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甘肃分征佐贰与州县分辖*
胡 恒
[关键词]清代甘肃 分征佐贰 经征钱粮 州县分辖
[摘 要]明清地方行政制度转型中,州县分辖体制的形成是一个常常被忽略的视角。清代甘肃出现的一类独具特色的分征佐贰辖区,是其典型案例。其设置多与县域过大、废县管理、政治变迁三种因素有关,在其辖区内拥有官方正式授权而又极为广泛的行政职能,尤其是在钱粮与刑名方面,已初步具备准县级政权性质,代表着清代县政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分权理念。分县志、分州志的编纂正揭示出州县分辖制度背后所隐喻的新的地域观。
光绪十二年(1886年),清政府筹备第五次纂修《清会典》。为准备其中的《大清会典图》,十五年(1889年)令各省重新测绘地图并上缴会典馆。光绪十九年(1893年),甘肃一省终于测绘完毕,时陕甘总督杨昌浚进折汇报了测绘情况:
查甘肃东起西经八度,西暨二十六度,南起北纬三十二度,北暨四十一度。会典馆奏颁图幅限于方围,因分嘉峪关内八府、五直隶州、一直隶厅为一总图;嘉峪关外安西州并青海为一总图,均按章以一百鸟里为一方。又八府、六直隶州各为一图,以五十鸟里为一方。又化平直隶厅幅员过小,以十鸟里为一方,仍附省图各总图之后为一册。至于经纬度分、方位、界址、距里、冬夏至日出日入时刻及山向、河流源委,详列于说。其各直隶州自治之地及府州属地,共六十七厅州县,又经征钱粮分防佐贰十三处各为一图。
《大清会典图》中的地图无非是省图、府图、州图、厅图、县图这么几种,自乾隆《大清会典》以后即是如此,光绪朝重修《大清会典图》亦是延续旧制。然而,在甘肃省测绘地图时,专门为“经征钱粮分防佐贰十三处”各绘一图,这意味着在新的正式上缴中央的地图中,出现了新的“成员”。所谓“分征佐贰”,实际上只是州县的僚属官如县丞、州同等等,在清代往往因分驻到治所城市之外,而有了“分防”、“分征”的称谓。然而,这种分防佐贰抑或是分征佐贰,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是将县政的部分事务交予其管理而已,本身并不是在原有府厅州县之外新划出一类“行政区域”来。那么,为什么甘肃要单独为这些并非行政区划的“分征佐贰”绘制地图并上缴会典馆,的确令人疑惑不解,以往的研究亦极少关注于此。本文深入挖掘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相关原始档案文献,尝试对甘肃“分征佐贰”这一颇具地方特色的行政实践作一系统梳理,以揭示地图绘制背后的秘密。
一 佐贰分防趋势及其成因
光绪时新测绘的甘肃省新地图,正保存在宣统元年新修的《甘肃新通志》卷首之中。赖此可知,上述奏疏所提到的“经征钱粮分防佐贰十三处”地图正是:皋兰县红水分县图、狄道州沙泥分州图、隆德县庄浪分县图、固原州硝河城分州图、海城县打拉池分县图、陇西县漳县分县图、秦州三岔分州图、阶州西固分州图、安化县董志原分县图、灵州花马池分州图、张掖县东乐分县图、肃州王子庄分州图、高台县毛目分县图。
笔者数年前已注意到清代僚属官驻地与前代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之前大多与厅州县正印官同城而治的僚属官,如县丞、主簿、州同、州判等,在清代尤其是雍正年间以后,渐有与正印官分地而治的趋势,依照《大清会典》的记载,佐贰官出现了“或同城”、“或分防”的分别。这些分防佐贰进驻到乡间,构成了县级以下地方行政实践中的 “变量因素”,是清代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上与前代最大的不同之一。甘肃省分征佐贰正是这一分防趋势在具体地域中的表现。
表1 甘肃分征佐贰设置时间
分征佐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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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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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佐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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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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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州花马池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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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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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毛目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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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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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红水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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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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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县东乐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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