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清市镇中的“国家”存在——一个问题史的回溯
明清江南市镇是社会经济史最成熟的研究领域之一,备受学界瞩目,名家辈出。江南缘何受到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格外青睐,李伯重在《江南的早期工业化(1550-1850)》一书中重点提到两条理由:第一是该地文化发达,文献记载丰富,比起中国其它任何地区,资料支持都更充分;第二是该地至少从宋代以来,都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中国经济进步在江南表现的更为充分。已有研究早已揭示出明清江南市镇商业经济的繁荣局面,对于一个以农耕文明为根本的帝国而言,商业的繁荣往往未必意味着机遇,相反却很可能是一种潜在的“危机”或是“风险”,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市镇兴起以后,国家如何看待市镇的存在?谁又是市镇实际的“支配者”?市镇之中,“国家”是否在场,以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市镇又是如何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准确定位自己的位置?
毋庸讳言,诞生于资本主义萌芽讨论的市镇研究,在兴起之初更多的聚焦于商业经济以及由此引致的生产关系变迁上,即使注意到市镇的管理问题,也大多是受社会史“眼光向下”视角的影响,从中寻求和强调乡绅及市镇居民的自足性,以证明市镇发展的非行政性,由此构建出一个独立于“国家”直接行政之外的世界。这一视角事实上隐藏着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逻辑,将地方精英的自足性与国家行政管理之间看成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未注意到二者对于地方控制既排斥又合作的复杂关系,行政管理的进入未必意味着地方精英权力的衰退,相反的,官僚机构与地方精英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彼此力量的同步增长。近年来,学者们已逐步突破了市镇研究中追逐商业性的窠臼,转而从更为广阔的权力关系角度入手来透视明清江南市镇的发展。他们逐渐注意到一批帝国官员在市镇中的存在,这一群体就是被统称作“佐杂官”的底层官僚,包括县丞、主簿、巡检司等等。他们本属于知州、知县的僚属,却因种种原因而驻守在县城之外,尤其是在部分重要的市镇长期驻扎。佐杂官员在中国官僚体系中毫无疑问属于最卑微的群体,但在江南市镇的研究中恰恰被“挖掘”出来并被赋予“国家”这一符号在市镇中的象征,换言之,明清市镇并未因其独特的商业性而游离于帝国的直接掌控之外,相反,一部分底层但仍可视作“国家”权力在场意义的官员的存在,清晰地证明了明清市镇中确切无疑的存在着一定形式的行政管理,林绍明、张研、张海英等诸位前贤的研究已将佐杂官员的进驻与市镇管理之间划起等号。他们既注意到市镇中佐杂官员的进驻,也广泛收集了明清方志尤其是乡镇志中所记载的佐杂官员的活动,力图证明这些底层官员在市镇中所起到的全方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学者太田出对江南三角洲佐杂分防的出色研究,不仅证明了佐杂官员在县以下形成了明确的辖区划分,而且注意到这些官员的活动,“其角色犹如以市镇为核所形成的此一空间的行政官,即‘镇长’” 。无独有偶,任放在对长江中游市镇的研究中,同样注意到明清时代这些进驻市镇的佐杂官,指出对于进驻市镇巡检司及其职责的探讨,是研究明清市镇管理机制的重点所在,并将其视为市镇管理官方模式的代表。
事实上,上述思路均体现了研究者有意或无意之间将佐杂入驻与市镇管理建立起一定程度的关联,以便将市镇纳入到帝国行政体系之中的意图。笔者并不专门从事江南地域史的研究,但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区域的佐杂官员群体及其在明清之际的活动曾一直给予关注,也对福建、广东、甘肃、南部县的县丞、巡检司等做了若干个案研究。带着区域比较的思路,笔者认真阅读了前贤关于江南地区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的一系列研究,发现以往的研究尽管延续了一贯的精细风格,无论是地方性资料的归纳抑或是分析,几乎题无剩义,但若与江南之外地域的相关研究进行比较,笔者认为这其中仍然存在若干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佐杂官员的进驻是否可以不假思索地等同于在市镇建立起行政管理?以往曾有学者从佐杂官的驻地分布及分防原因的角度对此提出疑问(详见下文),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至少还应在两个层面上提出反思:
一、局限于江南而论江南市镇,易将江南一地的某些政治、经济现象视作“特殊”,而忽略江南之外同类现象的存在。至于江南一地的“特殊经验”是否真正“特殊”,在缺少其他地域研究作对比的情况下,本身就是一个“假问题”。
二、材料来源过度依赖于地方性材料,而对中央档案中所保留的更重要的奏疏档册缺乏利用。方志所载既有鲜活性的一面,也存在着内容上的缺失,突出的表现在关于其辖区的表述有所遗漏,关于其职责的概括需要人物志的事迹来曲折反映,关于其移驻缘由的论述不得不通过事后间接的分析,由此导致在解释佐杂官员的行政活动时不易明了到底是佐杂官员本身的合法权限抑或是“非制度性”权力。
关于江南地区佐杂分防辖区的研究,既有太田出的宏观探讨,也有傅林祥、赵思渊以上海、苏州府为地域的精细研究。上述研究均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和借鉴,不过稍可补充的是一些来自上层的官方记载,尤其是清代档案中有关江南地区佐杂分防的原始奏疏及《清实录》中的相关表述,这是以往研究较少利用的。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地方志的相关记载,对佐杂官员与市镇管理之间的关系提出若干疑问,以求教于学界。
二、佐杂官的分防及其辖地——以苏松二府为中心
关于江南地域范围,历来说法不一。李伯重将“江南地区”限定为八府一州,即江苏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五府、太仓直隶州与浙江省的杭州、嘉兴、湖州三府。为材料与论题的集中计,本文以苏州府、松江府为中心探讨,这也是江南地区的核心区域。
清代苏松二府县级层面的变革主要是雍正年间的分县事件。苏州府原领州一:太仓,县七:吴(附郭)、长洲(附郭)、吴江、昆山、常熟、嘉定、崇明。雍正二年由长洲分置元和、吴江分置震泽、常熟分置昭文、昆山分置新阳、嘉定分置宝山,同年太仓州直隶,析嘉定、宝山、崇明属之。乾隆元年置太湖厅,光绪三十年又置靖湖厅,宣统三年裁靖湖厅,至此领厅一、县九。松江府原领华亭(附郭)、上海、青浦三县,顺治十三年华亭析置娄县,雍正二年又由华亭分置奉贤县、娄县分置金山、上海分置南汇、青浦分置福泉。乾隆八年福泉并入青浦,嘉庆十年置川沙厅,自是为常制,领厅一、县七。
