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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太通道到海门厅:雍乾时期长江口沙务管理机构的变迁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08

从太通道到海门厅:雍乾时期长江口沙务管理机构的变迁

徐枫

全新世以来,长江口受入海泥沙填充的影响,河口及口外沿海地带形成一个个大小不一的冲积岛,文献中多称之为“沙”或“沙洲”。沙洲在长江口各州县均有分布,尤以当河口之冲的崇明县和长江北岸的通州面积最广,是两地重要的土地资源。围绕着沙洲展开的一系列事务,如沙地的丈量、科则的增减、沙洲争端的处理等,清代文献中常统称为“沙务”。近年来,已有学者就沙务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出讨论。①一般而言,沙务属州县管理范畴,但雍正至乾隆中期,清政府为应对长江口的环境与社会激变,专门添设沙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或存世时间较短,或设置过程不甚清晰,并未受到学界的过多关注。本文依据雍正、乾隆两朝档案材料,结合地方志与其他文献,尝试复原雍乾时期长江口沙务管理机构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两朝各项政策对沙务机构设置的影响,阐释君主与臣下对于长江口社会状况的具体认知与治理态度,从而在海洋史的视野下反思清代前期海疆管理体制及江南区域史中的“海洋因素”。

一 以道管沙:太通道的设置与沙务整顿

通州、崇明两地作为江海门户,历来都是扼守江南的首要防线,武职之设重于文职。入清之后,清廷对近海水域进行内外洋的区分,长江口铜沙以内洋面俱属内洋,应由州县官员和水师官兵共同管辖。②而随着沙洲开发的深入,这一地区的人口、钱谷、刑狱各项事务日渐繁杂。这样一来,文武官员比例失调的问题便逐渐凸显出来。从康熙末年起,官吏之中关于加强江口文职管理的呼声不断涌现。

 ()移道与设县之议的失败

中央最早对长江口职官设置予以关注,缘于苏松水师的一场兵哗。康熙五十五年(1716),驻于崇明的苏松水师兵丁因饷银发放之事与总兵胡骏发生争执,胡骏愤而请辞。③这一事件引起康熙帝的不满,他随即下令“崇明远在海岛,民稠地广,应将江南事简地方道员移驻于彼,以资弹压”。④群臣商议之后,决定将江常镇道移驻崇明,监放官兵俸饷。⑤

江常镇道是康熙二十一年(1682)调整江南道级机构时新设的一个分守道,驻京口。⑥该道辖地距离长江河口处不远,将之移驻崇明,在操作性上比较适宜。但到了雍正二年(1724),江南进行区划调整,太仓州升格直隶,加之苏松道复设,为明确道员职责,江常镇道于雍正三年(1725)起停驻崇明,崇邑事务改由苏松道兼管。⑦而苏松道接手后,没能有效控制长江口因环境变化而出现的土地开发失序。现有的海岸河口研究成果显示,长江从白茆河口分为南支和北支两股汊道。1418世纪之间,长江主泓由北支入海,到了18世纪则改走南支入海。这一变化造成了河槽的调整和来水来沙的改变,从而引起南支扩大、北支狭缩,崇明岛南坍北涨,长江北岸沙洲加速并陆等现象。⑧这一环境变动投射出的具体历史表现,就是18世纪以来长江口土地开发秩序的激变。具体来说,崇明县在元明时期一直占据沙洲开发的绝对优势,并形成独特的“独分水面”制度。所谓的“独分水面”,指从宝山以北到狼山以南的水面为崇所独占,其间大小沙洲俱为崇邑土地,内地不得干涉。⑨但18世纪起,北岸沙洲不断淤涨,无形中增加了通州的土地开发优势。由于北岸沙洲距离通州盐场灶地甚近,通人既得开发之地利,又不信服于“独分水面”的勘断标准,彼此间的争夺持续不息,由此造成沙务量的激增。为了加强管理,江南大员们曾有过移道和设县两类建议。

提出移道设想的是江南巡查御史戴音保。他于雍正七年(1729)九月奏请将苏松道改驻崇明,并该道辖区扩展至通州,如此则“不仅稽察私盐匪类耳目易周,一有小民争沙事发,便可就近秉公清理矣”。⑩但督抚有意将苏松道移驻上海,专责关务,巡查奸匪。(11)两相比较,中央不可能为了区区民事纷争而放弃对国家关税的监控。这场道员驻地之争最终以苏松道改驻上海而告终。设县的积极推行者是巡抚何天培和布政使高斌。两人分别于雍正六年(1728)和雍正八年(1730)奏请在通崇等处沙地另设一县,以期改移彪悍习气,肃清侵夺恶风,避免国课隐漏。(12)但设立新县不但事烦费多,而且县级机构职权有限,与长江口武职级别亦不匹配。因此,这一建议也未能成行。

()温而逊倡建太通道

就在各项举措都停滞不前的时候,雍正七年十月,分查江南太仓州属钱粮的温而逊提出了另一个建议:

太仓州属崇明县……县之东北水中涨出沙洲数处,其势绵长,远接临境,土人名之为沙。如薛家沙西近常熟县,扁担沙北近通州,沙上皆可耕种。因其地为水中涨出者,百姓视为公物,人人皆得踞占,以致崇明与通州、通州与常熟互相忿争。且有沙上田地已经纳粮,每到秋成之日,附近居民竟将禾稻任意刈割,少有阻挠,即聚众执械,互相格斗,控告于官,一处有司又不能勘断,自必会同邻州、邻县。其如该地方官各徇己私,又须上控。如崇明与通州争扁担沙,屡经道员勘断,其案至今未结,是争端至今犹未已也……臣愚以为宜另设巡道一员,驻扎崇明,兼管太仓、通州两直隶州。如有因沙起衅,自能持平。(13)

