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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绿江采木公司与日本对东北林业生产的殖民介入(1908—1931)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3期 作者: 叶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7-31


日俄战争后,东北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被日本舆论视为“满洲经营之三大纲目”之一。1908年,日本政府通过外交讹诈夺取了这一流域森林的经营特权,成立鸭绿江采木公司。该公司开业后,日本驻安东领事冈部三郎向外务省报告了一些出乎预想的情况:


以中日合办的形式谋取中国利源的诸项产业,例如矿山业,由于中国自身的农民式的产业组织无法取得良好成绩,需要日本方面投入巨额资本与专业技术家加以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势同辅车唇齿。然而就鸭、浑的伐木业而言,农民式的产业组织却毫无不妥当之感。目前的市场,强行增加流通资本是毫无必要的,更无须仰赖日本技术家的助力。数十年以来,料、木把与地方官吏融洽地共享好处,已形成稳定的利益圈,现在日本依靠条约规定闯入并要分走不少利益,这种形势下是不能指望业务可以顺利推进的,此乃不言自明之理。


冈部的说法提示:第一,在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领域,存在着一个所谓“农民式的产业组织”性质的生产模式;第二,该生产模式具有相应的经济合理性,凭借不平等条约特权闯入的日本,无法通过其资本与技术的优势轻易加以打破。可见,日本以鸭绿江采木公司为工具展开的经济侵略活动,并非单纯地对作为自然资源存在的天然森林进行所谓的“开发”,而是强行侵入一个已有相当发展程度的地区性行业。

目前学界关于鸭绿江采木公司的研究,虽已指出其经营活动具有掠夺性质,却多忽略了鸭绿江流域既有木材生产模式的存在及所发挥的作用,未能深入揭示该公司经营业务的实质,甚至还存在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笼统等同于当地木材生产活动的倾向。鉴于此,本文拟利用鸭绿江采木公司档案、日本林业调查报告等史料,追溯与还原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在生产流程、劳动组织与资本关系等方面的基本特征,以此作为立足点,进而考察鸭绿江采木公司围绕木材生产领域所推行的各项业务的落地过程、运作逻辑与经营效果,揭示该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影响,希冀对日本经济侵略活动的作用机制、近代东北经济发展的不同驱动力量等问题作出些许回应。


一、行业基础: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模式


清代中前期,清廷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严格限制关内民众私自流入东北从事农垦、采矿与伐木等活动。当地森林长期保持较原始的样貌,沿着长白山、小兴安岭与大兴安岭三大山系,“东北西三面被马蹄状的苍郁森林地带包围”,森林覆盖率占土地总面积的1/3强。随着清末弛禁政策的推行,大批关内劳动力流入,森林资源丰富的鸭绿江流域木材生产活动逐渐兴起,木材畅销环渤海地区,鸭绿江口的安东发展成为重要的木材集散地。以华北门户天津为例,据1900年日本农商务省的调查数据,每年输入的鸭绿江木材达30万根,而输入的福州、长江流域等国内其他产地的木材合计不过10万根。1905年,东边道台张锡銮向前来视察的商部员外郎魏震报告,当地的木植税“为奉省入款第一大宗”,亦从侧面反映出其生产规模之大。

鸭绿江木材的生产以年为周期,流程大致可分为伐木、造材、集材、运材、管流、编排与放排七个作业环节。每年农历九十月劳动者进入上游山林,搭建临时木屋,采办粮食等物资。伐木与造材在十月下旬至十二月中旬进行,劳动者伐下林木,以连为长度单位进行裁修,达到计划数量后便进行集材与运材。集材、运材指将分散的木材集中并沿冰雪运至就近溪流处,这两个环节需借助牛马拉力,时间下限在翌年三四月冰解翻浆之时。届时融雪与降雨,便着手管流,即将木材顺溪流漂至鸭绿江干流或浑江。当木材顺流抵达溪流与鸭绿江干流或浑江的交汇处,便进行编排与放排。后者的耗时取决于放排地点的远近与天气条件的变化,通常大部分木排会在农历六月至九月抵达安东。

