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域社会”概念的提出
随着区域社会史研究从边缘走向中心,“水利社会”的学术话语和研究旨趣近来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又以王铭铭、行龙等学者“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和鲁西奇“以水利为中心形成的社会”的探讨形成研究热点。在“水利社会”研究范式和框架下,根据地域和类型的不同,部分学者又提出了“库域型”社会、“泉域社会”的研究思路,丰富扩展了中国“水利社会”的研究内涵与外延。在众多学者中,鲁西奇最早将“水利社会”概念引入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研究,但其对包括江汉平原在内的更大范围且同质性极强的两湖平原缺乏整体研究视角,对明清之际两湖平原以“围垸造田”为核心的产业形态变迁及其深层动力机制尚未作深入探讨。
长期以来,两湖平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区域,江河水系纵横交错,湖泊堰塘星罗棋布,以“湖”为主体的丰沛水资源是其最鲜明的自然表征,人们的一切生产组织、交往消费和神灵信仰活动皆仰赖于此。从历史的长时段来考察,水资源的丰富为两湖开发提供了重要基础,但也时常成为威胁人们生命财产的洪水猛兽,且往往开发活动愈剧烈,洪涝灾害也愈频繁。围绕湖泊,两湖平原百姓在堤垸兴修、维护及权益分配等事务中衍生出来的错综复杂社会关系,成为地方社会的一大特色。有鉴于此,在“水利社会”研究的大框架下,本文提出“湖域社会”概念来统筹两湖平原开发研究,并认为“湖域社会”是对两湖平原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的综合概括,同“库域型”社会和“泉域社会”一样,是中国“水利社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就明代而言,两湖平原经历了“湖域社会”的重要历史转型:从明初农业欠发达地区,到明后期成为全国主要的商品粮输出地,并因“湖广熟,天下足”谚语而闻名全国。这一转型在产业形态变迁层面的突出特征是“农”进“渔”退,即垸田农业的开发和渔业经济的衰退。
在现有研究中,梅莉等从两湖平原开发史角度对明清时期垸田开发作了细致分析,尹玲玲、张建民等则对明代两湖平原渔业从兴起、繁荣到衰退的过程进行了深入探讨,徐斌则就明清之际两湖水域所有制及产权形式进行了初步研究。诚然,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明后期“渔”“农”产业经济地位的变化,并对垸田开发的兴盛和渔业经济的衰退进行了初步探究,但多数学者仍将“渔”“农”分割开来,忽视了二者之间相互影响、此消彼长的态势,对造成两湖平原产业形态变迁的深层机制未有深入讨论。本文尝试从明代两湖平原“渔”“农”产业形态变迁入手,通过梳理“农”进“渔”退的历史脉络,探讨明代中叶以后垸田开发的进程和预估规模。在此基础上,深入阐释从“水域权”到“地权”嬗变过程中产权明晰的激励机制和诱导作用,力图多层次地展现明代两湖平原“湖域社会”的动态转型过程。
二、产业形态:“农”进“渔”退——以鱼课和湖泊变化为例
作为“湖域社会”的典型特征,明初两湖平原渔业经济十分繁荣,百姓多以捕鱼为业。这一时期渔业经济的重要地位从相关州府“渔”“农”“商”及其他行业之课税比较中可见一斑。以江汉平原腹地沔阳州为例,嘉靖《沔阳志》载永乐七年(1409)除岁征鱼课钞旧额157956贯850文外,另额外开办鱼课钞44163贯230文,此处不计其他所征实物如鱼油、鱼鳔和翎毛等折银,则该年份开征鱼课钞202120贯80文。据该州志记载当年沔阳州夏秋税粮,是在洪武年间大麦折米59石,小麦100石,米620石,粮米正耗17119石,黄豆729石的基数上,于永乐元年(1403)州粮米增6石,直至永乐十年(1412)才又州粮米增74石,中间十年无有其他增加。据此可知永乐七年之时,沔阳州所征税粮为米17804石,小麦100石,黄豆729石。彭信威先生认为永乐年间全国平均米价为0.285两/石,参照顾炎武《日知录》记载“永乐十一年(1403),令金每两准米三十石,则当银七两五钱矣”,此时米一石折银约0.25两,该米价应该比较接近永乐七年全国平均水平,依次计算永乐七年沔阳州所征税米折银约为白银4451两(暂不考虑小麦和黄豆)。
