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明代,滇缅边境地区大都设置土司,仅云南省保山市境内设置了卫所州县,这使保山成为明代西南边疆经略的重要地区。本文讨论明代滇缅边境地区的土军千户所、州县的问题即特指明代设置在保山市境内的土军千户所和州县。
滇缅边境地区的卫所在明代政区和制度研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既有研究大都以金齿军民指挥使司为例讨论明代实土卫所、军管型政区,以此说明明朝设军民指挥使司的原因、军民指挥使司的实土性。顾诚提出明代疆域有行政和军事两大管理体系的论点。彭勇也认为明代的军、民两大管理系统一直并存,无论是否实土卫所,都拥有对屯田、人口、经济、司法及行政事务的独立管辖权。张金奎发现在卫所军户余丁和家属寄籍在卫所附近州县后,成为名副其实的州县编民,卫所无权调用。周振鹤、郭红等则以“军管型政区”概念来讨论实土卫所,也讨论了设实土卫所的原因以及实土卫所与州县关系。其他研究则多以个案讨论卫所与府州县转换间的复杂因素。对实土卫所的认定大都是基于其“军民”称谓,也有学者认为明代卫所名称中的“军民”使用具有随意性,一般卫所与军民卫所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但近年罗勇、蔡亚龙的研究表明“军民”的称呼应不是随意为之。学界对强调实土卫所的特殊性也渐有不同观点,傅林祥认为用实土性判断卫所政区和辖区不符合史实。或许应该回到顾诚对明代全国土地分为行政、军事两大系统管辖上来讨论,但张金奎的发现表明在某种情况下卫所并未获得完全的独立管辖权。
土军千户所是明代云南卫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方国瑜最早研究云南的土军,发现云南的土军千户所不仅收编投降的元代守御军丁,还收编投降的元代将领。刘灵坪发现大理、洱海、蒙化、大罗等非实土卫的土军千户所的土军来源于元代的归附军和签发附近州县的编民。实际上签发附近编民是针对州县与卫所并置的地区而言的;没有与州县并置,且与土司、夷民关系密切的土军千户所的情况可能不同。明代滇缅边境地区的金齿、腾冲和永昌三个土军千户所即属于此种情况,甚至出现过土军千户所析设、改设为州县的情况,蕴含了明代卫所与州县的复杂关系。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可以深化卫所与州县关系研究,进一步认识明代行政、军事两大系统的关系。本文即试图围绕滇缅边境地区的土军千户所,讨论卫所与州县的关系及其对土军千户所运行的影响。
二、明代初期滇缅边境的土军千户所
滇缅边境地区土军千户所的形成与这一区域纳入卫所体系较晚有关。根据于志嘉的研究,明朝初期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卫所制度,也缺少全盘规划。为配合卫所设置的需要,卫所军丁调动频繁,同一来源的军丁最初往往设为一个千户所,多次改调后逐渐分散到不同地区的卫所。但滇缅边境地区纳入明朝卫所体系时已是洪武十五年(1382年),基本没有大规模的军丁调动,云南境内投降的元朝军丁直接充实了本州县附近的卫所,形成土军千户所。
元朝在滇缅边境区域曾先后设永昌千户所、永平千户所、蒙古军千户所、四川军万户府、爨僰军千户所、明义军万户府、回回军千户所及腾冲征缅招讨使司。其中永昌千户所、永平千户所在元朝设行省时改为州县,而蒙古军千户所、四川军万户府、爨僰军千户所、明义军万户府、回回军千户所、腾冲征缅招讨使司则是在行省制度设立后为镇守金齿、征伐缅甸而设,其驻军有蒙古军、爨僰军、新附军,甚至可能在施甸境内驻有新附军、蒙古军。元朝的统治逐渐稳定后,规定“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为伍符,不可更易”,于是这些镇戍军成为滇缅边境地区的世袭军户。