木材生产单靠个体力量无法完成,只能采取团队协作形式,以放排环节为例,每张木排的操作需68人。不过,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不高,亦不涉及复杂的生产工具,在少数有经验者的带领下,普通劳动者持简单工具进行重复性的体力劳动便可开展。在从业劳动力方面,“每至伐木业准备时节,大量劳动者来到大东沟等候主,毫无人力供给不足之忧”。1904年日本农商务省的调查指出,“安东县大东沟从事木材业的苦力约合5万人”。前述魏震的视察亦访知,每年入山砍木者3万余人。木材生产的劳动者被统称为“木把”,其中的领头人又被称为“把头”(木把头),为“具有多年伐木运木主事经验者”,管理众木把分工作业。按照劳动报酬的付给方式,劳动者可分为合伙型与雇佣型两类:前者为全程参与生产的大部分劳动者,报酬在木材运抵安东并完成交易后领取,与生产绩效挂钩;后者为把头根据作业情况临时雇入的少数劳动者,报酬按劳动时长或按工作量现结。

木材生产费用的提供者是料。料在安东沙河与大东沟开设铺面,为木把与木材采购商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买卖议价、代缴木税与安排搬运等中介服务,并兼营杂货、住宿等其他商业活动。据1909年日本驻安东领事馆对当地料的调查,从经营资本看,较多者有二三万两,每年营业额为十余万两;较少者为四五千两,每年营业额为二三万两。若出现资金短缺,可从银号、钱铺等当地金融机构少量融通。从规模看,较大者店员有40余人,较小者20人以内,除去一般杂役,负责运营者乃“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等数人。在生产活动开始前,料与把头签订贷款契约并提供生产费用,由后者召集劳动者并组织生产。料与把头的关系较为密切,普通木把则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借用金钱等事务须通过把头之手,不能与料直接商议并决定任何事情”,在生产结束后领得报酬即可离开,除仍操旧业外,亦有返乡或另择他业者。

木材生产活动充满风险与不确定性,气温、积雪与降雨等天气变化,以及牛马疫病、粮食歉收与匪患等意外发生,常常导致其中断。对于这些不可控因素,人力所能采取的应对措置效果有限,故在实际生产中,一次采伐的木材“耗费一年乃至十数年才运抵安东的例子并不罕见”。由于料投入的生产费用在形式上属于贷款,如果出现生产亏损,责任由把头承担,其贷款本息的足额部分将结转至下一个生产年度。据日本农商务省调查员记录19001901年度某次生产活动的账单,其产材售价为2880,生产成本为1581.3,利润为1298.7,利润率达82%(详见表1)。而在生产成本中,生产开始前须投入的生产费用为696.3,仅占44%;生产结束后付给合伙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885,占56%。故从投资者的角度,料只须投入较小额度的资金即可启动生产。若生产顺利,其贷款本息可足额收回;若生产不顺,足额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保留收回的可能性,即便出现把头逃亡或身故等极端情况,其实际损失亦已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与之相对,在生产成本中占大头的合伙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与生产绩效挂钩并在生产结束后领取,故他们亦须承担生产风险。

为提高经营效率,一方面,料竭力压缩生产费用的投入数额,以降低投资风险,尽量以实物形式向木把配给生产物资,如“实价100之物资加价2成计为120”;限制生产期间木把的生活标准,他们“一旦入山终日劳动……只以粟、玉米与咸菜果腹,一日辛苦后只能进入草木搭建的小屋中休息”。目睹这般劳动环境的日方调查者曾感叹,“忍耐衣食住之困乏,甘受世上无与伦比之低廉收入,此处决非我劳动者堪与竞争之地”。另一方面,料设法截留木把的劳动所得,以占有更多生产利润,在木排抵达安东等待交易期间,主动预支钱银供木把挥霍,或在内置酒食与开赌局,或去青楼酒家等高端消费场所,待交易完成后再结算以高额利息。通过这些经营手段,尽管明面上的贷款利息只有本金的二三成,料在“好年景时收益可达到贷款的五六成……即使对把头贷款活动偶有失败,好年景的收益亦可弥补这些损失且尚有结余”。

作为木材生产活动的投资者,经营形式意义上的“料栈”长期活跃,个体意义上的“料栈”却更替频繁。如1913年夏,鸭绿江流域出现罕见干旱,木排滞留等待增水期间,木把伙食费用消耗过大,已投入及后追加的资金耗尽后,不少被迫放弃生产。然而,因产量过少,安东市场的木材价格飞涨“三至五成”,认为有利可图者反而追投资金,雇佣放排人员前往上游,将大排拆组为小排,力图在低水位条件下强行流送木材。据日本驻安东领事馆的统计,19101913年平均每个生产年度参与投资活动的料74家,其中新参与的料与停止参与的料分别约为14家与23家。在这样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竞争环境中,已投入资本损耗完毕或选择撤资的料清盘出局,认为有利可图的料则携新的资本入局,从而为木材生产活动的持续进行提供了一套社会资本灵活进出的投资机制。

