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秦并一海内,为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废除西周以来的分封建国,在全境推行郡县制,初置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郡下置县、道等单位,县、道置令、长、丞、尉。郡、县行政,由守及令、长主之,而守、令、长及其佐官皆由中央直接任免,从而有效加强了中央集权。汉承秦制,地方行政基本上仍实行郡县二级制。
县以下的基层管理单位,秦以来即有乡、亭、里。其中里为建立在民之什伍基础上的联户组织,管理人员如里魁、父老等的选任虽需经过一定程序,但迄今未见对其秩级、俸禄的记载,是否可归入国家属吏序列,尚待讨论。而乡、亭的管理人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文称《汉书·百官表》)、《续汉书·百官志》(下文称《续汉志》)记载,乡置有秩、啬夫、游徼、三老、乡佐等,其中有秩由郡辟署,而啬夫、游徼、乡佐等皆为县所置吏。亭有亭长,《续汉志》本注“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点明亭长属于“郡都尉—县尉”这一治安管理序列,而萧吉《五行大义·论诸官》引翼奉曰“游徼、亭长,外部吏,皆属功曹”,以亭长隶属县廷之功曹。无论如何,亭长亦具有县属吏的身份。严耕望在翼奉语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主管乡亭之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直郡县属吏之出部者耳”,揭示在乡亭执役者实际是由郡县按部(区域)派遣到基层办理事务的属吏。乡、亭作为基层单位,皆有一定的辖区,具有属地性。《汉书·百官表》记“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续汉志》“亭长”条刘昭注引《汉官仪》“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当理解为,交通线上每隔十里(汉里)为一亭之辖域,而在此基础上积亭之地为乡域,积乡之地为县域,理想的县方圆百里。则由县派吏驻于乡、亭之辖区内,就形成了县下一种类型的分部:乡部与亭部。
实际上,秦汉国家县级以下各项行政事务的办理,时常采用分部的方式,而分部的具体形式,除依据县下原本存在的地域单元外,还有立足县域,将其辖界按方位分为若干单元的情况。县下的监察部即为此种形式,《续汉志》“县令长”条本注:“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所谓“监乡五部”,提示了县对乡的监察之职,系派出廷掾分五部办理;而“乡五部”,由于汉晋时期存在着以方位名乡的作法,唐长孺以为应指东、西、南、北、中五乡,即一个理想的县下应五乡俱全,一乡当一部。这种解释本无可厚非,但以乡部当监察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监察部设置的初衷。杨宽、周振鹤皆曾指出,汉代国家改革监察制度,在“中央—郡/国—县/道/邑/侯国—乡(部)”的行政体系背后,建立起刺史部、督邮部、廷掾部、亭部的监察体系,这两种体系是交叉平行关系,不相重叠,可图示如下:
县“监乡五部”实际是对郡“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方式的复制,在郡县之间置督邮部,正是为了绕开郡辖县这一行政体系,视郡为地理单元,在郡辖境内以地域为标准划分若干区块,在各区内展开督察。《汉书·尹翁归传》记“河东二十八县,分为两部,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河东郡的分部即立足于郡辖境,以汾水为界分南、北两部,而所辖28县并非划定部界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则在县之廷掾部亦不可简单等同于乡,而系将县境依自然方位作物理划分而成,但由于乡既具有联户掌民的行政性,又落实为一定的县内地域,每个廷掾部的辖区内恰对应若干地界完整的乡,故在部内执役者,仍直接面对乡的监察工作,往往是一部对应若干乡,这或许才是“监乡五部”的完整制度情境。
