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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兵
禹贡2006-6-22
引 言
近些年来,对经济-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讨论所倡导的经济与社会历史相互作用关系及其机制的研究受到学界关注,在考察某一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可持续道路探讨过程中,社会史、经济史等研究者比以往更加重视或强调经济和社会因素在地区发展中的相互依存、驱动和整合作用[①]。事实上,经济-社会史研究是当下区域整体史研究的重要体现,在对地域社会、社区生态等中微观研究中,分层(Zone)处理的最终目的应仍是整体的历史。整体史理念不惟决定论,而是凸现关系链及其作用机制,以切合纷繁庞杂的历史过程。这方面,日本学者在对地域社会变迁、动向和国家统治确立的历史研究,已有相当的成绩。森正夫等人从地方秩序(秩序原理)出发,提出地域社会和共同体概念,表现的依然是关系链的整合[②]。可以说地域社会整合之关系链的发现和表达,是重建历史过程的重要方法。
本文对改土归流的新思考,是基于整体史的过程研究而言的,岸本美绪、上田信和青山一郎等对江南、浙东、福建等地明清的基层组织和地域社会关系,作经济、行政、邑绅等在地方秩序建构和关系方面的精细剖析时,地域政治、社会、人群生态整体仍能跃然活现[③],比较而言,以往学者对清前期云贵地区改土归流的研究对地域生态着力不够,以土司、土目撤废和地方行政制度添设讨论居多的制度史分析,无以展现改归过程的复杂性和地域社会生态的多样性。历史上的改土归流过程,是可用来翔实考察国家统治与地域社会动向关系的良好素材,然而现有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很难使我们获得当时地域社会的变动场景,更谈不上深入地探讨两者微妙的互动关系。
清前期云贵地域社会经历了规模性改土归流变革,尽管其以行政制度之撤废、添设为变化形式,但这种制度上的变动对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极其深刻,在以往研究中学者常以国家在地方执行的“善后”措施加以表现和讨论。此种制度变化的表征和研究视角,使研究者易忽略对地域生态重建。一个十分简单的情形就是,改土归流除行政制度设置有明显变化外,地域社会和民族经济-社会机制是如何应对和适应的呢?这方面以往对改归现象的研究,往往不能做出结论,而仅依赖于国家政策的推行在制度层面上加以推论。以经济-社会史相互作用关系角度来讨论,目的是一种整体史研究的努力,即注重民族地区的社会反应和适应过程研究,以文化移入(Acculturation)理念来考察制度的地方与原生态效应,能够得出一些新的认识。本文便以此视角,对清初云贵民族地区改土归流活动作新的梳理,以求更为合理地展示其原本复杂的历史过程。
一、地方行政制度与原生态变化
清前期云贵地区行政制度的变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正常的政区建置和疆域调整,如沿袭明制在控制地区设省府州县、裁并卫所和割归领域;另一就是改土归流,国家通过和平或战争手段,将元明以来长期游离于行政制度外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府州县系统。两方面的变革目的无非是在政治、军事、经济等上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只不过由于后者在制度方面是变革,对传统地域社会有较大冲击和影响。
在政区建置和疆域调整方面,一是将卫所改并为府州县,加强和扩大布政司管理体系,这主要发生于康熙年[④]。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军抵云南府城,“招抚流民,安插蛮庶”,“遂设院、司、道等衙门”,初步在云南地区恢复和建立起行政体系[⑤]。康雍年间云南前明卫所逐渐被改并为府州县等经制体系,尽管汛塘在山区广为布置,但全省统治重心区域的国家行政管理色彩愈发明显,表明中央对云南高原的统治发展到一个新的程度。雍正时期云南布政司领府二十三、直隶同知一、州三十一、土府、州各一,统治重心区域的行政设置基本沿袭前代;但土官土司的建制数目与明代相比,已经明显减少,变数多在统治重心的边缘区域[⑥]。方国瑜先生指出,作为云南内地区的中庆、曲靖、大理、楚雄、乌蒙、临安等,“自元迄近代之建置,无多改易”,而边地区丽江、北胜、永昌、顺宁、景东、元江、车里、临(安)广(南)等部分政区变动较多,反映了“政权逐渐巩固之过程”[⑦]。到清中期嘉庆年间云南共领府十四、直隶州四、直隶厅四。云南高原疆域变动较大的是在雍正四年、五年,原属四川管辖的东川、乌蒙和镇雄三府经改土归流后划入云南(六年镇雄降府为州,隶乌蒙府;九年乌蒙改名昭通)[⑧],基本上奠定了现代滇东北行政区划格局。
