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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治城外与寄治城内金元路治城市附郭县衙署的空间位置
来源:《宋史研究论丛》第30辑 作者: 宋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6-10


、问题的提出:基于附县辖域的变化


县,是距上属政区治城最近的县,又称“倚郭县”。因统县政不亲辖民户,其衙署(行政中心)所在地乃由附县管辖,故而附县的辖域(行政区域)自其出现之始,便包括其上属政区治城之内外,这就是古代城市管理中“城乡合治”传统的体现。作为高层政区或统县政区的治所城市,当其人口增多、事务繁剧时,又会出现分县治理的现象,这样就形成了双附郭或多县。附县辖域的演变轨迹,据古代城市管理制度方面的已有研究可以大致厘清:附县的辖域兼有城之内外的情形,仅在金元时期才有较大变化;宋、辽两朝虽然在个别城市,如宋之开封府、京兆府,以及辽之五京中出现了“有明确行政范围和职能完善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使附县的辖区缩小至城外,但多数地方城市即便设有分割了附县部分管理权的厢,其附郭县兼辖治城内外的情况也没有根本性的变化;金代于诸京、诸府节镇、诸防刺州分别所置之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以及元代于两京、诸总管府路分别所置之警巡院、录事司等机构,皆是专司城内的行政管理机构,“而附县不再管理城内民事、供需等民政,使其统辖区域缩小到城外郊区”;明初废除录事司等机构后,附县的辖域又开始包括城之内外。

韩光辉在有关“建制城市”的系列研究中,对录事司等机构的组织、职能、辖区等与附县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结果表明:金元时期的录事司等机构,是拥有明确辖域和职能完善的、与附县平行隶属于上属政区的行政机构。设有录事司等专门城市管理机构、实施独立行政管理的城市就是建制城市。那么,一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便是:在金元路治城市(属建制城市)中,由于附县的辖域退至城外,其县衙是否也会出现移至城外的现象呢?即附县在行政区域的变化下,其行政中心出现了寄治?于新行政区域之外的现象后,是否会有向新的行政区域之内迁移的趋势呢?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对非建制城市之附郭县移治城外的现象及相关研究作回顾。


二、非建制城市之附郭县移治城外的现象


在附郭县兼辖上属政区治城内外时,即在非建制城市中,因特殊原因而将附县衙署置于城外的现象早已有之。例如,后魏长广郡治即墨县之胶东城,但县治却不在郡城内。又如北齐河清四年(565年)至武平六年(575年)的太原郡附郭晋阳县,其州郡仍治城中,而作为兼理州城的附郭晋阳县却治城外水东。再如宋代河中府(今山西永济蒲州镇)有附郭河东、河西两县,其中河西县(今陕西合阳县东南夏阳村)在开宝五年(972年)至天禧五年(1021年)间曾治于府城外。像这样郡县分城而治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只是由于史料的局限,我们尚且无法推断出这种现象形成的具体原因。目前,学者们已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这种现象,除在讨论治所迁移的个案研究中或有涉及之外,在对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中,笔者尚见有两位学者对此现象有所论述。

生道曾在《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一文中初步归纳了19世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筑有城墙的独立部分组成的”复式城市的五种类型,其在第三类复式城市中论道:

中国王朝一般的管理方式是等级高的官府设在兼作等级低的地方首府之中。这样,所有省会也是府城与县城,所有府城几乎又都兼作县城。第三类复式城市是由背离这种标准行政惯例而组成的,府城里不留“首县”的衙门。

