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是战国以降郡(州)县体制下基本的行政区划与管理单位,是王朝国家控制地方与人民、实施统治的最重要的行政建置。秦虽非最早置县之国,然秦统一后,以秦国固有县制及六国已置之县为基础,调整全国县(道)区划与官属设置,建立起整齐划一的秦代县制,确立了中国古代县级区划的总体格局与县级官属的基本架构与运行机制,故秦县制实为中国县制之根源。
秦县研究,主要围绕两方面问题展开:一是秦县的置立沿革、定位(治所所在及统辖区域)及其总体格局,此即秦县的政区沿革地理或历史地理研究;二是秦县管理机构(官属)与吏员的设置、运行机制及其与郡、朝廷的关系,此即秦县的行政制度史研究。前一方面向来受到重视,研究较为深入细致,成果亦较为丰厚。后一方面,则受到文献记载阙略之制约,研究相对薄弱;直到睡虎地、里耶所出及岳麓书院所藏秦简问世,学界方得主要立足于出土文献,展开深入全面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然相关研究秉承“汉承秦制”的认识,多以汉制或汉人的认识反推、解释秦制,对简牍相关文献记载的释读亦或可商,故所得认识未尽能妥恰,仍有进一步探究之必要。
因此,本文即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使用可靠的秦代文献,特别是出土简牍资料,就秦人的记载与认识,来考察秦代的县廷,尽可能描绘出秦代县级行政机构的总体图景及其运行机制。
一、县廷长吏:县啬夫,令、丞,守及守丞
秦时县(道)、都官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县中诸“官”、乡)的主官,大抵都可称为“啬夫”。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起首即谓:“(秦王政)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这里的“县、道啬夫”,显然是指各县、道的负责人。《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县、都官在审计中发现有亏欠,判定要予以赔付(“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就把应当偿还的钱数,分配给县、都官所属机构的责任人、吏员(包括编外的吏员),每个人都给一支三分的券(上面写明应偿付的钱数),而由少内负责收取(“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这里的“啬夫”,也是指县、都官的负责人。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置吏律”规定:各县任用有秩吏,要尽可能任用县中之人;也可以任命能够胜任的他县之人及前来投附且得到接纳安置的人(“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县及都官啬夫”被免职或改任他地(“其免、徙”),允许他解除其所任用人的职务(“而欲解其所任者,许之”)。“县及都官啬夫”,显然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县令、都官长”。又有一条律令规定,如果里典、父老将未满十八岁的小男子及女子登记入“数”,“县、道啬夫谇,乡部吏赀一盾,占者赀二甲,莫占吏数者,赀二甲”。这里的“县、道啬夫”与“乡部吏”、里典父老,正是县、乡、里三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县(道)、都官直属机构(“官”)的负责人,即称为“官啬夫”,其中的“官”指各种机构、衙署。睡虎地秦简《效律》说“官啬夫”免职,县令命人去审计他所负责的官署(“县令令人效其官”)。如果“官啬夫”在审计中被发现有罪(“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不需要负责;如果县令免职,新任的县啬夫本人负责审计,如果发现有亏欠,其前任县啬夫、丞都要承担责任。在这里,“大啬夫”指县令,“官啬夫”指县中诸“官”的“啬夫”,即县属机构的首长。《效律》又规定:如果审计时适用法律不严谨而导致审计结果有盈余或亏欠,要按审计盈余、亏欠的律令予以罚赀:“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负责的吏(“其吏主者”)和“官啬夫”一样予以罚赀、斥责。在这里,“官啬夫”也是指县属机构的长官,而不包括县中的长吏令、丞(以及尉)。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仓律”规定:“县官”称量出入的粮食、物资,一定要使用统一标准,谷粟要好坏搭配。大宗的物资出入(“大输”)要由令、丞监督,令史、官啬夫检查是否合乎标准(“大输,令、丞视,令史、官啬夫视平”);较小量的物资出入,则由令史负责检查。这里的“县官”指县里主管粮食、物资储存、发放的机构“仓”,“官啬夫”即指县仓的负责人。其“司空律”说:犯罪而判以赀赎罪或因债务而被系于“县官”(“有辠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县官”),劳作一天,折抵八钱;如果需要“县官”提供稟食,则只算六钱(“食县官者,日居六钱”);居于官府又食于“县官”者,男子每日算三钱,女子算四钱。如果应当折抵而未予折抵,“官啬夫”、主吏要各罚赀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这里的“县官”,当指县里主管工程与徒隶的司空;“官啬夫”则是指司空的长官。同样,县里的少内、田官、畜官、库、仓等机构的长官,皆可称为“官啬夫”。
诸乡的负责人,“乡啬夫”,也属于“官啬夫”。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田律”规定,征收的租赋都要在年终前交清,如未交清或者欠其他“县官”的债,要报告给主管的“县官”;如果满三十天仍未能交清或逃亡不交的,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要各罚赀一甲,丞、令、令史各罚赀一盾。这里的“县官”,当包括县中诸乡;“官啬夫”,则当指对征收租赋负有责任的“乡啬夫”。简2106+1990+1940+2057+2011规定:如果有函谷关外及原秦国边地的人逃亡到畿内的县、道(“中县、道”),并留居下来,“乡部吏弗能得”,却为他人捕获,无论男女少长,若有五个人,要“谇乡部啬夫”;二十人,“赀乡部啬夫一盾”;三十人以上,“赀乡部啬夫一甲,令、丞谇,乡部吏主者,与乡部啬夫同罪”。这里将“乡部啬夫”与“乡部吏主者”并列,显然是指乡部的负责人。
因此,所谓“官啬夫”大抵是指县(道、都官)所辖诸官的“啬夫”。里耶秦简9-663《迁陵吏志》记迁陵县有官啬夫十人,当即县直属的少内、司空、田官(分左、右)、畜官(司马、厩)、仓、库等七个“官”(见下文)以及都乡、启陵、贰春三个乡的负责人。
“啬夫”的本义,就是“穑夫”,亦即收谷的人,引申为收取租赋的人。所以,被称为“啬夫”者,大抵都是主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而军事主官得称为“啬夫”,盖因为其负责发放稟食之故。
“啬夫”虽然是对于县(都官、道)及其所属诸“官”与乡的负责人的称谓,但县级长官及其所属诸官、乡的负责人的正式称谓,却并不是“啬夫”。这些职位,均各有其正式的官称。