苏松二府的政区变革自乾隆八年以后基本稳定下来,据前揭太田出的研究,除巡检司以外的其它佐贰官,是在乾隆十年到三十九年开始密集展开分防的,政区变革与佐贰分防大体是同步的。本文即以乾隆八年以后的苏松二府为对象,逐县分析其佐杂设置与辖地情况:
苏州府
吴县 乾隆八年时,吴县县城设有典史、主簿、县丞,巡检司驻木渎镇,主簿职责系管粮,无辖地。乾隆十一年在奏请将县丞改驻木渎镇,而将巡检司改驻光福镇的奏折中称:“吏部议准。调任江苏巡抚陈大受等疏称:吴县地广事繁,县属五百十二图,木渎镇巡检管辖三百十八图,所辖过半,地方辽阔。且滨临太湖,民刁俗悍,非巡检一员所能弹压。请将吴县县丞移驻木渎,其木渎镇巡检改驻光福镇,与县丞分地巡查。”由此可知:乾隆十一年前吴县五百十二图中,木渎镇巡检司管辖其中的三百十八图,过辖境大半,其余一百九十四图应当归知县直接经理,或归典史、县丞等居于县城的官员管辖。乾隆十一年后,木渎镇县丞则与光福镇巡检司“分地巡查”,光福镇巡检司管辖范围仍非常大,据冯桂芬记“近世善堂之法,凡贫者病与药死与槥,死于道路者,埋而具楬焉。苏城内外无虑数十堂,独光福巡检所辖百三十一图中无之”,可见移驻之后光福巡检司所辖变为一百三十一图,木渎镇县丞应领有木渎镇及附近辖地。典史、主簿有无辖地未见记载。
长洲 明末时吴塔巡检司驻齐门外蠡口,管闾门、下塘、山塘并娄、齐二门外。雍正九年移驻浒墅关,其辖区待考。除此之外,该县尚有县丞、主簿、典史,均驻县城,有无辖地,未见记载。
元和 典史、县丞原俱驻县城,巡检司驻陈墓。乾隆二十年时,陈墓巡检司移驻甪直镇,兼辖昆山、新阳附甪直镇村庄,可见乃兼三县交界地带;二十六年又移驻周庄镇,同时将元和县县丞移驻甪直镇,兼辖昆山、新阳附镇村庄,将昆山县主簿改属元和,但专司水利,不辖地。此事乃陈宏谋奏请,奏议全文载光绪《周庄镇志》中,称元和县县丞“原管水利事务”,可知乾隆二十六年之前元和县丞并未分管辖区,只是协助知县处理水利事务而已。周庄镇巡检司所辖范围为八都一百三十七图,“凡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等项事宜,均听该巡检解县究治”。该县小部分辖域归属道光二十七年新设的驻扎于章练塘的元江青县丞兼辖。
吴江 县丞、主簿各一员,分司水利、粮务,俱驻县城,分防的则有同里、汾湖二巡检司,县城还有典史一员。据乾隆十二年所修《吴江县志》记载,此时吴江县是由典史、同里、汾湖二巡检司分辖的,县丞、主簿未有辖地。乾隆四年将县丞移驻盛泽镇,“专司稽查赌博、窝娼、私宰、私铸、奸匪、盗贼、地棍、打降。如有失察疏防,照例参处。一切户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干预。所遗县丞应办事宜,归并主簿掌管。”则县丞至此具有独立辖地,其权限主要是在辖区内处理民间细故,“主弹压盛泽镇,稽查八事”。原有的典史、同里、巡检司三分县域的格局被打破,其疆界亦当有所调整。据同治《盛湖志》所载,盛泽镇县丞所管地域并不大,“乾隆五年奉文移驻县丞时,以镇跨河之南北,两岸为市,南属西肠圩,北属充字圩,东南为东阳圩,东迤北为大适圩,各有街道,为民廛所聚,直东逾白漾为大饱圩,地已寥廓,丞属在焉。故丞所辖者为五圩,地势纵横不过二三里而边隅甚广”。另有小部分县域归驻章练塘之元江青县丞兼辖。
震泽 典史驻县城,又分设平望、震泽两巡检司。乾隆《震泽县志》中详细记载了典史及两巡检司分辖全县的状况,尤其是两巡检司,所辖地域较广。道光《震泽镇志·凡例》记载震泽巡检司所辖“居县之半”,该志卷首即附有《震泽镇巡检司所辖全图》。平望司所辖,清初承袭明代不改,雍正分县后始有调整,“国初所辖与明同,雍正四年分县,改所辖二都、三都、四都、五都、六都、七都、八都、十九都、二十七都”。如从乾隆《震泽县志》中的详细记载来看,平望巡检司所辖九都中,既有全辖之都,也有与典史、震泽镇巡检司分辖之都。
表1 震泽县典史、二巡检司分辖区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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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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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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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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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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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史辖六图、平望司辖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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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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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十八图、平望司属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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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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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平望司,共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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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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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一图,另一图中,二圩属震泽司,一圩属平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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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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