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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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州西固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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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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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道州沙泥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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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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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三岔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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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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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王子庄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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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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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庄浪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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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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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漳县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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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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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州硝河城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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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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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董志原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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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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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县打拉池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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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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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清实录》等。
仔细分析设置这十三员分征佐贰时的原始奏疏及相关文献,可知佐贰分征的背后,大致与下述三类因素有关:
第一是与县境辽阔,个别区域距离治所过于遥远,知县难以兼顾,必须移驻佐杂官员驻扎弹压等因素有关。这是将佐贰官员分防的最根本因素,所谓“各县设立佐贰,分防地段,因县治辽阔,印官稽察难周,故特划分界址”。甘肃省疆域辽阔,而设置的县级数量又少,平均每县辖境过大,陕甘总督黄廷桂就曾感慨道:“甘省有司所管四境,相距县治率多辽远,一切稽查匪类,弹压地方,已恐鞭长莫及,耳目难周,且边地气候不齐,每岁风霜蠹雹偏灾,时有查勘办赈”,故须分设佐贰,给予在一定辖地内的若干职权,以减轻正印官的管理压力。由笔者绘制的“甘肃省分征佐贰图”(见图1),可以明显看出甘肃省十三员分征佐贰驻地距离州县治所的距离均比较遥远,这是促成佐贰官员分防地方的根本动力所在。如张掖县,“为河西大县,幅员辽阔,周围几及千里,县令、县佐、典史均在县城,稽察难周,每有鞭长不及之虑,而正东、东南各堡寨距城更远,居民稠密,风俗刁健,奸匪易滋,且有南山番族出入往来”,防范难周,故乾隆九年(1744年)将县丞移驻至东乐堡,以便弹压地方。又如皋兰县红水县丞,乾隆三年(1738年)始设,驻宽沟堡,七年(1742年)又兼管驿务,二十二年(1757年)因该县“北乡之红、永、宽、镇四堡距县三四百里不等,里民纳粮,跋涉维难”,将县丞移驻红水堡,就近分征红、永、宽、镇四堡额粮。同样在乾隆二十二年,陕甘总督黄廷桂等因狄道州所管西北各乡距州治一百二三十里,“回汉杂处,民情刁悍”,故移同城州判驻沙泥;秦州三岔分州亦于乾隆二十二年设置,此因秦州所管东南乡与陕西宝鸡县连界,距州治280里,山深箐密,故移与知州同城之州判驻扎于三岔镇,“其附近三岔镇各堡钱粮即分归该州判就近征收,仍照旧兼司捕务”。其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距县或州治过远带来的控制不力问题。事实上,与甘肃的情况一样,清代在处理其他省份的县级政区僻远地方的管理问题时,亦通过类似移驻佐贰文员的办法加以解决。如山东巡抚杨应琚曾言,“州县之疆理原属久定之章程,固未可轻议更张,致滋纷扰,但若地连外省,僻远孤悬,来往稽查,官民交累,又不得不筹移驻之法而贻一方之后虑也”。陈文述也曾论及为何要在政区僻远地带移驻佐杂官员,他说:“州县接壤之地及距城辽阔处所宜增设、移驻佐杂以资控驭也。县境辽远者,每至百数十里,两三县接壤之地,最易藏奸纳匪及土豪把持之弊,以去县较远,控制不便也,宜酌量形势,添设巡检或移驻县丞……则声势联洽、人心安静矣”。由此可见,佐贰分驻乡村的现象并非甘肃所仅有,在其他地域同样较为普遍地存在,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图1 甘肃省分征佐贰分布图
第二是因裁县而设,令分防佐贰管理原县辖境。甘肃省分征佐贰中此类情况有两例。一是庄浪县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裁入隆德,但庄浪县境“若全归隆德,则距县较远村落,凡遇完粮、诉讼等事,往返维艰,应将分驻宁羌驿之河州州判裁汰,改设庄浪县丞。……从之。”正是考虑到庄浪裁入隆德以后,治理不易,故另移设庄浪县丞,管理原庄浪县的地界。在设置庄浪县丞的奏疏中,陕甘总督勒尔谨是以“紧缺州县原有佐贰分驻就近查办之例”为依据奏请添设的,可见清代是有在裁县之后设置佐贰官来管理的“成例”的,笔者对清代山西所裁撤的四县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漳县于道光年间并入陇西县,亦添设县丞一员,“惟县试文武童生尚赴陇西应试,其余仓库、钱粮,一切命盗、词讼均属县丞管理”。
第三是地方政治形势的变化导致的分征佐贰的设置,董志原分县的设立就与清末同治年间回民起义有关。由于地主阶级剥削日重与统治者“护汉抑回”的歧视政策,同治年间陕甘地区的回民爆发大规模起义。起义率先于同治元年(1862年)在陕西爆发,但遭到清朝统治者的镇压。同治三年(1864年),陕西回民军退守至甘肃庆阳府董志原一带,分散居住在方圆三百里的村落中,人数达六七万。该地位于陕、甘两省交界处,地势扼要,又是陇东产粮区,起义军得以在此休整,并在随后几年不断进攻固原、庆阳府城等陇东地区。左宗棠率部在同治十二年(1873年)镇压了回民起义。政区调整成为左宗棠处理善后事宜的重要手段,其中对庆阳府、宁夏府等起义军长期据守之地通过升格政区等级和建立县治、厅治措施强化统治,对起义军的根据地董志原则分设县丞严加防范。左氏奏称:“窃照陕回入甘后,即窜踞董志原地方,同治八年克复后,查该处系安化、宁州、镇原三州县分辖,南至泾河北岸家门泊起,北至驿马关、大乐涧、景山等处止,袤几三百里,东界马连河、赤城,西近销全、关泉各镇,广逾二百里”。如此广袤早已超过“百里之县”的标准。且该地处于三州县交界地带,离三州县治所均八九十里及百余里,因未设官吏,故“钱粮词讼一切经理乏人,民称不便”,“奸匪”易于藏匿,故左宗棠于平乱之后,奏请于此处设立县丞,区划界址。
二 经征钱粮与分征佐贰职责之完备
陈祺助在《清代台湾县丞与巡检设置研究》一文中,曾根据驻地与职责的不同将县丞区分为三类:一类是驻地与印官同城的县丞,称作“留守县丞”;一类是承担刑名、钱粮者,称作“分征县丞”;一类是分守县丞,是指虽分驻外地,但其功能与巡检司差别不大,都为分防地方而设。陈氏虽专为“县丞”而论,但亦可推广至与县丞相近的州同、主簿等其他州县佐贰上。
甘肃省这十三员分征佐贰正属于其中的“分征”一类。之所以称其为“分征”,顾名思义是从钱粮征收的角度而言的。对于知县、知州而言,最重要的职责莫过于刑名与钱粮两项,这也是区别正印官与僚属官的标准所在。然而甘肃省的分征佐贰很明显地介入了钱粮事宜,这也是这些分防官被冠之以“分征”名号的原因所在。如皋兰县红水分县,“就近分征红、永、宽、镇四堡额粮,并将三眼井、白墩子塘驿马匹归其管辖”;海城县打拉池分县,同治十三年(1874年)在新升海城县辖境迤西打拉池地方设置,辖境为靖远县拨予海城县之地,“将所辖命盗、词讼、钱粮、赋役由县丞勘验征收”;安化县董志原分县,系同治十一年(1872年)添设,划拨安化县董志镇地方,“西至何家畔二十里交镇原县界,南至李家城、三不同三十五里交宁州界,东至齐家东庄七十里,北至司官寨五里,东北至罗家寺四十里,东南至奉红嘴五十里,西北至县家沟十五里,均交安化印官地界,西南至何家畔二十五里交镇原县界,计民屯地一千八十四顷六十亩八分,岁征民屯地丁银一千八百五十六两零,夏秋粮九百四十八石四升零,均拨归该县丞管辖征收,以专责成”;肃州地方,雍正时肃州州同驻威鲁堡,乾隆时移驻金塔,二十七年(1762年)将边墙之外金塔寺、威鲁堡等处新增已升科之回民遗地一万二十余亩粮石交该州同就近征收,未升科之地将来亦由该州同征收。此外,“附近王子庄之金塔寺、户口坝等九坝原额仓斗正粮八百五十余石,亦请交予该州同就近征收”,“民户可免往返跋涉之艰”。其他分征佐贰亦有钱粮征收之责。这13员分征佐贰是在官方授权的名义下合法地拥有了原来只属于正印官的钱粮征收之权。
对于刑名而言,这些分征佐贰同样具有受理权。一般的细事审理权均经过官方合法授权,自然是容易获取的,就是户婚、田土甚至命案都有一定的相验和审理权。以张掖县东乐堡县丞为例,该县丞移驻之后,将该县正东之东乐堡、乐定堡,正南之距敌堡、景面堡、南古城堡、上天乐堡、下天乐堡,东南之陆坝堡三堡、王官寨、镇平堡、黑山堡、白庙堡、顺范堡、洪水堡共一十五堡之内,及其他零星庄寨六十八处,均拨归县丞管辖,令其“查缉逃盗匪类,禁止番夷出入,一切田土细事即令就近审理,以免居民赴县往返跋涉”。遇到盗匪案件,其审理程序是乡保事主就近呈报县丞衙门——县丞差缉并亲赴事主之家——将案件详情移县通详。对于命案,授予该县丞一定的验报权,“如遇命案,该县丞一面就近相验,一面录供、添图、移县、通详、审拟、招解”。当县丞具备刑名、钱粮专责之后,事实上已近似于知县。对于钱粮征收不足的惩罚,也是“照知县征粮之例参处”,可见其职能之完备。再如固原州硝河城分州,领堡五:高园堡、马连川堡、张春堡、马昌堡、本城堡,分辖“命盗、词讼、钱粮、赋役”,就是命盗案件也可审理;阶州西固州同,有“民屯钱粮,自理词讼俾其经管。如遇命盗重案,阶州承审,由洮岷道核转”;肃州王子庄分州,依照“各州县分防佐贰之例,将附近王子庄各村庄除命盗重案仍听该州审理外,其余斗殴、赌博、户婚、田土与一切违禁之事俱责成该州同就近办理,分别详报,遇有失察疏防,亦照专管官之例查参”。在刑名权限方面,甘肃省分征佐贰基本上都具有除命盗案件以外的受理权,个别佐贰连命案都可独立受理,与正印官无异。在志书中,县丞听讼断案,作为地方主官的形象也很鲜明。如《陇西分县武阳志》记载,张家驹“光绪十八年任,政节刑清”;李忠翰“光绪二十六年署,居官廉毅,听断明允,案无积牍,民称能吏焉”。更值得留意的是,甘肃省的分征佐贰是将原本严禁佐贰参与的钱粮征收与刑名案件“集于一身”,几乎与正印官无异,如陕甘总督升允光绪年间奏请参处皋兰县红水县丞时,开头便称:“甘省县丞经管地面,钱粮、词讼皆有责成,非堪膺民社之员难期治理。”“钱粮词讼”责成佐贰负责意味着分征佐贰辖区已然具备独立于所属县级政区的条件。
