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素来有着重视山林的思想。春秋时期的管仲便认为“山林菹泽草莱者”是百姓日常生计的根本,故而对齐桓公说:“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将谨守山林草莱与树立君王的统治权威联系起来。春秋以后,历代统治者也制定了不少保护山林的政令和法规,以期维护他们各自王朝的统治秩序。清朝前期,清廷更是将东北的森林视为塑造自身权威和价值取向的重要手段,并藉以维系满人的特殊地位和文化象征。然则,随着清末内忧外患的加深,东北的森林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觊觎和挑战。到嘉道之后,清廷对东北地区森林的封禁政策逐渐走向冰消瓦解。
不过,以往有关东北森林的研究多数集中于清朝前期清廷的封禁政策和东三省的移民开发,间或论及日俄两国对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对清廷有关东北森林策略的转型乃至相关近代国家机构的变革则尚待深入探讨。一方面,伴随着西方林学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包括一部分高层统治者在内的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他们对于森林的认知。另一方面,日俄等国对东北森林资源的侵夺也使得清政府开始转变其在东北的森林经营模式,以期因应当时的各种变局。1907年10月开始运作的吉林全省林业总局即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一种结果。因此,本文将尝试通过考察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创办和运作来探讨东北森林与近代国家政策转型的互动及纠葛,并试图对不同族群和社会文化群体的具体因应加以描摹,从而尽可能地呈现出清末新政在地方所实现的空间与维度。
一、清末朝野的林业认知与吉省山林
森林,满语名“窝集”,《康熙几暇格物编译注》里“窝集”的条目释义为:“窝集东至海边,接连乌喇、黑龙江一带,西至俄罗斯,或宽或窄,丛林密树,鳞次栉比,阳景罕曜。如松柏及各种大树,皆以类相从,不杂他木。林中落叶常积数尺许;泉水、雨水至此皆不能流,尽为泥滓,人行甚难。其地有熊及野豕、貂鼠、黑白灰鼠等物,皆资松子、橡栗以为食。又产人参及各种药料,人多有不能辨识者,与南方湖南、四川相类。”清朝的统治者为了保护其龙兴之地的风水,对东北的窝集采取了以禁制为主的管理政策。清政府自康熙七年(1668)开始颁布关于东北地区的禁令,令山海关、喜峰口等处守边官员禁止流民出口。康熙十六年,清廷又在东北地区实行“凡人民之移植、田土之垦辟、人参东珠之采取皆悬为严禁”的“四禁”政策。在森林的采伐方面,基本由政府经办的官方伐木场占据主导权,其经营的内容则主要是在辽宁的浑河、太子河等地为清廷采办皇木。受这一政策的影响,东北地区的大部分森林在近代以前都未经较大规模的采伐和开发。
有清一代,吉省山林厉行封禁,由打牲乌拉衙门和吉林果子楼各自划区管理。打牲乌拉衙门(1657-1911)是清廷在吉林境内设置的专为皇室采集贡品的机构,其所辖四合霍伦贡山位于吉林省舒兰、五常、额穆三县管内,多产红松大木、东珠、松子、貂皮、人参等特产。果子楼隶属于吉林将军衙门户司,负责汇集吉林西、伯都讷和阿拉楚喀各围场贡品再统一送交京城。清前期为保证贡品供应,除划界封禁外,还修筑了运输贡品的驿路。以吉林城为中心,共有西线、北线、东线三条驿路。东线宁古塔—吉林乌拉一线始建于康熙十六年,一共十一驿站,包括乌拉站、江密峰站、额赫穆站、拉法站、退抟站、意气松站、鄂摩和站、塔拉站、必尔罕、沙兰站和宁古塔。其中额赫穆、拉法和退抟三站管理了老爷岭和张广才岭大部分森林。随着东北地区周边局势的变化,清政府对于东北的封禁面临严峻考验。来自俄国的威胁使得清政府亟思在东北边境“慎固封守,以为思患豫防之计”,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三姓、宁古塔、珲春等处,却因为吉林将军的驻防相距甚远而难以兼顾;其次,由于东三省的八旗兵在镇压太平天国期间大量南调,该地区的守备力量受到明显的削弱,与之毗邻的朝鲜等国的移民则乘机大量涌入,给当地造成了管理上的困扰;第三,中原地区在历遭兵燹之后,八旗的旗田基本已被破坏和典卖殆尽,而京旗的移垦则毫无成效,致使京师附近的旗人生计成为一大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咸丰年间,吉林省内部分贡山开始放垦,不少移民进入吉省垦殖土地,间或亦有零星的木材商人组织人手到该地从事木材的砍伐,但未被丈放的贡山仍旧继续承担采集松塔松子等贡品的差役。光绪三十年,清廷免减贡品,本地旗署对山林的控制日益松散。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开禁后的张广才岭一度沦为胡匪巢穴。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用新的眼光和知识来整理吉省森林已经箭在弦上了。
此时,由于时局的转折和西方林业知识的传入,中国人对于森林的观念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传统知识视野下作为农业附属的森林和近代以来被认定为实业的林业混合在一起,进入了不少中国士人的改革视野。清末朝野间将森林作为一种产业来看待,首先是源于当时中国士人为国家谋取利源的现实考虑。孙中山在1890年写给郑藻如的一封信中即说:“今天下农桑之不振,鸦片之为害,亦已甚矣!远者无论矣,试观吾邑东南一带之山,秃然不毛,本可植果以收利,蓄木以为薪,而无人兴之。农民只知斩伐,而不知种植,此安得其不胜用耶?蚕桑则向无闻焉,询之老农,每谓土地薄,间见园中偶植一桑,未尝不滂勃而生,想亦无人为之倡者,而遂因之不讲[广]耳。不然,地之生物岂有异哉?纵无彼土之盛,亦可以人事培之。道在鼓励农民,如泰西兴农之会,为之先导。此实事之欲试者一。”明白道出孙中山意欲发展林木业为国增利的想法。甲午战争以后,在国变日亟的情况下,康有为等也在著名的“公车上书”中指出,“外国讲求树畜,城邑聚落皆有农学会,察土质,辨物宜。入会则自百谷、花木、果蔬、牛羊牧畜,皆比其优劣,而旌其异等”,中国地大物博正应该奋起仿效,以收其利源;而且“种树之利,俄在西伯岁入数百万。渔人之计,美之沿海可得千余万。今材木之运,罐头之鱼,中国销流甚盛,宜有以抵拒之”。这表明,“种树”可以为国家增加利源已经成为当时不少应试举子的一种共识。
稍后于孙中山,1896年9月,御史华煇即向朝廷提出了通过“广种植”和“兴水利”,来解决国家“岁入不敷”和“民贫财匮”问题的设想。除此之外,他还指出,种植树木可以与同样具有增加利源意义的兴修水利相因为用、相济而成,因为“嘉树密林,既能引泉致雨,可免旱灾,而根蟠土中,叶盖地面,当大雨时行,高处泥沙,不致随流而下。凡壅压田亩,淤塞河流之患亦可减轻。诚能以种植为经,以水利为纬,以水利为体,以种植为用,行之十年,而地利不日兴,民生不日富,国计不日丰者,未之有也”。从其奏折中引证泰西的先例来看,华煇的这些想法确实受到了西方学说的影响,而其以此向朝廷进言则说明(至少是对华煇而言)中国既有的办法已经不足以解决他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了。
林业知识的广泛传播也丰富了当时士人对于强国御侮问题的认识。罗振玉即在其《振兴林业策》一文中指出:“中国农利虽启,而林业未兴。童山濯濯,所在有之。而考海关税册,外国材木进口者,岁有所增,此商途一大漏卮,亟当挽回者。夫就植物家所说地球五带,各有宜水,今中国气候温和,极寒之地不逾赤道北五十度,则何物不能成长,而有乏材之虑者,洵人事未尽之故矣。”一位山西农林学堂的学生也在其毕业考试的答卷中说:“从来国家之富强视国民之经济为消长,故欲富国必先富民,富民之政虽多,非先振兴林业不可。何则?林业者,社会之利源,国民之根本,无论古今中外未有不需木材之邦国人民也。我国林业荒废,莫甚于今日,试观于野,童童濯濯,土膏既枯,泉流胥涸,欲求一拱把之木而不可得。则凡建筑房屋,修整铁路,架设电线,构造轮船,以至民间器具之用,百工制造之需,不得不仰给于外邦,此富源所以不开,利权所以外溢也。”其对中国林业荒废情形的形容虽不无过当,但却显然表明了作者欲借振兴林业来富强国家、抵御外国经济侵略的倾向。
