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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的山林开发与环境保护——以大埔县《湖寮田山记》为中心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4
中山大学历史系02博 肖文评

粤东北为山区,大埔县则地处崇山峻岭之中,向有“山中山”之称。自明代中叶以来,该地人口大增,除垦种有限的盆地外,人们靠山吃山,山林成为重要的的生存资源。开发山林,可以给人们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如果采伐过度,则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产生一系列生态灾难和社会危害。在明代嘉靖三十四年编的《大埔县志》中,登载了一篇名为《湖寮田山记》的文章,反映了当时因山林过度开发而导致了较严重的环境问题。本文试以此为中心,结合当时大埔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试对明末清初大埔山区的山林开发及环境保护问题做些探讨。

一、 山区环境与开发

大埔北与福建的上杭、永定接壤,东界福建之平和,西接梅县,南邻饶平、丰顺,全部为丘陵山地,海拔自200米至1000米。境内多山,东北两面与福建接壤处有桃坑嶂、水珠岽、三层岭及象湖诸山;东南近饶平有铁顶岽、纹山、西岩山和罗根石山,西南接丰顺处有飞凤坳、留宾岽,铜鼓嶂诸山;与梅县接壤之地有明山嶂、王寿山、阴那山等。在县的西北部,有五百嶂、风波嶂、笔山、狮子山、角吉嶂、三将军山、阳石峰,这些山岭,莫不重岩叠嶂,飞壑流丹。而东南部诸山,如芙蓉山、双吉山、帽山、虎耳山、廊山嶂、九峻岭等,也莫不磅礴郁积,千岩竞秀。中部地区有华表、天狗诸山及曾子嶂、大湖岽、木寨岌、桃花笔、狮子顶、横屏山等。山林聚水,在这些众多的山岭之间,形成众多的大小河流。其中汀江(山河以下为韩江)中贯,梅江西来,清远河横其东南,构成河流三大系统。在北部除汀江外,主要有青溪、小靖溪、大靖溪,都注入汀江。汀江发源于福建宁化县,流经长汀、上杭、永定入大埔县。东南部主要有清远河,发源于福建平和县东,西流经平和县城,从西北流入县境之大产、兰砂、百候,再经同仁、三河入韩江。

这些河流在山间长期冲刷淤积,逐渐在较宽阔的山间冲积成为众多的大小盆地。其中较大的盆地如百候盆地,由清远河流经百候后,水势纡缓,遂蔚成百候盆地。湖寮盆地,由清远河流到湖寮东南端的黎家坪后,便折而西北流,经岭下到杨梅田以后又接受湖寮北面来自岩上甲经莒村长窖的溪水,转向西南流,直向下沥、河头,再接受双坑水,曲水纡回,从而形成湖寮盆地。相传该地原为湖泊,汉晋时,有人于湖边搭棚寮以居,后由于河流冲积及人工围湖,遂成盆地,居民发展成为村落,遂名为湖寮村。

这些山间大小盆地,一般都四面群山环绕,水土条件较好,宜于耕种,亦宜于畜牧。据现有各姓族谱记载,大埔居民多为移民。 较早定居大埔的居民,大多居住在这些盆地中。如晋朝义熙九年(413)在当时移民较集中之地流人营设置的义招县(含今天大埔、梅县等地),就有招收安置移民之意,县址即设在湖寮盆地的湖寮村(即今古城)。据称是宋末迁来的肖、杨、池、丘等姓,定居于百候盆地;饶姓定居于茶阳盆地,张姓定居于小靖盆地,吴、蓝、罗、黄等姓定居于湖寮盆地。各姓大多为南宋或宋亡以后迁居大埔,他们开垦田地,种植粮食,采伐山林,从大自然中获取生活所需。随着人口的繁衍,宗族的发展,到明代中叶已传至八九代,已达到相当的人口规模,所承担的赋役徭役可以满足一个县衙动作所需,以致可以于嘉靖五年(1526)设县。建县时所登记的人口虽仅4721户,36785人,但这只是纳税人口,并未反映真实的人口情况。如建县20多年后的湖寮附近6社,即“民万家”,以一家5口计,达5万之众,已超过了全县的人口数。人口的大量增加,反映当时大埔山区的开发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二、 过度采伐与环境问题之呈现

