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从卫所到州县
清顺治年间,太仓进士黄与坚曾作《太仓考》一篇,略述太仓一地之沿革,其文曰:
元朱清、张瑄从太仓行海运,繁盛以时著。延祐元年,浙省参政高昉奏请昆山移治太仓……元末张士诚撤昆山,筑城据守之。迨明吴王元年,立太仓卫。弘治十年,始割邻境地立太仓州。盖太仓以滨大海,千百年间,或海运,或海防,辄为东南险要地,特以东南地势阨惬,故镇而卫,卫而州,皆积以渐。①
《太仓考》言简意赅,元明清太仓地区的建置,从海运到海防,镇而卫,卫而州,其沿革可谓积渐所至。只有深入考察各个时期太仓建置变化的地域场景,才能理解太仓政区转型的机制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顾诚先生较早关注了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重点从清前期对卫所职官、土地管辖和税收等制度的改革入手进行分析。②卫所的区划特点近年来多有关注者。周振鹤提出“军管型”政区的概念,认为明代都司卫所是这类特殊政区的典型。③郭红、于翠萍采纳这一概念,从实土、准实土和非实土的区划类型及其性质出发,探讨卫所的区划特点,着重考察了作为西南地区羁縻控制向府州县转化的过渡性管理方式——军民指挥使司的设置情况。④郭润涛在研究明代“州”的建置特点时注意到,明代并不单纯地按照户口多寡来置州,而是分别设置直隶州和属州,来建设其上下隶属的行政体制,并与当时置州地方的治安状况以及与府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直接相关。不少州是由卫所改置而来,这表明了该地从军事管制到地方行政管理的变化。⑤于志嘉长期致力于明清卫所、军户研究,其近作集中考察了潼关卫的建制及军屯,阐释明代卫所分布所体现的“犬牙相制”的区划原则,并以入清后潼关卫废卫改县、废县改厅的过程为例,分析了卫所改属、迁移、废置所反映的中央统治力量的盛衰转变。⑥邓庆平则以明清时期蔚州地区为个案,考察卫所制度如何影响该地区的政区格局、基层社会组织、赋役征派和乡村关系,虽然清初卫所改制,蔚州卫改蔚县、蔚州与蔚县合并,但当地赋役征派方式仍遗留了制度差异。⑦以上研究均涉及明代卫所建置沿革及社会变迁,所述地区由卫所转为州县的区划变动时间,多集中于清初卫所改制时期,对于发生在明代的卫所区划转型及其机制的个案,鲜有详论。
“太仓”地名始见于宋代郏亶的水利书,⑧它见证了11世纪太湖地区水利的兴起,其后也见证了12世纪冈身高地农作聚落渐辟的过程。⑨元代海上漕运时代,太仓作为起运港,称“六国码头”,盛极一时,旋作昆山州治,至元末张士诚才将州治撤离太仓。笔者曾围绕元代海漕体制与政区调整的关系,分析了松江设府、上海立县及昆山移治太仓的缘由,并提出:地域开发虽然是政区沿革的基础,但并不直接指向政区设置的结果,从地域开发具备一定规模,到区划正式设立或调整,其时间间隔或长或短,考察政区变动的酝酿阶段和曲折历程,有助于理解地域社会的变迁态势。⑩明初太仓设卫,其后成为郑和下西洋的出海港,弘治年间建州,并辖崇明县。(11)清雍正年间江南分县过程中,太仓升为直隶州,并辖镇洋、嘉定、宝山三县。(12)太仓由建立卫所到改立州县,从州制初创到调整定制的过程,恰好提供了连续的个案,有助于我们深入考察政区变动与地域开发的互动,进一步分析明清卫所体制与州县体制之间的关系及其行政区划的转变趋势。
二、平海:太仓由镇成卫
13世纪刘家河的壮大,成就了太仓作为漕粮海运重镇的辉煌。不过,也正是由于刘家河这条通海大港的便利,在元末东南沿海群雄纷起之时,太仓成为兵家常争之地。至正十二年(1352),浙江黄岩的方国珍势力从刘家港突入,烧毁元廷的海运官船,进而攻入太仓,后被官军击退。至正十六年,包括太仓在内的整个平江地区被张士诚占领,方国珍则归顺元廷,率水军再次攻入太仓,方、张两军血战,太仓几乎沦为丘墟。方国珍退兵后,张士诚招集流民,于至正十七年在太仓筑城为守。(13)出于军事防卫考虑,张士诚将昆山州治回迁,并堰塞了太仓沿海的半泾等河港,使得“田畴无潮水之利,士民无贩海之资”。(14)不过,这一番撤防部署倒使得太仓城固若金汤,后来方国珍曾调集温州、台州、明州三州之军来袭太仓,张士诚率军击退来敌,“自是海盗不复窥太仓矣”。(15)
张士诚据吴期间,太仓一直充当重要的军事城堡。至正二十七年,朱元璋打下江南,将年号改为吴元年(1367),并在这一年设太仓卫。(16)据乾隆《太仓卫志》载:
明洪武元年建太仓卫(按:此说有误,明代太仓诸志均载为吴元年),专治娄东地,设有指挥使二员,指挥同知六员,指挥佥事十二员,隶前军部督府。其下管辖十千户所,统军一万一千二百名,汛至嘉定县之宝山所,常熟县之远山所。洪武四年并为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设经历司一,镇抚司一。洪武十二年分立镇海卫,同地分司。弘治十年建州治,卫始专管卫事。(17)
这段文字清楚地记载了明初太仓卫建制至洪武十二年(1379)分镇海卫的情况,文末一句颇值得玩味:言太仓建州后“卫始专管卫事”,即是意味着弘治十年(1497)前,太仓卫之权责并非仅仅在于卫所防御之事,而是兼摄民政,这为后来的区划纷争埋下了隐患。
朱元璋在洪武初年建太仓卫的着眼点,与至正十六年张士诚筑太仓城时并无二致,在于防御海上敌对势力入侵。他精心选拔了一批忠勇将领驻守太仓卫,如直隶无为州人朱文,在吴元年设卫时被选为指挥同知,统率十千户,“洪武二年率众杀倭贼于沿海,军声甚振”,后被擢升为后军都督府都督。(18)江南战事既平,朱元璋定鼎金陵,“惟辽东边饷则用海运”。(19)星斌夫曾集中讨论洪武初期漕运策略的变化及其与北方战事发展之间的关系,当时运河航路跋涉,总体运力不足,海上漕运虽然运力可观,但常有风涛之险。由于辽东战事耗费大量军饷,朝廷决定沿用元代的海漕体制,主要通过海路从江南北运军粮。(20)
在明初的30余年间,从刘家港出发的海运一直是朝廷的重要战略之一。正因如此,太仓城在经历了至正后期张士诚十多年的固守之后,再度成为海漕官船扬帆出海之大港,成为一处卫所与漕港合而为一的“国家之重地”,(21)其地位一直维持到14世纪前期。
三、安民:太仓因卫建州
洪武末期,北方军屯的发展抑止了海漕加增的势头。永乐初年,针对海运的利弊问题,朝廷有过争论,太仓人陆容(1436—1494)曾有记载。(22)导致朱棣在加强太仓海漕问题上犹豫不决的原因,是来自永乐初年河运的诱惑。黄仁宇曾指出运河地区在明初政治史中的显著地位,在运河重新开凿之前,明太祖北巡的队伍就是沿着后来的水道路线北上,燕王朱棣挥师南下夺取帝位也是沿此路线。建文帝手下反戈的水师将领,正是后来被封为漕运总督的陈瑄。永乐一朝,明成祖多次委任陈瑄在运河沿线讨伐叛乱。(23)到了永乐十二年(1414),海运粮48万多石,河运粮45万多石,已基本持平。在会通河运力逐渐提升的情况下,永乐十三年,陈瑄奏请罢海运,并获得批准。浙江杭、嘉、湖以及直隶苏、松、常、镇的秋粮,除了存留及供南京内府各项粮额外,尽数拨运淮安仓交收。(24)
