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与权力: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政治文化内涵
鲁西奇/马剑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城市是统治者获取或维护权力的手段或工具,是藉以宣示王朝的合法性、突显国家权力、区分华夏与非华夏的象征符号。城墙主要是国家、官府威权的象征。城市的形态和空间布局,主要是基于某些制度安排而形成的,是权力运作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本身基本适应礼制的需要,从而也被赋予了某种“文化权力”。总之,是权力“制造”了城市,制度“安排”了城市的空间结构。
【关 键 词】城市/权力/形态/空间结构
一、城市:权力运作的场所和工具
中国古代城市的任务首先是进行统治——不仅是政治、军事的统治,还包括经济、文化的统治,有时后者的意义还超过了前者。因此,我们可以将“城市”界定为各种“中心”——政治中心、经济中心以及文化中心。于是,大大小小的城市,就作为不同层级的中心地,共同组合成一个庞大的控制网络;帝国政府通过这一网络,实现对各地区的统治。 我们非常熟悉这一图景。城市作为权力的中心及其场所,无须论证。虽然并非所有的权力中心(特别是宗教权力中心)都位于城市,但几乎所有的城市都集聚了其所在社会的大部分权力。然而,究竟是城市为权力的集中和运作提供了场所,还是权力“制造”或“产生”了城市? 此一问题关涉中国古代城市的实质。正是由于城市集聚了大部分权力和权力关系,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城市产生与存在的“理由”和“目的”,乃是为了给权力的集中和运作提供场所;换言之,是权力“制造”了城市,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 关于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及其特征,学术界历有争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同最初由张光直提出的观点:中国古代早期“城”的出现,不是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的结果,更不是由于商业贸易发展的结果,而是作为政治权力的工具与象征出现的,“与其说它是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统治阶级用以获取和维护政治权力的工具”;早期城邑的标志建筑——夯土城墙、大型宫殿,既“是统治者统治地位的象征,也是借其规模气氛加强其统治地位的手段”;“宗庙、陵寝和青铜、玉等高级艺术品的遗迹遗物,以及祭仪的遗迹如牺牲或人殉之类,一方面作为政权基础的宗法制度的象征,一方面是借宗教仪式获取政治权力的手段”①。因此,城市是“建”起来的,是统治者为了获取更大的权力、利用已掌握的权力“建造”出来的;城市构筑本身就是一种预先经过周密规划的政治行动,“新的宗族以此在一块新的土地上建立起新的权力中心”②。 沿着同样的分析理路,则西周初期诸封国普遍营都建邑,都是为了获取权力,在“新的土地上建立起新的权力中心”;而战国时代列国争相拓展、增修城池,城邑规模普遍逾越礼制的规定,形成所谓“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的局面,则正是“礼崩乐坏”、诸侯权力扩张的具体体现;至秦始皇翦灭六国,毁山东“名城”以崇高咸阳,显然是为了摧毁列国权力的象征,并突显咸阳作为一统天下之权力中心的独特地位③。进而言之,中国历代王朝都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营建以都城为中心的各层级城市,固然有很多具体的考虑,但最基本的动因则仍主要是藉此以宣示王朝的合法性或正统性权威、突显凌驾于臣民之上的国家权力,并在更大空间范围和社会范围内攫取更多的权力。 牟复礼(Frederick W. Mote)在分析明初大规模建设南京城的动因时指出:“明时重建的南京城及其他诸城,主要还是起着重新肯定汉人国家存在的心理作用,而不是为了保卫城市及其居民免遭可能的危险而建严城峻垒的纯防御作用”,因而城市的首要作用是“标志着政府的存在”;同时,建城本身就是一种统治手段,明太祖主要“是以民政手段进行统治的,这些手段首先就包括社会与政府的尊卑之礼,与依赖表现于‘天命’正统的神秘性。南京的城正像政府的其他行动一样,是为加强这种神秘性与维持政府所在的威严而设计的”。④ 完全可以说,汉初经营长安城、东汉北魏重建洛阳城、东晋南朝不断调整建康城的布局、隋初兴建大兴城(长安)、北宋经营东京及南宋经营临安,其动机与明初重建南京城大致相同。特别是崛起于草原地带的契丹、蒙古在入主汉地之后,即大规模地营建五京、上都与大都,其目的显在藉此以获取、昭示其对汉地统治的正统或合法性⑤。汉、唐、明、清诸朝代初年均曾明令郡(州)、县整治城池,本身就是重建统治秩序的重要举措。 汉、唐、清三朝强盛之时,在东北、北、西北及西南诸边广泛置立边城,直接动因固然是为了据城以守、构建边疆防御体系⑥,却也不无以此作为华夏王化及王朝权威之象征的意味。