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福建分征县丞与钱粮征收
——基于档案资料的考察
胡 恒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研究所,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钱粮是清代州县政府最重要的两件政务之一。清代福建省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由县丞征收的方式,称之为分征县丞。这些分征县丞具有钱粮征收重责,又往往具有刑名之权,具备了较独立的行政能力。分征县丞引起了知县与县丞之间的权力地域分配,其辖区相对独立,在清代即已部分转化为县级政区。与分征县丞有异,福建省同样存在着驻守于县城之外的分守县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钱粮之责上,同时在司法案件处理中,权限亦有差别。由佐贰代征钱粮的现象不独出现于福建,甘肃及其他地区也有部分的存在,但总体上仍属于个案,尚不具备普遍性。
[关键词]:福建 分征县丞 钱粮征收
对清代州县政府来说,“钱粮”是除“刑名”以外最重要的政务,能否完纳赋额是官员考核最重要的指标之一。王业键先生在《清代田赋刍论》一书中,将田赋征收归纳为四种主要方式:直接征收和直接上缴,或县衙征收和县衙上缴(知县直接领导田赋的征收和上缴);间接征收和间接上缴(知县将征收和上缴均交给包税商去做,自己从包税商那里收取一笔预先商定的数目);直接征收,间接上缴;间接征收,直接上缴。其中直接征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纳税人将税款直接交到县里,俗称“自封投柜”;另外一种是为了减轻从乡下运输到县城的运输等费用,各县往往在各乡设立“乡柜”或者派出书吏、衙役下乡征收,前者要另交一笔附加税,后者则难以避免吏胥的强取豪夺。间接征收是将税款交给包税商,这些又多为书吏和衙役所把持[①]。
然而,还有一种征收方式却似乎从未被研究者所注意,这便是佐贰代知县征收。这种征收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协助知县处理粮税事务,也不是知县临时委派赴乡征收,而是划定州县一定区域,独立处理辖区内钱粮征收乃至上缴事宜,文献中称作“分征钱粮”。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零星的例子存在,最典型的莫过于福建、甘肃两省。这一佐贰“分征钱粮”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又对基层社会行政运作起到何种作用,是研究清代赋税政策时应当予以关注的,但以往研究极少寓目于此,仅见陈祺助在研究台湾县丞、巡检司时简单提到有一类征收钱粮的县丞,但并未给予特别关注[②]。本文仅以福建为例,基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等单位所藏的档案资料,对这一特殊的钱粮征收形式予以考察。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新时期经费资助。
[收稿日期]2011-
一、福建“分征县丞”的设置及其成因
乾隆十六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定县丞养廉事宜,其中提到了两类县丞养廉银的区分:
奏为筹酌分征县丞之养廉以免偏枯,以裨公务事。窃照闽省原设县丞二十九员,内陆续题准移驻县丞一十四员,如闽县县丞则移驻营前、侯官县县丞则移驻大湖、福清县县丞则移驻平潭、南安县县丞则移驻罗溪、同安县县丞则移驻金门、龙溪县县丞则移驻华封、漳浦县县丞则移驻云霄、顺昌县县丞则移驻仁寿、建安县县丞则移驻迪口、建阳县县丞则移驻麻沙、松溪县县丞则移驻永和里、宁化县县丞则移驻泉上里、上杭县县丞则移驻峰市、宁德县县丞则移驻周墩。向以地方离县窎远,故移驻弹压,分割都图、征收钱粮,一切户婚、田土、词讼准其审理,与知县职任无疑,是以题明增给养廉,因其公事繁多,非闲曹可比[③]。
表1 乾隆十六年分征县丞养廉银变化
县份
|
县丞
|
乾隆十六年前(两)
|
乾隆十六年后(两)
|
福清
|
平潭
|
259.22
|
160
|
闽县
|
营前
|
240
|
侯官
|
大湖
|
240
|
南安
|
罗溪
|
200
|
同安
|
金门
|
漳浦
|
云霄
|
宁化
|
泉上里
|
顺昌
|
仁寿
|
160
|
上杭
|
峰市
|
宁德
|
周墩
|
松溪
|
永和里
|
120
|
龙溪
|
华封
|
40
|
建安
|
迪口
|
建阳
|
麻沙
|
共计
|
2259.22
|
2240
|
在这封奏折中,出现了“分征县丞”一词。这些县丞承担职能之广泛,令人诧异,刑名、钱粮无不承担,“与知县职任无异”。到了乾隆十八年闽浙总督奏请定福建分防县丞拣选题补之例时也称其“既有分征钱粮,又令管理词讼,所以佐知县治理之不及,其职掌与知县相等”[④]。为什么要分设县丞分辖,征收钱粮?这些钱粮征收以后,是上缴至县,与州县其它地域钱粮汇集解运还是单独上缴布政使司?