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平望司,共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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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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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二十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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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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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平望司,共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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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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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十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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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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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史辖一图,平望司辖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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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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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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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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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平望司,共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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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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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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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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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一图、平望司属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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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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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二图、震泽司属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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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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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震泽司,共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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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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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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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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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十七图、震泽司属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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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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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十七图、震泽司属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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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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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七图、震泽司属十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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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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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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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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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一图,另一图中,八圩属典史辖,七圩属平望司辖,四圩属震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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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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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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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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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司属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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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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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司属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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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乾隆《震泽县志》卷3《疆土三》。
昆山、新阳 昆山分防者有石浦巡检司、新阳分辖者有石城巡检司。其职掌是“专掌盘诘奸细,禁止私盐、巡捕、盗贼”,其中石浦司“旧辖烟墩十一座:石浦、夏驾河、张浦、陆巷泾、棠梨泾、刁婆库、大直港、诸天浦、张潭港、千墩浦”,石城司所辖烟墩十二座:状元泾、绰墩、圆村、真义、李长坟、黄巷、景村、夏失墩、严家桥、俞巷村、徐公桥、新村。两巡检司可能有若干民事审理权。该二巡检后因衙署不存而移居城内,道光《昆新两县志》编纂者还特意提醒执政者注意,“设两司巡缉之,以佐县令之不及,自廨署废而移置城中,遂失设官守土之意。乡村则守御无人,城市则讼词兼摄”。此句意为巡检移居城中,原本在巡检司衙门处理的民间诉讼,今则须至县城控诉。另外,昆山、新阳县境各有一部分归驻甪直镇之元和县丞管辖,昆山县金区三图又归青浦县淀山巡检司兼辖。新阳县原亦设有县丞,但道光二十七年移驻于苏州府、松江府交界之章练塘,“作为元和、吴江、青浦三县分防县丞,并在元和县甪直县丞原管汛地内画出十一图、吴江县汾湖司巡检原管汛地内画出二图、青浦县淀山司巡检原管汛地内画出四十七图,共六十图均归章练塘县丞管辖。”
常熟、昭文 其分防者有常熟属黄泗浦,昭文属白茆港二员巡检司,其辖区待考。
太湖厅 初设巡检司二:甪头、东山,分别辖洞庭东山、西山。光绪八年将东山巡检移驻下杨湾村的奏疏中,曾称“洞庭东西两山分设东山、甪头两巡检,专司缉捕”。东山巡检移驻下杨湾村后,仍辖洞庭东山一带。
松江府
华亭 分防者有金山巡检司,驻亭林镇,县丞驻漕泾,雍正十三年移设。驻城有主簿,但似无辖区,道光十二年裁,奏档中称:“华亭县主簿一缺,仅管水利,如遇挑河灯事,仍应移县详办,此外并无巡防分汛专责,勘以裁汰,该主簿所司水利事务应就近改归该县县丞兼管”。
娄县 分防者仅小徵巡检司,辖枫泾乡一保、二保、西三保之地。县丞驻白龙潭,在县城西门外,同治五年时移驻泗泾镇。此外,该县三十五保一区共九图归青浦县七宝镇县丞管辖。
青浦 分防者原有淀山、新泾巡检司二员,乾隆九年县丞移驻七宝镇,该地原属新泾司巡检所辖,七宝镇县丞移驻之后,“凡该镇有赌博、私宰、窝娼、私盐、私铸以及打降、讼棍应俱责成该员稽察查拿,牒县究拟。遇疏防案件,照例查参。一切户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干预”。县城另有典史、县丞两员,均有辖区。另外,分管嘉定、上海、青浦三县交界之诸翟镇巡检司和分管元和、吴江、青浦交界之章练塘县丞亦辖有部分辖区,故青浦县境共为六员佐杂分割完毕,光绪《青浦县志》中记载甚详,七宝镇县丞辖东境十二图、章练塘元江青县丞辖邑西境四十六图、新泾司巡检驻章堰辖东北境八十六图、淀山司巡检驻珠街阁辖西南境六十五又半图、嘉定县诸翟司巡检辖东北境八图,典史辖城内外五图。光绪三十年曾奏请将主簿移驻黄渡镇,惜“镇中无相当之地”,仍驻在县城。
上海 分防者有巡检司二:黄浦、吴淞江。乾隆二十六年江苏巡抚陈宏谋曾提到,“吴淞江巡检驻扎法华镇,分管八保,地方辽阔,请将该巡检原管近城二十五保,归在城主簿管辖。附近海滨二十三保归本县管塘县丞统辖” ,驻于县城的主簿管辖二十五保,县丞管辖海滨之二十三保,县丞、主簿具有辖区始于此。又民国《法华乡志》记载,吴淞巡检司“旧与黄浦司分管城乡图保之半,乾隆三十二年巡检田天祚以微员责重,通禀各宪,剖分丞、簿就近管辖,立案准行”。两者应记的应是同一事,是县丞、主簿分割巡检司辖区,但所述年代并不一致,可能是方志的记载有误。另外上海县北境临近宝山县高桥镇一带二十二堡旧由宝山县分驻高桥镇县丞管辖,嘉庆十七年设川沙厅后改归川沙厅管辖。另有三十堡由嘉定县诸翟镇巡检司管辖。另外,还有二十九保二图、三图归青浦县七宝镇县丞管辖。