这一时期中国士夫关于林木种植的思想虽然明显受到了西方的影响,但其考虑的根本出路仍然不出中国社会以士农为主的传统。当时讲求“广树艺,兴畜牧,究新法,浚利源”的罗振玉,便认为“理国之经,先富后教,治生之道,不仕则农”这也是他一度由经学转向农学的重要原因。经过这样的考虑之后,1896年,罗振玉与蒋黼、徐树兰等人在上海发起了农学会,系统研究东西方的农林书籍和著作,从而促进了农林事业在士大夫阶层的传播。有趣的是,罗振玉在悉心研究之后,发现中国的农林事业之所以落后欧美并不在于土地、气候和人口等自然因素,而是因为中国“不立农学启发之,不设专官以维持劝励之故也”,言下之意颇提倡官方主导下的农林事业。
朝野上下对于农林事业的推求最终促进了清政府在政策层面的变革。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意欲实施新政的清朝廷建议,“凡谷、果、桑、棉、林木、畜牧等事,择其与本地相宜者,种之养之,向来不得法者改易之,贫民无力者助之”,种养得法的则由官方给以奖励。并且还提出“如种树先榆、柳、果树,后松、杉”的见解,体现了以获利优先的改革思路。刘坤一和张之洞的建议随后被清政府所采纳,并设立农商部责成其事,这就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中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农林经济开始受到政府的强势干预,其经营的性质、规模和目的都产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地方上与林业相关的各类农林机构纷纷成立。仅以安徽省为例,在新政开办以后的五年左右,该省先后以“农林”“树艺”的名义成立的公司、试验场就达十余处之多,观其性质则多以官办或官商合办为主。1906年,安徽省设立垦牧树艺总局,下辖分局三处,由藩司总理其事,并且通饬各州县官员会同士绅清查荒地情况,分别官荒、民荒详报总局,再由分局委员查明亩数、水利和种植土壤等情况,绘具图说送总局查核,以备兴办“树艺”之用。除此以外,清政府还将“树艺”列入科举考试的内容,加之各地林业学堂的创办,都大大地促进了近代林业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在举国上下大力提倡树艺强国的大的语境下,东三省的情形又有小的不同。首先,东三省在清朝晚期以前历来被朝廷划作封禁之地,一般民众少有涉足,当地森林的保存状况相对比较好,与其他地区多存在“童山濯濯”的现象有所不同,因此并未引起林业倡议者的广泛注意;其次,东三省的森林开发主要以砍伐为主,与提倡种养为主的林业思潮有着一定的差距,且因当地开禁不久,许多人对于东三省的林业形势也不具备一个清晰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反而是借助不平等条约渗入东北的沙俄和日本占据了该地区森林开发和利用的先机。光绪六年,清政府根据朝臣吴大澂等人的建议,在东北地区实行“移民实边”的政策,对关内汉人全面开放,以此强化对该地区的控制能力。另外,清政府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于光绪四年解除了对鸭绿江等地区的伐木禁令,鼓励民间伐木事业,并在大东沟设立木税局,专司木税征收和木植砍伐的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对东北的垦荒拓殖和森林开发一时蔚为风潮,大东沟亦因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当时奉天的木材集中地和主要市场。
与奉天不同,吉林“原不与汉地相连”,长期的封禁和地理位置的偏远使吉林得以保留大量的天然林,其森林开发的力度和速度远低于与汉地接壤并深受关内影响的奉天。在吉省天然林的语境中,树艺的思想有了新的阐释。1905年,《满洲日报》发表《论吉林木植》一文,对吉省森林在“贡品”之外功用做了一番梳理。文章开篇表示,“吉林省崇山峻岭,森林所在尤多,其最著名者,则由如赛齐窝稽、那穆窝稽、张广才大岭,赵大脊大岭,花松甸子,凤凰山等处,产木甚多,任至一处,干霄蔽日”。接着,作者依次列举了16类吉省木植及其树艺,比如,赤白松可作“箱匣棹几”和“棺”,粗榆可作“车轴”和“辋”,水冬瓜可作“砚”,果松、杉松可“为梁栋、作墙壁、为棺、为椽”等(见表1),指出吉林应“急设森林学堂,各随其材,以神其用,乘此铁路大通往各地,其获利自有无穷”。文章中对木植及其应用的分类既反映了吉省天然林的特殊性,又折射出天然林的存在对于时人认知森林的影响。在吉省天然林的语境下,森林的价值在于产木,而木植的价值又大于其他森林副产品。因此,开发森林应从木植本身着手。这也意味着森林和木植在时人的理解中有逐渐等同的趋势。此外,作者还特别提到,“吉林木植,稍加爱护以储其源,精求工作以大其用,得其法而行之,有不家给人足者?独是理归于民,而所以导致者上也。民有求利之意,而勿与利之才,惟上有利民之心,斯可行利民之政”,暗示吉省森林的开发光有民间参与还不够,必须有“上”,即国家力量的介入,才能实现利民之政。
二、日俄因素与东北森林开发
近代列强对东北林区的争夺是型塑东北林业生态的一大关键,日俄两国之中又以俄国对东北地区的森林掠夺为先。中俄在签订《北京条约》以后,俄国仍然不断地通过蚕食和鲸吞的手段向中国东北地区进行渗透。1868年,俄国直接侵入珲春附近砍伐树木,“意欲建造房屋”,从而对当地的森林资源构成了事实上的威胁。此后,俄国又多次借口通商贸易派人到东三省境内进行地理考察,为其日后窃夺东北的资源做了充分的准备。1896年,东清铁路(后称“中东铁路”)动工修建。根据《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凡该公司建造、修理铁路所需料件,应免纳各项税厘”1897年,清政府又允准东省铁路公司在铁路沿线开采木植、煤斤供铁路需用,准该公司“在官地树林内自行采伐,每株缴价若干,由总监工或其代办与地方官公同酌定,惟不得过地方时价。凡盛京省御用产业,或关系风水归北京政府管属树林,不得损动”。由于铁路公司主要由俄人经办,这种规定就等于把当地的森林开采权让渡给了俄国人,给中国的利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即便如此,俄人仍然没有停止对东三省其他地方森林资源的窃夺。1900年6月,根据三姓副都统侬英阿的呈文,当地正红旗领催于5月发现有俄国人在科勒穆、依尔噶两山勘验石块,“询据该俄告称:伊等于今年二月间已来此山验看一次,今欲刨此石块,砍伐树株,运赴伯力,以备修工使用,并无票照等语”,而在中国官员申明既无票照又未奉中国明文指示不得刨取之后,“该俄言说,俟回伯力领来执照,定要刨取,言毕即旋回伯力去讫”。为此,侬英阿向吉林将军衙门呈请:
查科勒穆、依尔噶二山,系靠松花江南岸,在耶字界碑以上,实系中国地方,而俄人越界刨取,殊属不合。除札复该领催明山等遵照,仍不时带兵前往该二山巡查,倘该俄人再来刨取山石,务须询明该俄姓名,以理阻滞,火速飞报外,所有据报俄人欲刨取科勒穆、依尔噶山石,并砍伐树株运赴伯力修工,当经阻止返回缘由,理合具文飞行呈报副宪衙门鉴核指示施行。
根据此前中俄之间的条约规定,俄人越界刨取山石、砍伐树株本属违约行为,中国方面依法加以制止在情理之中。然而,吉林省交涉局为此拟定的处理方案则相当耐人寻味。在查明该地区并非禁地之后,1901年8月该局在对俄人刨取山石、砍伐树株的问题上采取了一种较为轻松的方式:
查克勒木、依勒嘎两处,既经查明无关地面,并无业主,该俄又复自请纳税,诚如原报所称,若不核发,显属无益,拟仿照铁路木植每六尺六寸方垛为一沙申、每一沙申纳票费吉市钱二吊章程办理。但省城石价与姓城必有不同,如姓城石价较低,即可仿照木植沙申办理,如价值稍昂,即由姓城护理副都统与该俄员商酌加增,作为定章,可否之处,理合呈请鉴核示遵。