前辈学者在观察汉代县、乡、亭、里制度及其组织形态时,曾指出当时基层机构的辖区多以“部”相称。如黄留珠认为汉碑中的“某部道桥掾”反映的是官府在一些山高沟深、交通不便地区,分部主管筑路架桥的情况,与都尉及督邮分部行县,出于同一道理。周振鹤用“部”的概念解释了颇有争议的“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含义,将分部的目的限定于划分监察的区域范围。余行迈则更为全面地指出,乡、亭、地方监察区和警察区,皆以部为称,并在逐一分析部刺史—督邮—廷掾,部都尉—县部尉—县下之乡亭部吏分部别治情况的基础上,定义秦汉分部的治理方式为,在某一法定行政区内划分为若干小区,各设分支机构,派属吏主管,分“部”治理各小区内某些政事,而“部”不构成另一层次的行政区。
上述工作,主要建立在传世职官文献基础上,尽可能对地方分部,尤其是县下分部的目的、形式,部吏的设置进行了归纳。但由于此类文献所示多为举国统一的理想制度设计,可兹利用的地域性个案资料有限,许多核心问题,诸如县域辖乡的情况、乡与部的关系等,皆因具体情境缺失而无法深入。彼时对县下分部的认识,还只能停留在“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监乡五部”的制度史层面。
20世纪后半期至21世纪初固定片区简牍文献的密集发现,为我们解剖麻雀式观察某一时段、全国某一区域县辖乡及县下治理方式提供了样本,如里耶秦简所示秦洞庭郡迁陵县乡、尹湾汉简所示西汉东海郡属县乡等。较为引人注目的是长沙郡临湘县的情况。1996年至今,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广场先后发现多批古井简牍,整理者以走马楼、九如斋、东牌楼、五一广场、尚德街命名的简牍,时代早至东汉和帝时期,晚至孙权称帝以后,性质皆为长沙郡临湘县(侯国)的官府档案。其中有大量临湘下辖乡、里、亭的记录,有在县下执役、以部为称的廷掾(劝农+某某掾)办理事务及收发文书的记载,恰可从一个连贯的时段,厘清临湘这一江南大县辖乡与乡制的变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诸乡在基层事务中被分“部”的场合与方式,揭示县下分部这一制度设计在长沙地方的运转实态。
在精细化定位资料基础上,再跳出所限定地域,还应认识到,分部是帝制中国早期对县以下基层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治理方式。现代化思潮下,社会科学各领域学者多致力于眼光向下地研究问题,而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问题成为其讨论偏好之一。围绕“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情形”(费孝通语),诞生了“双轨制”“皇权不下县”等理论范式,但多基于宋以降,尤其是晚清近世的情况。欲回应“皇权不下县”是否适用于帝制早期,恐怕要立足于秦汉时代县以下的基层治理:首先,需理解汉代国家在县以下分部而治的行政习惯,探索分部的目的、形式;其次,汉人以“乡亭部吏”统称在县下部内的执役者群体,而其职名前有冠以乡、冠以县、冠以部、冠以亭等各种情况,需厘清这些部吏的性质、级别,思考其署任与工作方式、与国家行政力的关联等问题。本文将致力于利用长沙出土简牍等地方档案,以东汉至三国长沙郡临湘县(侯国)的辖乡与分部为案例,解决上述有关基层治理的微观并宏观诸问题。
二、东汉临湘县、孙吴临湘侯国辖乡补考
长沙出土各批次汉、吴简牍反映的主要是长沙郡临湘地方社会的情况。临湘为长沙郡郡治所在,东汉大多时候为县,且为江南为数不多的大县。《续汉书·郡国志》“豫章郡南昌”注引《豫章记》:“江、淮唯此县及吴、临湘三县是令。”孙吴黄武二年(223),“迁(步骘)右将军左护军,改封临湘侯”,以临湘为侯国。侯国与县的行政管理方式类似,皆辖若干乡。由于走马楼三国吴简每卷末有整理者制作的《乡名索引》,孙吴临湘侯国辖乡的数量与名称更易获知。先考证后一时期情况。
