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传统中国的灌溉农业区,对于灌溉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水权的分配、水利夫役和税收、水利管理等方面有具体的规定,俗称水规或分水章程,它们被保存在政府文书、水册、碑刻或者地方志书之中,成为地方维持水利秩序的依据。研究这些水规或分水章程的形成、内容及其演变过程与机制,解读其所反映的地方治理和社会结构,特别是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是区域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层面。此外,对于水规内容的维持与变革的研究可以加深对水利纠纷和水利诉讼产生与平息原因的认识,从而更深层次地剖析社会秩序的运行机制。张俊峰通过分析明清时期山西水利纠纷处理中的“率由旧章”的具体表现,指出这是前近代司法实践中解决水利纠纷的习惯性原则。而日本学者井黑忍则关注了金元明清时期山西水利碑的增修、增立和改修的过程,提出了“旧章再造”过程中既有对旧章权威的维护,又体现了地域社会新兴阶层因利益而再造旧章的过程。因此,有关水规和分水章程的方方面面都是区域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我们在整理和研究2012年出版的《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时注意到,晚清吐鲁番的诉讼档案中出现依据“历来章程”“善后章程”来申诉水利权益或者裁判水利纠纷的记录,亦出现“窃沙河子、洋沙尔、雅尔巴什等三处分水一河,每轮沙河子8天,余二处各22天,率由旧章,已历年所”这样的表达。在目前所见历史文献中,尚未见到新疆任何一个地区完整的水规或者分水章程的具体内容,无从了解这些章程的具体规定及其所反映出来的区域水利秩序,更无从了解其发展变化与区域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集中精力抄录和整理了这批水利纠纷诉讼档案,发现可以整理清楚晚清时期吐鲁番地区葡萄沟水上下游四个村庄的分水章程及其变化过程,从而为探究晚清时期吐鲁番的乡村水利秩序提供一个契机,进而呈现区域社会史的一个面向。
有关西北干旱区的水利秩序与区域社会史,近年来学者们依据地方志书和档案资料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魏静在水利碑刻和水案等方面的研究表明河西走廊地区水利纠纷的解决是由民间处理为主,国家进行调处,其目标是“均平”。潘春辉围绕河西乡村社会的水官进行讨论,探讨水官在水利建设、分水和议定水规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对水利纠纷的处理,认为水官在河西走廊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核心作用。张景平从技术、制度与国家等不同的层面探讨了河西走廊长时段水利秩序的演变,指出了国家与政府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王培华从宏观尺度上梳理了清代新疆的水利纠纷和分水制度,认为新疆水利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自然因素,其分水原则和制度也体现了干旱区水资源的特点。晚清时期的新疆经历了重要的变革,从管理制度到社会经济各个层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所收录的晚清吐鲁番厅衙门档案,为我们重新认识这一重要历史时段提供了珍贵的遗留史料。
二、葡萄沟水的泉水、渠系与村庄
吐鲁番气候干热,降水稀少,蒸发强烈,故农业用水全仰赖引水灌溉。在传统时代,可资利用的水资源主要分为三类:坎儿井水、天山雪融水形成的夏季洪水和泉流河。受气温影响,天山雪融水形成的夏季洪水集中出现于6-8月间,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控制性。相对而言,泉流河流量较小但稳定、水质优良且引用方便,可作为稳定、长期的农业用水来源。泉流河的形成与吐鲁番的地形有关。来自吐鲁番盆地北部、西部天山山脉的山区降水和冰雪融水在出山口后渗入地下,转为地下径流,由北向南流,然后受火焰山顶托,形成高水位带或潜水溢出带。潜水便在火焰山的葡萄沟、木头沟、胜金口沟、苏巴什沟、连木沁沟等地的沟壁或者沟底溢出,汇流形成大小不等的泉流河。