一切还是应回到这十四员县丞设置本身,上述奏折中提到的十四员县丞原来均驻于县城,陆续于雍正中后期至乾隆初分防到乡村。
表2 福建分征县丞移驻时间
县份
|
县丞
|
分驻时间
|
县份
|
县丞
|
分驻时间
|
福清
|
平潭
|
雍正八年
|
顺昌
|
仁寿
|
雍正十二年
|
闽县
|
营前
|
雍正十二年
|
上杭
|
峰市
|
雍正十二年
|
侯官
|
大湖
|
雍正十二年
|
宁德
|
周墩
|
雍正十二年
|
南安
|
罗溪
|
雍正九年
|
松溪
|
永和里
|
雍正十二年
|
同安
|
金门
|
雍正十二年
|
龙溪
|
华封
|
乾隆十二年
|
漳浦
|
云霄
|
雍正十二年
|
建安
|
迪口
|
乾隆十二年
|
宁化
|
泉上里
|
雍正十二年
|
建阳
|
麻沙
|
乾隆十二年
|
资料来源:《清世宗实录》、《清高宗实录》。
《清实录》仅仅记载了事件本身而不及其缘由。在《雍正朝宫中档奏折》中,笔者查到了雍正八年福建总督高其倬奏请移设福清县丞驻海坛的奏疏,这是福建县丞移驻乡村的开端,从中可以透析福建设立分征县丞的初衷。“福清一县所管海坛一处,其地隔海,民人涉海远出,到县纳粮结讼均属不便。但臣再四细筹,其地虽设一县,应将福清县县丞移驻于海坛。其县丞一员应于通省拣选廉干之员题调,即令其就近办理征催、词讼之事。至徒流以上之罪,其案件仍归福清县审拟完结。余民间小讼即令就近断结详报,则词讼、钱粮均易清楚,似为妥协”[⑤]。雍正帝也认为“此料理甚属妥协”。到雍正八年正式奏准,并定于海坛之平潭建设县丞衙署。海坛是一个海岛,“周围数百余里,其地可为一大县视之”[⑥],且与县治往来不便,是设置分征县丞的初衷。
笔者在《清代吏治史料》中查到雍正九年奏请南安县县丞移驻罗溪的奏疏:
闽省泉州府下之南安县地处山僻,民多顽梗,实为紧要之区,其十六、十七、**都距县窎远,知县一官有鞭长莫及之虞。请照福清县县丞移驻平潭之例,将南安县移于罗溪地方驻扎弹压,一切户婚、田土、斗殴细事就近赴县丞控理归结,情重者仍归本县究讯,洵于地方有益[⑦]。
由该两段奏折,可知该二员县丞移驻县城之外均是因距离县治遥远,纳粮、听讼均有不便的缘故。这不仅仅是平潭、罗溪县丞所独有的,而是这十四名县丞共有的缘由。据笔者绘制的“福建内地分征县丞分布图”,可以明显看出县丞驻地距离县治大多窎远,尤以周墩、华封、峰市、平海、大湖、迪口、仁寿等最为明显,此外如平潭(嘉庆二年县丞移驻南日澳)、金门县丞均设于海岛中,营前县丞与闽县中隔闽江江口相望,均属不便辖制之区。更为明显的特点是分征县丞大多处在府与府交界或沿海地带,永和里、峰市县丞更是处于闽浙、闽粤交界,这些地区往往是管理最为薄弱地带。
福建分征县丞的产生除了因地理形势而导致的纳粮不便等情况外,还与福建乡族丁多势大,“武曲乡里”,抗粮抗诉有关。明清时期福建械斗之风尤炽,以漳、泉等地最著。乡族组织的发展及军事化,更使得械斗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清代福建基层治理一大隐患[⑧]。郑振满认为“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盛行,反映了官方统治能力日益削弱”[⑨]。乡族势力的崛起,势必对政府赋税的征收与在基层社会的统治权威构成一种威胁。雍正年间高其倬就奏称“福建丛山叠海,形势险要,人情愚悍,向来藏奸伏莽,屡有其事”,而大姓“恃众,彼此械斗及倚恃山深迳险,抗粮抗讼者不乏”[⑩]。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对延平、建宁二府的印象颇不佳,虽然他听闻“此二府在闽省中尚属淳朴”,然而细加访察后却大失所望,“建宁府属之建阳县、延平府属之顺昌县地方辽阔,其僻远村落率多抗粮,不服追比,且有潜匿为匪之事”,“此二府素称淳朴,犹且如此,其它可知矣”[11]。署理福建总督史贻直也称:“国赋出于钱粮,岂容民间任意拖欠。无如闽省百姓最刁,其僻处乡村者,往往征纳钱粮,非县令亲往催收,不肯即行完纳。盖恃其住居窎远,族大丁多,差役既不敢只身催取,而县令之阊茸者又不上紧严催,以致抗粮不纳”[12]。清代福建本身就是一个缺粮省份,到雍正三年,福建所征钱粮仅仅够本省使用而已,明为国课,实为省征[13]。再加上福建严峻的治安状况,乾隆十八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在题请将八员分征县丞改为拣选题补之缺时就称该八缺“离县自一百余里至二百里不等,或山深地僻,顽梗难除,或族大丁强,犷悍未化,词讼则抗拘藐法,钱粮则积欠不清”[14]。州县衙门势必要投入更多的行政资源来进行钱粮征收,也就产生了移驻县丞划分辖区分理钱粮的需要。
福建内地分征县丞图
分征县丞“分割都鄙”,从而在县下形成了两个赋税征收区:一个是知县直接经理区;一个是县丞经理区。这十四员分征县丞所辖都鄙分别是:
福清 全县共六隅、三十六里、十六都,一百一十二图。析海坛上下山十二甲及隔水岛屿隶平潭县丞管辖[15]。
闽县 全县四坊、三十六里,统图一百二十六。营前县丞管辖光俗里一、二、三图,至德里一、二、三图,江左里二图[16]。后又并入高详、钦仁、绍惠三里[17]。
侯官 全县分四坊、六十一都,统图一百十四。大湖县丞分辖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共十二都[18]。
南安 全县五坊、四十三都,统图四十五另十甲[19]。罗溪县丞统十六、十七、**都。
同安 全县共二隅十一里三十七都,统图五十三另十甲[20]。金门县丞统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等六都之地[21]。
漳浦 全县统图五十二,云霄县丞分辖六都图三、八都图三[22]。
顺昌 全县共辖都二十八,统图五十八。县丞移驻仁寿后,将驿站都一图,寿荣都一图,田溪都一图,兴贤都一图、二图,仁寿都一图、二图,桂溪都一图、二图,杉溪都一图共十图之地地丁钱粮分征径解,其版籍仍归县辖[23]。
宁德 全县共辖二十五都三十九图,其中周墩县丞经管十五都二图、十六都二图、十七都二图、十八都一图,共计七图[24]。
松溪 全县共五隅、七里,统六十三图,其中永和里县丞分管永和、永宁、豪田三里[25]。
龙溪 全县统三隅、二乡、十都,共一百二图,其中华封县丞统二十五都图九[26]。
建阳 迪口县丞分征北雒、加禾等四里[27]。
宁化、上杭、建安所属三员分征县丞辖区则待考。
到乾隆十六年新增两员分征县丞,延平府南平县县丞移驻峡阳,为分征县丞,全县九十二图中分划寿严里一、二图,安福里二图,吉田里一、二图,峡阳里一、二、三、四图,梅北里一、二图,塘源里一、二图,建兴里一图共计十五图地丁钱粮分征径解,其版籍仍归县辖[28]。建宁府瓯宁县丞移驻岚下街,将附近岚下之梅歧等十六图渔课,归该县丞征。嗣后田亩买卖推收,长远分隶;命盗事件,仍由县审转;户婚、田土等项,责成县丞审理[29]。
分征县丞的产生,是自雍正八年以来移驻县丞所产生的,由距离县治遥远、地形不便所带来的赋税征收难题而起。但明清交际,福建县级政区变化甚小,这也就意味着赋税征收面临的困难其实早已存在,这也暗示着我们,对于该地赋税征收所采取的特殊措施或许并非在清代才成为一个问题,事实上早在明代,这一区域的赋税已成为一个难题,当时是如何处理,为什么到了清代,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当追根溯源,将问题的视野扩展到明清之际时,我们会发现明清制度之间的延续与变通。以宁德县周墩地区而言,该地明代即为宁德辖治,时为麻岭巡检司治堡,明宣德时巡检司驻此,嘉靖三十五年筑城,并将主簿移驻于此,称为“宁德行县”,并代为“征收赋税”。但到了清初,赋税又重归县征收,直到雍正十三年才又重划四都之地,令新移驻之周墩县丞征收[30]。这一例子提醒我们,明清地方行政存在着很强的延续性,所谓的分征佐贰,早在明末已有雏形。又如福清县平潭县丞所驻之海坛岛,明初徙岛民于内地,海岛耕地长期沦为“盗种之区”。到了明末,海坛之民已是“盗耕百余年,居民数万户而为土豪私赋税”,如此赋税,任由土豪私征,又易滋盗,因此,早在明末,就有于该地设治的建议[31]。清初平潭县丞之设,与其说是对该地赋税征收方式的一次变革,毋宁说仍是在以一种新的行政安排回应至明代业已较为突出的赋税征收与治安管理问题。
