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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理学视野下的明代“口外为民”
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年第4辑 作者: 刘正刚 张柯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3


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联,法国的孟德斯鸠、布罗代尔等学者已有论及。近年来,西方法学界掀起法律地理学研究,强调法律与地理环境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我国法学界对此已有回应;史学界虽有学者借用“法律地理学”的概念,但尚未真正从法律与地理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口外为民”作为明代特定的刑名,与地理环境相抱合,屡见于永乐以后各种律例的表述中。学者在研究中虽注意到该刑名,但仍语焉不详。由于明代文献较少提及“口外”的具体方位,有关律例也未有明确解释,致使后世学者无法准确把握“口外”与“口外为民”刑名之间的关系,甚至连“口外”究竟何指亦含糊其辞。有学者认为“口外”可能指北边内长城的各关口之外;亦有学者模糊指出其在太行山以北地区。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史料爬梳分析,试图揭示明代“口外为民”刑名演变过程与“口外”地理空间、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关联。


“口外”的地理范围变迁


在传统的五刑中,流刑属降死一等的重刑。但唐宋以来,流刑一直存在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明代在五刑之外,“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沈家本指出:“口外为民与古之相似,非流非军,别为一法。言为民则不以罪人视之矣”。可见,“口外为民”在明代法律中具有特殊性。

“口外”牵涉明朝对蒙古的经略。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因“山北口外东胜、蔚、朔、武、丰、云、应等州,皆边沙漠”,下令废州,设立卫所,“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谓“山北”,又称“山后”,金元时期已有此说法,“山”指太行山。元末明初陈桱说,成吉思汗封木华黎为王时言,“太行之北,朕自经略;太行之南,卿其勉之。”即以太行山作南北分界。明人严衍以太行山为参照,认为“太原之地为山北”。明末清初顾祖禹说,太行山“自燕、云诸州而言则曰山前后”。可见,明代“山北”即为太行山之北。但清人吴熙载认为“山后,军都山北”,军都山在明清属太行山脉“第八陉”,今属燕山山脉,故有学者据此认为“山北”为燕山之北。

太行山脉具有极高的军事战略价值,自秦以降,历代中原王朝多在太行山建立关隘,唐代于雁门、飞狐、居庸三处设关。洪武元年(1368),“既定燕京,遂城居庸关”,时徐达、常遇春在此“建立关城,以为华夷之限”。朱元璋上谕也说:“北平口外及山西雁门关外,苦寒之地”。北平“口外”应指居庸关口。永乐迁都北京后,居庸关“系京都北门,紧要之地”。由此推断,明代“口外”当为居庸关外。

“口外”地理范围在明前期有所变动。洪武初,明朝与蒙元残余对峙处于攻势,将防线向外长城以北推进数百里。明长城分为内外,外长城明初已有,内长城在明中后期逐渐修建。洪武三年(1370),在外长城分封藩王镇守,次年废元代所设州县,在“口外”北端边的东胜州原址设左、右、中、前、后五卫,以镇守北疆。洪武六年(1373),因“北边沙漠屡为胡虏寇掠”,遂将“口外”民众内迁,人为制造“旷墟”区,但卫所保留,形成以藩国、卫所和关隘为主的防御格局。自洪武晚期起,明朝有意收缩北部防线,洪武二十六年(1393)废除东胜中、前、后三卫,“口外”地理范围随之缩小。永乐元年(1403)二月,又将东胜左卫迁于北直隶卢龙县、右卫迁于北直隶遵化县;三月“置东胜中、前、后三千户所于怀仁等处守御,而卫城遂虚”,直接放弃了东胜五卫所辖疆域,“口外”地理范围再度缩小。永乐帝将防御重心转移到北京附近,永乐七年(1409),在临近北京的大同、宣府设镇,置总兵官镇守;不久,又在“口外”重建隆庆等州县,“迁民以实之”,隶属北京行部。

洪熙元年(1425)二月,仁宗“命礼部铸镇朔大将军印”。次月,令薛禄佩此印充口外总兵官,率官军自开平至大同“缘边往来巡哨”。在明初外长城以北卫所大多废弃后,地处“口外”的开平卫成为漠南最后一个战略支撑点。但开平卫孤悬,补给成为难题。是年六月,刚即位的明宣宗召回薛禄。七月,薛禄奏议内迁开平卫“于独石,令镇守宣府都督谭所领官军筑城守备”。宣宗婉拒说:“开平极边,废置非易事,当徐议”。十一月,宣宗鉴于“开平边卫逼近虏境”,再命薛禄巡开平、宣府、大同等处。宣德元年(1426)六月,薛禄还京,上“备边五事”,再次动议移开平卫于独石,宣宗命大臣讨论。次年,开平备御都指挥唐铭上奏:“孤城荒远,薪并难,遇寇至,别无应援,请添拨官军神铳守备。”朝臣以“欲添官军,愈难给”拒绝,却同意薛禄“于独石筑城立开平卫”的奏议。宣德五年(1430)六月,开平卫内迁独石。这标志着明朝对外长城以北疆域的放弃,“弃地盖三百里”。“口外”遂以外长城为界。

