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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1-07

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研究所 北京 100872)

 

   [关键词] 清代 巡检司 时空分布 地方行政制度

[  ] 巡检司作为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构之一,在整个清代呈现波浪型的发展态势,大体分三阶段:顺治、康熙两朝缩减期、雍正至乾隆朝高速增长期、嘉庆以后趋于稳定期。受人口、空间、区位、市镇、治安等因素影响,巡检司的空间分布极不平衡,呈现东密西疏、南密北疏的分布特征,与胡焕庸人口线相一致。清代的巡检司已具备“准政区”功能并可与县级政区相嬗替。加强对巡检司等佐杂分防区的研究,有助于揭开县下区划起源的历史之谜。

 

 

政区研究是传统沿革地理的主体之一,断代研究硕果累累,总的来看这些研究是围绕县及其以上层级展开,对于县以下基层区划的研究则较为薄弱,巡检司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作为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有效手段,清代延续了前代巡检制度并加以有效调整,在地方行政中已初步具备“准政区”功能,是清末至今“县下设治”的一种源头。对清代巡检司及其在近代流变过程的考察是解开县下政区起源的一把钥匙[①]

 

一、巡检司的设置与变革

 

    作为官称的巡检司大体出现于中晚唐,迭经宋、元,至明发展至最高峰[②]

巡检司作为最基本的基层管理机构,明末已有逐渐缩减的趋势[③]清代入主中原,制度上承明余绪,在关津险要之地、市镇发达之区、人口繁多之域对巡检司或保留、或裁撤、或增置、或移设。裁改之举始于顺治十三年[④]。自此以后,裁置无常,其总数则维持在1000个以内,宣统末仅余951[⑤],较明代已有显著减少[⑥]。清末实行官制改革,县下拟分区并设区官,成为近代意义上基层政区的开始。另外又添设警局,专司治安,巡检司等佐贰的分防功能也被彻底肢解,延至民国初年被全部裁撤。兹就清代各时期巡检司沿革状况列表如下:

 

1:清代各朝巡检司数量变化

年代

新置

移驻

裁撤

总数变化

顺治

1

0

38

-37

康熙

3

2

10+[⑦]

-7-

雍正

142

75

43

+99

乾隆

137

131

52

+85

嘉庆

15

26

9

+6

道光

12

23

31

-19

咸丰

0

1

18

-18

同治

3

2

2

+1

光绪

61

32

23

+38

宣统

7

2

19

-12

总计

381

294

238+

+143-

资料来源:1、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数据以各朝《实录》为主,参以《光绪会典事例》卷26-30,自是不完全记录,但亦能反映出巡检司变化的整体面貌;乾隆元年至宣统三年数据系据笔者考证统计。

2、少数未能明确裁置年代的未予统计,土巡检司亦不在统计之列。

 

清代巡检司总体呈波浪型的发展态势,大体上可划分三个阶段:顺治、康熙两朝缩减期、雍正至乾隆朝高速增长期、嘉庆以后趋于稳定期。

清入关以后,由于战争的巨大破坏,巡检司衙署遭到严重破坏,其建置名存实亡,这时政权还未稳固,军费开支巨大,幸存的巡检司弓兵工食银尚裁其半[⑧],更谈不上恢复已被破坏的巡检司。如表1所示,顺治年间仅新置1个巡检司,裁撤的多达38个,顺治十五年一次就裁撤了11个之多[⑨]。康熙年间,裁撤巡检司的力度仍然很大,康熙三十九年曾一次就裁撤各省道员、屯都司、巡检、驿丞、仓库大使等闲冗官员336[⑩],其中巡检司为数当不少,从浙江的情况来看,明确记载裁于康熙三十九年的巡检司就达7[11]。这一时期,对佐杂职官的合并成为新的趋势,康熙二十五年改广西山角、山枣驿丞为巡检[12],使驿站、治安事务合于一身,或以驿丞兼巡检,或以巡检兼驿丞,至雍正、乾隆时,成为裁汰佐杂冗员的重要手段之一。

雍正、乾隆两朝是巡检司高速增长期,其中尤以雍正朝增长的最为迅速,短短13年,共增设巡检司142个,移驻75个,仅裁汰43个,净增99个。在清代整个巡检司数量保持基本稳定的背景下,雍正朝显得格外醒目。当然,雍正朝并非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雍正七年以前新设的很少,裁汰的很多,总体数量还处在缩减时期,但七年以后,整个巡检司数量急剧增长,见雍正朝巡检司年度统计表:

 

2:雍正朝巡检司数量年度变化

时间

增设

裁汰

移驻

增建额

雍正元年(1723

0

0

1

0

二年

2

1

0

+1

三年

1

16

3

-15

四年

2

0

0

+2

五年

6

3

2

+3

六年

5

4

0

+1

七年

23

5

9

+18

八年

34

2

13

+32

九年

22

1

15

+21

十年

2

0

6

+2

十一年

20

6

6

+14

十二年

23

4

19

+19

十三年

2

1

1

+1

总计

142

43

75

+99

资料来源:《清世宗实录》及《光绪会典事例》卷26-30

 

