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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四十大邑”考论
来源:《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 吴业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7-31


在南宋君臣有关地方行政的言论中,向有“监司、州郡为本,县为末”的理念。然而,检阅史料,我们发现在南宋绍兴六年十二月,宋高宗在秘书少监吴表臣建议下,为了加强对江南闽浙地区的财政控制,打破“县为末”的地方行政现状,下诏选浙西十四、浙东九、江东八、江西四、福建四、湖南一,合为四十邑。南宋初年“四十大邑”制度,是对北宋以来地方行政“监司、州郡为本”这一陈规的检讨和变通,是南宋喘息之际内政建设在地方县级行政层次的重要举措。

目前,学术界对宋代县级行政机构的研究,由于受史料方面的限制,主要集中在知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等县级职官的设置、管理、职责等制度层面。对县在地方行政与王朝政治中的地位,及其设置运作的内在缘由,少有细致入微的考察。鉴于此,我们在梳理“四十大邑”设置始末的基础上,对其现实的、历史的原因进行剖析,进而在其地位独立性建构基础上,探讨县在南宋财政集权和地方行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四十大邑”制度设置始末

县级地方行政机构始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汇集“小乡、邑、聚为县”,设置“令、丞,凡三十一县”,改封邑制为郡县制,郡县是中央直接管理地方的机构。县的长官由秦王任免,其行政、军事权力都控制在秦王手里,所谓“百县之治一形”。县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对地方控制的重要作用,被汉唐历史所证实。就上承汉唐的宋代县级政权来说,其在整个王朝行政体制中,“与天子分土而治者也”,如此,必须“择人而治”,出任县级长官。县是宋代地方行政的末端,县令是最为亲民之官,负责地方行政的民政、财政、教化等各个方面,在宋代君臣眼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绍兴二年(1132)以来,南宋朝廷渐次在江南地区稳住了阵脚,这得益于战时财政体制。然而,在与金对峙过程中,默许地方诸军分割朝廷户部在地方的财利,逐渐形成与五代宋初颇为相似的地方财政分权的严峻局面。为了破解战争带来的地方财政失控和诸家军地方割据的风险,南宋君臣将注意力再次集中到县这一行政管理体制的最基层,力图恢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联系,重构中央在地方的行政权威

所以,绍兴六年五月辛未,时任秘书少监的吴表臣奏请,选平江府常熟县、秀州华亭县等“邑大而事剧”“素号难治者”,并作堂除“择有风力,自来作邑有声者”,任知县。待遇依通判,许其陛对,三年一任,任满如有异政即不次拔擢,大加宠褒。这项提议获得高宗的积极响应和采纳。是年十二月,即诏从两浙东西、江东西、荆湖南、福建等六路共270县中,选出40大县(详见表1)

在表1所示40大县分布中,浙东、浙西、江东三路占31大县,占比近80%。从中可见,江南地区将成为南宋中兴政权的基础。绍兴六年高宗君臣设“四十大邑”的具体县分,囿于史料或目力所及,多不明其详细所指。不过,据《吏部条法·差注门·尚书左选申明》载,南宋宁宗嘉定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重新确定两浙、江南、荆湖、淮南、福建、京西诸路387县的等第,在原本赤、畿之间增添了“繁难大县”一等,形成赤、繁难大县、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共九等。“繁难大县”进入官方县等条法当中,形成南宋地方行政体制中一项重要制度。此次,从上县以上等级的县中选出并列入此等的“繁难大县”,共计38县,以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三路为多。绍兴六年40大邑和嘉定八年38大县之间,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比较发现,后者除两浙西路减少3县、淮南东路增加1县外,其他均无变化。

而且,繁难大县不同于赤、畿县所处京府的特殊政治地位,重点凸现其在王朝财赋中的贡献。所以,南宋君臣尤为重视大县所具有的经济地位,并且赋予其相应的政治地位。其典型表现是,在“四十大邑”的职官差遣上,设置与州通判相匹敌的知县。这意味着中央将与财赋渊薮的东南大县建立直接相连的关系。实际上,江南闽浙地区人多之大县,即为财赋重地。在绍兴二年前,高宗狼狈不堪,只有找到钱财供养军队,才可立足江南。建炎初创以来,各地行政处于半瘫痪状况,百姓流离失所,州县财赋无着。故高宗设40大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纾解财政困境。