按照这种办法,以后凡有俄人越界砍伐中国境内的树株,皆可援引此例办理,东三省的森林利权已是形同虚设,任由俄人予取予夺。推而及之,俄人对于已经订约的东清铁路沿线的森林砍伐就更加严重了。1903年,俄国远东总督阿历克塞耶夫更是派下属在通化勾结土匪,成立“远东林业公司”,公开招募木把在鸭绿江流域和浑江流域砍伐森林、收购木植,同时还捞取江流中的漂流木,与清政府设在奉天的鸭绿江木植公司争利。此后,东省铁路公司又先后于1904年和1907年同黑龙江省、吉林省签订了砍伐木植的合同,在两省设立多处林场,展开了对当地森林更大规模的砍伐。
相比之下,日本对东三省的森林染指较晚,但其掠夺却更加具有策略性和隐蔽性。而且,由于地缘上近水楼台的优势,日本对东三省森林资源的掠夺都比俄国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争夺东三省的森林利源,日本先是在1903年打着帮助清政府和当地木商与俄国人进行竞争的幌子,利用地方官吏抵拒俄人的心理同他们协议成立了“中日义盛公司”,在鸭绿江流域从事木材采伐。这一公司虽曰“中日合办”,但是多由日本人经理,因而形同独霸。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更是借口“军需”的名义在当地大肆采伐木材,导致该地区的森林受到严重破坏。1905年,日本在日俄战争中获胜,战后两国签订的《朴茨茅斯条约》将东三省南部地区划归日本的势力范围,而日本则乘机将俄国和中国木商在鸭绿江沿岸和安东江岸存储的木材据为己有,运往各国销售;同时,日本还利用当时当地木材运输的特点,将中国木商顺江漂流的一半木植收为军用,只把其中一半交还中国木把出售。这种损人利己的开发方式不仅对东三省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且还极度地侵害了中国自己的林木产业的发展。
同年,日本又胁迫中国签订《中日新订东三省条约》,其“附约”规定:“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植。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总期中日股东利权均摊”。“另订详细合同”也就意味着日本方面获得了一张可以无限兑现的空白支票,为其日后向清政府大量索取鸭绿江流域的森林利权提供了条件。1906年7月,日本驻中国公使林权助即以后一项约款为由,要求与清政府会商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的章程草案,以便从速开办。经过派员调查,清政府原计划将鸭绿江一带从十八道沟到二十四道沟方圆500里左右的森林地段划给中日木植公司经营,但是因日本坚持要“展长年限,并推广地段,意将浑江一带均包括在内”,致使此事一波三折。一方面是清政府担心将浑江流域划给中日木植公司后,会导致该处木商的生计断绝,影响地方的经济民生;另一方面则是日本为扩大公司利益,非要将浑江流域划入采伐地界。最初双方之间均不愿通融,以致会谈拖延不决。不过最后仍是清政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在公司章程第五条中议明“浑江之森林,仍归中国旧业木把采伐。所需款项,应向公司借贷,其所采木材,除江浙铁路公司所需道木及沿江人民自用木料直向木把采买外,其余全归公司收买,公司应按市价发卖,不得任意垄断”。清政府从日本方面获得的利益则是,公司开办后,日本将原在日俄战争时期为砍掠当地木材而设置的木材厂“一概撤去”。1908年5月14日,奉天度支司、交涉司与日本驻安东领事冈部三郎正式拟定中日合办木植公司合同,该公司的所有收入在除去消耗开支外,以余利的5%报效清朝政府。
中日合办木植公司的相关规定看似对中国有利,清政府亦可坐收其利,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一公司的设立实际上对该地区的社会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毁坏。首先,该公司开办以后,对鸭绿江流域的森林“只伐不栽”,原有的天然森林遭到大量采伐,“巨木良材日渐减少”,直至砍伐殆尽;其次,附近乡民贪图便利,在“山坡沟掌尚有薄土”的情况下,“无不放火开垦成熟地”,导致当地出现大片童山秃岭,既有的生态平衡再难恢复;再次,由于清政府的监管缺位,该公司对森林的开发实际并不仅限于合同中所定的鸭绿江区域。在合同签订之后不久,该公司即通过向各料栈、把头借贷资金的方式,控制了浑江流域的森林砍伐。随着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地区的力量逐渐稳固,该公司对于森林的开发权利也日益增大,以至于几乎垄断了奉天省所有的伐木业和制材业。特别重要的是,在东北开禁未久的情况下,中国方面对当地森林的开发和利用多有不足,民间木商虽所在多有,但其资本始终很难与外国资本形成比较有力的竞争,在缺乏政府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发展也十分缓慢,从而制约和影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在林业方面的发展。
清代在东北从事木材采伐、制材、运输等职业的人被称为“木把”。木把不同于木商,他们大多数没有资金进行独立经营,而是在一个采伐团体的组织下,各自承担具体的采伐、造材、集运和放排等工作。不仅如此,各个采伐团体也不具备开发森林和材木转运的资本,需要从专门为木把入山提供资金和生活物资的料栈中贷款才能维系经营,其人数在几十人到数百人不等,在经验丰富的“山把头”指挥下开展各项工作,但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经济从属关系。清政府解除对东北的伐木禁令之初,木把砍伐森林只需向地方政府申请领取“斧票”,按照每把斧子缴银一两进行纳税即可,至于具体的砍伐数量则没有限制。这种松散的经济结构和组织形态,不仅无益于资本的积累和团体的凝聚,而且给当地的森林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浑江、鸭绿江附近的茂林山脉更是因此在数年之间即变为疏林地带。
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民间的木材运输基本假力于水运,然而因清季东北边疆不靖,时常有朝鲜人等潜入江中盗取木排,致使木材在转运途中总有流失。与此同时,日俄两国在东北的争夺也给民间木商带来了不少麻烦。1906年,据木商鼎泰、源德等号向天津海关道的禀称,该商号在天津开设有年,“向运各种木植”,但在日俄交战以后,东北的松木不能顺利运抵天津“,因向日本购运道木,以代松木之用”。但是其商船行至半途之时,却被俄国军舰以“接济日军”为名击沉,致使该商号血本无归。日本则借战争之机在安东设立鸭绿江锯木工场,逼迫民间木把将所砍木植的四分之一售予该厂“,名曰抽分,其价值听该厂而定,约只市上二五之价或半价不等”。中日合办的鸭绿江采木公司成立以后,抽分之举虽被裁撤,但该公司却将木把大部分的未售木植买断,“其价约少市价一成或一成半不等”。在此情形的影响下,民间木把的日常经营举步维艰,乃至渐次停止营业;仍然营业者其木材出产量也很少,并在不同程度上沦为外国采木公司的附庸。日俄两国在不同方面对中国民间木商的挤迫,对中国当时在日俄战争中的中立地位而言,亦不啻为一种绝大的讽刺。
在此期间,也有一些官商合办的木植公司在东北地区设立,其中较为典型的是1902年开办的大东木植公司。大东木植公司由时任东边道道台的袁大化组织创建,实行股份制经营,共募集官民资本20万两,分为2000股,每股折合白银100两。民间木把可以向其借贷资金,之后将砍伐木材的四成收入缴纳给公司,剩余的归自己所有。公司在大东沟设总局,下辖羊鱼头、富尔江、安东、中江台、马市台、浑江口、沙尖子、桓仁等八个分局,总局设巡勇200人,负责检查木排、监督木商、处理木材纠纷,同时兼代政府征收木税。这样,该公司的创立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收入,也有利于保护民间木商的发展。故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在1903年给朝廷的奏报中称:“调补福建兴泉永道袁大化,前在奉天东边道任内创办木植公司,保护华商,经画支持,艰难百出;复将应得余利报效赈需,以拯灾黎生命,实惠济民,洵属有裨大局。”