而雍正朝也是行政区域变化最大的时期,和康熙朝相比,除州减少45个外,府、直隶州、直隶厅、厅、县各增加3235927111[13]。二者的变化亦步亦趋。新设一政区时,往往相应配置整套行政班子,巡检司是其中重要的佐杂官,如雍正五年云南东川府巧家营设置会泽县,即在离府百里之歹补地方设立巡检司,管辖五龙、毕七等处,又在远在江外的则补地方添设巡检司,管辖阿木、可徂、普毛、杉木箐等处[14];七年四川设打箭炉厅,即于扼要之泸定桥地方添设巡检员缺,归同知统属[15];七年山西析临晋县置虞乡县,即增置知县、典史、巡检各一员[16]。雍正朝裁汰、移驻巡检司的数量也较多,分别达4375个,这多基于当地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有因政区改革而裁汰或移驻的,如广东海丰县旧设东海滘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时裁甲子、捷胜二所置陆丰县,原东海滘地方建立县治,添设知县、典史各一员,按照清朝制度,巡检司不与正印官同城而治,故该巡检司移驻甲子城,改为甲子巡检[17]。也有一些新设政区就是由原巡检司辖区升格而来,如雍正十一年裁义州巡检置义州等,也造成巡检官缺的裁汰。过往研究将县级及其以上层级政区的调整看作雍正朝政区改革的主要内容,但从巡检司的大量增置与移驻的情况来看,对于雍正朝政区改革还应给予新的补充,县以下佐杂职官的大规模调整与设置同样非常重要,前者基于县及以上,后者则针对县以下,其对于完善基层控制的意义丝毫不在前者之下。

到了乾隆年间,一方面政区改革仍在继续,巡检司的调整同样力度较大,其中基于一县之内的移驻比例增大。这段时期,裁改驿丞为巡检变得非常普遍。如乾隆二十年裁定各省驿丞员缺,将驿站钱粮裁改州县管理,原驿站事务或归新设巡检兼管,或移驻巡检管理。通计裁撤驿丞124员,其中8处新设巡检,3处归原有巡检兼管,10处移驻巡检[18];二十七年裁撤驿丞设巡检者10处,移驻巡检兼管者3[19]。这是清代两次规模较大的裁改驿丞为巡检的集中行动。

嘉庆以后,巡检司数量稳中有降,其中咸丰十年一次就裁撤江苏省十六处巡检司,分别是阜宁海南,山阳童家营,宿迁刘马、归仁,阜宁洋寨、庙湾、大套、马逻,富安水利,清河马头,安东五港、长乐,兴化安丰、瓜洲斗虎店,邳州新安、直河巡检[20],是雍正朝以后单次裁撤巡检司规模最大的一次。该十六处巡检原位于黄河河道沿岸,咸丰五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结束700余年由淮入海的历史,因“防河险而利漕行”而设置的各管河巡检无“应办之工”,纷纷裁撤。除巡检司外,尚裁州同5缺、州判3缺、县丞19缺、主簿21缺,充分表现出地方佐杂“因事而设”的特点。

     据贺跃夫、傅林祥二先生的研究,光绪时期政区的大量设置并没有导致巡检司数量的增加,认为太平天国以来,随着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非正式机构,在功能上逐渐取代官方的行政官署,成为晚清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从而使晚清基层行政官署萎缩不振。但从表1来看,可能需要稍加修正,贺跃夫先生的判断来源于湖北、浙江两省的设置和兴废情况,并不能完全具备普遍意义,傅林祥先生所据以得出上述结论的数据来源于《光绪会典事例》,但该书资料断限于光绪二十二年,此年以后裁置资料并无收录,且清末动荡,档册无存,《事例》多有缺漏。表1是依据档案、《实录》、地方志考证后整理出的新的数据。据此,光绪年间新置巡检司61个,裁撤23个,净增38个,是有清一代除雍、乾两朝外,增长最迅速的时期。从该朝新置、裁废、移驻巡检司的地区分布来看,68%的新置巡检司分布在新设政区,而且不少县级政区就是直接从巡检司辖区升格而来[21],表明这一时期巡检司的增置与政区变革之间的密切关系。

 

3:光绪朝东北、新疆、台湾巡检司数量变化

省份

增设

裁汰

移驻

增减额

奉天

17

2

5

+15

吉林

14

4

1

+10

黑龙江

9

1

1

+8

新疆

4

9

1

-5

台湾

0

2

3

-2

总计

44

18

11

26

资料来源:同表1

 

当然,在政区建制较为稳定的其他省份,巡检司的数量保持了总体稳定。这一时期随着捐纳之风的盛行,巡检官缺中出自异途的愈来愈多[22],导致了整个巡检队伍素质低下,统治集团对巡检能否起到应有的控制乡里的作用并不十分认可,乾隆皇帝早就指出“此等之人,本系微职,一膺斯任,妄谓得操地方之权。所用衙役,率皆本地无藉之徒,望风应募。遂于管辖之内,欺诈愚民,遇事生风,多方扰累。甚至卑陋无耻,散帖敛分,苛索银钱,官役分肥,于地方并无查察防范之效,而司坊各官,反得推诿卸咎”[23],“佐杂等员,一遇拣选缺出,止凭两司举报,殊非慎重要缺之道。且佐杂微员,或以政迹不须造报,任意纵肆,而该上司亦姑容不即揭报,皆事所或有”[24]。清末预备立宪开始后,五大臣出洋考察,从中央到地方筹备改革官制,巡检司被认为是“既不准擅受民事,又初无一定责成,虽号分防,几同虚设,以致民生坐困,立志不修”[25],在新定官制中明确要革除巡检司等佐贰机构并添设新的基层职官——区官,其基层控制的职能也被新设立的巡警机构所取代,自此,延续千余年的巡检制度已走到历史的尽头。

宣统年间,巡检司陆续裁撤。宣统二年湖南一次裁撤巡检12[26],至清末巡检司共951个,延至民国初年,被全部裁汰。

 

二、巡检司的空间分布

 