当然,随着绍兴二年以后南宋形势渐趋稳定,大邑知县的选派成为争论的焦点。并且在南宋君臣意识当中,多次强调采取堂除的形式,以重其选。如,绍兴六年十二月,“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邑,并为堂除”。绍兴七年(1137)二月九日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选择堂除知县一次”。绍兴三十年(1160)夏四月,“给事中王晞亮请将山阴等四十大县,以待荐举之士,悉由堂差,吏部更不许注”。淳熙十三年(1186)二月癸酉,赵师鲁“乞四十大县归堂除”。孝宗在乾道二年(1166)、淳熙元年(1174)两次指挥,“令吏部常切遵守,应理知县资序之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这一举措被光宗继承。此举表明,南宋时期对域广、人多、事繁的“四十大邑”的县令,由朝廷直接任命降除,且给予州通判之待遇,以示重视。任满三年有政绩者,可越级提拔以示奖励(详见下文)。这意味着朝廷户部在加强地方控制过程中,企图越过原本具有直接领导职责的路州,和地方重要县级官府之间建立直接的行政联系。

“四十大邑”制度设置的原因

绍兴六年底,南宋君臣从714县中遴选出40个繁难大县,设立“四十大邑”、知县行堂除,既是纠正战时财政体制下诸军供漕体制对户部漕运财政的侵夺,规范王朝财政生活秩序的现实考量,也是舒缓基层民户负担,加强地方县级行政统治,重构中央集权的现实政治需要。

()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

“与天子分土而治”的县,向来是君主加强皇权的行政基础。北宋初,太祖急于破除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便是整顿县级行政。以“略不降屈”的原则,行知县制度。基于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附郭县重要的政治军事地位,首先撤换由藩镇掌控的开封、浚仪、河南、洛阳这四个京畿附郭县的县令,与此同时,“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奚屿等人以朝官的身份担任北京大名府所属四县的知县,其制度史上的意义如邓小南所论,宋代由京朝官带本职事官赴外任差遣,提高了中央差遣官员的权威性,保证了外任官员的治事积极性。这对于削弱节度使职权、重构县级行政独立性,加强中央集权,具有重要意义。

南宋与金对峙过程中,诸家军为了筹措经费,以宣抚使的身份兼领地方诸路财权,参与地方诸多经济活动,分割了户部和朝廷在地方的财利,逐渐形成地方财政分权的严峻局面,与五代宋初颇具相似处。此时,高宗君臣致力于加强中央财政集权,非常重视朝廷户部在王朝财政体制中的作用。“四十大邑”的设置,和南宋初年以来置宣抚使兼领地方诸路财赋,以及后来四总领所这一战时财政体制分户部财权相悖,是高宗君臣遵依祖宗之制,加强户部对东南地区的控制、亦或地方财政集权的重要举措。最终目的,是要破解战争带来的地方财政失控的局面和诸家军地方割据的风险,以维护中央集权统治。

()财赋重心南移奠定的物质基础

北宋时期,东南六路每年六百万石漕粮运往北方,供给汴京开封和河北河东以及陕西驻军,而且各路“上供钱物”也是以南方居多。据元初马端临《文献通考》的记载,徽宗宣和元年(1119)经户部尚书唐恪核实的各路上供数据,总额是1503(贯匹两),其中,北方京东、河北、陕西、京西四路只占七分之一,为219万,而南方十三路占七分之六,达1284万,其中,淮南、江东、江西、两浙、福建五路,总额达到1146万,占整个上供数的76%。可见,中央财政收入,无论漕粮还是缗钱、布帛,都已经倚重于南方,特别是东南五路。是故,早在北宋中叶苏辙已指出,“东南漕事,国用之根本”,“东南都漕出纳财富,几半天下”。

另据南宋章如愚所述东南五路“户口登耗、垦田多寡,当天下三分之二,其道里广狭、财赋丰俭,当四分之三……陆海之利,今称江浙甲于天下,关陕无闻灌溉之利,今称浙江、太湖甲于天下,河渭无闻。”可见户口、田亩、财赋、对外贸易以及农田水利,都实现了重心南移。就财赋收入而言“混一之初,所入缗钱不过一千六百余万……至熙丰间,言利之臣极力聚敛,然后岁入六千余万。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啻千万,比年乃增至六千五百余万,则所入倍于祖宗时多矣。”所谓“天下大势”“东南渐重,西北渐轻”,已然成为现实。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北宋后期是我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关键时间点。财赋重心南移至江南地区,导致东南地区在王朝财政中居于核心地位,为实施对地方加强控制的“四十大邑”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宋金战争带来残破局面的现实驱动

