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用语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
侯甬坚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62)
摘 要:本文随着地理学家黄秉维院士的回顾,对1980-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宪法修改过程中,将草案中的“生态平衡”改为“生态环境”一词、并写入宪法的过程,再现出来予以分析讨论,认为“生态环境”概念提出的背景是全球和中国谋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时代潮流,侧重的是人民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生态质量,具有积极的社会昭示作用和教育意义,不宜仅从学理上认为“生态环境”的提法有错,因为真实的世界往往比学者头脑中的理论思维更精彩。学术界于2005年5月展开的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概念的研讨,贡献了许多真知灼见,然而,从“生态环境”一词在人大常委会产生过程的基本事实判断,它属于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用语(法定名词),而非严格的科技名词,主要使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层面,而学术研究中则主要是尊重学者自己的理解和创作。至于如何健全政府用语、消除政府不当用语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学术界应该积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宪法修改;黄秉维(1913-2000)
一、1982年以前的有关表述
如果在1982年以前,有人使用“生态环境”一词,那一定是属于先锋派人物了[1]。也就是说,在1982年以前,中国尚不流行使用“生态环境”一词,而该词语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突然出现的高频率使用状况,是发生在1982年及其以后。
进一步核实资料后得知,在1975-1980年间,有个别作者开始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并将其用于文章或论文的题目里,到1980-1982年间更有所增加,如张天曾的《中国干旱区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2]、程伯容等人的《生态环境中微量元素硒与克山病》[3]、陈志明的《从青藏高原隆起探讨西藏湖泊生态环境的变迁》[4]等文。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有使用“生态环境”词语的论文,如刘昶的《为什么资本主义不曾在中国发展起来——论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态环境》。[5]
1982年头几个月,这方面引人注目的是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2002年3月易名为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黄锡畴研究员的论文。《地理学报》是我国地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术期刊,黄锡畴等人在上面发表了《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化学结构》一文[6],其中阐述到:“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以白头山天池为中心,围绕天池北、西、东三面的长白山原始森林的心脏地区,是我国面积最大、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持比较完整的自然保护区。”可见,“生态环境”一词的学术语义应当是基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这一表述。在上一年,黄锡畴还发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态环境现状及其保护》一文[7],他在叙述70年代以来,西德针对环境保护问题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法律,并取得了一些进展后接着说:“像西德这样一个土地面积不大(24.9万平方公里),人口稠密(6317万人口,其中一半居住在城市),工业、交通(公路总长达17万公里,占全国5%的土地面积)发达的国家,对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还存在严重问题。”文中未对题目中的“生态环境”一词做具体解释。
此外,还有大量的学术研究论著和时政要闻,都没有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对此举一个例子即可清楚。1982年4月16日,三位动物学家身份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徐仁、郑作新、周明镇,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不要自毁家园》一文[8],文中主要提醒人们注意所面临的森林覆盖率大幅度下降、动物资源日益减少、环境污染三个问题,并对此进行了解说。文章最后说:“我们提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不仅是指保护现存的自然生态系统,同时也包括合理地利用自然、开发自然,恢复那些已经被人们破坏了的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做到细水长流,永续利用”。其中两处使用了“自然环境”一词,而无“生态环境”的表述。
还有一个有助于细致考察的事实是,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期间(1978年3月-1982年3月),作为这一届人大常委的黄秉维先生(1913-2000;是他在会议上提出了“生态环境”的表达方式),在他的地理学学术研究中,似乎还没有开始使用“生态环境”一词。譬如,在《地理研究》1982年第1期上,黄秉维先生撰写和发表的《生态平衡与农业地理研究——生态平衡概念》论文[9],强调的是对“生态平衡”一词涵义的正确理解。他介绍1962年H.汉逊(Hanson)的《生态学字典》(Dictionary of Ecology),可以查到“生态平衡”是“自然界平衡”的同义语,指的是在生态系统中有机体的相互关系,以及有机体与其环境的相互关系彼此谐协的状态。还说“据我所知,‘自然界平衡’是达尔文首先使用的名词”。又譬如,在《地理研究》1982年第2期上,他的《生态平衡与农业地理研究——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环境系统》一文[10],着重在于“针对生态平衡或自然界平衡概念的一些误解作简单的说明”,表达了作者重视“生态平衡”概念的意见,却尚未提及“生态环境”一词。
二、1982年:“生态环境”一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生态环境”一词开始在国家行政管理层面上采纳使用,我们对于这一点的把握,主要来自于中国著名地理学家黄秉维先生对一个人大常委会工作片段的回顾和自我反思。[11]
1998年2月13-14日,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1999年9月易名为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地理学会为庆贺黄秉维先生八十五华诞,在京召开了“黄秉维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黄秉维先生应邀到会,并做了长篇讲话,随后根据录音整理的讲话稿,题目为《地理学综合工作与跨学科研究》,其中,有黄秉维先生关于“生态环境”提法来历的一段叙述,主要是回顾了五届人大宪法修改过程中的某些片段。当时,黄秉维先生的身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们又注意到,在《黄秉维生平年表》中的记述,1982年春夏之交,他“主动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12]
黄秉维先生回顾说:“现在所说的生态环境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除了环境污染之外都是生态环境,污染不是生态环境;一种意见是都包括在里头了。……现在外国人不知道我们所说的‘生态环境’是指什么东西,国外没人用这个名词”。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在五届人大宪法条款修改中,要将草案中的“生态平衡”一词改为“生态环境”,这是黄秉维院士的意见,那么,当时为什么要这样改呢?