明初,渔课主要是课钞和实物,大明宝钞自洪武年间发行后就开始贬值,永乐年间贬值更为严重,据《大明会典》记载,永乐五年(1407),“米每石三十贯”,经银、钞、米比价换算,则永乐七年沔阳州鱼课钞折银约为1684.33两,“渔”“农”税额之比约为1∶2.64,考虑小麦和黄豆的折银数额,实际比值应该略小。永乐年间沔阳州商税及其他杂课缺乏史料记载,这里以嘉靖年间数额作为参考。据州志记载,嘉靖初年沔阳州岁榷商钞22364贯830文,酒醋油榨房地赁钞等杂课226贯,另据《明实录》所载“嘉靖十六年(1537),例每钞一千贯钱二千文折银四两征角”,照此估算商课和酒醋等杂课分别折银89.46两、0.9两,此为嘉靖初年的情况,考虑到永乐初年的沔阳州尚处于待开发阶段,商、酒醋等课税额应该比嘉靖年间更低,当无法与同时期的“农”“渔”税额相提并论。可见永乐年间渔课是沔阳州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仅次于农业,并高于同时期的商业,体现出渔业在沔阳州全部经济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自明代中叶(以嘉靖朝为界)开始,两湖平原渔业经济逐渐衰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湖泊面积萎缩和数量减少。湖泊是两湖平原渔业生产的主要载体,其变化直接影响渔业经济的发展根基。如江陵县东湖“广袤数十里,一郡胜概,前代为游赏之所,今为畎亩焉”,隆庆年间岳州府“昔者安津,鱼鳖渊薮;今来故土,田园其饶”,据此可知两湖平原湖泊的萎缩和消失情况。笔者根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和清初康熙《湖广通志》的相关记载,对嘉靖和康熙年间两湖平原相关州府的湖泊进行了统计。仅以荆州府、武昌府为例:明嘉靖年间,荆州府共有湖泊36处;清康熙初年,总量缩减为33处。其中石首县消减7处,新增2处;监利县消减2处,新增3处;松滋县新增1处;枝江县无变化。另外,武昌府在明嘉靖年间共有湖泊78处,至清康熙初年缩减为64处。其中江夏县消减1处,武昌县消减3处,嘉鱼县消减8处,蒲圻县消减2处,且均无新增湖泊数。根据该结果可知,在明嘉靖至清康熙的一百余年间,荆州府和武昌府所辖各县的湖泊保有数量呈现出显著的消减态势。
二是明中叶以后渔课的锐减,这一情况从相关州府的渔、农税课的变化即可得出。如洞庭湖地区,嘉靖十一年(1532)常德府夏税麦2120石,秋粮米69639石,嘉靖年间米价较明初已有明显上浮,彭信威认为当时全国平均米价为0.584两/石,而据《明实录》载嘉靖年间“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至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此处取其最低值,每石米折银7钱,则仅秋粮米就折银约48747.3两。嘉靖年间常德府岁办鱼课钞51288贯490文,而此时宝钞贬值更甚,据前文所引《明实录》载“嘉靖十六年,例每钞一千贯钱二千文折银四两征角”折算,常德府鱼课折银仅约205两,与秋粮米折银相比差距甚大。岳州府洪武年间夏税大小麦2200石,秋税粮米226786石,隆庆年间比明初麦减221石,秋粮米减38512石,计算可知夏税麦1979石,秋粮米为188273石。隆庆与嘉靖间隔仅数年,米价应该变化不大,则秋粮米折银为169445余两。隆庆年间岳州府鱼课钞90124贯85文,按嘉靖年间钞银比价折银约360余两,可见岳州府隆庆年间“渔”“农”税课差距之大。明代后期特别是万历年间,两湖平原各府州鱼课数额急剧下滑,对此尹玲玲做了详细的核算,如承天府(即沔阳州)万历年间鱼课钞折银696.4两,而夏秋两税折银达31985.4两;常德府万历年间鱼课(此处包括翎毛改折熟铁、鲊肉香料、存留课钞等项)共计286两。该数据基本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通过明代后期洞庭湖地区常德与岳州二府“渔”“农”税课之比较,渔业经济的衰退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
三、垸田农业:垸田开发经过和预估规模