大埔地处万山之中,山多田少,“其间耕桑之地,不过山阻水涯总计之得十一耳。故民生生计甚难,其不沾寸土则十室而九也。”因其它资源缺乏,很多人靠采伐山林为生。如王演畴万历二十九年到大埔来任知县时,“度岭而南入(县)境,峰头石上见男妇老弱皆樵采,负载相错于道,黎烈日,履嵯岩,走且如鹜。甫下车,进邑父老问焉。古称男耕女织,今皆以力事人,岂非农桑无地,故以樵负当耕织与?良苦矣。父老为予言,君候谓其苦,此犹乐事,彼之生计在樵,所从来矣。今道旁之山且将童,非深入不能得。”[2] 再如平砂社一带,居民赖樵采为半年生活之计。[3]

明清以来,潮州沿海一带人口众多,制瓷、盐业等相当发达,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竹木炭柴严重缺乏,形成一个庞大的木柴需求市场。烧制瓷器、煮盐以及日常生活所需均用木材柴炭等,顺韩江而下,由大埔等山区源源不断地运往潮州府城及沿海平原。嘉靖年间“乌槎山……接饶平县界,山势崔嵬旋绕。所产竹木,海、饶、大埔多资之。”[4] “潮郡下游诸县,桁梁等多取材于埔属。”不少商人因贩卖竹木而发财致富。如万历年间双坑人何少松为木商,把家乡的木材大量贩卖到潮州,“不数年广置田庄,称饶裕焉。某年洪水为灾,木排缆脱,木冲湘桥,而湘桥第十四墩建筑年久,因而圮毁。”他竟独力修复。[5]

除伐木外,还在山中以山林烧炭、造纸,甚至起炉炼铁。如湖寮附近有高道庵、双髻山、山丰山,为附近吴、蓝、罗、黄、丘等各姓生产生活所需“材、薪、藤、笋”之所。“嘉靖壬午(1522)以来,双坑何氏潜入山林,伐木抄纸。”经营了10年,“逮壬辰(1532)攒册,妄意首垦。”经其他各姓及地方官员反对才罢手。但厚利所在,何氏并不愿放弃,因此“越十年壬寅(1542),何氏复据前山,招商伐木,煽炉专利。”招纳商人,砍伐树木,出卖木材,并构筑炭窑,烧制木炭出售。[6]

大埔平砂社一带,明末有“钻利小人入山起窖烧炭营生”。后又有人在此煽炉炼铁,所费木炭更巨,“大炉一座其所需之炭即用小炭窑八十余座。数年后草根剥落,地气焦枯。”[7] 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由于明末以来人口增加太快,生产及日常生活所需木材、薪炭均取之于山林。且居民过于集中于盆地,盆地开垦完了,就向周边的山林进军。烧山开垦者日多,树木被砍伐太多,致使山林迅速惨遭破坏,“山濯濯童矣。”从而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倏时大雨,百道流潦,泥沙崩塌”,[8] 导致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

首先是“山就童而泽缘涸”。山地因缺少植被,自然降水直接成为地表径流,山陵不能涵养水源,从而使田地缺乏较稳定的灌溉水源,出现“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现象,严重影响百姓的生活。如湖寮附近有高道庵、双髻山、山丰山,因何姓等人的过度采伐,至嘉靖“己酉(1549),山就童而泽缘涸,田粮荒害,民命不堪。”[9]

其次是泥沙淤塞沟渠,破坏水利设施。人们在开垦田地时,为了引水灌溉,在山间流水的出口处修筑了许多水陂、水渠。如百候的蔡仙圳,“相传宋开禧元年由蔡仙人捐资开凿,经七八里,灌田三千余亩。”[10] 嘉靖年间湖寮一带筑有车陂、黎家坪陂、双坑陂、黄坑陂、葵坑陂、高圳、陈衙陂、跳河陂、小滞陂等。小滞陂在湖寮黄坑圳之上流,灌溉湖寮山子下、古城、龙岗等村千余亩。但因附近各姓砍伐山林过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小滞崩颓,殆无宁岁。”[11]