开平卫内迁独石后,宣府从“犹是内地”变为前线,军事防御地位骤然上升。宣德五年,明朝特设万全都司,统辖从怀安至居庸关间的诸多卫所,开始构建以外长城为主的防御体系。同时,也愈发重视内长城的修筑,正统元年(1436)在今河北龙吴至蓟县约500里的长城沿线修建了22座墩台。土木之变,独石等“遇虏残毁”,蒙古兵临北京城下,大同于明初修筑的两道边墙因失守而不得不放弃。

天顺时,“口外”已不包括外长城以北地区。时左都御史叶盛巡抚宣府时说,“居庸以南,率以既出关为口外,而关外则又惟以长安岭北至独石八城为口外”。前一“口外”是居庸关之南的关内人观念,后一“口外”是生活在居庸关外民众对独石八城的表达。八城即独石、马营、云州、赤城、雕鹗、龙门、长安岭、李家庄八堡,皆属宣府北路,“虽称孤悬,而所以屏蔽镇城,声援京国者”。成化十九年(1483),“小王子大入边,宣大告急”,大同和宣府已处在“口外”首站。万历时沈德符说:“今呼为口外,盖尽在居庸关之北也”,此为“石晋所割山后云中一道”。学者考证“山后云中”,即今山西、河北二省内外长城之间的地区,为大同、宣府及居庸关以北地区。

综之,明代“口外”为居庸关以北,其地理范围早期包括山西、北平北部与蒙古接壤的广大地区。永乐以后逐渐缩小,天顺时演变为大同、宣府及北直隶部分地区,即今晋冀内外长城之间。


“口外”环境变化与“口外为民”刑名化


洪武时期为恢复农业生产,常将罪犯迁徙到凋敝地区从事垦殖。洪武末颁布《大明律》规定:“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为民。”这里的“外卫”“别郡”尚无明确指向,且限于南京的罪犯。永乐登基后,尚未改元,就下令:“自今凡杂犯死罪及流罪,令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即罪犯不分地域,均发北平种田。永乐帝曾长期驻守北平,了解其重要性,改元后便出台“罪囚北京为民种田例”:


北京、永平、遵化等处壤地肥沃,人民稀少。今后有犯者,令于彼耕……凡徒流罪,除乐工、灶、拘役、老幼、残疾收赎,其余有犯,俱免杖编成里甲,并妻子发北京、永平等府州县,为民种田,定立年限,纳粮当差……犯杖罪者,其牛具、种子皆给直,五年后如民田例科差;徒流迁徙者不给直,三年后如民田例科差。


王朝用“耕戍”、免征数年“科差”安置犯人,无疑会助推北京地区开发。永乐之后,“发北京为民”常被“口外为民”代替。有学者认为,“口外为民”出现在天顺初。其实,永乐五年(1407)二月初六日圣旨已有“重新出榜晓谕……发口外为民”。所谓“重新”,说明早在是年前已开始。永乐迁都后,下令各地审查逃户,对不愿回原籍者,“勒于口外,为民种田”。有学者估算,永乐朝向“口外”隆庆州发罪犯约1600户、保安州约770,目的是恢复旧州县。如汝宁知府李邦兴因谏言被“口外为民”;又平民李义原拟“谪戍南丹,后改编隆庆州民,遂籍隆庆”。时发“口外”者,“每户拨田五十亩,住种办纳粮差”,与“发北京”“发别郡”一样,属“谪屯”迁徙。

宣德时“发北京为民”与“口外为民”并存,宣德二年(1427)规定,吏典“受赃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复,截替多余,不赴部避役逃逸,及诈称疾病,俱依永乐年间例,发北京附近州县为民种田,北京人发口外为民”。即只有北京吏典违法才发“口外”。因“口外”垦殖初见成效,隆庆州在宣德四年(1429上疏:“凡迁民一户,例拨荒田五十亩,本州并永宁县荒田分发已尽。今后应发本州为民者,请改发永平府所属州县为便。”从之。

