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代的地籍管理
清代鱼鳞图册反映地籍动态管理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错。徽州一部鱼鳞图册所登载的田土号数以千计,有的甚至以万计。①登记如此众多的土地数据,实属繁难,难免不出差错。在册改错,反映了清代鱼鳞图册发展之侧面。册载改错如表5。
700余号田地,有错误者达11号,改错率约1.4%。土地登记发现错误可由“众查”,表明业主有一定的知情权。清代土地登记业主“改错”属常态,民间在签署土地买卖契约时就有约定,如道光二十年(1840)《歙县汪程氏卖大田契》载:“此田倘有字号讹错,听凭对册查明改正。”②基层管理者能依民众改错,这是清代地籍管理的进步。历代土地管理中实在田亩与地籍登记严重脱节的现象屡见不鲜,其重要原因就是民不知情,由官吏、里书等营私舞弊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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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万历《歙县祸字号鱼鳞册》编号至一万○一百四十一以后,安徽省博物馆藏。
②《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162页;又同书咸丰二年《歙县程书田卖大买田赤契》载:“倘有字号讹错,准对清册改正。”第168页;咸丰二年《歙县许高推等卖田赤契》载:“倘有字号讹错,丈量之日改正。”第169页。
其二,验明契税。明清土地买卖契约需经县衙收税盖印,颁给契尾、税票,乡村都图查验后方可推收过户。该记验契情况如表6。
征收契税是明清政府“为确保田赋收入而对土地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①以上事例说明,在地权转移后办理“补佥”“换佥”手续,必须“立据验印契税票”,并将原佥票、归户票“缴销”。“验明契税”成为清代鱼鳞图册过户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咸同年间徽州粮差势力膨胀,咸丰五年程黄氏“凭中粮差”登记,具有时代特点。
其三,局部丈量。徽州山田遇山洪常有水土流失。如在“渠口”、“巴坦”一带,若干号“上田”因为“水打成坑”而重新丈量,土地面积不同程度减少(参见表7)。
批注水土流失、耕地减少的记录,在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歙县祸字号鱼鳞册》中亦有所见,该册有9号田土经官批“开”,如一万○一百四十六号田三面“至溪”,朱笔批注:“内水冲四分四厘七毫,存田四分九厘二毫。”朱笔批注,当是县衙所为。而上表的积步批注为墨笔小楷,出自都图。前引休宁县民间顺治清丈合同中规定“其开垦、水打、沙涨,十排眼同,怀私者以一罚十”。清丈伊始就要求对局部增减的土地照实登记。虽然明清批注都反映了鱼鳞图册在土地管理中的实际作用,但清代由乡村都图实施更具常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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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汪庆元:《从徽州文书看明代税契制度的演变》,《明清论丛》第5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
其四,厘清产权。在数以千计的土地登记中,总会有个别字号的土地因为“出当”、“出租”等产权分割,历年既久而产权不清,需要管理者在归户登记中予以厘清。如一千三百十三号,土名巴坦,中地0.976亩,见业程凤贵。在图的空白处详细批注“质当厝地”之事:“号内地业查据上年程景周、程槐德等将该地内取有当者、出租者与族人。刻因弓管、图册查据程景周子荩臣口称:该号地业系依家穀房爕公房所买有分法,契据远年,无从可查,册未挂佥;所有爕公房门户系依充当,今将槐手先年质当厝地,丈计积步八步八分,出卖与程嗣宗。”这是都图内土地清丈者和册籍管理者(弓管、图册)遇到部分产权不清时调查处理的记录。程景周之子荩臣因为充当“买有分法”的族亲燮公房的“门户”,所以允许其将“质当厝地”八步八分出卖。管理者根据责任与利益统一的原则来办理,不失公正。从地权方面看,八步八分地,计税0.04亩,原为出当,但“册未挂佥”,即典当土地的事实没有在册登记。这次确认业主程荩臣,使地权实有所归。而这0.04亩又是0.976亩地中的一小部分,亦反映了徽州地权零碎、复杂之一斑。这件具体事例表明,基层“图正”等管理者也有人办事负责——程荩臣不过是普通农民,能拿到这“八步八分”地价,于细微处体现了清代地籍管理的进步。
四 结语
鱼鳞图册是征收田赋的基础,但并非直接依据。明代官府据黄册征调赋役,清代有编审册、实征册等专门征收赋税的册籍。鱼鳞图册的主要作用是确认土地产权。明清民间土地买卖频繁,业主如何确认产权?诚如《明史》所谓“鱼鳞册为经,田土之讼质焉”。①在明清土地买卖契约中,为了证明田地所在,“四至照依清册”几为契约书写的固定格式。②康熙三十八年,婺源县乡绅詹元相家族因田坟之争,即以“查册”为凭。③道光二十六年,浙江建德知县段光清说:“建德民间田产,皆有鱼鳞细册核对,又亲至争所,与乡愚讲明,其讼无不立解。惟山场无鱼鳞细册,故争山案情较争田难断。”④有了鱼鳞册,土地产权清晰,因而断案容易,反之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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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77《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2页。