黄秉维说,对生态平衡“这一条我和国内有些同志有些分歧。我看了美国的一本教科书,书中讲平衡不平衡和对社会有利不利不能相当,平衡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不平衡也是这样”。“我就是看到这一点,认为这种提法应该改,不要再造成一个错误的看法。想了半天,还是想起斯大林著作中讲,环境就是围绕人的自然界,这个对人讲有好也有坏。所以我就主张将‘平衡’改成‘环境’,这是有针对性的,由原来的‘生态平衡’改成‘生态环境’。……改了之后的《宪法》都讲‘生态环境’了,那还怎么讲呢。是我提议这样改的,我本来也没想到这个东西是错的”。
说的再具体一些,黄秉维的意见是:“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包括了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和‘环境’就是一回事”;并说“这个问题的产生我负有责任”。在时隔16年的“黄秉维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上,黄秉维先生提出了两点意见:(1)“现在我不赞成用‘生态环境’这一名词,但大家都用了,你禁止得了吗,禁止不了,但应该有明确的定义”;(2)“我觉得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它有权改变这个东西”。——从以上论述可见,黄秉维先生是一位对科学事业极其负责的地理学家。
五届全国人大是在1978年3月开幕的。在1980年9月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到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共和国历史上的第四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就是“生态环境”一词在国家大法里的基本表述。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工作也争取和进入到国家“基本国策”的地位。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于此可见,“生态环境”一词在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中所得到的认可和具有的位置。
黄秉维先生是广东惠阳(今惠州)人,1930-1934年在中山大学地理系求学,毕业时以优异成绩获得金质优学奖章。此后,他历任浙江大学史地系讲师、副教授,华东工业部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研究员、所长,中国地理学会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等职。1955年,他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1964年又当选为罗马尼亚科学院名誉通讯院士。黄秉维先生长期致力于中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研究,强调自然地理学的综合研究,是我国地理学界的泰斗,也是国际著名的地理学家,对我国地理学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担任第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期间,极尽地理学者的社会职责,贡献了许多见解和意见。在五届人大宪法修改过程中,以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他提出将原来的“生态平衡”改成“生态环境”表述后,全国人大的整个工作系统都同意和接受了。从此,“生态环境”一词更多地进入到政府层面、人民大众层面。
“生态环境”一词的词组,来自于生态学和环境科学两个方面,而“生态环境”一词的组合,则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那个特定时代的环境保护思潮和氛围。
据说生态学这个概念是恩斯特·海克尔于1866年首先使用的,作为“研究生物体同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全部科学”的称谓[13]。直到20世纪中叶,生态学才运用到对人的研究上,开始探讨自然、技术和社会之间的关联,从而获得了超出自然科学范畴的现代意义。这其中必须提到的是1962年美国女作家卡逊出版的《寂静的春天》、70年代罗马俱乐部的诞生及其一系列报告,使人们看到了发达国家技术在各个领域迅猛增长后,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巨大威胁和潜在危险。
我们再举一个国外的例子,可能会有助于人们了解那时的生态学如何同社会发生联系的特殊背景。生态学原为生物学的三等学科,它专门讲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在20世纪70-80年代之交,在国内外都出现了生态学走向社会的潮流。前联邦德国生态学家H.雷默特教授曾说:“生态学是一门很严格的自然科学学科,比生理学、遗传学、生物化学都难,因为我们必须处理一大堆各式各样的参数,所以要做出预言是无限困难的”。在H.雷默特教授1980年出版他的《生态学》著作增订版之时,那时的西德学术界也出现了来自外界的声音。H.雷默特教授接着说:“生态学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这门古老而严格的科学突然成了大家都关心的中心问题,它必须对政治上的决定给予帮助,所以必然就超出了纯自然科学的范围。对生态学来说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危险,因为生态学往往被看成是一种其结果可被屡次运用的方法,以此来帮助人类不断地富裕和幸福起来。再没有比这种看法更加错误的了。生态系统已经发展了,人类只能在现在这种状态的生态系统中生存。如果象人们常常假设的那样,物质循环是完全的,那么我们和当今生活在地球上的动物就不能以这些物质为生”[14]。H.雷默特教授认为,这实际上正是生态学的本质。
至此,我们已经基本明白了“生态环境”一词在1982年的中国,骤然走向国家立法机关的社会背景和时代需要,因为这毕竟是一个特殊的年代、特别的时期。在1974年,有一种清醒的比喻走向世界,四处流传,即“人类好象在一夜之间突然发现自己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大量危机:人口危机、环境危机、粮食危机、能源危机、原料危机等等。旧的危机已波及全球尚未渡过,新的危机又接踵而至。这些危机都是难以克服的,人们企图孤立地克服其中任何一个的各种尝试都只能取得暂时的收效,并且往往顾此失彼。……”[15]这就是罗马俱乐部异常清醒而充满分析魅力色彩的天籁之声。进入70-80年代,中国也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在社会各阶层的思想中逐渐显现,在打开国门、“三个面向”积极而热烈的改革开放态势中,受各种积极力量的推动,到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国家大法中,清楚而明确地写道:“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可以说,“生态环境”这一词语是应运而生的,是在全球和中国谋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这个“运”中而生的,它具有积极的社会昭示作用和教育意义。