永乐年间,太仓因成为郑和下西洋的出发港而名噪一时,然而其海漕重镇地位亦自此渐失。弘治十年太仓立州时,洪武年间的海运仓已成古迹,时人称“太仓城南有海运仓,人皆以南仓呼之。永乐初年贮米数百万石。浙江等处起运秋粮,皆赴焉。故天下之仓,此为最盛,后罢海运,遂废。今荒墟矣”。(25)
永乐北迁之后,运河漕运的运作远未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如陆容所言,“永乐中,建都北平,漕运转输,始倍其耗。由是民不堪命,逋负死亡者多矣”。(26)宣德年间,苏州知府况钟就指出,漕运费用的上升大大增加了苏松地区的赋役负担。(27)松江人杜宗恒呈予应天巡抚周忱的上书中还提到,在明初朝廷没收豪强土地之前,小民到土豪处交租,也就是朝往暮回而已,后来豪强之私租收入官粮,并且要到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28)民间苦于漕粮征输之赔累,据此可见一斑。洪熙、宣德年间,苏州地区进行了一些财税制度的调整。在此期间,周忱、况钟以及继续主持漕政的陈瑄,对漕运征解制度先后进行了从支运法到总运支运相参以及兑运法的改革。对于这次改革的详情,学者已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29)此不赘述。宣德时期的漕运改革,旨在减轻民户运输漕粮的劳役,通过加耗改兑为军运。海运虽改为河运,但漕粮征解弊端渐显,宣德改革期间,官府曾下令禁革粮长在征收钱粮时的舞弊行为,因为漕粮验收、归仓环节的舞弊行为时常有之。(30)太仓虽然不再作为漕粮出海起运港,但卫城仍承担收粮归仓的职责,在运作中,太仓卫军官的不法行为引起了官方的高度重视,宣德五年(1430)况钟指出:
今访得太仓等卫千、百户、镇抚、经历、仓官、斗级及官下舍人,递年包揽各县秋粮,侵克入己,不行上仓,以致通关不给,揭出欠数甚多。设若粮里纳户不从勒要,筛飏日久,囤住在仓,不与收受,百般刁蹬,掯诈财物,民被其害不可胜数。近有赎罪犯人赴仓纳粮,亦嫌米少,借以为由,不开仓廒,吓令投托,包纳一石增加至五斗,又要酒礼入己,才得上仓,以致钱粮不完。囚犯纳米艰难,抑且军无粮饷,深为未便。(31)
这篇有关漕粮征解弊害的文告,透露了永乐以后太仓卫的兵民关系。如前所述,明初太仓设卫,昆山则由州降为县,于是,“其民与太仓、镇海军士杂居者凡四区”。(32)海漕取消以后,在这个兵民杂居的卫所一带,社会秩序的确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正统年间,太仓人龚诩在呈给周忱的长篇上书中,较为详细地指出太仓州废海运后的社会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现象:民风不古,风俗渐败;乡饮酒礼未能如期举行,而且延请之时如同传唤仆夫,行礼之时秩序混乱;养济旌善名不符实;学校师生不遵法令,“居师位者惟知趋附势利,不思尽职……其来久矣。以致生徒无所畏惧……礼义由贤者出,今反自学校坏之。”(33)龚诩所说的学校,是指正统元年(1436)由太仓人查用纯建言,周忱批准兴建的太仓卫学。(34)当时卫所军户子弟入卫学中享有岁贡和粮廪之特殊优惠政策,附近的昆山、常熟、嘉定三县一般的民生则没有军生的特权,人才培养受到限制。(35)龚诩所言,实际上即是设立卫学之后卫军欺扰的现象。
龚诩还指出,当时官府巡察时,未严纪律,军豪私谒巡察官的现象屡见不鲜。治农官怠职、水利失修、冗卒费饷的弊端也非常明显。在钱粮方面,漕运改为官军转输后,运粮费重于海运,对于朝廷试行的补贴官军军粮的方法,龚诩表示赞成,但强调不能折色。当时太仓卫的军屯散布于邻县,每军授肥田12亩或瘠田15亩,耕种收成后,上交6石子粒,余者作为军粮。龚诩认为子粒过于繁重,田则不均,转运上仓扣除的手续也相当烦琐,必须改革。此外,有司擅兴土木,驻卫官员滥用酷刑,而卫所一带土豪竞效仿之。官员科索,官吏犯法赎罪,土地清丈名不符实,常致扰民,这些官吏舞弊作恶的现象,令龚诩深恶痛绝。他还指出,当时“盐法禁令未能两全”,官盐往往不纯,而私盐洁而易买,按官方规定,盐法采取计口责纳盐钞,民间苦于无钱纳钞。另一方面,盐商须买通官吏,才能顺利支盐,因此盐商常被称为“官下舍人”,盐丁灶户则穷苦不堪。更严重的情况是,由于卫所军饷发放往往不足额,一些兵丁铤而走险,贩卖私盐。(36)
龚诩当时隐居太仓,官府曾邀其任官,被龚诩婉绝。他给周忱的上书,旨在建言兴革,剔除积弊,改善太仓高乡一带的社会秩序,其中既点出卫所军户之困难,也阐述了太仓一带民户之疾苦,可以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从他的叙述来看,当时太仓的军情和民情都不容乐观。作为在海漕时代兴起、进而筑城、随后立卫的太仓城及其周边聚落,在海漕时代过后,其卫所军政以及卫所周遭的民政事务,都需要彻底整顿,而要调和兵民间的紧张关系,在既有的卫所系统下,尚缺乏有效的民政机制。正如弘治《太仓州志》的撰者太仓人桑悦所言:
洪武十二年分卫镇海,并治一城,荷戈与操耒者游居,岁久芒顿弗伦,怯膏餧强。(37)
众议,薄城内外,兵民糅居,岁久脃劲莫埒,当设鐍键以为之防。又兵累岁荷戈,时屡乏饷,或有庚癸之呼。(38)
太仓一带的治理,并非仅仅源于太仓卫城内的军民关系,还反映了海漕时代推动下高乡农作和聚落发展所带来的行政难度增加的问题。周忱曾委任户部主事何寅丈量太仓卫田地,然而,由于太仓卫的大户、军官等地方权势的掣肘,何寅根本没有展开丈量,而是任由胥吏开报,只管原额,不问田粮征收的公平与否。(39)宣德正统时期,太仓卫与苏松各处有着相似的钱粮积弊,且同样无法根除,因此陆容才说:“自正统初至今,量同者纳无地之粮,京官家享无税之利。”(40)针对龚诩的建言,当时周忱对太仓所能作出的调整,主要是优恤军士,划出太镇二卫“官军居塚地”39顷43亩多的田地,以5升的低税则起科,作为两卫官军俸粮,免去加耗和民差。(41)从正统到成化(1436—1487)的半个世纪间,由于当时沿海寇盗问题较为严重,整个太仓地区的治理形式,只能维持原来两卫军事驻防体制下的平衡。然而,太仓“时屡缺饷”、民户苦于征输的情况依旧,兵丁贩私盐、军豪权势占田等积弊也就无法去除。
嘉靖《太仓州志》记载成化年间“平海”的两个事例。其一是关于追捕刘通的故事,据志中所言:
镇海卫小卒刘通,少年服役,为官奴,既壮长,身有勇技,不畏矢石,驾六舟,贩盐江海。他剽掠及贩匿盐者必曰:“我刘长官船。”于是通之名日著。通一日出,偶值二商坐水滨哭,问之,商曰:“我商人,钱财尽为刘通劫去,故留此悲恸耳。”通曰:“我即通也。”问盗所往,遽追及之,叱盗止舟,悉收缚,按之水,金帛尽以归商。然通竟不能自解。(42)