然而,好景不长。在袁大化调离之后,大东木植公司即因“办理不得其人”,屡次将“冲散杂字木植(笔者按:当时的木植运输仰赖水运,因水道滩险流急,木商结好的木排常被冲散,所有冲散的木植即谓之杂字号)攘为己有,不准原主认领”,违反了它在此前拟定的章程,从而招来民间木把的嗟怨,致使其自身的信誉大为降低。具有嘲讽意味的是,民间的木把基本也不再将木植公司视作调处纠纷的解人。1904年9月,因日商伊藤京重勾结朝鲜人带兵强占木商们存放在外岔沟处的木植,民间木把迅速集结四、五百人,抓获肇事的朝鲜人6名,之后将其绑赴俄国军营,“意欲假势扰韩”。这似乎意味着,在民间的木把看来,中国的官方政府不仅在经济上难以保障他们的经营发展,而且在涉及政治层面的民事纠纷问题上也不能给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其后,日本在日俄战争中获胜,旋即在安东设置军政署,通过军用的名义强制征收鸭绿江两岸的木材。中国人倘无日本军政署发给的许可证,即被日本方面视为非法经营,依其军法没收所砍木植。中国民间的木把在无法忍受日本苛政的情况下,常常集合数千人与日军展开战斗,导致这一时期鸭绿江附近地区围绕木植砍伐而引起的中日外交事件频发,情势几乎已经濒于失控的边缘。而时任辑安县知事的吴光国发布的一篇白话解劝稿则颇能表露中国官方的心态,吴光国在其解劝稿中说:
尔等砍木头的人,原来是上古时代留名的工艺人。左传上载说,山有木,工则度之。子夏云,百工居肆以成其市。孟子曰,斧斤以时入山林,则材木不可胜用矣。替你们想起来,士农工商中,派着一行文明的称呼,也能与举人翰林做官的,一样赞美,这不是极体面的人么!为什么不做文明的思想,与古时候名人争一口气?因什么一点儿小事,便要打架饶舌?如今你们,因日本军官兵号木军用,聚众六、七百人,便要械斗,这是粗鲁的运动。自己想想,对得起那称呼么?你们往后,一举一动,总要留点名分。替朝廷想一想,我一生吃喝穿戴,那儿来的钱?砍的木头不是国家江山出的么?吃的、喝的、穿的、戴的、不是国家的余利么!不说报效罢了,你要闹起事来,不是国家的事么!你们跑了,国家能不管么!总要劝说大伙儿,千万不要粗鲁滋事。守分听命,忍耐着,思自强,学文明,多识字,人人劝学,人人知耻,可就没有人欺了,可就无人说我野蛮了。那时候我们称雄世界,到哪儿没有人敬服?……尔等不想想,我本官为你们受劳苦,为你们任艰险,因什么如此?因什么保护?一系尔等皆系良民,为国家纳税;一系时势艰难,恐你们吃亏,苦而无告,难以谋生。本官不怕死,不爱钱。经纬商民,私心已尽,惟尔等顾全大局。我之劳苦,不算什么。常以我爱尔等之心,爱我。再不可为地方滋事,不可惹出国家奇祸,这就是良民,这就是良民吓。不求你们报答,只求你们安分。良心吓,守份吓。你们受屈的事情,我能替你们争理吓!且听着,且候着,你们真要闹事吓,这就财命没有了。
吴光国的上述解劝内容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其一,木把作为工艺人,应该像举人士夫一样讲究文明的思想;其二,木把伐木的来源是国家给予的,凡事应该考虑国家的利益;其三,作为地方官员,自己是会为木把们的利益考虑的,希望他们能够遵纪守法,做本分的良民。不过,吴光国虽然相当期待(使用白话)木把们能够理解他的良苦用心,但是以他叙述的方式而言,又很难为木把们所理解。这至少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当时官方和民间在木植问题上的思考维度实际相对疏离,从而呈现出一种无组织的状态。其疏离导致的一个后果是民间的木把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调适之后,最终转为日本或俄国的经济附庸。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官商合办的大东木植公司在中日合办的鸭绿江采木公司创立之后走向消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林业机构的新政: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创办
(一)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创办
吉省森林以长白山支脉张广才岭、老爷岭以及哈尔滨一带为茂盛。据《鸡林旧闻录》记载,吉林境内森林分为长白山和小白山两系。长白山系在“松花江上流,头道江、二道江之地,老林绵亘千里,在前清严禁采伐”,小白山系“在拉林河上游,四合川附近,南抵张广才、老爷二岭,东迄三姓、宁古塔,西至宾州、五常,东北界俄领黑龙江州”。1912年吉林农务总会统计,“吉林府界内共有天产森林二十四处,五常府十一处,宾州府七十五处,依兰府十四处,密山府十处,宁安府十七处,额穆县七处,舒兰县十二处,方正县十八处”。见图1:
清朝前期,中央政府为规范东北地区的伐木行为已经开始在吉林范围内施行木税制度,但其最初开设的征税地点很少,仅宁古塔厅征收木税,年入税银仅有几百两。后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吉林厅设立之后才正式设专官征收木税。光绪四年,吉林将军铭安奏设烟酒木税总局,吉林木税脱离吉林厅,改由吉林烟酒木税总局征收。总局在伊通河、岔路河、双阳河、法特哈门四处设立分局,吉林木税税额定为银3700两。此后,该局烟酒税额虽历经变动,但木税税额则大致保持不变。这就表明木税征收在当时吉林省的烟酒木税制度中并不占有主要地位,而随着东北森林砍伐的增加,木税在地方财税中所占的比重有了很大的提升,于是便凸显了制度与实际之间的矛盾。
对此,时为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充任幕僚的徐鼐霖可谓体会深刻,他在替程德全拟给署理吉林将军富顺的信中说,“查庚子以前,吉江各设税局,商民实苦,重征即乱。后江省停止,而哈局、新甸、三姓各局,各顾考成,尽力搜征。加以宾州厅、长寿县又出而沿江查收,商民更无所适从,外人亦从而饶舌,于政体大有关碍”。这反映出,庚子年以后吉林、黑龙江两地的木税征收已经紊乱,地方衙署在以往的木税征收之外更复自行其是,加征摊派,致使商民苦不堪言。因而,他建议署理吉林将军富顺协同统计吉江两省的木税征收数额,“除局费外,一吉一江,各分其半,更觉厘然一清。至于山货皮张各税,亦着经征委员,两省一律通报”,从而通过简并征收的方式来增加两省省府的财权。
然而,徐鼐霖的简税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木税的征收紊乱问题,其效果只是在稍收地方财权的基础上暂时展缓吉林和黑龙江省府的财政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省在森林开发方面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如前所述,这种策略针对的主要对象仅仅是本国商民,于外国商人的行为则基本无涉。漠河金厂督理刘道焌即在给程德全的信中说,“观音山沿江一带大木被俄人砍伐无余,年来由近及远,入山渐深。而对江俄境,森林茂美,大木丛集,彼反置不伐,仍复络绎过界伐我之木”,但清朝地方官吏对此亦无如之何。针对刘道焌“抑或向彼酌商,俄境沿江之木,亦准华民过界砍伐,如数纳税,藉资抵制”的建议,程德全在给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的信中明白道出其在执行上的困难:“至论俄境沿江之木,拟向彼商明,亦准华民砍伐,尤觉势难作到。边事日棘,强邻几反客为主,若能令华民过界砍伐俄木,何如令俄民不越界砍伐我之木。所谓言之易,而行之难。且该道所见江左林木阴翳者,想指观音山对面而言,然沿江二千余里,此外江左并无树木,该道往来一周,于情形尚未尽悉。第为保我利权起见,其宗旨则确切不易。”程德全认为,“为今之计,惟我实行森林警察,暂就瑷珲已行之二十一条,严订警章,不少假借。按定税则加意稽察”,留待日后“改设道员,划清疆界,或再立约”才可以挽回利权。不难看出,刘道焌与程德全的主张实际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解决之道,前者依靠商民自主,后者仰赖官方的监制,具体到当时而言,恐怕均有其一面的作用。但后者对前者的驳对则表示通过官方机构来挽救森林利权已经成为东北地方官吏的一种现实考量。