章氏所指出的为第三类复式城市所背离的中国王朝标准行政惯例,实际上是指附县(首县)在兼治城乡的状态下,其一般与上属政区同城而治的现象。在描述完这一类“府县分城而治”的复式城市后,章氏还举出了重庆府与江北厅、叙永厅与永宁县、惠州府与归善县、凤阳府与凤阳县及归化城与绥远城的例子。虽然重庆府与江北厅、归化城与绥远城并非上述“府城里不留‘首县’的衙门”的复式城市,但不难想见,除章氏所举例子之外,在该类别下应当仍有其他例子,如明长沙府附郭长沙和善化县、大名府附大名县皆曾位于府城之外。然而,这些个例亦如章氏所说,“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即各有其形成的特殊原因。鲁西奇在对古代汉水流域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研究中,也讨论了复式城市的相关问题。他从形成过程和历史成因的角度,将复式城市划分为“汇合型”与“拓展型”两类。鲁氏宏观地概括了几种“拓展型”复式城市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指出了其中一些“府县分城而治”的复式城市“大抵皆因为特殊的政治或行政原因而形成,具有某种特殊性”。

如上述“府县分城而治”的城市,章氏将其视为背离“标准行政惯例”的特殊现象,鲁氏指出该现象的产生有特殊的政治或行政原因,是相较于附县在兼辖上属政区城内外之时,其衙署多数情况下会设于城内而言的。实际上,在附郭县兼辖城之内外时,无论其衙署是在城内还是在城外,因二者都在附县的行政区域之内,便不存在孰为“行政惯例”的问题,而只有多数情况与少数情况的分别。其中,因各自的特殊原因而将衙署设于城外的附县,是少数现象。

如果对第一部分所提出的设问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金元路治城市附郭县移治城外的动因,就会与前揭明清时期府县不同城现象出现的原因大为不同。例如,在元代,奉元、大都、集庆(今江苏南京)等路附衙署驻于城外的现象虽仍是少数情况,却极有可能是在行政中心应设在行政区域之内的设治原则的作用下形成的


三、路治城市附县之移治城外的现象


已有学者留意到了金代部分府州的倚县衙被置于府州城外的现象,并且认为这与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有关,因而在论及金代县与院、司等的辖区时言:“因有院、司之故,府、州之倚县,仅辖州治之城外地区,或其治所与本州院、司所在处,有相当大的距离,远者或有二三十里焉。故金之府、州与倚县,非必同治,此与宋、辽之制有异。”但如前所述,附县衙的外驻现象早已有之,金元时期部分治所城市中该现象的出现是否与院、司的设置有关,还需进行具体、个案的分析。下文便以元代奉元、大都、集庆路为例,对其附郭县移治城外之现象的产生及原因进行梳理与讨论。

(一)元奉元路与长安、咸宁县

元奉元路城与长安、咸宁两附县城的相对位置形成于唐末天祐元年(904年),为“韩建新城”的遗制。元人李好文所著《长安志图》载:

新城。唐天祐元年,匡国节度使韩建筑。……城之制,内外二重。四门,门各三重,今存者二重,内重其址尚在。东、西又有小城二,以为长安、咸宁县治所。

关于韩建因何会将长安、咸宁二县的治所置于城外,武伯纶认为这是“因为城的范围缩小,所以长安、咸宁两县都留在了城外”。长安城经韩建改建以后,其规模虽较先前的都城而言大有缩减,但未必小于当时其他府、州城,如若武氏所论,那么缘何不见其他府、州城也将附县迁于城外呢?吴宏岐也留意了这一现象,认为这是出于军事防守上的考虑,府、县城之如此布局“就形成了母子城的独特结构形态,更增强了城市的防御能力”。诚然,结合“韩建出于防守上的需要,对原长安皇城的城门数量做了大幅调整,由原来的七座城门变成了五座城门”,以及“母子城”的防御效果,从防御需求方面来解释这一现象,无疑较“城狭说”更具说服力。

然而,一种新事物或新现象的出现,除“需求动力”(需要)之外,可供其产生的“现实条件”(可能)也是缺之不可的。对于城市的规划者来说,防御效果确实是其考虑的因素,但若仅是出于防御的需要,可以有多种选择,大可不必再兴建东、西二城以为长安、咸宁之治所。再者,母子城的防御效果较之前更好的论断也尚需论证。“韩建新城”所具有的防御效果,更多的是这一城市形态形成之后可能起到的作用,并不能仅以此作为其出现的原因。从这一形态在唐末产生,并在宋、金、元时期都能够延续的可能性上来看,当时长安城内的管理制度,以及长安、咸宁两附县的职能范围与辖域的变化应是主要因素。