②《歙县许志尹等卖田契》,《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84页。
③詹元相:《畏斋日记》,《清史资料》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95页。
④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7页。
徽州鱼鳞图册登记地权变动出现在清康熙年间。通过比较明清休宁县税票的差别,可以证实这一点。安徽省图书馆藏清康熙十年收税票载:“休宁县为推收过割事……价契文已经税印,合给印票付业户执赴该图图正,照契编入新丈字号佥业归户;仍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业户自行纳粮当差,不得隐漏。”①这里反映土地买卖推收程序分两步:第一步,业主执税票赴图正登记归户,所谓“编入新丈字号”,即在鱼鳞图册上登记;第二步,“仍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就是由黄册里长核入赋税实征册。图正负责丈量土地、管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不可能年年编制,于是在册登记地权变动成为常态工作。“仍赴册里”的语境表明,这是因前明之旧。但清代黄册不复存在,黄册里长负责管理赋税实征册。明代税票如《崇祯五年休宁县收、割税票》载:“休宁县为黄册事……户丁程佛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该印票给发本人付该图册里,照票内该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敢有不行税契、无印信号票,私相过割者,查出依律并究不恕。”②明代鱼鳞图册不登记地权变动,因而业户不必赴图正佥业归户,只要经黄册里长将“税”推入本户纳粮当差就行了。以上明清税票都钤有休宁县官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文书。
清代康熙以后鱼鳞图册登记地权变动,地籍实行动态管理,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发展。虽然这种鱼鳞图册实物还只见于徽州,但从目前的发现来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文献记载清代鱼鳞图册的事也很清楚。陈道说江西新建县“即有讼狱,可按籍而理”。其间编制田籍:“先将弓步积算诸图形,遍行晓告,都编一字,设鳞册数本;乡各举公正三四人同往丈量,官监之,主佃并至田所,公同区别上、中、下则,长广图形,核实注草册;别给一票,与田主收执,后有讹误,持以为质。至于积亩成赋,人可自为核算,便易莫过于此。”③这里记载实施鱼鳞图册的情况可与休宁县鱼鳞册实物相映证。农民(包括佃农)通过鱼鳞图册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有了清晰的数字概念,并能“核算”出应纳赋税。这与万历清丈前普遍存在的小土地所有者佥业无据、产去税存的情况相比,应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清代鱼鳞图册蕴涵着丰富的人地关系信息,为深入研究乡村地权关系乃至于农民的生存状态提供了珍贵的原始资料。我们当然不能因为明中叶黄册、鱼鳞图册制度的败坏而无视清代鱼鳞图册的发展。清代鱼鳞图册登记土地数据细致入微,业主据以确认产权每“步”必争;鱼鳞图册既为农民所重,其数据当然可靠。地方志所载土地数据与鱼鳞图册的数据是性质各异、层次不同的,二者不可混淆。不研究鱼鳞图册实物,而以官方陈陈相因的土地统计数据来否定与民众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鱼鳞图册的作用,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就目前已知的休宁县鱼鳞图册遗存来看,从清顺治、康熙、同治一直延续至民国,完整的地籍资料反映了农村的地权关系处于有序状态。
[作者汪庆元,副研究馆员。安徽省博物馆 230061]
(责任编辑:仲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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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引自卞利:《清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及投税过割办法研究——徽州休宁县土地税票剖析》,《安徽史学》1995年第2期,第23页。
②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彩版第2页。
③陈道:《江西新城田租说》,转引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118页。
来源自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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