一县首长的正式官称,是令与丞。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即以令、丞作为一县的长官。睡虎地秦简《语书》前半部分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四月南郡守“腾”给南郡所属“县、道啬夫”的指令。文中述及所属各县道吏民的“私好、乡俗”未加改变,“犯法为间私者不止”,“自从令、丞以下”知而不举,而令、丞则对此并不了解(“弗明知,甚不便”);又说:如今派人前往巡视,检举未能遵从相关命令者,按照法律论处,论处的范围,包括令、丞(“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又要考察各县的诸“官”,对于其中违反律令较多,而令、丞未予报告者,要追究令、丞的责任(“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文中的“令”“丞”并列,显然就是指文首所说的“县、道啬夫”,“丞”不会是“令”之佐贰。其下文述及如发现“恶吏”之行,其所在衙署要报告给令、丞(“当居曹奏令、丞”),令、丞若以为其人其行确有不当(“令、丞以为不直”),要报告给郡府(“志千里使”),并且记录在档案中,标明他是“恶吏”(“有〔又〕籍书之,以为恶吏”)。在这里,令、丞也是平级的,分别向郡府负责。里耶秦简8-959+8-1291记狱东曹书一封,用令印,诣洞庭守府;简9-1593则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五月,金布曹的书一封,用丞印,送往洞庭泰守府。凡此,均说明迁陵令、丞都可以代表迁陵县向洞庭郡太守府发文。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凡是交纳的粟谷入仓,“县啬夫”比如“丞”,会同仓、乡啬夫,一起用印封存(“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县啬夫若丞”,则“丞”自当就是“县啬夫”,亦即县的长官。其“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以千钱为一畚,“以丞、令印印”;出钱,“献封丞、令”,之后才可以打开钱封,使用那些钱。在这里,丞、令各有印,都是负责任的长官;而“丞”置于“令”前,也不能说“令”是“丞”的佐贰官,二者只能是并列的关系。
睡虎地秦简中又见有“大啬夫”,且往往与“丞”并列。如上引《效律》中见有“大啬夫及丞”。《法律答问》有一条问答,问曰:所谓“假造‘丞’作为‘令’”(“侨〔矫〕丞令”)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是指“有秩”假造自己的官印,为“大啬夫”的印。显然,令是“大啬夫”。令与丞都是县啬夫,而令的地位要高一些,故称为“大啬夫”,丞则只是“县啬夫”。
那么,“令”何以比“丞”高一些呢?迁陵县于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置县,其首任的长官可能就是“禄”,称为“迁陵守”。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十二月八日,“迁陵守禄”报告说:“沮守廖”致书称:在二十四年沮县的考课中,畜官卖幼畜所得收入最少,应当由前任沮县守“周”负责。“周”现在被任为“新地吏”,请迁陵县协助追查。“禄”报告查问的结果,说迁陵县并没有“周”这个人。这份文书用上“荆山道丞”的印发出,在迁陵县启陵乡任“乘城卒”的秭归某里的士伍“顺”受命传送这份文书。在这里,“迁陵守禄”与“沮守瘳”互通文书,显然分别是迁陵县与沮县的首长,就是二县的“大啬夫”。其所以不被任为“令”,而仅得称“守”,则当因为其爵级不够。根据秦制,只有爵已至大夫,方得被委任管理一方政务,并同时得晋爵为“官大夫”。“禄”与“瘳”的爵位显然不够高,所以虽然是迁陵、沮县的长官,却不能被任为“令”,只是“守”。但是,“守”也是“负责”的意思,并非指“代理”,因为并没有别的正式长官。
在“禄”之后,担任迁陵县“守”的,应当就是“兴”,“兴”之后是“拔”。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十二月,时任迁陵守“拔”报告说:迁陵县的守“兴”、尉“䁲”、丞“阴”等均战死于“鄣中”,其时迁陵县的“里卒”皆暂归司马(当是洞庭郡的司马)“媱”、夷道县尉“得”统领;现在,仍将迁陵县士卒的籍移交给迁陵县,夷道尉“得”、州陵县尉“猲”亦交出临时统领权(简9-705+9-1111+9-1426)。迁陵守“兴”与“拔”都可以率领本县里卒,拥有军事权。“拔”大概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六月至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八月间担任迁陵县的“守”;在此之后,一直到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七月,见有“迁陵守建”(秦始皇三十五年七月在任),到秦 二 世 元 年见 有 迁 陵 守 “加”与“颀”,其间未见有其他人得任迁陵守。那么,在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至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间,迁陵县似未置“守”,而以“丞”作为长官。在这期间,长期担任迁陵县丞的,就是“昌”(秦始皇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四年六月间在任)。
何以会如此?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守”有兵权,而“丞”无兵权。当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至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间,天下初定,迁陵亦刚刚建县,故置“守”综理军、政,迁陵守“兴”并携手尉“䁲”、丞“阴”,率领本县“里卒”前往鄣中作战,战死在那里;继任的迁陵守“拔”亦得领有本县兵权。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之后,迁陵地区不再有战事发生,故“昌”任“丞”作为迁陵县的长吏。至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地方或又多有动乱发生,故又任命“建”为迁陵守。
“守”本身即有负责之意,故在政区、机构名之后缀以“守”,就是指此一政区、机构的负责人。所以,迁陵守、沮守,实际上就是迁陵、沮县的长官,也就是“县啬夫”。虽然其爵级不够任为“令”,但其职守却与“令”相同,亦得掌兵。因此,“令”与“丞”的区别,就在于“令”得掌兵,而“丞”不掌兵。在一县同置令、丞时,令得称“大啬夫”,丞虽然也是县啬夫,但事实上沦为令(大啬夫)的副手。依次类推,“田守”(田官守)、“少内守”、“司空守”以及“乡守”等县中诸“官守”,也就是“官啬夫”,是诸“官”的负责人(见下文)。他们也不是这些机构的代理长官,而是正式长官,“守”就是其职位的正式称谓;而“守”的官邸,就是“守府”。
在守、丞之外,里耶秦简中又多见有“守丞”,论者一般解释为“代理县丞”。可是,从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至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昌”久任迁陵县丞;在“昌“之前,有迁陵丞“阴”死于鄣中战事(简9-705+9-1111+9-1426),“欧”曾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三月至八月间任迁陵县丞,“膻”在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十二月时任为迁陵丞。在“昌”之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八月间,则有“迁”在任为迁陵丞(里耶简8-137,8-378+8-514)。也就是说,从秦始皇二十五年迁陵建县至三十五年大约十年间,迁陵县一直是有“丞”的。而在同一时期,迁陵县也一直设有“守丞”,有的年月里,同时在任的守丞还不止一位(见表1)。