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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甲编区:清初衡山县里甲赋役改革与基层区划的重塑
来源:历史地理 作者: 历史地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02

经历明末清初的战乱和动荡后,清代地方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重整社会秩序,特别是康熙年间的里甲赋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田土与人户关系,对地方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与之相关的研究多关注于清初江南地区推行的均田均役改革,成果较为丰硕。改革的内容大体是以县为单位,统计田亩总额与里甲总数,计亩均摊于各里甲之中,重新编定里甲体系。然而,日久弊生,江南的均田均役在雍正年间开始向版图法移行。与均田均役重编里甲的做法不同,版图法的要旨在于无论田主居住在何处,纳税单位都是其田地所在的都图,于是赋役征收便重新回归到旧有的都图体系。迭经兵燹的湖南地区在清初也经历了兴垦、均编粮里、清丈等重整赋役秩序的过程。谢湜通过对明清之际南岭山地卫所军屯体制改革与户籍重整的研究,指出清代前期地方政府在重建管理秩序中的务实化趋势,与基层社会达成默契,深刻地影响着南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杨国安以明清时期两湖地区的基层组织设置与演变为主线,探究了康熙年间两湖地区以清田均役为宗旨的土地清丈及偏沅巡抚赵申乔对湖南赋役私征滥派的整顿,阐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基层地方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其研究中曾提及衡山县清初推行的“废甲编区”,他认为该举措使得赋役征收依据由人丁向田地转移,这与清初摊丁入亩的改革相适应。然而,在此之前衡山县就已实行了丁随粮派。那么,“废甲编区”的意义便不止在于赋役征派依据的转变,可能还关涉到整个赋役区划体系的调整。与均田均役同时段的“废甲编区”废除原有的里甲编制,并采用了类似版图法中固化纳税都图的做法,遵循粮不过区、就地问粮的原则,重建了一套以字区为主的赋役体系,其与人地关系、基层组织等问题都存在内在关联,应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本文即以衡山县字区为切入点,尝试将清初湖南地区的赋役改革置于特定的历史情境及其与地方社会结构互动的过程中作动态理解,在明晰制度症结、演变过程、解决方案的基础之上,揭示某种地方社会结构形成并得以长期延续的机制。追溯衡山县基层区划传统,本文利用偏沅巡抚赵申乔遗世的官箴书《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中收录的《批衡山县详废甲编区由》《批衡阳县详废甲编区由》《批祁阳县详废甲编区由》等详文,并结合衡山县知县李长祚的《废甲编区文》、康熙五十六年(1717)攒造的《衡山县丈量册》等史料,发现成型于康熙四十三年的17字(朝、宗、于、海、九、江、孔、殷、沱、潜、既、道、云、土、梦、作、乂)437区的字区结构,是基于明中后期以来田土所在地与人户居址结构性分离导致的赋役困境,以及在清初湖南实行均粮里、垦荒等制度的历史背景下,地方政府做出的赋役改革实践。在由此形成的经界秩序内,知县葛亮臣又于康熙五十六年清查荒籍、攒造丈量册籍,使“废甲编区”制度得以真正贯彻和延续。


一、清初湖南地区赋役征派的困境


明初,朱元璋试图设计一套整齐划一、以“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为基本职责的里甲制度。然而,随着田土买卖、飞洒诡寄,人户转徙逋逃等现象频繁发生,纳户居址与田产所在地逐渐疏离,画地为牢的基层统治秩序被打破;在明中期以降实行的一系列赋役改革中,出现了明显的赋役合一、差役折银趋势,里甲性质也因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一定实在人口构成的社会组织演变为赋役登记单位。时至清朝,里甲编制与轮流应役依然是重要的地方制度。