吴简主要是孙吴临湘侯国所属乡里民众交纳租税与登录人名年纪产生的各类簿书,涉及大量乡名记录。资料发布初期,侯旭东、高村武幸仅依据前两卷(《嘉禾吏民田家莂》与《竹简》〔壹〕)就统计到超过25个乡名,对照西汉中后期东海郡辖下诸县领乡的情况,以及东汉全国县辖乡的平均数字,认为这些乡名或释文有误,或应属临近之县,未必均属临湘侯国。采集简全部发表后,杨振红利用地名索引归纳出35个乡,并采用统计学手段,对诸乡在各卷的出现频次进行合计,指出都乡、东乡、西乡、南乡、中乡、广成乡、乐乡、模乡、平乡、桑乡、小武陵乡这11乡属频繁出现的乡(南乡出现125次为最少);剩余24乡较罕见(均不超过6次),绝大多数系因误写或误释而臆造,并非真实存在;另有“北乡”,存在清晰简例(叁·3683),并符合方位名乡原则,未能排除;总结以为孙吴临湘侯国辖12乡。这一结论为吴简研究者普遍接受。
在杨氏观点发表后,发掘简及竹木牍资料陆续整理问世,又新出现大量乡名,笔者曾在杨文基础上,利用所有已刊吴简资料,对其中乡名及其出现频次再作统计,数据如下:
发现平乡、广成乡、桑乡、都乡、东乡、小武陵乡、中乡、西乡、模乡、乐乡、南乡这11乡仍旧频繁出现,而新茨乡、北乡等乡名仅零星闪现;进一步对包含上述乡名的简牍图、文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小概率乡名或为常见乡名之误释(如平乡、东乡误释为北乡),或为他郡他县所属(如新茨乡、昌乡),无一例为以往未见的临湘新乡名;从而得出三国时期临湘本地辖11乡的结论。
东汉临湘县辖乡的情况,已发表的反映东汉晚期情况的东牌楼、尚德街简中仅有零星记载,相比三国时期辖乡的情况,学界较少论及;五一广场简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东汉早中期临湘属乡的设置,今据已发表资料作一考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一书《地名索引》共列12乡,其中“惠乡”释文有疑问,“南阳乡”属零陵湘乡县,“奇乡”属连道县,剔除;再补充《发掘简报》中的沮乡、长赖乡,五一广场简《壹》至《肆》卷中的平乡(贰·477)、沩乡(壹·220)、柤乡(壹·156)、莫乡(肆·1275+1428)、剧乡(壹·294),则与临湘相关的乡名约16个,分别是都乡、南乡、中乡、桑乡、小武陵乡、广成乡、平乡、南山乡、漻阳乡、长赖乡、临沩乡、沩乡、沮乡、柤乡、莫乡、剧乡。对比上文考证出的孙吴时期本地乡名,前7个乡自东汉至三国稳定地存在于本地,后9个乡名为东汉所见,是否确属临湘,稍作考辨。
南山乡,又见于时代稍晚的东牌楼简,应属临湘。五一广场简记载,临湘都乡下有漻阳里(选释·1),而临湘县下有长赖亭杆上丘(选释·159),据此推测,漻阳乡、长赖乡亦应属临湘。临沩乡,见于永初四年(110)临沩乡啬夫等上言的木两行(选释·28),类似文书多见以临湘县属吏为上言者,整理者也以临沩为临湘县属,因临沩水而得名,位今长沙市西北。沩乡见于延平元年(106)县廷为逐捕沩乡干胡仓、黄阳二人的合议文书(壹·156),可知应为临湘县属(其与临沩乡之关系未知)。沮乡出现在元兴元年(105)沮乡别治掾率力田五人丈量民田文书(J1:264—294)中,据文书末“檄即日起贼廷”的发件记录,沮乡属县(廷)的可能性较大。上述延平元年县廷合议文书中还有“柤乡陵亭长”的记载,此乡名“柤”疑为“沮”之别写。五一广场简中保存有不少诸乡男子自言本事签牌,所涉乡一般为临湘县属,其中“莫乡男子诵赎自言本事”(肆·1275+1428)似提示临湘还有莫乡;三国孙吴临湘辖下有模乡,乡名近似,或为同一乡。“剧乡”出现在南乡有秩上言廷(县廷)的叩头死罪白文书(壹·294)中,与南乡、离乡并列,“剧”是乡名或指代事务繁剧,尚难遽断,暂存疑。
综上,就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东汉早中期临湘县应至少辖都乡、南乡、中乡、桑乡、小武陵乡、广成乡、平乡、南山乡、漻阳乡、长赖乡、临沩乡、沩乡、沮(柤)乡、莫乡14乡;或者还有剧乡,则计15乡。反映了临湘为江南大县的事实。现将东汉至三国临湘地方辖乡的情况列表如下。
三、东汉临湘县的乡部、廷掾部及其属吏
(一)乡部及其属吏