奉贤 分防者有南桥巡检司、四团镇县丞,其分辖区域不明。
南汇 分防者仅有三林庄巡检司,驻周浦镇,管南汇县十七、二十保等保,后十七、二十保改归川沙厅管辖。县丞于同治六年移驻泥城,其辖区不明。
金山 分防者初有泖桥司巡检一员,驻洙泾镇。清初县丞亦移驻洙泾。雍正年间,金山初置,治所在金山卫城。乾隆二十四年移驻洙泾镇,知县、典史俱迁至此。故将泖桥司巡检移驻金山卫城,同时将县丞裁汰,改置于太仓州宝山县;二十六年泖桥司巡检更名为金华司巡检。乾隆三十三年时,金山县治又由洙泾镇移回金山卫城,与此同时,知县、典史迁治金山卫城,而金华司巡检又再次移回洙泾镇。道光十四年时,县治再次发生变动,知县、典史仍驻洙泾镇而金华司巡检移驻张堰镇,称张堰司巡检。该张堰司巡检分管胥浦乡一区十五图、十六图、十七八图、十九图、二十四图,二区十二图、十三图、十四图、二十图、二十三六图、二十五图、二十七图以及仙山乡二区二十二图、二十五图、二十七图、二十九图、三十四六图、三十五图、三十七图、三十八图。
川沙厅 佐杂官仅司狱一员,与抚民同知同驻厅城,应无分辖之地。
由以上对苏州府、松江府佐杂辖区的梳理,可以看出,巡检司均分防在县城以外,应该都有一定辖区;主簿、县丞有分防者,也有留守县城的,其中分防者一般都有一定辖区,留守县城者有的具有辖区,而有的可能没有,只是事务官;典史是居住在县城的,从震泽、青浦、吴江的例子来看,典史应辖有近城地带。
当然,这种佐杂辖区的产生并不始于清代,但就佐杂分防的官员类别而言,清代较明代显然是扩大了。明代分防于县城之外的只有巡检司,在方志中记载的巡检司辖地多称作“信地”或“汛地”,其防守区域多以“墩台”、“烽燧”作为标示,典型的是洪武《苏州府志》、正德《姑苏志》中关于巡检司所辖烽燧、墩台的详细罗列,可见此时巡检司仍不脱其军事色彩,应被视作军事防区,故乾隆《长洲县志》称巡检司“明初重之,实兼武事”,直到清代“裁损弓兵,已与武备无关”,其与地方基层组织如都、图之间是否存在固定的管辖关系,实际上是很可疑的。目前在江南地区所见,只有极个别的巡检司明确记载了其所辖的都图。如吴江县,据弘治《吴江县志》卷四记载,吴江县共设有八名巡检司,其下各辖若干都,将全县二十九都分割完毕,具体统辖关系参下表:
表2:吴江县巡检司辖地
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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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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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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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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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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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東西、二十三都東西并二十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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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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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都、二十都、二十一都、二十二都、二十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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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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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二都、四都、十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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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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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都、二十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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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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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六都、七都、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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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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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都、二十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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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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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