清朝初年,湖南地区持续的战乱、里甲赋役负担不均致使赋役征派陷入困境。南明势力与清军的拉锯战、三藩之乱等接连不断的战争,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殒殁和逃亡,进而引起田土抛荒、赋役失额,以衡阳县为例,“旧额课六万六千余石,属兵凶榛芜,已失故额三之二矣”。军事征剿过程中官兵往来频仍、军需供应浩繁,人口、田土的流失即意味着里甲凋零残破,以此残破里甲进行承应势必出现赋役负担悬殊的状况,麻阳县清初存七里,自顺治十五年(1658)大师进军云贵,承运军需物资,“独立难成者每苦提纲挈领之役,渐至逃亡。……如三都四甲丁止十一,粮止三石,七甲粮有一百八石有零,丁有九十余丁之多”。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的私派、重取火耗等苛索也是造成里甲困累的重要原因。清初湖南地区盛行的软抬、硬驼名目即为私派之典型。各项私派,由全县所有里甲共同分摊者为软抬,由各里甲轮流应当者便是硬驼。在赵申乔就任偏沅巡抚前,康熙帝就已意识到私派在湖南极为普遍,“湖南地方介在边远之境,闻向来官吏积习相仍,无艺私征,种种不一。计每岁科派,有较正供额赋增至数倍者。有司征收钱粮,加取火耗又视别省为独重”。

湖南地区私派名目繁多,仅地方官员日常办公、私人生活的开销,就包括“日用之米蔬供应、新任之家伙案衣、衙署之兴修盖造、宴会之席面酒肴、上司之铺设供奉、使客之小饭下程、提事之打发差钱、戚友之抽丰供给、节序之贺庆礼仪、衙役之帮贴工食、簿书之纸札心红、水陆之人夫答应、官马之喂养走差”等项,此外还有钱粮征解环节中的“私加羡余、刊刷由单、报查灾荒、编审丈量”等陋规,此类游离于规制之外的种种需索,最终无一不落在里甲身上。

里甲虽然是制度上的基层赋役征派单位,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往往会以歇家代为输纳钱粮。歇家在官方文书上常被呼为“歇保”“积保”“押保”等,且与“绅衿”“棍徒”等身份捆绑在一起,“惟是文武生员及捐纳贡监,其中廉隅自饬者固多,而包揽钱粮、把持词讼、构通棍蠹、结纳官吏、诈骗小民者亦复不少”。这意味着他们本身就拥有着强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与势力,并恃之渗入词讼、科考、钱粮征缴等领域。

歇家居中连结官府和里甲,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府存在利益关联,“私派横行”、歇家包揽钱粮输纳更是为彼此获取利益提供了契机,“但私派横行,牢不可破,固由于官吏之贪污,尤起于歇保之包揽。访得无赖棍徒投认歇保,鱼肉小民,借私派以逢迎,州县即借私派以分润肥囊”。歇家与官府“分润肥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清初地方财政经费的困窘。在战时体制之下,中央财政较为困难,朝廷为筹措军需多采取压缩地方财政支出,将部分存留银两起运的政策。由清初衡州府存留裁改细目可知,地方各级衙门的官吏俸禄、日常办公支出、职役人员工食银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减,甚至是全部被裁撤。

因战乱造成的里甲凋敝、私派横行以及遍布乡村的包揽网络,是清初湖南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状况。承平之后,历任偏沅巡抚都积极谋求解决之道,均粮均里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顺治时期偏沅巡抚袁廓宇曾有均编粮里之举,湘乡县以额粮七百八十石为一都,导致了里甲与基层地域实体的脱节,“知县南起凤据册均分,悬榜为定,遂成纸上割裂之坊都,非复陌上鳞次之坊都矣”。麻阳县将全县总粮额均摊入七里,在各里甲之间进行“裒多益寡”,该县在康熙元年、六年、二十年,又分别进行了均粮均里。浏阳知县徐维埁于顺治十二年实行均里甲,将全县编为五百甲,固定每甲粮额一百零六石。攸县于康熙年间举行“均粮均差”,每都以九百二十八石九斗为率,分摊到三十里,通过固定里甲粮额的办法来平衡赋役负担。

然而,这种会计意义上的均平却人为地加剧了田产坐落与人户居址的割裂,里甲仅成为赋役册籍上的登记单位。均粮均里的目的是保持里甲赋役负担的平均,这就意味着赋役责任需要在各里甲之间不断发生转移,仅就册籍上粮额的改写挪动,并不能解决实际人户居址与田产坐落相分离的问题。囿于均平政策的指导,要保持粮额的平均,就只有将里甲不断地进行重组,而这种循环往复势必会造成里甲格局与土地从属关系的紊乱,引发新一轮的不均。地方督抚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开始实施革除里排、倡行滚单、细化赋税责任等措施。