上部分考证了东汉早中期临湘县辖乡的数量及名称,乡是县以下最重要的地域管理单元,但关于其性质及属吏的情况,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以乡为县下独立的一级政府机构,而在乡执役者为乡吏的传统观点;而更多学者则发现在乡执役之有秩、啬夫、游徼、乡佐等吏由郡县派出的事实,从而得出乡为县的派出机构(分支),乡吏为郡县吏的结论。郭洪伯借助现代行政学理论分析了在乡执役者的身份,认为两汉时期乡内存在着“啬夫—佐—史—稟人”的科层制乡官系统;乡以啬夫为主管,负责户口管理、赋税征收等各项事务,作为县道最主要的“稗官”,亦称“乡部”。比较诸种观点,以乡为县之分支者,不承认乡为独立运转的一级行政实体,不承认有总揽一乡事务的首官;而乡为稗官说,在承认乡为县下分部的前提下,强调乡部事务办理的独立性,以及乡部吏以啬夫为首形成的主辅关系。长沙所出东汉简,尤其是五一广场简中包含大量对临湘地方乡部吏的记载,今据之,对乡部的性质及其属吏稍加分析。
长沙简所见,东汉临湘所辖十余乡中,都乡、南乡、南山乡、广成乡、桑乡置有秩,应为辖境较大或事务繁剧之乡,而中乡、长赖乡、临沩乡、沩乡、沮乡等置啬夫。有秩、啬夫掌有本乡小官印,常在佐的协助下处理本乡内户口、赋役、司法等亲民事务,并承受上级(通常是县廷)公文,发出回报文书,如五一广场简中经复原的“永初二年(108)诏书”:
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十九日癸未桑乡守有秩牧,佐躬,助佐鲔、种敢言之:
廷下
诏书曰,甲戌诏书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立秋如故,去年雨水过多,谷伤民
(正面)
桑乡小官印
七月日邮人以来史白开(背面)(贰·414)
饥,当〔以期尽〕案验沓(逮)召,轻微耗扰,妨夺民时,其复假期,须
收秋,毋为烦苛,〔诏〕书
谨到,〔尽力奉行,如诏书〕。牧、躬、鲔、种、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贰·402+417)
桑乡言
诏书谨到书(壹·398)
上三简构成一封完整文书,桑乡守有秩在收到县廷所下诏书后,在佐躬,助佐鮪、种的协助下,制作回复文书,承诺尽力奉行诏书,并将回复交付邮人寄出。而另有沩乡啬夫吴向县廷言事的发文记录“永初五年八月十六日壬辰起乡”(壹·148),提示有秩、啬夫通常在乡工作。
有秩、啬夫之下,有正、干之置,南山乡下即有乡正一职(选释·63),而沩乡下有干两员(壹·156)。简文有“南山乡正,随佐区盰在乡”(选释·63)的表述,提示正、干亦在乡工作,为有秩、啬夫之辅。乡正应负责向编户民征纳赋税,简文中有某乡正责民更口算钱的记载(肆·1506)。正、干之下有佐。乡佐虽在本质上仍是与亭长、游徼一样的县外部吏,如五一广场简所见,小武陵乡助佐可直接向县言事(“诣如署”,见贰·485),但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乡主官有秩或啬夫的佐官,出现在主官上言文书的附属位置,如永初七年(113)南乡有秩与佐、助佐协同言事(壹·36),永元十四年(102)长赖乡啬夫与助佐二人协同言事(贰·537+786)。一乡通常情况下可置佐一员、助佐两员,仅从现有简文记载看,佐职未必每乡皆置。乡佐既为乡啬夫之辅,亦在乡工作,简文记“南山乡正,随佐区盰在乡”,应即《续汉志》所谓乡佐“属乡”。临湘桑乡下,还有小史一职,见木两行文书记载“阳、陶前各给桑乡小史”(选释·8)。“给”小史,似显示小史为佐史中级别低者,非员吏,常以给事者充之。除此之外,为协助县廷度田及处理与田地相关的租税事务,临湘属乡还有丈田史、趣租史之设(贰·429+430),在乡工作,应与乡小史性质相似。现将长沙简所见东汉时代临湘各乡部属吏情况列表如下。
由上述分析及表3可见,东汉的临湘地方,乡部仍较为稳定地持续着“啬夫—正/干—佐/助佐—史/小史”的科层制乡官系统;虽然除“史”之外,其中的大多数吏职,由郡、县选署,为县廷外派之吏,但其以乡界为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治亦为一乡之事,相对独立于县廷;并在处理乡级事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啬夫为主,以佐、史为辅的工作模式。
(二)关于游徼的性质与部署