在对待长江口局势的问题上,温而逊与戴音保都强调,由巡道管辖长江口事务,对于震慑江海要地,平衡“武尊文卑”的职官设置情形大有助益。但现实是统辖该区域的苏松道事务繁重,根本无力兼管沙务。温而逊认为,既然无法从现有职官中选调,不如另设一个新的道级机构。这个新巡道既为管理长江口事务而设,统辖范围不宜过大,只需包括争沙事件多发的太、通二州即可,如此则在管理区域上更具针对性。该道在职能上亦应突出沙务管理,避免出现道台因事务众多,无法兼顾沙务的情况,在管理内容上保持针对性。如此一来,此机构即具备了“专区”与“专职”双重特性。

温而逊的建议背后有着对区域与国家两方面的深层诉求。就区域而言,温氏希望通过清理争沙事件,重塑社会秩序。康熙末年以来,长江河口的沙洲争端不仅数量激增,而且酿成词讼之后往往累年不结。乾隆《崇明县志》直言,“通、崇互争案,于康熙六十一年起,叠案如山”。(14)以温氏提及的扁担沙为例,该沙虽属崇明外沙,但紧邻通州余中场。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后,通灶屡称丈地不实,崇明县两次拨地于通,直至雍正元年(1723)十月,才在江南总督査弼纳的主持下勘分题结。(15)而雍正六年以后,因该沙与北岸接涨,崇人前往开垦须越过原定界限,继而讼端又起。(16)一沙之争即已如此,尤可想象此时社会失序之严重。而添设新道后,遇有争沙态势扩大,道员可就近前往处理,避免了督抚委派专人渡海调查的不便与低效。就国家而言,温氏试图通过有效的沙务管理,加强对长江口土地与赋税的掌控。雍正即位后,对江南濒江沿海土地的管控逐步加强。雍正五年(1727),户部覆准对江南沿海田地进行清丈,“新垦者令据实确报升科,果系无田输赋者,准予开除”。(17)第二年,又要求江南江海新涨田亩此后全数归公。而温而逊作为江南赋役改革的关键人物,一直尝试在江南推行版图完粮法。(18)因此,他对沿海沙地亦持相同的看法,强调“各沙虽自水中涨出,皆在朝廷幅员之内,自应各归版图”。但当前崇明版图不定、田粮混乱,非但太仓一州积欠难平,也必然影响版图法的推行。若能设立新道,则辖区内的土地、赋税便可得到系统的清理,转变当前钱粮不清的状况。

温而逊的想法一经提出,便得到巡抚尹继善的认可。雍正八年八月,中央批准尹继善设立太通道的请求,长江口沙务正式改归太通道管理。(19)

 ()太通道主持下的沙务整顿

太通道设立后,朝廷选派久任江南、熟悉民情的常州知府包括担任首任按察使副使。(20)随后,又根据温而逊的奏请“沿河沿海有坍荒田粮,未经履勘,不无虚捏那挪之弊,亦另册详报,统候整理清查”,展开了全面的沙务整顿。(21)

此次整顿自雍正十年(1732)起,耗时一年有余,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主要对通、崇、昭三州县的土地进行清丈,后期则讨论决定争议沙洲的归属问题。在土地清丈阶段,包括完成了从履亩查丈到编排土地字号,再到核对赋税册籍的一系列工作,因成效显著,颇得督抚赞誉。清丈结束后,他本应调任江苏驿盐道,但“攒造各册尚须该道原经手之员督察”,又因“通州民江依中于上年八月以所争地亩断归先报升科之崇民,赴部藉词呈控”,包括只能暂时留任,处理后续事务。(22)

包括留任后,首先迅速办结了当前争沙词讼,(23)随后便把精力都放在协调外沙归属的工作上。此前,他曾利用土地清丈的机会,亲赴长江口诸沙查勘。(24)凭借可靠的调查信息和统括沙务的经验,包括提出“即将永兴、扁担、山前、杨桩、汤家、三角、万盛、藤盘、龙珠、丁家、大小年等十一沙划通,沙虽归通,业户仍旧”,(25)“以余东场东南万盛、龙珠、福德三沙拨通。又将永盛沙抵薛家沙漕赋,又划地抵给昭邑,万寿沙亦归通管辖。定以崇明半洋、戏台、大安三沙为界,南则归崇,北则归通”。(26)这一提议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变动:其一为外沙行政归属的变化。崇、昭两县外沙,凡是靠近通州一侧的,基本都在行政上改归通州管辖。其二为划通沙洲土地性质与钱粮额度的变化。其中,崇明划通的山前等十一沙,“仍系崇管,而纳粮于通”,(27)即以寄庄田的形式维持了崇人既得的开发利益。而原属昭文的薛家沙素来粮多累重,(28)遂以永盛沙钱粮抵其漕赋。其三为通崇疆域分界线的变化。按照规定,以半洋、大安、戏台三沙为界之后,“嗣后新涨,如毗连旧沙,即赴旧沙升粮,隔水不许混并”。(29)这一方案经巡抚乔世臣题请后,正式获准施行。(30)