康熙三十九年湖广总督郭琇即要求湖广各属州县厘剔软抬硬驼、陋规杂派,改用滚单催征。赵申乔于康熙四十一年至四十九年就任偏沅巡抚,亦将整顿赋役的重心放在禁止私派、取缔包揽、革除里长、改用滚单催征等方面,并将这几项政策在地方上推行的力度与效果纳入州县官的考课中。但是,从赵申乔处理各属州县将里长改换名目等案牍来看,新政策在地方上的践行出现大打折扣甚至是阳奉阴违的现象仍属寻常。例如,有借百姓纳银上柜之际用重戥暗派加耗,亦有将里长改头换面,另立催头、都总、百总、总催等名目。衡阳县革除里长后,以每粮四十石为一单,设单头催征,单头又多为歇家把持。如此,各色催征名目成为歇家染指的新领域。要取缔包揽,以另一种手段来整齐和重建地方赋役秩序,需要考量的是,如何在不脱离地方基层人群组织架构、地域单元、人居格局等实际情况下,使赋役能够顺利征派。


二、重塑赋役区划:衡山县“废甲编区”与滚单催征的实施


在赵申乔整顿里甲赋役秩序的背景下,与诸多州县名义上革除里排、改用滚单催征,实际上仍立类似里长的角色催征钱粮不同的是,衡山县因实行“废甲编区”成效较为显著,一再被赵申乔称颂。康熙四十三年“废甲编区”以前,衡山县仍是以里甲为主的赋役征派体系(见表1)。其中都即为里,各都下辖数甲,志书有“编户三十二里,后并为十七里”、“旧有三十二都,都各十甲,后删并为十六都”之说。洪武十一年(1378)编定为三十二里一坊,十四年归并十五里,仅剩十七里(在城一厢,在外十六里)。


衡山县在明初制定的这样一套用以征派赋役的基层人群组织体系,后来也遇到了湖南地区普遍存在的包揽问题。每里所设排年、里长,将花户钱粮悉数包揽代纳,并从中牟取私利,“侵削中饱”,如取诸里甲花户的私派中有一项是硬驼,按民粮一亩科敛帮贴费八至九钱。另外,清初的三藩之役,吴三桂势力一度盘踞衡山县,战乱导致大量人户逃亡、田土荒芜,对里甲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值得注意的是,衡山县在康熙前期就已采用“丁从粮派”的办法,即“按衡山丁从粮派,不从户口,较他县粮去而丁存,至以寡丁承里甲版籍之名而独受差苦者,此犹存古法之良也欤”。康熙二十一年衡山县从粮派征丁银一千九百二十八余两。“丁从粮派”至少可以在制度上避免出现像衡阳县买田无丁、粮去丁存的寡丁弊端。衡山县将丁银普遍摊入田亩或税粮进行征收,用以田编役、以粮编役代替原有的里甲编审制度,这为即将开展的“废甲编区”提供了先决条件。

衡山县的里长在里甲规制被废去之前即已被革除。康熙三十九年,衡山县知县李长祚到任,时值总督郭琇请旨禁革湖广八大弊政之际。李长祚此时就有意仿照长沙府湘潭县的做法,废去里长,改用滚单催征。但直到康熙四十一年,才真正将旧有的里长革除,“将旧日里长户名尽行删抹,以现在管业之花名,概准立户,不图简便,不惮繁难,攒造新册”。承袭明代而来的里甲户在逐渐变为赋役登记单位之后,赋役征派难以掌握责任主体,于是李长祚在革除里长时强调要以现在管业花户实名为准攒造新册。

土地清丈是调整赋役负担不均的契机。顺康两朝兵燹以及推行的垦荒政策,导致荒熟混淆,田土状况混乱。康熙三十九年,湖广总督郭琇主持清丈,执行了较为和缓的措施,原则是维持康熙三十一年的原额,湖南善化等足额州县卫所没有进行查勘,零陵等八州县只清丈不均之户,另有长沙等25个州县采用挨坵丈量的办法,其中衡阳、衡山县丈出溢额粮按册升科。郭琇的奏疏表明衡山县也在“挨坵卷丈”的范围内,对田土有一定的把握,清丈成果为李长祚的改革打下了基础。