在“农”进“渔”退的产业形态变迁背景下,垸田农业成为明代两湖平原开发的重心。明代江汉平原垸田开发从洪武初年开始兴起,成化至正德年间(1465—1521)达到第一次高潮。明人童承叙记载成化年间沔阳州“夫垸益多,水益迫;客堤益高,主堤益卑。故水至,不得宽缓”。《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对嘉靖年间两湖平原各府县垸田记载较为详备,以荆州府下辖诸县为例:石首县12处,以堤、院为主,如黄金堤、新兴堤、长堤、郑家院、梅赵院等;监利县33处,以堤、院为主,如尾子湾堤、龙渊堤、史家堰堤、林长院、刘家院、高家院、仓库院等;潜江县10处,以堤为主,如马儿口堤、高氏堤、江汊院堤、车老院堤等;江陵县1处,名为寸金堤;松滋县3处,以堤、垱为主,如大堤和雅雀垱;荆门县3处,亦以堤、垱为主,如千工垱和王家堤。由此可见,监利、石首和潜江三县堤垸数量最多,史料记载这些堤垸“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荒芜湖渚,先世所弗田者,皆尽垦”,可见这些垸田规模之大和面积之广。
洞庭湖地区垸田开发比江汉平原地区相对较晚,迟至嘉靖、万历年间才普遍兴起。史载“正统中,敕筑堤四十有七区。其后,土人增筑,盖百余区”,可见正统年间以后大批移民入住,直到嘉靖年间“客户江右为多,膏腆之田,湖泽之利,皆为彼所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对洞庭湖地区主要府县垸田开发情况亦有详细记载,以华容县和龙阳县为例:华容县55处,以堤、院堤和垱为主,如杨柳堤、蔡田堤、李家院堤、桃树院堤、马儿院堤、左陂院堤、龟湖垱等;龙阳县16处,以堤、障为主,如肃公大堤、小汛洲堤、南港障等。史载华容县“(垸田)巨者延亘十余里,小或数百亩。华容如此,余可概知”,龙阳县南港障“在县北四十里,周环五千七百五十余丈”,可见嘉靖年间华容、龙阳两县堤垸修筑之甚。
嘉靖后期至明末,两湖平原垸田农业开发加速,并向江河湖泊纵深区域拓展,垸田数量、规模均不断扩张。如沔阳州万历年间垸田“百有余区”,而监利县更甚,“田之名垸者,星罗棋列”。隆庆年间岳州府“院或百余区。最巨,考安津、蔡田、官院延袤咸十余里;小者田仅百亩而已,又见院民往往于院外水滨垦田植黍粟早稻”,可见当时垸田规模之大。明末两湖平原垸田开发面积究竟如何?万历十一年(1583)清丈行动结束后,湖广巡抚陈省报告丈量前原额田地共384378.13顷,新增土田551903.54顷。可见,清查出的田亩数如此成倍增加不可能仅仅是豪民富户通过“诡寄”“飞洒”等手段隐匿的田土。对此,鲁西奇也认为:在明中叶以前,江汉平原的渔户和移民多数未纳入地方版籍,新垦垸田亦未征缴田赋,直至万历年间地方有司才通过清田、编入里甲等手段控制了新增垸田。如此看来,万历清丈新增的田亩数额大部分可视作明中叶以来的垸田开发面积。伴随着垸田开发而来的粮食产量剧增,使两湖平原在明代后期成为全国主要的商品粮输出地,以至于明末吴敬盛在《地图综要》中记述:“楚固泽国,耕稼甚饶,一岁再获,柴桑吴楚多仰给焉。谚曰:‘湖广熟,天下足’。”
四、从“水域权”到“地权”:产权形态嬗变——以江右移民为中心
垸田开发背景下的“湖域社会”转型,从产权形态来说,其实质是“水域权”到“地权”的嬗变。徐斌将明清时期两湖平原水域所有制按占有形式分为书院学校所有、官方祭祀所有、藩王贵族所有、一般民众私有、宗族所有和地方公有等形式,可见除了藩王贵族和一般民众私有外,其他几类所有制形式均倾向于公有性质。从“水域”的流动和涨跌特性来说,除非有明显的堤坝、堰埂将水面分隔开来,江河湖池的产权边界经常是模糊的,且多表现为“共有”或“公有”性质。围垸造田后,原有的水域变为田地,前文所述的堤、垸、垱、障成为土地分割的天然界线,在此基础上产权细分所产生的田埂等有形边界更是明晰了私人的土地产权。
两湖平原经过元末明初的兵燹之祸,明太祖下诏“抽迁江右士庶,以实兹土”,“土旷赋悬,听客户插草立界”。江右移民定居两湖平原后,所事之业从其族谱档案记载中可知详情。仙桃《续修刘氏宗谱》亦云:“我祖自西江来泛此湖,爱其水清鱼美,领其地于官,标竿以为界。”民国时期蒲圻、嘉鱼两县渔船纠纷案之判词也记述:“(蒲圻鲍氏)始祖于明代初年由江右迁居蒲圻,标有长河,随水捕鱼为业,自洪下起至陆溪口共计水程一百九十里四正八帮,分派潭滩完纳水稞,原无漕米附捐并无买卖推收取鱼敷饷技有不一,不许无粮白业戕夺,内则不许同业越规干例,由明而清相安无异。”