《汉书·百官表》《续汉志》中记为乡部属吏,上部分却未论及的是游徼。关于游徼的研究有丰厚的学术积累,核心问题在于其部署方式。两汉《表》《志》将其归入乡部吏,《宋书·百官志》记东晋南朝的乡,置“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则游徼与乡的关系密切。但严耕望注意到汉碑中游徼一职多以部称,有乡游徼实即县职之分部于诸乡者的论断。
20世纪以来陆续发现的西汉中期以后简牍,如尹湾汉简、金关汉简、悬泉汉简中,不乏对游徼的记载,职前有冠以县名、冠以部名者,却未见冠以乡名的情况。卜宪群对尹湾汉简载东海郡所属县邑侯国吏员名目进行统计后发现,各县游徼数目的配置与县下所辖乡数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如海西县14乡置4名游徼,而平曲侯国1乡却置2名游徼;各县级单位最多置游徼6人,最少1人,推测游徼应为县根据各自的治安状况而设,长期巡行乡里,人数并不确定。近来借助新资料,学界对游徼非乡吏问题辨之甚明,但关于游徼在县下的部署方法,因缺乏相关记载,或笼统表述为“巡行诸乡或各部”,在“由几个乡组成的部级警区工作”。
已公布的五一广场简中多见某部(劝农)贼捕掾与游徼、某亭长的固定组合,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如左部劝农贼捕掾毛浩向上(应为县廷)汇报调查财产争讼情况的文书:
延平元年二月己酉朔廿七日己亥,左部劝农贼捕掾浩、游徼兴、廖匀亭长栩叩头死罪敢言之。
廷书:男子樊柱自言,与姊丑争财物。丑母物故,父孟御所有婢财产柱。
(正面)
左部劝农贼捕掾毛浩名印。
二月邮人以来。史白开。(背面)(选释·107)
左部劝农贼捕掾浩与游徼兴、廖匀亭长栩在这起财产争讼调查中协同工作,廖匀亭或为当事人樊柱居地所属之亭,而恰处左部贼捕掾与游徼辖区,游徼前未署部名,应与劝农贼捕掾同属一部而省略。收集类似简例,还可发现与东部贼捕掾黄迁同部的游徼(毛)尚(选释·19),与北部贼捕掾烝向同部的游徼汎(壹·128),以及单独理事的南部游徼张栩(贰·426、贰·428)。限于资料,五方位之游徼虽未齐全,但已充分说明,东汉早中期临湘县下的游徼不属乡,其部署方法是在县境内依方位派出,与劝农贼捕掾的部署方法相同,应即“监乡五部”的监察区设置之法。由于按方位派出,也决定了一县下游徼数量至多为5至6员(东、西、南、北、中,或东、西、南、北、左、右)。我们再来回看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对各县级单位下游徼数量的记载(有1至6等不同员额),概可推断,这种按县境方位派出游徼的做法,应非东汉长沙地方的特例,或是汉代游徼的一般设置原则。
(三)廷掾部及其属吏
上已提及东汉临湘县劝农贼捕掾的分部问题。《续汉志》“县令长”条记东汉在县、乡间行使监察职权之吏为廷掾,而廷掾的具体名目因时间、地域、兼职的变换而有所调整,“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五一广场简中出现最多的是“劝农贼捕掾”(有时简称“贼捕掾”),可知在东汉早中期的长沙地方,廷掾在督察部内所属人事行政之外,劝课农桑与缉捕盗贼二事成为其面临之要务。已刊五一广场简中有关某部(劝农)贼捕掾的记载丰富,经统计至少可见五部贼捕掾,除上节提及的左部劝农贼捕掾、东部贼捕掾、北部贼捕掾外,还有右部劝农贼捕掾(陆·2172)、西部贼捕掾(贰·665)。此外,由于游徼与劝农贼捕掾的部署方法相同,临湘既有南部游徼,亦应有南部贼捕掾。如此则东、西、南、北、左、右六部俱全。与通常的五方观念相对照,似缺中部。东牌楼简中有临湘本地设中部贼捕掾的记载,但迄今所发表的五一广场简中尚无贼捕掾之中部,中部为县治所在区域,东汉早中期因狱捕事繁,此区域应已分为左、右二部。
五一广场简中尚有不以部称,而以乡称的贼捕掾,目前见桑乡贼捕掾一种,相关简例不少,如记录(县)左贼曹史等受理男子烝备检举界上贼捕掾的木牍(选释·48),县廷受理、经合议后部署桑乡贼捕掾考实;与各部贼捕掾的情况相应,桑乡还部署有游徼,简文记有桑乡贼捕掾与游徼的联合行动(叁·816)。据记载分析,桑乡贼捕掾掌追案盗贼、司法狱讼,工作与县廷左贼曹对接,与各部贼捕掾所职类似。