康熙四十三年,李荣旦等地方绅耆呈请:“以废甲编区请于方伯施,转请于中丞赵,厘定经界,并颁其法于各郡,由是大湖南北皆享其利。”衡山县由此开始推行“废甲编区”。改革执行之时首先查照康熙三十九年的丈量册,以丈量册登载的熟田为据,将衡山县原来17都置换为17字号,分别是“朝、宗、于、海、九、江、孔、殷、沱、潜、既、道、云、土、梦、作、乂”,以湘江的天然水域为界,湘西“朝、宗、于、海、九、乂”并“江”字一半,湘东“孔、殷、云、土、梦、作、沱、潜、既、道”并“江”字一半,整齐有序的排列组合,形成了一县新的赋役区划体系。

“废甲”为废除一里十甲的传统规制之意,“编区”即为就地编立字区,新置17字437区,平均每字约26区。在此基础上再以“就地问田”“就田问粮”的原则征收赋役:“就地问田,即以有定之田系册内无定之户,而出入推收之数易明;就田问粮,即以无定之户实区内有定之田,而飞诡洒寄之弊始绝。”衡山县一度成为赵申乔整顿湖南里甲赋役的范式,衡阳、祁阳、零陵等县废甲编区的展开即是以衡山县为蓝本。因此,通过解读衡阳、祁阳改革的内容,可进一步探究“就地问田”的具体内涵:


查衡山县废甲编区之法,照依康熙三十九年丈量,区数编作四百三十七区,一区之内有田若干,按田问人,其田地塘粮悉照丈册上中下、山乡各则,按亩征银,务令一田不漏,一粮不飞。就地编区,而非就近成区也。该县但仿其名,而未稽其实,如编区只论粮石,而不问地亩,其不同者一矣。又将有余之粮归于二区,不足之粮将二甲补足,并非照依丈册,其不同者二矣。……如此而曰废甲编区,不过一均田均甲,实非衡山立法之意也。


就地问田,“地”似乎还暗含了一定的地域范围。衡阳县按照粮石编区,于区内割补通融粮额,未得衡山县废甲编区之精要,实质还是均田均役的做法。于是,赵申乔命令该县应“照衡山县以地之坐落、地名方境而为编设,不必每都限设十区”。祁阳县亦效仿江南均田均役,“止论米之均平,无关田之坐落,是照人编区,而不照地矣,即江南推收之法”,“照人”意指将里甲内的纳粮户汇聚编区,区只具备会计意义,没有对应实在的田土坐落。赵申乔便又指示祁阳县“可否止照住址就地编区”。赵申乔对衡阳县、祁阳县改革的批文一再有“确询衡山规制”“即备移衡山县确议熟筹”等语,可见他对衡阳、祁阳县披着“废甲编区”的外壳却实行均田均役的做法较为不满。与均田均役仅致力于均平各里甲间粮额相比,“废甲编区”不再拘泥于粮额的多寡,衡山县据此进行的改革比同时期的衡阳、祁阳县更为彻底,完全打破了传统的里甲赋役区划,按照康熙三十九年清丈后的田土坐落编区,建立起以田土坐落、地名方境为基准的字区,将田土固定在一定范围的区域内,倾向于把握实在的土地状况。可见,“废甲编区”与“就近成区”、江浙的挨顺割补之法均不相同。

至于“废甲编区”中的归户,李长祚采取的方式为:“以一区之内有数田而共一主者,可以一户而共数田;若有人住此区,田坐彼区者,则户名立在彼区;至一人而各区有田,则一人而各区有户,不容以各区之田合并于一户之内。”换言之,若田主的田土分散于同一区之内,便悉数归并于一个户头;若人户居址与田地坐落地两相疏离,则户头立在纳粮区分,不允许越区归户,此即所谓粮不过区的原则。乾隆十年(1745),署理湖广总督鄂弥达在奏请免造鱼鳞图册时,发现湖南州县中曾经过赵申乔编立区号的田土“粮额独清于他处而催科不劳”,深究个中缘由,其认为“盖缘此都之田不得过其粮于彼都也”。因此,鄂弥达奏请将编立区号之法推而广之:


