡约研究要力避同质化趋向,打破单一视角的束缚,尝试比较研究,努力探索各区域间乡约发展的联系与互动。总之,明清乡约研究应当在整体视野下寻求新的突破,如此必将在未来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原刊《中国史研究动态2022年第2期第2331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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