长安、万年作为唐都京兆府下的附县,起初乃以朱雀大街为界,分治长安城。据林玉军研究,唐长安城不仅有附县管理民事,还置有左、右金吾卫街使管理治安,御史台巡掌监察不法,形成了执行、徼巡和监察三权分立的城市管理模式。不仅如此,据韩光辉研究,甘露之变后,“神策军趁京兆府城市盗贼时有发生,设置了军巡院和军巡使,负责城市街道巡察,与京兆尹及长安、万年二县管理城市。实际上,军巡院居于主导地位”。正是由于附县对长安城内的管理职权被侵夺,而城外成了其主要的治理范围,故而唐末韩建修新城时将长安、咸宁两附县移出城外的可能性也就有了。唐末长安、咸宁二县移置城外的现象,当是在“需要”与“可能”二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更重要的是,韩建新城的布局形态为五代、宋、金、元所承袭,而这一时段也正是附县于城内的治理权被侵夺,甚至附县的辖域退出城内之时。宋代长安城内的厢,金元时期的录事司等都是专理城内民户的行政机构。特别是在金元时期,由于长安、咸宁二县的辖域仅限于城外,故其治所留在城外更便于管理。直至明代,这一形态才发生了变化。

明代西安府外郭城在奉元路城的基础上向东、向北扩展,同时将长安、咸宁二县衙署移置城内。吴宏岐在推测明西安府大城的开拓时间时,据雍正《陕西通志》卷一五《公署》,认为:“长安县署自西郭移建城内西门大街北侧中段,虽看似与拓城无关,实际上也应是城区逐渐扩大为其提供可以移建的空间的结果;咸宁县署的移建则与大城的拓展有直接的关系,当也是与长安县署的移建同是在洪武四年。”吴氏的关注重点虽然不在长安、咸宁二县移置城内的原因上,但从以上论述中可见,其又将该现象直接归因于西安城的拓展与城内空间的扩大。其实,西安城在明初虽有拓展,但却因规模甚大的秦王府的修建,以及地方行政结构变化所带来的衙署数量的增加,其城内的可用空间恐怕并未有实质性的扩大。此外,若韩建改建新城时,将长安、咸宁二县移治城外仅是出于城狭及防御效果考虑,那么在城内可用空间没有扩展,且同样拥有防御需求的明代,为何还要将二县移治于城内呢?更何况明代长安县署并非因城的拓展而自然被于城中,而是不惜舍弃原有衙署移建于城内的。

可见,对于唐末将二县移治城外及明时移治城内的举动,以往单从城市空间及防御需求方面进行的解释并不能自圆其说。明初将二县移治城内的原因,应当也是附县的辖域发生了变化。明初将元代录事司、司候司等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废除,附县的辖域又开始兼有城内,故而在改建西安城时便又将两附县衙移置城内。其实,因辖域变化而出现的附郭县移治城外的现象,在元大都路与集庆路的附县中也有明显表现。

(二)元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

元大都路附大兴、宛平二县的治所,分别位于旧城(即金中都城)外之东、北方向。据李丙鑫研究,辽析津府下析津(金改为大兴县)、宛平两附县治南京城内,分理京城东西,“金代大兴、宛平两县治所或许分别迁移到中都城东、城北,大兴县治在中都城施仁门外,宛平县治在中都城会城门外。百余年后,为元大兴县、宛平县所沿用”,至明洪武三年(1370年)迁北平城内。

值得提及的是,尹钧科曾尝试从不同时期《地理志》记载体例的差别中,去印证元代此二县位于都城之外的事实。其分析道,“《明史?地理志》于大兴、宛平二县下皆注‘倚’字,即倚郭而《元史·地理志》谓大兴、宛平二县分治下’”的差别,就在于元时治在城外而明时治在城内。核实而论,《元史·地理志》中并无此通例可循。