概言之,鸭绿江木材的生产模式具有三大特征:第一,生产流程层面,无须投入大量固定资本,每个作业环节均最大限度地因应自然条件;第二,劳动组织层面,实行团队作业,在少数有经验者(把头)的带领与管理下,普通劳动者(木把)持简单工具进行重复性的体力劳动;第三,资本关系层面,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生产费用,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生产结束后领取,两者分别以投资、劳动报酬共同承担生产风险。这些特征,也基本符合伪满政权实业部林务司司长岸良一对当时东北林业生产的描述。他称:“木材业者年年与把头签订契约,按照契约金额预先支给相应的粮食、伐木器具或现金。把头率领木把入山,搭建小木屋,冬季完成伐木,利用牛马雪橇在积雪上集材。陆运用,流送木材则在春季解冰后进行,最后运抵市场。这是一直以来的普遍做法,现如今伐木、运输的时间与方法也没有大的变化。”日俄战争后,日本将鸭绿江林业定位为其在中国东北殖民经营事业的一环,并制定了相应的经营计划:以鸭绿江采木公司为经营工具,控制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该公司的业务与管理由日本政府控制,通过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与实现势力扩张。被寄予政治性经营任务的鸭绿江采木公司,其经营活动即在前述的行业基础上展开。


二、模仿:鸭绿江采木公司经营业务的落地


19089月,鸭绿江采木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期限为25年,拥有鸭绿江干流森林的采伐权、鸭绿江支流浑江森林的投资采伐权以及鸭绿江流域全部木材的收买权。公司总局设于安东;在上游林区设置长白府、帽儿山、通化三个分局;在沿江的怀仁、羊鱼头、浑江口、马市台、沙河镇、六道沟与大东沟等处设置分所。为了在不违反条约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垄断控制,日方表面上维持两套平行的人事班子(日方文件称“两头组织”或“重复制度”),实际上却将公司实权把持在己方职员之手,“公司的业务其实基本上由日方职员处理,中方职员不过是充数而已”。按照日本政府的设定,公司归外务省监管,由驻安东领事兼任监理官,借用1921年日本大藏省的说法,即“在表面形式上,采木公司由中日两国派员设局、招商办事,两国选任的理事长各自独立,分别代表本国利益,协力经营公司。但究其实质,却并不如此,公司一切经营事务皆处在外务省的监督之下,换言之,经营的策源地在外务省,本邦理事长可被视为由外务大臣监督下的一名事务官”。

基于日本政府的经营计划,公司的具体经营方针是,推行直营采伐业务(在鸭绿江干流)与投资采伐业务(在鸭绿江干流与浑江),通过业务的完善与推广,逐步淘汰既有生产模式下的“料栈—木把”资本关系与“把头—木把”劳动组织,排除当地的料势力与把头势力,将木把直接纳入公司经营范围,从而彻底控制木材生产。由于公司开业之初经营基础不足,如果贸然贯彻其经营特权,在公司相关业务范围以外禁止料与木把的活动,将会使木材产量锐减,不利于其对流域产材的收买权的实行。公司首任日方理事长桥口正美决定,在产出木材必须归公司统一收买的前提下,允许“任何人从事采伐、运木与流筏”与“料向把头、木把贷给生产费用”。这意味着,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对料与木把仍是开放的,他们可以自由从事木材生产活动。由此,鸭绿江木材的生产领域出现多个生产主体同台竞争的局面。

直营采伐业务,指公司以承包制的形式,沿用既有生产模式下的生产流程、劳动组织与资本关系从事木材生产的一种经营活动。字面意思的“直营”,或应指直接雇佣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日或按工作量结算,经营者全程实行严密之监督”,而公司所谓的直营采伐业务,其实是将木材生产作业外包给独立的承包人,按照作业量结算。在给日本外务省的报告中,公司当局曾道出不得不如此的理由:“虽名为直营业务,但实际采用的却是根据不同作业类型招揽承包的做法,需要借助众多承包人的参与,甚至还存在转包给更下一层承包人的情况,耗费了数额不小的中介费用。此做法与业务方针不相符合,不能不令人遗憾……考虑到中国林业所存在的土匪猖獗、劳动者身份不确定等日本国内闻所未闻的种种事故,一时间骤然变更是不可能的。”另外,受当地经济惯习制约,“向承包人预付承包款或贷给钱银为中国人之一般习惯”,公司须向承包人预付部分承包款以充作生产费用。1914年时任农商总长的张在给袁世凯的一份报告中亦提到,公司“预以资金供给木把,运木下山,再按数结算”。