明初,滇缅边境地区的卫所是在元朝官员、将领投降基础上设立的。洪武十五年,永昌万户阿凤率众投降,腾冲征缅招讨使司头目黄兴祖、招刚钏长任也相继投降。他们所属军队可能也被明军收编。十五到十六年(1382—1383年)间的麓川屠城使永昌城中军营被毁,可能导致了原元代明义军万户府、回回军千户所以及爨僰军千户所军丁的逃亡。所以,明朝虽在元朝明义军万户府、爨僰军千户所、回回军千户所军营基础上设了右、左、中左三千户所,但没有以土著充实而是迁移中土大姓、南京及各处军队充实,土军千户所并未真正建立。明代滇缅边境地区的土军千户所是麓川屠城后设立的金齿守御千户所、永昌守御千户所和腾冲守御千户所,其驻地均“独驻一地,以守御某地为名”,不在卫城内。
洪武十九年(1386年)设金齿守御千户所,驻地在怒江以西今龙陵县镇安镇。镇安在元代属柔远路,名勐淋寨。麓川屠城后战事被傅友德率军平定,他将参与叛乱的元朝官员和土酋送到应天府,而“天子以为教化未加,罪不在蛮,一置之不问,且即其酋帅而任之重”。在此政策下,永昌州土官申保、甸头防送火头阿张,土官千户蒙罗白、永平县民杨陵,万户李宗等均被授予官职。金齿守御千户所也因此设立。又有认为金齿守御千户所设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但龙陵县镇安镇杨氏后裔收藏的一份诰命载“杨均……洪武十八年五月拨左所。洪武二十年正月调金齿千户所。父杨般若益,赠昭信校尉,管军百户”,表明其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前即已存在。
永昌守御千户所和腾冲守御千户所设立于洪武末年。腾冲守御千户所城在今腾冲市区,南甸则是腾冲守御千户所千户驻地;永昌守御千户所驻扎在姚关。明朝廷直至洪武中期在滇缅边境实际控制的范围主要还是在怒江以东,怒江以西虽有部分元朝官员投降,也设立了金齿守御千户所,但麓川的侵扰并未停止,且其控制着干崖、南甸、腾冲、潞江坝以及施甸以南卡斯河流域。直到洪武末年,明廷才对怒江以西和卡斯河流域有所控制,并设了腾冲守御千户所和永昌守御千户所。新控制的区域内的元代守御军丁投降、夷民接受招抚,如腾冲守御千户所军丁是新投降的元代腾冲征缅招讨使司驻军,永昌守御千户所则收编了元代驻扎在施甸境内的新附军,同时还管辖了从顺宁府招抚来的蒲人,可能还有明初以蒲人身份出现的原元代驻扎在施甸境内的探马赤。
滇缅边境地区的卫所体系最初是府卫并置。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金齿卫改为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撤销永昌府,将永昌府所辖编民、辖区改属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正统十年(1445年)金齿军民指挥使司高黎贡山以西区域设为腾冲军民指挥使司。嘉靖元年(1522年)撤销金齿、腾冲军民指挥使司,设永昌卫、腾冲卫、永昌军民府,恢复了府卫并置。滇缅边境地区的土军千户所中,金齿守御千户所是在府卫并置时期设立,腾冲守御千户所和永昌守御千户所则是在军民指挥使司期间设立。三个守御千户所的设立都跟州县体系有关,甚至腾冲守御千户所和永昌守御千户所都经历了析设或改设州县的变化。
三、永昌、金齿守御千户所与州县的关系