随着新政改革的推行,中央对东三省的关注度也有所提升。1905年,商部尚书载振等人上书朝廷,奏请振兴东三省商务。载振等人认为,“东三省地大物博,土产富饶,只以从前民智未开,以致实业不兴,商务遂行阻滞”,但经过他们的详细调查,发现东三省在农业、矿业、盐政、林业、渔业等多方面均有丰厚利益,“其余一切地利所生、人工所制者,倘能逐项设立公司,由地方官广为提倡,实力经营,数年之后,不难渐臻富庶”。这番呈请在得到认可以后,清廷转而谕令商部和外务部会同北洋大臣袁世凯与盛京将军赵尔巽,统筹实业振兴办法,由此揭开了东三省开办实业的新局面。
在这一背景下,1906年11月,吉林分省试用道文禄等人首先向吉林将军衙门禀呈兴办林业的重要性,他们指出,在日俄交并“倚势欺凌”的情况下,“不第木商受害,实业者不可枚举,即国课亦因之减收。且吉省已开商埠,将来各国官商云集,木植销路必旺,若非早立限制,恐利源不清,将来利益难保”。继文禄等人提倡设立林业公司之后,1907年9月,吉林省交涉总局总理宋春鳌又向吉林将军禀请设立林业总局,宋春鳌在其禀文中说:
窃维吉林省地处边陲,扶舆磅礴之气,发之于物,故轮困之材触处皆是,实为环球所仅见。查吉省东南之长白山,绵亘二千余里,至东南[北]之三姓,茂林峻岭,地广人稀。每于夏秋之交,胡匪藏聚,缉捕维艰。虽有本地木帮砍伐木植,然皆资力薄脆,既困于山路之崎岖,复困于江流之涸竭,更困于胡匪之扰乱,往往纵斧入山经年不返,故真正殷实之资本家,罕有为此。其业此者,皆久充把头,山径狎熟,呼朋啸侣,贷米入山,以博什一之利,此林业所以不振也。前数年俄人在省之东北沿铁路一带,经营木植获利极厚,现商埠将开,各国人士纷至沓来,藉游历为名,实系查访利益。吉林最大产业无过于木植一宗,徒以吉省薄弱不振之木商,受强硬外人之觑觎,公家若不亟筹善策,及时抵制,不但坐失美利,而边圉之患更不知何所底止。现经职道调查,拟先从吉林府属之土山、五常厅属之四合川两处入手,设立林业总分局,广招木帮入山,趁时兴工,搭盖窝棚,砍伐丛木,开通道路,陆续运售,如此则渐推渐广。不第利源可保,盗亦难藏;而所出山川地土仍宜随时查看,如有矿苗可采,则禀报开之;平川沃壤之地,则招佃垦之,将来人眼辏集,设官分治,一气呵成,未始非兴利除害之善策也。
由上述内容可知,宋春鳌阐述的官办林业总局的必要性大致包含以下三点:第一,吉林的森林是一项丰厚的利源,但本地木商的资本薄弱,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进行充分的开发;第二,外国势力对吉林省森林觊觎已久,如果不由官方筹谋善策加以抵制,将会导致边患无休无止;第三,吉林山深林密,为胡匪提供了藏聚的处所,增加了官方缉捕的困难,严重影响地方的治安。除此之外,宋春鳌还指出了林业总局开办后的一些潜在利益,即当时地方政府同样关注的开矿和垦荒,皆可以在林业总局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展开,如此则确实可以说是地方上兴利除害的善善之策了。
吉林省府很快就于10月6日批准了宋春鳌的禀文,并委任他为林业总局的总办,“承充所有创设总分各局事宜”,嘱其“妥当破除情面,慎选妥员呈候酌委,毋得稍染旧习,滥竽充数”,同时还分札永衡官帖局照发宋氏所请的开局经费“官本中钱二百万吊”。吉林省府批复特别强调:“查从前吉林每兴一事,每营一局,往往任用私人,坐任中饱,毕致虚糜巨款,成效毫无。现当改遴行省之际,正实事求是之际,该道务须妥选在局各员,洁己奉公力图实效,本部院大臣有功必赏,有过必罚。”10月18日,林业总局正式启用关防,由吉林分省补用知府张鹏承充林业总局局长一职,下设土山、四合川两个分局,相应移文省内各处查知。四合川分局设于五常厅老东山一带,在干沟子、罗锅桥、珠尔山等八处设立分卡收取山分,其后又增设五处木厂售卖木植,以钟寿任委办;土山分局设于蛟河,下设蛟河锯厂,以孙淮清为委员。至此,林业局各项事务陆续开展起来。(见图2)
吉林省林业总局虽然在省府的支持下迅速开局,但是它的运作却并非一帆风顺,且在开局伊始就遇到了诸多麻烦。该局遇到的首要困难就是宋春鳌在前述禀文中说的本地木商经办林业所不具备的资金问题。先是,宋春鳌曾在呈交给吉林省府的全省林业简明章程中开列出总局所需的人员情形,其中除总办外,需要“另设提调一员,文案一员,总稽核一员,稽查一员,正副收支各一员,庶务一员,管库一员,管厂一员,总食料库、总木植厂各设收发官二员,差遣无定额,其余司书、门役等人,试办数月后酌量情形再定人数”。但是吉林省府在回文中称,“吉省经济困难,虽一切端在据[撙]节,折开稽查员可以裁减,开办伊始事务较简,额设收支一员足可任使,不必再录副委员名目,此外亦须酌量裁并,免致糜费”。针对宋春鳌禀称的“吉省胡匪占山结砦,非有重兵弹压则分局孤寄贼中,情形岌岌可危,现在先立土山四合川两局,拟请拨兵三营分扎张广才岭及土山四合川等处,务使声息相通,庶资镇摄”,省宪也较为消极地回复称,“现有防营俱已分布各路驻扎,究竟能否抽调,应候饬由全省营务处察酌情形详议,到日再行饬遵”。
祸不单行。原本经省宪允准札发的200万吊办局经费,在下达到永衡官帖局时也遇到了麻烦。永衡官帖局在给吉林行省的禀文中提到:
今林业公司虽为吉省切要之事,断难延缓,惟查职局内容现存银元钱计七百余万吊,而外间行使官帖实有二千八百余万之多,近来银元加利,前商会以帖换取银元数十万,而各署各营各学堂日以大宗官帖来取银元,且有强索十成之时。至肩挑贸易贫苦乡民取帖在数千以下者,无不照章应付,刻无甯晷,自顾不遑,何暇兼顾。况林业公司用款维数尤钜,再四思维,惟有据实直陈,可否另筹别款,抑暂由职局稍为借拨以济急需,应饬该公司速为归还之处,禀请宪台鉴核施行。
力行变革而财不敷用确实是清末新政在地方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永衡官帖局言明的上述情形不仅有着代表性,更加具有延续性,这也为吉林林业总局这类新式官办机构的未来埋下了隐忧。经过一番周折之后,永衡官帖局终于答应先拨中钱五十万吊给林业总局“以资经始”,吉林省林业总局于是才得以顺利运行。
同年,林业总局发布《创办全省林业简明章程》,对官民木把、山分照费、森林分区和护养之法进行了重新规划。根据章程,吉林省木把被分为官、商两类,官办木把入山砍木所需食物款项均由林业局筹垫,但其具体花费将来从他们工资中扣除。木把入山后由把头经管,把头由总工头经管,工头和把头归林业分局委员节制,所伐木植统一运至林业局贮木场点交;商办木把入山砍木,则须先将“拟砍方里四至处所、木工人数”等向林业局汇报,缴纳执照费,领取执照后才可以前往拟定地点伐木。如果有商办木把想要投充官办,则需要殷实商号提供保证书,经总局核对后决定是否准用。
山分照费方面,由于吉林省林业总局与烟酒木税局存在功能重叠的情形,二者需要重新商议明晰各自的职权问题。烟酒木税局所收税款款项作为充抵吉林行省官衙等处的饷需(烟酒木税总额共31700两,其中办公津贴8000两,內拨将军银4000两,副都统银2000两,吉林知府银1000两,珲春副都统银1000两),属于碍难取消之项,林业总局意欲增加收入也只有重征新税一途。因此,吉林省林业总局在创办全省林业章程的告示中宣布:“本总局创办全省林业先在四合川、土山两处设立分局,业经派员前往,兹奉督宪札发章程五纲十八节,札饬遵照。所有未尽事宜,除由本总局随时禀办外,合将所发章程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全省商民人等、各把头知悉,嗣后尔等入山砍运木料,移宜遵照新章随缴山分路费,就近在各局缴纳其应完税捐各项。俟木料运出,仍由该商等自报于酒木税局报捐,各不相涉。该商等不得误会推托,致干未便。其各凛遵,切切特示。”这就意味着,吉省从事木植业的商民又要负担更多一层的赋税。如此一来,吉林省在林业方面的新政是否会给一般民众带来实惠尚是未知之数,但新增赋税的压力已然成为既定的事实了。