例如,元集庆路之附郭江宁县,元代治集庆路城之外,明代方迁人城中(详下文)。而《元史·地理志》如《明史·地理志》在二县下注“倚”字一样,亦在其下注“倚郭”二字。《地理志》中所注“分治下”与“倚郭”、“附郭”或“州治所”同义,仅表示该县为上属政区的治所所在之县。此外,孙冬虎也注意到了此二县在元代治于城外的现象,故言:“按照一般的估计,作为传统的‘倚郭县’,大兴、宛平的治所理应在都城之内,但元代的史料却证明并非如此。”

以上研究虽然对大兴、宛平两附县治所的上述变迁有所揭示,但对于二县缘何会在金元时期移治城外,以及在明初又缘何会移治城内的问题未有讨论。带有解释性意义的当是韩光辉的研究,韩氏通过对金代警巡院具体职责的考察,提出:

金代中都左、右警巡院确已上升为独立的行政实体,专门治理中都城市民事及各项行政事务。中都是一个由大兴府、左、右警巡院、62坊形成的行政体系管理的城市。而管理郊外的大兴、宛平两附郭京县县治均已迁至中都城外。……至行政建置多承金制的元代,警巡院一恢复,即领“民事及供需”,成为独立的,与宛平、大兴两县平行地隶属于大都路的行政单位,而大兴、宛平两县县治则稳定在了城外

通过韩氏以上论述可见,其认为专司城内的行政机构的形成,以及由此导致的附县辖域的变化,是大兴、宛平两附县在金代移治城外,并在元代一直稳定下来的原因所在。如同奉元路之长安、咸宁两附县,大都路宛平、大兴两附县在金代的外迁、元时的稳定及明初的内迁,也当是受到不同时期附县辖域变化的影响。附县辖域的变化,与附县治所的迁移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三)元集庆路与附郭江宁县

据《景定建康志》卷五《地理图序》之《皇朝建康府境之图》、《上元县图》及《江宁县图》所绘建康府与江宁、上元两附县的位置关系,可知两附县均在府城内。由同书《建康府城之图》可知,江宁县治位于城内正北偏西,行宫西之八作司旁;上元县治位于城内正北偏东,行宫东之细柳坊旁。复由《金陵古今图考》之《唐昇州图考》、南唐江宁府图考》及《宋建康府图考》可知,在宋代及以前,江宁、上元两附县的衙署虽有迁移,但皆在上属政区治城之内。

至元十四年(1277年),元升建康府为建康路,天历二年(1329年),又以文宗潜改为集庆路。据《至正金陵新志》卷《地理图·金陵山川封域总图》,江宁、上元两附县治所分别位于集庆路城外之西南与正东方向。那么该二县又是何时、缘何而移治城外的呢?《至正金陵新志》卷一《江宁县图考》载:

因唐旧治,在今城北门寿宁寺北有县丞(县衡西)、主簿丞廨东)、尉司(司门外西街越台南)。至元十四年城内置录事司,乃撤旧□廨于尉司建今县治。东西八十五里,南北□十八里。东至上元县界,旧以御街中分,今抵□事司城门为界。

上述记载明言,江宁县因至元十四年城内置录事司,故撤旧廨,徙治于城门外原尉司处。原以御街为界分治城内的上元、江宁两县,因城内为录事司所辖,两县边界也退抵到了城门外。然关于上元县治所,据《至正金陵新志》卷一《上元县图考》载,“归附后因宋旧治”,似是元代未有迁移,与《金陵山川封域总图》所示似有矛盾之处,后再考。

明初改集庆路为应天府,附郭二县名称一仍其旧。据《洪武京城图志》记载,上元县治所“宋在城东隅,今仍旧治”;江宁县治所“旧在聚宝门外西街越城之侧,今银作坊内,系旧府治”。可知江宁县在明初又移治城内,即元集庆路衙署所在处。