《史记·匈奴列传》谓匈奴“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汉书·晁错传》称“胡人食肉饮酪,衣皮毛,非有城郭田宅之归居,如飞鸟走兽于广壄。”显然,在汉人观念中,华夏(汉)与匈奴的重要区别之一即在定居城郭与否。因此,在边地筑起城郭、移民屯守之后,其地即入于汉,其民即为华夏之民⑦。唐武德九年(626)“命州县修城隍,备突厥”(《旧唐书·高祖纪》),其《修缘边障塞诏》云:“城彼朔方,周朝盛典;缮治河上,汉室宏规。所以作固京畿,设险边塞,式遏寇虐,隔碍华戎”⑧。边城的重要作用在“隔碍华戎”,其作为华夏文明与王朝权力之象征的符号意义,于此毕见。 我们无意于重复中国古代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或行政型城市的旧调,而意在指出:中国古代城市不仅是政治统治的中心,它本身就是统治者获取或维护权力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同时,城市还是一种文化权力,是用以标识统治者的正统或合法性,区分华夏与非华夏、王化之内与王化之外的象征符号。 城市何以具有“文化权力”?或者说,城市的文化权力从何而来?这不仅因为城市本身既是文化发展的结果,更是一种“文化建构”。芮沃寿(Arthur F. Wright)曾经指出:中国古代城市在城址选择和城市规划上,“存在着一种古老而烦琐的象征主义,在世事的沧桑变迁中却始终不变地沿传下来”。这种象征主义传统集中体现在《周礼·考工记》中,包括:(1)把都城当作天地所合、四时所交、风雨所会、阴阳所和的宇宙中心点,“从这个中心点可使自然力适应于整个国家利益,或根据国家利益去控制它”(以此类推,各层级城市亦即其控制地区的中心点);(2)把城市布置成正方形,因为“大地是方方正正的;因此,让天下至尊居于仿照大地并象征大地的建筑里,自然是最合适不过的了”;⑨(3)将宗庙、社稷坛、宫殿、市场等重要建筑按特定的方位布局,即所谓“左祖右社,面朝后市”,以突显政治权力的两个主要来源,并标识所谓“阴阳相成”之义。虽然这些古典宇庙论原则并非得到全面遵行,不宜过分高估《考工记》对中国古代城市(特别是都城)建设与布局的影响,但历史上城市(特别是都城)的规划者确曾程度不同地利用其中某些特选的基本原则,以标举、强调或重申某一政权的合法性(“天命所归”)或正统性,当是没有疑问的。 当然, 《考工记》的“帝王宇庙论”毕竟有些神秘,城市规划者并不一定能理解其中的奥义玄旨,而只是遵行有关制度和惯例的规定。实际上,古代城市的“文化权力”更主要的是来自对礼制的遵行。至少在原则上,各级治所城市的城周、城门、城墙高度等方面均严格地与其行政层级相对应,把层级制官僚体系“物化”为一个整齐有序的城市体系,从而使城市体系成为权力体系的“化身”。更重要的是,城市(特别是都城)在空间布局上适应了礼制的需要,并具体体现了礼制的精义。杨宽曾分析中国古代都城布局变化的原因,认为它与礼制及其变迁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从西周到西汉,礼制以室中西南隅为尊长所居、祭仪以东向为尊,故都城布局采用坐西朝东的方式;东汉以后,天子祭天之礼成为大典,定制在国都南郊举行,兼以须配合举行盛大的元旦朝贺(“元会仪”)之需要,都城布局遂一变而成为坐北朝南;到隋唐时代,为了“适应规模越来越大的元旦大朝会的需要”,又设计了以都城中北部的宫城为主体的、对称的中轴线布局。⑩ 都城布局对礼制原则的体现,影响到州县治所城市在布局上也尽可能遵行礼制的规定。在唐代,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州(府、军)治所城市普遍实行子城制度,“子城为一州政治核心,政府、廨舍、监狱皆设其间”,实与京都中宫城在制度设计上一脉相承(11);二是根据《考工记》城中置社的原则,州、县普遍置立社稷坛,特别是由市和军镇发展起来的新县,往往“通过县级社稷坛的礼制的整备,来实现‘正统化’。”(12) 众所周知,礼仪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遵行礼制规定,将礼制的精义通过空间展布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城市“文化权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城市“文化权力”的另一个来源是所谓“风水”。芮沃寿曾谈到:自东汉至清末,城市宇宙论中新增添的惟一成分就是“风水”的观念体系。宋元以后风水观念逐渐普及(特别是在南方地区), “无疑也使城址好坏的意识传入平民中间,使他们判断某些城要比另一些城吉利”,从而赋予了某些城市特别的神秘力量(13)。同时,“风水”的南方来源及其对地形地物的强调,使我们相信,它在城址选择、城市布局规划方面的运用,与礼制的规定及其运用形成了某种对立,并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礼制的硬性规定。明清时期,许多州县治所城市(特别是在南方地区)在城门方位及启闭、城郭形制、祠庙寺塔布局等方面,均受到风水观念的强烈影响;而在此过程中,强调风水的地方绅民与主张遵行礼制规定的官员之间往往发生矛盾、冲突(14),说明“风水”理论及其在城市布局中的运用,表现的乃是一种“地方性”与“地方文化权力”。