嗣后各州县田地仿照编立区号之法,如某都某人户名下田若干亩,挨次胪注。但令以人户就田之都,不以田就人户之都,则一人占十都之田,而十都皆分载本人之户名,所谓从田问人,即从人问赋也。如此则里书可以永革,而官征与民纳一无所扰。


鄂弥达奏折中的这段陈述,抓住了赵申乔改革的精髓。在四十多年后湖南州县寻找清理地籍的方法时,巡抚赵申乔及衡山知县李长祚的改革经验,再次成为地方官员可资利用的范本。不过,仍要抛出的疑问是,既然遵从粮不过区的原则,那么跨区立户在赋役征派的实际操作中,又该如何利用星散在各区的户头来掌控赋役承应的主体呢?在前引祁阳县废甲编区详文中也可看出,祁阳县最初便试图采取“并田立户”的办法,使纳税户免受零星完纳之苦,种种迹象均表明固化字区土地、不准越区归户会给赋役征派带来一定的困难。岩井茂树通过考察江南的坐图还粮、版图法,指出因户头分散产生的流弊,官府不可避免地会将课税事务委托给包税组织。衡山县由刘其清、李绪学等人创建的保社公所坐落在“朝”字二十六区的白果,其为公所购置田地,立保社户头;随后,两人又召集区内众姓捐资,设立催征会,立催征户头,并将两户所收的租税作为本区公用经费。于康熙五十年实行“废甲编区”的益阳县,将区分为总区、散区两类,设区长专门负责田粮推收的事宜,“今各里区长多以族姓相承”。由此观之,无论是衡山县民间的催征会,还是益阳县族姓担任区长,都反映出中间团体在“废甲编区”改革后仍会存在并继续发挥作用。

“废甲编区”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区是一个被一定数量田土和人户聚落填充的地理单元。字区统合了田地与人户,将人户固定在更具地缘性的地方社会中。同时,相对于一里十甲的规模来说,区更为细化,能够去关照乡村聚落的具体形态,可以较好地配合滚单催征政策的施行。

在这一新的格局下,“每区设一滚单,开载粮亩,照则科银,自封投柜,虽远乡愚夫,皆可自行投纳”。因此可以说,编区是滚单催征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前提。同时期永州府零陵县推行废甲编区时,考虑到归并的2800余石屯粮难以并作一单,应该分单滚催,“若曰分单滚催,则未经立区,粮之或远或近,尚在不知从何分起,胥役又得以远近从中舞弊矣。故欲设立滚单,必先分定乡区。如田亩之在东乡者,应令屯民以近就近,各从其便。每乡分作十区,然后按区设单,一例滚催,仍令自封投柜”。其中“欲设立滚单,必先分定乡区”的说法就把编区与滚催的关系表达得很明晰。

衡山县“废甲编区”,建立了一套新的赋役征派和基层区划体系。此改革能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该县在清初就已采用的丁随粮派办法,使得编区时可以突破传统里甲规制的束缚,转向田粮征收和土地登记。依据康熙年间进行土地清丈后编订的田土册籍,以区为单位把握土地,以田系人,人户附着其上。改革坚持粮不过区的原则,则进一步强化了字区的地缘性色彩,这也是字区得以保持较为稳定地域范围的内在机制。


三、字区:从赋役区划到地理单元


“废甲编区”后,地方官即按新的赋役区划造册17本,统合全县田粮与人户。然而,此时仍只将能掌控的熟田纳入册籍,荒田被排除在外,“现在征粮之熟田,固无隐漏,将来可垦之荒田亩,亦应备载”。“废甲编区”以康熙三十九年的覆丈清册为底本,而这次清丈也许就是一次丈熟不丈荒的行动。衡阳县的相关记载可为此提供佐证:“按康熙三十九年覆丈,丈熟未丈荒,各乡各则、额内额外之荒未尽摘奸发伏,仍照依康熙三十年所丈底册。”引文提到的康熙三十年丈荒底册当为偏沅巡抚兴永朝主持清丈的成果。

