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钦天监档案中有一份名为“顺义县雨雪阴晴全年平均量统计表”的档案(参见图1),曹冀鲁在20世纪90年代末曾撰文介绍。但随着新资料的发掘和研究的深入,曹文中的部分观点有待商榷,对于这份档案所蕴含的信息和价值也需要重新审视。
首先,就这份档案的馆藏分类来讲,归在“钦天监类卷”并不合适。因为这并非钦天监的观测报表,而是由地方即顺义县上报。可能在形式上与钦天监《晴雨录》类似,当时档案工作人员误以为是钦天监观测报表而将其归入“钦天监类卷”。实际上,这份档案属于“顺天府全宗档案”。第二,曹文认为这份档案是“目前所见到的宫廷收藏的唯一一份清代县级气象观测记录统计实物资料”。就当时曹文的写作时间来看,这样的观点可能是没有问题的。时隔20余年后,随着大量清代县级雨泽上报档案被发现,这份档案也不再具有“唯一性”。第三,曹文认为这份档案“也是采用京师‘晴雨录’的记载形式,其中缺少了云量、雷电、风等要素记载”。实际上该档案并非采用京师“晴雨录”的记载形式,而是“雨雪分寸”的形式,所以不可能出现“晴雨录”中的云量、雷电、风等要素。只不过该份档案不同于传统的“雨雪分寸”记录,而是在清末新政期间地方新的雨泽上报形式产生并运行后的记录,它的特殊性在于对天气情况和雨雪日数、量数进行了统计,而这种统计与钦天监“晴雨录”记录有些类似,曹氏也误以为是钦天监“晴雨录”记载。
归根结底,表面上看来似乎只是档案工作人员归档失误以及学者对档案解读出现偏差,其背后则是对于整个清代雨泽奏报的形式、地方“雨雪分寸”上报的内容、清末新政期间新雨泽上报形式产生以及运行了解不够全面所致,而这些正是本文将要论述的内容。
一、清代地方州县“雨雪分寸”上报的内容和格式
按现存清代气象档案来看,清代的雨泽奏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晴雨录”和“雨雪分寸”。前者以十二时辰为计时标准,相关人员按时记载逐日天气情况;后者则是每逢雨雪,记录雨水入土深度、积雪厚度及起讫日期。
目前学界通常所说的“雨雪分寸”多为地方督抚等高级官员的雨泽奏报,其陈报是按月对所辖区域内整体情况的汇总,内容相对简单,即便是督抚在奏报中附录的各州县的雨雪日期清单,也不是“雨雪分寸”上报在地方运行的实态。所以,要想更深入了解“雨雪分寸”奏报,就要把目光转向地方州县上报雨泽的原始档案。
地方州县的“雨雪分寸”上报有旬报和月报之分。州县行政机构每旬要向上级汇报所辖境内每日的天气状况(如晴、雨、阴等);如遇有降雨,则还要记录降水的起讫时间和降水量,其衡量标准是入土深度(降雪则以积雪厚度为准);如果没有降水发生,则只需记录天气状况即可。也就是说,规范的地方“雨雪分寸”上报格式包括三个要素:阴晴雨雪逐日天气记录、降雨/雪起讫时刻以及降雨/雪量的多寡。相较于明代朱元璋对雨泽报的格式规定:“某衙门某官臣姓某谨奏为雨泽事,据某人状呈:洪武几年几月几日某时几刻下雨至某时几刻止,入土几分,谨具奏闻(以上雨泽事字起至入土几分止,计字若千个,纸几张)”,清代地方雨泽上报增加了逐日天气记录。在目前已发现的江苏省太湖厅、江西省定南厅、吉林省德惠县等地方档案中,雨泽上报均逐日书写天气状况。月报则是将一月内各旬每日天气情况罗列汇总,再进行上报,其内容和格式和旬报基本上相同。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大量地方州县并没有严格按雨泽格式(逐日天气记录、降水起讫时刻、降水量多寡等)进行上报。大都简化为遇有降雨/雪才进行上报,而非上报逐日天气记录,如光绪十五年(1889)六月宝坻县上报:“县属境内于本月初六日子时起至丑时止,得雨二寸。”光绪二十年八月南部县上报:“七月下旬,二十七日雨,午初一刻起至未初一刻止,二十九日雨,戌初二刻起至亥正止,十日内得微雨二次,均入土不及分寸。”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循化厅上报:“窃卑厅地方入冬以来雪泽稀少,幸于十二月十五日辰时得雪起,至是日午时止,除融化不计外,城内近郭积地四寸有余,差查四乡沿山一带厚至八九寸及一尺余寸不等,一律沾足。”更有甚者,只报得雨次数,至于得雨时刻及得雨量数则完全忽略,上级长官虽多次申饬并要求规范地方上报,但依然无济于事。如光绪二十四年,甘肃省循化厅因上报格式不合要求再次收到西宁府转达甘肃布政使的申饬:“今查各属旬报雨水率多忽略,或仅注微雨、大雨并无起止时刻,或但称某时某刻□计入土分寸,更有将十日串写一行并不分列明白者,甚有并此一报积久不至者……”,同时再次重申了州县雨泽上报的格式,即“仍详开旬报,排列十日,每日或阴或晴或雨或雪或风或雷,一一题明,并将雨雪微细,得几何时,入土不及分寸,雨雪滂沛有若干深,四乡是否沾足,及烈风有无拔折,迅雷曾否轰击之处,详细注明以凭核转”。