二、城墙:威权的象征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主要城市大都围绕着城墙。章生道说:“对中国人的城市观念来说,城墙一直极为重要,以致城市和城墙的传统用词是合一的,‘城’这个汉字既代表城市,又代表城垣。在帝制时代,中国绝大部分城市人口集中在有城墙的城市中,无城墙型的城市中心至少在某种意义上不算正统的城市。”(15) 陈正祥也认为:“城(walled town or walled city)是中国文化的特殊产物,很突出的标志,构成了汉文化圈人文地理的独有景观。”(16) 虽然将中国古代城市概括为“城墙内的城市”并不恰当,但城墙乃是中国古代城市的标志,却并无疑问。 为什么要构筑城墙?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是为了安全防御的需要。事实上,城墙在古代战争特别是城市防御战中确实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7)。正由于城墙具有明显的防御作用,所以历代王朝往往在安全受到全面威胁的王朝中后期才更重视修筑、维护城墙,很多州县治所城市的城墙也是在王朝中后期社会动乱背景下修筑或加固的(18)。 这一阐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几乎所有都城及大部分重要城市的城墙,都是在“国泰民安”、安全局势并未受到明显或重大威胁的王朝前期或其强盛期兴建的。很难论证历代王朝在其初期或强盛期内大规模营建都城是为了抵御某种直接、间接的军事威胁。当汉高祖下令天下县邑均要筑城、明太祖洪武时期各府州治所均普遍修筑城垣以及清初要求各级官员着意修复州县城池之时,并不存在将要发生大动乱和外来入侵的迹象。其次,事实上,城墙也并未能有效地保护全部城市区域。正如牟复礼所指出的那样:“南京的深沟高垒,并不能保护天坛地坛、先王陵墓、或者甚至是官府的仓库与监局。因为这些都在城外。城(墙)也保护不了大批政府的最高级文武官员,因为他们住在政府建造在城外的邸宅里。城……也并不保护一大批最重要的市场或基本经济财政活动所集中的豪华大厦。”(19) 在州(郡)治所城市,至迟自唐中后期始,在城门外的交通要道两旁或码头、渡口,均普遍兴起、发展了附郭的街区,有些城市城下街区的面积、居住人口、商业规模都超过城内,甚至数倍于城内(20)。这些附郭街区显然也不在城墙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所谓“城墙的主要功用在于保护城市”,严格说来,并不符合史实。 凡此,均使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帝制时代的政治意象中,城墙更主要的乃是国家、官府威权的象征,是一种权力符号。雄壮的城楼、高大的城墙、宽阔的城壕,共同组成了一幅象征着王朝威权和力量的图画,发挥着震慑黔首、“屑小”乃至叛乱者的作用,使乡民们匍匐在城墙脚下,更深切地领略到官府的威严和“肃杀”。 城墙的这种象征意义,在各种“筑城记”中不时得到阐发。唐大顺二年(891)刁尚能撰《唐南康太守汝南公新创抚州南城县罗城记》谓南城县增筑罗城后,“于是崇墉截汉,昆阳不足以为坚;峭崿凌云,金城不足以为壮。控五岭封疆之要,捍七州寇徼之虞。觊觎者不得动其心,眦睚者无以运其智。可以拒鹳鹅之陈,可以拔乌合之徒。内则轨辙齐驱,堪敷权略;外则民人侧目,愕以坚劳。护吾君租税之封,授黎庶安居之业”(21)。护财安民固然是增筑罗城的目的之一,而藉之以使“民人侧目”,觊觎、眦睚者畏慑,也是其重要动因。刁尚能所强调的仍然是城墙的潜在威慑作用。清康熙七年(1668),时任湖南永州府祁阳知县的王颐则主要着眼于城池营建与治理的关系:“古今建邦设邑,皆必壮其声与势,而后规模立焉。盖达天下之气也以声,而聚天下之形也以势。其所为得声与(执)[势]者,千秋上下,又莫不以营建成之。大哉营建,信有关于政治也。”举凡城壁楼橹之类的营建,都是为了聚形达气以壮官府之声势,故营建“有关于政治也”。他还特别强调鼓楼“盖县治首起嵯峨以耸斯民观听者”,城壁楼橹之立可“振民之力而使兴也,动民之情而使和也,呼民之性而使觉也。仰之使知所载也,望之使知所归也”(22)。换言之,营建城壁楼橹,有助于树立官府的权威,凝聚“民心”,最终达到稳定统治秩序的目的。 我们强调城墙乃是王朝威权的象征,并不意味着否定其军事意义。事实上,城墙确实发挥着军事防御设施的作用,但相对于为数众多、存在数百年之久的城墙来说,其受到攻击的几率并不大,发挥其防御设施作用的时间也较短。换言之,城墙作为威权的象征而发挥作用,乃是常态;而作为防御设施发挥作用,却是异态。
三、城墙内外:城市的空间分划及其意义