分征佐贰及其辖区的独立性反映的是甘肃省地方行政中有违于《大清会典》等理想型的制度设计而呈现出的地方性特色的一面,对此甚至连中央政府也感到难以理解并产生若干误解。来自乾隆皇帝与地方督抚之间关于分防县丞的“交流”,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制度设计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差异带给皇帝本人的困惑。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时任陕甘总督的和其衷奏请筹办城工。一般地方督抚进奏修筑城墙,必是府厅州县这些政区治所所在地,但在和其衷的奏疏中,却出现了“东乐县丞”的字样,令乾隆皇帝大惑不解。
东乐并非县治,何以该县丞有东乐之称?且既称东乐县丞,似以分驻之地得名,非郡邑等地方可比,何以又有所属城垣?其称谓名义均不可解。
在一行行州县名称之间,突然跳出“东乐县丞”一词,着实难住了乾隆皇帝。“不可解”之余,乾隆帝还推测到“或者将‘城’字误写为‘丞’字”。和其衷在回复中详细介绍了奏折中“东乐县丞”一词的由来,从中正揭示出甘肃分征县丞的实质。
查甘州府属之张掖县县丞分驻东乐堡,虽离县止七十里而地当孔道、设有驿站,系该县丞经管,且南至祁连山一带幅员百十余里,地广粮多,一切刑名、钱谷俱属县丞专司,径详知府,不由县转。该县丞所办之事,与知县相同。其所驻堡城正临大路,城内居民亦甚稠密,是以臣与司道酌议请于本年修理。
在陕甘总督眼中,东乐县丞与知县毫无差别,这正是东乐县丞出现在筹办城工名单中的缘由之一。而且,“一切刑名、钱谷俱属县丞专司”,“径详知府,不由县转”,其权限较负责经征钱粮、可自行处理民间细事的福建分征县丞尚有过之而不及。光绪十九年(1893年)东乐县丞署所留档册内称:“钱粮册籍,闻正缮造,不久送省,或无迟误。”可见东乐钱粮征收确实是直接征解至省,而非送至其名义上的上级——张掖县。东乐县丞如此,甘省其他各处分征县丞亦有如此或类似权限。
虽然和其衷在最后还是检讨了自己的疏忽,如“奏内应写张掖县分驻东乐县丞城垣字样,方为明晰。今臣一时疏忽,率写‘东乐县丞’字样,实属难解,钦奉圣谕询问,不胜悚惶”。但之前的“自辩”以及率写“东乐县丞”与州县同列的潜意识表现,正反映了东乐县丞在实践以及人们的认识中已具备了准县级政区的性质。又如在宣统《固原直隶州志》卷首所附总图,名为“固原五属总图”,但固原直隶州实际所领仅平远、海城二县而已,何来五属?细观此图,原来除了平远、海城以及知州亲辖地区外,还包括了打拉池分县和硝河城分州,分县、分州亦被视作与州县同级的单位。光绪《海城县志》亦称:“打拉池虽属县辖,已设官司,其舆地沿革各事实应由该分县自行采辑,汇为一书,此志概不引入。”光绪年间打拉池在因驿站驿夫违例请人代送公文案而呈请布政使司通令全省缉拿的详文中细述原委时称:“卑县丞前奉本州由□劝借等情一案,前因卑县丞地处僻小,山多田少,加之去岁歉收,实在劝借维难,文详赉本州查收。”据此可知在行政运作中,打拉池县丞与固原直隶州之间进行的是直接的传递,并无海城县居中承转。又如漳县,自裁县设县丞后,钱粮、词讼尽归其管辖,“陇西县一若督催审转之官,于是地方知有县丞而不知有县令矣”。
甘肃的13员分征佐贰,是在与分守佐贰的比较中,体现出它在地方行政实践中的特殊性的。前文已提及,佐贰大致可分作三类:留守、分征、分守。留守佐贰与正印官同城,仍然是传统的辅助正印官处理一些不确定的职能的角色上,置之勿论。清代与上述十三员分征佐贰同时存在的还有五名分守佐贰:河州太子寺州判、阶州白马关州判、平罗县宝丰县丞、平罗县石嘴山主簿、平番县西大通县丞。
这五员佐贰与分征佐贰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钱粮征收上,而其他职责较为类似。如阶州白马关距州治有420里之遥,以致命案等往来验报、审讯难以及时处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于此设立州判一员,将附近白马关之地共57村划归管辖,“钱粮仍听阶州征解外,凡人命事件即令该员就近相验、填图、牒州、通报、审解,强窃案件亦令该员就近分别查验、录供,牒州办理,缉凶疏防应取该员职名参处,以专责成。至编排保甲、稽查奸匪、赌博、酗酒、斗殴及户婚、田土、词讼等件,概令该州判就近办理。轻则发落完结,重则牒州究详,庶拘讯捷便,一切可免延累”。道光年间,就曾发生一起民人因遗产纠纷控告至白马关州判的案件,最终州判滥施刑罚而致犯人毙命,可见该州判的确在制度上和实际上拥有相当大的司法审判权。太子寺州判系乾隆十七年(1752)移设,令其弹压景古城地方,四十二年(1777年)裁汰改为庄浪县丞。陕甘总督奏请改设时,曾称该州判“不过责令编查保甲等事,并无刑钱专责,可以裁汰”。即此知该州判初设之时,主要承担的还是基层治安之责而无司法、钱粮之任。州判裁撤后不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又奏请重新恢复,“河州太子寺地方,向设州判,旋经裁汰。该处习俗黠悍,距州治又远,应复旧制,设立州判分防。均应如所请”。仍然是以弹压地方为主要职责,可能还拥有民间细事的审理权,但并不予钱粮事宜。宝丰县丞的设置是因乾隆四年宝丰县因地震而裁县,故移驻县丞“司渠务”。而平罗县石嘴山主簿之设,是因该地“逼近黄河,为内地至磴口水陆要路,该处民蒙交涉事件繁多,人夫、工匠络绎不绝,不特逃亡奸宄易于混迹,且恐偷漏木植、粮石、盐斤等项”,故将“经理渠道”、无事之平番县红城主簿移驻于此,“稽查盐务,弹压地方”,可能并无分辖之地。平番县西大通县丞则是雍正七年因西大通驿丞裁撤而设,兼管驿站事务。这些分守佐贰,多分划辖区,可处理民间细事,属警政系统,更有一些并无辖区,纯粹是因事而设者,与分征佐贰截然不同。
三 “分县志”、“分州志”的编修与地域观的形成
地方志的编修具有悠久的传统,也是地方地域意识的体现。尤其是明清以后,乡镇志的数量急剧增加,正代表着乡镇意图成为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一环的趋势。从志书的编纂可以透视地域观念的形成。在清代方志中,出现了两类极为特殊的志书类型:一类是巡检司志,一类是分县志、分州志。前者一直未曾引起方志学者的注意,《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也未见著录,实则存两部,即京县宛平所属的《齐家司志略》、《齐家司续志略》。后者一般均认为仅存《打拉池县丞志》、《陇西分县武阳志》、《江东志》三种,据笔者统计,现存至少有七部,五部集中在甘肃(见表2)。