在经济重心南移的同时,由于金兵、流寇的袭扰摧残,绍兴和议(1141)之前的南宋社会经济遭受沉重打击,两淮、浙西、荆湖、江西尤其破败。如,建炎四年(1130)汪藻言,淮南地区“民去本业十室九空,而不耕之田千里相望”。江浙地区晚唐以来素为富庶,但南宋初年却是“连年失耕,又苦水旱,米价翔踴,每斗一贯至二贯”。长江中游的荆湖、江西深受战祸肆虐,残破严重“入衡州界,有屋无人入潭州界,有屋无壁入袁州界,则人屋俱无。”绍兴五年(1135),驻江州(今九江)的江西提点刑狱公事章谊上奏,江西路累经外敌和内乱,今“户口十损七八”。福建路由于苛敛诛剥,民不堪命,在绍兴初年爆发范汝为起义,聚众数万,“建、邵之间,鸡犬一空,横尸满道”,致使闽北地区“存者十无二三,乡下无牛无人,田皆荒废……斗米尤不下八九百钱”。统治核心区域的残破局面,成为南宋君臣实施“四十大邑”,以加强县级控制的现实驱动因素。

而且,北宋徽宗以来地方路州大肆进献“羡余”,造成了县赋税负担沉重、财政积欠严峻的局面,这导致士人不愿出任县令之职,因“县阙无人愿就”而地方县治多有不振。县级行政的整治与重振,成为中央和地方官员关注的焦点,构成他们章奏的核心内容。在上述诸多历史的现实的原因驱动下,地处统治核心区域的“四十大邑”,无疑成为南宋君臣施政的突破口。

“四十大邑”制度下县行政独立性建构

绍兴六年,南宋对金战事稍息,其内部主要政务之一便是恢复中央和地方的联系,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进而实现集权于中央的目的。县处于南宋地方行政建制的最基层,可谓“于民尤亲”。在南宋君臣的努力下,以“四十大邑”制度的推行和贯彻为契机,作为财赋渊薮的县冲破割据控制,其行政独立性最终得以重建。随着县级行政的不断改善,县在地方行政中日渐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历县法,纠正内重外轻之弊

元丰改制后,朝臣以寄禄官官阶出任特定差遣,即“凡朝臣领外寄者,必带省曹寺监宫僚之名,奉使而出,上至牧守监司,下至倅宰管库,通以奉使目之”,其目的是“均内外轻重之任”,至孝宗朝,又明文规定“不任守臣不为郎,不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即在职官体系中增加州县职官的重要性,县级职官进而成了出任中央监察官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早在绍兴六年,张浚为了革除“内重外轻”之弊,曾经向高宗上奏“亲民之官,治道所急”,建议中央的郎曹、馆职,必须外任,以历民事。高宗也因而下诏“朝廷设官本以为民,比年重内轻外,殊失治道之本。自今监司郡守秩满,考其治效,内降而郎曹,未历民事者,复使承流于外。庶几民被实惠,以称朕意。”也就是说,绍兴六年,当南宋君臣把目光转向内政的时候,均对“亲民”的县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与此同时,力行官员准入制度,在加强对现有官员监督的同时,提升县级职任履历的地位。宋制规定“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孝宗时得到严格执行,在宁宗庆元初年,再诏“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并形成诏令“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即“自后虽宰相子、殿试甲科人,无有不宰邑者矣”。出任亲民官成为南宋大多数官员出仕必须具有的履历,这为县级官僚队伍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加强对县级职官考核的立法。宁宗嘉泰二年(1202)“颁治县十二事,以风厉县令”。嘉定六年(1213),重申监司臧否守令及监司、郡守举廉吏所知法。诏令诸路监司、帅臣各举才行卓绝、绩用彰著者。

()破除陈规,重新赋予县之地位

“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源于高宗君臣的对话。时,左正言何溥进言“臣独惜夫士大夫之才有长于为邑者,而置之无用之地……甚可叹也。望用建隆、天圣故事,择大县阙为堂除。仍借五品服,优其廪给,俟终更甄擢之。”高宗道“天下事,治其末者不如治其本。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若监司、郡守尽得人,则县何患不得人卿等为朕择监司、郡守足矣。”在高宗的意识当中,与皇帝共治的官僚群只到监司、郡守的层次。知州之下的知县就在“监司、郡守为本”的情况下位居末节,知县与皇帝间的联系也以知州为媒介。在高宗看来,知县人数众多,“难于一一选择”,故“知县乃铨注,员多难辨真否,但治行者优擢、罪恶者重责,则咸知劝惩。因此可以得人才矣”。上述看法即认为,皇帝一人目力所及,不过是路之监司、知州,要想监督714个知县是不可能的,所以,内政的振兴是以监司和郡守为中心、为主体的。然后,由监司、郡守等统帅知县行事,即“监司、郡守须是择人,监司得人,为县者自不作过”。