这一出“盗亦有道”的传奇故事,反映了当时太镇两卫兵丁参与私盐贩卖和海上劫掠活动的一些事实。成化十七年(1481),官府为了追捕刘通,曾欲出动京军,时任兵部职方郎中的陆容认为不必大动干戈。然而,结果证明官府实在不是刘通的对手,官方调集太仓远近所有官船,刘通竟能收发自如,与官军周旋,后来官军得知刘通孝母,挟持其老母出海,才劝降了通并诛杀之,但未追究其党从。(43)
一则故事是追捕崇明人施天泰。志中记载,弘治初年施天泰在海上贩卖私盐时,与同县富户董氏相呼应,后来施未将贩盐之利分予董,董一怒之下,报知府林世远追杀施天泰。崇明施氏据点遂破,地名半洋沙改为平洋,马腰沙改为马安。(44)施天泰的故事透露了另一信息,即成弘年间海上势力常常与乡豪里应外合,苏州官府和太仓卫不易撼动。
针对太仓地区的治理问题,在成化末年到弘治初年,一些士大夫和官员已经开始谋划太仓建州之事。最早的提议出自成化十五年巡抚王恕(1416—1508)。当时苏州府进行了踏勘,但没有下文。到弘治七年,御史刘廷瓒重提王恕立州之议,不料当年饥荒,其奏议遭逢搁浅,(45)不过当时士大夫间已在广泛讨论立州之事。陆容曾收到同乡孙氏撰写的《太仓志》初稿,关于志稿中把有关太镇两卫的建制、儒学等条目,是置于官司之前为佳,还是置后为宜,陆容持保留态度:“若云此志欲为他日立州而作,故以军卫附于诸有司之后,不犹鸮炙之求乎?”(45)“鸮炙之求”是过早乐观地估计效果的意思,从孙、陆有关撰志体例的讨论,可知当时立州的趋势已经颇为明朗。弘治十年,太仓立州终成现实。当时巡抚右副都御史朱瑄综合众议,提出了太仓立州的六点理由:
太仓设州,诚于军民便利有六:如昆山管辖唐茜泾等处,常熟管辖直塘、双凤、塗松等处,嘉定管辖刘家港等处,各离县远若干里,到太仓各近若干里,若将附近乡都分割,则纳粮当差不致远涉,一也;又太镇二卫,本备倭寇而设,近年官军俸粮,俱往别县关支,犹为不便,万一寇发城闭,何恃以守,若立州,则粮积充足,有备无患,二也;又城郭内外军民杂处,大率军多刁横,欺凌民户,兴讼委官,不得约会,以致监禁日久,若立州,则民有宗主,而不致受欺,军知畏惧,而不敢纵恶,设有词讼,可以旦夕狱成,三也;又附近人民每将货物入城变卖,有等光棍用强搀买,寻闹抢夺,以致乡民别处市集变卖,路远费多,若立州,庶免前弊,四也;又崇明离苏州府若干里,太仓城若干里,其民到府必经太仓,而守御千户所又属镇海卫辖,若立州,统领崇明,则远近相制,五也;又卫学军生例有岁贡,三县民生附近卫学肄业,既无粮廪之资,又无岁贡之路,科第虽不乏人,奈鲜额有定,不无淹滞,以致皓首穷经,无由补报,若立州,军民生徒均有廪贡之沾,实为后学之幸,六也。(46)
通过考察宣德到成化年间太仓卫的社会变化及官方的相关改革思路,可以明显看出,这场由卫立州的区划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永乐废海漕后,太仓卫一带治理难度逐渐加大。而从宣德改革期到成化年间,官府始终无法在卫所体制下调和各种矛盾,反倒对沿海的盗寇等失序状况越发失去控制力。在这种情势下,从区划上调整太仓地区治理格局,建立行政管理系统的决策也就应运而生了。
太仓从军事卫所置为治民之州的过程,处于成弘年间各项田赋钱粮制度频繁调整的时期。从景泰到成化,历任巡抚和知府在宣德改革后继续推进加耗改革,其中成化十五年应天巡抚王恕修正出一套论田加耗的办法。(47)论田加耗主要是针对官民田的税则差异,旨在简化田赋征收则例,此举改善了官府的财政运作,但没有改变官民田负担不均的事实,其总体倾向还是保护富室豪右。这一时期也是商业活动迅速发展、社会财富流动加快的时期,然而,由于赋役体制的不完善,苏松地区州县的治理还存在诸多困难。据嘉靖《常熟县志》载:
当成化之际,民物殷阜,常熟号为乐土。此后水旱荐臻,民不聊生,户多鬻产减田额以求售,巨室乘急择膏腴而弃硗瘠。重以江湖坍蚀,粮不开除,小民始有弃乡井以逃窜。遗赋在户,抑粮长为之代纳,其未逃亡者,户赔输之。乃若析县入州,而州县田粮互为影射,兼之里书恣为奸弊,有司惮烦,莫与为理,改易粮则,讼牒繁兴,而田赋之法于是大坏。(48)这段记载间接揭示了太仓立州在弘治年间得以顺利开展的原因,即“析县入州”为地方混乱的钱粮政策提供了一个重新洗牌的机会。新州设立时,一些坏账很可能在官吏和豪户的合作下被冲刷销去。因此,无论是昆山还是常熟和嘉定,都乐于参与这场政区析置。据州志记载,弘治十年立州后,朱瑄委任苏州府同知万祥,于四月偕同昆山、常熟、嘉定三县知县张鼒、杨子器、孙玺相址营度,期间苏州知府曹凤到任,也马上亲诣,共同商定了区划和辖境。(49)新设的太仓州辖境,就包含了昆、常、嘉三县析出的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太仓州的析置,是在赋役改革不稳定时期的“洗牌式”区划行为。它恰好符合了苏州府昆、常、嘉三县地方的利益诉求,并力图以行政体制解决原太仓卫地区的治理问题。太仓州成立后,第一任知州李端奉命到任,他面临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弘治《太仓州志》撰者桑悦在序言中评曰:
太仓在元为漕海要津,市声霍霍,季世尝一迁昆山州治于兹。迫于水寇,州复故址。我朝立太仓卫,分卫镇海,控制三溟。岁久甲胄奋张,黔黎莫乂。当道遂奏闻割昆山、常熟、嘉定之地,建立太仓州,以为襟辖,众议艰于割业,兼才倍能,始克有济。枣阳李侯……州侯莅任,以三邑民心甘辛异味,一治调和,政若锄犁,强者突封,弱者沁窪,铲高益卑,俱为平土,又制立大防,足以垂示。(50)
从“政若锄犁,强者突封,弱者沁窪,铲高益卑”等语,可以想象当时李端整治太仓积弊的难度。弘治十年至十八年,李端及其后的李钦、翟敬、陈铣四位州守,任期都只有一至三年。(51)即使是以霹雳手段,估计也难以调和各种利害关系。
正德初年,倪宗正任太仓知州,他向朝廷上呈《陈言地方利弊疏》,其中所言弊端有六:一是财力不支,水利失修;二是水利与捕盗未能分任专官,难以奏效;三是民壮之设并无必要,反而生扰;四是军卫月粮常有短缺;五是田粮额重,斗则不均;六是有司掌印管粮等官更代太快,簿书承受之际,胥吏从中舞弊。(52)从倪宗正的上疏来看,正德年间太仓州治理的困难,较之弘治十年立州之前,并没有得到缓解。太仓立州后,太仓卫并没有废除。太仓州处理军、民事务中,仍要解决诸多棘手的问题。州县官员的频繁流动,也加大了各项钱粮、刑名事务的行政交接成本。倪宗正还提到了水利治理的困难,强调当时以一州之力治大小泾渎尚可,如杨林、七浦等涉及一府利害的大港浦,在无大员督治、州县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无法疏浚。其言下之意,即是大港浦的水利必须在大员督制下、由各州县共同承担。15—16世纪太湖以东港浦加速淤塞,当时围绕水利疏浚的实施,苏州府州县间存在着协调机制上的争议,譬如嘉靖年间昆山、常熟间有关斜堰存废问题就发生了纷争。(53)在嘉靖年间,赋役改革又给高低乡土地开发及水利疏浚带来新的矛盾,太仓州的区划问题成为这个矛盾过程的一个焦点。