从节约契约成本的角度,公司将生产流程的全部作业环节外包给同一名承包人相对划算,但当地“兼具信用与经验的承包人不易觅得”,这样预付款便面临较高的流失风险,公司只在19131922年小规模地试行过这种做法,称“请负采伐业务”。如果拆分作业环节外包给多名承包人,可相对分散风险,但这意味着增加契约成本,故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分包。经过调适,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分为四段外包:伐木、造材与集材,运材,管流,编排与放排。承包人的选定,则根据生产计划,由“拥有相当资产或虽无资产但具有确实保证”的把头之间竞标产生。由于作为承包人的把头的存在,公司与生产现场及一线劳动者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据20世纪20年代曾任职于公司的李梯青回忆,公司是“把活包给把头,再由把头召集工人进行采伐等生产”。

为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在直营采伐业务的作业地点修筑固定设施,并引进新式设备或技术,但均面临一定的制约。第一,铁轨可部分取代运材与管流环节,单计运木费用,“铁路运费比牛价较省”。但在操作技术方面,高价引进的日籍或朝鲜籍有经验者尚可,薪资较廉的当地木把则“成绩较劣等”。且从修建成本的角度,“敷设之始须费巨金”,难以持续投入。故铁轨运木“在部分地方可补昔日之不便”,大部分情况下仍只能使用旧法。第二,公司在鸭绿江干流第19道沟口修建的铁炮堰,可用于截留管流入江的木材,但“每年逢大水冲失后,便需要更换布设,甚不经济”。第三,当地传统样式木排对水位条件的要求较高,日式木排体积较小,在水量不足时亦可流放,但技术要求高。据1915年日本侨民中野初郎的估算,每连木材从浑江通化至安东的放排费用,当地木排为90钱,日式木排为60钱。131913年,公司高价招来30名日籍放排人员,对当地木把进行培训。然而木把人员流动性大,培训计划“名不符实、成绩不值一提”,至1920年,掌握该项技术者仍为数不多,公司又招来部分朝鲜籍放排人员作为补充,但他们却要求与日籍放排人员“同等的薪金”。

可见,部分新式设备或技术的引入,虽可能会改善某些作业环节,但并不能确保在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生产效率的整体提升。正如日本农商务省山林局监督官宫岛多喜郎在1902年调查中注意到的,鸭绿江木材的生产模式,在当地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下其实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的均衡状态,通过个别生产要素的人为改变以显著提高生产效率的可能性并不大,他讲道:“对伐木来说,使用新式机器是不必要的。一方面,劳动者工作量的分配取决于时节与天气,作业时间较为固定,丝毫不能增减;另一方面,林区土地僻远,机器搬运亦不容易。”再者,考虑到林木的再生周期,耗资不菲的固定投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回本,亦存在悬念。以当地主流产材红松为例,高度2125米、直径3140厘米的采伐标准树材,自然生长时间需170200年。日本外务省通译生藤村俊房曾注意到:“与料、木把单纯着眼于现时利益的做法不同,公司建设永久设施、实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方针似有不妥之处。”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既有生产模式下的生产流程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分段承包制的推行与个别作业环节的效率改善,反而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如1911年夏,公司因承包费用问题未及时谈妥放排承包人,4100(1符为11)木材虽已运抵鸭绿江畔,却未能按照计划于当年江面封冻之前流至江口,造成额外的木材折旧与损耗风险。种种不利因素限制了直营采伐业务的效率提高与规模扩大,日本驻安东领事馆甚至批评道:“增加伐木数量意味着投资的增加,投资的增加则意味着公司亏损的出现,相形之下还不如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益。”

投资采伐业务,指公司以贷款形式向木把提供生产费用的一种经营活动,其实质是公司扮演既有生产模式下的资本关系当中的料角色(日方文件有称公司为“大料栈”的说法)。按照贷款发放对象,投资采伐业务又分为两种:把头贷款业务,即将生产费用直接贷给把头;料贷款业务,即将生产费用贷给料,再由料间接贷给把头。