随后在康熙三十一年,王樑再次主持了丈量。至于为何衡州地区会如此频繁地进行清丈,甚至兴永朝、王樑、杨凤起等地方要员还因清丈被指责为“害民”或直接被解职,则与自清初以来湖南垦荒、捏垦的历史症结有关。明末清初,农民军李自成部、南明政权何腾蛟部与清军在湖广的战乱,导致田土荒芜甚重。顺治九年,清军控制湖南地区后,经洪承畴提议,开始兴屯垦荒。为鼓励垦荒,顺治十四年,清廷将垦荒与考成挂钩,地方官员为追求政绩,大量捏报垦额。康熙九年,偏沅巡抚卢震上疏奏言湖南十六州县捏垦虚应的情况:“无奈不肖之官希图纪叙,勒派荒粮,假捏亩数姓名,妄行造报,及其升科,混派包赔,严刑酷比。”其中衡州府各属州县官争相以报垦数额为功绩,捏垦情节较为严重。是年,知府张奇勋奉命清查衡阳、衡山、耒阳、安仁、常宁、酃县等地捏垦积弊,衡阳县清出顺治十四年、十五年捏垦秋粮6986石;衡山县清出捏垦秋粮883石,抛荒粮1028石。

概言之,因荒熟两类不同性质的田地在税率上有所差别,民户便可设法转熟为荒,以此规避本该承应的部分赋役。而清丈既是官府为保障赋税足额的手段之一,也是民间重整地籍和户籍的重要契机。将衡州府所属州县频繁的清丈和“废甲编区”只将熟田纳入秩序的做法,放置在清初湖南垦荒和捏垦的特定历史背景中考察,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在“废甲编区”前后时代面临的问题。

衡山县“废甲编区”后形成的字区册籍只登录熟田田亩、管业信息,荒籍则悬而未决,从而出现荒熟混淆、欺隐诡寄、赋役偏怙不均的弊病,即“先是邑宰李公长祚定废甲编区法,止以熟田著为籍,而荒户之悬挂诸旧籍者无所归几十万,而诡名无征者复盈万,更有家无寸土而虚粮至数十或百或千。推委互讦,直诸中丞赵公莫能剖”。在李长祚任内就已发生以谭尚箴为首的绅衿请求综核通县版籍事件。谭氏为衡山县一大族,该事件表明“废甲编区”后出现了地籍与户籍紊乱的问题。

直至康熙五十三年葛亮臣继任衡山知县,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清丈,才开始触及地方荒籍问题,此时恰逢钦差瓦特和湖广总督迈柱亲临查勘湖南荒缺田亩之际。平定三藩之乱后,衡山县数十年内节次开垦的荒田达59042亩。荒田享有豁免税粮差役、减缓升科的优待。衡山绅耆赵日上发现“顺治初按图核赋,地荒者豁其税,于是熟图之民多窜入荒图为逋赋计。及奉令责垦,旧籍莫稽,乃尽责于荒图之民,民苦之”,并针对这种荒熟混淆、赋役不均的情况,向葛亮臣建言履亩清丈。

葛亮臣制定丈量十二条款,规范清丈程序与方法,将荒熟田一体纳入履亩清丈的范围。清丈首先利用“废甲编区”形成的“一字号有一字号之经界,一区有一区之经界”区划秩序,固定字区经界;再以字区为单位遴选图正、区正、算手、弓手等职役人员;开丈之日437区同时发放丈量器具,正式清丈时,由区正定田地的上中下等则,不论僧道军民田地,挨次卷丈,清荒升熟;待437区一轮清丈完毕后,参与的区正、弓手等人员签写保结,并齐集公堂,掣签调拨覆丈,丈法如第一轮。第二轮丈量结束,清出田地共771002亩,攒造册籍,上面登载“某字某区第几庄业户,其领户某,田种若干,纳租若干,塘池若干,屋基若干,亩内上则若干,中则若干,下则若干,系某水注荫”。清丈历时三年,于康熙五十六年依此体例编印《衡山县丈量册》。杨国安曾详细列出“于”字第六区第五十七庄僧续光户的册籍内容,其上开列户头下各则田地山塘号次及丘段坐落、标准税亩等信息。