雍正末年的沙务整顿是入清以来中央第一次动用行政手段整肃长江口的开发秩序。作为主管机构的太通道,一方面通过土地清丈,加强对长江口状况的控制力;另一方面,通过调整争议沙洲的归属,重设州县的疆域界限,以一种新的管理概念取代元明以来的以崇明县为中心的沙务准则。

二 专道弛废:裁撤太通道、添设州县佐杂官

从设立缘由与具体职能来看,太通道是康熙末年以来各种提案之集大成者。然而,这个职责明确的特设机构仅存世十二年便草草结束使命。太通道裁撤之后,长江口沙务随之进入一个新阶段,即从专职机构管理转为州县行政全面接管。

()太通道管理效用的变化

从沙务整顿的过程来看,太通道当时的工作重心确实没有偏离专司沙务、剖断词讼的初衷。然而,包括离任后不久,该道的管理效力便直线下降。乾隆元年(1736)六月,乾隆帝下达谕令,“朕闻滨海之乡,土地坍涨不常,田无定址,于是豪强得恣侵占,而争端日兴……前此海滨要地,增设大员弹压,果其秉公查勘,经理得宜,应即令界址划然,各归其产。不当迁延岁月,仍假奸民之便,而使穷黎久致失业也”。(31)这道上谕是对太通道“不点名”的训斥。所谓“沿海新涨之沙,邻邑互争”和“海滨要地,增设大员弹压”,显然指向设立太通道专管沙务一事。诚然,太通道即为专职,则田土归属、钱粮完纳、词讼题结诸情均应熟稔于心,豪强侵占、吏胥乱法、有司袒护诸弊亦应逐一弹压。而沙务整顿结束尚不足三年,江口的情形便达到需要皇帝忧心的程度,其工作成效着实不敢恭维。

对于这种变化,早已离任的包括在乾隆五年(1740)四月给出了原因:

臣衙门有添设分巡太通道一员……原议建署崇明,遥制通州,题明在案。臣由常州知府升补斯职,其时衙署未定,暂居太仓,临沙屡亩,划界分疆。大案既定,即择地崇明,绘图请建,旋经调任,迄今历有年,所官经三易,该道仍住太仓。缘崇邑地基稍隘,无可扩充,料物挽运艰难,望洋色沮,遂尔因循……太仓虽该道辖地,僻处内境,与崇遥隔大海,与通相去千有余里,风涛险阻,不能朝发夕至。道路迢递,未免呼应不灵,且与设立道员之谕旨、驻扎崇明之原议俱有逾违。但其专管之沙地,崇人系越海相争,通人实依唇齿。该道即驻崇明,亦属鞭长不及。臣愚以为,乘道署未建之时,将该道移驻通州,则争竞可以立平,疆界得以永正。(32)

包括的奏文详细论说了太通道的驻地问题。这也纠正了学界长期以来的一个错误认知,即认为太通道自设立起便驻于崇明。(33)当然,根据设道时的安排,太通道确实应该驻于崇明,并以改建后的崇明镇中营衙署作为道署。(34)但事实上,这一方案并未落实,该道十余年来一直以太仓州城作为临时办公点。包括认为,道署僻居内地,辖地远在海疆,这是造成太通道管控不力的关键原因。而且当前争端逼近通州一侧,即便道台移驻崇明,前往处理也颇费周折。不若趁道署未建之际,将道台移驻通州,以符合“沙地设员,就近驻札更为有益”的初衷。

然而,驻地问题显然是一个不太高明的借口。一来,包括认为道署迟迟未建的原因是崇明远隔重洋,修建不易。但此前江常镇道移驻之时,不但道员亲驻本沙,还新修了颇有规模的道署,可见并不存在工程建设方面的困难。(35)再者,包括认为道署与事发地相距甚远,信息不畅,故而在管理上难见效力。但包括本人在任时亦未亲驻崇明,却能冒风涛之险完成沙务整顿,可见驻地并不是该道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因此,虽然朝廷允准道署移驻通州,(36)却依旧挡不住各种非议之声。其中,两江总督杨超曾措辞最为严厉,直接将太通道斥为“冗道”:

查太通道于雍正八年题请添设……通州接界之地,居民争沙抢夺,此亦各属常有之事。若因两邑田土告争,必设一道员为之剖断,已不胜其纷扰。且民间争沙之案,该道并未亲勘亲审,仍须由地方官勘明审详。该道不过一加复核,移送藩司定议。此亦不待亲驻其地始能办理也。况自添设巡道以来,时历十年,官经六易,各该道俱住太仓州城,并未一驻崇明。上年因江宁藩司包括条陈,又议移驻通州。在当日以崇明为屏藩要地,必须设官驻札者,今所驻之地,或彼或此,可以随时移易,则此缺之有无,关于地方之轻重,尤属彰明较著矣。(37)

杨超曾的论述是对包括移署之请的回应。他指出,当前的争沙事件基本由地方官全权负责,太通道空有“专职沙务”的形式。这一点才是此道职能衰落的根本原因。早前包括在任期间,一旦争沙案起,从勘查、审理、断判直至上报藩司定议,各个环节均由道员亲力亲为。而此时,驻于太仓城内的巡道只是动动笔墨,完成复核与上报,最关键的勘断审查却全部交付州县官员。就完全可以认定,将太通道的工作视为“闲冗”之职并非瞽言妄举。且该道职能弱化后,与总兵相互协作,共同震慑海疆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加上上年间道署移驻之请,愈加强化了此道可有可无的形象。经过吏部审议,中央采纳杨超曾的意见,于乾隆六年(1741)八月正式将太通道裁撤。(38)