里耶简9-728所记,一般认为是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迁陵县守(这一年的迁陵守是“加”和“颀”)、佐、守丞、令史的视事记录,其中见有三个守丞(“枯”“平”“固”)。如果“守丞”是代理县丞的话,那么,在已任命县丞的情况下,何以又要任命代理县丞,甚至同时有几位代理县丞在任或在同一年里轮流视事呢?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第三组简0019前文缺失,揣其意,应当是规定黔首在应役期间不得回乡,以免耗费时日;如果黔首无病而装病,“黔首为故不从令者,赀丞、令史、执灋、执灋丞、卒史各二甲”。“执法丞”显然是“执法”的助手,或者说是“执法”的“丞”。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律规定:如果在年度考核中位居末位(“省殿”),工师要罚赀一甲,“丞及曹长”罚赀一盾。这里的“丞”是“工师”的“丞”。里耶秦简9-708+9-2197见有“洞庭发弩守丞”,则应当是洞庭郡“发弩守”(即简9-490所见的“发弩啬夫”)的“丞”。“执法丞”“工师丞”“发弩守丞”的称谓,说明“守丞”当是指“守”的“丞”,也就是“守”的长史,秘书长。无论县“守”称为“令”、还是“丞”,他都有一个秘书长,这就是“守丞”,亦即县政府的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
里耶秦简中“守丞”所涉及的职责非常广泛,论者颇有罗列。然细究其事,守丞实际上所负担的责任,主要是在文书方面,并不真正涉及对事务的处理。如里耶简8-75+8-166+8-485所记文书,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䜱”书写,说明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十二月癸未守丞“膻之”用这份文书,确认之前少内发出的公文(“迁陵守丞膻之以此追如少内书”);二是抄录上一年七月辛亥少内守“公”关于郪县少内要求迁陵县协助追讨“缪”所欠金钱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缪任不在迁陵”“后计上校以应迁陵,毋令校缪”);三是抄录七月壬子迁陵守丞“膻之”将上述少内守“公”的报告转致郪县丞的函。虽然文书首尾均以“守丞膻之”为主体,但其实际作用,却不过是转发、确认少内守“公”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简8-770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五月十二日(庚子)迁陵守丞“律”致启陵乡啬夫(乡司)的指令,说乡守“恬”受到指控(“有论事”),要他在早饭时自行到达县廷(“以旦食遣自致”),接受检查。简9-1871+9-1883+9-1893+9-2469+9-2471所记,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三四月间库守“□”(人名,缺)为追讨某物的一系列文书,到五月二十二日,“迁陵守丞殷告库主:书皆已下,听书,以律令从事”。这说明,守丞的职责之一,就在于发送、转呈文书。
守丞应当负责县廷的日常工作程序以及令史、史等文书吏的调配。里耶秦简8-138+8-174+8-522+8-523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六月迁陵县守丞“敦狐”关于县廷令史轮流巡视县庙(“行庙”)的通知。通知要求负责行庙的吏认真检查各自负责行庙之日的吉凶宜避,并说明行庙的顺序是按照县廷诸曹的排列安排的,以各曹令史的“坐次相属”。显然,县廷诸曹令史的日常工作,是由守丞统筹安排的。在简6-4中,守丞敦狐致函船官,说令史“㢜”到沅陵去校核有关律令,需要借用两只船,不得拖延不给(“令史㢜讎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很明显,“令史”是一县长官(令、县啬夫、丞)的“史”,故统由“守丞”具体调配。里耶简8-197中,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正月初五日,迁陵守丞“巸”报告说:县廷在职的吏员多被征发从事徭役,可以任用的吏员人数少,“不足以给事”。里耶简8-768中,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六月八日,迁陵守丞“有”说:根据守府关于呈报吏员编制(“吏缺式”)的规定,现呈上迁陵县的“吏缺式”。上引里耶简9-663所见的《迁陵吏志》,很可能就是由守丞负责编制的“吏缺式”,二者之间至少存在某种关联。
二、县廷政务机构:列曹
据《迁陵吏志》,迁陵县编制令史二十八人,其中十人受命“徭使”,十八人在职。据上引里耶秦简8-138+8-174+8-522+8-523,知令史分曹治事,诸曹盖即以令史为负责人。参与行庙的令史,共有十二人(庆、㢜、阳、夫、韦、犯、行、莫邪、釦、上、□、除),可能都是在县廷列曹和诸官任职的令史。简8-269记资中阳里“釦”的履历(“阀阅”),说他在秦王政十一年(公元前236年)九月获得“史”的任职资格,作乡史九年一日,田部史四年三个月十一日,任令史两个月,年三十六岁,通过了审计程序,“可直司空曹”,当即以令史身份主持司空曹。在令史之下,各曹又有若干名“史”(“曹史”),处理日常事务。县廷列曹,当包括令曹、吏曹、户曹、金布曹、司空曹、仓曹等六曹。
(1)令曹。主律令。里耶简8-1859见有“廷令曹发”,当指县廷令曹发出的文书;简9-593+9-1274见有“令曹书一封”,用县丞的印,送往酉阳。简8-602+8-1717+8-1892+8-1922 应当是迁陵丞“□”(人名,缺,很可能是“昌”)的报告,其中说有“志四牒”,“有不定者,谒令饶定”。这里的“饶”,应当就是主管令曹的令史。简8-1511记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九月二十日,迁陵丞“昌”报告说:“令令史感上水火败亡者课一牒。有不定者,谒令感定。”这里的“令令史”,显然就是主令的令史,亦即令曹令史。水火败亡课是金布曹的考课项目,而由主令令史“感”加以检定。对于县中不同部门编集的“志”,令曹要负责加以规范、修订,说明令曹有责任监督律令的执行。简9-713中,“酉阳报充,署令发”“迁陵报酉阳,署主令发”。其中的“令”与“主令”,也都是指令曹。
据上引里耶简6-4、8-173,“主令”的令曹令史要负责校雠律令。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尉杂”规定每年都要到御史处“雠辟律”,即校核刑律。盖其时律令多经辗转抄写,或有舛误,故需要仔细校雠。睡虎地十一号墓所出法律简中,收入《秦律十八种》的“效律”共有8条,17支简;而《效律》(被认为是一篇首尾完具的律文)全文则有29条,60支简,所以,前者被认为只是《效律》的摘抄本(简本)。收在《秦律杂抄》中的十一种律,更是根据需要摘录的一部分律文,有一些条在摘抄时还可能对简文做概括和删节。换言之,当时抄录律令的书手(史或令史)可能根据需要或自己的理解摘抄律令文字,甚至根据己意改写律令文字,故形成诸多结构与内容均不相同的摘抄本(简本)。而当此种简本不敷使用时,就需要寻求全本或详本予以补充。所以,校雠律令并非仅仅校核律令文字,还当包括补充律令条文,而后者可能更为重要。
然令曹最主要的职责,可能还是解释律令,明确其适用范围与程度。律令既详密繁多,所用语汇、表达多生涩冷僻,其内涵、意义或模糊不明,非专业人士往往不能把握。故律令之学,乃成为一种专门之学。睡虎地十一号墓所出《法律答问》,很可能就是此种学问的教材,也是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书。《法律答问》有187条、210枚简。简文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内涵、意图做出解释,对律令条文的适用范围、特例以及相关案例做出说明,特别是对法律条文中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处理办法。因此,《法律答问》不会是主要面向黔首百姓的,而是面向司法官吏的;其所提出并回答的诸多问题,主要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处理司法事务的具体实践中所遭遇的。其中所引述的律令条文的成文年代,贯穿于商鞅时代至秦始皇初年,说明这个文本是经历较长时间、不断累积形成的。所以,它很可能是墓主“喜”学习律令的“教材”。他得任为令曹令史并在鄢县“治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得益于《法律答问》。