吉省森林在清朝前期历经旗署采贡、荒务局放荒和东清铁路公司伐木等多重划界管理,经营秩序混乱。林业总局成立后,接管了原本杂乱无章的森林地带,将吉省森林重新划分为禁山、官山和民山三种类型,纳入统一管理。首先,禁山林区仍禁止砍伐。禁山指尚未放荒的产贡山场,其范围以拉法站和意气松站东北为界,包括“由燕尾沟迤北小白石磖山起,向东至张广财岭连派分水岭止”大片林区,前已由荒地委员盛文瀚设立封堆。由于时隔较久,林业总局在开办分局时再次派人前往分局所在各处禁山测绘立界,勘定禁山界址,以示区别,禁山区域仍归旗人退抟站管理。第二,官山林区划自原来禁山以外的无主林区,入官后不再准许任意砍伐。林业总局设立八处分卡抽收山分,规定凡砍伐官木,按“大过梁、改木每根收中钱一吊,椽檩每根收中钱一百文,柈子每根收中钱五十文,木板每寸收中钱八十文”的规定缴纳山分。嗣后,考虑到“本省产木种类繁多,花色不一,如同一过梁尺寸有长短之殊,木质有良楛之异,质料既别,而价值亦多寡不同”,林业总局又重订抽收山分的细节,具体到木材和木料的实际尺寸。对于前与俄人缔结条约所划定的东清铁路沿线专用林区(铁路25华里以内),局长张鹏表示,铁路沿线已砍伐过半,要求“凡铁路二十五华里以外者,无论官山民山概不准再发执照”,以杜绝“俄人侵越之谋”和“华商蒙混之弊”。第三,民山林区准许业主自行砍伐,但所砍林木要照章收税;如果业主没有能力砍伐,要在1908年的前六个月内禀报给林业局,由林业局选派官办木把前往砍伐,最终在所得利润中提取三成交还业主。同时,无论官山民山,采伐未成材木植10株以上者,“贫民罚令在山充当木工三月,富民按照大树计值勒缴”。就管理方式而言,林业总局承认未放荒的产贡禁山界限,设法维护旗人生计来源;同时将放荒后的无序山林划清官民,统一征税。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以往官商的滥砍滥伐行为,但木把无论官办、商办都将承受新的负担。
(二)林业总局的运营和吉木的运销
1908年2月,林业总局总理宋春鳌因经手“吉长铁路公司款项料物糅杂繁重”,需其亲身前往点验,难以再行兼顾在林业局的差事,于是呈请将林业总局的事宜统归吉林省劝业道督率,具体工作则由局长张鹏一手经理,“以一事权而重职务”,并在稍后获得吉林省宪的批准。随后,林业总局的关防移送劝业道接管。这项决定对当时的林业总局而言毋宁说是消极的。虽然林业总局此时制定了正式的办事规则,经营运作也渐入常轨,但是由于它不能自由地调用关防,而劝业道督理全省实业又事务繁多,林业总局很难再经由官方途径获得专款专用的权限。因此,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它的资金薄弱问题就明显地暴露出来。由于对市场预估不利,吉林省埠木材又行销有限,筹运出口更受制于交通和技术,林业局的官砍木植遇到了严重的运销问题。
近代华北地区的木材中转以天津为主要集散地,吉木(日人称为吉林材)质量虽为津商所公认,但天津市场长期被奉天鸭绿江木植把持,吉木难以竞争。而上海及江浙木商限于习惯,也对吉林木植少有问津。1907年6月,林业总局委员毛昌嗣前往上海调查江浙两省的木材贸易情形,“吉省森林蓊郁,所产之木既多且良,惟方隅所限,本省既无人运往销售,南省木商习于所便,更无人来此问津”。为拓展利源,1908年4月林业局局长张鹏上任之后,开始尝试在珲春办理木植出口,以期扩大吉林木植在北方市场的销路。他的方案是,派人在珲春采买木植后出口,由红旗河、图们江入日本海,运销天津以及江浙沪。然而这一尝试受到多重挫折,“始则雇轮失期,未克运出,继则装载之时,又值兼旬风雨”,结果1907年6月吉林木植从珲春运出,到达天津时已经是一年后(1908年6月),运费高昂导致生意亏本。且又因从图们江入海涉及与朝俄交涉,程序繁杂而只得作罢。张鹏观察到,庚子事变后天津港进口木材已大多购自日美,运往天津的东北木材不断减少,因此只能加强在东三省内部拓宽吉木销路。当时吉木的消费市场主要分布于哈尔滨、呼兰以及长春,四合川分局在哈埠设木厂,将存木销往哈尔滨和呼兰;土山分局则将木植运往长春设厂销售,部分木植也通过红旗河口向外发出。考虑到“以本省所产复尽数售诸本省既涉与民争利之嫌”,1909年3月,张鹏向劝业道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林业局为吉省官方建筑工程唯一木料供应方,“凡属官工,无论自行建筑或为商人包修,一切木料均向卑局按照行市平价购买,利源不至外溢”,这样既能拓展官木销路,同时也为民间木材交易留下空间,得到劝业道批准。吉林林业局经营的木植种类多样。按品种分,主要有果松(又名红松)、杉松、黄花松和杂木;按用途分,有建材类(包括椽、檩、过梁、改木、墩子、柱脚)、电杆类和锯木类。根据1908年林业总局“收售木植细数清册”可知,林业局的官木主要供应吉林和奉天两省的本地官方建筑工程,买方包括华兴公司、文庙工程处、奉天银元局、咨议局、长春陆军、官窑、电灯公司,以及私人张工匠、刘景明、奎升、颜松春等。1908年,吉林林业局共售出电杆3645根、锯木6696根和建材1445根。(见表3)
林业局经营的木材主要来源有两类,第一是聘用官木把在所属林区内直营木材采伐、运输、贩卖;第二则是购自民间木把砍伐的商木。在收购木植的过程中,木把与林业总局的办事员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1908年1月左右,林业总局接到诉求称,土山分局查厂员邓鸿钧所带差弁赵仁,在查勘山场时处惩恿木把头预备公款,私下敛钱,邓氏不仅不加制止,反而饬令各把头为官办木把代派赏钱,并承担其办事期间的伙食费用300余吊。然据邓鸿钧在吉林提法司的供述,他在查勘山场时的饮食花销已由土山分局委员孙淮清派人代备,并面告为其一人使用,“其余勇役人等,概由把头供应”。事后,他在向孙淮清报告调查情形时也把饮食的状况逐一告知,但并未收到任何反馈。至于把头开列的具体花销用度,他认为“多浮冒不实”,而其差弁赵仁要求把头代出木把赏钱则实不知情。这一供述在赵仁的口中得到部分证实,但他并不承认自己曾向把头们敛钱需索。
从法理上来说,当案犯各执一词而又缺乏具体人证、物证之时,案件不应就此定谳。但是,林业局顾全自身声誉,在其给提法司的呈请中指出,该员“今行若此,实属不知自爱,有玷全局名誉,决难稍示姑容”,并请求将孙淮清连带治以失察之罪,致使案件的判决完全转向惩处邓鸿钧等人的方向。1908年5月,吉林提法司以邓鸿钧“听任把头供应食用”和对“巡弁赵仁私令把头代赏钱文毫无觉察”判令其驱逐回籍,不准在吉逗留;赵仁虽被认为没有惩恿把头预备公款的行为,但仍以“私令把头代赏钱文,并不禀知委员”的理由,治以“藉端招摇”之罪,“拟杖八十,折罚工作四十日”,原已剥夺的巡弁之职不再恢复。后因赵仁情愿照章罚银十两,又取消其原定处罚,罚银拨归习艺所的办公经费。
在上述案件当中,木把和把头始终都未作为当事人接受讯问,而是由被告所属的林业总局出首了其职员的罪责,因而体现了此案件的特殊之处。事实上,在本案之中,木把和把头与林业局职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纠纷的关键所在,林业局为向外界显示该局清白,反倒成了被告的对手方,其中情由自然引人思考。基于林业局经费短缺的事实,邓鸿钧供述中所谓分局委员孙淮清告知其勇役人等“概由把头供应”恐怕也并非只是一面之词。当年1月,林业总局即以“四合川、土山等处设局砍木现当冬令吃紧之际”为由,再度向官帖局借款100万吊,表明林业局在用款方面确实存在左支右绌的问题。然而,经过此案的判决,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惩处,木把与林业局之间的经济矛盾暂时被掩盖下来。此后,在山分款项的支持下,林业总局的经营一度颇具声色,甚至还可以从中拨出一定的钱款接济本省的其他实业。
四、问题与倒闭
在林业总局的经营逐渐步入正轨之后,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是林业局可以获得的利润引起了一些人的觊觎。1907年12月,赋闲在家的补用守备兵部差官的宋连升向吉林行省禀称,他曾经前署理吉林将军达馨山委派探查南山一带矿务,“就道遍处勘验侦查,数月耗费不赀,始觅得南山煤矿一处,借钱佃办,招工开作,虽则出煤畅旺,争耐集股甚难”,最终导致其财力枯竭,“迄今三载债累数千”。紧接着,他又提出,“职久在南山游览,深悉各处地利,查有江西照大鸡、阿拉烘两处木植畅茂,皆系长材”,而根据附近居民的说法,照大鸡“每逢夏令,盗匪隐集林中,时出抢劫之案,官队剿捕尤难,居民恒遭其害”,因此“伊等甘作把头将该处森林伐尽,变价归官,以免窝聚盗匪”,自己更愿意身负其责,“暂租旅舍设局”,等待款项充裕之后再酌修局卡。但是,林业局显然不愿意一个荷负累累债务的人经办局事,因而总理宋春鳌以“同宗规避嫌疑”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吉林行省对此亦不置可否,只是札谕林业总局查勘照大鸡、阿拉烘两处林业情形,“随时具报”,便再无下文。