高宗言辞中力图将知县等县级官员排除在外,不予积极的控制与掌握。这是传统中国地方行政的常态。可见,这种以州为地方统治中心的政策,也是高宗地方行政的指导思想。对此,在绍兴十四年(1144)八月曾有臣僚建议变革,高宗说道“祖宗旧法,岂宜轻改。”九月,另有一道诏谕“祖宗之法,思虑已精矧、讲究已详备,三代之法不过如此,不必更而天下自治。”这无疑断了朝野变法的想法。

实际上,北宋前期已非常重视对县级职官的控制。前揭宋太祖为了削夺藩镇支郡县的权力,曾派京朝官外任知县,直到真宗以后,九品官县令占据整个王朝行政体制末端,将地方行政末端的县纳入整个王朝体制当中,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如是之故,高宗口中“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需要辨正分析。

从选官制度而言,由于监司监察州府,州府直接管县,皇帝通过监司和州府了解基层民情,故而地方基层治理的好坏,监司、州府责任重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县较之监司和州府是处在皇权有司的末端。但这不等于县级行政地位“为末”,不受重视。实际上,宋代县一级最能体现“亲民”仁政但是县级官员从北宋真宗朝以后,因事务繁杂且冗,加之监司、州府举荐县官多“猥下”,清流士大夫不愿为之,特别是边远县。县级职官,秩低位下、俸禄微薄,上受压于路州、下受制于奸吏,这种尴尬局面“责其尽绥抚之方,势有不可”。为改变这种状况,宋廷一方面加强督促监司、州府察县不治者,一方面加强遴选监司、州府官员,即“监司、郡守本也”。

位于行政机构末端的县的重要性,在南宋成立的混乱时期以及之后的和平时期,随着“四十大邑”的设置及对民事的重视,而不断地得到提升,亦是客观事实。鉴于县重要性的不断上升,南宋统治者开始正视地方行政中县的地位和价值,加强了对县级行政的整治。尤其是绍兴二十五年(1155)高宗更化以后,严禁告讦以澄清吏治,行历县法以选拔县级职官,禁止增税以整顿县级吏治等。这是对南宋初年重视县级行政政策的继承和延续。

而且,早在“四十大邑”政策实施前的绍兴五年四月,有诏:“馆职正字已上,专举县令。”前揭绍兴六年,张浚上言以郎曹、馆职历民事,革除“内重外轻”之弊,重视对县级长官的选任。这些诏令和措施,均在实践中冲破了“监司、郡守为本,县令为末”这一陈规,力图构建皇权和县级行政间的直接联系,县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监司、郡守为本,县令为末”至“县强州弱”

基于恢复王朝财政秩序,加强地方县级行政统治,重构皇权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四十大邑”成为绍兴六年南宋高宗君臣的应然选项。北宋瓦解到南宋重建的历史过程,为国家末端县重要性的提升以及县机能的活泼化,提供了历史契机。

赵宋立国以来,县没有相应独立的财政预算,只作为州级财政的执行机构而存在。诸如筹划财赋、审计账簿等财务,都由州级财政机构直接负责。北宋中期以后,由于财政上供体制的强化及其额度的增加,导致地方财政困蹙,地方路州县政府间形成层层欺压的互害机制行政末端的县级官府征收财赋的责任最重,也被赋予财政上诸多自主性权力。甚而,如包伟民的研究,南宋时期一些地区的县设勘给务,专理财赋,形成县级财政预算,亦即“县计”

南宋重建渐次赋予地方行政机构末端的县诸多经济职责。鉴于宋金战争导致两淮地区土地大片荒芜,绍兴六年广设营田官庄以筹措军资,“令县官兼管营田事务,盖欲劝诱广行耕垦”,在知县“劝农”字下带“屯田”二字,县尉更是带“主管官庄”四字。南宋前期以官庄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因而大量出现。其中,县令佐在其中功不可没,这为解决当时军费开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绍兴和议以后,李椿年强力推行两浙土地占有情况清查的经界法,以知县为主体进行。当其实施之时,高宗指出,“全藉县令、丞用心干当”。也就是说,经界法的有效推行,端赖以知县为主体的县级官僚群体的支持与落实。