(2)吏曹。又称为“主吏”,当负责吏员的考评、晋升与推荐等。《史记·高祖本纪》:“沛中豪桀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萧何为主吏,主进。”裴骃集解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萧何正式的职位,应当是沛县吏曹的令史。里耶秦简8-52见有“廷主吏发”,简8-98见有“吏曹当上尉府”,8-241所见“廷吏曹”等,都是指吏曹。
(3)户曹。又称为“主户”,当负责户籍、田地垦殖及赋役籍账之事。里耶秦简8-487+8-2004所记,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八月十一日户曹令史“ ”所整理的、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至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六年间迁陵县的实存著籍户数,说明户籍与户口统计均由户曹负责。而简8-488则罗列了户曹统计与审计的项目(“户曹计录”),包括乡户计、䌛(徭)计、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䰍计、鞫计等七计。其中“乡户计”当是各乡所管领的著籍户口统计,“徭计”当是诸乡徭役账,“器计”当是诸乡农具账,“租质计”当是各乡田租(税)与交易税统计账,“田提封计”当是田官所管的公田数与收入总账,“䰍计”当是田官所属漆园的收入账,“鞫计”则当是田官所属的“鞫”(似当释作“鞨”)生产的皮革制品的计账。那么,户曹所管籍账事务,包括了户口、租赋、田地以及手工业产出的籍账。简8-769说县廷下“令书”,要启陵乡送鲛鱼和山今鲈鱼,启陵乡报告说无人认识这种鱼,文书末署“户曹”,说明县内物产的调查与统计,也应当是归户曹掌管的。而与户曹对应的机构,则主要是各乡及田官。
(4)金布曹,是县廷的财政机构,负责金钱、布帛的收支、账目及相关政策,然并不直接管理、经营金钱、布帛等财物(属少内的职能)。里耶秦简8-454当是金布曹所做的收入账目录,包括漆税收入(“桼课”)、官营作坊的经营收入(“作务”)、竹园收入(“畴竹”)、湖池税(“池课”)、栗园收入(“园栗”)、铁冶收入(“采铁”)、市场交易税(“市课”);并且注明当年没有赀赎、赀债,在这方面没有收入;又扣除了“县官”购买铸锻工具和竹箭所花销的钱以及竹栗园和采金因水火灾害而造成的损失。据此做出的统计,实际上就是迁陵县除了租赋之外的各种财政收入(田租与户赋应当是上交给国家的,属于国家财政范畴;金布曹所统计的,应当是县地方财政的收入)。简8-493则是金布曹关于支出的统计、审计目录,共包括六项:“库兵计”是库官所掌管的各种兵器的统计;“车计”是库官所掌管的车的统计;“工用计”应当是库官所用人工的统计;“工用器计”是库官所掌管的诸种器物用具的统计;“少内器计”是少内官所掌管的器用工具的统计;“金钱计”则是少内所掌管的金钱布帛的统计。简9-1115见有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金布计,就包括了库、工用器、车、少内器等项,并谓各项都有“出入券”。所以,县廷的金布曹,主要对应着少内、库两个县直属机构。
(5)司空曹,是县廷里对应司空官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当是编制工程所需的人工与物资籍簿,并不直接管理工程事务与务工的徒隶。里耶秦简8-480所记是司空曹的统计、审计目录,包括“船计”(当是造船及拥有的船只统计)、“器计”(当是县中使用的各种工具的统计)、“赎计”(当是赀赎的人数与赎赀的统计)、“赀责计”(当是赀债的人数与其所欠、还债款的统计)、“徒计”(当是县中使用各种徒隶的统计)等五计。简8-1428见有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十月司空曹所做的“徒簿”。司空曹的职责重点,应当是对县中所用工徒与赀赎、赀债的掌握。
(6)仓曹,又称为“主仓”。负责县中财产物资的登记、出入审核与统计等,并不负责物资的实际保管、出入(后者是仓官的职责)。里耶秦简8-481所记,是仓曹的审计目录(“仓曹计录”),包括“禾稼计”(应是入仓的谷粟刍稾的统计)、“贷计”(应是借出物资的统计)、“畜计”(应是入仓的各种牲畜的统计)、“器计”、“钱计”、“徒计”(应是仓官所使用的徒隶数的统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以上三计,当是关于畜官所有牛、马、羊的统计)、“田官计”(应当是田官经营收入的统计)等十计。这十计,涉及仓官、畜官与田官。那么,县廷的“仓曹”,主要是对应这三官的。简8-776记仓曹已“计”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四月至九月间所当计的“禾稼出入券”,并上报给县廷。简8-1201见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仓曹”“当计出入券甲笥”,简8-500见有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廷仓曹当计出券”,说明仓曹主要是负责统计与审核的。仓曹内可又分设若干“笥”,分别对应不同的“官”事(至少“计券”是分笥存放的。“笥”才是文书分类单位)。
三、“受双重领导”的军事与司法机构:尉官与狱官
尉官(县尉的衙署)虽然属于县廷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尉乃是县中长吏,且接受郡尉的“垂直领导”,故其衙署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在里耶秦简8-657背简文中,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八月,迁陵守丞“膻之”转发上级文书给本县“尉官”,告诉他“以律令从事”,并请尉官抄录一份文书,送到贰春乡卒长“奢”的军营(“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显然,“尉官”并不与“县廷”在一起,而是另有官衙。在简9-2283中,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三月,迁陵丞“欧”转发上级文书给本县尉,请他“听书从事”,并“别书都乡、司空”,也说明迁陵县的丞与尉并不同衙,且县尉得分管都乡、司空。所以,虽然在对上级或外地同级的文书中,“尉官”也可称为“尉曹”,但并不直属于县廷,县廷列曹中,当没有“尉曹”。
尉官的负责人,称为“尉”或“尉守”“尉主”“尉官主”。里耶秦简8-482记县尉的考课项目,包括“卒死亡课”“司寇田课”“卒田课”等三课,说明县尉管辖的,除士卒外,还包括司寇。简8-132+8-334是一支残简,其大意是说尉守“狐”在十一月己酉至十二月辛未间视事,期间所领诸种士卒合计626人,死亡1人,显然就是简8-482所说的“卒死亡课”。简8-1552应当是迁陵县廷给县尉的文书,要求尉“以书到时,尽将求盗、戍卒喿(操)衣、器诣廷,唯毋遗”。则知县尉所领部队,分为“求盗”和“戍卒”两部分,分别负责治安与屯戍。无论是求盗还是戍卒,各基层部队的指挥官,都是“校长”。据上引《迁陵吏志》,迁陵县编制有校长六人;则每位校长所领士卒,大约为一百人。