表2 现存清代分县志一览
分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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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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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拉池县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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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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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分县武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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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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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河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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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固原直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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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防柯坪乡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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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温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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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分县采访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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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皋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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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志(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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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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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马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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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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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县志、分州志这类特殊的志书类型,以往少有人注意,且多有误解,以下就甘肃省的五部分县志逐一简要介绍其基本情况。
《打拉池县丞志》,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时任打拉池县丞廖丙文主持,贡生陈希魁、训导谢文俊、廪生杨希贤等编次成书。当时甘肃拟修通志,颁布修志27条,饬令各县遵行,各分县也借此第一次编修志书。该志原以抄本形式流传,民国时张维校辑。全志不分卷,分序、建置、疆域、山川、关梁、水利、庙宇、冢墓、物产、风俗、农商、户口、方言、职官、贡赋、仓储、度支、厘税、巡警、学校、灾异、振恤、田赋、选举、恩荫、人物等部分,今被收入“西北稀见方志文献丛书”。
《陇西分县武阳志》,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修,陇西县丞周裕杭主持,延聘杨学镇纂。共五卷,分图考、建置、疆域、山川、城池附乡镇、公署、学校附学堂、关梁、祠祀、贡赋附户口度支仓储、兵防附营制巡警、水利、驿递、蠲恤、盐法、茶马、物产附实业、风俗附方言、古迹、祥异、陵墓、封爵、职官、名宦、选举、人物乡贤附忠节、孝义、隐逸、仙释、方技、列女、艺文、杂记等项。今被收入“西北稀见方志文献丛书”。
《硝河城志》,宣统元年(1909年)修,附在宣统《固原直隶州志》之后。硝河城州判杨修德总纂,共分图、天文志、地舆志、贡赋志、学校志、人物志、艺文志等。