公司开业首年度(19081909)试行的对把头的少量贷款,由于各项生产条件俱佳,大部分本息顺利收回。《顺天时报》社论称:“盖给木把头以资,令其从事采伐一事,本仿照中国惯习略有变通办法者,成效颇著。”初尝甜头的公司认为,贷款规模的扩大即意味着收益的增加,于是在第二年度大举推行。1909年秋鸭绿江上游地区出现粮食歉收,粮价猛涨“两至三倍”,各木把领取的生产费用很快耗尽。因财力不支,多家料停业。公司认为,如果任由自家贷款把头已采伐的木材滞留林区,将会使已贷出款项无法收回,因而追加了贷款。随后的管流与放排环节又遭遇“降水量过少”的天气,大量木材终未能在当年度内运至安东。雪上加霜的是,1910年夏安东木市萧条,价格“较上年降低一至二成”,出现木材滞销。当年度公司的贷款本息总额1057079(小洋银),仅收回60446(5.7%),未收回的996633(94.3%)只能在账面上结转至下一年度,“徒为一种债权”。对于把头逃亡、滞留木材折损等情况,时任日本驻安东领事木部守哀叹:“所谓木把多为无资产无固定居所之徒,念及此,公司之财产状态实在令人寒心。”据其估计,至少有三四十万元结转款已不可能收回。此情况引起日本外务省的关注,于19112月训令:“应该采取将伐木费用贷予料栈并尽量减少对把头直接贷款的方针。”

在将公司与当地料进行比较后,木部守指出:


对木把的贷款活动与公司对木把的贷款活动,两相比较的话,料对木把的贷款数额约占其产出木材售价的二三成,而公司的贷款数额却往往占到六七成。即便如此低额的贷款,料也不能保证年年都可以完整地收回本息,不能收回的部分积少成多,也会达到惊人的数额。与公司相比,料的贷款数额虽低,但即使在食物价格低、出水量大的景气年份,木把的木材产量也很少能达到足以还清贷款本息的程度。由于料可以通过替木把支付酒食与游乐费用等方式赚取高利,庶几可以弥补亏损,因此虽不能完全收回贷款本息,却可确保无忧,是为料对木把的操纵之法。由此可见,公司对木把的高额贷款,获利是甚为困难的。


作为大型企业,公司正是缺乏料所具有的经营优势,因而导致其经营效率低下。一方面,料小本经营,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活动弥补投资方面可能出现的亏损,而公司则难以开展这些需要高度灵活性的业务。另一方面,等价木材产量的条件下,公司对把头的放款数额高于料,这说明公司选择的贷款把头生产效率较低。料对其贷款把头的选择乃基于人际关系基础上的熟悉度与信任度,“必详察其信用与能力……如选用一有不当,常因逃亡倒歇致遭失败”,而公司虽尽可能“从把头中挑选兼具能力与信用者,作为公司专属把头并向其贷给资金”,但就组织规模而言,并不具备与把头维持紧密人际关系的客观条件。以公司档案所记录的一起命案为例,1909年,把头林永和以采伐300符木材为名从公司贷款3500元,却将这些钱用于赌博,公司职员小越平陆出于泄愤将其毙,但这种极端的残暴行径,不仅无助于追回事前选人失察所导致的贷款损失,反而酿成外交纠纷。而对于那些销声匿迹于茫茫山林的逃亡把头,公司更是无从追讨。

公司的料贷款业务,由于作为放款对象的料位处安东,可提供人身与不动产担保,“倘不如约清偿或无清偿之希望,得即将其担保物品一律没收”,其贷款收回相对更有保障。以公司开业前四个年度(19081912)为例,把头贷款业务的本息收回率为62.4%,料贷款业务的收回率为88.6%。因此,在前者遭遇挫折后,日方更青睐于后者,“从确保资金收回安全性的角度,公司向料贷款的做法可谓上策”。不过,作为一种旨在介入林业生产的投资活动,料贷款业务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向料提供贷款,再由料转贷给把头的形式,公司固然可将风险转嫁给料,但这也就意味着,料是在利用公司贷款作为自身的经营资金,在生产领域与公司展开竞争。日本驻安东领事吉田茂在1914年致外务省的报告中抱怨道:“料为获取利益,向把头提供贷款并收得木材,与公司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从公司的角度料可谓商场上的劲敌。故公司料贷款业务,实乃以我方粮草资敌并谋求我方利益的愚蠢做法,此不必待智者之言便可知也。公司现如今却迷信料贷款业务的利益,殊可怪也。”