以上就是目前常见到的“雨雪分寸”上报格式,反而是规范的地方雨泽上报格式——逐日天气记录、降水起讫时刻、降水量多寡——则不容易见到。所以,逐日的天气记录并不是“晴雨录”独有的记录方式,亦是州县上报“雨雪分寸”的标准格式。
“顺义县雨雪阴晴全年统计表”档案之所以不同于以往常见的州县“雨雪分寸”,在于对雨雪日数、量数进行了统计,这是因为清末新政期间产生了一种新的“雨雪分寸”上报形式。
二、清末新政期间“雨雪分寸”上报形式的变化
为了因应新政改革,调查了解国内外情况的需要,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成立宪政编查馆,负责全国的综合统计。“至统计一项,所以验国计盈绌,国势强弱,参互比较,以定施政之方。故宜内考全国之情势,外观世界之竞争。此后各部院、各省应就其所管之事,详细列表按期咨送臣馆。臣馆总汇各表,即以推知国家现势之若何。”宣统元年(1909)闰二月,宪政编查馆奏定统计表总例及民政、财政统计表式解说,要求各省以光绪三十三年为始基,每年一报,按照表式将统计结果上报,以供施行新政参考之用,在148项民政统计表式中就有4项雨泽上报表式解说,即《京师直省雨雪阴晴日数统计表第五十六》《京师直省雨雪平均量数统计表第五十七》《直省府厅州县通年雨雪阴晴日数统计表第三十五》《直省府厅州县通年雨雪平均量数统计表第三十六》。
同年七月,民政部颁发《为拟定雨雪阴晴量数表式请速填注送部事给各省的咨文》,要求各省开始填报各地雨泽情形;八月,民政部专门给顺天府发文要求填报雨泽情形,其内容为:“民政部为札饬事,准宪政编查馆咨送民政各项统计表内由顺天府暨各直省雨雪阴晴暨雨雪量数等表,均应依限分别填注,由本部汇送。现已拟定各分表式表例,除分咨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府即便遵照分别填注,迅速声覆可也。此札。计表例一本,表式六纸。右札顺天府,准此。”通过顺天府各州县上报的雨泽档案来看,民政部要求雨泽上报的“表式六纸”是指年表、季表和月表各两份,即:雨雪阴晴年表、雨雪量数年表;雨雪阴晴季表、雨雪量数季表;雨雪阴晴月表,雨雪量数月表。
也就是说,从宣统元年开始地方政府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的“雨雪分寸”上报形式。在种类上,有别于传统的旬报和月报两种形式,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在内容上,月报逐日记录天气和降水数量两个要素,但不再注明降水的起讫时刻;季报和年报则对雨雪阴晴的日数和降水总量、平均量进行统计归纳,这是传统的“雨雪分寸”所没有的特征,也是本次雨泽上报最大的一个变化特点,正如民政部颁布的统计表式解说中所讲“惟于通年平均水量,初未核计”。为更直观地了解年报、季报和月报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下文选取了顺天府大城县、武清县、良乡县的雨雪阴晴表和雨雪量数表进行说明(图2-图4)。
通过以上雨泽报表格式、内容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文一开始提及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义县雨雪阴晴全年平均量统计表”档案与大城县、武清县、良乡县等应该同属一个档案系统,即“顺天府档案全宗”中农林商务类别的“顺天府东路厅通县等造送雨雪阴晴平均量统计表致顺天府的申文、清册、表等”案卷,并非属于钦天监档案。之所以误归之为钦天监档案,大概是因为其“雨雪阴晴全年统计表”与钦天监《晴雨录》类似的缘故。
