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外学界对游牧民族生活方式和游牧政权政治组织往往进行贯通式研究,这种研究思路的优势与成就姑且置而不论,由此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从游牧民族生活方式连续性延展推论,认为匈奴以来存在以单于制、领主制、三分疆土等为代表的“游牧国家政治传统”,忽视了古代游牧社会政治组织的脆弱性与传统的断裂性。本文拟从君主称谓、领主制、基层行政组织、三分疆土等方面入手,剖析古代北方民族从匈奴到突厥的发展状况,就是否存在所谓“游牧国家政治传统”展开探讨,以期推动学界同人对北方民族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促进北方民族史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走向深入。
一、君主称谓
匈奴君主的称谓“单于”具有特殊内涵,与后来“可汗”之称性质不同,故本文首先从考证“撑犁孤涂单于”称谓内涵入手。
《汉书·匈奴传》:
单于姓挛鞮氏,其国称之曰“撑犁孤涂单于”。匈奴谓天为“撑犁”,谓子为“孤涂”,单于者,广大之貌也,言其象天单于然也。
据此,“撑犁孤涂单于”意为广大的天子。《汉书》这一说法虽为学界普遍接受,但仔细推敲,却存在问题。因为根据《汉书》的解释,在“撑犁孤涂单于”中,主题词是“撑犁孤涂”(对应“天子”),“单于”(对应“广大的”)则是修饰词,“撑犁孤涂单于”的简称应为“撑犁孤涂”,而不是“单于”,也就是说,匈奴君主应简称为“撑犁孤涂”,显然与匈奴君主称“单于”的实际不相符合。
《艺文类聚》卷80引皇甫谧《玄晏春秋》:
读《匈奴传》,不识棠犁孤涂之字。有胡奴执烛,顾而问之。奴曰:“棠犁,天子也,言匈奴之号单于,犹汉人有天子也。”予于是乎旷然发寤。
宋人黄朝英《靖康缃素杂记》“撑犁”条认为,存在两种对撑犁的理解,在引录《汉书·匈奴传》上述记载后,“一云撑犁,天子也,盖匈奴号撑犁,犹汉人称天子也。与此小异”。黄朝英认为,据《汉书·匈奴传》,撑犁是天的意思;若据《玄晏春秋》,撑犁意为天子,显然“小异”。但细品《玄晏春秋》,皇甫谧因“不识棠犁孤涂之字”而问胡奴,胡奴自然应该解释“棠犁孤涂”的含义,不可能仅解释“棠犁”而不涉及“孤涂”,罗新认为《玄晏春秋》记载“棠犁,天子也”是有所省略,这一论断是正确的。《玄晏春秋》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棠犁孤涂,天子也”,与《汉书》记载一致。
宋人叶大庆《考古质疑》曾质疑《玄晏春秋》上述记事:“班固释其义非不详明,使皇甫谧读《匈奴传》,果何待胡奴之说而后悟?”反观《汉书》记载,确如叶大庆所说,释义“详明”,皇甫谧不可能不理解,可见令皇甫谧困惑的应是《汉书·匈奴传》后一句记载:“单于者,广大之貌也,言其象天单于然也。”
换言之,皇甫谧向胡奴请教的不是《汉书·匈奴传》对“撑犁”、“孤涂”、“单于”三个词的释义,而是匈奴最高首领的称号为何是“撑犁孤涂单于”,三个词连在一起应如何理解。从这个角度看,胡奴的答案分两部分,前面是对三个单词的单独释义,是皇甫谧理解的,所以仅简略记载“棠犁,天子也”;后面“言匈奴之号单于,犹汉人有天子也”,是胡奴将“撑犁孤涂单于”串起来解释,意思是,匈奴首领的称号本来是单于,加“撑犁孤涂”,是形容匈奴人的称号“单于”,犹如汉人的称号“天子”,所谓“撑犁孤涂单于”,意思是像天子一样的单于,或者说等同于汉人天子的单于、和汉人天子地位对等的单于。胡奴如何解释“单于”的内涵,皇甫谧的记载从略,可见胡奴的解释同于《汉书·匈奴传》的“广大之貌”。但胡奴将单于理解为名词,则其释单于的内涵应是广大的拥有者或广泛拥有者。关键是《汉书》后面一句记载,如果加上标点,皇甫谧显然理解为“言其象‘天单于’然也”,只有将“天单于”理解为汉人天子,《汉书·匈奴传》这句话的内涵才能与皇甫谧记载的“犹汉人有天子也”相一致。
《汉书·匈奴传》还提到,“单于姓挛鞮氏,其国称之曰‘撑犁孤涂单于’”,说明“撑犁孤涂单于”是单于在匈奴的称号,并不用在与汉朝的交往之中。《史记·匈奴列传》记载,汉文帝四年(前176)匈奴冒顿单于致汉文帝的信中自称:“天所立匈奴大单于敬问皇帝无恙”,这一称谓后来被投降匈奴的中行说发展为“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皆可以证明匈奴单于的头衔原本是“天所立匈奴大单于”,这个称号可分为两部分:天所立、匈奴大单于,故简称“大单于”。
学界通说,匈奴语“撑犁”,即蒙古语“腾格里”(汉译“长生天”),是草原游牧民族信奉的自然神。冒顿单于信中的“天所立匈奴大单于”,是将匈奴语意译为汉语。若采取音译,则第一个单词即“撑犁”(对应“天”),最后一个词是“单于”,中间不详,但无论如何不是意为“子”的“孤涂”。由此可知,在冒顿单于时期,匈奴单于的匈奴语称谓,已形成“撑犁**单于”的格式。
“撑犁孤涂单于”是在“撑犁**单于”上发展出来的称谓。匈奴称单于为“天所立”,并不存在汉人的“天子”观念,可见“撑犁孤涂”不是匈奴语中的固有词组,而是匈奴人在与汉朝接触后,将匈奴语“撑犁”和“孤涂”两个单词嫁接,生硬翻译汉语“天子”一词,由此在匈奴语中形成一种新称谓。“撑犁孤涂单于”(即“天子、匈奴大单于”)的称谓虽出现较晚,却是最接近原有“撑犁**单于”(即“天所立匈奴大单于”)形式的单于头衔,因而在匈奴内部逐渐普及。此后“天(子)单于”逐渐被视为“撑犁孤涂单于”的汉译,于是形成《汉书·匈奴传》记载的释义。可与此参照的是“天可汗”一词。《资治通鉴》卷193贞观四年(630)三月:
四夷君长诣阙请上为天可汗。上曰:“我为大唐天子,又下行可汗事乎!”群臣及四夷皆称万岁。