因此,我们判断,从生态学原理推导出来的生态学品质和要求,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因而才是有意义的。黄秉维先生没有错,他忠实于自己的认识,对科学事业和建设事业负责,才建议改“生态平衡”一词为“生态环境”,从学理上考虑,却非常担心环境污染的内容放进去以后,“生态环境”一词就显得不科学,所以才说“生态环境”的提法有错。但真实的世界,无疑比学者头脑中的理论思维更精彩,“生态环境”用语公开使用以后,给社会带来的许多积极的意义,以及全社会许多别开生面的生态环境建设或修复场面,都可以部分地说明这一点。
三、“生态环境”一词的涵义及其应用层面
立足于上述材料的论述,若无别的说法改变“生态环境”一词产生过程的基本事实,在经过人大常委会起草、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又经过立法机关的审定,新的国家大法《宪法》被通过了。这一过程,已经在提示人们“生态环境”一词首先适用的方面了。
《宪法》总纲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里表明的是一种国家立场,被保护和改善的对象是并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是就人民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态环境”一词的含义(此处没有解释),显然是侧重人民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生态质量。——需要补充的是,该条的文字表述及其内容,在1982年后对本部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的四次修改和完善中(1988、1993、1999、2004年),均未触及。
1982年宪法修改中提出的“生态环境”用语,一经公布,就不径而走,广泛流传。“生态环境”用语的使用和流传,实际上是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方式,向全民提出了一个生存环境方面的质量要求,其符合公文写作和叙述习惯的中国语表达方式,即“生态+环境”。其本质是关心人民的生存、生活状态,要求整个社会走向稳定和平衡,没有这样的要求和保证,整个社会势将不能正常地运转和持续地发展。很自然地,有了“生态环境”一词后,农业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问题等提法也随之而起,至于相反的情况,诸如“某某地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某某人群把当地的生态环境搞坏了”的说法也就随之而出现了。
在学术研究层面,“生态环境”一词逻辑上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较多地阐发。在学者的著作中,提出“生态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要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要素间相互形成的各种生态关系的组合[16]。这一解释对构成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有具体的交代,即光、热、水、土、气、动植物,以及这些自然要素与人类长期共处所产生的各种依存关系。以生态环境为题的研究著作也出版了许多,如李佩成主编《中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与再造山川秀美》[17]、延军平等著《中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与制度创新》[18]、樊根耀著《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分析》[19]等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的新旧版本,对“生态环境”一词却持十分谨慎的态度。[20]
大概在“生态环境”一词流行十个年头以后,学术界(尤其是生态学界)开始认真思考这一词语的科学性,以及其给社会带来的不同影响[21]。2005年1月,钱正英、沈国舫、刘昌明三位院士将联名写出的《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一文提交中央领导[22],认为“生态”是与生物有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不是一个客体,而环境则是一个客体,把环境与生态叠加使用是不妥的。“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应当是“自然环境”,外文没有“生态环境”或“生态的环境”的说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生态环境”译为“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中国人的造词,未见于国外的科学著作。”上书不久,国务院即要求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该文组织讨论,提出意见。2005年5月17日,该委员会邀请在京的生态学、环境科学有关专家共同讨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用法和翻译等问题[23]。其讨论结果刊登在该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主管)主办的《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热点词·难点词纵横谈”专栏里,成为一份截至目前为止集中反映学术界各种意见的珍贵资料。
归纳这份资料中的观点,对于“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看法,形成了如下5种意见:
1.立即纠正的意见。同意《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一文的观点,依照国际上的通用提法,根据不同需要采用“环境”、“自然环境”、“环境保护”、“自然保育”等[24]。