再次是河水“涨溢为患,堤易荡决,田被淹浸”,[12] 造成严重灾难,甚至改变自然环境,恶化自然条件。如茶阳盆地,县治设于此处的理由之一就是有上百顷的平原可以耕种。但“自万历间,小靖溪徙,蹋岗水啮,遂举昔年沃壤,尽为河伯所有。”[13]

尤为严重的是,大的水旱灾难变得更加频繁。如嘉靖三十五年以前仅记载2次,而以后至明末共记载了10次。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如嘉靖三十五年的大水,“其水一月再至,城不浸者盈尺,古昔之所无也。神泉铺店漂流殆尽。城中公署、民居,十倾八九,米谷货物皆湮没糜烂,数十年蓄聚,坏于一朝。灾害之惨,莫此为甚。”

三、保护环境的主要措施

面对因山林过度采伐而导致的一系列灾难性后果,地方官员和士绅们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

种树封山。嘉靖三十四年至三十六年间任大埔县令的吴立思认为,“濯濯岂山之性哉?山川弗正性命,欲民物康阜,得乎?”认为山的本性应该是林木丛生,郁郁葱葱,百姓才能从中获取生活之资,才能丰衣足食。因此大力提倡百姓在被砍光的濯濯童山上栽种树木。并亲自在天印山上“载封载植,时亲省焉。邑之父老,咸往从之。”雍正年间任潮阳知县的蓝鼎元也认为要改变大埔的经济状况,必须“谷涧冈阜,皆种竹木,槎蘖伐夭,并为严禁。”[14]

保护水源林。水源林为田地灌溉用水发源之处,如采伐过度,将导致水源枯竭,田地颗粒无收,不仅影响百姓的生活,还使百姓无法向官府交纳赋税,从而影响国家收入。因此官府多把水源林作为官山,严加保护,不能私占垦伐。

湖寮盆地有“田畴百有余顷”,其“水利本自三山:一曰高道庵,一曰双髻山,一曰山丰。位连离兑,田距二十余里。源泉泻为沟圳之流,竹木蓄作车陂之具,”为湖寮各姓田地的主要灌溉水源。“而材、薪、藤、笋亦就仰给。农之耕耔于是乎赖,国之租调于是乎供,民之用度于是乎藉。自有此乡、此民、此田,须有此山。六社共之,罔或竞也。”嘉靖壬午(1522)以来,双坑何氏等“潜入山林,伐木抄纸”,后来又“招商伐木,煽炉专利”。“至于己酉(1549),山就童而泽缘涸,田粮荒害,民命不堪。”严重影响了湖寮各姓的生活。于是“士民黄裳、廖钦事、蓝田学、丘万古、廖见一、蓝继芬、罗宗铉、梁国器、蓝绪、张仕龙、蓝裳、罗文黼、梁国巽、罗子鹏、罗尚清等凡百余人”,赴县控告。官府遂“按法治罪,”“斥罢五炉,申严界域。”“追征赃银三百二十余两,而山仍归六社。”并立石碑于山上,以示明确。“经年锢疾,赖以克瘳,而六社生灵得以永奠厥丽矣。”[15] 这就是后来困扰湖寮各姓与双坑何姓之间数百年之久的“湖寮田山”事件。[16]