“天可汗”是突厥系草原民族给唐太宗上的尊号,唐太宗对其内涵的理解,是兼大唐“天子”与草原“可汗”于一身。范祖禹《唐鉴》对此事的评价是“太宗以万乘之主而兼为夷狄之君”,证明这一直是对此语词内涵的标准理解。所谓“天可汗”,实际是由“天子”+“可汗”组成的复合词,正如同“撑犁孤涂单于”译为汉语应为“天子”+“单于”。参照“天可汗”内涵可知,“撑犁孤涂单于”准确内涵应该是,以匈奴单于身分兼为汉地天子。
在中原汉人中可以发现相同观念。《礼记·曲礼》郑玄注:“天下,谓外及四海也。今汉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尔雅·释地》:“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郑玄认为,汉朝皇帝不仅是中原统治者,也是“四海”周边少数民族的领有者,汉朝皇帝对中原汉族称皇帝,对其他民族则称天子,两种称谓集于一身,表明他同时是两个区域的最高元首。郑玄对天下的理解与“撑犁孤涂单于”称号反映的观念完全一致,只不过在郑玄的理解中,汉朝皇帝具有两种称号,而“撑犁孤涂单于”是将两种称号合并后创造出的新头衔。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文帝后元二年(前162)致匈奴的国书中提到:“先帝制: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命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文帝四年冒顿单于致汉朝的国书中也提到,“诸引弓之民,并为一家”。在政治现实中,汉匈皆承认长城为双方势力的分界线,长城以北游牧民族属匈奴势力范围,长城以南农耕民族属汉朝势力范围。但在政治理想中,汉朝人想象中的“天下”,不仅包括中原汉人,也包括周边各少数民族,当然也包括匈奴控制区。而匈奴统治者的尊号表示,其不仅是匈奴政权单于,还像中原“天子”一样,拥有对“中国”和“四海”的所有权。在这种观念下,西汉王朝和匈奴政权被视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汉朝皇帝和匈奴单于都宣称对此政治共同体拥有主权。
崔明德指出,匈奴统治者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自尊”意识,匈奴单于在所用尊号方面追求与汉朝皇帝对等,显然也是“自尊”意识的体现,在此背景下,“单于”一词具有特殊内涵和崇高地位。可是,在呼韩邪单于附汉之后,其身分已是汉朝之臣。“单于”称谓也随之“贬值”,不再与中原天子对等,仅仅是匈奴君主的称号而已。
单于称谓的“贬值”与中原王朝紧密相关。王莽设想“大分匈奴为十五单于”、“分其地,立呼韩邪十五子”,虽然未能成功,但显然推动了单于称谓的“贬值”。东汉末,单于称号甚至被赐给此前隶属于匈奴的民族首领。《英雄记》记载,东汉末年袁绍承制拜三郡乌桓首领皆为单于,“皆安车、华盖、羽旄、黄屋、左纛”。参照甘露三年(前51年)呼韩邪单于朝见,“赐以玺绶、冠带、衣裳、安车、驷马、黄金、锦绣、缯絮”,可见袁绍册封乌桓三单于,是参照东汉接待呼韩邪单于的仪轨。但是,这次乌桓三位单于,不再是“天所立”,甚至不是中原皇帝所立,而是割据河北的袁绍承制所立,此时单于称谓已“贬值”到极致。慕容鲜卑首领慕容涉归“以全柳城之功,进拜鲜卑单于”,单于称谓在鲜卑人中同样“贬值”。
西晋末年,入居中原的南匈奴后裔、左贤王刘宣提到:“自汉亡以来,魏晋代兴,我单于虽有虚号,无复尺土之业,自诸王侯,降同编户。”说明即使在中原匈奴人心中,单于此时也成不受人重视的“虚号”。刘渊起兵称“大单于”,汉赵刘聪置“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构建“单于系统管理‘六夷’、汉式官僚机构管理汉人的二元体制”,试图恢复单于为政权领袖称谓的崇高地位。“(刘)曜署刘胤为大司马,进封南阳王,以汉阳诸郡十三为国;置单于台于渭城,拜大单于,置左右贤王已下,皆以胡、羯、鲜卑、氐、羌豪桀为之。”刘曜以单于及匈奴官号封授各族酋豪,试图复兴匈奴官号的影响力。实际上,只有进入中原的匈奴后裔才对单于称谓具有特殊情结。随着鲜卑民族不断崛起和匈奴后裔日渐式微,上述种种努力注定没有效果。在这一背景下,鲜卑系各部尊称首领的“可汗”,逐渐被北方游牧民族普遍接受。北魏时期,“可汗”最终取代“单于”,成为游牧政权君主的新称谓。
学界通常据杜佑《通典》“社仑始号可汗,犹言皇帝”的记载,认为君主称可汗始于柔然(即社仑)。但嘎仙洞石壁祝文提到“皇祖先可寒”,《魏书·序纪》称始祖神元皇帝力微的长子为“沙漠汗”,《宋书·吐谷浑传》载慕容鲜卑人称率部西迁的吐谷浑为“处可寒”,而且解释为“虏言‘处可寒’,宋言尔官家也”,皆可证明“可寒”最初是鲜卑诸部首领的称谓。创作于北朝的《木兰辞》中,“可汗(寒)”与“天子”对举,可知拓跋鲜卑也曾将“可汗(寒)”用作与“天子”对等的君主称谓。因此说“拓跋氏成功地建立了一种新的国家传统”,应是可信的。柔然、突厥等皆沿袭鲜卑称可汗的传统,而不是沿袭匈奴称单于的传统。
钟焓根据《阙特勤碑》出现桃花石(Tabγač)可汗、吐蕃(Tüpüt)可汗、突骑施(Türgis)可汗、黠戛斯(Qirgiz)可汗,指出:“突厥人并不认为可汗这一名号只有自己的君主才有资格享有”、“突厥可汗的统治权力从理论上来说,只宜被定性为‘有限性君权’(limited emperorship)。在突厥人的君权观念中,他们所处的世界以及其周边地域是由多位可汗分别管辖的,所以并不存在一个像天子那样的唯一最高统治者,即使后者对天下的支配仅限于在理念上成立”。突厥盛时甚至将可汗称谓推广至游牧政权之外,册封中原统治者为“可汗”。在突厥人观念里,可汗、单于都是君主称号,可以说可汗“犹古之单于也”,但是,两个称谓的内涵却完全不同。
综上,可汗制源于匈奴单于制的说法不能成立。在君主称谓方面,匈奴政权解体后,游牧政权首领称单于的传统就已经消失。北魏时期,形成游牧政权首领称可汗的新传统,并为柔然、突厥等所继承。
二、政权组织形式