综合可推知,东汉早中期临湘县辖内应有东、西、南、北、左、右诸廷掾部,另桑乡单独为一部,这一数目已超出《续汉志》“监乡五部”的记载。
我们在第一部分已考证出东汉前期临湘县辖乡的情况(14或15乡),在此是否有可能弄清廷掾部的具体划分形式?以及哪几乡划归为哪一方位部?前一个问题,临湘县所置廷掾部,可比照西汉长安、东汉洛阳县分部置尉的情况予以理解。
汉代国家为加强对都城的军事、治安管制,常在都城所在县依方位设置多名县尉,分部徼巡,卫宏《汉官旧仪》《汉旧仪》记西汉:“长安城方六十里,中皆属长安令,置左、右尉。城东、城南置广部尉,城西、城北置明部尉,凡四尉。”仅就字面意思理解,长安城中既按左右方位分二部尉,又按东南西北方位置广部尉、明部尉,这四尉的辖区必有重叠。邹水杰立足东汉洛阳的情况,认为洛阳东、南、西、北四部尉与孝廉左、右尉非同时并存,可能各为一时之制。张玉兴则指出《汉官旧仪》中的城东、城南、城西、城北是相对于城中(城内)而言,指长安城外四郊;实际上,西汉长安县县治内置左、右尉,而城四郊各置四部尉,实行六部尉制;东汉洛阳的情况类似,这成为后世京县六部尉制的源头。临湘县下置廷掾部,与京城县置分部尉的行政目的不尽相同,但六部的具体设置形式应同。即东汉临湘县城(中部)内分为左、右二部,而县城外之四方各为一部。
后一个问题,由于我们只知道临湘县辖乡的数量、名称,对其具体方位、乡界大小、距县城的道里缺乏了解,目前还很难判定哪些乡应划归哪一部。但可以肯定的是,临湘辖乡经过排列组合后,剩余桑乡单独划为一部,周海锋推测或由于此地距离临湘县城远且治安问题严峻之故。新发表的五一广场简延平元年七月北部、桑乡贼捕掾绥、并等上言文书(伍·1752+1755)可证桑乡贼捕掾虽前冠以乡名,但与部贼捕掾并无二致,而桑乡在地界上应与临湘北部相邻。
上文在考辨游徼性质时,曾举出若干例某部贼捕掾与游徼、某亭长联合上言文书的实例。由于廷掾部/游徼部对应县内的某个地界,而界内依道里置邮、亭以为基本地域单元,故廷掾部属吏与部内的邮、亭有密切关系。东牌楼简所见东汉晚期临湘县廷掾多以“劝农邮亭掾”为名,其中两件分部劝农邮亭掾言事的封检(光和六年/183、中平三年/186)上的发文记录显示,劝农邮亭掾常在亭部工作、发送文书,仅举一件:
文书由东部劝农邮亭掾周安于光和六年正月廿四日发出,临湘县廷为收件方,传递方式是以邮行,而发文时间后的“驷□亭”应即掾周安办公地。因简文漫漶,亭名释文不完整。新公布的五一广场简中有临湘同部劝农贼捕掾言事文书,见:
可巧的是,与东部掾黄迁共同上言者有“驷望亭长范”,应即东牌楼简中缺释之亭名“驷□”。进一步提示了该亭与临湘东部的特殊关系,或应为东部所辖亭之一。
五一广场简中还可见到他部贼捕掾的发文记录,如选释·44号为北部贼捕掾李绥言事合檄,发自长赖亭。说明劝农某某掾在本部界内周行执役,无固定治所,而常以行迹所至之亭为临时办公地,称“在所”。
四、孙吴嘉禾四年八月临湘侯国劝农掾的部署
学者们曾注意到吴简中罕见乡有秩、啬夫、乡佐等吏职,反映秦汉乡部所属的乡官系统已从三国孙吴政权统辖下的临湘侯国撤退,代之而起的是接受县廷派遣,分部厘务的乡劝农掾(嘉禾五年后倾向于以“典田掾”称之);因部内对应若干乡,事务的办理下沉至乡,故职名为“乡”,但非每乡皆置,实为县吏、廷掾。
对比《续汉志》所载以及东汉时期本地置廷掾的情况,孙吴的分部掾职责已不局限于监察,亦非专理农桑,而随时承受县令,集体出动,在县境内分部处理诸如隐核特定人口,料实户等,度田,纳特种米、钱、物等与行政、民事紧密相关的各项事务,也就是说,孙吴长沙的乡里社会,主要由县分部派出执役者管理。因管理者以劝农掾为名,暂将所部称为“劝农部”。由于劝农掾因事而置,事成即罢的性质,劝农部非稳定的次县级区划,多出于不定期事务办理时的临时划分,对劝农部的观察需要固定一个时间点。
笔者曾以新近公布的数枚嘉禾四年(235)八月临湘各乡劝农掾隐核州、军吏的木牍讨论彼时孙吴基层劝农掾的部署,现补充新信息,列表如下。
表中共有5名同时工作的劝农掾郭宋、黄欣、谢韶、殷连、区光,推测临湘下辖乡很有可能被分为五部,每部领二至三乡,置一劝农掾。但由于现存隐核州军吏木牍数量有限,未完整反映侯国辖区内所有乡的情况,而笔者撰文当时对于侯国总体辖乡数亦缺乏准确判断,嘉禾四年八月劝农掾的部署,只有一个模糊的轮廓。
凌文超注意到拙文揭示的劝农掾兼理多乡事务的情况,利用仓出、入米莂、库入钱、物莂等残简中乡名联称的例证,探讨临湘侯国辖乡的固定组合,如桑、乐二乡(贰·6226),广成、平二乡(柒·3245),小武陵、西二乡(贰·35),推测两乡因位置相邻而存在组合关系。