通过对元集庆路江宁、上元两附县治所位置的历时性考察,可见江宁县在至元十四年(1277年)的移治与城内录事司的设立,亦即江宁县辖域退出城外是直接相关的。明初将江宁县移治城内,盖也是因为城内录事司的撤销。


四、结语


通过对元奉元路之长安、咸宁县,大都路之宛平、大兴县,以及集庆路之江宁县的历时性考察,可知这些附县或是因前代已移治城外而在元代保持稳定,或是在元代始移治城外,然于明初又普遍迁治城内。在其迁至城外并得以保持稳定的时期,城内都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附县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城外;而在其迁人城内时,也正是城内专门行政管理机构消失、附县兼治城内之时。附县治所的迁移与其辖域的变化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在行政中心应设在行政区域之内的设治原则的作用下,部分路治城市附县出现了移治城外的现象。

受史料所限,本文所举例子皆为较大的路治城市。至于元代设有录事司的其他路治城市附县,如前文所说的天临路(明长沙府)长沙、善化二县等,又有多少是因同样的原因而移治城外的,尚待后续研究。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历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惯性(继承性),当可供新现象产生的内外因都已出现时,新现象并不一定会及时出现。较常见的情况是,新现象的产生往往会具有一种滞后性,如果滞后到内外因都消失时,它自然也就不会再出现了。此外,路治城市附郭县移治城外与否,似与城市规模的大小有关,移治城外的现象在较大城市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以上两点应是元代大多数路治城市的附县并未移治城外,从而形成寄治于城内之现象的原因所在

另外,可以略加讨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录事司等专司城内的行政机构缘何会在辽金元时期产生,以及为何会在明初消失呢?关于此,在韩氏的研究中未见有直接的回答,但韩氏似乎将古代的城市管理制度视为线性发展的,如其在追述制度起源时,往往上追唐宋的“军巡”与“厢”制即是。但因明代城市内部回归了由附县管辖的老路,从而打破了这种线性发展的认识。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辽金元的城市管理制度确实一脉相承,但其与唐宋城市制度的联系到底在哪里?特别是在元代完善的这一制度,其与宋代的厢制真的有联系吗?从历史发展来看,元代的城市管理制度来源于金,完善于灭南宋之前的北方,在灭南宋后,其北制向南方推行,从而代替了原有的宋制。在这一过程中,似乎很难看到宋元制度的连续性,包括城市内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在明代的彻底消失,其表现更多的则是特殊性。第二,如果说录事司制度是在城市的不断发展下才得以出现的,那么在城外街区也获得发展时,城外街区也理应归为录事司管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元镇江路倚郭丹徒县便辖有京门外之坊区,而录事司仍限于城内。

从第二点来看,或许正如成一农所说的古代城市划分标准一般,录事司也只是一种地理上的空间区分,而并非今天意义上的在经济及社会上存在差别的城乡之分,以致成氏会认为金元时期录事司制度的产生“可能只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偶然现象”。李孝聪言:“辽、金、元时期,正是由于来自中国北方的契丹、女真和蒙古贵族统治集团需要适应中原农耕地区城市与乡村有差别的社会,实行有效的统治,采取了一种对城市进行专门化行政管理的政策,使中国城市的管理制度发生了某些变化。”其实在先秦及南北朝等分裂时期的城郭制度的演变中,也能找到一些相似之处。例如,春秋战国之际城郭制度发生了由“内城外郭”到“城郭并立”的变化,这种变化很可能与战国时期诸国内部社会政治局势普遍的紧张有关。特别是在田齐代姜齐后,齐都临淄“防内重于防外”的城郭布局,反映了齐国内部社会政治局势的紧张。?又如,十六国时出现的子城,以及清代出现的满城的原因都颇类似。从录事司等制度在辽时并未普遍推行,而恰在金元取得较多汉地后方才推行于地方城市来看,李孝聪的分析似乎最为合理。实际上,李氏的看法不仅能解释录事司等机构的出现,也能回应其缘何会在明代消失的问题。



(本文原刊《宋史研究论丛》30307315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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