匈奴政权实行两级领主制,大小领主各有“分地”、私兵,并以单于近亲身分的大领主统领被征服部族,属于部落型领主制。在匈奴政权解体后,这一体制未被之后的游牧政权继承下来。《史记·匈奴列传》:
大者万骑,小者数千,凡二十四长,立号曰“万骑”。诸大臣皆世官……诸左方王将居东方,直上谷以往者,东接秽貉、朝鲜;右方王将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月氏、氐、羌;而单于之庭直代、云中: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诸二十四长亦各自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之属。
此条史料反映的匈奴政治传统可以归纳为三点。其一,所谓“大臣”皆是世袭领主,有自己的领地,即“各有分地”,可出动骑兵数千至万骑不等,因此也被称为“万骑”。匈奴建立之初,这样的领主可能共计24人,故统称“二十四长”,是匈奴最高层级的领主(以下简称“大领主”)。其二,大领主可在自己领地内分封小领主,“诸二十四长亦各自置”的“千长”、“裨小王”等,皆为大领主分封的小领主称号。其三,匈奴政权被划分为三部分,领地在西部的大领主属于“右方王将”,领地在东部的大领主属于“左方王将”。
冒顿单于大举向外扩张后,对于新征服的部族,匈奴人并不打破其原有社会结构,只是重新委任“王”进行管理,地位相当于大领主。比较典型的是东胡系各部,是由匈奴单于委任的东胡王管理。《史记·韩王信卢绾列传》载“高祖崩,卢绾遂将其众亡入匈奴,匈奴以为东胡卢王”、“孝景中六年,卢绾孙他之,以东胡王降”。从前195年至前144年,卢氏世为东胡王达半世纪。但是,委任降将管理被征服民族的做法并不常见,通常被授权管理被征服民族的往往是匈奴单于的子弟和近亲。有学者认为,匈奴“二十四长所具有的,是可以世代沿袭的身分型权力,而不是官僚制下的职务型权力。这一权力经常被单于褫夺并改授,改授对象多半为单于直系或近亲家族成员”。甚至有学者认为,匈奴“二十四长”皆出自单于挛鞮氏家族,他们以单于近亲子弟身分接受分封。由此可以发现匈奴另一项政治传统,即通过委任单于子弟和近亲管理其他部族,拓展单于宗族势力,以加强单于对大小领主的控制力。
关于“二十四长”之下的职官建制,《史记·匈奴列传》记载:“诸二十四长亦各自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之属。”此条史料是将两个系统的称号合并记载,千长、百长、什长及其上被称为“二十四长”的“万骑”,反映的是十进制军事编制,裨小王以下才是行政职官称号。司马迁之所以将两种称号合并记载,是因为匈奴“士力能毌弓,尽为甲骑”,兵民合一,地方行政建制与部队编制具有高度一致性,领主与长官在战时就是部队里相对应级别的军官。
史籍中有“小王将”的称谓,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小王将者,以裨小王将兵者也。一曰匈奴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以下,凡二十四长为大王将;其余为小王将。”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是被称为“二十四长”的大领主的对应称号。“二十四长”统率部队出征时被称为“万骑”。
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在统帅部队时被称为“小王将”。有学者认为:“裨小王以下诸官号,应即由二十四长在各自分地里封授的下级官号。所谓‘裨小王’,乃至未带‘大’字的都尉、当户之类,均系区别于带有‘王’号或‘大’字之将、都尉、当户等二十四长之高级王号而言。史料故而以‘小王将’概称之。”神爵二年,匈奴右日逐王率“口万二千人、小王将十二人”降汉,平均每一“小王将”统率千人,也可证明“小王将”对应的军事编制是“千长”。被概称为“小王将”的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由“诸二十四长”自置,是大领主在自己领地内自行封授的小领主。
综上,匈奴存在两级领主体制,由单于封授或承认的大领主,总称“二十四长”,统帅军队时称“万骑”,概称为“王将”。大领主可以在其领地内自行封授小领主,后者统帅军队时称“千长”,概称为“小王将”。中原史家将匈奴大小领主统称为“王将”非常贴切,正反映出大小领主的双重身分:平时是自己领地内的“王”,战时是统兵作战的“将”。匈奴统治层为大小领主,具有极强的军事性。从这个角度看,可称匈奴为“军事领主制政权”。
在匈奴解体后兴起的是乌桓、鲜卑。乌桓的部落大人、邑落小帅本是“不世继”的,鲜卑也是“自檀石槐死后,诸大人遂世相袭也”,檀石槐之前尚不存在世袭制,领主制自然无从谈起。可以说,随匈奴政权一起瓦解的还有军事领主制。檀石槐仿照匈奴,试图建立以鲜卑人为主导的游牧政权,但尚未及确立世袭领主制,政权即告解体,随后兴起的轲比能亦未完成这一任务。至拓跋鲜卑时,《魏书·官氏志》记载:
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自后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族,为内姓焉。
“七分国人”为拓跋鲜卑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对此学界无异议,但对其性质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马长寿认为,“七分国人”是指“献帝时原来所统治的七个部落(连同自己的拓跋部落共八个部落)的异姓酋长都被取消了,而派自己的七个兄弟做了七个部落的酋长……当时的政治组织仍然是部落联盟”,“是将自己的亲族派往联盟成员的各部落担任部帅”,“是想建构出一种拟血缘关系,希望透过此一改变,那些氏族的成员会接受拓跋氏人为自己的氏族长”。有学者则认为“七分国人”是为“加强其大酋长对部落联盟的领导”,也有学者认为“可能是拓跋集团从部落阶段向酋邦阶段转化的一个标志”,还有学者认为“只是拓跋部多次建构拟血缘关系、扩大族类认同范围行为的整齐化叙事的产物”。