循上述思路,我们进一步寻找吴简中二乡联称的情况,发现相当一部分简例集中在《竹简》〔柒〕编号2600之后、3256号之前,而尤集中于柒·3196—3228坨(对应揭剥图三十)。在这一坨中,有木牍发现,编号柒·3197(1),释文如下:
这是一枚有嘉禾四年纪年的君教文书,显示是年八月县兼田曹史将诸乡粢租米已入未毕的情况汇总上报,供录事掾、主簿及侯国长吏批示。观察临近简文,皆与本次各乡条列粢租米已入未毕要簿有关。陈荣杰曾对这批简有初步整理,指出虽然长沙地区以稻作为主,但各乡均有部分种植粟的田地,称粢田,由郡士、男子等租种粢田,按租额缴纳的米称为粢租米。现将二乡联称的粢租米简罗列如下:
其中最后一例虽显示桑、乐二乡所列为嘉禾四年租税杂米簿,但粢租米本属租税杂米,且该简与各乡粢租米简位置临近,应理解为二乡的粢租米列簿事务亦联合办理。分析简文,我们发现在临湘侯国嘉禾四年粢租米收纳列簿事务中,存在着明显的二乡联合行政,分别是广成乡与平乡,小武陵乡与西乡,都乡与中乡,桑乡与乐乡,剩下单列簿的乡似有东乡、模乡、南乡。注意到与粢租米列簿发生在同年同月的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行动中,南乡劝农掾同时负责模乡的隐核工作(见表4),或许粢租米列簿中两乡亦应联合行动,《中国书法》新披露的一枚木牍为此提供了直接证据:
模、南乡缴纳的租米数额确为合并统计。结合对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条列粢租米已入、未毕要簿两项不定期事务中侯国属乡关系的分析,将嘉禾四年八月临湘侯国劝农掾在各乡的部署情况归纳总结如下。
至少在这个时间点,临湘侯国内分为六个劝农部,有六位劝农掾同时工作;广成等十乡两两组合,而东乡单列为一部。这与东汉本地之桑乡单列为一部的情况相近。以孙吴嘉禾四年八月为断面,我们得以首次窥见诸乡在基层事务中被排列组合,以成县下诸部的行政场景。这种分部法溢出正史“监乡五部”的理想设计,或许是孙吴的劝农部已非单纯监察区,而承载了各式各样的行政工作,故各部辖乡不宜数目过多,分组较为零散的缘故。
五、县下分部与县廷属吏构成
自元封五年(前106),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将天下版图分为多个监察区(部),诏刺史诣所部以六条问事以来,在各级行政区辖界内分部以办理专项事务,成为汉代国家地方治理中的一种习惯。郡下分部,常见有以都尉领部及督邮领部两种情况,据陈梦家研究,边郡常按方位置东、西、南、北部都尉,各部作为军事区,有防御武备之责;而督邮以督察属县、督送邮书、追案盗贼为职,理想情况下一郡内按方位置五部督邮。与郡的情况类似,县级行政区内面临的军事、税赋、劝农、司法、治安、督察等要务,多采用分部(分区域)的形式展开。但因相关政务的性质各异,在基层执行时所采取的分部形式也有所不同,而所分部界的大小亦不等。与郡都尉类似,县置尉,掌武备,以分部的方式巡察治安、追案盗贼,部尉与令、长别治,通常情况下大县二员、小县一员。只有都城所在的县(京县)分部稍细,置四部尉或六部尉。
县下较为散碎的分部,有本文开篇所介绍的以亭界、乡界为单位所立之亭部、乡部,除上述情况外,将县辖境依方位分为若干部(理想情况下是五部,每部辖若干乡)的形式最为常见。除因监察置五部制度掾外,汉碑与汉简所见地方行政场景中县级祠祀、捕盗、道桥、邮亭、兵马、监运等多数事务的办理,皆采用按方位派出属吏的形式。县界辽阔,长吏无法一一直面辖内基层细务,而采取县下分部的治理方式,派遣直属吏巡行各部,分部处理亲民之务;直属吏即时将所厘之务以文书的形式上报县廷,从而实现对基层的有效把控。而国家则通过对县这一级行政单位的全面掌控,实现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联动式控制。