另一方面,料除了投资木材生产,还兼营其他商业活动,故其取得的贷款亦有可能流向这些领域。公司方面曾称:“莫能知晓贷款是否被真正投入到符合用途的营业活动,或有领款后毫无生产迹象、属下把头只影未见者。”日本外务省的调查亦指出,“彼等()常将公司贷给的生产资金挪作自家店铺的决算资金等融通”。因此,该业务虽可视为公司经营创收的业务之一,但该业务与生产领域却是脱节的,公司扮演的角色,应更接近于一家为真正的投资者料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如银行、钱庄等,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投资者。据公司当局的估算,1913年度其料贷款业务的放款金额约相当于鸭绿江流域木材总生产费用的23%,但被实际用作生产费用者仅占13%,并承认“公司不进行或减少此项贷款,木材总产量也不会受到明显影响”。可见该业务并不能对木材生产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料的投资活动遵循的是自身的经营节奏与利益盘算,公司只不过是其备选的融资渠道之一。


三、边缘者与剥削者:鸭绿江采木公司的经营性质


1913年,日本驻安东领事官补熊崎恭分析了鸭绿江采木公司开业以来的经营状况,指出:


每年从鸭、浑两江运抵安东的木材约为100万连,价格约合300万元。其中由公司经营的部分,包括生产、销售约占两成,余下部分悉归料经营。公司拥有300万元资本,而所有料的资本加起来不足50万元,故公司实际上是以料6倍以上的资本量经营着料1/4的业务量。换言之,按等量资本计算,目前公司仅经营着料1/24的业务量。公司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行为,亦即木材业务,每年利润不过1万元左右。因此,公司的薪资、餐费等营业支出,以及数额虽不大但形式上不可少的利润分红,真正仰赖的是每年约二十多万元的买回收入。公司今日得以生存,靠的不是经营性质的业务,而是类似于某种课税行为的买回制度,由此可知公司在鸭、浑两江林业中居于何种地位。


“买回收入”,乃公司对流域产材的收买权的衍生物。1909年夏,在当地料与木把的抗议下,公司对其收买权进行了调整,允许非公司所有的产材,其所有者在向公司交纳产材售价的11.89%作为“买回木价”后,可以“买回”其产材自行销售。从公司的角度,买回木价的征收或可被视为一种凭借不平等条约特权对其他生产者(即在公司相关业务范围以外从事生产活动的料与木把)的“收租”行为,无须投入经营成本,更不存在任何风险,可谓净收入。但从料与木把的角度,这相当于一部分的投资或劳动所得被公司无偿占有。1914年,吉田茂在给外务省的报告中坦言:“买回者,不过是把头产出的木材在抵达安东市场进行交易之际,公司以买回手续费的名义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已……中国官民对公司的不满,其主因在于,公司在观感上成为木税局之外的另一个征税机关。”

按照日本政府的定位,公司肩负着谋取经济利益(“利益之获得”)与实现势力扩张(“日本人对满蒙发展第一线之营造”)的双重经营任务。但就各项业务的经营效果而言,公司已难以做到兼顾谋利与扩张。在1911年末的资产核算中,公司已累积38万元(相当于注册资本的12.7%)的不良资产,具体包括滞留木材的折价、难以收回的对把头贷款、难以收回的产材销售尾款等项,其中15万元已被定为亏损。公司当局计划在常规公积金之外,另行设立11万元左右的“欠损准备”公积金,以作为冲抵预期亏损的准备金。但这样一来便会影响决算利润与分红,因而遭到日本外务省反对,最终只批复3万元的公积额度。因此,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经营策略是不能被日方接受的,这就导致公司管理者缺乏扩大业务规模的动力。因为木材生产活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是无法规避的,而与料所具有的社会资本灵活进出机制不同,公司经营资金的来源非常单一且相对固定,即创办之时的300万元注册资本,一旦损耗完毕就只能倒闭。在风险高且获利难的经营业务屡屡碰壁后,公司又无法选择撤资退出生产领域以保全资产——这意味着日方主动放弃条约特权,为了维持自身存续而避免注册资本损耗,最终只能走向“忘却作为公司原本之业务的上游森林地经营、毫无进取地醉心于努力削减支出与严防政府分红过低”的经营路径,将无须付出成本与承担风险的买回木价收入作为其财务上的生存基础。