新的地方雨泽上报形式颁布以后,京师及各行省就开始付诸实施,即便是比较偏远的省份也不例外,如新疆省就上报宣统二年十至十二月间境内所辖和阗直隶州、疏勒府、莎车府、英吉沙尔直隶厅及下辖各县之雨雪阴晴统计表、雨雪平均量统计表。黑龙江省也上报宣统元年、二年境内所辖西布特哈雨雪阴晴、雨雪量数全年统计表。截止到宣统三年,有广西巡抚、贵州巡抚、湖广总督、东三省总督、浙江巡抚、热河都统、山东巡抚、山西巡抚、新疆巡抚、陕甘总督、陕西巡抚、湖南巡抚、闽浙总督、四川总督等14位封疆大吏上报民政部雨雪阴晴统计表。清亡后,原有的“雨雪分寸”奏报随之终止,但这种统计方式的雨泽上报则一直沿用至民国,并在此基础上演变为《雨雪量数暨阴晴寒温度数表》,逐月上报。
三、新的“雨雪分寸”上报形式的运行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宣统元年制定了新的雨泽上报形式并付诸实行,但并没有取消或取代原有的雨泽奏报形式,整个宣统年间两种“雨雪分寸”上报形式处于并行状态,即地方政府向民政部上报的同时还要向皇帝奏报。如新疆巡抚联魁呈报民政部《宣统二年冬季雨雪阴晴统计表之府州县清单》的同时,还向皇帝奏报本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雨雪分寸清单。直至武昌起义前一月,尚有云贵总督、河南巡抚、江苏巡抚、东三省总督、热河都统、直隶总督、山东巡抚、江西巡抚、护理山西巡抚、广西巡抚、陕甘总督、闽浙总督、新疆巡抚等封疆大吏按照传统的“雨雪分寸”奏报形式给皇帝奏报雨泽。新的“雨雪分寸”形式虽然在上报内容上更加详细、具体,但在运行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第一,雨泽统计表上报混乱。新的“雨雪分寸”上报形式是民政部在宣统元年七月颁布,按道理应该从本月开始上报。但顺天府州县雨泽档案显示,各地要上报光绪三十三年、三十四年的雨雪阴晴(雨雪量数)统计年表以及宣统元年春、夏、秋季的雨雪阴晴(雨雪量数)统计季表和一至九月的雨雪阴晴(雨雪量数)统计月表,即要把之前两年及本年十月份之前的雨水情况进行上报。由于各地初次接触新的雨泽上报形式,再加上报表式太多(共30张),导致各州县在上报时出现各种混乱现象,有的只报年表,有的只报季表或月表。如固安县第一次只报了光绪三十三年的年表,在统计处的催促之下再次上报了光绪三十四年年表和宣统元年季表、月表;宁河县只上报了光绪三十三年、三十四年的年表;东安县则只上报了宣统元年春夏秋的季表;武清县虽上报了光绪三十三年、三十四年的年表、宣统元年春夏秋的季表,但并未上报月表。按照民政部要求月表须“按月申送”,但档案显示诸多州县并非逐月上报而是连月上报,如三河县二、三月合报、良乡县七、八月合报、武清县十、十一月合报。
第二,雨泽统计表上报时限延迟。时限延迟一直是清代地方雨泽上报中的一个大问题,甘肃省循化厅档案、四川省南部县档案中有大量催促州县及时上报的公文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新“雨雪分寸”形式的上报也面临同样的处境。民政部于宣统元年八月下发通知要求顺天府各州县在十月之前上报各地雨泽统计情况,但各州县迟迟未按要求上报,以至于顺天府统计处在十月底再次催促:“迄今期限已至,未据具复,合亟札催。札到该县立即遵照前发表式表例迅速查明填注,详送来辕,以凭汇案核咨,勿再违延。”现存顺天府档案中,较早上报的固安县是在十一月上报,但只报了《光绪三十三年雨雪阴晴全年统计表》,其他州县大都在十二月才上报。
第三,晴雨日数统计出现错误。新“雨雪分寸”形式的上报统计表中经常存在明显的错误,以怀柔县为例,“查填列各表尚属清晰,惟内有光绪三十四年年表、宣统元年夏季季表,八月月表均有错误”。至于何处出现了错误,此份档案中并没有说明,但在固安县所呈送《三十三年雨雪阴晴统计表》档案中,顺天府统计处民政科科员田迈训指明了问题所在,即在晴雨日数统计方面漏洞百出:“据详送表列阴字栏内填写日数统计全年当是三十五日,总数填写三十四日,已自矛盾。又全年日数共三百五十四日,除雨雪阴天六十四日外,其余晴朗天气合计二百九十日,何以晴字栏填写三百二十三日。”与之类似的还有全年日数统计出现失误,宣统二年大兴县、宛平县全年统计数为350天,但实际上该年共354天,缺4天记录。