从葛亮臣丈量的程序、编印的册籍来看,这应是一次较为彻底的土地清丈。《衡山县志》为此也极力称道葛知县的功绩:“阅三年竣事,一洗包赔欺隐诸奸,如风扫落叶,诸州县莫逮也。”这次清丈取得如此成效的关键在于因“废甲编区”而建立起来的字区赋役区划秩序。葛亮臣在此地方架构内实行清丈,便可以将土地与人户落实到字区体系内。而且葛亮臣以区正辨定田土等则,“惟区正生长本区,自是胸中了然,责之辨定,庶无差谬”,采用较为简明的科则,按照丈册上登载的标准税亩面积进行派粮,从而使原本仍处于制度设计中的“就地问粮”得以真正实现。清丈的实质是对“废甲编区”以来荒籍悬而未决的回应以及对字区赋役区划体系的重新把握,可以视作“废甲编区”制度的延续和落地。

经由葛亮臣清丈,衡山县的土地如“僧续光户”一样被编号记录在册,《衡山县丈量册》存有4917-8770土地号段,成为全县赋役实征的依据和民间确认土地产权的标识。字区在“废甲编区”之初便已然孕育出地缘性色彩,到葛亮臣实行清丈后,又进一步成为不可或缺的土地登记单位,字区的地域实体正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逐渐被建构、填充起来,向地理单元迈进。社仓的建置,地方书院田、义渡等公产的登记,皆以字区为基准,如乾隆十年,衡山县分别于17字辖境内设立总仓一所,用来存储各字区的社谷。f粮户也因此被再组织在更具有地缘性的架构之内,道光《衡山县志》将17字的承粮花户名数井然罗列,“朝字四千四百户,于字五千七百六十户,九字四千一百七十户……”

日常的土地买卖与推收以及粮户欺隐田地,可能会造成经界混淆的现象。字区其实承担着标示田土坐落的功能,而《衡山县丈量册》在实际田土推收和钱粮催征中仍能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是字区结构保持稳定性的机制。从“废甲编区”到田土清丈塑造的地方结构又投射在民间对地权文本的表达之上。以田土买卖为例,从衡山县遗存下来的民间文献可以清晰地看到契约的书写与以字区为标识的地籍系统之间达成的默契。

南岳衡山山脚下的祝圣寺现今还存有数通载有清中后期寺庙田产捐赠、买卖等内容的碑刻。道光至同治年间祝圣寺陆续捐买坐落“海”字二十一区、二十三区等处的田土及山林纳入名下管业;吴集杨山庙曾购置“道”字一区、“孔”字十七区等地田产近百亩。从这些契约碑的内容可以看出,田土交易契约文本结构为:首书卖契人姓名,再写明田产坐落的字区、土名,以及田种、额租、册粮、纳粮户头、四至等。衡山烧田《谭氏九修族谱》汇集了不少清中后期至民国的契约文书,每一块交易的水田、阴地必书其字区坐落。在衡山《文氏六修族谱》中,顺治八年、十三年的契约,以都图为单位记载交易土地坐落,如二十都四甲和十一都十甲;而“废甲编区”后,雍正、乾隆年间的契约对田地坐落的书写都代之以某字某区。

民国二十六年(1937),湖南省立衡山乡村师范学校与中华教育促进会合作,在李柳溪(曾跟随梁漱溟在河南从事乡村自治工作)、张世文、汪德亮等人实地指导下,对衡山县师古乡进行了社会概况调查。该团队曾关注到农民田地买卖与典当、租佃,对买卖典当程序和契约程式做了详细的访察。兹举程式如下:


卖契程式

立永卖田塘水注(塘坝水注或山林园土宇屋基余地)等业文契人△△△今因需银应用,父子兄弟商议愿将祖遗(或父遗,或接受)△字△区田种△△石坐落△△地名,共大小田△丘,计毛谷△△肩,水系△塘△坝照分排水注荫,册粮△△△,在△户内完纳,实情出卖……