吐鲁番文书显示,唐代高昌城周边地区就利用木头沟流出的泉流河进行灌溉,修建了引水干渠和支渠,立分水牌榜,转牌用水,轮次浇灌。元代吐鲁番畏兀尔王亦都护属下有专门管水的官员。同时,回鹘文书也记载了元代吐鲁番土地买卖过程中,土地的灌溉用水使用权也随同转让的情况。宣统三年(1911)吐鲁番厅已垦熟地共19.1万亩,其中15.8万亩耕地由引用泉流河的80条干渠灌溉,占全区耕地的80%以上。这说明泉流河在清末为吐鲁番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
发源于葡萄沟的泉流河,又称为葡萄沟水,由火焰山葡萄沟谷中的诸泉汇集而成。从晚清时期的方志记载和地方档案可知,官民通过掏挖火焰山葡萄沟中泉水汇集而成葡萄沟水,修建了葡萄沟渠和沙河子渠两条干渠,灌溉葡萄沟村、沙河子村、洋沙尔村和雅尔巴什4个村庄的田地。其中葡萄沟干渠西边分出两道支渠,称上渠、下渠,皆长5里、广2尺左右,灌溉葡萄沟村1804亩田地;沙河子干渠长3里、广4尺,首先灌溉沙河子村1551亩田地,再引出雅尔巴什支渠灌溉雅尔巴什村1240亩田地,洋沙尔支渠灌溉洋沙尔村1240亩田地。最后,葡萄沟水灌溉使用之后的余水西流至沙河口,渗入地下消失(见图1)。
总体而言,晚清至民国时期吐鲁番泉流河水量稳定,季节、年际变化小,故我们可通过民国葡萄沟水的统计结果大致推断晚清葡萄沟水的径流量及亩均灌溉量。据倪超在民国三十三年(1944)的调查可知,葡萄沟泉水的年径流量约为946.08万立方米。由此可以大致推知,晚清时期每年葡萄沟水区域亩均灌溉水资源量约为1621立方米。另据统计,葡萄沟村、沙河子村、洋沙尔村和雅尔巴什四村人口约为6900余人,因有部分人口使用坎儿井水灌溉,不参与泉水分配,故人均分配的葡萄沟水资源量最低为1371立方米。这个数据即使与20世纪90年代新疆各地的亩均灌溉地表水资源量和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相比,都是较低的。因此可以说,晚清时期葡萄沟水灌溉的这四个村庄水资源紧缺,各村水资源量的配额和轮灌次序的确定等是该区域社会经济事务中的核心。
晚清时期,根据泉流河水量的大小及地形、村庄之间的关系,吐鲁番存在两种具体的分水方式。一种是坪口分水,即通过分水坪口的大小,来分配各村的灌溉水量。有档案记载:吐鲁番胜金口流出的木头沟河“水源上旧规,先分小平一处,系小城子、公拜尔;平口以下,又分二处平口,一系二堡平口,一系西安工并三堡流水平口”。二是按水轮分水,即按时间分水,然后挨次浇灌。葡萄沟水中下游三村庄就采用按水轮制轮流灌溉的方式。
三、善后局与《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制定
同治年间,阿古柏窃据新疆。光绪三年(1877),清廷收复吐鲁番,不久委任镇迪候补道雷声远成立吐鲁番地区善后局,狄道知州奎绂署理吐鲁番同知,开始重建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善后局是清政府战后在新疆设立的主导社会重建的临时性机构。光绪三年至七年(1877-1881),吐鲁番善后局是与吐鲁番厅并行的权力机构。
(一)吐鲁番善后局的善后工作概况
从工程和制度两个层面,吐鲁番善后局对当地乡村社会秩序进行了重新整合。
在工程建设方面,善后局调集了军事、财政和物资等多方面的资源修复水利、恢复农业。首先,善后局勘明土地和水利情况,清丈土地,查勘废弃渠道情况,筹划修复渠道所需的工料和人力等。接着调集防营士兵,帮助百姓修补干渠,支渠则由民间自行补修,还命各粮局将运送军粮搭盖的毡子,分发给民众,铺在渠道内以防渗漏。这些工程历时两到三年,体现了国家对边疆地区水利建设的重视。美国学者罗继磊(Peter B. Lavelle)认为,晚清时期新疆政府全面参与大规模的水利设施恢复和兴修,塑造了国家融入地方社会的水管理政治。
制度层面的建设更加体现了由善后局主导重建社会秩序的决心,其中重要的举措是各种善后田赋章程、贸易章程、教育章程、赋税章程、仓储章程的制定和推行。这些善后章程出台后,一方面稳定了收复之初新疆各地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生产尽快复苏;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章程,确立政府权威,国家力量深入到地域社会的各方面。但是,善后章程是临时性的。善后阶段结束后,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在各方力量的参与下,这些章程也被不断地重新建构。
(二)《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制定
吐鲁番泉流河的善后分水章程大多沿袭了同治战乱前的水规,再依据善后时期出现的水利纠纷、作物结构、各村势力等现实因素,由善后局重新制定并颁布实施。据档案资料的内容可知,吐鲁番善后局在整理原来水规的基础上,于光绪六年(1880)厘定了葡萄沟水的分水章程:
兹于光绪六年秋间尊奉善后局宪雷、恩主联衔定章,出示晓谕:上月沙河子浇水八天、洋沙尔浇水二十二天;下月沙河子浇水八天,雅尔巴什浇水二十二天,两月一轮,周而复始。有案可查,民等莫不遵章灌田。