中国古代的城墙不仅是王朝、官府威权的象征,还是一种界线:城墙之内是“城内”,城墙之外就都是“城外”。在城市语境中,“城外”不仅是指城市之外的乡村,更是指附郭的城市街区。 城墙作为划分城市内部区域和居民群体的工具,可能是一种“原始的功能”。《吴越春秋》谓:“鲧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居(人)[民],此城郭之始也。”(23) 则“君”居城中,“民”处郭内。《管子·度地》云:“内为之城,城外为之郭,郭外为之土阆。”在这种由双重城垣环绕的“回”字形城市里,内城的城墙将“君”与“民”分隔开来,外郭城墙则将“民”与“乡野之人”分隔开来。虽然城与郭未必表现为小城(内城)之外套外郭的“回”字形,郭也未必筑有土垣,而更可能利用固有山川地物加以联结用作屏障,但城墙、郭垣(或自然与人为屏障)的界线作用,却是无可怀疑的。 杨宽曾论证西周以至秦汉城市均流行西城连结东郭的布局,认为这种布局乃周公建设东都成周时所开创——成周的王城即周王所居的宫城,东郭则主要用于屯驻大军(由“国人”组成)和迁居殷贵族;春秋战国时期,列国都城的“郭”区逐渐“成为官僚、地主、商人、手工业者的居住区”,与“宫城”形成对立;秦都咸阳的“东郭”、汉长安城外北面和东北面的郭区、汉魏洛阳城西东南三面的郭区,也都是大规模的居民区(24)。张继海进一步论证了汉代郡县治所城市中城、郭布局的普遍性,认为“汉代很多大城市和县城的确存在内城外郭的形态”,而官寺、吏舍、狱、武库、仓等主要官署建筑均集中在城内,市、里则散布于城墙内外(25)。虽然城墙分隔官署区与居民区的功能渐次弱化,但官署区居于城内、主要居民区居于郭中,应当仍然是汉代城市的基本格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地遍布城壁坞堡,著籍户口多居于城壁之内;有的城市在城壁之外形成附郭街区,大抵为非著籍的商人、流移户口所居。特别是北朝后期所筑城郭,多属戍城,规模很小,城内除官署外,就是以军兵及其家属为主体的所谓“城民”(26),普通民众大多居于城外,形成附郭居住。这样,城墙复将不同身份的居民群体分隔开来,形成“城内”与“城外”的对立。 隋唐时期,城墙的分隔作用在许多城市仍很明显。隋唐长安城(大兴城)分为内城与郭城,内城又分宫城和皇城(宫城与皇城之间并无隔墙)。在大部分州府治所城市,则依照都城制度,形成子、罗城二重城垣分隔城市的布局:子城为衙署区,为各级官署衙门、仓储、官员宅舍之所聚;罗城内主要安置居民里坊和市场,亦即“坊市”所在。罗隐《杭州罗城记》谓:“余始以郡之子城,岁月滋久,基址老烂,狭而且卑。每至点阅士马,不足回转。遂与诸郡聚议,崇建雉堞,夹以南北,矗然而峙。帑藏得以牢固,军士得以帐幕,是所谓‘固吾圉’。”(27) 可见子城为官署、军营、仓储所聚之地,并无普通居民(28)。唐僖宗乾符时,高骈为剑南节度使,增筑成都罗城。其述及筑城原因,谓成都“频遭蛮蜒之侵凌,益以墙垣之湫隘,寇来而士庶投窜,只有子城,围合而闾井焚烧,更无遗堵。且百万众类,多少人家,萃集子城,可知危敝。井泉既竭,沟池亦干,人气相蒸,死生共处,官僚暴露,老幼饥悽”(29)。显然,在正常情况下,士庶百姓是不能入居子城的,只能居于子城之外的“闾井”中;只有在受到围攻时,士庶才能“投窜”子城以避难。为了维护官署区与坊市区的分隔,唐律对翻越墙垣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唐律疏议》卷8《卫禁》“越州镇戍城垣”条云:“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原注:皆谓有门禁者。)[疏]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30) 这里的州、镇垣,显然是指州、镇衙署所在的子城城垣。城垣的分隔功能,藉此而具有法律依据。 在没有修筑罗城的州县治所城市,居民区多在城墙之外。如江南东道的睦州城,濒临新安江,“江皋硗确,崎岖不平,展拓无地,置州筑城,东西南北,纵横才百余步。城内惟有仓库、刺史宅、曹司官宇,自司马以下及百姓,并沿江居住,城内更无营立之所”(31)。则睦州城内是官署区,城外方为居民区。这种情形,到五代以后,更趋明显。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苏轼在《乞罢宿州修城状》中说:“宿州自唐以来,罗城狭小,居民多在城外。本朝承平百余年,人户安堵,不以城小为病。兼诸处似此城小人多、散在城外、谓之草市者甚众,岂可一一展筑外城?”(32) 照苏轼所说,则像宿州这样居民多在城外的治所城市相当普遍,而且这种情况由来已久。然则,在晚唐五代以迄于两宋,很多州县治所城外的附郭街区即成为主要的商业区和居民区。到明清时期,城外街区的发展更为普遍,大部分州县治所城市都存在着规模不等的附郭街区。 这里涉及城内与城外街区的功能分野。《说文》云:“城,以盛民也。”这一解释在诸多地方志所见的“筑城记”中多次被重复。然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了一定规模城外街区的城市来说,城实际上主要被用来“盛官”——诸色官署公廨、营房及官员、士绅、衙吏住宅与园囿占据了城内最优越、最重要的位置,并构成城内街区的主体。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城内并不是最佳的居住选择,因为它所提供的谋生机会较少,而生活费用(以住宅支出为主体)又较高。城外则不然,相对低廉的地价、便利的交通、较低的捐税以及与乡村的广泛联系,都提供了更多的谋生机会。因此,如果存在选择可能的话,大多数普通百姓的最佳选择显然是在城外。