贵州卫所“有专城者,有府州同城者,有与州县犬牙相错者,军丁耕田纳量与民无异,所当分晰,裁并改设”,绝大多数归于布政司体系[⑨]。这种改变明代以来一直大范围内存在着的军事卫所制度,实际上表明云贵地区政局整体上已经趋于平稳,改军事控制为行政管理。二是省界的调整,由于前明贵州设省主要出于控驭西南的军事目的,几百年来疆界与湖广、四川、广西和云南邻省犬牙相错,内部亦存在着大量的插花现象[⑩]。随着清初西南政治局面的逐步稳定,贵州疆界的混乱局面已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康熙二十二年割湖广镇远、偏桥二卫归黔,雍正二年割玉屏、清溪、天柱、开泰、锦屏五县归贵州管辖;雍正七年又将四川遵义府改隶贵州[11],在政治经济上增强贵州实力。康雍两朝对贵州省界的调整,基本奠定了现代贵州疆域范围。到清中期的嘉庆年间,贵州“共领府十二、直隶州一、直隶厅三”[12]。
除以上调整外,另一方面是康雍时代实行改土归流的云贵高原内部和局部边区,也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如高原腹地的毕节地区,康熙四年(1665年),吴三桂平定水西,改设流官,置平远、大定、黔西三府,与同期设流的威宁府合称“水西四府”[13]。滇东北、滇西北和滇东南原土司地区也在不断改流后设立行政区划。值得注意的是,后来乾嘉年间云贵地区设置了一批直隶州、直隶厅,云南有广西、武定、镇沅、元江四直隶州和永北、景东、蒙化、腾越四直隶厅;贵州有平越一直隶州和仁怀、普安、松桃三直隶厅。此种建制上的变化机理虽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云南直隶州、厅的设立区域全在滇西北、滇西南和滇东南等先前实行过改土归流或相对偏远地区,除腾越由州升为直隶厅外,其余均是降原府为直隶州厅,比较特殊。据《清史稿·地理志》,到清季云南直隶厅州大抵也是在以上地区设立[14]。
表1 清康雍时期云贵府级建置调整情况
资料出处:嘉庆《大清一统志》卷475《云南统部·建置沿革》、卷499《贵州统部·建置沿革》。
清前期云贵地区的行政制度变化,首要是中央实行的政治军事控制,其目的并未在一开始就试图改变地方经济-社会环境。但由于地方行政的变化客观上促进了原生态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行改土归流,作为制度变迁其深刻化和具体化尽管仍需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废除旧的生产关系束缚,故地方经济-社会环境能有明显变化。云南昭通一带“地属荒服,昔为夷族所居,山峻水枯,刀耕火种,漫无法制。自雍正改土后,方事经营”[15]。多数改流前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生产还保留着浓厚的原始气息,与元明两代无异。除自然环境制约外,封建领主、农奴制下土司不仅占有山林、土地等生产资料,还对土民实行严格的人身占有制,土民长期受到土司和土目的超经济剥削和压迫,也限制了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未大规模改土归流前,云贵土司地区“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各土府土州“承袭隶吏部”,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承袭隶兵部”,土官衔号“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沿袭元明以来的体系。作为一种中央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的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历元明两代,在增进国家统一,维护地方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领主制、农奴制的盛行,其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却是明显的。按惯例土司须向朝廷朝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16],但这些贡赋基本上被土司多倍地强加于土民身上,无疑加重了土民受剥削和压迫的程度。在土司内部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明代武定彝族凤氏土官专制,“设曲觉三人,分管地方。遮古三人,管理庄田。更资三人,管理喇悞,一应调遣,各领步兵从征。扯墨一人,管六班快手。管家十二人,管庄田租谷,皆头目也”[17]。孟连傣族土司地区直到解放前领主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窥见以往民族地区在封建领主制下社会经济情况。就其土地使用来看,孟连有土司田(“纳召勐”,土司私庄)、头人田(“纳达混”,俸禄田)、佛寺田、负担田、寨公田五种,耕户无偿为土司代耕纳召勐,还要承担农业劳役和专业劳役(即畜牧、狩猎、手工业等等),土民负担极重。这些类型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该地土地分配与使用形式。所谓的私田(“纳哈滚”,地主经济形态)的产生是解放前不久才有的事[18]。在一些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布朗族、佤族地区也曾因授过土职而出现过土司制度[19]。这些制度对土民的束缚和剥削比实行地主经济制度地区更为复杂和繁重。土司制度实际上起到巩固和维护封建领主、农奴制的作用,土民生活境地十分悲惨。康雍两朝各地官吏奏报土司扰害夷民,肆行凶恶,鱼肉土民,对土民实行超经济剥削的事件比比皆是,“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性”[20]。