具体而言,从1908公司开业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这23年中鸭绿江流域的木材总产量为41151325连,其中公司的直营采伐业务的产材量为5799837(包括请负采伐业务的389407),占14.1%;把头贷款业务的产材量为2085444,占5.1%,合计仅占19.2%。余下的80.8%(33266044),则属于当地料投资的产材量。是故,在鸭绿江木材的生产领域,公司只是相对边缘的参与者,大部分的木材产量与公司是无关的。

从同时期公司的总体营收情况看,如表2所示,买回木价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39%,其与利润之比约为65100,在某些年度甚至还高于利润,如果没有买回木价收入,公司在这些年度应处于经营亏损状态。换言之,剥削自其他生产者的买回木价收入,竟“补贴”了公司自身的业务。公司当局亦不讳言其业务的低效性与财务上对买回木价的依赖性,据其1924年致日本外务省的报告:“就公司的经营而言,自身并无从事采伐的必要,一直以来的采伐事业虽可创造出不少利益,但大部分已被间接费用抵消而剩余无多。针对普通木把的产材征收的买回收入,除了少许征收费用外几乎可以说是纯收入,基本上充当了大部分的营业纯利润……由收买权衍生的买回收入,使(公司)具有了最为重要的收益财源,为营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正是这样的低效性与依赖性,决定了公司只能将其业务控制在非常有限的规模,以此保持对木材生产领域较低程度的参与,而与之相对,在公司相关业务范围以外从事生产活动的料与木把,则以交纳买回木价作为代价,消解了日本通过不平等条约所夺取的鸭绿江森林经营特权,成为木材生产领域的主导者。

经过连年采伐,进入20世纪20年代后,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开始出现枯竭迹象。据公司当局在1924年的调查数据,鸭绿江干流第578131519道沟等处森林的木材储量,与1915年相比,已分别减少95%53%93%70%67%87%。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木材生产者的采伐对象,以材质优良(售价高)与运输便利(耗费低)为先,故资源枯竭亦意味着生产成本的上升,如时论所称:“近几年来以采伐既多,森林地点距离亦远,所有劳工及搬运费等皆随而增高,因之木价势不得不陷于渐昂之状态。”针对此形势,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紧缩业务的调整:在直营采伐业务方面,将重点转为整理滞留木材,严格限制新材采伐;削减投资采伐业务的放款数额,仅19231924年度已较此前减少近一半;推行“职员淘汰整理”计划,撤局裁员以节减经费。不过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果公司不打算退出生产领域,终究需要面对“良才的获取较往昔困难、作业地点渐入腹地、生产费不断提高”的不可逆趋势。为改善腹地森林的运输条件,1923年公司曾计划在鸭绿江干流第13道沟的直营采伐业务作业地点铺设15英里铁轨,需经费18万元。但日本外务省反对,强调公司“属于事业本位机关,应致力于尽量增加政府分红”,要求将“减经费、增收益”作为经营原则。

19259月,日本外务省政务局局长出渊胜次询问公司日方理事长内藤确,在森林资源枯竭的形势下,公司可否废除直营采伐业务,只征收买回木价。内藤表示反对,指出废除直营采伐业务意味着脱离木材生产活动,这将会使公司沦为税务署,而非林业企业。出渊追问,如果在征收买回木价的同时维持一部分的直营采伐业务,公司前途将会如何。内藤答道,随着生产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终将不得不废除直营采伐业务,当地生产者也必然会再次要求降低买回木价,“如果不降低,他们的产业将会萎缩。”

内田的回答表明,在鸭绿江林业已整体步入衰落的背景之下,可供鸭绿江采木公司选择的经营策略更趋受限。随着资源枯竭与成本上升,木材生产的获利空间正在不断缩小,鸭绿江采木公司扩大其效率不高的经营业务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样只会加快资源消耗及成本上升的速度,从而导致作为鸭绿江采木公司剥削对象的其他生产者更早地削减自身产业规模甚至逃离生产领域——其临界点是木材生产的获利已低于买回木价,使鸭绿江采木公司陷入“伐木的减少引起买回木价的减少”的无解局面。从鸭绿江采木公司管理者的角度,相对“合理”的做法只能是更为严格地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以确保谋利任务的完成并尽可能地延长其存活时间。作为生产领域的边缘参与者与榨取其他生产者所得的剥削者,鸭绿江采木公司非但没有主导鸭绿江林业发展方向的能力,其经营之消长反而取决于鸭绿江林业之盛衰。