实际上,拓跋鲜卑的“七分国人”,是效法匈奴统治方式,对其控制的各族“邑落”重新编组。封授7位帝室子弟为大领主,让其在所统治的部族内部建立自己的家族(即“部内别族”),通过将拓跋皇室的宗族力量向被征服部族延伸,以加强对部族的统治,确实是匈奴的传统做法。此番改革之后,以拓跋鲜卑为主导的游牧政权初具规模。
拓跋鲜卑早期构建游牧政权时,也曾沿袭匈奴传统,确立世袭的小领主。据唐代和守阳墓志:
君讳守阳,字守阳,扶风人也。始祖夏后氏之苗裔曰淳维,尝居北地,逐丰水美草以自恣适,代为酋长。至突跋从后魏入都河南,拜龙骧将军,封日南公,其本为素和氏。后魏文帝分定氏族,因为和氏焉。
“突跋”即和跋,《魏书》有传,其“代为酋长”的历代祖先,“逐丰水美草以自恣适”,过着游牧生活。墓志称“始祖夏后氏之苗裔曰淳维”,几乎完全照抄《史记·匈奴列传》“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显然是指和氏为匈奴后裔。一个匈奴家族成为隶属于拓跋鲜卑的世袭领主,应该是拓跋鲜卑迁居匈奴故地以后的事情,即拓跋鲜卑构建游牧政权的时代。
墓志称和跋的祖先“代为酋长”,《魏书·和跋传》称“世领部落”,两种记载格式都是对鲜卑世袭领主的标准书写,以此为线索可以发现,北魏史籍人物传中有类似书写的至少还有7人。楼伏连“世为酋帅”,万安国“祖真,世为酋帅”,陆俟“曾祖干,祖引,世领部落”,罗结“其先世领部落”,尔朱荣“常领部落,世为酋帅”,叱列延庆“世为酋帅”,破六韩常“世领部落,其父孔雀,世袭酋长”。在拓跋鲜卑早期历史记事中,基本没有出现上述7人祖先的名字,应不能全归于《魏书》漏载或有意忽略,更为可能的情况是,部落规模有限,在当时并未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世袭领主的地位应相当于匈奴“小王将”(即小领主),部落千帐左右,能出动骑兵千人。
檀石槐和拓跋鲜卑构建游牧政权的努力,反映效仿匈奴的两种路径。檀石槐首先确立类似匈奴的行政层级,包括三部、相当于“王将”的诸大人、作为领地的“邑”,接着恢复世袭领主,檀石槐可能要做但未来得及做的,是逐渐以自己的子弟取代各部原有领主。大体而言,檀石槐是在模仿冒顿单于,走魅力型领袖路线,但遗憾的是天未假年,半道而逝。拓跋鲜卑与檀石槐正相反,首先“七分国人”,在承认“大姓九十九”等小领主世袭权力的基础上,将皇室子弟打造为大领主,直接完成檀石槐未竟事业,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诸部控制后,才能建立类似匈奴的“分国为三部”。在此过程中,拓跋氏君主不是依靠人格魅力进行领导,而是依靠暴力。《魏书·序纪》记载穆帝“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可见一斑。
从檀石槐到轲比能,鲜卑构建游牧政权的努力最终以失败告终,所留下的政治遗产似乎只有部落大人世袭制,而未能重建匈奴领主制。拓跋鲜卑重建领主制的努力,早期确实遵循匈奴传统,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此后不久,拓跋鲜卑就放弃建构游牧政权的努力,转而南下进入中原。在拓跋鲜卑努力建立中原式政权的过程中,残存的游牧政权传统反而是其要努力剔除的。认为檀石槐和拓跋鲜卑沿袭匈奴领主制传统,恐怕比较牵强。
《魏书》记载,长孙嵩击柔然,“获缊纥提子曷多汗及曷多汗兄诘归之、社仑、斛律等并宗党数百人”。可汗兄弟及“宗党数百人”被一网打尽,说明柔然可汗家族是聚族而居,未向其他部落延伸。“既而社仑率其私属执匹候跋四子而叛,袭匹候跋。诸子收余众,亡依高车斛律部。社仑凶狡有权变,月余,乃释匹候跋,归其诸子,欲聚而歼之。密举兵袭匹候跋,杀匹候跋。子启拔、吴颉等十五人归于太祖。”可见柔然可汗子弟皆在可汗身边,柔然并没有以可汗子弟统领其他部落。杜晓宇认为,“柔然以本部的部落酋豪统领别部,而不是以郁久闾王族统领别部”,应是正确的认识。实际上,柔然是否存在世袭领主体制都十分值得怀疑。
柔然官制不仅有匈奴因素,还有鲜卑因素甚至中原因素,并下启突厥传统,此为学界定论,兹不多述。值得关注的是,见于史料记载的柔然“大人”数量庞大。如神图片二年(429),北魏“杀其大人数百”,“于是国落四散,窜伏山谷,畜产布野,无人收视”,就数量看,组织畜牧业生产的“大人”所领导社会组织的规模,仅与乌桓人的“邑落”大体相当。《魏书·蠕蠕传》:“遂并诸部,凶势益振。北徙弱洛水,始立军法:千人为军,军置将一人,百人为幢,幢置帅一人。”柔然在吞并诸部之后创立的军制,也仅至“千人为军”而止,不存在匈奴“万骑”一级,因而柔然并不存在类似匈奴的大领主。柔然统治是建立在分散的邑落组织基础上,其官制更是杂糅形成,反映出柔然统治者随意借用各种称号,临时委任官员管理分散的邑落组织,并没有构建自己的职官体系,与匈奴体系化的官制完全没有可比性,而这正是其政权无法维持稳定的原因之一。柔然并不存在与匈奴类似的领主体制,甚至未曾尝试构建这种体制,而是采用另外的方式管理分散的邑落组织。
《周书·突厥传》:“大官有叶护,次没(设),次特勒(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及余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由大官、小官皆世袭看,突厥似乎是与匈奴类似的两级领主制,实际内涵却存在巨大差异。
综上,匈奴政权瓦解后,檀石槐曾尝试重构匈奴的两级领主制,最终以失败告终,拓跋鲜卑虽在早期曾有重建匈奴领主制的努力,但最终走向建构中原式政权的道路。柔然始终未曾设想构建匈奴的领主制,突厥的领主制则与匈奴迥然相异。匈奴的两级领主制未被后来游牧政权所继承。