巡检司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讲,是反映该地区治安好坏的标准之一;同时,对于一个地区的治理来讲,当其面积广大,政务繁忙之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有两个:分县或是设置佐杂。前者牵涉到县级行政机构的重新设置,且亦受乡绅、官僚的牵制,还牵涉边界划分、学额分配等等,往往历经数十年的讨论不得实施,后者则没有上述重重掣牵,易于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讲,巡检司的设置同样代表着一个地区开发的程度,也是“分县”难于实施时的一种变通方式。当然,由于各地政治、经济状况的差异,巡检司分布差异极大。

 

4:嘉庆、宣统朝各省区巡检司数量比较

省区

嘉庆朝

宣统朝

增减额

直隶

51

61

+10

(奉天)

7

19

+12

(吉林)

4

12

+8

(黑龙江)

0

10

+10

江苏

100

82

-18

安徽

65

65

0

山西

41

39

-2

山东

29

27

-2

河南

19

18

-1

陕西

17

17

0

甘肃

13

4

-9

浙江

41

41

0

江西

84

80

-4

湖北

82

82

0

湖南

68

46

-22

四川

28

27

-1

福建

76

59

-17

广东

150

150

0

广西

68

68

0

云南

25

30

+5

贵州

8

7

-1

新疆

4

7

+3

总计

980

951

-29

注:1、嘉庆朝巡检司数量依《嘉庆重修一统志》各统部下《文职官》所记统计;宣统朝依《职官录》。

2、为便于比较,将嘉庆末未建省之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作省级行政单位处理。

3、土巡检司不在统计之列。

 

由表4及图,可以看出巡检司有着鲜明的分布特征:

1东密西疏,南密北疏,存在与胡焕庸人口线相一致的分布线,显示出巡检司分布与人口间的密切关系,但东南密中亦有疏。1935年时,胡焕庸线东南一带占中国国土面积的36%,人口则占到全国人口的96%,而此线西北64%的土地面积却养活了4%的人口[27],这一格局最早就是在清末形成的[28]。此线东南有巡检司933个,占全部巡检司总数的98%,而西北则仅有18个,仅占总数的2%,设定1911年时胡焕庸线两侧的面积与人口比例与1935年近似[29],其分布之不均衡性较人口更为突出。该线以东、以南巡检司设置各省间也有差异,全国巡检司设置较多的有广东、江苏、湖北、江西、广西、安徽、直隶、福建、湖南九省,除直隶外,其余八省共有巡检司632个,占全国总数的66.5%,绝大多数位于秦岭-淮河线以南,以北则普遍较少,北疏南密。即使是该线以东、秦岭-淮河线以南的密集分布区,也有稀疏之地。今以设置最为普遍的各省县属巡检设置率[30](平均每县设置的数量)为例(见表5),广东、广西、湖北、江苏、安徽平均每县设置一处以上,福建接近每县一处,浙江、湖南基本两县一处,相比之下,贵州、云南、四川三省设置率0.1左右,远低于全国平均的0.53

 

5:宣统末县属巡检设置率

序号

省份

县数

巡检司数

设置率

序号

省份

县数

巡检司数

设置率

1

直隶

104

45

0.43

12

浙江

75

36

0.48

2

奉天

33

15

0.45

13

江西

74

63

0.85

3

吉林

18

3

0.17

14

湖北

60

66

1.1

4

黑龙江

7

6

0.86

15

湖南

64

37

0.58

5

江苏

60

63

1.05

16

四川

118

14

0.12

6

安徽

51

52

1.02

17

福建

57

56

0.98

7

山西

85

18

0.21

18

广东

79

127

1.61

8

山东

98

23

0.23

19

广西

49

54

1.1

9

河南

96

17

0.18

20

云南

41

6

0.15

10

陕西

73

8

0.11

21

贵州

34

2

0.06

11

甘肃

47

3

0.06

22

新疆

21

2

0.10

资料来源:宣统末各省县数系据《清史稿·地理志》各省序;巡检司数系据笔者前揭硕士论文考证。

   

2各省巡检司数量稳中略减。从嘉庆二十五年至宣统三年,91年间巡检司总数只减少了29个。多数省份有所减少,其中以湖南、江苏、福建减少的最多,分别达221817个。其中湖南裁撤的巡检司集中于宣统年间,共裁14员,宣统二年一次裁撤12个之多[31];江苏巡检司的减少与黄河改道,原沿河各巡检陆续裁撤有关,咸丰十年一次就裁撤16[32];福建巡检司的减少与台湾建省,巡检司改属有关。巡检司数量有所增加的有奉天、黑龙江、直隶、吉林、云南、新疆六省,其中东三省、新疆均是新置。在政区建置较为稳定的直隶,巡检司数量增加近20%,充分反映出清朝对这一地区统治的高度重视。

 

3广东巡检司设置雄居全国之首。嘉庆二十五年设置150处,占全国的15%;宣统三年总数未变,占全国的比例则提高到16%。而清末广东全省县79,县属巡检司127个,平均每县设巡检1.61个,是全国平均设置率的3倍,从侧面反映出广东治安的严峻形势。清代以来,由于政府对外政策,广东在海内外贸易中的地位愈来愈突出,商品经济发达,走私贸易相当猖獗,且广东滨海临山,岛屿众多,海盗出没,“民风犷悍” [33],“染侈靡,游手未尽归民,赌风盛张,无赖或潜为盗。任智健讼,好刀笔”[34],素称难治。广东械斗之风炽烈,被列为广东居民的“七好”之一,广东居民也被描述成脾气暴躁和斗殴成习[35]。乾隆帝就曾感言“向来福建民风好斗,……本日阅广东招册,该省亦颇有械斗案件,尚较闽省为多”[36],以管理治安为职责的巡检司广布州县也就不难理解了。