四、博弈:嘉靖“废州案”
所谓“废州案”,是指嘉靖年间有关废革太仓州建制的一个提案。废州案的前因,首先是正德后期到嘉靖前期有关苏松地区州县设立水利、兵防专管官员的改革。
前引倪宗正在正德年间的《陈言地方利弊疏》中,已经提及有关太仓水利、兵防运作的难题。在成化年间,苏州水利、刑名尚无专官,最早提出立太仓州的巡抚王恕,曾与苏州知府况钟在弘治年间奏设刑部主事一员随理刑名,设工部郎中一员分治水利,当时没有设道专管,治理情况欠佳。像太仓这种在卫所基础上析入三县之县境而成立的新州,官吏团队刚搭建不久,事务必定纷繁庞杂,水利和治安事宜势必难以兼顾。正德初年倪宗正等州县官员的上疏显然引起了中央的重视。正德七年(1512),朝廷批示在苏州府太仓州设立兵备道,委任按察副使谢琛管理刑名,整饬兵备。(54)
到了正德九年,都御史王真上奏,要求裁革兵备道,更立都察院行台。嘉靖元年(1522),由于工部尚书李充嗣出任巡抚,并主持兴修水利,于是朝廷委派两名工部郎中协从李充嗣治水,后又罢工部郎中,改为委派浙江按察佥事兼司水利、屯田、捕盗。于是,主官品级下降,没有达到兵备道专管时的节制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官员提出了复立兵备道的建议:
给事中曹槐、监察御史汪□、巡抚都御史吴廷举等皆以东南地广事繁,宜如正德间建立兵备官故事,相继上言。(55)
这条记载见于嘉靖《太仓州志》的《兵防》门,初看起来,该记载是有关三位官员复置兵备道的申请。然而,查阅《遗文》门中由嘉靖初年太仓知州刘世龙所撰《前存州勘案》及太仓生员王梁所撰《后存州呈议》便可知道,当时复立兵备道的相关提议,原来包含着一个废革太仓州的计划。废州之议始于进士屈儒和太仓卫官郭田之请,后由太仆寺寺丞姚奎附议。嘉靖三年巡抚吴廷举下达勘察命令,一场关于“废州”还是“存州”的大调研和大辩论自此拉开帷幕。主持此次查勘的官员是苏州府同知罗洪载、镇江卫指挥陈岳生、太仓及镇海两卫掌印军政指挥和太仓知州刘世龙等,查勘要点针对屈儒及郭田提出的“废州”言论,考察“州治应否撤毁,民情土俗有无乐从”。关于这场辩论的细节,除了《前存州勘案》和《后存州呈议》有所记载,笔者尚未查得其他相关文献可供补充。由于这两篇文献均代表了“存州派”的立场,对“废州派”之言论难免有所择取和强调,因此只能通过它们了解论辩的大致情况。
当时“废州派”提出的理由主要包括:其一,析县置州时昆山与太仓割分不均,太仓之民和太仓生员在州县问题上的观点不足为训;其二,立州后军民共处,借贷不便;其三,两卫官军的俸粮在本州支给不便,不如仍拨派各县支取;其四,州官处理军民诉讼事件不便,民快生事;其五,太仓州管辖下的崇明县民穷为盗;其六,立州后州学于民于军无益。(56)显然,上述废州理由,即是针对二十多年前由朱瑄所提出的立太仓州之“六便”,“废州派”旨在说明太仓立州并未达到先前的治理目标,有害无益,理当撤销建置。
对于屈儒和郭田的言论,刘世龙则引述州学生员王梁上呈的文书以证其谬。王梁首先回顾了太仓立州之缘起,也指出此次“废州”风波出现的背景:
迩年以来,连遭饥荒,昆山低乡尤甚,故昆山人户不察大体,蜂起妄议,以为膏土割分于州,而无复仰赖于东南高乡,此乃一时不揣其本之论。……前任知州等官因见民贫役烦,将寄庄军户一概照田编当粮长,似此军豪结勾民间狡黠之徒,造捏妖妄不便之说,动摇民业,煽惑人心……(57)
若王梁所述确为实情,则存州和废州的纷争之所以出现,表面上看虽只是“州卫军民各执一偏之说”,莫衷一是,而实际上是州、县和卫之间的利害关系使然。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弘治以后低乡连年水患,居于低乡的昆山比居于高乡的太仓受害为深,因此希望废太仓收回旧县境保收成,这便是“废州案”背后的州县之争;其二,太仓卫军豪门下的寄户,在当时赋役编排体制下必须承担粮长之役,这显然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出于实际利益的考量,他们主张废除太仓州行政建制,回到卫所管制体制,以便规避差役。
基于这样的立场,王梁对屈儒所述一一进行了反驳,比如两卫官军俸粮支取不畅的问题,并非本州运作不力,而是因为“二卫军粮,俱被官豪势要积年弊串关支,贫军颗粒不得,似此不行,即派官军,自谋不赃”,不能归咎于州治。若能按规定由上司拨派,本州支给,“则粮长无转输之劳,而官军有坐享之休,军民两利,群议息矣”;若分拨各县,回到设州前的制度,则跋涉不便。在诉讼问题上,王梁承认,立州之后,三县人民入城买卖与官军的冲突一直未能消除,其间“军未必皆横恶,民未必皆良善”,只要秉公处理,“事无回护,问无冤枉”,即可平息,屈儒一派“以军卫抢夺为讳,专以民快生事为言”,与事实不符。(58)至于崇明县的治理效果问题,王梁也提出了与“废州派”不同的观点:
今见立州之后,崇明人户多有徙居本州地方生理,其崇明本土之人,亦各安业,但各沙顽民凭险为盗,习染既久,一时难免;今之说者以为添设州治,民穷为盗,大祸屡延。殊不知州治未立之先,若刘通、金璠、杨仚等悉皆大盗,抑岂立州以致之邪!(59)
“废州案”的出现,还有一个重要推力在于昆山县以及太仓两卫军户存在一些共同的利益诉求,因此,有关的辩论在屈儒提案之后,并未终止。王梁《后存州呈议》即是记载其与“废州”派代表太仆寺寺丞姚奎的论辩内容:
今姚奎所奏有云,弘治十年,巡抚朱瑄奏立之后,人民自此而困,徭役自此而繁,百姓自此而逃亡,土地自此而荒芜,税粮飞诡牵制,自此累岁不能清楚。……所谓税粮不能清楚,殊不知黄册造报,已经三次,何不清楚之有!所云东连嘉定,西接常熟,鸡犬相闻,无广谷大川之限,州治不必建立,殊不知……皆大川广谷,杳茫远阻,谓之鸡犬相闻可乎?有云添出一番冗食官员,尤为无见。……所云添出一番解户粮里徭役,然富家巨室在州当此户役,在县亦当此户役也,谓之添出一番可乎!所谓三县额设一应差科如故,殊不知割去一亩田地,减去一亩差科,安得谓之如故乎!又云费用之倍出,钱粮之难查,供应廪禄之费,以致民困财匮,百姓逃亡,上地荒芜,税粮欠缺。……皆琐屑鄙陋之言,非识大体之论,未必皆实也。有云刘元兆连名具呈废州,巡抚衙门案卷俱在,今则案卷并无刘元兆名目。又云苏州即旧日之苏州,何昔日户口之繁,而今日之逃亡四散乎!识者见此,莫不大相骇笑。未尝见一州之立,而致一府七县之穷困也。使三十年来如此,则地方皆为鬼魅之区矣。……姚奎家居百里之外,何由而闻见若此?如其情实可痛,何本州士民曾无一人倡说具奏等因。……又云立州之后,海寇施钮作乱,直抵太仓北门,放火劫掠,烧毁居民房屋一空,臣所目击。梁生长兹土,实见当时施钮作乱,随潮进港,至西门,止烧沙船二只,并无劫掠烧毁、居民房屋一空之说。(60)