十都、十一都、十二都、十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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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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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都、十五都、十六都、十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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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清代,不仅在志书中见到大量巡检司统辖都图的直接记载,并且佐杂官除巡检司之外的典史、县丞、主簿等也开始享有辖区,其中县丞、主簿的辖区大多是通过移驻乡村的方式实现的,而典史虽仍驻县城但依然具有辖区。根据太田出的统计,县丞、主簿的移驻大多是在乾隆中期,但未谈及驻守县城的典史何时具有辖区的问题。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地方志中关于典史辖区的记载不多,所以很难就整个江南地区的典史辖区情况作出非常精确的分析。笔者在雍正《昭文县志》中见到一条比较明确的记载:
巡检司旧有白茆、浒浦、黄泗浦三司,各领弓兵二十四名,缉私贩,诘奸宄,今裁去浒浦司,委主簿、捕衙分辖。白茆司,常昭合治。
浒浦司巡检是在雍正四年被裁的,恰好证明是在雍正四年,驻守于县城的主簿、典史分割浒浦巡检司的辖区而具有独立辖区。其他县份典史辖区的形成是否也在这一时段,目前还需更多新材料的发现。
三、关于佐杂从事司法事务是“非制度性”权力的思考
由于江南市镇发达,以往对该地包括巡检司在内的基层行政机构研究的较多,得出了一些有新意的认识。但这些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局限于江南地区的材料,而佐杂分防制度始终是一项全国性的地方行政安排,故而从全国的视野来回观江南地区,将对以往得出的若干认识有所修正。其中最突出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佐杂处理除警政以外的事务是“非制度性”安排;一是关于佐杂与市镇管理关系。两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关联,正因为普遍认为佐杂承担了若干“非制度性”职能,故而使得其在表象上成为“镇长”一类的角色,正呼应了若干研究提出的佐杂与市镇管理挂钩的思路。
以往关于江南地区佐杂的研究,已经看出除了固有的警政防卫职能以外,这些佐杂还具有管理海塘、处理民间基层诉讼等多重职能,并被认为是出于地方便宜从事所形成的“非制度性”安排,本身并不被制度认可。如太田出在举出乡镇志中所记载的佐杂代行民事乃至轻量刑事案件的审理时,特别指出“不仅是审理的代行,本来佐杂连诉状的受理都是要禁止的”;赵思渊在对苏州府巡检司的研究中,将巡检司所承担的治安防卫以外的其它职责称为“非制度性职责”,并认为是或出于当地习惯,或出于长官的人事安排,并指出诉讼是巡检司权力所可能达到的最远边界,并列举了乡镇志中的巡检司承担诉讼的案例。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佐杂官从事司法活动不仅不是非制度性的变通之计,反而正是国家明确授予的合法权限。以往学者往往将佐杂官的地位视作无关紧要,其中一条极为重要的依据就是根据清朝的律令条文,佐杂官作为非正印官,很难合法地参与到“刑名钱粮”这些最重要的行政活动中。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很有道理。“刑名钱粮”是州县最重要的职责,也是其最重要的权力。问题是:制度上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运行的却是另一回事。佐杂官真的不能从事“刑名”活动吗?现存保存年代最早、最完整的南部县清代档案中因收录了若干县丞、巡检司的原始司法文书而备受研究者瞩目,其中大量佐杂官直接参与地方诉讼的行政实践,已足以彻底否定佐杂不能承担“刑名”案件这一论说。南部县的案例当然并非孤证,反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而已。
嘉庆《大清会典》规定“凡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户婚、田土之案,皆令正印官审理”。雍正十一年还谕令凡佐贰擅受民词,不仅该印官要受惩处,即使是到佐杂衙门呈控者也要杖一百。中央政府曾多次谕令禁止佐杂官擅受民词,但换位思考,这些禁令恰恰反映出佐贰受理地方诉讼是如此普遍,根本无法得到扼制,以致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制止。
无论从官方政典中,还是地方司法实践中,似乎佐杂受理词讼并非总是受到限制,有相当数量的事例证明这种司法行为还曾得到官方的认可,只是受理范围有大小之别:
第一种,可处理赌博、奸匪等案件,但户婚、田土不予。如山西西火镇县丞、虹梯关巡检、石城里巡检,“各分定经管地方,凡该管村镇奸拐、邪教、窃盗、赌博、打降、私宰、私贩、硫磺等项,一切违禁犯法之事俱责成该员等就近稽查盘拿,仍归该本县办理完结。其户婚、田土等事不得违例管理”。
第二种,可审理户婚、田土案件,命案不予。如福建延平府南平县分防峡阳县丞、建宁府瓯宁县分防岚下街县丞,“所有离县辽远,附近峡阳之寿岩、吉田、塘源、建兴、梅北、安福等里额征米银,及附近岚下之梅歧等十六图渔课,请归该县丞征。嗣后田亩买卖推收,长远分隶;命盗事件,仍由县审转。户婚、田土等项,责成县丞审理。”
第三种,可审理命案。如雍正年间,贵州永丰州册亨、罗斛地方,“甚属辽阔。一切命盗案件,俱系知州办理,未免稽迟,请铸给册亨州同、罗斛州判关防各一颗,令其专司,仍令该州兼辖。应如所请。从之”,可见州同、州判可专司命盗案件,而知州只是“兼辖”而已,以致“虽系佐杂,均有钱粮、命盗专责,实与州县不殊”。
上述三类至少还是经过官方授权的“合法行为”。至于介于制度合法与民间认同之间,基层社会长期有效运行的佐杂从事刑名案件更是举不胜举。在清代一本教导佐贰为官之道的《佐贰须知》里就记载了如何向知县请求批给案件审理的要诀,“凡属员离城甚远,其词讼已得钱而欲堂翁允行者,不能亲身至县面见堂翁,详文之外用禀帖恳求,切不可写钱若干,堂帖内惟着力恳求,则堂翁自不言而喻”。再从《刑案汇览》中略举山西、福建、江西等地的几个案例,不免挂一漏万,但从中仍可看出佐杂从事刑名案件的普遍性。