余论


回溯鸭绿江流域既有的木材生产模式,对于深入认识日本侵入鸭绿江林业的历史行为的性质及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鸭绿江采木公司围绕木材生产领域所推行的各项业务,本质上属于对既有生产模式的不同程度的模仿:直营采伐业务(包括请负采伐业务)是以承包制的形式沿用了原模式下的生产流程、劳动组织与资本关系,投资采伐贷款业务则直接或间接扮演了原模式下的资本关系当中的料角色。日方人士曾认为,该公司具有若干经营优势:“公司成立的依据是北京交涉的谈判结果,故公司享有一般营利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权,其资金亦颇为丰厚。”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其组织与资本方面的优势不仅未能转化为经营效率优势,反而造成一些不利于发挥企业灵活性的障碍。在风险高且获利难的经营业务屡屡碰壁后,该公司为了维持自身存续与完成谋利任务,一方面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只对生产领域保持着程度有限的参与;另一方面则倚仗经营特权,将无须付出成本与承担风险的买回木价收入作为资金上的生存基础。

日本对鸭绿江林业的殖民介入,没有改变当地既有的木材生产模式,没有改变当地料与木把在木材生产领域中的主导者地位,也没有改变当地木材生产活动的总体发展趋势。鸭绿江林业生产的驱动力量仍然在于当地既有的生产模式,以及付出劳动、资金推动该模式不断运作的从业民众,而鸭绿江采木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则不过是相对边缘的生产参与者,以及榨取从业民众的劳动或投资所得的剥削者。这一历史事实不仅反映出日本经济侵略活动的掠夺本性,亦间接凸显既有生产模式的经济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与鸭绿江采木公司同属林业投资者的料,其资本与组织的规模虽相对有限,通过灵活的经营手腕却有可能实现盈利,因而为生产活动的持续进行提供了一套社会资本灵活进出的投资机制。作为一种林业投资活动的经营形式,本土的、由经济规律自发孕育的料,比外来的、由政治野心强行制造的鸭绿江采木公司,表现出了更为适应这片土地的生命力。

铁调查机关曾在1937年总结道,日本方面以中日合办企业为工具对东北森林的经营活动,大体上都是采取承包制的办法,即向当地生产者提供木材生产费用,按照实际产量结算,“就经济常识而言,(日本)企业经营者不过是出资人,实际的企业家应为生产者”。就经营效果而言,在鸭绿江采木公司之后成立的一系列中日合办林业企业,与前者相比,基本处于“经营不振”的状态。其区别在于,由于辛亥革命后中国政府颁布法令禁止外国人染指东北森林,后来的这些企业只能收买中方人员出面承领森林采伐权,并不具有鸭绿江采木公司凭借正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所掌握的买回木价征收权。

与此相应的是,日本学者研究揭示,尽管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已在军事与政治上控制了东北全域,但其针对当地粮食生产与流通的种种统制政策,却未能打破粮栈的顽强抵御,他们据此认为“日本帝国主义对满洲的支配是构筑在极为不稳定且脆弱的基础上的”。而在另外一些新兴行业,如钢铁冶炼业,日本资本与技术的影响力似乎相对突出,但至少在基层劳动力的组织管理方面,也依然存在一些当地的固有特征,如把头制。对于这些特征以及建立在这些特征基础上的相关行业发展历史,恐怕也是必须结合东北地区既有的经济模式——而不仅仅是孤立存在的劳动力、资源等——才能予以充分解释的。当然这并非断言,从近代鸭绿江林业发展得出的结论,可以适用于东北地区的所有地方。而是说,不应将鸭绿江林业的情况视为例外,鸭绿江林业的发展轨迹也许并不典型,但其背后的发展逻辑与历史过程——既有经济模式对行业长期发展的持续推动与行业演进脉络的深刻形塑,在其他很多地方也有所体现。如果剥离了这一层背景,仅仅关注日本经济侵略活动的展开内容并简单地评判其与同时期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将很有可能会过于突出日本资本与技术的能动性甚至主导性,而对东北民众的角色与作用作出相对机械论的解释,这样不但无法从中看出历史时间序列,反而多少会呈现出一些循环论证的意味。



(本文原刊《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3期第100114,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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