()佐杂官接管沙务

太通道裁撤之后,江口沙务并未由此崩溃,因为从雍正八年开始,清廷多次添设和调整两地的次县级行政机构(佐杂官),以适应长江口社会态势的变化。

崇明县的佐杂设置是从重建外沙巡检系统开始的。该县最多时曾设巡检三员,分别驻于西沙(39)、三沙(40)和平洋沙(41)。这样的巡检司设置基本顾全了县治驻沙和重要外沙,可以形成海上协控之势。但到雍正初年,巡检司经过裁并,仅余西沙巡检司一处,且该司衙署也被移建至县治本沙。(42)如此一来,政府对外沙的巡查便陷入无可依凭的窘境。雍正八年,尹继善题请将将西沙巡检移驻大安沙,复设三沙巡检并改驻半洋沙。(43)雍正十二年(1734),又因外沙划隶通州,遂将大安司巡检裁汰,并入半洋巡检司。至此,崇明县便确立了以县东北半洋沙为中心的外沙管理体系。直隶通州的行政级别高于崇明县,其佐杂设置也较为复杂。雍正十二年,清廷在改隶通州的三角沙等地设立三角等九沙巡检,驻官河镇。(44)同年,又从乔世臣之请,在通州添设州同一员,驻河基镇。(45)河基镇,又名何基港镇,与官河镇同在扁担沙。(46)而该沙既有州同分防于此,再驻巡检已无必要。乾隆元年,依据江苏巡抚顾琮的建议,三角司巡检改驻吕四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措施本意是加强对私盐、私米和匪盗的缉捕,并非专为沙务所设。如通州州同一职,乾隆元年纂修的《江南通志》称之为“粮捕州同”,可见其原职本为督粮和捕盗。但日后的史籍多将半洋巡检司和通州州同视为沙务专管机构,嘉庆《海门厅志》有“崇明县添设半洋司巡检一员,驻扎半洋沙,管理该县沙务。通州添设州同一员,驻扎河基镇,统辖该州沙务”,(47)而地方志中也确有关于佐杂官负责沙务的记录,如光绪《通州直隶州志》记载,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至三十三年(1768)间任通州同知的黄祐,“司沙务,禁漏惩争,不妄入一钱”。(48)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应该是在州县承担太通道职责的过程中,正印官将部分沙务工作交由巡检与州同处理,继而由其全面接管,以减轻州县官负担。太通道裁撤之后这两个职务自然成为了地方沙务的管理者。

三 统沙于厅:海门直隶厅的出现

 ()直隶厅制度的引入

从乾隆中期开始,佐杂官接管沙务的能力逐渐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沙地日阔,开发渐繁,而巡检与州同品级低微,难以掌控局势。从乾隆二十年(1755)起,通崇之间的多起沙洲争端改由道级以上官员负责处理。(49)乾隆三十二年(1767),两江总督高晋奏称,“江省崇明县之北、通州之南新涨沙滩一处。自乾隆二十八年以来,该州县详报项亩多寡不等。查此项沙滩淤涨颇广,未便任听地方官草率办理,致滋影射。现委员查勘……应将涨出沙地北归通州,南归崇明,分界管辖”,(50)表明督抚已有意直接插手新涨沙洲的丈量勘定。根据这一情况,乾隆三十三年二月,江苏巡抚明德奏请在长江河口段的涨沙之地设立直隶厅:

今数十年来……不惟废县旧址渐次涨复,且于汪洋巨浸之中,日益涨出新洲,开辟甚广,现在将及万顷,已可抵一县之地。既非佐杂微员所能办理,且两邑之官各子其民,每遇纷争之案,纠缠难结。臣与司道再四商酌,若复设县治,未免又需建造城池、学宫等项于沙洲之上,究恐不甚相宜。查各省有移驻丞倅为直隶厅,分管地方之例。臣查苏州府海防同知驻扎常熟,该县海塘外滩甚宽,虽遇大潮,离塘颇远,是以并无海塘工程,原无需设员经理。即该同知兼管之太厂船工,苏州府尚有同知三员,除督粮、太湖二同知各有专司外,其总捕同知一员,事不甚繁,可以监理船政。若将海防同知裁汰,移驻通崇沙洲,专管沙务,殊于地方民生有益。合无仰恳圣恩,俯准将苏州府海防同知裁汰,该同知原管船政事务归并总捕同知兼理。即将裁汰同知移设沙洲适中人民辐辏之地,定为海门同知。(51)

明德所说的废县,即指康熙十一年(1672)因圮海而归并通州的海门县。此时,河口新涨沙洲恰好复涨于海门县旧地,且面积已与一县之疆域相当。明德认为,与其耗费精力处理纷争,不若仿效已有之例,在争议地区设置直隶厅,如此既可填补江口沙务之职的空缺,又能免去设置州县的繁杂手续。恰好现有苏州海防同知一员,可供调任。该同知在雍正八年复设后,主要职责为督修海塘,(52)乾隆十九年(1754)起兼管苏州、刘河二处船厂。(53)而这些工作或无需专管,或可由其余同知分担,并非无可取代。因此,可以将海防同知裁汰,移驻于江口涨沙之地,改为海门同知。明德还附图说明了新厅的地域范围,具体为崇明之复兴等十一沙,通州之安庆等十九沙一并划归海门厅,而永旺、永丰二沙距崇明县仅十里,仍归崇明县管辖。(54)