首先,永昌守御千户所和金齿守御千户所统辖着原永昌府的部分辖区和编民。滇缅边境地区在明初本是永昌府、金齿卫并置,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废永昌府,将永昌府所辖里甲编民改属金齿军民指挥使司,部分为金齿军民指挥使司直属,部分隶属于金齿守御千户所和永昌守御千户所。这意味着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在管理卫所军户的同时,还管理原永昌府辖编民及相应的辖区。民国《龙陵县志》有言:龙陵“明洪武以后皆为永昌、金齿二千户民地”,“民地”即原永昌府所辖里甲编民及卫所军户开辟的土地,表明龙陵在永昌府并入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后,其土地和里甲编民相继改属于金齿守御千户所和永昌守御千户所。又正德《云南志》载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有户口数量,直属编民和永平县属编民,即是说,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所辖居民除卫所军户,还有直辖编户,也有县属编户。
其次,永昌守御千户所与施甸长官司有密切关系。第一,永昌守御千户所城在施甸长官司境内。永昌守御千户所城在姚关,姚关原名老姚寨,为施甸长官司所辖,属于“二十八寨”之一。第二,土官千户世代居住的广邑寨也在施甸长官司境内。《明宣宗实录》“宣德五年五月乙丑”条载:“时,中官云仙还自云南,言金齿广邑寨本永昌副千户阿干所居。”又,方慧根据阿干任施甸长官司长官,判断其所居广邑寨应在施甸长官司境内。第三,明代施甸长官司首任土官兼任千户所官员。施甸长官司首任土官阿干即阿苏鲁,为元末永昌千户,明初归附明朝,被任命为施甸长官司长官。又《明宣宗实录》“宣德五年五月丁巳”条载:“先是顺宁府生蒲阿答卜等出没为盗……千户陈恺、阿干,通事段保等往谕之。”表明阿干还兼任永昌千户所千户。以土司首领兼任千户所官员,可能受到元朝在滇缅边境地区施行的军政、兵民合一的千夫长、百夫长制度的影响,也是为了保证土军将领对土司所辖夷民拥有签发军丁的权力。
再次,永昌守御千户所析设广邑州。宣德五年(1430年)阿干的孙子阿都鲁以阿干招集生蒲为由,请求将永昌守御千户所的部分马步官军、丁户以及蒲人析设广邑州,以广邑寨为治所。阿都鲁的行为后来被认为是为了逃避军役,以军作民,以求升用。于是正统元年(1436年)广邑州马步官军归还永昌守御千户所,其余丁户和生蒲仍属于广邑州,但州治移至顺宁府右甸。此后广邑州与永昌守御千户所以及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永昌军民府都不再有隶属关系。
复次,永昌守御千户所曾一度改设为潞江州。宣德三年(1428年)永昌守御千户所所属潞江千夫长刀不浪班叛属麓川,驱逐潞江长官司长官、驿丞,占据潞江驿,阻断永昌与腾冲之间交通。经过明朝抚谕,五年(1430年)刀不浪班退还所占土地,退居原地,并继任永昌千户所千夫长。八年(1433年)改永昌千户所设潞江州,治所在今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傣族乡,以千夫长刀珍罕为知州,刀不浪班为同知,直隶于布政司。随着麓川侵扰加剧,正统三年(1438年)废潞江州,恢复永昌守御千户所,旋被麓川占据。
最后,正德末年嘉靖初年将原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所属永昌、金齿二千户所管辖夷民及附郭各里编民合并设为保山县。此后,金齿、永昌二守御千户所失去统辖编民、夷民的权力,其军丁签发依赖于府州县体系。《世宗皇帝敕改金齿指挥使司为永昌府》载:“近因云南镇抚等官奏请,如洪武年间事例,开设府治,铨除流官,以为经久之计。今从其请,将金齿司所属永昌、金齿二千户所夷民并附郭各里百姓,仍旧设立永昌军民府。”新旧屯住军民包括原永昌府所辖编民后裔和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所辖各千户所的屯军、守军家属。编户十里分别是河西(东里)、郎义(西里)、城东、城西、柳巷、太和、城南、城北、芭蕉、沙木和,均是明代卫所屯田分布区,未包括周围山区、施甸长官司地区和怒江流域。所以,编户十里是针对新旧屯住军民而言。