这就自然地形成了城内与城外的功能分野:城内主要是行政、文教与士绅住宅区,而城外则是商业、手工业与普通民众聚居区。当然,这种分野仅是就宏观方面而言的,它既时常被频繁发生的社会动乱所打破,又以较为发展的城外街区为前提;而且即便在平常状态下,城内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服务于官吏士绅的各种店铺及店铺主与贫民的住宅。由此,我们注意到城内零售店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城内的官吏、士绅及其它诸色人等,而附郭街区的零售店铺则面向乡村,批发商业则主要面向远距离贸易。这种服务对象的不同揭示了城内商业与附郭商业的不同功用:前者是城市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则主要是乡村生活与区域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 由此,我们触及中国古代城市的功能区划及其成因。在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研究中,大多研究者均强调城市功能区的分划乃是一种自然过程,是因应于城市功能需求、人口增长、商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斯波义信就指出:“在城市的空间划分方面,自然而然地表明了功能的分化,必然会形成中心区和边缘区、富民区与贫民区、住宅区与工商区等这种有机的功能分化。”(33) 这种城市生态论揭示了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一些重要方面,但是,当我们试图以此作为分析工具,考察中国古代城市特别是地方城市的空间结构时,却往往遭遇到诸多困难:在大多数城市中,这种功能区划并不明显,甚或根本不存在。章生道注意到中国古代城市内部“商业与市场很分散”的情形,并没有类似西方城市那样的中心商业区(34);在一般是城市地理中心的衙署区,很可能是倚山临池,空旷寥落;而在城市地理边缘的城门口、渡口码头,则可能车马交错、店铺密集、热闹非凡;城市内部的空间分划往往既不遵守土地利用的“经济理性”,也不符合适应与生存的“生态理性”。总之,立基于西方城市发展经验的城市功能分区及其自然形成过程的解释,并不能较好地适用于中国古代城市空间结构的分析与解释方面。 因此,我们更倾向于强调中国古代城市的空间分划主要是基于某些制度(不仅是政治制度)安排而产生的,是权力(不仅是政治权力)运作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而并非“自然的”或“必然的”结果。换言之,城市内部的区划,主要是王朝国家利用权力对城市空间进行“切割”、“划分”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从外部对城市功能作出的强制分划,并不是城市据其自身发展需求而“自然发展或演化的结果”。在国家权力“切割”而成的城市空间结构中,城墙发挥了一种标识性工具的作用。正如李孝聪所指出的那样:“用不同的‘墙’进行隔离,用追求等级观念的思想来规划城市,以实现不同功能的需求,是中国古代城市的一大特点。宫墙、坊墙、垣墙、城墙分别承担着各自的功能,成为中国古代城市中最明显的标志和印象。”(35)
四、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研究理路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初步形成了两点认识: 第一,在中国古代,城市、城墙、城市布局都不仅是一种地理存在,还是统治者获取或维护权力的手段或工具:王朝国家通过营建以都城为中心的各层级中心城市,宣示王朝的合法性或正统性权威、突显凌驾于臣民之上的国家权力,区分华夏与非华夏、“化内”与“化外”;城墙的安全防御功能固然不能低估,但它更主要的乃是国家、官府威权的象征,是一种权力符号;同时,王朝国家还利用垣墙分隔城市的功能区与不同身份的居民群体,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城市(特别是都城)在空间布局上也基本适应礼制的需要,将礼制的精义通过空间展布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也被赋予了某种“文化权力”。 第二,中国古代的城市及其形态和空间布局,主要是基于某些制度安排而形成的,是权力运作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而并非“自然的”或“必然的”结果:子城、罗城、附郭街区的形成,主要是基于制度的规定;功能分区的模糊化,中心与边缘区的“倒错”,既不符合西方式的“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而只能符合中国式的“权力理性”。质言之,是权力“制造”了城市,制度“安排”了城市的空间结构。 这两点初步认识,使我们重新思考有关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研究理路。 