王梁在论辩中继续驳斥了“废州派”为推翻朱瑄立州“六便”说而捏造的事实,并指出富家巨室支持废州者系图私利。此外,王梁也提出了存州的一大依据,即立州是出于“备倭御寇”,三十年来,“无事则讥察之任、豫备之策在州也,有事则应调之兵、擒获之略在州也”,从而使得太仓两卫居于“江南诸卫之冠”,因此“州有功于卫”。(61)
从两番论辩来看,存州与废州中最激烈的势力对抗是太仓州与太仓卫,两方论辩所举事实是否确凿,固然难以清晰辨别。“废州派”之言论或有夸大或捏造的成分,但“存州派”也列举不出立州后形势大好的具体表现,这种情形反映了立州近30年间在钱粮、刑名等方面的管理并未尽善,军民关系仍显紧张,州卫之争愈趋尖锐。
除了州卫之争,州县之争也值得进一步分析。前引嘉靖《常熟县志》提到的成化以后“水旱荐臻”的原因,显然就是明前期整体蓄泄格局改变,加上高乡加速开发所导致的东北港浦被浑潮所淤,导致低乡积水不泄,“水旱荐臻”其实是高低乡水利完全分离的表现。恰恰是在成弘年间,由于太仓卫一带难以治理,以及苏州府常熟、昆山、嘉定各县赋役改革的困难,弘治十年太仓设州,旨在缓解困境。从太仓州的析置过程来看,昆山将处于高乡的东部县境划入太仓,这就出现了相互毗邻的太仓州与昆山县,前者大部分处于高乡,后者基本上处于低乡。
在比例尺为1∶200000的太湖流域水系与地形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州县交界两侧,昆山低乡平均高程要比太仓高乡大约低1米。除了地势之差别,15世纪东北港浦河床淤高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因此,昆山低乡不仅向东排水困难,还经常面临高乡浑潮灌入、沉淀泥沙的危险。在明代中期,昆山境内豪户占垦湖田的趋势没有停止,而高乡占河请佃升科的趋势也在加深。州县各有垦殖,却各不通属,上峰无专司节制,水利统筹因此渺茫无望,这就嘉靖“废州案”中州县之争有关农田水利矛盾形成的水环境变迁过程。
正德年间昆山低乡连遭水害,遭受饥荒,而太仓因地势稍高不遭水害,反得灌溉之利。在这种情况下,王梁所述的“昆山人户不察大体,蜂起妄议,以为膏土割分于州,而无复仰赖于东南高乡”,可能确有其事。(62)弘治十年以昆、常、嘉三县沿海县境析置太仓州后,昆山县境仍比太仓要大,县大州小,如今昆山反归咎于州境过大。“存州派”从县境面积实际对比,来驳斥屈儒所提出的州县划分不均使“州有不利于县”的观点,显然是合乎事实的。
其实,州境、县境的“大”与“小”,更重要的是结合财政负担和地方开发利益来考量。上文提到,成化年间最早提出立州之议的巡抚王恕,推行了论田一体加耗的改革,直接影响了嘉靖十七年欧阳铎的均田改革。不过,在欧阳铎的均田改革之前,官民田税则并未扒平,高低乡的税则也存在差别,高乡税则低于低乡。也就是说,在“废州案”发生时,昆山田地的税则高于太仓。低乡水田在丰年当然利润丰厚,除去课税仍有很好的收益,但在水患之年,低税则的太仓田地,相比之下就是膏腴之田。这是导致昆山要求废州,以求得太仓高田弥补损失的制度因素。
以此反观州卫之争,两者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按田编粮役。正德嘉靖年间,粮长从一种有利可图的半公职人员,逐渐衍变为一种差役,一种赔钱的苦差。因此,明中期以后,民户逐渐以逃避粮长之役为幸事。太仓立州后,原来被军豪控制的人户,在赋役改革中被纳入州县行政管理中,也需要按田编派粮长。制度改革导致军户利益丧失,他们的不满情绪在立州后就已经累积,到了此次“废州案”正式显露出来。
就“废州案”的论辩过程而言,难说两派的论据孰优孰劣。期间相关官员在地方和中央的角力,限于史料,我们也不得而知。不过,在正德嘉靖年间东南寇盗兴起的形势下,王梁强调的“存州”对于“备倭御寇”的意义,中央显然是愿意接受的,而立州三十年的实践,确实也证实了太仓州对于海防总体上是有贡献的。正德年间,为编修实录,苏州吴县进士杨循吉(1456—1548)纂成《苏州府纂修识略》,上报中央。该书主要录入成弘年间苏州府的政事,杨循吉在第1卷第1篇就撰写了《太仓立州》,他在篇末说道:
先是,吴浙间素无州,有州自此始。州初建立,咸谓添一衙门,百需具兴,而三县膏腴皆为州有,供办视昔为艰。至(弘治)十六年,海盗生发,官府处置收抚皆驻是州。贼虽凭陵州境,而终不敢侵轶以深入,盖有州卫犄角镇扼之故。然后乃知昔之请建,若预有见云。(63)
从这些叙述可以看出,太仓立州对于平海之利,并非是“存州派”为了驳斥“废州论”才制造的舆论,中央和地方官员对此也有较多的认同。从整体舆论氛围来看,“存州派”还是占上风。嘉靖三年围绕“废州”的讨论和调研,以存州为结果。然而,“废州案”并未烟消云散。
五、定局:太仓存州复道
在嘉靖年间海上寇盗势力不断骚扰沿海州县的形势下,太仓州面临较大的治安压力。太仓州没有被废革,但有关兵备道重建与否的问题,在苏州地区的官员中还是频频引发争议。嘉靖十四年,给事中朱隆禧再次抛出“建道革州”的提案。他的上疏显然是在屈儒“废州论”的基础上,主张以兵备道代替州治,也可以实现靖海安民的目的,并试图推翻“存州派”关于“州利于卫”的核心论辩。他首先回顾了弘治以后太仓一带海寇频频侵犯的事实,突出太仓卫时期兵备官驻防的关键作用,从而把弘治以后的寇害归咎于立州后不设兵备官。他说:
臣尝得诸里传巷议,佥谓祖宗之时,额建太仓、镇海二卫,以须备倭截港之役,特设兵备完司一员,驻扎太仓,以专控御。上下严督,兵民震慑。即有小警,不旋时而销格矣。自弘治十年,巡抚右副都御史朱瑄误听军强民弱之议,即疏建州治,乃割常熟、昆山、嘉定之半,隶而为州,添设州牧等员,而宪司寝革。自兹法日隳,民日病,将不胜其众害矣。何也?州牧之与卫吏位相轧,法不相束,则其势不得不至于相玩。监司宪职不过岁一再至,积弱之弊遂不可服。……查照祖宗旧制,先行沿设兵备副使一员,领敕颛守地方,严束官戍,兼理屯田、水利、盐法,其诸贪残无耻、惯通海盗等官,以渐更调惩诫,以消祸萌。其海上贩盐造船等弊,听因势设策,禁于未发。……其添设州治,原非祖宗旧额,实系抚臣纷更,阖郡之民怨恨咨嗟亦既有年……唯是沿设兵备,吏科给事中管见曾疏言之,乞革州治,进士屈儒等亦累疏言之……(64)
朱隆禧旨在强调,兵备官备倭御寇的功能更在太仓州之上,然而,他将设州后的情形描述为“法日隳,民日病”,显然是言过其实,不仅否定了立州后行政官员的治理工作,还用“贪残无耻、惯通海盗,等表述,指控某些官员通倭的罪行。以这样的方式把“废州”和“复兵备”两个命题捆绑在一起,是缺乏说服力的。
不过,朱隆禧的上疏,倒是点出了弘治“立州”和嘉靖“废州”在行政层面上的两个主导因素,前者是“军强民弱”,后者是“州牧之与卫吏位相轧,法不相束”。毕竟原来太仓的卫所系统在实质上主导卫城周围民政已经一百多年,新州的行政体系一时难以凌驾于卫所之上,在行政事务上必定有诸多摩擦。