《红水分县采访事略》, 原藏台湾图书馆。1987年,被台湾刘兆佑主编的“中国史学丛书”第三编收录,今有高启安校注本。该志性质类似采访册,由李国华等编纂,是当时为纂修《红水分县志》所做的准备工作。其内容包括城垣、衙署、庙宇、山水隘口、义学、名宦、艺文等。该采访事略并未经过整理,故内容较为凌乱无序,断限不明。该事略所记最晚事件是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申时,一星从永城兑宫坠至城外大照壁前,形如碗大,色赤,气始红继青,蜿蜒似蛇,寻天鼓鸣”。据此推测,其修撰时间当与《打拉池县丞志》大体同时。
《花马池志》,仅两卷,著者佚名。民国时人张维认为,“此志不著纂人姓名而类目与灵州志相似,应同为光绪末修通志时官辑之书”。此说可从。该志分沿革表、星野、地理、城池、公署、名胜、风俗、土产、古迹、丁税、职官、营防、官迹、人物、忠孝、艺文、祥异等内容。今收入“西北稀见方志文献丛书”中。
甘肃省除了以上五部分县、分州志外,还有两种县丞行政记录稿本,分别是《东乐草稿》、《毛目分县稿簿》,均收入“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中。其中《东乐草稿》是记录甘肃省皋兰县东乐县丞光绪十九年的事由;《毛目分县稿簿》原为甘肃省高台县毛目县丞所记录的从光绪十二年六月至十三年正月的各项事由。
《硝河城志·凡例》解释为“分州”撰写志书的缘由时称,“硝河城为分州,今附入州志,俾知建置兼辖之意”。而光绪《海城县志·凡例》则称:“打拉池虽属县辖,已设官司,其舆地沿革各事实应由该分县自行采辑,汇为一书,此志概不引入。”分县、分州与所属州县的关系“隐隐约约”而又“貌合神离”。在《陇西分县武阳志·凡例》中对为何用分县之名进行了一番明确的交代与反思,兹引录如下:
漳为陇西分而不名分县志,何志以?志实分县非实地也。夫既系以陇西非实地何?丞有同城者,恐与陇西志混淆也。不曰漳何?漳,县名也。县既更,则名不能独存。然者何系以武阳?曰:甘省分县有九,若庄浪、东乐、宝丰、打拉池等,无论有无学宫,均缀本土名称。兹曰武阳,亦聊仿诸例,且便于称也。
《凡例》反复解释用“陇西分县武阳志”作为志书名的“苦衷”。如用“陇西分县志”,则意味着“分县”是一个独立的建置,而在编纂者看来,“分县”只是属于陇西县的一部分,并非“实地”,不具备独立性;且“分县”之称不论同城、分防皆可使用,则陇西县驻于县城之内的县丞也可称为陇西分县,则必易引发误解;不用漳县之“漳”字,是因漳县已裁,名已不存;为何用武阳?是因其他分县均用本土名称,故依例用漳县固有之“武阳”之称。
其实,细细推敲该段文字,可以看出编纂者逻辑中的矛盾之处,也表明编纂者对分县制度未准确理解:
其一,编纂者认为“分县”非实地,实误。如分县非实地,则《甘肃新通志》卷首又何必冠以十三处分征佐贰地图?若非实地,又何必要饬令各分县纂修志书,有一《陇西县志》足矣,《陇西分县武阳志》的纂修本身就表明了该县丞辖地的“实地”性质。
其二,编纂者认为“丞有同城者”,亦可称“分县志”。所谓分县者,其关键在“分”,此“分”非职务之“分”,而实是地域之“分”。若居于县城,则其管辖半径是以全县为行使范围,其职责往往是水利、钱粮等具体一项或几项职能,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地域单元,又何须编纂志书?且迄今从未见有同城县丞纂修志书者。故分县志必非同城县丞所编。
其三,“漳”系旧名,县既更,名不能独存,这是志书编纂者的逻辑。但“漳县”道光时方裁,而“武阳”更是“漳县”这一旧名之“旧名”。唐代天授二年(691年)改鄣县为武阳县,至此有“武阳”之称,后又于神龙元年恢复为鄣县,明洪武初初改名漳县。如何对“武阳”、“漳县”两个“旧名”厚此而薄彼?又称甘肃九分县,均缀本土名称,故漳县仿此,又不确切。打拉池、东乐系本土之名,尚可理解,庄浪、宝丰和漳县一样,都是清代所裁之县,若仿此例,理应径用“漳”名。
其四,所言甘省“分县”九个,又误。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时,甘省“分县”共有8处:隆德县庄浪分县、海城县打拉池县丞、陇西县漳县县丞、高台县毛目县丞、皋兰县红水分县、张掖县东乐分县、安化县董志原分县、平罗县宝丰分县。其中前7个“分县”经征钱粮,审理词讼,其性质等同于知县,但平罗县宝丰县丞仅司旧宝丰县渠务而已,与前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尽管部分分县志的纂修者对“分县”、“分州”这一制度本身的理解有偏差,但“分县志”、“分州志”的纂修本身意味着一种新的地域观的萌发,它们通过“地舆志”反映地域分布,以“风俗志”反映地域文化,以“人物志”、“科举志”等梳理自身地域的文化传承,使得“分县”、“分州”不仅仅在地域上构成独立的地理单元,更在文化上强化了新的地域观。
分县、分州区域意识的增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分县”、“分州”变为真正的县级机构,这一过程是在民国初年完成的。民国2年这13处分征钱粮区最终有九处改置为县(见表3)。这既是该处常年钱粮、词讼独立运作的自然结果,也是这一区域新的地域观形成的最终标志。
表3 民国初甘肃省分征佐贰撤并改隶一览
分征佐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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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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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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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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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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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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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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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