严禁盗斫焚山。盗砍山林,焚山开荒,对山林植被的破坏严重,官府多予以严禁。

如乾隆年间,双坑何、丘、陈、罗、谢等各姓所种之树,“惨遭一般贼党假做屋料、水桶为名,买人十株,盗斫他人百株,买人百株,盗窃案斫他人千株,以致盗贼生心,连年偷盗不休。大树已完,小树又偷,童山濯濯,萌檗无存。甚而乘三冬朔风猛烈,夤夜放火焚烧,借口煨烬,肆行党抢。皇仁变为故纸,民业化作灰尘。至今民惧于盗,又悚于火,不敢种田。山为遇天旱,山无树木遮荫,泉源涸渴;遇天雨,山无树叶阻滞,沙石交颓。旱涝受害,粮田荒芜,国课无供,民生莫保。”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了各姓百姓的生活。因此官府应当地生员何其煌、何殷勤、何经国、何经光、何弼良、何光华,贡生何廷扬,子民肖玉盛、何乃敬、丘士纶、陈东升、罗上拔、保长谢宗玉之请,竖立石碑,严禁盗斫焚山。并明确表示,如有人“借影盗斫,放火焚烧,一经巡山公人拿获,许即指名禀赴本县,以凭差拘严究。”[17]

四、 山林种植与经营

由于过度采伐山林导致严重的灾难性后果,但山区居民又不能不以山林为生,因此人们在官府的提倡下,开始有意识地种植山林,采伐对象出现了由自然林向人工林的转变,并形成了一套成功的栽种之法与管理之道。

1、 由自然林到人工林

对于天然山林,人们开始为任意采伐。如开县之初,在茶阳县城之南的天印山,“靖溪环其东,漳溪绕其西,汀杭之水经其北。是山当三水交会之处,而屹然独立,端于浮印,秀如拱壁。”本为树木茂密之处,但“山之南麓,环以居民,斧金入焉,牛羊牧焉,故尔濯濯。邑之建逮今逾三十年矣”,[18] 竟成为濯濯童山。嘉靖年间湖寮何姓等在高道庵、双髻山、山丰山,也是只砍伐不种植。结果数十年之后,“山就童而泽缘涸,田粮荒害,民命不堪。”引起其他各姓的强烈不满,导致了长达数百年的官司。[19]

这种滥采山林的现象一直到清初以后才有所改变。由于韩江下游地区庞大的木材市场的吸引,从明末以来,人们开始有意识地经营山林,种植杉树、松树等有经济价值的林木。如双坑何氏,嘉靖年间就想“封植”高道庵、双髻山、山丰山。到清初以后,这种现象就变得非常普遍。如康熙三十二年湖寮何与蓝、罗等打山林官司时,海阳县丞高某在查堪杉树种植情况时看到,“山丰山系蓝罗黄丘等姓栽种”,“高道庵之前地名粪箕窝何姓杉木繁多。”“何姓通族坟木共十八处”,“外有他姓共三十三家。” 并认为“此乡居民,山多田少,艺木营生,历代无异。不独何氏一姓,合邑皆然。”[20] 可见人工林的种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并成为一种维持生计的主要经营方式。

双坑何姓村落四周之山,因长期樵采,山上连一个“遮障之所”也找不到。康熙初年,“至十八世通族始议,照鼎成、道隆、鸿业三户丁口派银购物,鸠工栽种,修蓄松、杉等木。”经过族人数十年的精心管理后,至乾隆十七年时,“吾族一抔之土,茂林修竹,蔚然深秀,一望无际。”[21]

2、 种植之法

在长期的植树造林实践中,大埔人形成了一套造林之法,其依树种不同而各不相同。[22]

杉树须选择较阴凉之地栽种。上年冬间先将山中杂草烧尽。至惊蛰春分时候,觅山中砍去之老杉树头根际所生嫩荪长约尺余稍有茸根者劈下,用泥土调成糊状,蘸其根,置于阴凉之处。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便挑一个春雨连绵的日子种于山中。以后每年夏季要铲除杂树野草,“毋使高荫,能锄松其土更妙。如是约五年,则杉高数丈,葱翠成林矣。”杉有油杉、白茵杉两种。白茵杉长十五六年可供建筑梁桷之用,而油杉要长20多年才可供建筑之用。白茵杉易长,但质轻而价廉。本地人建房少用,多运到潮州销售。