不仅各省巡检司分布极不平衡,就是一省之内,巡检司的分布也不均衡。以比较典型的江苏省为例,清末各府巡检司设置情况可见下图:

资料来源:《职官录》(宣统三年冬季)

笔者试以长江、废黄河河道大致将江苏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部分,其中苏南包括江宁、镇江、常州、苏州、松江五府,太仓直隶州;苏中包括扬州、淮安二府、通州直隶州、海门直隶厅;苏北包括徐州府、海州直隶州。三者巡检司数量与地域范围的比例如下图:

                            

注:清末江苏各府、直隶州、直隶厅地域范围数据来源于侯杨方:中国人口地理信息系统,20081010日查询;巡检司数系据《职官录》(宣统三年冬季)

   

 苏南地域面积占江苏全省面积的33%,而巡检司所占的比例则高达60%,与之相比,苏中、苏北合计地域面积占到了67%,巡检司所占的比例则仅有40%。宣统二年苏南、苏中、苏北户数占江苏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47%35%18%[37],巡检司分布的不均衡性较人口分布的差异要更为突出,这可能与苏南发达的市镇经济有关,清代江南地区设于市镇的巡检司较多,除了维持治安、缉捕盗贼的功能以外,巡检司还承担起管理市镇的职能。

解释巡检司地理分布的不均衡性是一项复杂的课题,最好的办法是对每个巡检司设置的因素加以考察,归纳出若干有规律的影响因子,但巡检司官职卑微,官书乃至地方志书所载巡检司之裁、置、移设往往只是一个结果,对其影响因子的考察,不得不限于个别的、有限的事例,笔者仅就所知,略加分析如下:

1、人口因素。从巡检司分布与人口分布的一致性来看,人口是巡检司空间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史料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江西临川县清泥巡检司因所管汛地烟户无多,奏请改驻民居稠密的东馆地方[38];山西太谷县高山城因居民稀少,移巡检司驻人稠地广之范村镇[39]

2、空间因素。若一县控制半径过大,察查难周,往往需要设置或移驻巡检司以分防地方。所谓“各省设立分防佐贰,原因地方辽远,州县耳目难周,特驻专员,用资巡察”[40]。如广东新宁县广海寨地方“濒临大海,距县辽远”,故移巡检司驻此[41];江苏通州三角司巡检,因距所管各沙,“暌隔百有余里”,故就近移驻吕四场[42]。有的巡检司距离县治相当遥远,如广东合浦县永年司辖境周围三百余里,距县三百六十里[43]

3、区位因素。关津险要、水陆要冲、沿山滨海、县境交界等地,均需设置巡检司以弹压。江西九江府德化县小池口,位于鄱阳湖侧,界连湖北,两省居民杂糅,差使络绎,故移城子镇巡检驻此[44];江苏淮安府山阳县板闸地方为南北孔道,地当冲要,故裁汰仓大使改设巡检[45];广西桂平县穆乐墟巡检司界联平南、容、藤数县,重山叠嶂,四路交通,为奸匪托足之所[46]。此外,县境交界之地往往管理松弛,盗贼出没,巡检司常常驻扎,以弥补空间分割之交叉地带的管理真空,如直隶驻信安镇并兼隶霸州、永清的霸永巡检司[47],河南开封府置于祥符、陈留适中之地的祥陈巡检司[48]江苏徐州府驻铜山县双沟镇之四界司,其得名缘由是双沟镇街道“半属安徽灵壁县,半属江苏铜山县,其东又与邳州、睢宁接壤,一镇之中,四州县境地相连,犬牙交错,故有四界之称”[49]。雍正十二年河南添设巡检四员,“滑县老岸镇,往来要道。汝阳县庙湾镇,水陆冲衢。渑池县硖石驿,山谷险要。固始县往流集,吴豫交界,各请设巡检一员,稽查防守”[50],正典型的代表了四种区位因素。

4、市镇因素。清代巡检司设于市镇的较多,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能,这是明清巡检司不同于前代的一个突出特点。随着市镇的兴衰,巡检司的驻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江西南城县洑牛市巡检所管之地“市镇零落”,故移驻商贾云集之新丰市[51];福建崇安县五夫村村庄稠密,烟户繁多,且该地向有常平仓一十五间,贮谷四千余石,故将分水关巡检移驻兼管仓储[52];湖北广济县龙坪镇系商贾云集之地,故移原驻武穴镇之巡检司驻此[53]。对于进驻市镇巡检司及其职责的探讨,也是研究明清江南市镇管理机制的重点所在[54]

5、治安因素。巡检司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掌捕盗贼,诘奸宄”,凡民俗犷悍、民风好讼之地,治安形势严峻的地方,往往会设置巡检司进行弹压,故巡检司的设置空间分布及数量变化亦足以反映该地区的治安形势。如广东潮州府留隍司因“民俗强悍”而设[55],罗定州东安县西山“夙称盗薮”,移驻巡检司稽查[56]

     当然,上述因素并非单独起影响作用,一个巡检司的设置,往往兼具两种或更多因子。对于巡检司空间分布的不均衡性的解释,可以看作是以上诸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三、巡检司的准政区职能及其在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意义

 