这条诉讼档案主要是有关水轮的争执,所以文中只引用了分水章程中有关水轮分配日期的部分。文中提及的善后局宪雷,是指吐鲁番善后局道员雷声远,而“恩主”应该是指当时的吐鲁番同知奎绂。由此可见,葡萄沟水的分水章程是光绪六年奎绂卸任前夕,由吐鲁番善后局道员雷声远和吐鲁番同知奎绂共同制定的。
该章程制定后,成为葡萄沟水各村落维护水权的重要依据,在后来的纠纷诉讼中被反复提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缀连诉讼档案中引用有关该章程的片段,整理出有关葡萄沟水的善后分水章程的相关内容(见表1)。
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还有很多诉讼档案提及葡萄沟水的善后分水章程,但内容多有重复,此处不再引用。由表1可知,《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水利管理、分水办法、各村应浇灌的作物种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归纳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本章程由吐鲁番善后局道员和吐鲁番同知共同制定,葡萄沟水上下游葡萄沟村、沙河子村、洋沙尔村、雅尔巴什等四村户民需共同遵守,按规定分水。
二、葡萄沟水是公水,只能浇灌登记在册的纳粮河水地亩,未纳粮之荒地与坎儿井地不得妄用此公水。
三、葡萄沟村和沙河子村不得用此水浇灌菜园地。
四、葡萄沟村和沙河子村以葡萄园地为主,下游两村种植小麦、高粱和棉花。各村不得随意更改分水时确定的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数量。
五、葡萄沟村不参与水轮,没有确定的分水日期,可自在使水,任意浇灌。
六、葡萄沟村引葡萄沟干渠所分的上、下两道支渠灌地,中下游三村是由沙河子干渠分出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道支渠引水。沙河子、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三村采用水轮制,并按时间次序,先干渠再支渠进行分水。
七、沙河子、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三村全年的农业用水被分为夏水和秋水。
八、夏水共四个月,沙河子每月浇水一轮,每轮八天,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月一轮,每轮各二十二天。
九、秋水只在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村之间进行分配。
十、由沙河子的米拉布统管葡萄沟水四村水利事务。
《葡萄沟善后分水章程》反映了各村庄的地位与水源保障之间的关系。葡萄沟村位于上游水源地附近,以独立的渠道进行灌溉,不参与水轮的分配,可随意引水灌溉。沙河子村位于中游的干渠,对支渠的两个村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在水轮水期方面,沙河子村先浇水,洋沙尔和雅尔巴什后浇水,且沙河子的水轮周期短。在吐鲁番这样水资源短缺的环境下,先浇水及浇水间隔时间短都能有效地保障农业产出的稳定。在水利管理方面,由沙河子米拉布统管葡萄沟水四村的水务,可见沙河子村的优势地位。
《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是一部由官方制定的水利章程,在所有的水利纠纷中都会强调善后章程的权威性。由此亦可看出,由地方政府代表的国家力量对乡村水利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是对乡村旧有水规的认定与更正,体现了地方社会经济重建过程中官方权威深入乡村基层社会的历史过程,官方力量参与构建了“同光之乱”后吐鲁番的乡村水利秩序。
四、《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修订
光绪六年颁布的《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是此后该流域各村处理水利纠纷的依据,但是,随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分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各村庄都在努力争取更多的水源,在乡村各方势力、地方与官府的互动中,《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内容悄然而变。
(一)中下游三村努力将上游的葡萄沟村纳入水轮分配