嘉靖三年“废州案”最后以维持原状而结束。朝廷对朱隆禧嘉靖十四年的提案则批示:“置道可,州毋得废。”同年,按察副使李士允上任,兵备道“后为常。列衔始浙江,更山东,后更湖广,巡视地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苏州、太仓、镇海、金山、镇江、新安、宣州七卫,兼理刑名、水利、捕盗、屯田,岁居太仓州外,水利、粮储各设一道,四府共三道。”(65)
州卫之争最后以存州为结局。在州县之争中,太仓保住了州治地位,不过,州县矛盾还有更复杂的一面。其实,州县双方都想维护并扩大自己的利益,或许可以认为昆山怀“贪婪”之心而未遂,但太仓也绝非没有得寸进尺之意。在崇祯《太仓州志》中就有这样一段记载:
弘治年间,巡抚都御史朱瑄建议割常熟、嘉定、昆山地立太仓州。嘉靖初议毕,复止,以赋役言,则州居县上,以地言,则州小县大,民何以堪?今须再议割取二县地以益州,庶无不均患。且如常熟东南、昆山东北,多有可损。地环绕太仓三镇,三镇民辄恐两处差役,故不敢置足。合之有益于州,无损于县,士大夫其图之。(66)
太仓“存州”的同时,州中可能也有一些人在散布“县大州小”的论调,要求太仓增地。
嘉靖十四年太仓“存州”,尚未消解太仓与昆山间在财政上的冲突,高低乡税则的差别依旧存在,官民田赋役不均的局面仍然延续,各州县内部田粮隐匿拖欠、簿册统计混乱的现象亦未改观。嘉靖十七年,由礼部尚书顾鼎臣、南直隶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主持的均田均役改革中,土地重新清丈,税粮“征一”,官民田税则扒平,高低乡田赋税则差距大大缩小,这场大改革最早实施的地方,正是太仓州。太仓州判官郑寅写道:
田赋之法坏,重臣因疏请行量田之法。适兵宪肃庵王公守苏,时挺然当之,乃遍历田野,先劳不倦,首行之太仓,然不利于豪右。胥动浮言,煽惑群听,乡大夫间有不便者,俱以纷更疑公,海内缙绅之士,亦成为公难之。公持之益坚。(67)
太仓知州林坣积极响应欧阳铎和王仪的均田均役改革,在太仓顶住了豪右和权贵极大的压力,坚决推行了清丈。这场均田均役的改革,旨在革除多年的积弊,其难度可想而知。监生王世昌回忆了他在林坣任知州期间参与改革的经历:
(王仪)谓世昌:“可与言也?”进之幕下曰:“田非量不明,耗非摊不平。”指示其略,审问其宜,推赤心而无间焉。世昌才虽庸驽,无过人之识,然将命不敢辞……但积弊既久,革之实艰。故吾州之民见世昌之始事也,意颇疑而哗之。呜呼!田赋之计,乃一方事,非世昌一家之事也。苟有毫发私意存乎其间,神明必鉴……(68)
经过太仓州的努力,清理田粮工作在嘉靖十九年终于完成,一共清查出在册田地荡涂共9957顷42亩3分4毫,该征平米214361石7斗4勺。当时太仓规定,清丈前见册的田地,每田官员和相关人员一亩加耗一斗二升。清理之后,查出的隐蔽田粮除抵耗外,比旧每亩得减耗米五升八合八勺七抄五撮,只加耗米六升一合一勺二抄五撮。(69)从加耗的情况看,官员对此前隐蔽田产的富户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此外,对于太仓二卫的军豪势力,清查过程显得小心翼翼,譬如对“官军居塚地”,在一开始的改革中,王仪按照统一标准,以二斗八升起课,这等于取消了宣德年间由周忱制定的免加耗和民差的优惠政策,两卫中出现骚动。于是,太仓州赶紧上报,称这一变故是“知府王仪误听里甲诘告”,“通判包梧,不谙政体,议以十亩五亩编充里甲”,因此“申请抚按衙门,准行本州判官李乘云勘免,两卫官军稍安”。(70)这一“非常规”处理,深刻反映了“存州”之后两卫军豪之掣肘势力不减。
经过这场改革,在合法的体制下,太仓高乡的土地开发成本大大提高了,像笔者曾介绍的璜泾赵氏那样广占田产而未能以官位规避差役的富户,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失。(71)
太仓“废州案”至此也尘埃落定,以存州复道为结果。嘉靖二十七年,巡抚陈九德在上疏中,鉴于当时苏松等府钱粮拖欠的情况,强调设立兵备道,驻扎太仓州,节制苏、松、常、镇四府兵备粮储事务的重要性。(72)从此,兵备道的设置和驻跸固定下来,也就意味着太仓州的政区地位完全确定下来。
嘉靖三十年,武昌人熊桴出任太仓知州,其后在太仓官职三迁,归有光曾撰序祝贺,其序曰:
镜湖熊公初举进士,受命守太仓州。稍迁为吴郡别驾,寻升太仓兵备佥宪。今又奉玺书,有宪副之擢。自筮仕迄今为方面,几及一纪,官凡三迁,而不离太仓治所。太仓,旧昆山沿海之地。前代备御日本,惟庆元、澉浦、上海置戍,无言太仓者。自淮阳王建海运,则泛海之役,皆自此始。万斛之舟,云屯风飘,接于辽海,当时屹为巨镇。国家罢漕事,设两卫,百数十年间,海外无事。惟沙丁醝户,时或跳梁,然不逾时扑灭。而三吴生聚,反依大浸以为天险。嘉靖初,言者欲罢新建州,请置兵备分司。朝廷留州而置分司。先是浙省有水利佥宪,兼领吴中水利,今则并归于兵备。自建兵备而后,日本之患作矣,盖若有前兆焉者。(73)
在嘉靖中期备倭形势愈趋严峻的情况下,太仓的“存州复道”,被归有光视作未雨绸缪的正确决策。后世的太仓州志中对熊桴宦绩之记载,除了重点褒颂其在嘉靖四十二年倭乱期间驻城坚守,在战后的旱灾中抚恤州民,从而以功升“苏松兵备道”之外,还有一句颇值得玩味的记载:“时崇明悍军不逞,啸聚而乱。桴诛首恶十人,余悉不问,军中悦服。”(74)在兵备道设置以后,约束“悍军”仍是一件重要的职责。在崇祯《太仓州志》的《风土志》中,撰者对太仓卫军亦有不少负面记载,譬如:“军士先颇悍,轻争善骂,见儒衣冠,则指而诽。州治立,始知尊礼……奴欲叛主,其力大者则窜入先贤宗谱下,且冒绝丁军匠,上人不察,每为所欺,亦他方未有也。”(75)到了明末,刘河水寨等沿海驻防颓势尽显,岌岌可危,(76)太仓州及兵备道对卫所的节制和管理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六、结论
太仓在元初海漕时代,由小村成大港,又因昆山移治而成为一州之治、海漕之重镇。至正兵乱,太仓筑城,成为张士诚的控海堡垒。太仓由此便与兵戎结下了不解之缘。明初平吴后,太仓设卫,又分卫镇海,两卫凛然于高乡海滨,兼理卫事及周遭民政。随着卫所管制下地方聚落的发展,军强民弱、军豪擅权、兵丁入寇贩盐等弊端显露,不利于官方财政和治安的实施。在明中期的赋役改革曲折、沿海防卫吃紧的情势下,太仓由卫建州治,析昆、常、嘉三县的部分县境立州,三县及卫所洗刷欠粮,破旧立新,州卫共治,御寇平海,一定程度缓解了宣德改革后的困境,官方也在太仓初步建立州县行政体制。因卫建州在明中期的三吴实属首创,无成规可循。州卫并存,共治却互不节制,军民杂居,利益仍有抵触,州卫关系颇显紧张。此外,立州后水患频仍,在高乡轻税、低乡重额的土地开发成本对比之下,昆山以州大县小、州不利县的理由觊觎州境。州卫、州县两层利益矛盾,终于在正德、嘉靖海氛不平的形势下,酿成了嘉靖“废州案”。在州卫、州县的利益博弈以及官员对决过程中,朝廷的态度由暧昧渐趋明朗,最终,朝廷认可“废州派”复建兵备道之说,但否决其“废州”之言;支持“存州派”州卫共治之立场,但搁置其扩展州境之谋划。至16世纪中期,太仓州区划才完全固定下来。