尉守有“佐”,为其副手,而以“尉史”实际负责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尉卒律”中,“尉史”一般列于“尉”之后。有一条律特别规定:县尉处理相关事务(“治事”),不要让“史”单独处理,尉与士吏一定要参与(“毋敢令史独治,必尉及士吏与”)。这恰恰说明,尉史实际上主持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里耶简8-717见尉史“福”为了与发弩守“安”有关的事务,向县廷“上”呈文书;简8-761见有尉史“过”与发弩“绎”一起,领取贷给罚戍士伍“禄”的稟食。显然,“尉史”在尉官的职责地位,有类于“守丞”在县廷中的职责地位,是“尉”的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
尉官中,大抵分列爵曹、发弩(官)等。简8-1952是一支残简,第一行存“迁陵尉计”四字,第二行存“主爵发敢言之”六字。按:简8-247见有“尉府爵曹卒史文、守府戍卒士五(伍)狗”,可知郡尉府设有爵曹,以“卒史”为负责人,则简8-1952所见的“主爵”应当是迁陵县尉下属的“主爵”,亦即尉官的爵曹。秦时黔首的爵级是由县尉主管的,所以,尉官的爵曹(主爵)当不仅主管尉所部士卒军功授爵的上报等事宜,可能还负责普通黔首的爵位的审核及相关事项。在上引简8-761中,见有发弩“绎”与尉史“过”一起领取士卒的稟食,“发弩”显然是县尉的下属。简8-141+8-668是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弩守涓”给县廷的公文,他引用县廷所下御史书的要求,“书到尉言”,然后说:“今已到,敢言之。”那么,这封公文是代表尉回复县廷的,发弩守是县尉的属吏。简背注明:十一月丙子(十七日)早饭时(“旦食”),“守府定以来”。这里的“守府”,显然是指发弩守的“府”,“定”是发弩守派来致送公文的。那么,在尉官中,应当有一个以“发弩守”为负责人的机构(“发弩官”),主要负责士卒的训练。
狱官的性质与地位,也比较特殊。县狱官的负责人称为“狱史”,又称为“牢监”,其副手称为“狱佐”(见下文)。在体制上,狱史应当属于县廷,但同时接受郡府“卒史”的“垂直领导”,可以受命审查本县的长吏,所以,狱官大抵与尉官相似,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八月十三日,时任迁陵县丞的“欧”受到迁陵守“拔”的讯问。案子的起因大约是:有一位名叫“毋害”的男子,以造假的方式,获得了爵级,“欧”没有能够觉察(“弗得”)。狱史“角”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他调查发现,当年六月,“欧”曾因为不恰当地授予大男子“赏”“横”以爵级而受到论处,被罚赀二甲(里耶秦简8-209、9-2318)。在这个案子里,狱史“角”与迁陵守“拔”一起审理作为同僚的县丞“欧”。
“欧”并未因为此事而立即停职。半个月后,八月二十八日,他与“拔”一起征讯了“启”。“启”应当是某乡或某官的负责人(“守”),他被指控在审计、检查过程中犯有错误,甚至没有报告检查结果(“启计校缪,不上校,大误”)。狱史“角(有)”监督了这个案件的审理(“史[角](有)视狱”)。
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某月的丙申日,时任迁陵县丞“昌”接受了狱史“堪”的讯问。“昌”被指控对乡守“渠”、史“获”罚赀三甲的处罚“不应律令”。“昌”承认处理不当,并声称没有其他的过错。狱史“堪”亲自记录了这次讯问的情况(里耶秦简8-754+8-1007)。
在以上三个案件中,狱史“角”和“堪”参与或主持了对本县同僚的讯问,而被讯问的“欧”与“昌”都是迁陵县的丞。显然,狱史绝不是普通的史,其地位比令史还要高,大致与守丞相近似。在里耶秦简8-406中,秦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六月,迁陵守“拔”、守丞“敦狐”与史“畸”共同审理了男子“皇楗”的案子。这里的“畸”应当是狱史。里耶秦简9-2203中,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八月己未日,迁陵守丞“巸”为令史“唐”参与输送之事,致书狱史,起首说:“迁陵守丞巸谓覆狱狱史□。”
使用的是平行文书的行文。令史“唐”亲自致送此件文书。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有一条规定:“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在近两年内给人家做赘婿的,均予以免职。“有秩吏”当指县中诸官(包括乡官)的“守”。在这里,狱史置于令史、有秩吏之前。所以,狱史的地位,大概在守丞与令史之间,比守丞略低,较令史高,较之县中诸官守更高一些(尉史的地位,大约与狱史近似,或者略高一些。县廷的守丞与尉史、狱史,地位大致相近而略有差别)。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盗杀安、宜等案”中,狱史“触”“彭沮”“衷”三人受命负责案件的侦破、审讯,并提出定罪量刑建议。破案后,长吏在状文中表彰其功绩,建议提升其考课等第(“任谒课”),晋升为郡府卒史。在“同、显盗杀人案”中,狱史“洋”也被评为“清洁毋害,敦慤守事,心平端礼”,建议予以晋升,任为“卒史” 。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中,南郡卒史“盖庐”、假卒史“瞗”等受御史之命,审理苍梧郡攸县令“㢑”的案子。凡此,说明在朝廷御史、郡卒史、县狱史之间,存在着“垂直领导”的关系。换言之,县狱史应当受到郡卒史与县啬夫(令、丞或守)的“双重领导”。
在《迁陵吏志》中,没有狱史,但却单列有“牢监一人”。里耶简8-270是关于出稟(发放口粮)的记录,接受稟食的,有牢监“襄”和仓佐某。“牢监”应当是“狱史”的另一个称谓。而在睡虎地秦简中,并没有“狱史”之职。在《封诊式》所收录的诸多案例中,往往是让令史前往现场勘查案情(《告臣爰书》《争牛爰书》《贼死爰书》《经死爰书》《穴盗爰书》等)、执行逮捕(《盗自告爰书》《告子爰书》《出子爰书》等)。当秦王政十二年(公元前235年),“喜”受命审理鄢县的司法案件,《编年记》(《叶书》)记载说是“治鄢狱”,并未说其受命为狱史。那么,在统一之前,或者是从令史中挑出一位熟谙律令的人,委任他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后来(统一后),才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狱史。即便如此,狱史仍多由令史升任。
狱史有独立的官署,很可能与“牢”在一起。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尉卒律”规定:凡是有关黔首爵级及其变动的情况,各乡与诸官(“乡官”)要立即以“奔书”上报给县廷(“辄上奔书县廷”),县廷将之转给狱史保管。狱史逐月核查,统计日期,如果满三个月,就要召问乡、官的责任人;对于未报告的情况,即按律令论处,削夺其爵级,并予以审查(“狱史月案计日,盈三月即辟问乡官,不出者,辄以令论,削其爵,皆校计之”)。根据这个规定,狱史要负责审核黔首军功爵的变动,并保管相关记录,其衙署则显然与县廷不在一起。
狱史的属下,有狱佐、牢人。上引里耶秦简8-988见有迁陵狱佐“谢”,是来自朐忍县成都里的士伍。在简9-786中,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六月十八日,狱佐“□”负责初审女子“□”的案子,需要进一步侦讯,未予判决(“须辟未决”)。据简5-1所记,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七月八日,零阳县的狱佐“辨”“平”以及士吏“贺”一起,到迁陵来办理结案手续(“具狱”)。在简8-255中,沅陵狱佐“己”受命到迁陵来核查案件(“覆狱”),并将所审理的案件情况上报洞庭郡(“覆狱,沅陵狱佐己治所迁陵,传洞庭”)。在简8-877中,狱佐“瞫”讯问“戌”,因为“戌”私自在苑中居留。凡此,均说明狱佐参与案件的审理、覆查等事务。