松树宜种于半阴之地,过阴则长不大。栽种者预先两年打下松果,“半削其鳞状之壳,曝之使出种子。”次年春初播种于园地。经一年后松秧高约五六寸。又次年先将种树之山的杂草烧去,然后挖松秧,蘸以糊状之泥浆,趁春雨之日上山栽种。如要简便,则预先一年采集松子,“趁雨登山,以刀尖掘土,每穴下松子一粒,待其自生。”但此法一恐野草易生,高荫新苗;二恐鸟雀吸食种子,因而效果较差。栽种后二三年间,每当秋夏之季,亦宜铲除杂草,毋使高荫。待四五年后,则森森成林矣。早者大约十二三年,迟者或至20年,可以出卖。一次砍后,即将树头挖去,因其不能再生嫩荪,留之徒占地面。

松、杉而外种得最多者为杂木。所谓杂木,即不论何种树木,混杂栽种。届时尽砍之,设窑烧炭,或作杂柴售卖,俗称之为山柴。种山柴虽说不论树种,实际上还是有所选择。最佳者为豪树,其种法一如栽松之法。其次为包衣周,种包衣周不须预播秧苗,只需在上年冬季采集其种子,届时登山掘土下种,即能自生。此两种树的长处在于砍伐一次后,其根际自能繁殖新苗,无须再用人工栽种,连砍五六次而其根仍能不朽,人工省,收益大。除这两种之外,其余数百种则听其自生自长,混杂其间,以人工栽种者绝少。

凡种山柴,初次栽豪树及包衣周等,宜十一二年砍伐。以后宜十五六年砍伐一次。如初次“蓄之太老”,则树根增发新苗较少。每次砍伐后,不宜烧山,如烧山则树头就毁了。每年须铲杂草一次,以免无用之小灌木及杂生荆棘侵僭新苗。

泥竹宜种于河岸常遭洪水之地。遭一次水浸,则泥土增厚一次,而竹愈加茂盛。种泥竹不须花任何人工。但在生笋时,须注意除去害虫。老竹则逐年陆续砍伐,束捆成排,运至潮州售买,作竹篾之用。沿大河各地均有之,以高陂为最多。

黄竹则宜种于山冈。栽种者将遍山泥土掘松,再栽竹种,间距约丈许,次年根际即生新笋,五年后可以成林。老者陆续砍伐,十年之后则每年均有相等之出产,其利永远无穷。其砍伐运销与泥竹同,惟栽种颇费人工,每年砍去之竹根须挖去,并须逐年锄土复其根部,方能茂盛。

猫儿竹,宜种于较阴之地。一次种植之后,即听其自生自长,仅须略除蔓草杂木而已。砍伐运售与上二种相同。种植者最忌挖笋,尤以冬笋为甚,因为挖笋易伤竹根,每株黑叶苍萃之竹娘,一年可生数笋,挖笋者所挖仅得一笋,而竹根已伤,数笋俱毙,不数年而竹将绝矣。

大埔各地山岭重叠,可事耕作之地仅十之二三,其所靠以为生者主要在林业。因此县内山岗河滨,除高山峻岭不易登陟者外,十居六七皆苍翠葱茏,收益不少,这些多为人工所造。

3、 山林管理

为了保证所植之树能够成林,各姓在种树后都会议立规矩,并指派专人管理。如何氏在栽种村落四周之山后,规定“三年一划拨”,平时不准上山樵采。如发生山火,子孙必须前往救护。为管理好山林,“举次房十八世瞿行、而安二公为董理”。设立巡夫,每天巡视山林。“二公既往,时异势殊,守规者固多,犯禁者亦不少。则有善长公者,而安公之胞侄,毅然独任,族人目为破面虎。勤劳三十余年,而树木益长大,劂功诚伟。”[23]