从明初的卫所军事管治并兼辖民政的体制,到明中叶增设州治、州卫共治的体制,再到清代前期裁并卫所,不少卫所所在地方的行政体制,先后走向州县治理体制。在清代前期,包括太仓卫在内的部分卫所,由于承担漕运的需要,保留了卫的建置,但其卫制发生了较大改变,并与州县体制、漕运体制产生更为复杂的联系。在卫所地方的区划转变过程中,明清时期的国家体制、地方治理模式乃至整个政治地理意识也发生着改变。在不同地域中,从卫所到州县的转变过程,既体现了特定的地域特质,又反映了明清国家在地方行政体制上的整体转变态势。
注释:
①乾隆《沙头里志》卷1《附属隶始末》,《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册,第542页上。
②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③周振鹤:《体国经野之道——新角度下的中国行政区划沿革史》,香港:中华书局,1990年,第252—276页。
④郭红、于翠萍:《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⑤郭润涛:《明朝“州”的建设与特点》,《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⑥于志嘉:《犬牙相制——以明清时代的潼关卫为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1分,2009年3月。
⑦邓庆平:《卫所与州县——明清时期蔚州基层行政体系的变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2分,2009年6月。
⑧参见范成大:《吴郡志》卷19《水利》,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66页。
⑨谢湜:《11世纪太湖地区农田水利格局的形成》,《中山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⑩谢湜:《宋元时期太湖以东地域开发与政区沿革》,《史林》2010年第5期。
(11)《钦定续通典》卷14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41册,第623页下。
(12)《钦定皇朝通典》卷9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3册,第884页下。
(13)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平海事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第20册,第227—229页。
(14)陈伸:《太仓事迹考》,周煜编:《娄水文征》卷7,清道光十二年刻本,第17a页。
(15)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平海事迹》,第229页。
(16)弘治《太仓州志》卷1《沿革》,《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3册,第12页。
(17)乾隆《太仓卫志》卷3《建置·公廨》,太仓市档案馆藏钞本,第50页。
(18)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历代武勋纪》,第223页。
(19)陆容:《菽园杂记》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6页。
(20)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第1章第1節,東京:日本学術振興会,1963年,第1—15頁。
(21)张寅:《海运考》,嘉靖《太仓州志》卷9《古迹·太仓》,第640页。
(22)参见陆容:《菽园杂记》卷6,第77页。
(23)黄仁宇:《明代的漕运》,张皓、张升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14—15页。
(24)崇祯《太仓州志》卷9《海运志·原始》,明崇祯十五年刻,清康熙十七年补刻本,第8a—b页。
(25)弘治《太仓州志》卷10上《诗文·南仓烟草》,第265页。
(26)陆容:《菽园杂记》卷5,第59页。
(27)况钟:《况太守集》卷8《丁少粮多请免远运奏》(宣德六年三月初),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85页。
(28)杜宗恒:《上巡抚侍郎周忱书》,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秦克诚点校,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第360页。
(29)参见星斌夫:《明代漕運の研究》第1章第3節《河運期》,第31—82頁;范金民、夏维中:《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9—104页。
(30)参见谢湜:《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粮长的动向与高乡市镇的兴起——以太仓璜泾赵市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
(31)况钟:《况太守集》卷12《禁粮长各弊榜示》(宣德五年十月),第130—131页。
(32)弘治《太仓州志·凡例》,第5页。
(33)龚诩:《上巡抚周公书》,周煜编:《娄水文征》卷10,第1a—18a页。
(34)崇祯《太仓州志》卷4《学校志·学宫》,第1a—b页。
(35)朱瑄:《奏立州治以安地方疏》,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39页。
(36)龚诩:《上巡抚周公书》,周煜编:《娄水文征》卷10,第1a—18a页。
(37)桑悦:《镇洋山记》,弘治《太仓州志》卷10下《文》,第294页。
(38)桑悦:《新建苏州府太仓州治碑》,弘治《太仓州志》卷10下《文》,第303—308页。