山西 《图产告逐归宗致令气忿自尽》:“晋抚题:潘通因索欠图产控告潘四小子,致令被诈气忿自尽一案。查佐杂擅受民词,滥差传审,致被控者自尽之案,是否系该员有意婪索,或差役诈赃吓逼,承审各官自宜悉心研究确情,按律惩办,方足以肃吏治而儆奸蠢。此案潘通因代潘四小子充当催粮总头,垫用饭食盘费钱二千八百文,向索无偿,致相争吵。潘通气忿,以潘四小子系伊小功服兄潘生法抱养异姓之子,起意将其告逐归宗,图得财产,即赴巡检衙门具控。”此案中佐杂受理刑名案件尚属违例之举,故判词称“臣等详核案情,潘通告逐潘四小子归宗,该巡检即不应违例擅受”,但从潘四小子“即赴巡检衙门具控”所呈现出的“自然状态”,可以看出巡检受理刑名在当地是如何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的。在山西司呈报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判词中甚至不再出现巡检受理案件为非法的说辞,“晋抚题:谷名海诬告杨存礼,致证佐杨存智疯发落崖身死一案。详核案情,谷名海借欠杨存礼莜麦无偿,杨存礼向索,谷名海与杨存礼争吵揪扭,谷名海之母听闻趋劝,自行失跌,谷名海用铁火筋亦自行殴伤,诬捏杨存礼推跌伊母,并将伊殴伤等情,令伊弟谷蓝从子赴该处巡检衙门具控。该巡检讯以有何见证,谷蓝从子因谷名海告知伊母被跌,系杨存礼之弟杨存智扶起,遂以杨存智作证,该巡检签差宋幅等传唤”。
福建 《弓兵听贿纵犯致犯愁急自尽》:“福抚咨:弓兵吴琳听许差礼,私行纵犯郑章明自缢身死一案。此案郑章明因窃取曹氏衣被等物,被曹氏查知,赴巡检衙门控告,经该巡检饬差弓兵吴琳、杨钦拘讯” 。
江西 《巡检擅受弓兵吓诈致酿人命》:“江西抚咨:弓兵王禄等向曾廷涟诈赃,并钟万选逼迫曾睢氏自缢身死一案。……此案钟万选与王禄等均充巡检衙门弓兵,因年己七十一岁之曾睢氏之子曾廷涟在河内筑有陂椿蓄水灌田,有曹琴等承买雷姓公山树木,扎排下河,将桩碰坏,曾廷涟不依拦阻索赔,维时雷相和等因分树价不清,亦将木排阻截,搬至岸上堆放,曹琴随以雷相和等拦抢木排等情赴巡检衙门具禀,并将曾廷涟牵告。”
佐杂受理词讼之普遍甚出清代最高统治者的预料。为此,道光年间还曾专门下发上谕,其中依据四川一省的情况,已可看出基层司法中佐杂受理词讼是如何的普遍:
道光十六年八月初二日奉上谕:前据给事中朱逵吉奏川省佐杂擅受民词,差役唆讼勒索,当降旨交汤金钊等查明惩办。……复有三台县等州县佐杂擅受被控三案之多,可见该省积弊相沿,未能尽除。所传失察之总督藩某及该管各上司均着查取职名,交部照例议处,各省佐杂人员,官职较小,流品不一,例不准擅受民词,致开藉案讹诈之渐。其所设差役例有定额,不准挂名滥充,原以防见事生风藉端勒索,今四川一省如此,恐他省亦所不免,着各直省督抚通谕所属地方官,凡有词讼概不准批发佐杂衙门审讯,佐杂微员亦不准私自擅受,倘有前项弊端,由该管道府认真查察,有犯必惩,从严参办。至州县及佐贰等官于额设差役外,如有滥设挂名差役,即行查明裁汰,免滋扰累。经此次谆谕之后,倘再有佐杂擅受差役索诈各案,一经查出,或有人参奏,定将该省督抚藩臬各上司一并严惩,决不宽贷。钦此。
制度规定“佐杂不准擅受民词”与实践中佐杂普遍分区受理词讼之间是一个介于公开与半公开的“潜规则”。“潜规则”运行既久,以致连佐杂乃至其上级机关、“读律老手”都把佐贰受理刑名看作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反而对质疑表示怀疑,误认为是读律不熟所致。巴县是重庆府附郭县,处于长江与嘉陵江交汇处,自古以来为战略要地,史载其“东连荆楚,南接牂牁,人烟稠密,水陆冲衢,实为川东巨镇中权扼要之区”。故职官设置亦须严密方可保障严控态势。初巴县仅有知县一名,雍正七年时连设白市驿县丞和木洞镇巡检。该县丞、巡检均各有分辖地面,从档案中知,县丞、巡检参与了大量地方刑名案件的审理工作。然而咸丰年间却有巴县民人状告县丞擅受民词。巴县正堂收到该县周昌谟等状告白市驿县丞擅受民词之事,随即转饬该县丞查照牒复,八月初四日该县丞在牒文中满腹委屈:
敝分县察该生词称擅受各案等语,敝分县察白市驿分县衙门有分驻之责,额设仵作名半,遇有一切案件,例准就近管理,何为擅受?况该生所控各情俱系空言,毫无实据。
不仅县丞感到刻意强调“佐杂不准擅受民词”是刁民健讼之举,就连重庆知府也感到奇怪,“国家设官分职,凡以治民。巴县县丞分驻乡间,例有应得审理案件,该生等未经读律,毫无所知,但见县丞准理民词,概指为擅受,殊属纰漏。”
事实上,对于佐杂是否应受理刑名词讼,清代确曾有过争论,有一种意见认为,佐杂不准擅受民词不应当是一种“一刀切”的刚性政策,而应当区别州县繁剧程度予以变通。早在雍正年间,太常寺少卿唐遂祖就曾提出过这样的设想:
奏为请令繁剧州县酌试佐贰协办词讼以清案牍事。伏查外省府州县有正印官,即有佐贰官,所以助正印官之不及也。我皇上留意人才,拣送佐贰杂职,悉行引见试用,所以鼓励者甚厚。今因雍正十一年三月左副都御史臣史在甲条陈内称:印官每月批发佐贰词状,或一二张,或三四张,名为照看,两造行贿说合,比擅受民词为更甚,请嗣后印官词讼不亲审理批发佐贰者,一经发觉将印官从重议处等因。经部议覆通行在案。臣愚以为其中事理似有宜加分别酌定者。盖府州县地方大小不同,事之繁简亦不同。简僻之地词讼无多,印官自足办理。若地届冲繁,势实不能独理。如概禁佐贰协办,其所准词讼必至经年累月沉搁不结,即或批发乡约地保处,覆袒护偏,向百弊丛生,否则于户婚田土概不准理,以致民冤不伸,寻衅殴酿成命案者有之。臣请更加分别酌定地简讼少者,仍不许佐贰官代理。若地处冲繁,凡田佃斗殴户婚交易等事,许于佐贰贤能之员批发协办,但所批发案件,州县则按季报府,府州则按季报司以便查察。
此奏已看出清代地方案件必非正印官一人所能署理,故奏请超越对佐贰的“不信任感”而从地方具体形势出发给予佐贰独立而受约束的诉讼审理权。然而,整个清代并未在典章制度上实现对佐贰受理民词的“合法性”。从具体行政实践中,可以看到清代在设置佐贰时,单独给予受理刑名的权限并由“例”而实现了分防佐贰司法权力的“合法化”,也是上述奏议一条现实的实现路径。
如果从全国的视野,尤其是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个案来看,佐杂承担一定的民事诉讼权不仅不违背典章制度,反而正是官方授权的结果。乾隆三十二年增设南部县县丞驻富村驿,“将附近之永丰、富义、宣化、安仁等乡分拨管辖,除命盗重案仍归县审办外,其逃盗、奸匪、赌博、斗殴、私宰等事俱听该县丞就近稽察办理”,官方正式授予其处理民间细事的审判之权。清代律例中一向有禁止佐贰擅受民词的条文,但这一律令是否被严格执行应当被打上重重的问号。但奇怪的,如果说地方实践性是超越于律令之上的便宜从事,那么在四川总督阿尔泰进奏皇帝移驻南部县县丞的奏折上,明言将县丞分辖区内除命盗以外的其它司法案件交予县丞审理时,乾隆皇帝的朱批并未予以驳斥,仅仅是轻描淡写的“该部议奏”。君臣对律例的“习惯性漠视”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禁止佐贰擅受民词的适用性。细揣律文,其关节点在“擅受”二字,这使人恍然大悟,原来清代律例是限制那些未经官方授权的由佐贰承办的司法案件,反过来,如果经正式的行政程序,将司法权力授予佐杂,则其受理刑名案件就变得合法了。
只是佐杂承担民间细事审理权并非是所有佐杂都具有的,它需要在设立时单独奏请,单独授予,并通过案例的方式,在其它佐杂设立时援引,从而获得相应的司法审理权。这也是为什么江南乡镇志中有的明确记载着某某巡检号曰“青天”而当之无愧的入志,而有的巡检司却因擅受民词而遭到处罚的原因。具体到江南地区,佐杂的职掌在若干档案中有零星的保留,如青浦县七宝镇县丞,“凡该镇有赌博、私宰、窝娼、私盐、私铸以及打降、讼棍应俱责成该员稽察查拿,牒县究拟。遇疏防案件,照例查参。一切户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干预”;江苏苏州府,“查吴江县现设县丞、主簿各一员,分管水利粮务,同城不难兼顾,应将县丞移驻盛泽镇,专司稽查赌博、窝娼、私宰、私铸、奸匪、盗贼、地棍、打降。如有失察疏防,照例参处。一切户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干预。”诸翟镇巡检,“专司查缉上海、青浦、嘉定三县联界地方盗逃匪徒及该镇赌博、酗酒等事,如有疏防,即将该巡检参处,其户婚、田土词讼仍归各该县印官审理,不得擅为干预。”官方对其职掌进行了明确界定,除户婚、田土以及命案不得干预外,其它民间细事都有一定的处理权,承担诉讼不仅不是“非制度性”的,反而正是官方明确的授权。乾隆《元和县志》更是明确宣示,“乡镇辽远要害之处,更有巡检之司,与武职同缉盗贼,得兼听民讼”。可见,乡镇志中所载的若干佐杂参与民间细事审理并非是“非制度性”的安排,而是官方明确授权的结果,官员参与若干诉讼案件正是其职责所在。