关于清代厅制的演变过程,现有研究推测,“‘厅’得到普遍的认同和自然的称呼,并成为政治上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似可以将其大致划定在乾隆三十年前后”。(55)此时已设的各直隶厅均集中在内陆边疆或内地要区,与改土归流、卫所裁并和疆土开拓密切相关。而在沿海地区设立厅级机构的先例,可追溯到雍正六年所设的玉环厅和雍正十年所设的南澳厅。它们都以海岛为主体,前者为展复海疆旧地,特设“温台玉环清军饷捕同知”,(56)后者为加强海疆民政管理,特设“粤闽南澳海防军民同知”。(57)但这两个厅在级别上只是散厅,而且还保有浓厚的海防色彩,与海门厅的设立情形不尽相同。而由同知管理沙务的情况亦有例可循。乾隆十八年(1753),两广总督班第等奏请将南海、番禺、东莞、顺德、新会、香山六邑沙坦改归澳门同知专管,“如有争讼,令该同知亲往,勘验情形,丈量亩数,秉公剖断”,但苏抚庄有恭认为,“澳门同知专为控制澳夷而设,实有不可兼管沙务者”。(58)后经商议,确定六县滨海涨出沙滩“专交广州府海防同知管理”。(59)但无论是澳门同知还是广州海防同知,都只是承担一定职责的府一级单位的分驻机构,并无独立辖区。因此,由广州海防同知专管的这些沙地并不具备厅级机构的实质。海门直隶厅是上述两种管理方式的集合体,它借鉴了已有的直隶厅设置规范,以河口涨沙作为其地域范围,以海门同知与照磨作为行政机构的基本构成。这是在巡道与州县两种管理体系均效果不佳的情况下,选用比较特殊的厅制来接手沙务的新尝试。因此,除了设置出一个新的沙务管理机构外,该举措本身也是沙务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即通过创设行政区划的方式在大江中流划出一个特殊的管控区域,对河口争议地区进行集中管理,从而达到正疆域、息争讼的目的。

 ()官吏体系的完善

筹划设厅时,明德强调“凡通州及崇明新涨各沙,悉归该同知管理。一切刑名钱谷事件,照依直隶厅之例,亦俱归该同知专管”,这表明该厅长官具有地方行政“正印官”的实权。同时,他还建议“查新设同知、照磨……理应请俱定为要缺,在外捡选调补。现任苏州府海防同知解韬,在江年久,办事干练,应请即以该员改补海门同知。狼山巡检胡咏明白强干,且品级相当,应请即以该员改补海门厅照磨”。但吏部覆议时认为,解韬改任海门同知“系裁缺同知,品级相当,毋庸送部引见”,但胡咏改补海门厅照磨不合吏制,“照磨系巡检应升之缺,今该抚等请以狼山巡检胡咏改补海门厅照磨,与例不符,应毋庸议。其海门厅照磨一缺,另选合例之员,咨部调补”。(60)

设厅之始,海门同知、照磨虽被定为要缺,但具体的繁简程度尚不明晰。乾隆三十七年(1772),江苏巡抚萨载疏称,“沙洲海门同知事务殷繁,请定为繁难要缺。兼管司狱之照磨,亦定为杂职要缺。均在外调补”,吏部覆议后允准,(61)从而确定该同知的官缺为“繁难”二项之缺。根据乾隆七年(1742)以后形成的定制,冲繁疲难四项俱全者为最要缺,三项者为要缺,二项者为中缺,一项或无项为简缺。但沿河州县,附郭首邑,理事同知、通判,新设、新移等缺,职司紧要,可做“特殊官缺”处理,虽只二项、一项,仍定为要缺。(62)海门同知显然属于这种“特殊官缺”,故被定为繁难要缺。

值得注意的是,海门厅虽为直隶,但从职官设置来看,其规模甚至小于当时的一些散厅。譬如乾隆八年(1743)设立的江西莲花厅,其同知之缺定为疲繁难三项,厅署有照磨、巡检等首领官和杂务官,已达到当时的“中县之制”。(63)与此相比,海门厅直至嘉庆十七年(1812)才添设训导,光绪二十四年(1898)才与崇明共设崇海巡检司,(64)职官设置素来精简。且海门同知所配额的养廉银,仅照小县之例,岁支二千两。该厅吏役的编制也极为简单,根据萨载所题“同知各役,除门子、轿伞夫、皂吏、马快即以海防同知原编之数改设募充外,查海门同知管理刑钱事件,监狱、库藏应请添设库子二名、禁卒四名、仵作一名。所有库子、禁卒共六名,应请以裁汰沙务州同员下之皂吏六名抵设。其仵作一名,于通州见设仵作四名内拨给一名”,基本是在综合海防同知与沙务州同的基础上,考虑新同知职责之需汇编而成。其余民状、铺兵和照磨各役,则在沙务州同、狼山巡检及通崇现有吏役内凑拨。同知衙门应设的经制吏、书吏、攒典等吏员,只是“照州县之额酌减添设”。这样的人员设置,基本与普通州县齐平,并未因直隶而有所突出。因此,将之视为一个小型“特区”最为适宜。