林业局面临的第二大问题仍然是木材运销困难。除了运输条件恶劣外,所砍木材滞销有一层主观上的原因,即由于该局初办,雇佣的木把在砍伐木植方面多有生疏,导致官营木植的成本提升,其市价不仅高于外商的木植,甚至还要高于同省的商营木植,这就更加深了其销售的危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林业总局为照顾官本,减轻其木植积存的压力,又大量买进商木,“统计购妥棵松杉松大过梁、改木、墩子、长条、椽檩、柱脚、电杆,各种大小木植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五根,此外尚有板片二百数十块,共用吉钱二十八万四千五百六十八吊三百八十文”,并且自认为,“以尺寸大小、材料良楛,平均核计,较之自行砍运,尚觉核算,而于各木把不但毫无所损,且得藉苏其困,官民两便,莫善于斯,明春木价如能稍涨,则余利之获可操左券”。孰料木植行情未必会朝着官方的预期发展,林业总局在罔顾市场行情的前提下大量买进难免作茧自缚。
林业局面临的困难之三,是夏季洪水冲失木植以及围绕赎回漂流木的旗民纠葛。内河河运是吉林木植运输的主要方式,而河流的洪灾和冻结则是吉木运输的主要障碍。从1907-1911年,平均每年夏季都会暴发洪水冲失木排,造成木把间的纠纷和交涉。新政开始以后旗民被迫自谋生计,因此而失业的旗民比比皆是,其中不少人便借故霸占林业局的漂流木排,并锯成新板进行掩饰,“各屯民锯断藏匿者、霸占不交者有之,种种把持不能枚举”,甚至在林业局护兵查获后亦不惜暴力相抗。碍于他们的旗籍身份,林业局在多数情况下也无可奈何。1908年6月,林业局遭遇成立后的第一次松花江洪水。大水冲失了林业局所存木植55900根,板片21000块。大量木植顺水漂流后积于田地之中,被旗民纳为己有。在找寻赎买漂流木的过程中,林业局官员多次与旗人和民人发生冲突,如1908年6月乌拉协领署镶蓝旗人王双喜,为霸锯木植手持木棍殴伤林业局护兵。民人霸占官木,一经报官送审民人必须包赔木价;而旗人则碍于身份必须交由旗务处处理,旗务处和乌拉翼领衙门则往往偏袒旗民。林业局虽然通过赎买共找回木植18700根,板片6400块,花费171400余吊钱,但其总亏损达到997607吊884文。
1909年7月,松花江流域再次暴雨成灾,江水陡涨,致使林业局在江边积存的木植皆被冲失,隶属于林业局的火锯厂、官窑厂的房屋、器具等也被洪水损毁。根据官方事后的统计,总分三局共“冲毁大号木植两万七千二百余根,核计木本及火锯厂房屋、器具等项,查照购造原价,共合吉钱七十万零七千零四十八千五百零四文”,该局创办的官窑厂也因雨水浸灌而坍塌,“值钱七万四千三百零七千二百二十一文”,林业总局因此元气大伤。此后不久,木价腾贵,林业局反而处于无木可售的境地。而当林业局派人寻回木植的时候,“其尺寸较大,材料良美者大都为沿江居民及有势力之家选择锯卖”,该局收回的多数为次等木植。与此同时,冲失木植所在区域的乌拉协领又向全省旗务处起讼林业局,称沿途因洪水流离失所的“灾民”正需要借出售木植“稍济衣食”,如果任由林业局派员收回,则“民有啼饥号寒之苦”,因而请求准予免缴。林业局只好按照木价进行抽赎,但在木植赎回之后又兼“天寒地冻停工购料者稀少”,木价再次回落,林业局从此一蹶不振。
1911年9月,在清王朝行将颠覆的前夕,无力维持经营的林业总局向吉林行省申请撤局停支。时任护理局长的蔡祖年在其呈文中说:
窃查本局总分局厂余存木料扫数点交商人汇销,业经取具合同保帖,先后呈报在案,其各处未结案件前经分别移催,不日当可拟结。此外一切款目亦经逐渐清理,均有端绪,自应克日收束,以免虚存局面,坐耗公款。现定于本月二十日为撤局停支之期,先将关防缴送劝业道署,其有未完事件即归并道署办理。土山分局钤记早经缴存总局,兹一并呈缴。至驻哈四合川分局已于闰六月十五日裁撤,截支呈报有案,原领钤记尚未据缴,到局前已函饬赶速缴送,一俟送到再行缴呈。除将林业总局木质关防一颗,土山分局钤记一颗,先派文案司事章首渔送交劝业道署收存外,所有拟定撤局停支暨呈缴关防大臣各缘由,理合备文呈请宪台鉴核。
至此,这一在开局之初曾被寄予厚望的林业机构最终结束了其经营的历程。
五、结语
清季东北森林的开发和利用在近代中国林业发展的历程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中形成的许多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都深刻地影响到了此后中国林业的发展趋向。这一时期东北森林的开发和利用也是清季中国诸多社会矛盾的聚集点之一,中国与列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满与汉之间关系的纵横交错,并最终影响及于东北林业的现实发展。虽然在一系列偶然和必然的原因之下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运行停止了,但从新政的角度来看,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创办和运行并不完全是失败的。它设定的规则和经办的事情仍继续影响民国时期的林业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开端。
从吉省林业总局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从林业知识到机构的转型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森林作为传统知识视野中农业的附属,开始在近代成为经济和政治上的重大问题。尤其在东北,一个近半数土地都为林地的空间里,清朝留下的制度遗产如围场、贡山、果子楼等都被林业局这样一种新的国家机构所接收,在交接的过程中存在新旧制度下不同依附人群对生存空间和物质资源的争夺和纠葛。清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发展过程,充分展现了清末新政在地方所实现的各种矛盾交汇和复杂面向。
在此之前,清朝的统治者为了保护其龙兴之地的风水,对东北的森林采取了以禁制为主的管理政策,除将少数地区的森林划为“贡山”和“围场”外,许多林区都被定为禁止砍伐、渔猎、采矿和农牧的“四禁”地带,同时,还以律令的形式规定:“私入围场人犯不论首从刺字,拿获私入围场人犯,审明或打枪放狗、或采菜砍木,除照例分别拟罪外,不论首从,已得赃者,皆面刺盗围场字;未得赃者,皆面刺私入围场字”;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如红桩以内盗砍树株、取土、取研窑烧灶、放火烧山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近边充军”。严格的封禁政策虽然并未从根本上杜绝私人对东北林木的觊觎,但是东北森林的管理和使用基本仍掌握在清朝皇室的手中。
咸丰朝以降,随着沙俄和日本势力的进入,中国在东北的森林权益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尽管沙俄和日本对东北森林的砍伐和利用多以同清廷合作的名义进行,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清政府对两国在东北境内的森林采伐行为几乎难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故而每有一处外商公司的设立,便等于同时将包括林权在内的多项主权让渡给外商公司所在的母国。例如,中东路沿线的森林在19世纪末尚是“阅数千年斧斤不施,郁郁葱葱,弥望无际”,森林面积达207万町步,森林蓄积量计有5万余石,但是,自1896年清政府与沙俄订立中东铁路条约后,东省铁路公司即开始了对铁路沿线地区森林的大量砍伐,1905年日俄战争爆发之后,更有不少兵民商人借机牟取私利,导致铁路沿线地区60里以内的森林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内就被砍伐殆尽。