第四,晴雨次数、降水量与其他雨泽上报数据不一致。前文所述,新的雨泽上报形式实施的同时传统的雨泽奏报依然存在,对比二者上报雨泽内容,会发现无论是在记录晴雨次数还是降水量的统计上,均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对比宣统二年直隶总督上奏皇帝的顺天府十月“雨水分寸”清单与顺天府上报民政部的雨泽统计表,可以发现,宁河县、霸州、保定县、固安县、永清县、大兴县、良乡县、房山县、涿州、昌平州、顺义县等11州县在降水次数或降水数量记录方面均存在差异,占总数的45.8%。
通州得雨雪二次(二日),共计四寸(四寸),大田收获;三河县得雪二次(三日),共计一尺余(一〇寸);武清县得雪一次(一日),共计二寸余(二寸);宝坻县得雪四次(四日),共计二寸余(二寸),秋禾受尽;蓟州得雪一次(一日),计二寸(二寸),麦苗长茂;香河县得雨雪二次(二日),共计三寸余(三寸),麦苗青茁,田水充足;宁河县得雨雪四次(三日),共计三寸余(四寸),冬水敷足;霸州得雪一次(二日),即五寸余(五寸),所种秋麦弥望青葱;保定县得雨雪二次(三日),共计三寸(三寸),麦苗青葱;文安县得雨雪二次(二日),共计三寸余(三寸),麦禾茂盛;大城县得雪一次(一日),计四寸(四寸),麦苗盘根;固安县得雨雪二次(三日),共计三寸(六寸),秋麦盘根;永清县得雪二次(三日),共计六寸余(六寸);东安县得雪一次(一日),共计二寸余(二寸),秋麦长发;大兴县得雪三次(四日),共计四寸余;宛平县得雪三次(四日),共计四寸余,麦秋盘根;良乡县得雪三次(四日),共计八寸(一二寸)余;房山县得雪二次(三日),共计五寸余(四寸),大田收毕,田水不足;涿州得雪三次(四日),共计六寸余(六五分),麦苗渐茂,地水充足;昌平州得雨雪三次(二日),共计一尺一寸(三寸);顺义县得雨一次(二日),计三寸(三寸);怀柔县得雪二次(二日),共计四寸余(四寸);密云县得雪二次(二日),共计五寸余(五四分),田土合宜;平谷县得雪三次(三日),共计七寸(七寸),田禾收获。
除此之外,再以宣统二年钦天监《晴雨录》与大兴县的雨雪日数统计表进行对比,二者在降水日数的统计上依然存在很大差异,目前尚无法判断哪一种记录更为科学准确。
正月无降水(无),二月降水三日(一日),三月降水三日(一日),四月降水十日(三日),五月降水十二日(八日),六月降水十六日(三日),七月降水十三日(五日),八月降水十六日(二日),九月降水八日(无),十月降水五日(四日)、十一月降水一日(无),十二月降水五日(四日)。总计全年得雨七十二日(二十二日),得雪十一日(九日),晴天二百七十一日(二百八十八日)。
但考虑到有些雨泽统计表并非实时记录,如光绪三十三年、三十四年的雨雪阴晴(雨雪量数)统计年表,而是来源于传统的“雨雪分寸”记录或私人日记中的雨泽信息,如统计表例所称,“至雨雪日期暨平均量数虽或未经详记,而京师每次得雨得雪尺寸例由顺天府具奏,各省雨旸亦各奏报有案,不难按籍而求,私家日记尚多日注阴晴,自应分别依表列注,以备考核”,因此,其记录内容的可靠性会有所降低。
“雨雪分寸”是传统中国雨泽奏报的重要形式之一,地方州县的“雨雪分寸”上报有旬报和月报两种,上报内容包括阴晴雨雪逐日天气记录、降雨/雪起讫时刻以及降雨/雪量的多寡等三个要素。但清末新政期间,地方政府的雨泽上报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在上报种类上,有别于之前的旬报和月报两种,新的雨泽上报改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在上报内容上,新雨泽上报的月报包含逐日天气记录和降水数量两个要素,但不再注明降水的起讫时刻;季报和年报则对雨雪阴晴的日数和降水总量、平均量进行统计归纳,这是地方传统的“雨雪分寸”上报所没有的特征,也是新政期间雨泽上报最大的一个变化特点。
虽然宣统元年制定了新的雨泽上报形式并付诸实行,但并没有取消或取代原有的奏报形式,整个宣统年间两种“雨雪分寸”上报形式处于并行状态。清亡后,原有的“雨雪分寸”奏报随之终止,但新的雨泽上报形式经过改良后一直沿用至民国时期。但由于新的雨泽上报统计表多,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平均量数)以及信息来源多元等原因,致使地方在雨泽上报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上报混乱、时限延迟、天气状况统计失误等诸多弊病。
(本文原刊《历史档案》2024年第1期第114—121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