表2 清代云贵高原主要民族分布与社会经济状况
资料出处:道光《云南通志·南蛮志·种人》。
土司制度管理区域外,清初已设流或经制府州县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生活在滇池、洱海和黔北等开发较早,自然环境相对优良地区的少数民族,元明时代就已经与汉族相互融合,封建地主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与内地相差无几。大理周城明以降宗姓多为移民迁入,由于交通条件优越,商业发达,使得该地区没有形成土司或一两姓独霸的封建式聚落形态[21]。云南府宜良县“至彝民虽由猓猡、僰人数种,各安耕凿,事强悍,与山箐负隅者异”;安临州“汉彝杂处相沿既久……,(猓僰)近亦熏陶教化,渐符汉俗”[22]。大理府太和“多白人”,与当地各族一道“力田之余负贩而出”,“子妇勤织纺,贸市布疋”[23]。清初云贵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租税过重,发生部分土民逃匿、转徙现象,也反映出一部分少数民族已经逐步被纳入封建生产关系体系中来,如贵州贵定、龙里、黔西等地的白苗“其性憨儿历转徙,不恒为人雇役,垦田往往负租逃去”[24];云南通海一带“彝寨田地,傍山濒河,年年转徙。今每石税粮该纳银三两八钱,数倍正额,彝民不堪命矣”[25]。以上地区的民族生态虽未比明代有显著变化,但与土司地区却有着鲜明的对比。
改流前后、改流地区与未改地区的对比是明显的,作为制度变迁(革),改土归流成为
地域社会生态变化的直接前提,原生态在新环境里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更为具体,那就是在经济-社会相互作用关系上添加了新的开发元素,以移民开发史的研究来看,这种新元素占据主要,在制度(包括政权和武力)的保障下驱动力强大。
二、改土归流与地域社会反应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统治方式,由秦汉以后土著大姓世袭传承大小地方政权演变而来,西南土司“其受地远自周、汉,近自唐、宋,而元、明赏功授地之土府、土州县亦错出其间”[26]。土司制度存在的数百年里,随着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统治力度的变化而消长起伏,清初因稳定边疆的需要,顺治、康熙年间并未对云贵土司制度进行大规模变革,少数的设流活动也仅出于土司绝嗣和平定土司叛乱等缘由。虽然清初政府对土司的政策仅是权宜之计,但在顺治、康熙两朝还未上升到对土司动用武力征讨的地步。
顺治帝在对待云贵土司问题上称:“朕将以文德绥怀,不欲勤兵黩武”[27],朝廷官员认为对土司应“暂令各从旧俗,俟地方大定,然后晓以大义,徐令恪遵王制”[28]。即便是到了平定吴三桂后,康熙也未答应地方官吏要求征剿土司的请求,认为控制苗蛮等少数民族“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29]。早期在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土司统治制度,符合中央王朝对各种生态复杂的边远地区的控制利益(间接统治),也和当地民族上层集团利益一致,可以说,在历史上很长时间里,在实行土司制度问题上,中央王朝和地方民族上层集团利害关系是一致的,所以土司制度得以长期存在和发展[30]。但是,随着国家统治力量和移民开发引导下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土司制度下超经济剥削形态,严厉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土司反复无常地与中央对抗,到康雍时期已危及边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乌蒙土府“其钱粮不过三百两,而取于下者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31]。贵州“官取于苗者十之三,土司通事、差役取于苗者十之七,取苗民之精血以供其宴,安酖毒之资”,而在黔东南一带尤甚[32];土司“世其土即世其民”,土民处境悲惨[33]。东川等地受土司势力影响,“川民不敢赴远力耕,滇民亦不敢就近播垦。故自改土以来,历今三十余载风俗仍旧,贡赋不增”[34],“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35]。姚安府土司勾结流官,巧立名目,科派钱银,强抢民田,破坏了刚刚起步的封建地主经济[36]。贵州水西安氏和云南丽江木氏土司就有千百户被土司强占耕地而沦做家奴的农民[37]。雍正初年云南额征钱粮不敷支应,多靠外省调剂,导致钱粮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被认为是“土司不识调剂,夷人不知稼穑”等“人事”所致,土司制度已对封建地主经济在云贵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阻碍,并影响到国家赋税收入[38]。更为严重的是,土民反抗土司的斗争、土司之间的仇杀和土司反叛行为直接影响了中央对民族地区的控制,激化了社会政治矛盾。