清末新政开始以后,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清政府先后于1907年和1908年与沙俄重新修订了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的伐木合同,将以往丧失的森林主权“或争回什之八九”。从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筹办过程来看,它的创建亦带有与洋人争夺利源的思想倾向,这不仅表明清朝政府已经有意识地采取多种手段来制衡沙俄等国对中国林业权益的侵害,也是近代民族主义的思想在林业领域内的一种体现。不过,事实证明,吉林省的林业政策和发展构绘在具体实践中并不十分理想,起码没有能够实现政府最初设想的效果。其中涉及的原因有很多,但关键因素恐怕仍然在于清季中国东北的特殊时代环境。在当时错综复杂的地缘状况下,如何通过平衡各方力量来维持林业总局的正常运作原本已是一件难事,更遑论尽其最大的可能去获得经济效益!颇为遗憾的是,在当时努力新政的清朝政府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掌权人物对此都没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知,或者已是为形势所迫而不愿去知了。
诚如一些学者所见,清末新政的主要目的在于维系清政府岌岌可危的统治地位,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与当时逐渐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产生矛盾,而二者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也成为日后清廷颠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其细节而言,清末新政当然不乏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内容和措施,甚至还间接地促进了清末民初的资本主义发展;然而,清末由政府主持进行的诸多新政改革几乎在在需钱,且“非有经久巨款不可”,这一点显然是当时已经屡受欧美日本盘剥劫掠的满清政府难以保证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清政府的实业改革措施往往雷声大,投入也大,收获却未必能够达到预期,从而不断造成虚耗糜费的结果,进一步又加剧了它的统治危机。民国初年,赴任农商总长的张謇便在其向部员宣布农林工商政策时指出,清末“国力日孱,士夫竟言生利,而各省官营业,始纷纷出现,然排调恢张,员司充斥,视为大众分利之薮,全无专勤负责之人,卒之糜费不赀,考成不及,于财政上有徒然增豫计溢出之嫌,于实业上不能收商贾同等之利,名为提倡,实则沮之”。证之吉林全省林业总局从开创到破产的过程,可谓信然。
从清末东北甚至是吉林一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吉林省的森林开发和利用并没有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很多时候林业总局的计划推行还需要借助其他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部门之间的公文往来、交涉争执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甚至延误了其发展林业的计划,造成了一些潜在的损失。然而,由于林业总局的半官办性质,这些损失很少被计算在正常的经营范围之内,积微成著以后便再也难以有效地挽回。
与此同时,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的运作过程中还暴露了满汉矛盾在当时当地的一些具体情况。清末新政以前,东北地区的旗民原由东三省设在各地的驻防供养,即便如此,仍有不少旗籍民人因“生齿滋繁,衣食难窘”;新政开始以后,清政府下令旗人自谋生计,针对东北地区旗人的过渡办法是,在其驻防原有马厂、庄田各产业的基础上,“妥拟章程,分划区域,计口授地,责令耕种”。这种措施看似明智,亦不乏化除满汉畛域的用心,却忽视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吉林省调查旗务处即在实地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故其在上呈的禀文中说:
伏查各省驻防马厂、庄田,当以边省为最多。分驻之始,率皆竞尚武功,暗于农事。马厂则视为牧场,庄田则造成佃产。迨将马厂招垦,则新田菑亩无非民力普存,旗族则坐耗饷糈,昧于远虑。诚如谕旨所谓,承平既久,习为游惰,不事四民之业者也。况此项田地,承佃者已非一世。岁月既深,竟同永业。一旦夺之归旗,则数万户之佃民必致穷无所归,以羊易牛,相形见绌。想朝廷一视同仁,必不忍偏重一隅也。抑且极塞穷边,时虞伏莽铤而走险,顾虑滋多。至如本无马厂庄田暨不敷安插之省,准于农隙时各以时价购地。其裁停之饷,用备振兴实业,筑庐置具等需,益见子惠元元,毫无歧视之至意。惟是边疆苦寒之地,尚有余荒,纵不尽菑畬,而寓垦于兵,犹易著手。至吴、楚、秦、齐、皖、豫、闽、浙、蜀、粤之间,早成人满之患。溢为华侨者,实繁有徒。流徙贸迁者,所在皆是。况近年地价已数倍于往昔,九府帑藏正奇绌于今日,忽为旗人购地,则时价必将骤增。倘严禁居奇,则与以时价分购之旨相违,如任其腾踊,则饬部筹拨之款莫济。且以各省旗籍约计之,当不下数万户。除老弱不胜力役,暨拨习实业者减半计算外,尚有数百万人。纵分岁授田,犹不免却行求前之虑。况小民生计,率以稼穑为性命,偶有典售,亦皆不得已也。兹闻为旗购地之举,必将奔走张皇,重念身家,诡计百出。或变售为典,俾无觉察,或倒题年月,使难究诘。民情如此,官将奈何。揆其衷曲,并非容心抗拒也,亦非特存畛域也,人之常情有如是耳。
上呈者还特别指出,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旗人的生计问题,令“小民无从怨言,满汉和谐”,则不但“吾民之界限未除”,还会使得“外间风潮转烈,实为中国隆替之一大关键”。观诸此后清末民初满汉关系的发展,这番言辞可以说是不无道理。因为旗人特权的取消,导致许多旗人随之减少或失去生计来源,进而迫使他们四处谋求活路。具体到清末东北森林的开发和利用问题上,其中就有不少旗人为了自身生计而与吉林全省林业总局争夺木植利益。1911年,旗民在水灾之际向吉林省林业总局勒取收回原本属于该局的木植的钱银,更是使得本已经营支绌的林业总局在资金问题上雪上加霜,导致该局最终陷入停业破产的境地。
纵观清末东北森林的开发和利用,中国方面的主导者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层面已经逐步脱离了清朝前期形成的“封禁”和“围猎”的轨道,不断地向着现代林业的道路进行转变。与此同时,随着对东北森林的开发和利用,沙俄和日本的势力也得以更多地介入中国东北的地方实业,相应而起的各种力量直接改变了东北在传统时期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由此也揭开了民国时期东北森林开发的新局面。
(本文原刊《清华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第133-154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近代史》2019年8期转载。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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