“牢人”则是狱官中的役人,有类于仓官中的“稟人”。里耶简8-1401见有牢人“城”,身份是更戍的士伍;简8-1855则见有“牢人大隶臣□”;简8-2101又见有“牢司寇守”“囚”“嫭”等。看来担任牢人的,既有更戍卒,也有徒隶。
狱官分曹治事。里耶秦简8-728+8-1474说“狱南曹”发出了两封信,用迁陵县印,一封送往洞庭泰守府,一封送往洞庭尉府。这里的“狱南曹”,当是迁陵县狱的南曹。在简8-273+8-520中,有一封“狱东曹”的书,由牢人“佁”送往洞庭泰守府。简8-2550见有由“覆曹”签发的、通过邮传发往洞庭郡的文书。覆曹当负责覆狱,即重新审理案件。里耶秦简8-389+8-404+9-1701及9-1227、9-2326见有“讂曹”,负责解释律令(“主令”)、追查“从人”的三族(“主三族从人讂”)、检举追究盗贼(“主盗贼发讂”)以及究问贰春、都乡、启陵及田官所属吏卒、黔首和奴婢。讂曹大抵是预审科。那么,迁陵县狱官所属,至少有南曹、东曹与覆曹、讂曹等四个曹。
狱史审理案件,似乎有较强的独立性,长吏并不予以太多干预,或者无权干预。里耶秦简8-141+8-668中,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弩守“涓”报告说:县廷下发了御史府下达的“书”,说县中负责审理及复审案件的吏员,往往一个人独自审问囚犯(“或一人独讯囚”),作为负责人的长吏(长、丞)以及监督人(正、监)却不能参与。治狱、啬夫与正监三方不能同时参加,实有所不便(“不参不便”)。这一要求,恰说明狱史审理一般案件,经常是独立办案的。
尉与狱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严格说来,并不是县廷的下属机构——当县廷以“令”为长官时,自然可以指挥、节制县尉;而以“丞”为长官时,则大抵很难视“尉”为下属;狱史在受到上级(郡卒史)指令时,可以讯问县丞,地位也十分特殊。
四、县属管理与经营机构:诸官
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等诸“县官”,则是县廷直属机构(“县官”,即县属机构)。诸官大抵皆以“守”(啬夫)为长官,“佐”为副手(有的佐称为“令佐”,应当是指由县廷派出的佐,对所在的“官”有监督权),“史”为秘书。
(1)少内。又称为“府中”,是掌管县政府金钱财物的机构。与县廷金布曹主要负责财政收支籍账不同,少内具体负责政府金钱财物的收纳、支出乃至经营。里耶秦简8-493所记县廷金布曹的“计录”中,有“少内器计”和“金钱计”两项,说明少内所管,主要有“金钱”与“器”两项。“金钱”,除了金银铜钱之外,还包括丝帛等。里耶秦简8-914+8-1113见少内“沈”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八月十日接收“丝十八斤四两”;简8-1751+8-2207见少内守“绕”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九月一日出锦缯一丈五尺八寸,以为献,少内令佐“俱”监督其事。少内所掌管的钱,则大约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田官交纳的刍稾钱。据里耶秦简9-743,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二月二十九日,少内守“疵”接受右田守“纶”移交的田刍稾钱一千一百三十四,令佐“丁”在旁监督。二是各种罚赀、赎赀。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县、都官若在考核、审计中被判定要赔付亏欠者,县、都官的长官(“啬夫”)就把应当赔付的钱款分配给所属机构的各级官吏,并责成少内收取。简8-1783+8-1752记载,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九月十九日,少内守“扁”接受了佐“鼂”“斗”、史“章”以及乡守“歜”、发弩“囚吾”、佐“狐”等人交纳的罚赀共二十五甲四盾。原注释称:简8-1783右侧刻齿为“八万五千一百”,则知所谓赀甲、盾,也都是折算为钱交纳到少内的。据简9-86+9-2043,秦二世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少内“壬”接收了寡妇“变”交纳的赀钱若干,令佐“赣”在旁监督。
少内所管的“器”大抵是一些比较精致的器具。据里耶秦简9-14记载,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十一月戊戌,城父安杕里的不更“□”从迁陵县少内守“冣”处接受了莞席一领、一合竹笥、一合竹小笥、三合竹筥,一条三丈长的、用枲搓成的三股绞合在一起的绳子。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九月二日,少内守“狐”付给牢人“□”竹筥一合(简8-1170+8-1179+8-2078)。筦席、竹笥、竹筥、绳索,都是个人生活和办公用品,不更“□”和牢人“□”都应当是低级的吏。少内可能负责向县里的各级官吏提供必要的生活与办公用品。据简8-1457+8-1458,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正月二十五日,迁陵少内“壬”付给“内官”翰羽千余鍭。少内掌管的“器”大抵均属此类。
少内负责向县中政府机构发放经费。在里耶秦简9-1872中,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六月二十五日,少内守“不害”报告说:支出钱二千二百四十四,用于给徒隶添置夏衣。现将十份证明支出的中辨券(三分券书的中间那份)呈上存档。据简9-1144和8-838+9-68,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九月十六日,少内守“狐”付出钱二千六百八十八;后九月六日,少内守“就”支给司空守“痤”钱二千六百八十八。据简8-888+8-936+8-2202,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六月十九日,少内“沈”报销了一笔市场工程的人工费(“市工用”)二千一百五十二钱(此前的代理少内“唐”曾经手这笔用项)。这些零星的材料,说明县府各部门的部分经费,是由少内支给的。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府中”管理的“公金钱”如果私自借用,等同于“盗”罪(“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这条规定,反过来说明,府中(少内)所管的官钱,是可以依法借贷的。可是,如果出现亏欠,少内是要赔付的。里耶秦简8-890+8-1583记录了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九月五日的一份“赀券”,规定少内“增”出钱六千七百二十,“環(還)”,显然是填补少内官的亏欠。同时,令佐“朝”“义”,佐“ ”各赀一甲,史“ ”赀二甲,应当是根据共同负责的规定,分担少内官的亏欠。
少内还要负责跨郡县追讨欠赀,并传送所得的金钱。简8-60+8-656+8-665+8-748记录了一个案件:迁陵县少内“巸”报告说:僰道西里的公士“亭”现在迁陵县任冗佐。他被罚赀三甲,值钱四千三十二。他自称家里可以交纳这笔罚赀,所以迁陵县移书僰道,要求僰道县帮助追讨。可是,“亭”的妻子“胥亡”却声称:家贫,无力交纳这笔钱。要求告诉“亭”所在的官署,让“亭”亲笔写一封信来,说明要还这笔钱。“亭”要纳的这笔罚赀,是列入少内二十八年的“金钱计”内的,所以,迁陵县少内要移书僰道,设法追讨。据简8-75+8-166+8-485,迁陵县少内应郪县的要求,代为追讨“缪”的欠赀;而据简8-1023,迁陵县付给郪县少内“金钱计,钱万六千七百九十七”。二者虽然未必是同一事,但迁陵少内与郪县少内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却是没有疑问的。