居于上游的葡萄沟村不参与水轮分配,在不随意更改种植规模和种植作物种类的前提下,享有随时浇水的便利条件。但是,总是会有人利用这种便利谋取私利。光绪九年(1883)七月的一条档案记载,葡萄沟村“有租种园业汉回商民六十余家,实系狡展、可恶、任性,明浇夜退,不按理论。”下游三村因此提出诉讼,“将葡萄沟应浇河水明定日期,按轮浇灌,应免雅尔巴什、英吉沙尔、沙河子等处户民受累。”文中所言“园业”应该指葡萄园地,而“明浇夜退”则是上游村滥用水源的一种恶习。但是,这次的诉讼请求并未导致分水章程的改变。另外,从此后其他诉讼档案来看,一直到民国时期,葡萄沟村不参与水轮的规定也没有改变。直到民国二十一年(1932),中下游三村再次因葡萄沟村贪种菜地、枉费河水而提起上诉,依然无果。可见,虽屡次碰壁,中下游三村一直在努力将上游的葡萄沟村纳入水轮分配。
(二)下游洋沙尔下游洋沙尔、雅尔巴什两村对中游沙河子霸水的抗议
晚清葡萄沟流域分水的主要矛盾是中游的沙河子与下游洋沙尔、雅尔巴什两村之间的矛盾。位于干渠的沙河子村经常截浇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道支渠的灌溉用水,从而引发下游两村对沙河子的长期诉讼,既有个人名义的诉讼,也有集体的纠纷和上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光绪八年(1882)至光绪十年(1884)的系列水利纠纷。光绪八年,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村户民联合就沙河子截用渠水一事向吐鲁番厅状告。诉状里指出:6月22日,洋沙尔棉花、高粱地的头轮水刚浇一半,沙河子葡萄园就在上游截水,并灌溉四五轮,致使洋沙尔的田地无水可用,田苗旱干。当时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村就曾上诉至吐鲁番厅,同知令沙河子放水,等洋沙尔的头轮水浇完,再允许沙河子灌溉。但沙河子户民不仅不遵官断,甚至执棍打闹,各村因争水酿成了小范围的暴力事件。27日,下游两村只得再次向官府提起诉讼。
光绪十年,洋沙尔、雅尔巴什两村与沙河子又爆发了更为激烈的纠纷。水利基层头目米拉布尕四尔就此事上禀吐鲁番厅的文书中,提到6月20日前,沙河子葡萄园已经浇完四轮水,但又将雅尔巴什浇灌高粱的渠水截去浇葡萄。因恐再次发生斗殴,米拉布只得将此事禀明吐鲁番厅。同知的批示如下:“查沙河园子向来每月放水八天,洋沙尔、雅尔巴什每月放水二十二天。现时葡萄业已收毕,该园户等所余之水,应归雅尔巴什灌浇,何得从中阻挡,大属□是贻,已饬头苏目前往理处,如再仍前恃强,定行重惩不贷。”
吐鲁番同知判决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中夏水的分配规定,沙河子已经浇完本年的四轮夏水,不能再引水;二是此时沙河子的葡萄早已成熟,且果实已收毕,不再需要灌溉。沙河子争水的目的可能是为浇灌菜地或者高粱之类的农作物。
之后三村僵持几日,沙河子仍未放水,洋沙尔和雅尔巴什的户民进行群体上诉,所述内容和之前一致。吐鲁番厅对沙河子的霸水行为无能为力,只得调整初判,饬令沙河子将渠水放一半给下游两村。又动员官方力量从雅尔湖桃树园调水,分灌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村田地。就在将要结案之际,沙河子村忽然上诉,控告米拉布尕四尔。沙河子村诉称,此次洋沙尔与雅尔巴什受旱,实因米拉布以权谋私,用公水浇灌其在洋沙尔和雅尔巴什开垦的千余亩地,且特别控诉说他用公水浇灌的是未纳税粮的私地。另外,又表明沙河子村截浇河水的原因是葡萄园再不浇水,葡萄都将会干落。吐鲁番同知在批示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体现了吐鲁番司法审判将正式法规、事实证据与情理说服相结合的特点。此案充分体现了干旱区日常水利关系的紧张性和水利纠纷的复杂性。沙河子村民在争水中使用暴力并且不遵官断,一方面因其处于上游干渠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说明现有水权分配不能满足该村的需要。另外,吐鲁番厅从其它地区调水的这一官方行为,说明其具有协调全区域水资源的能力,表达了国家主动维护地方水利秩序的意向。总体来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为维护水利秩序的稳定和保障赋税。因此,它保护下游两村纳税地亩的水权,严厉打击垦种私地的行为。