四、走出江南——关于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的新认识
近来的若干研究将佐杂衙门视作市镇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方面,并将之与明清市镇区域意识的觉醒联系起来。如太田出推测到“行‘分防’的佐杂实分管县域,角色犹如以市镇为核所形成的此一空间的行政官,即‘镇长’。这也可看成是基于响应市镇住民‘期待’的结果”,并认为“分防的进行未必是来自‘上层’的硬性规定而是因为市镇住民积极的奔走、邀请”。
先对太田出所提出的问题作一简析。太田出从乡镇志中举出若干事例,证明乡镇居民在奏请移驻佐杂进驻和建设佐杂衙署方面,“积极踊跃”,这也是得出上述结论的史料来源。诚然,佐杂的分防程序往往是地方督抚的进奏,而在此之前,基层社会各种力量已可能有先期一步的筹划,不仅佐杂的进驻是如此,就是一个县级政区、府级政区的设立之先,往往也有这样的一个过程。乡镇居民在佐杂移驻中的“踊跃”并不令人吃惊,这与各地设立县级政区时驻地居民的踊跃与裁撤县级政区时居民的激烈反抗相似,与其说是反映了区域意识的觉醒,毋宁说是对援借国家权力,以实现地方安宁的渴望,甚至可能还包括对于未设立佐杂地域的某种“优越心理”。更何况,清代对于佐杂的分防基本上是一个全国性的政治安排,其中江南地区有分防于市镇者,但也有分防于乡村的,在江南之外,分防于乡村者更是为数不少。如果说佐杂分防市镇代表着乡镇力图成为行政体系中一员的努力的话,那么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分驻于乡村者岂不是也可解释为某些村庄也力图成为某种行政区域?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故局限于江南一地,将市镇区域与佐杂分防联系在一起在形式上是行得通的,但如果将视野扩展至更大区域,市镇与佐杂分防的关联并非可以直接划上等号,对其意义也不应当给予过度的阐释。
对于佐杂与市镇管理的关系,已有学者提出了若干质疑。如吴滔就很谨慎地提出质疑,认为“以往学者将巡检司制度作为市镇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讨,恐有失偏颇”,其举出的证据是明代吴江巡检司驻地,除三个巡检司设在市镇外,其余四个均设在乡村,认为“出于治安的缘故而设立的巡检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镇为核心的”。赵思渊认为“明清以降,苏州巡检司多驻扎于市镇,以往认为巡检司起到市镇管理作用,实际巡检司驻扎于市镇的现象多是出于建置维持成本的考虑,巡检驻扎于市镇的现象并不能必然说明巡检是管理市镇的手段。”笔者赞同两位学者对巡检司与市镇关系的见解,稍可补充的是,如从全国整体的视角来对这一问题“揽镜自鉴”,则会得出一些新的认识:
第一、所谓市镇管理,其实隐含之意是市镇管理与乡村管理相比的特殊之处,也即是那些突出于市镇的特殊管理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讲,巡检司也好,分防县丞、主簿等佐贰官也好,可以看出他们的职责主要是两个:一是弹压地方的警政权,一是民间细事的审理权。而上述两项主要职责无论是对于市镇也好,对于乡村也好,都是相同的。分驻于市镇的佐杂官与分驻于乡村的佐杂官之间,并无本质的不同。
第二、佐杂官之所以分防市镇,主要原因是市镇人口众多,是一县之内的人口聚集地,同时由于商贾贸易众多,人口比较混杂,是管理上的重点和难点,这在众多申请设置佐杂的奏档中经常看到。因是之故,市镇才会设置佐杂官管理,从这一意义上讲,将佐杂设于市镇与设于隘口、关口、海口一样,并无特殊的政治安排,只是因为该地对政府而言,对地方控制的威胁更大而已。至于市镇依照佐杂辖区作为构建自身地域系统的来源,这并非佐杂分管的初衷,而是地方文人的有意构造。
第三、佐杂官分防区域与市镇区域之间的关系复杂,并不构成必然的对应关系。即以吴县为例,乾隆十一年前吴县属五百十二图,其中木渎镇巡检管辖高达三百十八图,超过县境一半,既包括木渎镇,也应当涵盖镇周边的广大乡村。震泽全县是由典史、平望司、震泽司三员分辖,平望、震泽所管均近乎达到全县县境一半,所管既有镇区,也当然包括众多与镇毫无关系的广大乡村。部分佐杂辖区如此广大,很难说他们是专管市镇的。
第四、从佐杂的职责来看,是警政权和民间细事审理权。但对于市镇管理而言,其突出于乡村的当然是经济的活跃,因此,如果谈市镇管理机构,如果它没有一定的财政权,是很难想象的。然而,恰恰在制度规定中,江南佐杂并未见有任何在市镇征收税收的迹象,就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佐杂征收税银也是极其稀少的个案。就是在江南地区,佐杂负有征收钱粮之责的仅见有吴县洞庭西山巡检,因与省城远隔太湖,故该地钱粮曾由巡检代征,但恰恰该巡检并不驻于市镇。
从更大的区域来看,江南分防佐杂与全国其它地域相比,无论是分防数量、辖区大小乃至行政权限,并无特殊性可言。如果一定要强调江南分防佐杂的特色,那么也许众多跨越县界的巡检司、县丞辖区聊可称述,但也非唯一,如江苏徐州府驻铜山县双沟镇之四界司,其得名缘由是双沟镇街道“半属安徽灵壁县,半属江苏铜山县,其东又与邳州、睢宁接壤,一镇之中,四州县境地相连,犬牙交错,故有四界之称”;陕西直隶鄜州分防黄龙山州同除兼管洛川、宜君、中部三县捕务外,还专管黄龙山一带近山村庄,“至联界之白水、澄城、韩城、合阳四县交接之处,倘有潜匪,听该州同查移地方官就近查办。”其中甚至有跨省而治者,如道光六年闽浙总督在奏请将嘉义县笨港县丞管辖彰化县五条港时,曾引据称:“查江苏、安徽等省皆有一官分隶两县者,即闽省诏安县辖之漳潮司巡检亦系通属两省”。可以说,江南分防佐杂官所具有的一切职能,在全国其他地域普遍的存在,傅林祥先生所提出的“次县级政权”的概念以及对雍正年间“次县级政权”类型的列举,足以看出佐杂具有辖区在清代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极为普遍的现象,并非局限于江南一地,甚至在权限方面,江南一地的分防佐杂较福建、甘肃可以征收钱粮的分征县丞远远不及,其辖区的分布密度与广东省近乎全省整个地域都被佐杂官分辖相比,更是逊色很多。从全国来看,佐杂分防的设置地点除了若干具有镇之名的地区外,还包括了种类极为繁多的村落、关隘、港口。无论是分防市镇,或是分防乡村,并无本质的区别。特意将江南佐杂与市镇联系起来,将其视作市镇管理机构,恐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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