竖立禁碑。为了显示所立山林规矩的严肃性,让附近居民知晓,管理者会以宗族的名义把规矩刻于石碑,竖碑于山林之旁,并鸣锣示禁。甚至为了树立权威,往往在请示官府后,以官府的名义竖碑。如双坑何氏,所栽之松、杉、桐、茶、竹、木,经精心管理,“数十年树木畅茂。运潮发卖,上帮国课,下赡民生”,赚了少钱。但到乾隆中期,人们为利所引,不再那么守规矩了。不断出现盗斫焚山之事,严重危害了何姓及附近肖、丘、陈、罗、谢等姓的利益,因此以“盗斫焚山,误课害民”为名,要求当时的温县令“给示严禁”,并刻碑示众。[24]

五、 结语

明末清初大埔山区所发生的“湖寮田山”事件,反映了当时人们在开发山区过程中所
遇到的开发山林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在官府的提倡下,人们在采伐自然林后开始有意识地大量栽种人工林,[25] 并形成了一套成功的栽种之法与管理之道,提高了山林的生产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类对自然的压力。一方面使农田能够得到足够的水源灌溉,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直到民国时期,“山谷间之冲积低地,常得山泉之润灌,略少旱害。”[26] 另一方面又使大埔能够从明末以来,生产出大量的竹木柴炭,“连舸载至府城归行售卖。其大木可作栋梁者,连舸数百枝为排,运至蔡家围贸易,多获厚利。”[27] 源源不断地供应韩江下游各县。乃至所产冬笋等山货,“资给潮郡各属”。椅、桌、杓之类的木制品,“潮郡所用大半埔制”。[28] 成为潮州最重要的竹木及其制品的供应地之一。而竹木及其制品也成为大埔仅次于陶瓷的出境贸易产品。民国时期,每年的出境贸易额达50多万元,占全县出境贸易总额的1/5左右。

山林开发与环境保护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人口不断繁衍而其他资源非常缺乏的情况下,要彻底解决不太可能,故水土流失一直是大埔的老大难问题。如至民国二十年(1931),韩江流域,“森林荒废,不足以涵养水源;河床填高,不足以收容水量。故一旦暴雨,则洪水迅滥,一泻千里;……但数日不雨,则又山无泉源,河水干涸。……潮、梅水旱灾之惨为各江冠,而兴宁、梅县、大埔三县,旱灾尤甚”。[29]


注释

[1] 参见黄志环编《大埔县姓氏录》, 大埔县地方志丛书2001年8月版。
[2] 王演畴《大埔县义田记》(万历二十九年),民国三十二年《大埔县志》卷三十六《金石志》。
[3] 康熙《埔阳志》卷二《政纪·平砂村煽炉议》。
[4] 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二《山川》。
[5] 民国八年《崧里何氏族史·十六世少松公传》。
[6]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7] 康熙《埔阳志》卷二《政纪·平砂村煽炉议》。
[8] 乾隆《大埔县志》卷一《水利·引明末张燮任志》。
[9]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10] 民国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十《民生志》。
[11]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12] 乾隆《大埔县志》卷一《水利·引明末张燮任志》。
[13] 杨缵烈《邑名音义考》,《百候杨氏文粹》,民国十三年。
[14] 蓝鼎元《鹿州初集》卷十二《大埔县图说》。
[15]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16] 详见民国八年《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17] 《合乡禁山呈请温县主给示文》, 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18] 饶相《天印山集序》,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八《文章志》。
[19] 详见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0] 《高县丞回勘文》,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1] 《十八公引》,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2] 这些栽种之法虽记载于民国《大埔县志》中,但编者按里称“造林植树,皆守定成法。”可见是这在长期造林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一直遵守。
[23] 《十八公引》,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4] 《合乡禁山呈请温县主给示文》,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5] 1992年《大埔县志·植树造林》称“建国前,人工植树造林很少”,不确。
[26] 谢申,陈宗虞《梅县大埔蕉岭土壤调查报告》,广东土壤调查所,民国二十五年。
[27] 嘉庆《大埔县志》卷二《物产》。
[28] 嘉庆《大埔县志》卷二《物产》。
[29] 《韩江水源农林调查报告》,广东省政府建设厅农林局,1931年。


出处:华南农业大学农史研究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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