 ()刑名钱谷制度的确立

海门同知接管新厅后,必须确立一套适宜的管理制度,作为其行使刑名钱谷之职的基础。而这一过程的核心是确立该厅的田制与科则。崇明知县张抡甲曾指出,通崇田制存在官、民两个层面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为丈量年限的差异。通州施行五年一丈,崇明则以三年作为丈量周期。二为办赋方式的差异。通州实行浮动性的赋税征收体制,坍地豁粮,熟田转则。崇明奉行定额赋税制,涨不增粮,坍不减赋。三为租佃成本的差异。通州过投价重,圩系佃人挑筑,粮户向收额租。崇明则过投价轻,圩系粮户自筑,或圩长出资做筑,租系验地议输。(65)概言之,通州田制基本反映了沿海沿江土地制度的普遍性,崇明田制则更体现江口环境的特殊性。若从环境和社会的契合程度来看,崇明田制显然更适合新厅的运作。加之新厅所属各沙多由崇民报升开垦,“其民自通州及他郡县来者十之一二,自崇明来者十之八九”。(66)因此,张抡甲极力主张“各行其便”的方针,指出“通崇田制既向属不同,彼此久已相安,若有变更,未免反开业佃之争端,更启奸徒之觊觎。如以一厅未便两例,即照内地征输,亦有一府之内州县不同,一县之中都图各别……应请仍照通崇旧制,分别界址征输”。(67)而此建议上达抚宪后,上级要员虽认为其与设厅目的相悖,并不可行,但依旧采纳了张抡甲区分处理的做法,在统一制度的基础上,以调整科则的方法拉平差距,具体的做法为:

(崇明)自乾隆三十三年,将大洪等十一沙划归厅管,一例五年一丈,均拨均摊之制不行,议减议增之法亦废。查划厅时,原册各沙并无民田。盖民田赋重,沙地虽成熟岁久,未极膏腴之故。其余自止田以下五则,悉照崇移征册,轻重一成不变。即沙经坍没,如大安、小安等,其粮觅补他处,亦照原地起赋,永不转则。

通州划隶十九沙,仍照未划时之例升科补坍,升案增赋,补案不增赋……其地同升案,转则分为二等,每亩四厘五毫四丝起科者,转足二分三厘五毫二丝,谓之折中芦课。其每亩五厘三毫八丝起科者,转足三分六厘四丝五忽零,谓之下田芦课。□补案视其原坍,原坍地漕,则不转则,原坍地芦课,则一体转则。盖粮重则不转,粮轻则转。故一转而止,无两次也。(68)

调整过后,崇明田制中最关键的均拨均摊制被打破,新厅全境奉行升科补坍之例,三年一丈也统一为五年一丈。但崇划各沙保持了简单、低平的科则,即便原沙坍没,仍照原科则办赋,对现有开发人群的影响并不大。而通划各沙则在维持现有田制的基础上,依照轻转重不转的原则,简化转则手续,从而拉近与崇划各沙的科则差距。

核心制度确立之后,在乾隆三十三年至三十八年期间,该厅其他制度也陆续建立起来:其一为选择沙案复核机构。由于新厅刑名案件由常镇通道核转,有司便商定将沙案的核转一并交由该道处理。但崇明县认为从前涨沙均由苏松太道勘议,“沙务原卷悉在巡道衙门。今改归海门厅管理,钱粮及涨出沙洲如由别衙门核转,恐一时不能熟悉沙务情形,自应仍照旧案,由松太道核转详咨”。(69)对此,抚宪签驳,“一厅沙地分两道办理,殊不画一。应令松太道将从前旧案移归常镇通道备案,以归化一”。(70)其二为制定杂税章程。乾隆三十六年(1771)议定,“民间买卖田房,地既划分,应照通省成例,请领契尾,听民赴厅投税,黏给执据。所征税银,尽收尽解,汇册奏销。其开设典铺,亦由厅查明,结报请帖,入奏升课。各沙牙行杂税,通州原管额数之内应分隶若干,已饬州查报,将来如所辖各沙中有请换新增各帖,均归该厅办理。”(71)如此,则田房税、典税、牙税等俱有定规。其三为制定耗羡标准。通崇两地耗羡标准原为通州加一征收,崇明加五分征收。设立新厅后,萨载认为应将该标准统一为加一征收,以归画一。但乾隆三十八年(1773)大学士刘统勋等商议后决定,“仍照原例,通州加一、崇明五分征收……将来遇有新涨,再照通崇二邑赋额酌中定例”。(72)

从康熙末年到乾隆中期,长江口沙务管理机构出现多次变动,尤以太通道和海门直隶厅为最重要的两次机构创举,州县佐杂官则在其间起到过渡作用。太通道到海门厅的演变过程揭示出,雍乾时期长江口沙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争沙事件的处理,重点区域是通崇外沙争议地带,而这一特性是入清以来长江主泓持续南移,长江口淤涨沙洲不断靠近北岸这种环境变动所决定的。太通道设立之后,针对当时“悬案如山”的局面,第一次采用行政手段对当时的长江口沙务进行全面整顿。整顿结束后,太通道本可以逐渐过渡到日常化的管理状态中,但因其效力的弱化,沙务职责逐渐被州县佐杂官接手。然而,佐杂官负责沙务的实质即沙务管理的地方化,其所能发挥的效果必定会受到职官品级以及州县立场的影响。因此,尽管从太通道裁撤到海门厅设立的二十余年间,长江口并未出现此前一般的乱象,但这种管理方式仍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海门厅的设置则是在制度上的一次全新尝试,它与太通道、佐杂官的不同之处在于将长江河口段的争议地带纳入一个切实的区划中,对其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从而转变了一直以来“就沙治沙”的管理方式。