(39)参见谢湜:《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粮长的动向与高乡市镇的兴起——以太仓璜泾赵市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
(40)陆容:《菽园杂记》卷7,第84页。
(41)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第215页;嘉靖《太仓州志》卷5《户田》,第378页。
(42)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平海事迹》,第230—231页。
(43)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平海事迹》,第231—232页。
(44)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平海事迹》,第232—234页。
(45)正德《苏州府纂修识略》卷1《政事上·立太仓州》,明刻本,第3a页。
(46)陆容:《复孙博士书》,周煜编:《娄水文征》卷12,第7a—9b页。
(47)朱瑄:《奏立州治以安地方疏》,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37—740页。
(48)以上改革过程,参见范金民、夏维中:《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第113—124页。
(49)嘉靖《常熟县志》卷2《田赋志》,《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7年,史部地理类第27册,第1000页下—1001页上。
(50)弘治《太仓州志》卷2《官廨》,第60页。
(51)弘治《太仓州志·序》,第1—2页。
(52)嘉靖《太仓州志》卷6《职官》,第421—422页。
(53)倪宗正:《陈言地方利弊疏》,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42—750页。
(54)金江:《新建七浦斜堰闸记》,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75—779页。
(55)陆深:《江南新建兵备道记》,《明经世文编》卷155《陆文裕公文集·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册,第1557—1558页。
(56)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第200页。
(57)刘世龙:《前存州勘案》,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57—767页。按,该篇文字有残缺及错字,已参《吴都文粹续集》所录该文进行校正。(钱谷:《吴都文粹续集》卷1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85册,第246—248页)
(58)刘世龙:《前存州勘案》,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60—761页。
(59)刘世龙:《前存州勘案》,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57—767页。
(60)刘世龙:《前存州勘案》,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63—764页。
(61)王梁:《后存州呈议》,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67—775页。按,该篇文字有残缺及错字,已参《吴都文粹续集》所录该文进行校正。(钱谷:《吴都文粹续集》卷1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85册,第248—251页)
(62)王梁:《后存州呈议》,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68—770页。
(63)刘世龙:《前存州勘案》,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60页。
(64)正德《苏州府纂修识略》卷1《政事上·立太仓州》,明刻本,第4b页。
(65)朱隆禧:《重建兵备道疏》,嘉靖《太仓州志》卷10《遗文》,第750—757页。
(66)崇祯《太仓州志》卷10《兵防志·兵备道》,第55a—b页。
(67)崇祯《太仓州志》卷15《琐缀志·逸事》(该册为补抄本,不分页)。
(68)郑寅:《太仓州清理田粮书册后序》,嘉靖《太仓州志》卷5《户田》,第383—385页。
(69)王世昌:《书量田均粮册后》,嘉靖《太仓州志》卷5《户田》,第385—387页。
(70)嘉靖《太仓州志》卷5《户田》,第375—379页。
(71)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第215页。
(72)参见谢湜:《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粮长的动向与高乡市镇的兴起——以太仓璜泾赵市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
(73)嘉靖《太仓州志》卷3《兵防》,第203—206页。
(74)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11《赠熊兵宪进秩序(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0页。
(75)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10《名宦》,嘉庆刻本,第16a页。
(76)崇祯《太仓州志》卷5《风俗志·流习》,第5a、10a页。
(77)崇祯《太仓州志》卷10《兵防志》,第53b—54a页。
原载于:《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第29-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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