雍正四年(1726年),深得雍正帝赏识的鄂尔泰出任云贵总督,与前几任不同的是鄂尔泰一开始便“著《实政四条》:一戒因循;一严朋比;一重彝情;一正风俗”[39],不仅坚决主张改流,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向雍正皇帝阐明改土归流的重要性、迫切性,并提出一整套治理方案,认为“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40]。雍正皇帝立即批准了鄂尔泰建议,并先将闹事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由四川划归云南,交鄂尔泰处置。不久令鄂尔泰署滇、黔、桂三省总督,全权办理改土归流事宜。与前明和顺治、康熙朝不同的是,雍正时代认为历代“相沿以夷制夷”法已经不合时宜,改土之法更加强调武力征讨,“欲改土归流,非大用兵不可”[41],以求彻底铲除土司势力,范围和力度均史无前例,对民族社会的冲击也最为激烈。
表3 雍正时期云贵地区改土归流情况
资料出处:《清实录·世宗实录》;荫龚:《明清云南土司通纂》,云南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
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集中在雍正四年到九年间(1726—1731年),涉及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湖广等省,重点在云贵,而滇东北、滇南和黔西、黔东南、黔南等土司地区首当其冲。雍正四年三月,鄂尔泰借乌蒙土司禄万钟攻打东川之机,奏请将东川府由四川划归云南,“云南路近,声教易及,凡滇黔两省商民有力能开垦者,广为招徕,以实其地;并将附近营汛斟酌移驻,以资弹压”[42]。得到雍正帝批准后,鄂尔泰进军滇东北地区,连败土军。“乌蒙稍抗,即拟进剿”。十二月设乌蒙府、镇雄府(后改州),并设镇安营,驻军控制。后又有土司起兵反抗,一直到雍正八年末,鄂尔泰最终平定滇东北地区,完成了政治上的改土归流[43]。滇东北仅是雍正朝在云贵实施改土归流运动的重要地区之一,在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规模改流阶段云贵地区共有17个土司被改流,占雍正朝在云贵改流总数的89%以上(见表3)。贵州黔东南等“苗疆”地区,长期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外,元明两代也仅在其周边驻军设防,统治力量并未深入该区。雍正时期开辟“新疆”,认为“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徧加剿抚不可”,清军遂开进苗疆地区对反抗的“苗民”实行血腥镇压[44]。尽管清廷在黔东南等地的军事行动,没有像在滇东北那样明确地指向某一土司势力,但安屯和设流活动也成为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雍正朝激烈地改流活动完成后,一些实力较弱的土司也纷纷归顺或被肢解、废除,使得十八世纪中叶后中央对云贵地区直接统治的地域比以往有了极大扩展。
由于军事征剿和以武力威胁进行的改流活动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对实力较强的土司(如滇东北禄氏)付诸武力的军事行动更甚,因此改流最直接的后果便是摧毁了民族上层集团对民族地区长期统治,比如对滇东北改流最终“杀掉了敢于顽抗的土官土目上百名”[45],更多的土司举家被调离原地,“安插”于内地诸省,这为国家直接统治土司地区和筹划重建地方社会创造了条件。但是,对于当地少数民族下层而言,设流并将他们部分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因绝大多数“并未编丁”,这种管理也仅是形式上的[46]),使之客观上摆脱了土司制度的束缚,促进了地方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而言,取消土司制度后,中央和地方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善后措施,初步对千百年未受大规模冲击的民族地域社会进行了改造。