“政区”是“行政区划”的简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分级管理而进行的区域划分。对于县级以下是否存在政区建置,学术界通常的看法是政区研究下限在县,县下依靠宗族自治,即所谓“国权不下乡” [57]。贺曲夫认为至少从秦至隋代初期,以及清末至今,我国都存在县以下的正式政区层级,他所认可的清代基层政区是清末官制改革后的城镇自治区域[58]。对于巡检司这样有着独立辖区,其性质如何?在清末城镇自治以后的命运如何?这实际上牵涉到近代意义上的县下区划的起源问题,是值得加以重视并取得突破的课题之一[59]

对于构成政区的诸种要素,周振鹤先生曾作出两个界定:必要条件是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充分条件则是这个行政区划一般都处在一定的层级之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有一个行政中心。正式的行政区划一般符合上述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只符合必要条件者也是行政区划[60]。就上述标准来衡量,巡检司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围,以湖北随州这一地区为例,“总随之境”,分为六总,巡检司辖境三,皆有明确的辖区。有的巡检司辖区划分的相当细致,如广东龙门县庙子角巡检司所辖有鳌溪、东埔、河东、大坡、上龙门、白茫、桂村、到滩、香溪、功武、穆双、下尚贤、学道、镇岗、乌石、归仁、新坡、黄垌、归善、下龙门、油田、横槎、高沙、马嘶、上林、西溪、上石泉、下石泉、上马鞍、中马鞍、下马鞍等处[61];巡检司也管辖一定数量的人口。如江苏吴县木渎镇巡检管辖318图,其主要职责为弹压太湖流域“刁悍”之民[62],不“牧民”的巡检是不存在的;巡检司存在相当完备的行政机构,一般巡检司均设有巡检一员,攒典一员,工兵若干并建有衙署。作为行政中心的治所在相当时期内固定不变,且巡检司多数设于县级政区,作为县佐杂官,在层级中处于县级之下。清代巡检司的职责已绝不仅仅限于治安领域,在赋税征收、编查保甲、市镇管理等领域起到事实上的行政职能,且巡检亦常维持地方安宁、户婚、断讼等事件,实有司法裁判权[63]。因此,巡检司既具备作为政区的充分条件,也具备其必要条件,但因其司法裁判等行政职能实际是代表正印官便宜从事,尚不具备完整的行政职能,可被视作一类次县级准政区建置。

在一些巡检司署设置较长久稳定的地方,民间有以巡检司为区域单位的概念,如太平天国时期捕获的起义红兵,在审讯中不少自称XXXXXX乡人氏[64],义和团设立时告示中也有自称“XXXXXXXX村”的[65]。在官府和民间,巡检司实际上具备某种基层行政单位的特性。以广东省广州府附郭番禺县为例,自雍正末至宣统年间,均设四巡检司:沙湾、鹿步、慕德里、茭塘。各巡检司辖区有明确的界限,且除城郭及河泊所属少量甲图之外,全县大部为四巡检司分辖:

 

6:番禺县巡检司分辖区

巡检司

分辖区

沙湾

都一、堡十三、图二十七、客图一、村八十七。

茭塘

都一、堡二十一、图三十四、客图四、村一百七十四。

鹿步

都一、堡十二、图二十一、村一百一十六。

慕德里

都三、堡三十二、图三十三、村一百九十二。

  资料来源:《同治番禺县志》卷3《舆地一》。

 

尤为可贵的是,《同治番禺县志》卷2《舆图》绘有若干巡检司辖区图,共附图十一,除与疆域无关的山水、县署、学宫、书院图外,尚有六,依次为县境全图、城属图、沙湾(今番禺区市桥镇)司图、茭塘(今番禺区东北新造镇)司图、鹿步(今广州市东鹿步)司图、慕德里(广州市北郊江高镇)司图。六幅图中,后五幅是县境全图的分图,各巡检司图中不时可见“茭塘司界”、“沙湾司界”、“鹿步司界”、“慕德里司界”,依据方志舆图,可以绘出明确的巡检司分辖区,反映出巡检司辖区的完整和不间断性

 

 

从中央来看,虽未明确承认巡检司辖区的政区性质,但“遮遮掩掩”之中,将巡检司辖区与其他县级政区同等看待的例子颇多,最突出的体现于政府在赈灾后免除赋税中,将巡检司辖区与该县其它地区分开,作为单独免赋区,如:

 

嘉庆三年,免苗滋兴义府普安、贞丰二州,普安、安南二并册亨州同、新安丞、本年额赋(《清仁宗实录》卷33嘉庆三年八月壬子

嘉庆五年,征石、巴、璧山、西充、遂盐宁、平武、长寿、涪南、、蓬、酆都、射洪十四州县营并南坪巡本年额赋《清仁宗实录》卷59嘉庆五年二月己丑

光绪二十五年,豁免新疆北路迪化、昌吉、阜康、绥来、奇西、库尔喀喇乌苏、哈密、宁厅县萨县丞、璧巡十四年以后、二十一年以前民欠额粮《清德宗实录》卷446光绪二十五年六月戊子

 

巡检司政区职能的完善,使得它与县级政区之间嬗替成为可能。在开发成熟的巡检司辖区内直接升格为县,或是在废除县级政区以后添设巡检司以治理,在清代都曾发生。巡检司升格为县成为清代设县模式的一种,特别在边疆新设省份的广泛应用,是巡检司功能渐全,隐然成为县下政区的表征之一。

 

1、巡检司升格为县

 

7:清代巡检司升县一览

时间

原巡检司

新置州县

属府

属省

雍正十一年

义州

义州

锦州府

奉天

光绪二年

凤凰

凤凰直隶厅

/

吉林

光绪七年

伊通河

伊通州

吉林府

吉林

光绪十四年

防城

防城县

钦州直隶州

广西

光绪二十八年

磨盘山

盘石县

吉林府

吉林

光绪二十八年

旧城

温宿县

温宿府

新疆

资料来源:据牛平汉《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统计。

 