值得注意的是,康熙《永昌府志》载“嘉靖元年(1522年)设府,遂置保山县,以新旧屯住军民并永昌、金齿二千户所夷民编户十里,以十五喧、二十八寨土舍土民附之”,将保山县所属居民分为新旧屯住民,永昌、金齿二千户所辖夷民及十五喧、二十八寨、土民三类。这意味着土军千户所的夷民纳入了编户,而十五喧、二十八寨土民不编户。但实际上这极有可能是康熙《永昌府志》对资料处理有误所致。首先,十五喧、二十八寨是军民指挥使司时期永昌守御千户所所辖夷户。徐弘祖说:“城北夷民曰喧,共十五;城南夷民曰寨,共二十八。”又曰:“上江之东尚称为寨,二十八寨皆土酋官舍。江以西是为十五喧。”其中,十五喧的名称延续至清代,民国时编为上江乡。上江地区实际上是明宣德时以永昌守御千户所改设的潞江州的范围,与十五喧的范围一致。所以,潞江州与十五喧应该是同一区域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谓无疑。又清代增设开化、遂生、复性、太平、永盛、兴义、归仁、靖边等乡中的罗明、罗板、罗古、甘海等约仍沿用二十八寨名称。以上诸乡、约均在保山周边山区,与十五喧、二十八寨区域重合。其次,设保山县后,十五喧、二十八寨隶属于保山县,施甸、凤溪二长官司名存实亡。吴宗尧《十八土司》载:“永昌施甸之夷,使唯一酋统之,岂其易服,乃裂为二十八寨,各有长。”瑏瑡可见,二十八寨本属于施甸长官司,甚至凤溪长官司所在地金齿东山寨、永昌守御千户所城老姚寨也属于二十八寨。万历《云南通志》载:“保山县实在人丁三千七百五,税粮三千七百五十七石,编银八百两,所辖老姚寨等二十八寨、上江十五喧额征均徭银一千二百九十四两。”表明十五喧、二十八寨隶属于附于保山县,且不编户,无税粮,仅纳均徭银。因此,十五喧、二十八寨即永昌守御千户所夷民。康熙《永昌府志》关于原属于永昌、金齿二土军千户所的夷民均纳入了新设州县的编户,又有未纳入编户的十五喧、二十八寨的记载是错误的。
四、腾冲守御千户所与州县的关系
腾冲守御千户所在元代南甸军民府和腾冲征缅招讨使司的基础上设立,收编了元代腾冲征缅招讨使司的军丁,进而成为土军千户所。腾冲守御千户所的军丁分为顺江、瓦甸、龙川江、缅箐、步五百夫长所辖。腾冲守御千户所设立不久就出现了析设、改设州县的情况。
首先是析设南甸州。永乐十二年(1414年)腾冲守御千户所析置南甸州,十三年(1415年)腾冲守御千户所辖孟哈驿、腾冲驿、南甸驿、龙川江驿、罗卜思庄驿改属于南甸州。正统九年(1444年)南甸州土知州因征伐麓川有功,改为南甸宣抚司宣抚使,直隶于云南布政司,脱离金齿军民指挥使司的统辖。
其次是改设腾冲州。析设南甸州后,腾冲守御千户所仅统辖元代腾冲征缅招讨使司的范围。宣德五年(1430年),“时腾冲守御千户所土官副千户张铭言:本所地土远在极遥,麓川宣慰思任发不时仇杀,惊扰夷民,乞设州治,置官吏,与腾冲守御千户所相兼镇抚,庶得其民安业”。于是,析腾冲守御千户所置腾冲州。腾冲州统辖顺江、瓦甸、龙川江、缅箐、步五百夫长的土民。腾冲州初属于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旋改属于云南布政司,后因麓川侵扰而废。
腾冲州是土官知州,统辖土民,不编里甲。一般认为“洪武初或罢废州县,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这意味着军民指挥使司的编户来源于被罢除的边境州县,如金齿军民指挥使司的编户来源于永昌府。腾冲军民指挥使司也应遵循此规律,但在正德《云南志》中,腾冲军民指挥使司有户口数量,没有里甲编户,这意味着腾冲军民指挥使司设立之前的腾冲州所辖土民没有编为里甲,仅统计了户口数量。