首先,以往有关中国古代城市史与城市历史地理的研究,虽然强调古代城市的政治或行政中心特征,但一般只将城市的规模与其行政层级相联系(也未必恰当);而在具体讨论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时,则一般与区域经济(特别是商业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强调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对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并据此分析古代城市的功能分区。这一研究理路的方法论背景显然是西方式的,即城市形态及其空间结构受经济和地理“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研究理路也比较倾向于运用人文生态学、城市土地利用等理论与方法考察、分析中国古代城市的空间结构。应当承认,这种研究理路有助于揭示城市形态、空间结构与经济特别是商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但却忽视了中国古代城市的“权力”本质,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城市形态、空间结构与权力运作、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将中国古代城市(特别是治所城市)视作王朝国家权力运作的场所和工具,从王朝权力的获取、维护与运作的角度出发,探讨历代王朝在城市营建、布局等方面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及其变迁,进而考察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城市的具体营建与布局;然后,反过来,从城市选址、形态、布局等方面,分析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是如何通过空间展布的形式,显现或反映王朝国家对以正统性或合法性为核心的“文化权力”的诉求的。换言之,即着意于考察古代城市形态、空间结构与王朝国家权力运作、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过程。 其中的关键乃是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在这方面,杨宽、郭湖生、贺业矩等前辈学者已做了很多工作,但仍有诸多不明,有待探析,特别是已有的论著主要集中在都城的规制与布局方面。对地方城市营建、布局方面的制度安排多不甚着意。姜伯勤在谈到唐代城市史研究时曾指出:“礼制研究是今后研究唐代城市史的一把重要钥匙。”他举出城市祭礼与王朝权力的“合法化”、宾礼与城市中的流寓蕃客、礼令对城市工商的禁制等方面,以说明礼制对唐代城市发展、规制与布局的影响。他还特别强调唐令中有关市制、市法、市籍的规定对城市市场发育的制约(36)。沿着同样的理路,考察历代王朝有关城市的礼制与法律规定,探究这些制度安排的蕴涵及其具体实施,很可能是城市史与城市历史地理研究的一个重要突破点。 其次,以往的研究虽然也强调中国古代城市乃是不同区域的文化中心,但一般将其视为其政治、经济中心的延伸,重视其作为文化活动场所与辐射中心的作用,而比较忽略城市本身、布局及城市中重要建筑物的文化意义。而如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城市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建构”:城郭被作为华夏文明的象征,城市形态与空间布局是礼制精义的空间展布形式,城墙则不仅是王朝威权的象征,还标识着不同群体的身份特征。凡此,又都表现为一种“文化权力”,它将某一或某些社会群体包括在“城内”或城市的某一空间(如子城)之内,而将另一些群体排除出城市。在这里,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城墙的意义。显然,城市中的各种垣墙(包括城墙、坊墙、衙署府舍的围墙等) “制造”了一个个大小不等的、相对封闭的“排他性”空间——都城的皇城、唐代地方城市的子城及后世地方城市里的衙署区,排斥普通居民的入居;在很多情况下,粮米、牲畜、竹木等大宗货物的交易及其经营者事实上被排斥在城外的河街、码头区,不能进入城内。这些现象,或可概括为社会强势群体借助王朝国家权力为自身营造一种“排他性空间”。而“权力正是通过某些群体的空间垄断以及将某些弱势群体排斥到其他空间而表现出来的”(37)。同时,居住于城内的强势群体则藉助城墙、城门及城隍庙等礼制建筑的“文化权力”,强化了其作为“城里人”的群体优势,构建了一个凌驾于城外乡村民众之上的“城里人群体”。 以往有关城市社区与社会结构的研究,主要从行业(同业)、地方来源(同乡)及阶层等角度展开讨论,揭示了城市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些重要方面。