从产权学意义来说,上述族谱文献对解构两湖平原“湖域社会”的转型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其中,刘氏先祖“领其地于官”“标杆以为界”,而鲍氏先祖则是沿长河捕鱼为业,并与洪下起至陆溪口的四正八帮分派完课,可见“地权”边界清晰而“水域权”边界模糊,可以推断在水域广阔的江河湖泊,其产权形式多类似于此,即表现为共有形式。从“科斯定理”来看,共有产权意味着一定范围内所有成员都能均等地分享这些权利,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在共有产权范围内,成员众多、利益多元,巨大的外部性决定了此种产权形式的低效率。而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为了避免经营混乱和提高经济效率,建立清晰的土地产权边界是极其必要的。
嘉靖年间,人们已经注意到“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的事实,进入两湖平原的江右移民也多以垸田开发为主。嘉靖《沔阳州志》记载成化初年后“湖多易淤,土旷易垦,食物旋给,他方之民聚焉,而江右为甚”,且“湖田未尝税亩,或田连数十里而租不数斛”。洞庭湖地区“客户江右为多,膏腆之田,湖泽之利,皆为彼所据”,监利县亦“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不出租粮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大规模开发垸田成为必然选择。明中叶后,两湖平原土著也加入垸田开发的行列,隆庆年间岳州府“水小泛则阻其港汊,积久而淤渐成陆畦;水大至始莫援,谓之湖田”。明中后期,官府通过“清田”等措施掌控新增垸田,实际是以官方名义确认了垸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正如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所强调的,为使资源得到高效率配置而提供产权激励是十分必要的,个人收益的激励作用促使产权私有化进一步清晰和明确,这也正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高效、合理流动的体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就“湖域社会”转型而言,明代两湖平原全国粮仓的经济地位,是在明中叶开始大规模的垸田开发和渔业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形成的。明前期,两湖平原渔业经济一度极其繁荣,其经济地位仅次于农业;明中叶前后,垸田农业开始大规模兴起,渔业生产空间遭到挤压;万历年间至明末,垸田开发朝纵深区进一步拓展,渔业经济愈加衰退。由此,“农”进“渔”退成为明代两湖平原产业形态变迁最为突出的特征。明初,部分江右移民还主要以田渔为业,嘉靖年间以后,移民和土著大多都投入垸田开发中。究其原因,主要是产权从共有性质(无边界或边界模糊)过渡为私有性质(边界清晰),产权明晰带来的丰厚收益激励了湖区百姓扩大垸田规模,进而推动了明代两湖平原“湖域社会”历史转型的成功实践。
在明代全国经济产业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之下,两湖平原垸田的开发改变了该地区长期以来经济欠发达的局面,并从江南地区接过全国粮食主产区的“接力棒”,促进了江南地区以植棉和棉纺业为主的产业革命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分工细化在明代得以成功实现。但与此同时,两湖平原大规模的围垸造田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也使湖区百姓备尝苦果,具体表现为江河湖泊调蓄能力下降,夏秋雨季洪水泛滥导致堤毁人亡的情况在明代后期频繁发生,垸田开发与洪涝灾害的矛盾问题一直贯穿着两湖平原开发的始终。
(本文原刊《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119-124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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