(2)田官。田官是主管官营田地园林的机构,其长官称为“田啬夫”“田官守”“田守”或者“田”,有“佐”(田佐、田官佐)为其副,“史”为其秘书。
里耶秦简8-383+8-484和8-479分别记有“田课志”和“田官课志”,其下各有一课,即“䰍园课”和“田提封课”。那么,田官所管,主要是䰍园和“提封”之田,而所谓“提封田”,当即“公田”或“官田”。简8-672见有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二月十四日田官守“敬”的报告,说是将“官田自食薄(簿)”上呈给泰守府。在简8-63中,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三月二十二日,旬阳县的左公田“丁”报告说:本县州里人“烦”曾是公田吏,担任“左公田”的佐,因为征收豆田的租赋不够标准(“事荅不备”),被处罚赔付三百一十四钱,并徙往迁陵县任冗佐。其中,“丁”是左公田的守,“烦”是左公田的佐,所谓“左公田”,也就是“左田”。这说明,田官所管的“田”,是公田、官田,亦即政府直接掌管的田地。这些田地的来源,则是“提封”,亦即征用和查封。其所管的䰍园,也当是官园。
在田官所管的公田(官田、提封田)及䰍园中劳作的,主要是徒隶。里耶秦简中,多有田官接受徒隶的记录。简8-1566是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六月十八日,迁陵县田官守“敬”所条理的田官隶徒每天口粮(“日食”)簿,包括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共五十六人。这可能是在迁陵县田官劳作的徒隶总数。
在上引简8-63中,旬阳县见有“左公田”;简9-743中,见少内守“疵”接收了“右田守纶”移交的刍稾钱。简9-1418+9-1419+9-2190是令佐“义”的爰书,其背面记录了诸官佐所当出的粟米数,其中见有右田佐“意”三斗,田官佐□(下残)。看来有的县分置左、右田官,亦即有两个田官。
(3)司空。司空的本职,当是掌管工程,因工程多用刑徒与隶臣妾,遂得兼管徒隶。里耶秦简8-486所记“司空课志”颇为残缺,然结合上引简8-480“司空曹计录”及简8-495“仓课志”,仍可推知,司空官所管,主要有三项:一是徒隶。“司空曹计录”中有“徒计”;在“司空课志”中,第四行为“舂产子课”,其前面的三行,或可补出为“□[受](为)[隶臣课]”“[徒]课”和“[徒隶死亡]课”。此四课,皆当与司空所管理的徒隶有关。二是作务。“司空课志”中,第七行作“作务□□”,应当是与“作务”相关的考核。司空官所管的“作务”,包括城垣建设、基础设施等工程以及一些手工业。简8-478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正月初九日,少内守“是”接收司空“色”移交办公用品的清单,包括带柄的斧头二具(“斧二,有柯”),长木柯三件,盛钱的木匣一个,木㮴用木梯各一个,还有其他一些木制品。凡此,都应当是司空作务的产品。三是制造、修理并保管船只。“司空课志”第五行作“□船课”,“司空曹计”中见有“船计”。简8-2008所记,当是司空“□”关于司空所管徒隶的劳作安排,其中有一个人受命“治船”。在简8-1510中,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三月四日,迁陵县库守“后”报告说:收到命令,要向内史输送兵器,需要使用六丈以上的船四艘,请县廷下令司空,派吏员、船工(“船徒”)交送船只。凡此,都说明船只的制造、维修与保管,皆当属于司空官;具体负责其事的,当即“船官”。
(4)仓。里耶秦简8-495“仓课志”记对仓官的考课,包括“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作务产钱课”“徒隶行䌛(徭)课”“畜鴈死亡课”“畜鴈产子课”,共八课,涉及县仓保管的畜彘鸡狗、畜鴈,其所管理和作务生产的产品与收入以及在县仓劳作的徒隶三个方面。此三项考课内容,大致相当于上引简8-481“仓曹计录”中的“畜计”“器计”和“徒计”。“仓曹计录”中涉及的“禾稼”“钱”和“贷”则不见于“仓课”中。然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禾稼(田租)与刍稾(户赋)当然都是交纳到县仓中,由县仓保管的;而且,收纳、保管禾稼(谷粟)、刍稾(可折为钱布),实际上是县仓最重要的职责。
县仓的长官是“仓啬夫”,或者称为“仓守”。县廷多派出令史,监督县仓事务。县仓另置有佐、史以及稟人。仓中发放粟谷,一般由仓守、佐或史和稟人共同办理,而由令史监督。如据里耶秦简8-211,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九月庚申,仓守“是”、史“感”和稟人“堂”三个人一起,发放了给隶臣某的稟食,共稻五斗,令史“尚”在现场监督(“视平”)。在简8-760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三月丙寅,仓守“武”、佐“敬”和稟人“援”发放给大隶妾“”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令史“尚”监督。在同一个月癸丑日,仓守“武”、史“感”与稟人“援”发放了粟米一石二斗半斗给大隶臣妾“并”,在现场监督的,则是令史“”(简8-763)。显然,守、佐、史乃是县仓固定的吏员,而令史则是由县廷派出的,所以频繁更换,但也可能常驻县仓。
(5)库。“库”实际上是武库,是保管兵器等军事物资的仓库,与“仓”主要储藏禾稼、刍稾等物资有很大不同。简8-458所记当是迁陵县库实存物资(“库真”)的部分清单,包括甲三百四十九副、甲二十一具、鞮瞀三十九副、胄二十八副、弩二百五十一具、臂九十七具、弦千八百一根,矢四万九百□支,(戟)二百五十一支,全部是军用物资。在简8-26+8-752中,库守“武”、佐“横”向屯戍的士卒上造“竈”等发放了三根弦、一根旌弦、五十支矢以及一个枲□,一只竹篮,说明武库负责向驻守的士兵发放武器等军用物资。在简9-1887中,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二月三日,库守“冣”报告说:县廷要求少内“冣”、令佐“勇”一起核查县库,查出库中的前袭甲不合规格(有的甲袖上及前下部分缺少甲片,有的部分却又多出了甲片),判定库守“武”和佐都应当负责,给予罚赀的处罚。在简8-686+8-973中,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八月乙酉,库守“悍”在作徒簿中记录说:接收司空和仓转来的徒隶共十一人,其中分配两个城旦去“缮甲”。则“库”不仅保管兵器,还要负责维修。
在简8-493“金布计录”中,见有“库兵计”和“车计”,“兵”与“车”应当是“库”所管理的重要军用物资。上引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库守“悍”的作徒簿记录,说派了城旦一人去“治输”,两个城旦去“约车”,当都是指修理车。简8-405见有车曹佐“般”与库守“建”一起,接受了仓守“择”付给的券。简9-49中,则见有“兵曹”,受迁陵守丞“巸”的指令,提供“乘车”。兵曹与车曹,都应当属于县库。
(6)畜官。畜官是管理官有畜产的机构。简8-490+8-501“畜官课志”包括“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徒隶与牧畜死亡减损数与死亡牲畜剥卖收益统计)、“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未报告的徒隶与牧畜死亡减损数)、“马产子课”“畜牛死亡课”“畜牛产子课”“畜羊死亡课”“畜羊产子课”,共八课。简8-481“仓曹计录”中,包括“畜官牛计、马计、羊计”三计。所以,畜官主要是使用徒隶,牧养马、牛、羊。