“口外为民”刑名应在正统时确立。当时明蒙关系逆转,蒙古瓦剌屡屡南下,威胁北京,王朝遂加大迁民行动。正统十年(1445)刑部奏,将越级诬告十人以上者,“军发边卫,民迁口外”,获准。明代经皇帝允准而行用即属事例,“口外为民”遂成事例。次年,大理寺古镛以文官“多不谙兵事”为由,奏请以“口外为民”代替文官充军,“文职官吏有罪戍边者,……如律输赎,编口外为民”,被朝廷拒绝。但“口外为民”事例在行用中又具有灵活性,如正统十三年(1448)四川按察司李匡奏请将该省发“口外为民”者改发省内松潘、叠溪卫所充军:


旧例擅动实封者,发辽东充军;诬告十人以上并原告发回中途在逃者,军余调发边卫充军,民人发遣口外为民。切缘四川远在万里,此等囚徒虽经起解,屡见逃亡,勘合行提,连年不绝……敕法司计议,将四川军民人等擅动实封、告讦词讼者,无分虚实,俱改发松潘卫充军;其诬告十人以上并原告发回中途在逃者,无分军民,俱改发叠溪千户所充军。


不过,朝廷仅接受李匡的部分建议,即军余发本省边地充军,“民人仍发口外为民”。土木之变后,面对“边民不得耕种,士马不得休息”的局面,急需重建“口外”防线。景泰即位,除重建军队外,还下令对逃民复业者,“治以重罪,并其邻里,俱发口外为民”。同时,对在“口外”复业的人,则予以奖励食米,“大口三斗,小口斗五升”。但军队重建仍不乐观,“见在者多有逃窜,惊散者不肯回还”。景泰四年(1453)规定,对赴京越诉军民“无问虚实,悉杖,遣口外充军”。景泰试图以“口外为民”“口外充军”来增加“口外”人口,但情形难以扭转,正统七年(1442)隆庆州有2020户,景泰七年(1456)则降为1540户。

明英宗复辟后,“口外”卫所军人缺额仍较大,遂继续推行军民皆“口外充军”。天顺元年(1457)将《大明律》中“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条改为“枷号一个月,满日送兵部,定发边卫充军”。“口外”卫所属边卫。次年,对尊亲守孝官员,根据不同情形发往“口外”,或为民或充军,其中规定:


今后有将远年亡故父母诈称新丧者,问发顺天府昌平、遵化、州等州县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不举,不离职役者,若原籍程途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三千里者限半年。违限不回守制者,俱发口外隆庆、永宁等州县为民。


从惩处程度看,为民比充军要轻。而“口外充军”又比一般充军重,时有“做军莫做口外军”之。为补“口外”军人缺额,天顺七年(1463)下令:“今后遇有该问充军囚犯,不分南北之人,先行拨发云川、龙门等处缺军卫所充军。云川卫属大同,龙门卫属宣府,皆在“口外”。随着缺额得到增补,次年,朝廷不再坚持军民皆发“口外充军”,规定在两京内外白昼抢夺,“再犯与犯满贯徒罪至杂犯死罪,从重惩治,军旗[舍]余人等俱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

永乐、宣德时迁民每户享官府拨荒50,到景泰已成具文,时人上疏说:“口外田地极广,……其守城、守关军士多无田地耕种。推原其故,盖因先前在京功臣等官之家,将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庄田;以次空闲田地,又被镇守总兵参将、并都指挥等官占为己业”。所谓“先前”说明此现象早已有之。成化初年为此颁布禁约,“势豪之人不得妄乞口外大同、宣府之地”,但效果并不理想。成化十二年(1476)定西侯蒋琬奏,大同、宣府等处膏腴田“悉为豪强占种”。

天顺之后,“口外为民”的官已脱离垦殖,多以“舌耕”为生。早在宣德七年(1432)朝廷设万全都司学,供卫所及“口外为民”子弟读书。学校教职多为谪宦,天顺五年(1430)宣府义学聘“前刑部员外郎李衍、平阳知府杨辕”为师。倪谦于天顺三年(1482)卷入顺天府乡试案,被判“谪戍开平”,次年拖家带口抵达宣府为民。他在宣府谪居四年,“士子及门授经者多所造就,至今科第不乏”。文教的掀起,引导着口外社会民心的向化内聚。