2、县降格为巡检司

清代废县、并县以后,原县辖区往往由于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缘故,在观念乃至事实上仍可归于一独立的地区。其政治、经济、文化状况虽不足以新设一县治,但亦不可置之不管,而将其辖区切割,划入就近之乡,又或难以兼容。一种选择是在旧县治设置一佐杂职官,管理原县全境或部分辖区,如此既可收裁县之效,又不致使原县境内的管理松弛。清代文献中,废县而设置巡检司管理的例子较多。如乾隆二十八年山西废清源县入徐沟县,三十二年移阳曲县天门关巡检驻清源旧城。惟其巡检司辖地较原县辖区缩小,只管理城市关厢一带约一千七百余户[66]。嘉庆元年山西废马邑县为马邑乡,在原县城设巡检司一员[67]

文献中往往可见废某县而新设置一巡检司的记载,但新设巡检司辖区是否与原县境一致,往往很难判断。但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巡检司辖境足够辽阔,其优足以置一新县治。如江苏吴县共512图,木渎镇巡检分辖318图,过县之半[68];广东合浦县永年司巡检距县360里,周围亦300里,与广西横州、贵县、兴业、郁林、博白等州县壤界相接[69]

巡检司与县级政区的嬗替背后,体现着巡检司职能的泛化[70]。虽然从制度设计上而言,巡检司的职能仅仅是缉捕盗贼,事实上“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71]。巡检司还承担着解送钱粮[72]、监察平粜[73]、督修围基[74]、编查保甲[75]等公共事务方面具有极重要的职能。同时,巡检司实际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功能。虽然有明确规定,“凡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76],清代曾三番五次下令“严禁佐贰擅受民词”,但这背后所体现的却恰恰是包括巡检在内的佐贰官从事司法实践的普遍[77],以致中央政府不得不经常令行禁止。种种趋势均表明巡检司分防地方,已渐由具有单一职能缉捕官转为行政职能逐步完善的民事官,从而具备了转变为新政区的潜在“能力”。这种“能力”使得巡检司辖区成为居于县级政权之下的独立政治实体,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县级以下,受县级政权节制的一级政权。中国传统社会“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依靠里甲和保甲制度所凝构的基层社会已出现松动的迹象。同时,巡检司一般置于一县要地,尤多置于市镇。市镇在成为商业中心的同时,由于巡检司等佐杂分防的设置,转而具备成为一个局部区域政治中心的职能,以市镇为中心所构成的圈层结构隐然形成,“县—市镇”层级呼之欲出。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确定城、镇、乡等县下基层政区及至此而今的“县—乡镇”层级并非完全是舶来品,传统中国社会已包含了某种县下设治的萌芽,清末新政只是将这种萌芽作了普设化、常规化、制度化的过程而已。当然,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地域形态是一个复杂的难题,中国基层区划的起源也并非是单一的,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表现形态和演进方式,吴滔曾对江南地区救荒过程中划分的以市镇为核心的“厂”的管辖区与地方行政区划的关系做了大量分析,谢湜对常熟、昭文二县筹办清末地方自治,划分城、镇、乡区域范围的运作作了微观深入的探讨[78],可以看出清末自治区域范围划定的渊源既有历史传统——所谓“固有之境界”,又有地方官府、士绅出于各种原因对“固有境界”概念的理解和诠释。历史传统因地而异,对于市镇发达的江南地区,由市镇构成的市场体系对于基层区划起到某种程度的整合作用,并在清末“固有境界”概念表达和利益诉求中转变为基层区划单元。但对于其他地区,固有境界的历史传统并不完全是市镇构成的圈层结构,以广东省番禺县为例,可以清晰看出巡检司辖区在建构清末至今基层区划格局中的显著作用。

番禺县从清代至新中国时期基层区划的演变最能反映巡检司辖区在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的意义。如前所述,有清一代,除县属地区外,番禺县共分沙湾、茭塘、鹿步、慕德里四巡检司辖区。民国元年(1912年),清朝灭亡,广东省废除广州府,番禺县直隶广东省,番禺县仍沿旧制划分为沙湾、茭塘、鹿步、慕德里四司[79]。民国二十年(1931年)设区、乡,全县划分为8区、55乡、623村。原沙湾司为第一区,原茭塘司为第二、三区,鹿步司为第四区、五区,慕德里司为第六、七、八区。可以看出,民国初期的区乡规划是将巡检司辖区划小、拆分的结果。民国以后番禺县基层区域形态又发生了多次变迁,并最终形成今日的乡镇格局[80]。追根溯源,番禺县基层区划的源头正是清代的巡检司辖区,经过民国、新中国时期的不断调整形成今日格局,其总的趋势是划小辖区、增加乡镇数量。加强对巡检司等佐杂分防区域及其近代形态演变的研究,有助于揭开县下区划起源的历史之谜。

 

[后记]本文系笔者在硕士论文有关章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蒙导师华林甫教授悉心指导,谨致谢忱!

作者胡恒,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08级博士生。

 

Preliminary Research of the Temporal and Spatial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Xunjiansi in Qing Dynasty

Hu Heng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AbstractXunjiansi, one of the lowest level institutions of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displays a wave-like development trend throughout the whole Qing dynasty and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in general. Under the influence of population, space, location, municipalities and towns, social stability and other factors, the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Xunjiansi is extremely unbalanced, which is identical with the Hu Huanyong’s Population Line. Xunjiansi has already possessed the function of "para-administritive zone". To enhance the research of Xunjiansi as well as other auxiliary and miscellaneous sub-zones is helpful to decipher the historically mysterious origin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beneath county-level.