经过对沙河子与下游两村之间多个水案的分析可以发现:沙河子在四轮夏水之外,还想要更多水权,因此经常截浇下游两村应分的灌溉用水;沙河子每月一轮夏水,但洋沙尔和雅尔巴什在作物需水期每两月才能浇水一次,况且经常被沙河子拦截,根本浇不到章程规定的每轮22天,缺水问题愈加凸显。在水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水权分配就显得格外重要。至光绪二十年(1894)左右,《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水权分配已不能满足各村水权需要,葡萄沟水的水利秩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三)《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中水程的修订
晚清吐鲁番的争水诉讼档案中,都会援引“善后局章程”作为争辩的依据。但是仔细对比分析,还是可以发现光绪十八年(1892)和光绪二十一年(1895)及之后葡萄沟流域“善后局章程”的内容已悄然发生了变化。光绪十八年雅尔巴什的户民提起诉讼时说道:
每轮六十天大河水,准浇二[轮]:[头][轮]沙河子浇八天,洋沙尔浇二十二天,下余仍沙河子浇八天,[雅][尔][巴][什][二][十][二][天];(二轮)洋沙尔浇二十二天,沙河子八天,雅尔巴什浇二十二天,沙河子浇八天。
吐鲁番同知的批示是:
此案前据头苏目禀明,仍照善后局定章,前一月三十天内,沙河子园户浇水八天,洋沙尔户民浇水二十二天;后一月三十天内,沙河子园户浇水八天,雅尔巴什户民浇水二十二天,两月一轮,周[而][复]始。该各庄户民均悦尊等情,业经批准,照办在案。□□□违,传案究办,尔等遵照办理,毋庸屡状。
从这条档案中所提及的水轮以及吐鲁番同知批示中言明的“沙河子园户浇水八天”来看,这里指的是夏水水轮的分配。但是到光绪二十一年的一起诉讼案件中,二苏目调查之后奏报的夏水和秋水的分配是“查当年善后局章程,夏水头轮洋沙尔十一天,鸦尔巴什十一天,沙河子八天,共三十天为一轮。秋水头轮洋沙尔分水二十二天,沙河子分水八天,亦系三十天一轮,头轮鸦尔巴什未分,二轮鸦尔巴什分水二十二天,沙河子分水八天,洋沙尔二轮未分,每轮挨次轮分。”
此外,光绪三十年(1904)的另外一则诉讼档案中提到“善后以来,均定章程,每月夏水一轮,沙河子浇八天、洋沙尔十一天、雅尔巴什十一天。秋水二月二轮,头轮沙河子浇八天,洋沙尔浇二十二天,二轮仍沙河子浇八天,雅尔巴什浇二十二天。”结合前文论述可以发现,光绪初年至光绪十八年的《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中有关夏水的分配是一致的:夏水共计4个月,在沙河子、洋沙尔、雅尔巴什三村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沙河子每月浇水一轮,每轮8天;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月一轮,每轮各22天;而秋水只在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之间进行分配,并未言明水轮和水期,但是可以确切知道沙河子是不参与秋水分配的(见表1及其后的归纳文字)。
对比以上诉讼档案内容可以看出,光绪二十一年以后的“善后定章”中对葡萄沟水夏水和秋水的分配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夏水分配发生了变化,洋沙尔与雅尔巴什之间的水轮由两月一轮变为一月一轮,相应的水期变为了11天。其次,沙河子参与了秋水的分配,60天为一轮,第一轮沙河子浇8天,洋沙尔浇22天;第二轮仍然是沙河子浇8天,雅尔巴什浇22天。
调整之后的夏水水轮,缩短了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村农作物的灌溉周期,可以有效缓减田地的干旱,可以说这两个村子争取到了更多的夏水水权。其代价是下游两村出让部分的秋水水权给沙河子村,以适应该地种植结构的变化。从光绪年间直至民国的档案里曾多次提到沙河子“并无耕种食粮之地”,“不种粮食”,皆务葡萄的说法,且章程明令禁止浇灌菜地。但是,光绪八年之后,沙河子村开始种植苜蓿和蔬菜,光绪十一年还有种植冬麦的记载,这也是后来沙河子开始努力争取秋水分配的原由。
由此可见,在光绪十八年到光绪二十一年之间,《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具体内容已然发生了变化,其中调整了沙河子、洋沙尔、雅尔巴什三村之间的夏水和秋水的水轮、水期(见表2)。
(四)《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中水利管理的修订
在光绪三年至光绪十八年(1877-1892)的档案中,葡萄沟水的四村水务皆由沙河子米拉布统管(见表1及其后的分析)。但是光绪二十一年葡萄沟水四村的水利管理也出现了较大的调整。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众户民上诉吐鲁番厅,控告哈底尔充当沙河子米拉布时间太久,而且办事不力,侵占公水浇灌私田,因此要求罢免该米拉布。吐鲁番厅谕令头苏目哎思拉接手此事。四月,二苏目沙底尔及洋沙尔和雅尔巴什的户民一起控诉哈的尔“未知章程”,“故联名禀请斥革,另举妥人接充”,同时提出裁撤沙河子米拉布一职,而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处各选举一名乡约,除了专管户口之外,再兼管水利。该提议得到了吐鲁番同知的批准。