三、基层行政组织
匈奴政权最基层的行政组织“邑落”,是在编组基层游牧社会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匈奴政权瓦解后,游牧社会组织经历深刻演变,至突厥时,最基层行政组织已具有宗族组织性质,匈奴传统“邑落”组织荡然无存。
《史记》没有记载与军事编制百长、什长相对应的匈奴社会组织及其长官名号,但从长期隶属匈奴的乌桓所留下的相关记载中可以找到一些线索。据汉末袁绍遣使假诏拜乌桓三王为单于的版文“始有千夫长、百夫长以相统领”,可见乌桓的军队编制与匈奴相同,其千夫长、百夫长即是匈奴的千长、百长。据王沈《魏书》“(乌桓)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可知乌桓的社会组织为部、邑落两级,首领分别称大人、小帅。邑落之下的“落”指帐落。“数百千(帐)落自为一部”,即“一部”包括数百乃至上千帐落,能出动骑兵千人,所以乌桓军事编制中的千夫长、百夫长,分别对应部、邑落的首领大人、小帅。由此推测,匈奴的百长,也应是邑落组织的首领。长期隶属匈奴的乌桓,在檀石槐之前不存在世袭制,故匈奴的百长可能也不存在世袭制,世袭的仅是大、小王将两个层级。也就是说,匈奴的领主制只有两级。
莫任南认为,匈奴人的社会组织是由若干帐落组成一个营盘,若干营盘组成一个氏族,若干氏族组成一个部落,若干部落组成一个部落联盟。林幹认为,游牧民族的社会组织大多是以部族—部落—氏族—(邑落)—户的层级构成。他们所说的部落可以对应匈奴大领主层级,氏族可对应小领主层级,营盘或邑落对应百长一级,然而,匈奴军事编制中的什长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组织。
王明珂从人类学角度研究认为:“几个家庭(帐)构成一‘牧团’……此种季节性由牧团分出的更小放牧群,我们且称之为‘牧圈’;因其聚散无常、大小不定,所以牧团与牧圈有时并不容易区分。”游牧民族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是所谓牧圈或牧团,即由数个至十数个家庭组成的,一同放牧、一起迁徙的游牧生产小单元。以乌桓人为例,如果“部”包括数百乃至上千帐落,按十进制计算,下一层的“邑落”就要包括几十乃至上百户,显然不是一个最小的共同游牧单元。史书对乌桓社会组织的记载应是遗漏了“邑落”之下的层级,即由数帐至十数帐组成的牧圈或牧团,恰是可以出动骑兵10人左右的最基层社会组织。但史书失载也反映出,牧圈或牧团虽是游牧民族最基层社会组织,却不是匈奴政权的行政建制层级,由10个左右牧圈或牧团构成、由小帅管理的“邑落”,才是匈奴最基层的行政建制。
部、邑落两级组织是游牧政权最稳固的行政组织,当游牧政权解体时,最上层的大领主体制也随之解体,但小领主控制的“部”及其下的“邑落”往往可以继续存在,因为失去大领主的控制,各小领主皆自行其是,游牧社会进入一盘散沙状态。匈奴政权解体后,北方草原就是处于这种状态。
王沈《魏书》记载:“鲜卑三万余落,诣辽东降。匈奴及北单于遁逃后,余种十余万落,诣辽东杂处,皆自号鲜卑兵。”这部分“诣辽东降”的鲜卑人裹胁了大量“自号鲜卑兵”的匈奴人。随着匈奴人加入,鲜卑、乌桓各“部”人口迅速膨胀。《三国志》卷30《魏书·乌丸鲜卑传》:
汉末,辽西乌丸大人丘力居,众五千余落,上谷乌丸大人难楼,众九千余落,各称王,而辽东属国乌丸大人苏仆延,众千余落,自称峭王,右北平乌丸大人乌延,众八百余落,自称汗鲁王,皆有计策勇健。
上述乌丸(桓)首领皆称“大人”,统帅的应是乌桓的“部”,根据乌桓“数百千落自为一部”的传统,可知“众千余落”的辽东属国乌丸、“众八百余落”的右北平乌丸,是比较正常的部落规模;而“众五千余落”的辽西乌丸、“众九千余落”的上谷乌丸,“部”内人口已增长数倍,已接近匈奴“万骑”大小。如此大规模“部”的存在,是对匈奴时期地方行政组织的破坏。
以檀石槐继承人自诩的轲比能统一中部、西部之后,“控弦十余万骑”,由此看来,檀石槐时期东部大约有15万帐落人口,中部、西部加起来估计约12万落或13万落,檀石槐三部人口总计最多达28万落。檀石槐三部“大人”平均每位下辖5“邑”,5“邑”合计23000余落,平均1“邑”不到5000落。前引辽西等四郡乌桓4“部”合计约16000落,平均每“部”4000余落,两者差距不大。由此来看,檀石槐三部“邑”,相当于乌桓“部”,如果各“部”人口差异也与四郡乌桓类似,显然不存在匈奴时代“百长”统帅的基层行政组织。所以,虽没有史料可直接说明檀石槐三部最基层的行政单位状况,但肯定与匈奴最基层行政组织不同。
在匈奴政权构建过程中,为配合十进制军事编制,将牧圈或牧团编组为百帐左右、可出动骑兵百人的“邑落”,作为政权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使行政单位与军事编制相契合。如果檀石槐时期“邑”的生成是出自上述途径,即源自传统“邑落”组织规模的膨胀,那么檀石槐在构建游牧政权时,不仅未曾像匈奴那样对游牧社会最基层组织进行过改造,反而是在破坏匈奴政权基层行政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魏书·官氏志》载,北魏献帝“七分国人”,以兄为纥骨氏,次兄为普氏,次兄为跋跋氏,弟为达奚氏,次弟为伊娄氏,次弟为丘敦氏,次弟为侯氏,与拓跋氏一起构成所谓鲜卑八国。又以叔父之胤为乙旃氏,以疏属为车焜氏,“凡与帝室为十姓”。可见,献帝是将拓跋鲜卑控制下所有部族分为10个单元,全部由其兄弟、族人统领,拓跋帝室成员成为控制该部的世袭领主。《魏书》称此前拓跋鲜卑统“诸部有九十九姓”,以99姓分为10个单元,基本是遵循匈奴人开创的十进制传统。故“九十九姓”大体相当于乌桓的“邑落”,“帝室十姓”是在此基础上新组建的“部”。“七分国人”是拓跋鲜卑对所属部、邑落组织的改造。既然遵循匈奴十进制传统,证明其基层行政组织继承了匈奴传统。