改土归流应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过程,而非一简单的历史“事件”。学界对“改土归流”这一历史概念的论述绝大多数等同于史籍中记载的“改土”、“设流”或“改土归流”,即以革职土官和设置流官为改土归流之结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改土归流对实施地区产生深远影响的实际不符,并且因仅从军事、政治活动角度相对孤立地看待改土归流,在评价问题上曾有过争论。笔者认为,改土归流在形式上看是一个简单的制度变革,但深层次里是一重大的民族社会、乃至民族生态变迁过程,作为一历史研究术语,其内涵应得到必要的扩展。
十八世纪云贵高原人口与经济增长正是改土归流的深刻化的体现,当中央王朝“消灭”了民族酋长集团势力建立流官体系后,清廷(中央、地方)—土司—土民—流民(汉人居多)四维关系遂减成清廷(中央、地方)直接面对其“子民”的二维关系;表面上当官员看来似“华夷”意识、体例冲突的情形,逐渐转变为因汉民的大量进入而引发的“土客”冲突和土客起义反抗清廷的事实时,改土归流的影响方在民族社会深层里得到更多的体现。正如王柯所言,“清朝将实行了改土归流的地区与中国内地一视同仁,通过调查人口,实行保甲制度来重新构筑地域社会”,乃至致力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内地化”、“汉化”[47],改土归流不仅是政治层面上的制度变迁,也应有社会经济变迁和“文化移入”涵义[48];特别是对于民族生态系而言,土司制度的废除后,能否实现地方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转变,以及这种转变本身如何评判,都应是改土归流过程与影响的重要组成。
清廷改流运动并非真是救民于水火,实为“除患”,消除对民族地区进行直接、有效统治的障碍。故在消除土司势力后,原土司地区“皆置营汛,形联势控”,在继续防范土司残余起事外,加强了对少数民族的控制和管理,这在军事设置上十分明显。在云南一些较为发展的内地,将汛设城内,分塘哨于山区;边远地区因人口稀疏,山区荒芜,则多设汛分置塘、哨、关、卡[49]。雍正时期在贵州苗族地区也开始安置营、汛[50],八寨、丹江、清江、古州等地安兵近万名[51],“自乾隆元年削平叛逆之后(按:指雍正十三年包利、红银为首的苗民反抗),各处设屯安堡,分营制汛,防范周密”[52]。
广布汛塘关哨等军事防务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在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控制时,因屯田和招垦等活动在山区形成移民潮,对民族地区和山区的开发产生影响,这多为史学界所认识;二是多少弥补了民族地方因保甲推行难的不足(见下文),但这又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到清中叶以后随着绿营兵制的衰败,汛塘体系名存实亡,在缺乏地方保甲支持下,民族地方社会管理上的“空壳化”,成为咸同战乱的背景之一。
清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田地等,也是改流过程组成之一,多出于盘清民情和削弱土司势力等政治目的。云南丽江府在雍正二年改设流官后清出二千三百四十四丁,均来自土司庄奴[53]。各地亦有查办人丁的情况,但对于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仍未编丁入籍。同时,在改流后的地区推行保甲制也提上了议事日程,鄂尔泰奏曰:“保甲之法旧以十户为一率,云贵土苗杂处,户多畸零,保甲之不行多主此识不知”,建议“除生苗外,无论民彝,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54]。苗疆地区也有官吏建议推行保甲之法,“各寨编立烟户册,每十人为一甲,择以老成者为甲长,给以委牌;每十甲为一保,择以强干者为保长”[55]。但由于“生苗”等“难驯”,以及少数民族为避战乱而躲进深山,保甲之法并未在民族地区广泛得以实施,实行了保甲的地方多是客民聚居区、汉民和部分少数民族错杂聚居区[56],即便是到了道光年间地方官仍向朝廷奏称:“黔省汉、苗杂处,近来客民渐多,非土司所能约束,自应编入保甲以便稽察;除生苗多之处仍照旧例停止外,其现居寨内客民,无论户口、田土多寡,俱著一律详细编查”[57],保甲之法主要还是针对客民。不过,统治者在改流民族地区推行保甲的设想和努力,对地域社会的整合还是能够产生一些积极影响,如在一些汉、苗杂居区促进了民族融合,维护了社会稳定,“民、苗错处,往来洽比,结婚以来,数十年相安无事”,仲苗“语言、服、食悉与汉人无异,半多读书识字”[58],这些情形在土司制度时代是很少见的。
显而易见,改土归流对地域社会的冲击,在不同原生态里产生不同的反应或应对形式,因此单纯以制度变迁来考察地域社会实际是不全面的,尽管最终不同民族生态发展的归结点均在于认同汉文化之移入。面对外来强势的改流运动,民族生态变迁有自身生产关系演进的客观必然,但不能忽略的是,地域社会或“迎”或“抗”的不同反应,脱离不开各民族社会生态形式、结构等的影响,所以滇川黔边区、黔东南的彝苗各族的武力改流进程、效果都不一样,更不同于有土民作用的平和改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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