二、“经征钱粮”所引起的知县、县丞权力分野
乾隆三十一年时,分征县丞共计有十六员。该年建阳县麻沙分征县丞所管钱粮改归知县经理,其原因是“县丞经征钱粮过重”。
奏为县丞分征钱粮过重,应请仍归县征收以昭慎重事。窃照闽省各属分防县丞历经前任督抚各臣节次题奏,移驻各要地,将附近之都图分割该县丞管辖,即分征钱粮粮米。准部议覆,遵照办理。查通省分防县丞共有十六缺,其营前等十五缺分征钱粮粮米尚不过多,惟建阳县分驻麻沙县丞分征北雒、加禾等四里钱粮多至九千五百余两,数几成万,粮米八百二十余石,虽自移驻分征以来,尚无贻误,但麻沙地方系属僻远,山村并无城池捍卫,虽亦建有仓库,而防守之兵役有限,远不如县城之防范严密,所征钱粮过多,设有疏虞,关系匪细,且县丞系佐贰微员,其谨守自爱者固不乏人,而纵恣不检者亦不能保具必无。以万金之钱粮归其征解,倘遇不肖之员,视为操纵由己,因循不即批解,上司耳目较远,查案稍疏,一有侵那,更多未便。查前题请分驻,系因该处深山地僻,聚匪藏奸,民情顽悍,恐该县鞭长莫及,是以将县丞分驻专防,其应理之事,只系户婚、田土、词讼及赌博、私宰、缉匪等事,至于命盗重情,仍须移县审办。若钱粮为正供国课,自应归县征收,以昭慎重……其粮米一项缘该处路途距县七八十里至百余里不等,山径崎岖,小民肩挑背负,挽运维艰,非同粮银之取携甚便,应请照题定章程,仍归该县丞征解[32]。
自钱粮改归县征后,麻沙县丞就与其它分征县丞有了区别。但从这份奏折中对改制之前麻沙县丞的职权的详细说明,可以透析出福建分征县丞的若干特点:
第一、分征县丞具有刑名钱粮之责,除命盗之案须县审办外,其它都是独立于县之外的特殊行政区,与知县职任近乎相同,微有差异。部分县丞甚至对命案都有一定的相验权,如金门县丞,乾隆六年时议准因该地“离县甚远,阻隔海洋,命案报验需时”,故令就近赴报县丞相验,“其系无别故,无庸覆质者,一面移行该县,一面通报立案。别有情节者,移县讯报”,并另添仵作一名[33],还有福清县平潭县丞,均是因与县隔海而治,知县无力即时前赴验报,故授权县丞代验。乾隆十八年,又奏请闽县营前、侯官大湖、龙溪华封、漳浦云霄、建安迪口、宁化泉上里、宁德周墩、上杭峰市等八员县丞“分防地方离县窎远,山路崎岖,遇有命案,地保赴县具报,知县前赴相验,动经数日,尸身发变,难辨伤痕。县丞一官既有拣选题补,请照平潭、金门二县丞之例,许其就近相验,填图取供。如系自尽,并无别故,县丞一面移县,一面通报其案,关抵偿及别有情节,即备图结同各犯证移县确讯审解并照例各添设仵作一名”[34]。
第二、分征县丞所收钱粮是独立征收、独立上缴的。奏折中所言的“归其征解”,既有“征收”之责又有“解送”之责,与所属之县关系不大。该折中又曾言,一旦“收有成数,即饬批解,责令该道府时加督催,毋许积存滋弊”,征收钱粮中,县丞的直接上司为“道府”一级而非“知县”一级。它如顺昌、南平所属分征县丞,乾隆《延平府志》中称作“分征径解” [35],几乎成了一个“准县级政权”,也正因如此,乾隆《延平府志》才另加一句,“其版籍仍归县辖”,以标示这种形式上的统辖关系。在清代蠲免钱粮时,县丞与其它州县是并提的,如乾隆六十年蠲免钱粮时,将“所有龙溪、南靖、长泰、海澄、晋江、南安六县并华封、罗溪二县丞所辖五十九年因灾缓征钱粮,共未完地丁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八十七两六钱零,又耗羡银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二两五钱零,均着再行加恩,一体豁免,以示朕轸念民依,有加无已至意。”[36]民国《周墩区志》说的更加明确,“周墩自雍正改治县丞,钱粮直解省城”[37]。一旦征解未完,县丞还会因此受到处分,而所属之县知县无恙。道光五年闽浙总督赵慎畛、福建巡抚孙尔准呈邵武县禾坪县丞顾潾历任内参罚案件清单时,就曾列举“经征道光元年分地丁未完,罚俸一年。又耗羡未完,罚俸一年。又粮米未完,罚俸一年,又耗米未完,罚俸一年”[38]。道光二十六年,罗溪县丞、泉上里县丞因短解地丁银两被摘去顶戴,并勒限一个月如数完缴[39],而其所属南安知县、宁化知县并无随同受罚,类似情况还有峡阳县丞[40]、永和里县丞[41]、大湖县丞[42]、周墩县丞[43]等等,足见县丞经征钱粮的独立性与专责性。
第三、分征县丞除钱粮外,还有征收杂税权。据该份奏折,“民间买卖田地,常有推收税契等事,今钱粮既仍归县征,则推收税契等事应一并归县查办”,可见乾隆三十一年之前,该分征县丞是有征收杂税权的。
第四、钱粮分征现象。钱银改归知县征收以后,“粮”仍归县丞征解,出现了“钱”与“粮”的分解现象,这也是清代出于因地制宜目的而产生的地方实践的灵活性。分征县丞并非一开始便具有独立征解之权,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发展路径。如延平府南平县峡阳县丞,虽在乾隆十六年即为分征县丞,分划都图,但其并非直接征收钱粮,而是先征收地丁银;自粮米一项,初由延粮通判征解,乾隆三十一年延粮通判移驻王台,又改由县征收,但县丞须“造册移县催科”,直到乾隆四十八年才正式将七里一十五图钱粮全归县丞追比[44]。
至于县丞管辖区与钱粮征收区,大都一致。但也有极个别地区例外。如瓯宁县岚下街县丞,“其麻溪、高阳二里虽割归县丞管辖,但粮户多在县治居住,在县输将颇称便益,毋庸议割分征”[45]。则此二里其刑名之权归县丞,而钱粮征收权则归知县,这根源于该地的“人地分离”现象。
表3:福建省分征县丞、州同及所属州县征解之地丁银对比
府
|
分征县丞及属县
|
地丁银(两)
|
存留
|
起运
|
福州府
|
闽县
|
27651
|
9397
|
18253
|
营前县丞
|
3658
|
0
|
3658
|
侯官
|
32652
|
9597
|
22694
|
大湖县丞
|
5725
|
0
|
5725
|
福清
|
40887
|
6405
|
34481
|
南日县丞
|
351
|
0
|
351
|
古田
|
18402
|
9451
|
12950
|
水口县丞
|
2410
|
0
|
2410
|
泉州府
|
南安
|
28861
|
3585
|
25276
|
罗溪县丞
|
3806
|
0
|
3806
|
同安县
|
15212
|
5444
|
9768
|
金门县丞
|
1135
|
0
|
1135
|
漳州府
|
龙溪县
|
39544
|
9500左右
|
30000余
|
华封县丞
|
4378
|
0
|
4378
|
延平府
|
南平县
|
18691
|
7993
|
10698
|
峡阳县丞
|
3125
|
0
|
3125
|
顺昌县
|
14749
|
3423
|
10326
|
仁寿县丞
|
3261
|
0
|
3261
|
建宁府
|
建安县
|
33680
|
5624
|
28055
|
迪口县丞
|
2917
|
0
|
2917
|
瓯宁县
|
31701
|
7583
|
24118
|
岚山县丞
|
2891
|
0
|
2891
|
松溪县
|
13127
|
1672
|
11455
|
永和里县丞
|
1158
|