柔然政权情况,据《魏书·蠕蠕传》记载可知,创始者木骨闾兴起于北魏穆帝时期,且完全没有传统部落背景,至其子车鹿会时“始有部众”,但这一新兴部落却是在“收合逋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内部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是在牧圈或牧团基础上生成。有学者指出:“柔然部实际上是许多原始部落经过多次打碎、重组,最后由它们的碎片按地域原则组合的产物。在当时的蒙古草原上,这种地域部落普遍存在,它与原始血缘部落,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游牧民族社会组织的基础受到破坏,匈奴时期的部、邑落结构瓦解,其上的领主体制也不再存在,柔然构建政权的模式未必遵循匈奴传统,“木骨闾群队是柔然汗国形成过程中最早的社会组织,由不同氏族部落碎片组成,内部没有血缘关系,家庭或小家族构成这一群队的基础……当居于核心地位的木骨闾家庭发展为家族,继而成为氏族后,柔然汗国的建立基础就得以奠定”。由此可见,柔然政权与匈奴政权的基础完全不同。
匈奴解体后,从乌桓、鲜卑到柔然,草原上的“部”经历了自由发育。突厥兴起时,面对的是草原上已宗族化的“部”。《周书·突厥传》记载两种有关突厥起源的传说,一是狼生10男,一是伊质泥师都“娶二妻,云是夏神、冬神之女也。一孕而生四男”,“遂共奉大儿为主,号为突厥,即讷都六设也。讷都六有十妻,所生子皆以母族为姓,阿史那是其小妻之子也”。两种传说皆在宣扬突厥十姓共祖观念,是否属实不必论,但这种观念的流行可以证明,在突厥建国前,“部”已是宗族组织。作为十姓之一的阿史那氏,“子孙蕃育,渐至数百家”,实际成为一个包括数百家的宗族组织。
至土门可汗时,突厥“部落稍盛”,土门来自吐火罗语tumane,意为“万”,可知突厥最初应是结合10个宗族组成,类似匈奴人的“万骑”。土门相当于大领主,其他每个宗族的酋长相当于小领主。土门可汗之子与科罗、木杆、它钵,及作为堂兄弟的摄图、大逻便、庵罗等,皆称可汗且领有部落,可证突厥建国之初已经恢复领主制,而且是由可汗子弟分统诸部,与匈奴非常类似。但是,突厥领主制的基础却不是匈奴人重新编组的部和邑落,而是自然发育形成的宗族组织。
史籍载突厥官制为28等,但综合各史记载仅见11种,除可能为修饰词而非官名的“阿波”、泛称“达官”的“达干”及无考的“阎洪达”,实际仅有叶护、设、特勤、颉利发(俟利发)、啜、吐屯、俟斤7种。叶护为可汗以下最高级别的官称,或认为相当于副汗,或认为相当于小可汗,或认为相当于储君。《旧唐书》有“其子弟谓之特勤,别部领兵者谓之设”,“其官有叶护,有特勤,常以可汗子弟及宗族为之”,“别部领兵”的设显然是拥有一部军政大权的领主,“大抵可建立牙帐,专制一方”。特勤虽由可汗子弟及宗族担任,但不领兵,因而学界认为是爵位而非职事官,不具备行政职事权和统兵权,自然也不会是领主。颉利发、俟利发为同音异译,日本学者护雅夫认为,“俟利发和俟斤都是统治部族(可汗的部族)以外各部族首领的称号:而俟利发和俟斤的用法也有区别,相比较俟利发,俟斤用于较低级别的政治体,原来以俟斤为酋首称号的部族,随着实力的上升,会改称俟利发,这反映了俟利发用于较大规模和较高级别的政治体”。据西突厥“其左厢号五咄六部落,置五大啜,一啜管一箭,其右厢号为五弩失毕,置五大俟斤,一俟斤管一箭”,可知啜与俟斤相同,都是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部族首领。吐屯是可汗派,往属国的监察官,不仅拥有监察权,还有一定的管理属国权力和军事权力,并负责向属国征收赋税。
综上可见,叶护、设、颉利发(俟利发)、啜、俟斤皆有自己的领地、属部、军队,其身分显然属于大领主,同时又皆统有部落(叶护除外),突厥大领主是建立在宗族化的部落之上。在这些大领主下,还应该有同样世袭的“小官”(即小领主),只是史籍没有相关记载。但由上述分析推断,小领主统领的自然也应是宗族组织。
四、疆土分配
从史籍记载看,匈奴三分疆土的做法似乎得到后世继承,实际上,后世游牧政权表面相似的三分疆土体制却存在深刻差异。王沈《魏书》记载:
檀石槐既立,乃为庭于高柳北三百余里弹汗山啜仇水上,东西部大人皆归焉。兵马甚盛,南钞汉边,北拒丁令,东却夫余,西击乌孙,尽据匈奴故地……乃分其地为中东西三部。从右北平以东至辽,辽(东)接夫余、(濊)貊为东部,二十余邑,其大人曰弥加、阙机、素利、槐头。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为中部,十余邑,其大人曰柯最、阙居、慕容等,为大帅。从上谷以西至燉(敦)煌,西接乌孙为西部,二十余邑,其大人曰置鞬、落罗、日律、推演、宴荔游等,皆为大帅,而制属檀石槐。
鲜卑檀石槐不仅继承“匈奴故地”,还继承匈奴三分疆土的传统。对照匈奴三部:“诸左方王将居东方,直上谷以往者,东接秽貉、朝鲜;右方王将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月氏、氐、羌;而单于之庭直代、云中”,檀石槐的中部、东部相当于匈奴左地,匈奴单于之庭和右地相当于檀石槐的西部。檀石槐“为庭于高柳北”,高柳县属代郡,说明檀石槐的驻地在其三部的西部。
檀石槐确立三部后,对中原“寇钞”日益严重。据王沈《魏书》:
(汉桓帝)遣使者赍印绶,即封檀石槐为王,欲与和亲。檀石槐拒不肯受,寇钞滋甚……檀石槐年四十五死,子和连代立。和连材力不及父,而贪淫,断法不平,众叛者半……轲比能本小种鲜卑,以勇健,断法平端,不贪财物,众推以为大人……(轲)比能众遂强盛,控弦十余万骑。每钞略得财物,均平分付,一决目前,终无所私,故得众死力,余部大人皆敬惮之,然犹未能及檀石槐也。