然而,我们固然可以在很多城市里找到藉同业、同乡或同阶层结合形成的社区,但更多的城市社区,却并不藉助这些关系而结合,而仅仅据其地理空间存在,以牌坊、十字街、庙宇等标识性建筑或其他具有标识作用的地理事物作为标志,从而形成社区。在这种情况下,此一社区的地理空间、牌坊等标志性建筑,就成为社区产生、形成的根本性因素。宋代平江府城的各坊在街巷两头跨街建立“坊表”,坊表上书写坊名,坊表遂成为坊的标识(38)。明清地方志中所记各州县治所城市中所立的牌坊,也多具有标识其所在街区的功能;其所在街区的居民也主要根据这些标识性建筑或地理事物来界定自己的社群成员身份。显然,古代城市中牌坊、街巷、庙宇等标志性建筑,在城市社区的形成、城市空间分划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仅是由城市居民通过自己的“解读”而给定的,还是城市社区之得以成立的主要凭藉。 总之,制度安排、运作及其变迁,城市空间、城墙、标识性建筑或地理事物的象征意义,特别是其蕴含的文化权力及其在城市社区构建中所发挥的作用,应当是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研究的两个新切入点。由此出发,通过城市个案研究的不断积累,或许可以形成一种更适用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之实际的分析方法和阐释,它将不同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主要立基于西方工业化城市经验的、以功能分析为主线索的传统分析方法和阐释体系。 ① 张光直:《关于中国初期“城市”这个概念》,见氏著《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3-34页。 ②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③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3-108页;杜正胜:《周代城邦》,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许宏:《先秦城市考古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 ④(19) 牟复礼:《元末明初时期南京的变迁》,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1~152、152页。 ⑤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455页;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194页;Chan Hok- lain,“Liu Ping- chung劉秉忠(1216-1274):A Buddhist- Taoist statesman at the court of Khubilai khan”, T'oung Pao, Vol. 53. No.1(1967),pp.98-146;侯仁之:《试论元大都城的规划设计》,见《侯仁之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43页。 ⑥ 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3页;程存洁:《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55-240页;黄达远:《清代中期新疆北部城市崛起的动力机制探析》,《西域研究》2006年第2期。 ⑦ 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189页。 ⑧ 《唐大诏令集》卷107,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52页。 ⑨(13) 芮沃寿: 《中国城市的宇庙论》,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7-83、60页。 ⑩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91-203页。 (11) 郭湖生: 《子城制度——中国城市史专题研究之一》,《东方学报》1985年第57册,第683页。 (12) 姜伯勤: 《唐代城市史与唐礼唐令》,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14) 魏幼红:《官绅之间:试论明清时期江西府县城的“城门事件”》,《江汉论坛》2006年第6期。 (15) 章生道:《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84页。 (16)(17) 陈正祥:《中国的城》,见氏著《中国文化地理》,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59、67-72页。 (18) 爱宕元:《唐末五代期における城郭の大规模化——华中、华南の场合》,见氏著《唐代地域社会史研究》,日本同朋舍1997年版,第415-488页;黄宽重:《宋代城郭的防御设施及材料》,《大陆杂志》1990年第81卷第2期;成一农:《宋、元以及明代前中期城市城墙政策的演变及其原因》,见中村圭尔、辛德勇编《中日古代城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183页。 (20) 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见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39-277、310-336页;张泽咸:《唐代城市构成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程郁:《宋代城郊发展的原因与特点》,《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1期。 (21) 《全唐文》卷819《唐南康太守汝南公新创抚州南城县罗城记》,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22) 康熙《永州府志》卷21《艺文志·记·重建(祁阳县)鼓楼记》,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 (23) 《太平御览》卷193《居处部二一·城下》,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 (24)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序言》第2-4页;正文第88-91、101-133、144-154页。 (25) 张继海:《汉代城市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26) 唐长孺:《北魏南境诸州的城民》,见氏著《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6-109页;谷川道雄:《北魏末的内乱与城民》,见氏著《隋唐帝国形成史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162页。 (27) 《全唐文》卷895《杭州罗城记》,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28)(35) 李孝聪:《唐代城市的形态与地域结构——以坊市制的演变为线索》,见李孝聪主编《唐代地域结构与运作空间》,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298页。 (29) 《全唐文》卷802《筑罗城成表》,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30)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8,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32-633页。 (31) 《全唐文》卷200《议移睦州治所疏略》,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32) 苏轼:《乞罢宿州修城状》,见《苏轼全集·文集》卷35,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7页。 (33) 斯波义信:《宋都杭州的城市生态》,见唐晓峰、黄义军编《历史地理学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5页。 (34) Sen- Dou Chang.“Some Aspects of the Urban Geography of Chinese Hsien Capital”, 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 Vol. 51, No. 1 (Mar. 1961), pp.37-39. (36) 姜伯勤:《唐代城市史与唐礼唐令》,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282页;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37) D. Sibley, Geographies of Exclusion: Society and Difference in the West. London: Routledge, 1995, pp.17-19. (38) 汪前进:《南宋碑刻平江图研究》,见曹婉如等编《中国古代地图集(战国-元)》,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0-55页。
原载《江汉论坛》200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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