Key words: Qing dynasty  Xunjiansi  temporal and spatial distribution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原载《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清代次县级政权与辖区研究”08XNG026)阶段性成果之一。

[] 目前笔者所见公开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有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4)、傅林祥《清代的次县级政权与辖区》(收入孙进己主编:《东北亚历史地理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及《古代上海地区的次县级行政机构》(《上海市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2002年)、(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收入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二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李克勤《清代广州府属巡检司研究》(《广东史志》1994年第3),另有东北师范大学2007届张浩的硕士论文《清代巡检制度研究》。其中李文属区域研究,贺、傅、太田出三文将巡检司纳入清代地方佐杂系统来加以考察,张文偏重制度层面,四篇文章均未能利用档案、方志等材料对巡检司裁废、新置、移驻的全过程进行梳理,仍需进一步细化。本文结论将建立在对雍正末至宣统末各省巡检司沿革变化考证的基础之上,考证过程见笔者《清代巡检司地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届硕士论文)。

[]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李治安《元代巡检司考述》,收入《来新夏教授学术研讨会纪念集》,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吕进贵《明代的巡检制度:地方治安基层组织及其运作》,《明史研究丛刊》6,明史研究小组,台湾,乐学书局2002版。

[③] (日)川胜守:《明代、鎮市の水柵と巡検司制度――長江デルタ地域について》,《东方学》第74辑,1987年,转引自前揭日本学者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

[④] 裁陕西同关县金锁关巡检,《清世祖实录》卷一○三顺治十三年八月丙子,中华书局1985年,第798页。

[⑤]《职官录》(宣统三年冬季)之《职官缺额表》称955员(台北,文海出版社,中国近代史料丛刊影印本,第16页),此据各省下实际巡检司设置合计。

[] 前揭王伟凯文,明代正德朝巡检司总数达1392个,万历朝也有1255个。

[] 《清圣祖实录》明确记载裁撤的巡检司仅3员,另康熙三十九年五月癸巳曾记载裁撤包括巡检在内的闲冗官员共336员,其中的巡检数目不得而详,据雍正《浙江通志》,裁于康熙三十九年的有七员,此处以10+表示康熙年间裁撤的巡检高于10个,具体数目容再考。

[⑧]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顺治十三年九月辛未,第807页。

[⑨]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二,顺治十五年十二月戊午,第943页。

[⑩] 《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九,康熙三十九年五月癸巳,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页。

[11] 乾隆《浙江通志》卷一二○,“职官十”,乾隆元年刊本,台湾华文书局1967年影印版。

[12]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七,康熙二十五年七月辛卯,第352页。

[13] 李尚英:《雍正行政区域的变化》,收入《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此据氏著《清代政治与民间宗教》,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

[14] 《清世宗实录》卷五九,雍正五年七月辛巳,第908页。

[15] 《雍正起居注册》第4册,雍正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156页。

[16] 《清世宗实录》卷八八,雍正七年十一月己丑,第184185页。

[17] 《清世宗实录》卷一○五,雍正九年四月乙亥,第387页。

[18] 《清高宗实录》卷五○二,乾隆二十年十二月丁未,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1332页。

[19] 《清高宗实录》卷六七一,乾隆二十七年九月甲申,第499500页。

[20]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二,咸丰十年六月庚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44页;《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一《吏部·官制》,中华书局1991年版,影印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第402814页。

[21] 如光绪二十八年温宿府旧城巡检司所辖升为温宿县,焉耆府属布告尔巡检所辖升为轮台县,吐鲁番厅属辟展巡检所辖升为鄯善县(《清德宗实录》卷五○四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壬辰,第651页)

[22]据《职官录》(宣统三年冬季)统计,该年有出身资料可查的756人中,监生出身的571人,比例高达76%

[23] 《清高宗实录》卷二一,乾隆元年六月辛卯,第512页。

[24] 《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三,乾隆九年八月壬寅,第881页。

[25] 军机处原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匡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03页。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宣统二年九月十九日湖南巡抚杨文鼎酌裁同通佐贰各缺由》,内政类553号,744540号。

[27] 胡焕庸:《中国人口之分布》,《地理学报》1935年第2期。

[28]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9页。

[29] 2000年人口调查数据的分析,人口分布之大势与1935年胡焕庸研究对比,仍保持在964的水平(葛美玲、封志明:《基于GIS的中国2000年人口之分布格局研究》,《人口研究》2008年第1期)。而1935年离清朝灭亡仅20余年,人口、面积分布的基本格局仍不会有太大变化。

[30] 巡检司可大致分为四类:普通巡检,即设置于府、厅、州、县,其职责是管理治安事件,分布最为广泛;河道巡检;盐巡检;土巡检。本处仅指属于知县僚属的巡检,故其数目较表4要少。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宣统二年九月十九日湖南巡抚杨文鼎酌裁同通佐贰各缺由》,内政类553号,744540号;《宣统政纪》卷42宣统二年九月己未湖南巡抚杨文鼎奏裁各缺,第762-763页。

[32]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二,咸丰十年六月庚辰,第774页。

[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六年三月广东按察使潘思矩奏请复巡检员缺之简要事》,档号:03-0064, 件号:03-0064-032, 缩微号:004-0276

[34] 光绪《广州府志》卷十五,“舆地略七”。

[35] 徐珂:《清稗类钞》风俗类《粤人七好》、《粤人好斗》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071308页。