因为“钞略得财物”,檀石槐、轲比能为了持续“寇钞”,拒绝和亲。檀石槐、轲比能皆建立了分配掠夺物的机制,即所谓“均平分付”。这一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是,统治者必须具备两种素质,一是“施法禁”,做到令行禁止;二是“平曲直”、“均平分付”,公平公正地分配战利品,“不贪财物”,不为个人及其部落谋取额外利益。两个条件具有内在联系,一旦首领“贪淫”,为自己谋利,就会“断法不平”,也就无法“施法禁”,结果必然是“众叛”,导致游牧政权解体,这就是檀石槐之后鲜卑政权的结局。
实际上,檀石槐、轲比能坚持“寇钞”另有深意。倪润安指出:“檀石槐鲜卑联盟不断对东汉王朝进行军事侵扰,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些政治、经济利益,其远大目标是要建立与匈奴比肩的新草原国家,而不是像南匈奴那样成为东汉王朝的附庸。”他认为,檀石槐为建立强大的鲜卑“国家”必须“挽回鲜卑诸部的附汉之心”,但他没有意识到,鲜卑诸部附汉的真正动力不在文化,而是利益。史籍对此有所记载:
永平中,祭肜为辽东太守,诱赂鲜卑,使斩叛乌丸钦志贲等首,于是鲜卑自燉(敦)煌、酒泉以东邑落大人,皆诣辽东受赏赐,青、徐二州给钱,岁二亿七千万以为常。
早在1世纪下半叶,鲜卑诸“邑落大人”已经习惯以和平方式从中原政权得到赏赐,以获得额外财富。即使按照对檀石槐三部人口的最高数值估算,每年从中原得到的赏赐已达到人均200钱以上,而汉朝按人头征收的算赋最高只是每个成年人每年120钱。相比之下,鲜卑诸“邑落大人”获得巨大利益,才是鲜卑诸部附汉的根本动力。
由此可以认识到檀石槐分三部与匈奴三分疆土的另一个明显差异。在与汉王朝和亲后,匈奴满足于汉朝馈赠而停止对汉朝边郡的“寇钞”,匈奴单于能够有效约束各“王将”不侵扰汉朝边郡,以便得到汉朝馈赠。但檀石槐显然做不到,根源在于鲜卑“大人”已经习惯以和平方式从中原“受赏赐”,如果不能扭转这种惯性,结果将会是诸部“大人”各自接受中原政权册封,根本不可能建立统一游牧政权,这也是檀石槐坚持“寇钞”、不愿与汉之间维持和平的原因。
拓跋鲜卑分疆土为三部分,显然是继承了匈奴传统,据《魏书·序纪》:
昭皇帝讳禄官立,始祖之子也。分国为三部:帝自以一部居东,在上谷北,濡源之西,东接宇文部;以文帝之长子桓皇帝讳猗统一部,居代郡之参合陂北;以桓帝之弟穆皇帝讳猗卢统一部,居定襄之盛乐故城。
拓跋鲜卑疆土面积不仅远远小于匈奴,也小于檀石槐政权。此后北魏穆帝“始出并州,迁杂胡北徙云中、五原、朔方。又西渡河击匈奴、乌桓诸部。自杏城以北八十里,迄长城原,夹道立碣,与晋分界”,桓帝“度漠北巡,因西略诸国……诸降附者二十余国”。
穆帝、桓帝在军事方面皆单独行动,证明“分国为三部”更多体现在军事方面,更像是三个军区或战区。但在拓跋鲜卑三部中,完全找不到与匈奴左方王将、右方王将或檀石槐三部“大人”等类似人物的身影,穆帝、桓帝都表现出较明显的专权性质,有学者因此猜测,昭帝继位得不到穆帝、桓帝兄弟认可,拓跋人的政权实际处于分裂状态,《魏书》有关昭帝“分国为三部”的记载,是对这种分裂状况的隐讳书写。
昭帝去世,穆帝即位,“遂总摄三部,以为一统”,取消了三部制度。穆帝继位第3年,“帝以封邑去国悬远,民不相接,乃从(刘)琨求句注陉北之地。琨自以托附,闻之大喜,乃徙马邑、阴馆、楼烦、繁畤、崞五县之民于陉南,更立城邑,尽献其地,东接代郡,西连西河、朔方,方数百里。帝乃徙十万家以充之”、“(穆帝)六年,城盛乐以为北都,修故平城以为南都”。在6年中,穆帝取消三部、徙十万家于陉南、修平城为南都,很明显,拓跋鲜卑已选择脱离草原,南向发展了,其游牧政权的建构过程到此为止,政权形态开始走上另外一条道路。
在匈奴左、右地,有着类似诸王将之长的左、右贤王;在檀石槐三部中,所有“大人”地位对等;在拓跋鲜卑三部中,却存在类似专断君主的人物。这是三者的明显区别,游牧政权高层权力也在趋于集中。而且檀石槐居于西部、昭帝禄官居于东部,皆未遵循单于居中部的匈奴传统,檀石槐和拓跋鲜卑对匈奴三分疆土传统的继承,仅仅是形式上模仿,其内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
柔然则直接抛弃匈奴三分疆土的传统,将疆土分为东西两部分。《魏书·蠕蠕传》明确记载,柔然首领“地粟袁死,其部分为二,地粟袁长子匹候跋继父居东边,次子缊纥提别居西边”,实行类似双王制的统治体系。因此,周伟洲认为,自402年社仑统一漠北后,“这种东西分治的措施,一直保存下来”,“柔然将其统治地区分为东西两部,由可汗及其兄弟分掌之”,“实行的是两部制”。也有学者认为,柔然实行与匈奴相同的左中右三部体制。如陈连开认为:“柔然与匈奴一样,除可汗自统部落外,又分其国为东西两大部,各以族人统领。社仑以堂弟大檀率部镇西界,大檀则以弟匹黎典东落。”该观点并没有直接的史料证据,只是从有东部、西部而推断另存在可汗自统的中部。
实际上,大檀镇西部时,可汗社仑在东部;匹黎典东部时,可汗大檀在西部,并不存在此外的部。且这一观点与《魏书》“其部分为二”记载相矛盾。此后持此观点的学者,也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认为柔然“主要继承了匈奴奴隶制国家的体系”,“存在东、中、西三部分。其中,中部以汗庭为中心,由可汗直辖,东、西二部由可汗兄弟分领”,恐怕不能成立。
突厥三分疆土的说法,最早见于《中国古代北方各族简史》:
突厥政权将所统治的地区划分为东西两大部分,东部名为“突利”,西部名为“达头”,各有称为“设”的高官(典兵武官)领兵驻扎,以进行统治。因此突厥史上常有“突利设”与“达头设”之名。东部突利“设”的牙帐在幽州(今北京市)之北,西部达头“设”的牙帐在五原(今内蒙古五原县)之北。东西二部之间、今鄂尔浑河上游一带,即可汗的庭帐所在。
林幹除删去其不认同的“东部名为‘突利’,西部名为‘达头’”,“因此突厥史上常有‘突利设’与‘达头设’之名”等内容外,几乎全引上述说法,并在表述上径改为“将统治地区划分为三部分”。此即突厥分疆土为三部说的源头。但是,若西部达头设的牙帐在五原之北,可汗庭帐在今鄂尔浑河上游,则达头牙帐在可汗庭的东或东南,无论如何不是在其西,可汗庭帐无论怎么看也是在西部,而不是在“东西二部之间”。