雍乾年间江口沙务机构变动的背后,是长江口沙洲不断发育,沙地开发持续深入,以及社会状况日益复杂的过程。这是18世纪江南沿海社会自我发育的重要面相之一。两千年来,长江三角洲的地貌演进和水文变化始终是江南沿海地区历史发展的内在脉络。若忽视这一点,而仅仅以海洋史研究中的若干节点性问题——如海防体系、海禁政策、海岛管理、海洋移民等——来审视江南的海洋性,则难以触及该区域本身的特质。作为沙务管理机构变迁的地理空间,通、崇所处的长江河口段和口外海滨段的北岸恰恰是18世纪长江三角洲地貌与水文变化最为剧烈的地区。沙洲淤积与并陆速度的加快使得这里成为长江三角洲少见的具有极大开发潜力的地区。康熙中期“通州、常熟间东地,望洋无极,潮退沙见,豁然划然亘二百里”,崇明人陈朝玉前往佃种后,“远近之民闻之……效君而归君,愿为海农,洋洋载道”。海门厅设立后,迁入之民更多,“群姓益众,皆造瓦屋,炊烟起如海云。国家岁入地丁漕米,累千近万,为江海大聚”。(73)几十年间,便完成了从江海要冲之地到人口辐辏之区的转型。在这种情况下,以江海防为重点的地方管理模式显然已不再适用,加强文官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而文官管理的形式也随着沙务内涵的扩大而出现变化,太通道着重处理的争沙勘断只是沙务的最基本内容,到了乾隆中期,沙务的具体工作已扩大至刑名钱谷,甚至涉及学额分配等科考问题,(74)因此才需要海门厅这样具有行政区划实质的机构来掌控全局。

通过对沙务管理机构的分析,可以发现,长江口除了具备“屏藩江南”“江海门户”的性质外,还是江南核心区的外延地带。由于江南沿海具有内江外海、海陆互动的特性,使得沿海地区在土地关系、生计模式、文化风俗等方面与核心的太湖平原有着共通性。但作为一个江海社会,这些地区的历史进程仍带有鲜明的海洋特性。譬如,长江口南岸的嘉定、宝山一带,清前期出现了持续的坍江坍海现象,由此兴起了清代极为重要的江南海塘修筑工程。海塘筑成以后,南岸的水文条件与潮汐状况出现转变,局部地区在道光年间又出现了涨沙。(75)这些都说明江南沿海在近三四百年间一直处于浮动的环境演变中,并由此产生了诸多历史现象,如坍涨土地的赋役变动、城池的坍没与重建、沿海聚落的形成、市镇港口的开辟、废灶兴耕现象的出现等。如果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或许可以更为精准地把握江南沿海社会的发展机制,进而开辟江南史研究更为丰富的层面与路径。

 注释:

①王日根、徐枫:《“争沙”案所见明代崇明地方社会秩序》,《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蒋宝麟:《国家土地制度与区域民事习惯——以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崇明沙田为中心》,《史林》2011年第5期。

②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

③《苏州织造李煦奏为崇明兵哗事督抚似不题参总兵折》(康熙五十五年七月初四),《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284页。

④《清圣祖圣训》卷26《严法纪二·康熙五十五年丙申九月癸酉条》,《大清十朝圣训》第2册,燕山出版社1998年标点本,第429页。

⑤《清圣祖实录》卷269“康熙五十五年九月癸酉”条,《清实录》第6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641页。

⑥乾隆《江南通志》卷106《职官志·文职八·分巡常镇道》,广陵书社2010年影印本,第1706页。

⑦《吏部尚书隆科多请将江苏崇明地方事宜仍归苏松巡道管辖》(雍正三年七月十四日),《清代吏治史料·吏制改革史料》第2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474页。

⑧陈吉余等:《两千年来长江河口发育的模式》,见陈吉余等:《长江河口动力过程和地貌演变》,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7页。

⑨康熙《崇明县志》卷1《图说考》,《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标点本,第186-187页。

⑩《江南巡查御史戴音保奏陈苏松巡道改驻崇明、顾迳司巡检移驻高桥管见折》(雍正七年九月初十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58页。

(11)《江苏巡抚张楷奏委苏松道朱一凤管理上海关税务并移驻上海折》(雍正三年四月三十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册,第692页;《署江南总督范时绎奏陈巡道移驻上海暨福山拨设水汛管见折》(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66页。

(12)《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205上,《苏州布政使高斌奏为密陈通崇等处沙地划分管理折》(雍正八年三月初一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台湾)1986年影印本,第424册,第515页。

(13)《分查江南太仓州属钱粮温而逊奏请另设巡道一员驻扎崇明以资弹压折》(雍正七年十月),《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79页。

(14)乾隆《崇明县志》卷4《赋役志一·田制》,《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中》,第841页。

(15)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编《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一辑第三分册),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139页。

(16)乾隆《直隶通州志》卷5《民赋志·沙洲芦课》,第58b页,乾隆二十年刻本。

(17)《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35《户部·田赋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82页。

(18)《分查江南太仓州属钱粮温而逊奏请敕行版图完粮法之折》(雍正七年六月),《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669页。

(19)《清世宗实录》卷97“雍正八年八月壬寅”条,《清实录》第8册,第296页。

(20)《苏州巡抚尹继善奏请将包括升补新设太通道并另简贤员补授江南驿道折》(雍正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9册,第498页。

(21)《清查江南太仓州钱粮温而逊奏覆清查积欠钱粮情由并缴朱批折》(雍正九年八月),《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第122页。

(22)《江苏巡抚乔世臣奏请俟通崇争洲案并塘工事峻再令包括趋赴驿盐道新任等事折》(雍正十一年二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3册,第968页。

(23)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卷九十七《征榷门·灶课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844册,第575-576页。