2.逐步改正的意见。“生态环境建设”这个名词已在国内普遍流行,而且为政府文件甚至为宪法肯定,但这个名词事实上不符合科学,在国内外都有负面影响,将经受不住历史检验。根据我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建议采取以下两个步骤:(1)今后在一些文件中,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年度计划和“十一五”规划报告、科技发展规划报告中,用“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或“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修复与改善”等提法,代替“生态环境建设”;(2)国务院要求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并据此在今后修改宪法时,对“生态环境”的提法作适当的修改[25]。“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是由学术界提出的,其后被政府部门、媒体和民众所接受。当学术界认为这种提法不确切,要修正的话,只要理由充分,同样会被接受,逐步得到改变。因此,现在提出这些问题十分及时,很有必要,作为提出这一名词的学术界,有必要经过充分讨论和思考予以修正[26]。
3.分别使用的意见。将“生态环境”的内涵(概念)一分为二。在一般情况下用“生态与环境(ecology and environment)”,在强调两者相互交融密不可分时用“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从外行的角度看,“生态环境”和“生态与环境”是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也是不一致的。依从术语学单义性(一词一义)的原则应分别订名。既然明确了“生态与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两个概念,给两者分别定名,分别定义,分别翻译,问题似乎是可以解决的[27]。
4.继续使用的意见。生态、环境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说“生态环境”是概念重复或大致重叠,是不对的;说由此“生态环境”一词不科学,不能用,也是不对的。我从来理解“生态环境”一词,就是“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当某事物、某问题与“生态”、“环境”都有关(既是涉及生态,又是涉及环境),或分不太清是“生态”还是“环境”问题,就用“生态环境”(如生态环境问题、某地区的生态环境)。这正是中国语言的特点。这种连用的还有“社会经济”、“思想意识”、“医药卫生”、“医疗保健”,它们的涵义就是有简化的“和”和“或”的意义。科学上该如何翻译,可根据其固有的意思,明确为“生态”时就“生态”,明确为“环境”时就“环境”,明确为“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都可以按实际译。此种现象在中外文翻译中很多,是文字、语言的特点,不能认为中国语言形成的词汇在外国没有,就不科学。“生态建设”、“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可以用[28]。
5.继续审定、研讨的意见。赞成对这一重要而常用的科技名词进行研讨、审定。对“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界定,要求我们首先明确“生态环境”及“建设”两个名词的内涵[29]。具体建议:(1)不急于求得共识,让大家多发表意见;(2)讨论形式多样化,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以会议形式,发表口头见解;(3)对一些已取得共识的名词,也不急于进入《生态学名词》,可以放一放,等一段时间,成熟了,再选入[30]。
上面的论述注意到“生态环境”一词在构词上的叠加关系、并列关系或相关关系,而未涉及到它的另一结构,即偏正关系,只有语言学专家李志江论述到了。李志江认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都属于科技术语范畴,将二者加以适当的区分,有利于科学概念的细化,也比较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我认为,从语言结构上,把它看作偏正词组较为合适,意思是基于生态关系的环境。当然,“生态环境”也可以认为是并列结构,但相比之下,那就不如直接用“生态与环境”表述来得清楚了[31]。这里所说“基于生态关系的环境”,同本文所述“侧重的是人民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生态质量”的看法是近似的。
学术界以上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概念的研讨,贡献了许多真知灼见,值得引用、保留和促进讨论。然而,从“生态环境”一词在人大常委会产生过程的基本事实判断,它属于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用语(法定名词),而非严格的科技名词,主要使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层面。在学术研究中,学者需要较为规范地遵从学科学理,还需要善于反思个人作品的质量和对于社会的意义,而其自由的学术理解和创作又须得到社会的尊重。
四、结语:“生态环境”用语在社会实践中的意义
“生态环境”一词的由来,经过了知识界不自觉地提出和使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的最高法典形式的采用和发布、从而流行于国家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又遭遇现代社会知识精英的严厉质疑和内涵界定,其上下起伏的经历和过程,倒是极为难得的反映社会变迁的一个具体考察对象。
1982年,“生态环境”一词被写入新通过的宪法,表明中国政府对本国人民的生存环境适时提出了生态上的要求,此正为这一事实的积极意义所在。从这一层意义上讲,“生态环境”一词属于政府用语(法定名词),而非严格的科技术语。2003年以来,学术界对其涵义所做的研讨和界定,包含了许多真知灼见,不失为一次由“生态环境”一词引起的关乎国计民生的严肃讨论。
只要是认真阅读《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热点词·难点词纵横谈”专栏文章的人,都不会把此次关于“生态环境”一词讨论的焦点,仅仅限制在学术层面。就如何健全政府用语、消除政府不当用语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此次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而积极的看法。通过全国科学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主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讨论意见,是一条应该继续保持的通道。