四月底,即由三位苏目和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众户民一起公举,吐鲁番同知任命了洋沙尔户民热引八亥、雅尔巴什户民铁木耳分别为两村乡约,兼管本村水务。沙河子村的水利则由该村的“大户四家出头,挨次接管”,葡萄沟村的水务由该村的米拉布管理。这样,在光绪二十一年裁撤了统管四村水务的沙河子米拉布之后,形成了四村各自管水的水利格局。
光绪二十八年(1902),沙河子村的四家大户联名恳请由葡萄沟米拉布兼管沙河子水务,得到了吐鲁番同知的批准。自此,葡萄沟流域水利管理秩序基本稳定。沙河子寻求与葡萄沟村的联合,可以看做是对下游洋沙尔和雅尔巴什村联合的对抗。
需要补充的是,光绪八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882-1906)是吐鲁番基层社会的各种头目逐渐被改设为乡约的变革时期。下游洋沙尔和雅尔巴什两村庄正是利用这一契机,在官府的推动下,完成了裁撤米拉布,将管水职能归并到乡约的改革,进而改变了葡萄沟水的水利管理格局。下游两村争取到更为有利的水利管理权力,获得了除水程分配以外的又一水权保障。
综上所述,在善后时期结束后的20年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所规定的水权分配与水管理格局逐渐不能满足葡萄沟流域四村分水实践的要求。“善后分水章程”在干渠之间、干渠与支渠、上、下游、大户与普通民众、地方与国家的多元力量互动中被不断修订。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诉讼中提及的“率由旧章,已历年所”,仅仅只是一种惯用的说辞,这里的“旧章”既不是光绪初年的旧章,也不是使用了很多年的修改后的章程。虽然吐鲁番善后局早已于光绪七年裁撤,但为了保持分水章程的权威,修改后的章程仍然被冠以“善后定章”之名,然而此“善后局章程”已然非彼“善后局章程”了。各主体将水利纠纷和水利诉讼作为相互博弈的平台,为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利益诉求而不懈斗争,最终完成了乡村水利秩序的重构。
五、结论
水,是干旱区农业的首要制约因素,是吐鲁番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核心,是形成区域内社会、经济秩序的核心要素。以水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是指社会中各类主体围绕水利的行动呈现出的一种对抗或整合的动态。与北方其他区域对比,《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体现出的晚清吐鲁番乡村水利秩序基本特征是:(1)山陕地区乡村自治色彩较为浓厚,由地方精英主导乡村水利秩序,而晚清吐鲁番呈现出国家主导的,以官方构建的分水章程为核心的乡村水利秩序构建与重建的特色。(2)光绪初年的吐鲁番乡村社会依然是由传统的地方管水头目米拉布来负责水利管理,占据水利秩序的核心地位。与山陕地区的乡约取代渠长一样,光绪末年,米拉布也在晚清基层社会变革中被乡约取代。(3)与中国北方和西北地区的其他地方一样,在水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吐鲁番的民众也在努力追求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村庄间势力斗争也非常激烈。(4)吐鲁番的泉流河相对比较短小,沿河形成的村庄数量少且较为分散,分散的绿洲社会经济模式使得国家力量易于参与到光绪初年战后的重建之中。
明清时期山西水利纠纷处理中对“率由旧章”原则的遵守,体现了前近代司法实践中解决水利纠纷的习惯性原则。金元明清时期山西水利碑的增修、增立和改修的过程中的“旧章再造”过程则体现了对旧章权威的维护,以及地域社会新兴阶层的崛起。本文所讨论的《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制定和重构的过程,既体现了前现代的司法处置原则,又体现了光绪初年以来地域社会的变动。