明代官宦被发“口外为民”多以“谪戍”指代,有学者以倪谦为例,认为明代谪戍制度已为具文。这是不了解“口外为民”刑名变化所致。倪谦在宣府常与谪官交游,如顺天府大兴县人朱骥,被贬前任锦衣卫千户,本应“谪戍威远”,后发宣府为民。倪谦以宣府古称上谷,将诗文名之《上谷稿》,从中可管窥口外官生活。他“有公事则出应驱策,否则杜门守静以经史自娱”,曾至距宣府数十里外鸡鸣山与友朋重阳登高,天顺六年(1462)更出游距宣府数百里外的大同,然足迹只能限于口外范围内。但其子倪岳可自由出行,天顺六年以万全都司学生“中顺天乡试”举人,八年中进士。可见,“口外为民”者生活相对自由。但与传统流刑无实质区别,都将罪人发遣至远离乡土的地方加以惩治。


“口外为民”例的提升与“口外”社会变迁


景泰、天顺时,“口外”为民、充军并举,造成人口增加,补充了国防力量。隆庆州人口在天顺年间比景泰时增加了3000余人,从中招募的民壮,平日“听其自在生理,遇警借出力”。天顺八年(1464)继续鼓励边民参军,“不分军民舍余人等,有肯愿与朝廷出力报效者,于所在官司告报,就收附近卫所寄管,着做士兵名色”。

成化时期,北方疆域局势缓和,刚即位的明宪宗仍推行罪犯先发“口外”卫所充军,但已考虑“候其数充足,将前例废去”。同时又区分军、民之别,成化十五年(1479),刑部等合议,对南北两京及通州等“白昼在街撒泼、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惩罚如下:


[今后]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初犯一次者,不必枷号,属军卫管辖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管辖者,俱发口外为民。原系边军、边民等项各决杖一百,发边,常川守哨。职官有犯照例议拟,奏请定夺。若虽系初犯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者,俱发原地方枷号一个月,满日仍照前例,分别军民、职官,发去充军、为民、守哨,奏请施行。


该条例再次明确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原边军、边民则发边守哨。守哨本是军人犯罪所受的处罚。之后,朝廷较少出台发民“口外充军”例,弘治三年(1490)仅重申上述条例“通行各处”。可见,成化以后“口外充军”主体是军人,民人仍“口外为民”。

“口外”环境恶劣,边民苦不堪言。除旱涝等天灾频繁外,边民还要忍受势豪侵占熟地,以及蒙古人不时“抢掠人畜”等人祸。官府徭役也颇繁重,如隆庆州“有车之家除在州应用外,又有协济隆庆卫之役……车户之苦,不可备述”。五方杂处的迁民又易产生社会问题,隆庆州“兵民参集,为为盗者日然”。诸多因素叠加,造成“口外”民人逃亡增多,隆庆州“因水旱逃回者众”,成化二十年(1484)保安州“自景泰年间以来迁民四百有奇,止有三户见在,其余俱各随到随逃”。

为防止“口外”民众逃跑,成化十三年(1477),隆庆州复设棒槌谷、红门口巡检司。此“先于宣德年间开设”,后废毁于土木之变中,“以此军人、军丁往往在逃者多”,故于二处复设巡检司,“照旧守把”,获准。朝廷也通过大赦给“口外为民”者希望,弘治即位诏说:“自天顺八年正月以后,官吏、监生、承差人等为事充军,例该止终本身,及问发口外为民者,所司查勘明白,放回原卫、原籍为民随住”。弘治元年(1488),河南巡按御史文贵奏请废除“口外为民”例,遭到刑部尚书何乔新反对,“此等囚犯,或发口外为民,或发原籍当差,法如是足矣”。弘治支持刑部。不过,“口外为民”例自此在执行中有了弹性,时广东巡按御史王哲请求将广东发“口外为民”中改发附近卫所充军,“南土罪人当发口外为民者,跋涉万里,且风土不宜,多致死。哲请改发近地为军”。兵部回复“请愿者听之,不欲强制”。罪犯可在“口外为民”与近地充军做出选择,淡化了前者的强制性。

“口外为民”主要针对民人,职官犯罪是否发“口外为民”则不确定。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因文武职官诬告十人以上者,“有钦依照原拟罪名发落还职者,有照前例发遣充军并口外为民者,往往事体不一,人难遵守”。但“若照军民一例发遣,则贵贱无别,又似过重”,最后规定现任或致仕者“俱革职冠带闲住,义官发口外为民”。对在“口外”犯罪的军官多就地调卫,弘治五年(1492)规定:“今后问发犯该杂犯死罪军职,系大同者送者〔去〕宣府极东卫所,系宣府者送去大同极西卫所。”由于两者距离“远者不过二三百里,近者止是六七十里,既与家乡密,又无关津盘结〔诘〕,以故易为逃走,及买求回家闲住,出入自由,全无忌惮”。半年后,又有官员要求将大同、宣府犯罪军职发往辽东等边卫,仍未通过。这显然是朝廷出于维护“口外”军事力量的考虑。