(24)乾隆《崇明县志》卷4《赋役志一·田制》载“雍正十三年,太通道包括亲勘,题定崇明之大安、戏台等沙为准,沙以南属崇,沙以北属通”。查雍正十三年包括已离任,比照乾隆《直隶通州志》卷五《民赋志·沙洲芦课》之记述,此处当为雍正十年事。详见第841页。

(25)乾隆《崇明县志》卷4《赋役志一·田制》,第841页。

(26)乾隆《直隶通州志》卷5《民赋志·沙洲芦课》,第58b页,乾隆二十年刻本。

(27)乾隆《崇明县志》卷1《舆地志·沙镇》,第791页。

(28)陶贞一:《常熟分县条议》,《清经世文编》上册,卷18《吏政四·官制》,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457页。

(29)光绪《崇明县志》卷2《舆地志·疆域》,《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中》,第1150页。

(30)《为增设太通道公断争沙事件将昭文、崇明之永兴等沙洲该隶通州管理》(雍正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清代吏治史料·吏制改革史料》第5册,第2409页。

(31)《清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甲申”条,《清实录》第9册,第505-506页。

(32)《江苏按察使包括奏请将太通道移驻通州事》,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录副奏折03-0331-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3)林涓:《清代道的准政区职能分析——以道的辖区与驻所的变迁为中心》,《历史地理》第十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34)《议准浙江增设巡道驻扎崇明统辖太仓通州并颁给印信》(雍正八年八月初六日),《清代吏治史料·吏制改革史料》第4册,第1981页。

(35)雍正《崇明县志》卷3《建置志·官署·道署》,《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上》,第416页。

(36)《清高宗实录》卷119“乾隆五年六月辛卯”条,《清实录》第10册,第741页。

(37)《两江总督杨超曾奏请裁并闲冗太通道、盐务道事》,乾隆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朱批奏折04-01-12-0023-0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8)《清高宗实录》卷148“乾隆六年八月丙午”条,《清实录》第10册,第1139页。

(39)雍正《崇明县志》卷2《沙镇》,第406页。

(40)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23《兵防上·前代军制》,《续修四库全书》,第697册,第378页。

(41)正德《崇明县志》卷2《沙段》,《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上》,第21页。

(42)雍正《崇明县志》卷3《建置志·官署·各司》,第415页。

(43)《江宁巡抚尹继善题请于崇明等处增设巡道等职》(雍正八年六月初六日),《清代吏治史料·吏制改革史料》第4册,第1934-1935页。

(44)乾隆《江南通志》卷108《职官志·文职十·通州》,第1745页。

(45)《清世宗实录》卷142“雍正十二年四月甲子”条,《清实录》第8册,第789页。

(46)乾隆《崇明县志》卷1《舆地志·沙镇》,第794页。

(47)嘉庆《海门厅志》卷3《舆地》,《浙江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影印本,第8册,第354页。

(48)光绪《通州直隶州志》卷8《秩官志下·列传》,《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凤凰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第52册,第426页。

(49)光绪《崇明县志》卷2《舆地志·疆域》,第1150页。

(50)《清高宗实录》卷785“乾隆三十二年五月是月”条,《清实录》第18册,第663-664页。

(51)《江苏巡抚明德奏为沙地开辟日广请移设厅员以资吏治折》(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9辑,“故宫博物院”(台北)1984年版,第570-571页。

(52)《清世宗实录》卷96“雍正八年七月癸未”条,《清实录》第8册,第292页。

(5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7《吏部·官制》,《清会典事例》第1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38页。

(54)《江苏巡抚明德奏请设立海门同知图》,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七日,录副奏折03-0053-0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5)胡恒:《厅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变》,《文史》2013年第2期。

(56)光绪《玉环厅志》卷1《舆地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州县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影印本,第46册,第726页。

(57)刘灵坪:《清代南澳厅考》,《历史地理》第二十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205页。

(58)《江苏巡抚庄有恭奏陈澳门同知不可兼管沙务折》(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辑,第224页。

(5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7《吏部·官制》,第338页。

(60)《大学士兼管吏部事务傅恒题为遵旨议准江苏苏州府海防同知裁汰改为海门同知移设沙洲等事》,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初十日,题本02-01-03-06230-0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1)《清高宗实录》卷907“乾隆三十七年四月辛巳”条,《清实录》第20册,第126页。

(62)张振国:《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制度的确定》,《明清论丛》第11辑,故宫出版社2011年版,第397页。

(63)傅林祥:《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期,第37页。

(64)光绪《海门厅图志》卷3《官师表》,《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53册,第292299页。

(65)嘉庆《海门厅志》卷3《赋役·田制》,第420页。

(66)嘉庆《海门厅志》卷1《凡例》,第249页。

(67)嘉庆《海门厅志》卷3《赋役·田制》,第421页。

(68)嘉庆《海门厅志》卷3《赋役·田制》,第429-430页。

(69)嘉庆《海门厅志》卷3《赋役·田制》,第428页。

(70)嘉庆《海门厅志》卷3《赋役·田制》,第428页。

(71)《江苏巡抚萨载题为酌定移设海门同知整顿通州、崇明沙务应行管辖及办理各事宜事》,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题本02-01-03-06571-0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2)《清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73)龚自珍:《海门先啬陈君祠堂碑文》,《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8页。

(74)《钦定学政全书校注》卷46《江苏学额》,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169页。

(75)陈家麟:《长江口南岸岸线的变迁》,《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增刊。

原载于:《史林》2016年第20161期 第8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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