由本文的论述可知,即使光绪二十一年以后《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水程和水利管理体系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水利纠纷诉讼档案中依然宣称“善后旧章”“历来章程”“率由旧章”等等。这一方面体现的是吐鲁番地域社会中善后局所定政策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强调“率由”和“旧章”,也体现了前现代的司法处置中尽量维持旧规的习惯性思维。只是从晚清吐鲁番《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在短期内发生巨大变化的事实来看,“率由旧章”的“旧章”真实内容是什么,还需仔细分辨。
《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制定和重构过程中体现了地域社会变动的多重面向。首先是光绪年间地方势力变动对乡村水利秩序的塑造。从葡萄沟水的水利纠纷、诉讼中可以看出,各村首先是以干渠为单位结成同盟进行对抗,沙河子干渠所属的沙河子、雅尔巴什、洋沙尔三村联合起来争取将葡萄沟干渠的葡萄沟村纳入水轮分配,但最终未果,说明了葡萄沟村稳定的势力。而同处沙河子干渠下游两支渠的雅尔巴什、洋沙尔因利益一致,长期结为同盟,对抗同一干渠上游的沙河子村,最终导致了《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中三村之间水程和水利管理的改变。光绪二十八年,势单力薄的沙河子村寻求与水源地葡萄沟村的联合,主动将水利管理权交给葡萄沟村米拉布来管理,亦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了沙河子村势力的下降。在短短的20余年时间里,雅尔巴什村和洋沙尔村势力的崛起非常引人注目。此外,雅尔巴什村职业诉讼人群——诉痞的出现也值得注意。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一则档案中提到,“诉痞亥尔浪虽属雅尔巴什居住,实非此六十户之人,此刻该庄与尹等拨地四百亩之谱,着尹等包揽兴讼”,他们主要的诉讼策略是“包搅词讼”,“互控不休”。这同样说明了下游雅尔巴什村势力的崛起,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可以付出给予诉痞400亩土地使用权的代价。
其次是国家力量向吐鲁番基层社会的延伸。清乾隆至同治初年,吐鲁番地区实行的是“土流并治”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即东部地区的民众被编设为15个牛录,由世袭札萨克郡王管理;西部地区的民众被编设为11个牛录,由吐鲁番领队大臣管辖。而光绪初年收复新疆之后,郡王的权力在逐渐缩小,代表国家权威的吐鲁番地方政府的权限在逐渐扩大,这里包括了善后局和吐鲁番厅。《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制定是由吐鲁番善后局主导的,无论此章程刚一出台还是被修改之后,在诉讼中一直被称为“善后章程”,彰显了它的权威性。此外,所有这些水利纠纷诉讼的审判权和基层头目的任免权也都归入吐鲁番同知的职权范围内。这些都说明了光绪以后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和维护过程中,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的扩展过程。地方政府的转型和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深入,亦是中国其他边疆社会近代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综上所述,在晚清吐鲁番的乡村社会中,围绕《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运行的日常水利行为,展现出乡村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和整合性,而水利纠纷和水利诉讼则体现了社会秩序中紧张和对抗的一面。水利纠纷与诉讼的解决,乃至《葡萄沟水善后分水章程》的重构都仰赖于多元的权威和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体现出村庄间力量的博弈、国家力量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互动方式和过程。而村庄势力的变动和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的延伸,是晚清吐鲁番乡村水利秩序变动的内在机制。
(本文原刊《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2年第4辑第37—47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