地面辽阔,北出边城,距皋兰太远计焉,且须四日,应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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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泥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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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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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征钱粮且词讼繁多,拟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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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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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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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岔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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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归天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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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岔地面不甚辽阔,户口亦不甚繁,似可归并天水管辖,其地方词讼拟酌设裁判分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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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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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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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地面辽阔,北西两面接洮岷番界,南连马土司番界,钱粮向由西固征收,并入武都甚难,似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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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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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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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征钱粮且词讼繁多,似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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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原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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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归安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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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粮不多,地面狭小,户口亦少,似以并归安化为便。其地方词讼酌设审判分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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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河城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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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归固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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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县之硝河城地面不广,人口不多,似可以归并。其地方词讼酌设审判分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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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拉池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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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归海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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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粮不多,地面狭小,应归并海城县,其地方词讼酌设审判分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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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马池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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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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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马池分州钱粮虽不多,然地面辽阔,东接陕西,北出蒙古,实系边陲要地,且池盐盐质甚良,出产甚旺,将来商务可望发达,似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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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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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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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地面虽不甚大,钱粮甚多,户口甚繁,似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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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庄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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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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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庄地面辽阔,北至蒙古一百余里,且钱粮向由州同征收,拟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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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目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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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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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目分县地面辽阔,北连蒙古,与王子庄同由分县治。至高台县治路途有二百余里,似以改县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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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政府公报》第354号民国2年5月2日,上海书店1988年影印第13册,第35~45页。
笔者以为,在地方行政制度中谈“清沿明制”固然代表着明清在制度上的承继关系,但清之于明,革新的意味更为明显。对于县及其以上层级政区而言,清代在省、道、直隶州、属州、厅、卫所等诸层面所进行的大规模变革,是以往诸多研究或多或少都注意到的。但少为人注意的是清代对县级以下行政体制的调整,虽不“显山露水”,但意义同样重大,这就是州县分辖制度的创设,将原与知县、知州同城的县丞、主簿、州同、州判等佐贰官员派到县以下地方驻扎,划定辖区,与原就驻扎在县城之外的巡检司共同构成州县的分辖体制。这一分辖体制的形成代表着清代在县政治理中存在的分权理念,以往知县作为“亲民之官”的功能被部分转移。这一分辖的规模是惊人的,本文所提及的甘肃省分征佐贰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而已,这其中固然有甘肃省作为中国边疆地区这一特殊政治控制模式的因素存在,但这些个案以及同一时期在其他地域所出现的类似现象,足以引起学界对清代在县以下行政体制上的调整给予更大的关注。
可以想见,清代存在着的数以千计的州县分辖区以及它背后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尝试,必定会在清代的乡村世界产生相当程度的连锁反应。追踪这些看似并不起眼的“微员”及其在乡村社会的活动,或许正是解读清代乡村治理模式与前代相比呈现出的特殊性之所在。
原载《史学月刊》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