《中国古代北方各族简史》注释称,上述结论依据《旧唐书》卷194上《突厥传》,林幹照抄了这一注释,并未补充新的史料。但《旧唐书·突厥传》没有关于突厥三分疆土的明确记载,仅能查到下列2条史料,当为上述两书作者所据:
颉利可汗者,启民可汗第三子也,初为莫贺咄设,牙直五原之北。
突利可汗什钵苾者,始毕可汗之嫡子,颉利之侄也……颉利嗣位,以为突利可汗,牙直幽州之北。突利在东偏,管奚、霫等数十部,征税无度,诸部多怨之。
实际上,颉利可汗未继汗位,还是莫贺咄设的时候,其牙帐确在五原之北,但那时处罗可汗的牙帐并不在鄂尔浑河上游。据《旧唐书·突厥传》:
先是,隋炀帝萧后及齐王暕之子政道陷于窦建德,三年二月,处罗迎之,至于牙所,立政道为隋王。隋末中国人在虏庭者,悉隶于政道,行隋正朔,置百官,居于定襄城,有徒一万。
可知处罗可汗“牙所”最可能在定襄城以北。另据《旧唐书·阿史那社尔传》:
贞观初,阿史那苏尼失者,启民可汗之母弟,社尔叔祖也。其父始毕可汗以为沙钵罗设,督部落五万家,牙直灵州之西北,骁雄有恩惠,甚得种落之心。及颉利政乱,而苏尼失所部独不携离。
阿史那社尔,突厥处罗可汗子也。年十一,以智勇称于本蕃,拜为拓设,建牙于碛北,与欲谷设分统铁勒、纥骨、同罗等诸部。
可知在颉利可汗继位之前,建牙帐者至少6部。碛南4部,自东向西依次是:幽州以北的泥步设(突利可汗)牙帐、定襄城以北的处罗可汗牙帐、五原以北的莫贺咄(颉利可汗)牙帐、灵州以北的沙钵罗设牙帐。碛北2部牙帐:拓设(阿史那社尔)之牙帐、欲谷设之牙帐。因此,认为突厥分疆土为两部或三部都是不能成立的。
此外还有突厥疆土四分说,代表学者有日本学者护雅夫和中国学者王图片、薛宗正。王支持护雅夫,认为“西面可汗”与“西方可汗”不同,因而认为突厥疆土分为四部分,分别由中面大可汗、西方可汗、西面可汗、东方可汗统治。此说遭到薛宗正激烈批判。薛宗正认为,“西面可汗”与“西方可汗”无别,其所说西方可汗褥但步离、西面可汗室点密实为一人,管理四部分疆土的分别是中面大可汗、东面(方)可汗、北面(方)可汗、西面(方)可汗。具体而言,是建牙于都斤山的中面大可汗,总摄全局兼理南面;建牙于幽州直北的东面可汗,震慑奚、霫、契丹;建牙于独洛水的北面可汗,督绥契骨、薛延陀、铁勒九姓;建牙于大裕勒斯河谷的西面可汗,统辖葱岭东、西诸国,通罗马以拒波斯。但突厥疆土四分说与史料记载不完全吻合。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即沙钵略可汗继位第2年,隋文帝诏书中提到突厥5个可汗“昆季争长,父叔相猜”。根据史料记载,此时突厥大可汗沙钵略“治都斤山”。庵罗可汗“居独洛水”,称第二可汗。沙钵略又以大逻便为阿波可汗。此外还有步离可汗(已故佗钵可汗的弟弟褥但可汗之子)和达头可汗(名玷厥,沙钵略可汗的从父,之前为西面可汗)。
也就是说,开皇二年突厥确如隋文帝诏书所说,同时存在5个可汗:沙钵略可汗(摄图)、第二可汗(庵罗)、阿波可汗(大逻便)、步离可汗、达头可汗(玷厥)。摄图为逸可汗之子、大逻便为木杆可汗之子、庵罗为佗钵可汗之子,与步离可汗皆是伊利可汗之孙,四人为堂兄弟,符合隋文帝诏书所说“昆季争长”。达头可汗则是上述4位可汗的叔父,也符合诏书所说“父叔相猜”。
由此看来,突厥政权创始者伊利可汗(即土门可汗),将除大汗建牙的都斤山一带之外的疆土,分封给5个儿子(逸可汗、褥但可汗、达头可汗、佗钵可汗、木杆可汗)。从其下一代驻牧地看,逸可汗领地在东方,褥但可汗、达头可汗领地皆在西方,佗钵可汗领地在独洛水,木杆可汗领地位置不明。总之,突厥的疆土分割方式与匈奴、鲜卑三分疆土性质完全不同,如果一定要与匈奴、鲜卑相比附,恐怕也只能说是六分疆土。
结语
从前文论述可知,匈奴政权瓦解后,单于称号最终被可汗取代;匈奴的两级领主制未被后世所承袭;匈奴的基层行政组织“邑落”在突厥时已荡然无存;匈奴三分疆土的做法也未被后来的游牧政权继承。草原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匈奴传统”,在“匈奴传统”基础上构建所谓“游牧国家政治传统”自然也是水中之月。
匈奴政权解体之后,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历史进程表现出两种趋势。一方面是民族杂居越来越普遍。由匈奴时代的诸族各有居住区,发展为檀石槐时代的各族交叉杂居,再到拓跋鲜卑早期各族杂居并通婚,至柔然兴起时,已是各族杂糅组成部落。另一方面是对中原王朝的向心力越来越强。由匈奴与汉王朝的对抗,发展至南匈奴附汉,至檀石槐尝试恢复游牧政权时,不得不思考如何切断鲜卑诸部附汉的趋势,之后拓跋鲜卑则放弃构建游牧政权,转向中原发展,最终到柔然时,已自我定位为中原传统模式的王朝。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中华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深刻体现着中华文明突出的统一性特征。
此后草原民族政权建构过程中,皆必须克服两种困境。一是民族杂居普遍化及其导致的难以在游牧社会组织之上建构政治组织;二是即使建构起草原政权的政权组织,其与游牧社会组织的结合部仍旧是草原政权最薄弱的环节。为克服前一种困境,必须树立超越草原诸部的政权认同,在东亚历史格局中,只能是对“中国”的认同;为克服后一种困境,必须建构与中原政权和平交往的机制。由此可见,草原民族对中原王朝的向心力越来越强,是草原民族自身政治组织演进的内在要求,草原诸族与中原诸族熔铸为更大的共同体,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必然。
(本文原刊《历史研究》2024年第3期,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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