在此背景之下,南宋时期县级事务日趋繁杂。按,《宋史》对知县职责的一般性规定为“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其主要业务在赋税与刑狱。然而,南宋以后,知县职任远不止于此。殿中侍御史宋朴专论县级“便文之弊”“众责所归,文移尤峻且数,号为纸鹞。”陆九渊也将当时县级职责归结为“簿书、期会、狱讼、财计”等四“实事”。可见,位于国家机构最末端的县,是各级官府政策汇集之地。

南渡以来,县级官府职责范围日渐扩大,促使高宗君臣不断重新确认县的重要性,为确立县在地方行政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了现实动力。如,绍兴二年胡蒙上言,请令物帛径从各县起发上供,虽然因为江西安抚大使李光的反对而作罢,其理由是一旦出现问题,“监司、守臣必不肯任责”。然而,自北宋后期以来,县级财政独立性日益增强,南宋多数县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地方财政级别。那么,绍兴六年重新界定地方县级行政而施行的“四十大邑”制度,使得中央户部得以越过路、州,与县直接相连。在南宋地方行政体制中,形成路、州这一行政机构支配力后退的趋势。

与之相对应的是,县级职官晋升路径的增加和职官地位的提升。南宋县级官员的晋升有荐举与资格两种途径。即,“由关升而改官知县,由改官知县而为四辖六院,由四辖六院而为察官,由察官而为卿监,由卿监而为侍从,由侍从而为执政大臣或由知州监司而为郎,由郎而为卿监侍从执政”。前者六院四辖多涉及税赋职责,所以,南宋时期规定由颇具地方实务经验的官员担当此任,常由荐举产生。因而,“六院四辖”成为地方知县晋升的重要台阶,所谓“六院本以为邑有政绩者为之,故例为察官之选”。重视有施政经验的知县任职“四辖六院”中的理财事务,不仅对当时的财政体制运作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为县级官员晋身朝廷打开一个通道,在“知州监司卿监侍从执政”这一资格晋升之途外,增加了堂除“大邑知县”这一荐举路径,为县级职官地位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再看州县二级在地方行政中的职责和地位。按照北宋范镇的记载,“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县级官员具体负责财赋的经办。叶適曾对南宋地方行政的实际情形做过如是评价“知州去民尚远,知县去民最近。”虽然州县之间职能多有交错,但不可等同或者混淆。并且,就整个两宋历史来说,县的地位不断提升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财政压力日重,致使其职责众多,特别是赋税管理与征收职责日益繁重。

南宋理宗淳祐八年(1248),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针对地方县级官府为了自身的岁计和应付上供,预借六年后,即宝祐二年(1254)赋税的情况,奏言应从根本上重县令之任以革除预借赋税的现象,为了实现“经界正,版籍明,妄费约,横敛裁,预借革,瘳民瘼”的理想县治状态,提出四点“备王制、救时弊”之策“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令得以究心于抚字法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遵光武擢卓茂为三公之意,以激其气。”这一救弊之策得到理宗的诏可。其中,第一点“并省州郡”“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与高宗绍兴六年底置“四十大邑”恢复对江南闽浙地区财政控制,以加强中央集权的本意相吻合。后三点也与前述绍兴六年“四十大邑”制度重构县级行政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相一致。甚而,在南宋后期州县地方行政中,因县级政务繁杂而出现龙图阁学士刘克庄笔下“县强州弱”的局面。

而且,南宋绍兴六年“四十大邑”的设置,不同于隋唐以来赤、畿县等强调其所处京府的政治地位,而是凸现其在王朝财赋中的重要贡献。以“四十大邑”之一的常熟县为例,在嘉熙三年(1239)再行经界,原因即在于“常熟田赋,殆与他小郡等”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在南宋地方行政运作中,州县之间地位悄然发生了变化,和两汉时期郡居于绝对核心的地位迥然不同。两宋时期,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的主轴逐渐由州转移到县。清人王夫之总结唐宋以来的“府州统县”机制,“县令皆可自行其意以令其民,于是天下之治乱、生民之生死,惟县令之仁暴贪廉是视,而县令之重也甚矣”。位于行政机构末端的县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使秦汉以来以郡为地方行政中心的状况逐渐改变。

随着县级事务的繁杂和县级行政地位的提升,县级行政也逐步进入南宋官僚群体的视野。或出于仁民爱物、或因仕途逼仄,他们将县作为施展抱负的晋阶之地。值得关注的是,处于南宋“四十大邑”核心区域的苏杭地区,在明代成为税赋征派的核心区域,形成“东南田赋之重”的局面。纵有学术界所说的诸种原因,从根源上来说,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南宋绍兴六年以来“四十大邑”所处江南富庶区域在王朝财政中的地位分不开。


(本文原刊《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2期第132144,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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