0
|
1158
|
汀州府
|
宁化县
|
19576
|
2498
|
17078
|
泉上里县丞
|
4249
|
0
|
4249
|
上杭县
|
16368
|
2398
|
13969
|
峰市县丞
|
443
|
0
|
443
|
福宁府
|
宁德县
|
12048
|
1684
|
10363
|
周墩县丞
|
3015
|
0
|
3015
|
龙岩州
|
龙岩州
|
12318
|
2507
|
9810
|
溪口州同
|
3563
|
0
|
3563
|
资料来源:《福省政事录》地丁项,《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
第42册,第109-137页。表中县的地丁银数并不涵盖县丞所辖。
分征县丞独立经征钱粮机制的诞生必定使知县管辖权减少,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或许并非仅仅是“为官数载”的知县,因为钱粮对于知县来说,是任期内的两件大事之一,没有知县会希望征收更多的钱粮,钱粮数额越少,越容易完成征收任务,从而避免处罚,而因征收钱粮不力影响仕途的例子在清代是屡见不鲜的。县丞分征钱粮是知县乐于见到的新机制。这一机制的受益者是减轻钱粮负担的知县和获得钱粮之权可以上下其手的县丞,而利益受损的是县里的吏胥。他们失去了在钱粮征收中插手的机会,因此最为反对。华封县丞移驻的艰难事例正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龙溪县县丞直到乾隆十二年始移驻华封乡[46]。但早在康熙末年就有分驻县丞的动议。“龙溪县之乡有名华封者,居民四五百家,商贾辐辏,去县二百余里,纳租赴诉皆不便。自康熙四十四年即请县丞移驻其地”,“纳租赴诉”即指钱粮、刑名而言。四十年内“请者不已”,但“率为吏所革”,其原因正在于“县吏之司征者,分之则利薄也”。分驻之后,县衙的胥吏便不能上下其手,以故百般阻挠,直到时守漳州的金溶“请大吏”,才最终得以实现分防[47]。县丞分驻使胥吏深感不安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分辖区在“刑名钱粮”上的独立性。而这一事件的极力推动者——知县,与极力阻挠者——吏胥之间的较量,恰恰鲜明地反映出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政治生态的影响。
当然,县丞官职卑微,承担钱粮重责,往往力不从心,易受豪强宗族约束。如罗溪县丞,驻扎之地即十七都,黄姓聚族之乡,黄姓一族有万余人,“素恃豪强,鱼肉邻里,历任县丞受其挟制,署中所用胥役人等非黄姓之人不得充当”[48],以致其包揽承充,在当地大行其道。
事实上,当该地人口增长、管理难度超越县丞所能经理范围时,往往会移设更高级别的官员驻扎而将县丞迁出,清代一般的做法是将府同知移驻,由此形成厅或府佐贰分辖区的建置,如平潭同知、云霄厅。它们的设立与分征县丞的置废有着密切的关系。前已述及,福清县平潭县丞乃分征县丞,该地刑名钱粮俱归其经历,命案则要移至福清县审办。但到了嘉庆初年,该地“生齿日繁,民人往来采捕,易启奸匪,借捕鱼为名在洋伺劫”,但县丞“职分较小”,难资弹压,故将建宁府同知改为福州府平潭海防同知,“一切地方词讼、征收地粮,统归该厅管理。其命盗案件仿照泉州府属厦门同知之例,由该同知验报,仍移归福清县审办。”而将平潭县丞移驻南日澳,兼管该岛周围福清、莆田所管七十余里地方,“钱赋、词讼就近责成该县丞管理”,仍为分征县丞。与平潭同知设置同时,原漳州府漳浦县云霄分征县丞也升为云霄厅,将原县丞所辖三十余保并新划平和县、诏安县共五十二保地划归云霄海防同知管理,“一切命盗、词讼及征收钱粮仿照泉州府马家巷通判之例画一归办,其命盗重案并犯徒并以上案件俱由该同知审拟,由府勘转”,是为云霄厅之置。云霄分征县丞改驻漳浦县象牙庄地方,“各保内词讼事件即归该县丞办理,其命盗钱粮统归县管” [49],转变为不具钱粮之责的分守县丞。
由于分征县丞所辖长期独立于县政之外,故在清代就有转化为县级政区的趋势。这预示着这一地区开发的成熟,也是清代特殊赋税政策的必然结果。
三、分征县丞与分守县丞
福建分征县丞的出现是福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特质之一。但福建全省的县丞并不止这十几员而已,其它并不具备分征职能的县丞又分布在哪里?其职能如何?
藉由分征钱粮与否,可将分防县丞区分为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两类。前份有关养廉银的奏折中,我们可以明确知晓乾隆十六年时,福建全省分征县丞共十六员。那么该年时,福建其它分防县丞又有哪些?
追溯起来,雍正九年,台湾府台湾县添设罗汉门县丞、凤山县万丹县丞、诸罗县笨港县丞[50];雍正十年,漳州府龙岩县县丞移驻溪口[51],十二年龙岩升直隶州,县丞改为州同;乾隆八年,福州府古田县县丞移驻水口,邵武县县丞驻拏口[52];乾隆十六年时,福建分驻乡村的县丞除十六员分征县丞外,还有以上五名县丞,显然,它们并无分征钱粮之责,那么它们在基层的职责如何?
台湾府共有县丞三员,均为雍正九年所建,据《清实录》所载,罗汉门县丞之设是因“地方紧要”,移设县丞以便与汛弁互相防查;凤山县万丹县丞令其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笨港县丞之设是因该地户口繁多,添设县丞以便查拏巡缉,都是与治安功能相关。古田、邵武二县县丞的移驻除了弹压地方以外,还多了一项兼管驿务的职责。据闽浙总督那苏图的奏请,“古田县水口驿向设驿丞一员,系水陆会集之处,驿丞不能兼理民事,请移古田县县丞驻其地,兼管驿务,驿丞缺裁;邵武县拏口驿向设驿丞一员,系江右往来通衢,距县窎远,驿丞不足以资弹压,请移邵武县县丞驻其地,兼管驿务,驿丞缺裁”[53]。从《清实录》来看,该二员是否分管一定辖区尚难确定,但乾隆三十二年邵武府拏口县丞移设禾坪的奏疏中,透漏出了拏口县丞的辖区,“吏部议覆。闽浙总督苏昌奏称邵武县禾坪地方离城窎远,耳目难周,必须于适中之地添驻员弁。查邵武县拏口县丞,公事甚简,应请将县丞移驻禾坪。其拏口地方,系驿路通衢,未便乏员驻守。查有邵武府司狱一员,专管府监,一无所事,应裁改为巡检一员,驻扎拏口,将县丞所管十都村乡归设巡检管辖。”[54]可见原拏口县丞所管乃该驿附近十都村乡之地,转交巡检管辖,而禾坪县丞新管该县第三十二都起至四十三都止,共十二都之地,“除命盗重案及户婚、田土词讼仍归知县审理外,所有赌博、斗殴、鼠窃、私宰等事实归该县丞就近查拿审理,按月报查”[55]。而县丞与巡检司之间自然的互换,也说明该县丞所管之事,与巡检司并无二致。陈祺助在《清代台湾县丞与巡检设置研究》一文中,曾根据驻地与职责的不同将县丞区分为三类:一类是驻地与印官同城的县丞,称作“留守县丞”[56];一类是承担刑名钱粮、职权与知县无异的,称作“分征县丞”,这是沿用清代档案中的叫法;一类是分守县丞,是指虽分驻外地,但其功能与驻守在外地的巡检司差别不大,都为分防地方而设。
乾隆三十二年莆田县平海县丞的设立正是透析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区别的典型案例。该年,福建巡抚崔应阶因莆田县平海地方离县九十余里,逼近海滨,与台湾竹堑遥对,该地居民多出海打渔,易出洋为匪或行偷渡,因此奏请将莆田县县丞移驻该地,管辖该地附近四十二村庄。授予的职责是“凡有匪类、偷渡、劫窃等事,责成该县丞就近查拿,移县究详,其余窃贼、赌博、私宰、窝娼、斗殴事件并归该丞管理。其钱粮、人命、商渔□照以及户婚、田土讼案仍归该县办理”[57]。分征县丞与分守县丞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钱粮之责上,同时在司法案件处理中,权限亦有差别。分征县丞可单独处理除命案以外的其它案件,而分守县丞只享有一般细事裁判权,而户婚、田土等讼案都可能要移县审理。