[36]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六,乾隆五十六年九月甲戌,第599页。

[37] 宣统二年人口数据据侯杨方:中国人口地理信息系统,20081010查询。该系统的原始数据来源于王士达 《民政部户口调查及各家估计》,北平社会调查所。

[3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嘉庆十六年九月初九日江西巡抚先福奏请将抚州府临川县清泥司巡检移驻东馆事》,档号:03-1693,件号:03-1693-069,缩微号118-1482

[3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六日山西巡抚巴延三奏请裁改巡检添设主薄事》,档号:03-0053, 件号:03-0053-042, 缩微号:003-0937

[40] 《清宣宗实录》卷二二,道光元年八月癸卯,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8页。

[41] 《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五,雍正十三年闰五月戊子,第895页。

[42] 《清高宗实录》卷三一,乾隆元年十一月己未,第627页。

[43] 《清高宗实录》卷四五七,乾隆十九年二月庚戌,第951页。1952年,合浦划归广西省,1955年还隶广东省,1965年又改隶广西省至今。

[44] 《清高宗实录》卷五六八,乾隆二十三年八月乙卯,第202-203页。

[4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江苏巡抚萨载奏请于淮安板闸改设巡检事》,档号:03-0053, 件号:03-0053-015, 缩微号:003-0878

[46] 嘉庆《广西通志》卷一二四,“关隘略四•浔州府桂平县”。

[47] 光绪《顺天府志》卷二二,“公署”。

[48] 《清世宗实录》卷五三,雍正五年二月癸亥,第799页;《光绪会典事例》卷九○一《工部•河工一•河工职掌一》,第406页。

[4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两江总督长麟等奏请移驻巡检事》,档号:03-0054, 件号:03-0054-033, 缩微号:003-1055

[50] 《清世宗实录》卷一四四,雍正十二年六月丁巳,第802页。

[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暂署江西巡抚舒常奏请移驻巡检州同事》,档号03-0197, 件号:03-0197-015, 缩微号:014-0653

[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苏昌奏为请裁改移驻佐杂各员弹压要地事》,档号:03-0397, 件号:03-0397-065, 缩微号:027-0007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湖北巡抚常钧奏为酌筹兼管水利之员并驻衙署改换关防等事》,档号:03-1003, 件号:03-1003-081, 缩微号:070-0864

[54] 任放:《学术规范与中国经济史研究—以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研究为例》,收入《人文论丛》2003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两广总督阮元等奏请添设留隍巡检等事》,档号03-1467,件号03-1467-029,缩微号100-1030

[56] 《清世宗实录》卷一一○,雍正九年九月戊寅,第467页。

[57] 秦晖在《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变化及其变革》一书中进一步归纳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8] 《我国县辖政区的发展和改革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7级博士论文,第4页,未刊。

[59] 近年来吴滔关于江南基层区划与市镇变迁的研究颇值得关注,见《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灾荒到乡镇自治》,《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60] 《行政区划史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学术用语刍议》,《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61] 《清高宗实录》卷四六○,乾隆十九年四月庚寅,第979页。

[62] 《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九,乾隆十一年十一月辛丑,第645页。

[63] (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李秀清、王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229页。

[64] 广东文史馆、中山大学历史系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册,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699108页。

[65] 笔者2008929在河北保定直隶总督署东花厅所见的义和团设立神团告示的复制件,上书“京都顺天府宛邑齐家司马兰村虔诚设立义和神团”。

[66] 《清高宗实录》卷七九二,乾隆三十二年八月乙丑,第712页。

[67] 《清仁宗实录》卷六,嘉庆元年六月乙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5页。

[68] 《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九,乾隆十一年十一月辛酉,第645页。

[69] 《清高宗实录》卷四五七,乾隆十九年二月庚戌,第951页。

[70] 关于清代巡检司的职能,前揭傅、张、李三文已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可以看出捕盗已不再是巡检司唯一的职能,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已日益突出。特别在江南地区,巡检司驻扎市镇,经济管理的职能已十分突出。陈金浩《衢歌》“鱼米庄行闹六时,南桥人避小巡司”(嘉庆《珠里小志》卷一,“界域”)就是这一职能转变的生动写照。

[7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华书局2003年版。

[72]《清世宗实录》卷八十四,雍正七年闰七月甲申,“谕户部,……各省领解钱粮,例系巡检、典史等员,遇有失事,如但加以革职处分,恐其假劫窃之名,行偷盗之弊”,第123页。

[73]《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三年二月丁亥,“又州县官事繁厂多,不能兼顾,查在州则有州同、州判,在县则有县丞、巡检、教职等官,应派监粜”,第18页。

[74]《清世宗实录》卷一○三,雍正九年二月壬寅,“惟巡检所辖地方,与民最亲。偶遇潦涨围基危险,即可督率乡民救护”,第360361页。

[75]《清高宗实录》卷九○一,乾隆三十七年正月乙丑,“湖广总督富明安等奏编查保甲,为弭盗要务……请嗣后准州县分段酌委州同、州判、县丞、巡检、典史等员,专管编查”,第30页。

[76] 光绪《大清会典》卷五五《刑部》。

[77] 中国政法大学2006届李凤鸣博士论文《清代州县的司法责任》,第4章专门通过《形案汇览》等文献中的具体案例来分析佐杂官的司法责任的,可看出佐杂官尽管在制度上不准擅受民词,但实际上,佐杂官参与司法实践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78] 《清代江南苏松常三府的分县和并县研究》,《历史地理》第2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79] 新编《番禺县志》之《大事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0] 番禺县基层区划变迁情况系根据新编《番禺县志》第一编《建置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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