“生态环境”用语在社会实践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昭示作用和教育意义上。随着政府文件下达至广大的城乡地区,政府要“被子”(森林植被带来的生态效益)、要环境质量的施政意愿已家喻户晓,城市居民和农民头脑中的环境意识被唤醒。学校里的《思想品德教育》、《地理》等课本,写入大量爱护环境和珍惜生态环境的词语和内容,促使中小学生已成长为最具环境保护自觉性的一个群体。在制造商和销售商那里,“生态”也被利用来作为增加产品和商品品质的一种属性,嵌入到产品制造和关于商品使用的说明之中,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1993年年末,一个国际会议在香港召开,会题即为“中国生态环境历史学术讨论会”[32]。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生态环境”一词出现后,又有了“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据说后者是中国科学院环境科学委员会在1987年召开的乐山会议上提出,它的原意是:应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系统,在高效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应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后来就把“生态环境建设”专用于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总称。1998年11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了保护与建设并重的原则[33]。在近年来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建设”这个词在国内已经产生一些误解和误导,一些地方不是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功能去保护、恢复或修复天然的生态系统,而是热衷于建设大规模的人工生态系统,造成资金和劳力的浪费,甚至事与愿违。因此,需要逐步将“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改为“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其理由是生态不能涵盖环境的所有问题(例如污染问题),宜改提“生态与环境”,对各种生态问题主要是“修复”,而不是“建设”。[34]“修复”是最基本的内容、最切实的步骤,没有具体的“修复”成效,就难以有重建、再造的果实。
总之,在国家大法和施政大纲层面上,“生态环境”一词属于政府用语(法定名词),语法上表现为偏正和并列结构,可以继续使用,而在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技术操作层面上,以“生态与环境”的表达为宜,并将“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改为“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以避免不切实际、不符合自然特点的大规模建设活动一现再现。
(发表出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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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西部环境和生态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历代制度和政策因素对西部环境的影响:途径、方式和力度”(9030200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西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重建研究”(04JZD00010)产出成果。
[1] 据王孟本《“生态环境”概念的起源与内涵》一文研究,“生态环境”这一汉语名词,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俄文(зкотол)和英文(ecolope)翻译而来。2002年出版的《英汉-汉英生物学名词》,又给出了规范的名词——“生境(区)”,不推荐使用“生态环境”一词。见《生态学报》2003年,第23卷第9期,第1910-1914页。这是一篇在植物生态学领域的研究论文,本文则把研究视野放在更广泛的社会时代背景之上。本文认为,“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eco-environment)一词不是这样的来源(语源学上),而是先有中文表达,后有外文译法,出现时间在80年代初期。
[2] 张天曾:《中国干旱区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资源科学》1981年第1期。
[3] 程伯容、鞠山见、岳淑嫆、盛士骏、赫荣臻、张桂兰:《生态环境中微量元素硒与克山病》,《生态学报》1981年第3期,第263-274页。
[4] 陈志明:《从青藏高原隆起探讨西藏湖泊生态环境的变迁》,《海洋与湖沼》1981年第5期。
[5] 刘昶:《为什么资本主义不曾在中国发展起来——论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态环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
[6] 黄锡畴、朱颜明、富德义、孟宪玺、佘中盛:《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化学结构》,《地理学报》1982年第1期,第65-75页。
[7] 黄锡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态环境现状及其保护》,《地理科学》1981年第2期,第181-182页。
[8] 徐仁、郑作新、周明镇:《不要自毁家园》,《光明日报》1982年4月16日。
[9] 黄秉维:《生态平衡与农业地理研究——生态平衡概念》,《地理研究》1982年第1期,第3-8页。
[10] 黄秉维:《生态平衡与农业地理研究——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环境系统》,《地理研究》1982年第2期,第1-7页。
[11] 本段文字的资料来源是:黄秉维文集编辑组编:《地理学综合研究——黄秉维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本文着重参考了其中的黄秉维《地理学综合工作与跨学科研究》一文(Ⅲ-ⅩⅩ),该文曾载于《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有页下注:1998年2月13-14日,黄秉维先生在“黄秉维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题目及文内小标题为编者所加)];同书的《黄秉维著作目录》(第498-507页);《黄秉维生平年表》(第508-526页)。