从以东汉三国为代表的帝制早期基层治理情境看,皇权(中央行政权力)下达至基层有直接与间接两种路径:一方面,中央掌控的“命卿”止于县令、长、丞、尉,而县以下的乡、亭、里吏皆非中央选任,也就是说,皇权不直接“下县”;另一方面,皇权通过分部的治理方式,将乡、亭等地域单元或联户组织的管辖权,一揽子交付给县级(或更高一级)行政机构,从而实现对基层地域的间接控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皇权“下县”。明了了县下治理模式之后,再来看县下诸吏。由县廷派出至辖下分部工作的吏,理论上讲,皆应为县吏,但如本文讨论所涉部吏,其职名前有冠以乡者,如乡啬夫、乡佐、乡劝农掾;有冠以亭者,如亭长、亭佐;有冠以部者,如部劝农贼捕掾、部游徼、部邮亭掾;有冠以县者,如县+游徼,县+廷掾。混乱的职名系统某种程度上遮蔽了我们对上述部吏性质、行政级别、工作方式和治事场所的认知。在归纳县下分部的形式基础上,可进一步对部吏群体予以分析。
县下分部主要有依据固有地域单元(如乡界、亭界)划分和依据县界方位划分两种形式,依前一种形式派出的部吏,其所部为固有地界,不轻易调整,有固定治所(如乡部吏以本乡为治所,亭部吏以本亭为治所),而日常工作重心为界内事务。久而久之,其外部的特质消解,在地化为乡吏、亭吏,乃至置官印、形成科层制的在地吏系统。而在县下方位部执役的部吏,其所部较一乡、一亭为广,且部界可能随时调整,故无固定治所,而只在所经行处有临时办公地(在所);工作重心为县长吏指派之专项事务,这就决定此种部吏承事巡行,事罢归县廷的工作轨迹,服务于县的特征明显。这类吏常以掾、史称,以所掌之事为职名,前冠以部名,形成诸如中部邮亭掾、北部贼捕掾的职事全名;因以某某掾为职名,与县廷诸曹掾的职名相近,以往研究者常将其归入县廷诸曹。以严耕望的研究为代表,他将汉代郡/县组织分为纲纪、门下、列曹三大部分,而在介绍列曹属吏时,概因职掌相近,将户曹与祠祀掾史,田曹与劝农掾史,水曹与都水、监渠掾,金曹与市掾,兵曹与兵马掾、监军掾,塞曹与督烽掾,贼曹与贼捕掾等并列。
此后涌现出的涉及秦汉地方行政的论著,对郡府尤其是县廷组织结构的讨论,基本没有超出严书的分类框架。而新出文献中所见县廷外派之专职部吏,亦被长期错杂于县诸曹掾史之列予以介绍,如东牌楼东汉简中有“中部贼捕掾”,整理者注释:“郡县列曹之一,专掌追捕盗贼。”五一广场简中的“左部劝农贼捕掾”,《发掘简报》撰写者将其归入贼曹。实际上,从五一广场简揭示的县下治理场景看,基层抓捕盗贼、受理狱讼等亲民之务主要由分部贼捕掾、游徼、亭长等办理,而这些部吏往往要将事务办理情况以文书的形式汇报给贼曹(简文中多有贼捕掾上行文书诣左贼的情况),接受贼曹的指示。这一行政过程充分展示了部贼捕掾与贼曹的关系,二者所职近似,但办理所职的方式不同,存在所谓的内外之别(以县廷官署为界)。近年来,有学者注意到秦汉郡府中存在受太守、都尉派遣从事操作性工作的属吏群体,以其应区别于以文案为主的曹吏,借用《汉书》“二千石遣都吏循行”的说法,将这一群体概称为“都吏”。实际上,都吏的概念较宽泛,凡主管某项专职或承担某项使命的掾、史、守属、令史等属吏,皆属,无法精准体现此类吏由郡府/县廷派出,至辖内分部理事的本质特征。本文以西汉人翼奉“游徼、亭长,外部吏”的称谓概括这一群体。立足这一群体,可尝试提出东汉县廷属吏构成的一个新框架,图示如下:
主簿、主记室(史)等门下诸吏等构成门下吏系统,在县令、长舍(治事、生活、住宿之所)内办公,协助令、长处理文书及日常事务,相当于县长吏的秘书班子。以功曹为首的诸曹掾、史构成诸曹吏系统,在县廷内依所职分曹办公,以文书行政的方式处理与本曹相关的事务,相当于县廷之部门。县廷外派分部(尤其是依方位分部)厘务之掾史,总称廷掾,构成外部吏系统,在县下之部,通过一线巡行的方式处理某一专项事务。门下吏、诸曹吏与外部吏各有所职,共同协助完成一县的行政角色。
最后要说的是,本文对县下分部及县廷属吏构成的研究,是建立在长沙出土多批简牍基础上的,资料本身的性质,决定了这一研究的地域拘于荆南一隅,时间限定于东汉和帝之后至三国孙吴;各批次资料所属机构与记载内容的差别,也提示出将汉、吴进行对比研究的“危险性”。但我们相信,缝合差别,求同存异地梳理东汉至三国长沙临湘地方的治理方式及其变化,将有助于在“郡县—乡里”行政模式之外,更进一步地理解帝制中国早期在县以下的治理逻辑与制度设计。
(本文原刊《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4期第68—87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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