弘治时期,不仅维持“口外为民”例的稳定,而且还将其由权宜之法变为“常法”“大法”,此在弘治《问刑条例》、正德《大明会典》中均有体现。万历《大明会典》吸纳“口外为民”例条数远超正德会典。可见,“口外为民”例在明朝法律体系中地位的上升,弘治《问刑条例》规定:“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者……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口外”充军属兵部管辖,为民属户部,在押解“口外”前,“凡问该充军者……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弘治时将成化十五年例“口外”边民、边军犯罪皆“发边常川守哨”的规定,调整为“发边卫充军者,原系边卫发边;原系边,常川守哨。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边”。将军民区别对待,严惩“口外为民”逃跑者,一旦抓获,“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但有在逃及违限不赴配所者……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对逃至京城潜住者“改发口外卫分充军”。正德九年(1514)又将“口外为民逃回者”调整为“免其问罪,仍发口外为民”。正德十三年(1518),“诏湖广、江西、浙江并南直隶有犯罪当发口外为民者,改发附近卫所充军,止终本身,著为例。”这与北疆局势缓和有关。

嘉靖时期,因朝廷拒绝与蒙古通贡互市,北疆局势再次紧张。朝廷遂又将浙江等省犯人改发“口外”为民,如嘉靖初浙江山阴徐铎、嘉靖十六年(1540)南直隶太仓顾存仁,均被“发口外为民”。嘉靖二十九年(1550)六月,“庚戌之变”爆发,蒙古再次兵临北京。是年十二月,朝廷颁布《重修问刑条例》,除增加“口外为民”条外,还重申“口外为民”者要与“当房家小起发随住”、逃至京城潜住者则“改发口外卫分充军”。次年,锦衣卫经历沈炼因言获罪,被发口外为民,连同家小发保安州。谪宦在“口外”多从事文教,“口外为民”的谢庭桂在纂修嘉靖《隆庆志》中说:“逮入我朝,谪迁四方豪杰来居,敷教宣化,屡得其人。故士以学问相高,民以礼义相尚,男耕稼,妇勤女红,无浮末之习,风俗之美,视昔有加。”虽有夸大之嫌,但反映了“口外”社会教化见效的些许面貌。

随着“口外”迁民增加,内地白莲教也在大同一带活跃起来。其人员多为在京“邪术扇惑人民”的官吏军民道人,如嘉靖二十一年(1542),术士唐珠珊潜住京师,媚惑朝臣,被发充军,其子唐辅发“口外为民”。“口外”民人还北逃蒙古区域定居农耕形成板升社会。周元“以罪大同”,嘉靖三十年(1551)逃“入俺达营部”。万历十三年(1585)《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中“口外为民”例多达22条,涉及官吏、军民、僧道人等。蒙古的“大小板升,汉人可五万余人其间白莲教可一万人夷二千余人”。晚明李贽说:“朝廷之法:死有死律,军有军律,边远充军有边远充军律,口外为民有口外为民律”。可见,“口外为民”例已成为明代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结语


近年来,法律地理学逐渐引入我国法学界,并引起史学界的注意。但甚少有学者考虑地理环境与法律建构的互动关系,明代“口外为民”刑名的出台、完善与提升,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动态展现了地理环境与法律变化的密切关联。明代刑名中的“口外”主要指居庸关以北地区,其地理范围在洪武时较为广大,永乐时开始萎缩,宣德以后基本确立在内外长城之间。明朝自永乐开始在强制徙民充实北京的同时,也通过给予田地、牛具等优惠措施,有意鼓励民众向“口外”迁移。仁宣时期,朝廷不时派要员巡视“口外”,增设关隘等军事设施。然而蒙元残余势力不断南侵,“口外”范围在动荡中逐渐缩小。正统时期,王朝将罪犯强制发往“口外为民”,固定了这一刑名,使其成为闰刑。凡触犯“口外为民”例者,军发“口外”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充军者戍守,为民者“耕戍”兼具。成化以后,王朝不断完善“口外为民”例,弘治时又将之提升为“常法”“大法”,符合明代法律演变的常态。“口外为民”例尽管与徒流刑没有本质区别,但因其身份界定为民,因此,在“口外”之人仍享有流动与职业选择自由,子女也可参加科举考试。这对稳定“口外”社会秩序有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护卫了北京的安全。王朝因时因事对“口外为民”例的调整,使刑名得以落实,犯人得到惩治,土地得到垦殖,文教得到发展,社会风气得到改善。因此,“口外为民”例直到明末仍在行用。



(本文原刊《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年第4辑第8895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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