析设腾冲州后,腾冲州管理民政事务,腾冲守御千户所管理土军操守,土军则从腾冲州土民中签发。土军与土民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析设腾冲州之前,库扛关、库刀关、库勒关、古涌关由腾冲守御千户所军民共同防守;析设腾冲州之后,隶属于腾冲州,属于民政体系的巡检司也以土军担任巡检,体现了腾冲州与腾冲守御千户所的密切关系。正统时设腾冲军民指挥使司,仍设腾冲守御千户所,未恢复腾冲州,当是土民又并入腾冲守御千户所。
嘉靖初年废腾冲军民指挥使司,设腾越州,隶属于永昌军民府;又设腾冲卫,隶属于云南都司。新设腾越州时,将原腾冲千户所所辖顺江、瓦甸、龙川江、缅箐、步五百夫长的土民改属于腾越州。康熙《永昌府志》载:“嘉靖二年革镇守,复置腾越州,隶永昌军民府,编户八里,以腾冲所土民附之。”八里即靖边、霑化、永安、太平、镇夷、用夏、修文、来凤。除汉军千户所有田庐的军余、舍人、屯军被编为里甲,土民也编入里甲。“以腾冲所土民附之”即将腾冲千户所五百夫长的土民附于里甲。所以设腾越州后,军民指挥使司时代的五百夫长不再见于记录。地方志又载腾越州有里甲民、土著民、夷民的分类,里甲民即汉军千户所有田庐的军余、舍人、屯军;土著民即隶属于里甲的土民,“即前腾冲所分隶之土军也,军籍如故,而强名曰民”;夷民是驿站佃民和镇守使子粒田佃民。
五、讨论
云南土军千户所的运行方式,天启《滇志》载土军“原系各州县民,国初纪纲未定,权借百姓暂操,以威四夷,遂至久假不归,成籍莫变,一身两役……况军则有粮,而土军无粮;军则有装有马,而土军无装无马,其为装为马者,皆其自力”。又乾隆《腾越州志》载,腾冲守御千户所土军分为操守和认办。操守军是所辖居民中抽取的身强力壮者,认办则负责土军的军马装备,是由若干户共出一军。这种抽取原沿袭了元代正军户和贴军户的分类。在土军一身两役,且分为操守和认办的模式下,土军面临着双重负担,逃离卫所现象严重。嘉靖初年土民归籍府州县体系后,土民赋役同编民,土军千户所认办户不仅要承担编民应承担的赋税徭役,还要承担操守军的粮食装备。为减轻土军负担,明朝不仅调整操练时间以保障土军的农业生产,而且允许土军交免操银获得免操资格,以至于对土军的管理越来越松弛,土军逐渐失去战斗力。
滇缅边境地区的金齿、腾冲和永昌三个守御千户所收编本地投降的元代守御军丁为军丁,也统辖土民、夷民乃至部分编民,与广邑州、潞江州、腾冲州、保山县、腾越州等州县有密切的转化关系。这些州县统辖的居民由原土军千户所的土民、夷民或编民组成。土军千户所所属居民转为州县所属后,其运行受到州县体系的约束,卫所不再具有完全独立的管辖权。
与之类似的是,嘉靖初年新设保山县、腾越州,将永昌卫、腾冲卫的军户人丁以及有田产的官军编为里甲,隶属于保山县、腾越州,按照里甲编民承担相应义务,意味着汉军千户所也失去了自主性,尤其是其余丁、屯田受到府州县体系的制约,所以在嘉靖初年设府州县同时设清军同知,甚至将清军同知改为抚夷同知处理屯田等事务,又将永昌卫仓改为永昌府军储仓。这意味着府州县体系控制了除操守军之外的所有卫所户口以及卫所的屯地,掌握了卫所的经济来源。卫所的权力仅限于守军,失去了独立的管辖权。
本研究还发现土军千户所将领兼任土司土酋的情况。如军民指挥使司时代永昌守御千户所土酋阿干、刀不浪班、刀珍罕、张铭等既是土军千户所的将领也是各喧、寨乃至土司、土州的首领。十五喧、二十八寨的土民隶属于保山县后,其酋长亦有千夫长、百户和百夫长等官职。对于这种现象,本文推测可能与元朝统治云南时期将军政、兵民一体的千户百户组织方式推广到云南有关,但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本文原刊于《历史地理研究》2020年第3期,第49-58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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