[12] 黄秉维先生系1978年2月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3月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他的《地理学综合工作与跨学科研究》一文只说到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起草期间,并未讲到他提出“生态环境”一词的具体时间(仅说到:“那还是草案讨论的最后一天,我看没有人提意见,我就提了”;我“写信给胡绳,都是最后一刻写给他们的”),因该《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他是1982年春夏之交提出辞呈的,推测他提出“生态环境”一词的时间是在1982年春夏之交以前。
[13] [德国]汉斯·萨克塞:《生态哲学》前言,文韬、佩云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年(原版1984年),第1页。
[14] [联邦德国]H.雷默特:《生态学》,庄吉珊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年(原增订版1980年)。
[15] 米哈依罗·米萨诺维克、爱德华·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刘长毅等译,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原版1974年)。
[16] 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生存与发展——中国长期发展问题研究》附件三,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宏观分析,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42页。
[17] 李佩成主编:《中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与再造山川秀美》,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
[18] 延军平等著:《中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与制度创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19] 樊根耀:《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分析》,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
[20] 1983年12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无“生态环境”条目。2002年5月重新修订出版的这部工具书,亦无“生态环境”条目,在条目内容中仅出现了一处,即“保护生态学”条目中的释文,写的是“在古代人口不多、农业尚未出现以前,人类基本上是生活在不受干扰或干扰较轻的生态环境中,依靠捕捞、狩猎和采集野果为生”(第2页2d位置)。
[21] 最早对该词提出异议的可能是陈永林研究员《我对“生态环境”一词的理解》一文,文章刊登在《生态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简讯》2003年第9期的“争鸣”栏目中。陈永林研究员为该委员会委员之一。以上引自王祖望《我对“生态环境”及“生态建设”两词的看法》,参见《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5页。
[22] 钱正英、沈国舫、刘昌明:《建议逐步改正“ 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20-21页。
[23] 邬江:《探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的内涵》,《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6页。
[24] 曲格平:《应该现在就加以纠正》,《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27页;阳含熙:《不应再采用“生态环境”提法》,《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6页。
[25] 钱正英、沈国舫、刘昌明:《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20-21页。
[26] 陈灵芝:《对“生态环境”与“生态建设”的一些看法》,《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2页。
[27] 邬江:《探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的内涵》,《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6页。
[28] 蒋有绪:《不必辨清“生态环境”是否科学》,《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27页;李志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意义与社会应用》,《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7-38页。
[29] 王礼先:《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 《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3页。
[30] 王祖望:《我对“生态环境”及“生态建设”两词的看法》, 《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5页。
[31] 李志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意义与社会应用》,《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37-38页。
[32] 刘翠溶、伊茂可主编:《积渐所止:中国环境史论文集》序,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2000年。
[33] 钱正英、沈国舫、刘昌明:《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第20-21页。
[34] 钱正英:《防止认识中的一些误区》,《中国科学院院刊》2006 年第21卷第4期,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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