民间文献中的契约碑、族谱中的契约文书,都有着相似的文本结构和表达程式。而这一套文本表达程式抑或是民间习惯的养成,深深根植于自清初以来的里甲赋役改革之中。“废甲编区”确立了基层赋役区划体系,葛亮臣的田土清丈是改革的落地和对字区系统的重新把握。在这一区域变迁的历史过程中,字区的行政区划功能得到强化,逐渐向实体化与政区化迈进,字区观念与认同也愈来愈深入人心。清末“九”字内十三区成立育婴补救局、备荒所,以区为单位进行施救,各区还设有育婴堂,负责本区境内的慈善救济事业。据《亲仁乡自治所征信录》记载,民国十年衡山县以字区固有之区域划定自治乡范围,“既”字区下半十区地接湘潭,面积二百方里,居民约两万,此前设有一团防局。此时以该十区为单位,设自治公所,改名为亲仁乡,乡以下仍照区选举议员和成立救荒公所、区小学。民国十九年,湖南全省地方自治筹备处衡山县调查委员会开展地方自治调查,绘制衡山县全境图及字区分幅地图,并且按照字区调查和统计人口、户籍、教育、职业等情况。以上的诸多地方建置和活动呈现出字区是一个个可以切割、组合的“细胞”。1933年,衡山县撤字建区时已然实行区乡制,地方上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现留下来的所员花名册住址一栏上依然填注着某字某区。由此可见,字区的行政话语体系仍长期存活于民间实际生活场景中。字区即百姓生活的地理空间与地域认同单位,而不是一套空洞的政治符号。


四、结语


李长祚缔造的17字437区的赋役区划结构,对衡山县的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综括全篇,笔者考察了清初衡山县基层赋役征派体系的变动过程及促使字区格局得以长期稳定并延续的机制。当时衡山县面对的问题是如何让赋役体系有效运作并使赋役能顺利征派。承袭明代而来的里甲制度的顶层设计更重视人丁税粮的平均化,赋役区划与地理单元具有不对应性。随着人户土地占有的不均,作为赋役征派基本单位的里甲逐渐崩坏。在“废甲编区”稍前时段,江南地区亦在进行着均田均役的改革。由于要保持里甲间的平均,赋役责任就只有不断地转移,从而使改革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并引发了新的赋役不均,雍正、乾隆时期,江南又开始了版图法、顺庄法、革除里排等新一轮的赋役整顿。

与清前中期江南地区颇费周折的改革相比,衡山县赋役秩序调整的历史过程顺畅许多。到了乾隆年间,“废甲编区”仍有着“催科不劳而粮额独清”的效果。清初湖南也曾试图通过均编粮里来均平赋役负担,就改革路径而言,这一举措与均田均役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都是在传统的里甲框架下进行。而到赵申乔推行“废甲编区”时,里甲规制直接被抛弃,这便突破了悬在改革之上的“均平”概念,已然超越了均田均役的时代。以区这一比甲更小的单位征派赋役,以田从人,兼顾乡村的人居格局,遵循“就地”原则重塑赋役区划,区的地缘范围因改革坚持“粮不过区”而渐趋强化。葛亮臣的田土清丈则是“废甲编区”的延续和落地,字区因此成为基层最重要的赋役佥派单位和土地登记单位。赋役也得以在具有稳定地界的地理单元之内进行征派,国家的赋役征派和民间的区划话语表达进一步充实了字区作为稳固单元的这一具体内涵。江南与衡山县在整顿赋役秩序时采取不同路径以及“废甲编区”将重点转向田粮征收与土地登记,提示我们要将这类改革措施置于既有的社会结构中进行考察,才可丰富对清前期赋役改革的相关认识。

另外,值得思考的是,衡山县经由康熙年间的改革,在新的赋役区划体系内,采用滚单催征、纳户自封投柜的缴纳制度,取代了以里甲制为基础的赋役负担体系,这在编户与官府的关系中意味着什么,地方人群又是如何因应制度的转变?地方志书与民间文献中关于区职役的记载,似乎暗示了“废甲编区”后赋役征派在实际操作中有着比自封投柜更为复杂的面相。衡山县“听差于官者曰役,有衙役、耆役、甲役、区役”;同样于康熙时参照衡山县范式推行了“废甲编区”的衡阳县,亦设有区保正,《文氏六修族谱》收录的合约载有“余族八甲与罗廖三姓轮充三十一都七区保正,入册赍部,历年久矣”等语,由聪、达二公后裔轮流承充区保正,负责收取区费等事宜,宗族还购置田亩作为应差的公产。制度设计往往需要有一套助其实现的社会组织和机制。在赋役征派方面,官方往往不是直接面对民众,而是由一定的组织或团体作为谋介,充当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地方区保正等职役或中间团体的存在,也许正是字区得以发挥效用的因素之一。


(本文原刊《清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1-12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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