畜官的长官,一般称为“厩啬夫”“厩守”或“畜官守”。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规定: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厩啬夫”要罚赀一甲。成年母牛十头,有六头不产小牛,啬夫、佐要各罚赀一盾;母羊十头,四头不产小羊,啬夫、佐也要各罚赀一盾。这里的“厩啬夫”负责管理马、牛、羊的畜养,就是畜官的责任。里耶秦简8-163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八月十三日“厩守庆”的报告,说根据县廷的命令,司空佐“贰”改任为“厩佐”,已于七月二十八日到任。所以,县中的“厩”就是“畜官”,厩守、佐就是畜官的长、副。
五、余论:秦汉间县廷体制的沿革
综上可知:(1)秦代的县廷以令、丞或守为长官,通称“县啬夫”(在令、丞并置时,令得称为“大啬夫”):令得掌兵,丞无兵权,守则是不具充足任职资格(大夫以上爵)的县啬夫(责任长官)。(2)守丞是县守(县啬夫)的“丞”,负责县廷机构的日常运行与文书事务,有类于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3)县廷分设令、吏、户、金布、司空、仓等六曹,是县廷的政务机构,各以令史主持,各曹又各置有史,具体负责相关文书事务。(4)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等诸官是县廷直属机构,具管理与经营双重职能,各官以“守”(啬夫)为长官,“佐”为副手,“史”为秘书。(5)尉亦属县廷长吏,受郡尉与县啬夫“双重领导”;尉官有独立衙署,其长官得称为尉、尉守、尉主、尉官主;尉有“佐”为副手,以“尉史”实际负责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尉官中,分设爵曹、发弩(官)等机构。(6)狱史(又称为“牢监”)具体负责县中司法案件的审理,受郡卒史与县廷长吏的“双重领导”,可以受命审查本县长吏,具有监察职能;其副手称为“狱佐”,另有“牢人”行役;狱官亦有独立衙署,分曹办案,有南曹、东曹与覆曹、讂曹等。
《汉书·百官公卿表》叙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此言汉代县廷以令、长、丞、尉为长吏,“掌治其县”,“主理其县内”,是责任官员(仍得称为“啬夫”);斗食(当包括令史、官啬夫等)、佐史等则为少吏。无论长吏还是少吏,皆食稟,为有秩之吏。里耶秦简9-633《迁陵吏志》谓迁陵县有“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其所说之长吏三人当即令、丞、尉,“今见一人”当即守或丞、尉。其余诸吏虽不合称为“少吏”,然皆斗食、佐史之类(令史、官啬夫、校长、牢监、官佐)。所以,秦制实际上也把县廷吏员分为两大类。以稟俸养吏以治县、将县廷吏员分为负责任的长吏与负责具体事务的少吏两个层级,秦汉县廷置吏设官的基本原则与结构是一致的。这是“汉承秦制”在县廷制度上的根本体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说胡、夏阳等县之令秩各八百石,丞、尉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汾阴等县之令秩六百石,丞、尉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校长百六十石;阴平道等道、邑之长秩各五百石或三百石,丞、尉或三百石,或二百石,其乡部百六十石。又说“县、道司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等,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知汉初各县亦皆置有司空、田、厩(畜)、仓、库、少内(后改称“少府”)等官,诸官啬夫之秩则从二百石、百六十石至百二十石不等;而县、道之司马、候及校长、髳长、发弩等则当属县尉统辖,秩亦从百六十石至百二十石不等。诸官之设置及其职能,亦大抵与秦时相同。
列曹大抵亦仍沿袭秦制。《史记·萧相国世家》说萧何在秦时“为沛主吏掾”。“主吏掾”之称,当是西汉前期的说法,当即指吏曹的负责人。主吏后来发展为功曹,职总县廷内外,并领少府(小府,主出纳),成为县廷属吏之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这里的“令史”,当即户曹令史。金布曹或改为金曹,令曹与司空曹抑或名称有变,然其基本职能与组织当没有太大变化。
总之,以列曹为县廷政务部门,又分设诸官作为县廷直属的管理与经营机构,这在秦汉间也是一脉相承的。
秦时或以未具任职资格(爵不及大夫以上)的吏担任县廷长吏,称为“守”,其性质也是责任长官,并非暂时代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规定:“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䅊(讞)。”只有“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及以尉任为守丞,方“得断狱、䅊(讞)”。如果是令、长及“真丞”临时不在县廷或因病不能视事,“守丞”及令长“独断治论有不当者”,“真令、长”及当时不在的丞也要承担责任。在这里,“守”与“假”并列,又与“真”相对,并且明言“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则“守”即代理之意。守丞在原则上是不得如真丞那样断狱、定谳的,说明汉初即已放弃任命不具充分资格的吏为县廷责任长官的做法,只有“真”令(长)、丞、尉才是县廷的长吏。江陵凤凰山九号墓所出三枚木牍,皆见有文帝十六年(公元前164年)后九月安陆守丞“贺”,其中第一枚木牍中见有“逮系,丞行,为郡买马”字样,推测当是安陆丞受命为南郡买马,离开安陆,故“贺”被任为守丞。则“贺”所任之守丞,即为代理丞。这是秦汉间县廷体制的第一个变化。
据上引《具律》,县丞在断狱、定谳文献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而如所断、论不当,令、长亦需承担责任。显然,丞不再是与令(长)地位相当的责任长官,已成为令(长)的佐贰。又《捕律》说:县、道发吏徒捕盗,以“尉分将,令兼将”,即由“令”统一指挥,“尉”率领分队,尉须受令的节制。《续汉书·百官志》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丞、尉的职掌分划,盖自汉初即已明确。丞、尉演变为令(长)的佐贰,各有所掌与属吏,这是秦汉间县廷体制的第二个变化。
狱史仍当负责司法案件的具体审理,但司法事务的责任长官明确为县丞,狱史的独立性受到极大削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记第一个案例,是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夷道县审理男子“毋忧”逃避屯戍案,奏谳书由夷道长“”、丞“嘉”署名,“廷报”(廷尉的批复)则由署狱史“曹”开启。在第二个案例中(亦为高祖十一年八月),奏谳书署名的是江陵丞“骜”,廷报由“署史廥发”。第五个案例发生在高祖十年,奏谳书由江陵令“余”、丞“骜”署名,廷报由“署狱史廥发”。第十四个案例发生在高祖八年,安陆丞“忠”劾狱史“平”在家里藏匿(“舍匿”)未登记在籍(“无名数”)的大男子“种”一个月。“平”的爵位是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忠”援引律令,断“平”舍匿罪,论当耐为隶臣妾。南郡守“强”、守丞(南郡太守丞)“吉”与卒史“建”共同审理,认定县丞“忠”的断、论。在这些案例中,狱史已不能独立办案,似已成为县丞的属吏。狱史不再接受郡卒史的“垂直领导”而成为县丞的属吏,乃是秦汉间县廷体制的第三个变化。
(本文原刊《史学月刊》2021年第9期第15-32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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