当然,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之间虽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别,但也有互相转化的可能。如上述水口县丞,乾隆八年初设时,其目的在于弹压地方,兼管驿站,到了乾隆三十七年,对其职能进行调整以后,就有了分征县丞的性质,“闽浙总督钟音等奏,福建古田县水口、黄田二驿距县远而差繁,前水口驿系分防县丞兼管,黄田驿,驿丞专管。嗣裁驿丞,将二驿俱归县管,遇要差,难免误公。分防水口县丞,自驿归县管,事务甚简,且黄田距水口较近,请将二驿归该县丞管。其附近地方,额征民屯粮银亦令征收,应给驿站银,即于此项动支,仍由该县覆销。地方斗殴、赌博、私盐、逃盗及递解人犯,均责成查办。户婚、田土等细事就近审报,失事,照该管官例参处,并请铸给古田县移驻水口县丞兼理水口、黄田驿关防。从之”[58],就由单管治安之事的分守县丞转变为具有刑名钱粮专责的分征县丞。在奏档中,该分征县丞所经管之地为“附近水口、古田之一、二、三、四都地方”,额征民屯粮银2410两,“照闽省县丞分征之例并归该县丞征收”[59]。
直到清末,福建全省县丞共二十九员,其中留守县丞共六员、分守与分征县丞共计二十三员。上述十六员分征县丞略有变革,而又新增了若干分征县丞。
表4 宣统三年福建县丞分布及其性质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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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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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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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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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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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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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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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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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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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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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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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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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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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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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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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日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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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年自平潭移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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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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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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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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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八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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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七年前为分守
县丞,之后为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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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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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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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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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六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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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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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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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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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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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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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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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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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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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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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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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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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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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六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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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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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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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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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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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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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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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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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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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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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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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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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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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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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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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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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一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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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守县丞[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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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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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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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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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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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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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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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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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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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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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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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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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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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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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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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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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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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年自云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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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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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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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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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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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守县丞[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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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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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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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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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三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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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守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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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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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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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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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一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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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守县丞[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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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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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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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九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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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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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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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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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驻金门,乾隆三十一年
移驻灌口,四十四年移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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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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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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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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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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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二年自拏口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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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守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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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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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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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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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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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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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嘉庆重修一统志》福建统部;《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福建省;《清实录》。
除此之外,有一例州同也有分征钱粮之责。龙岩县本属漳州府,雍正九年移县丞驻溪口,分万安里五图令其征收钱粮。雍正十二年时,龙岩升为直隶州,县丞遂改为州同,而原万安里五图仍令州同管理,实为“分征州同”[65],分征人丁2073丁,每丁征银不一,共征银672.893两[66]。当然,龙岩直隶州溪口分征州同本质上仍是由分征县丞演变而来的。福建省为各属汇报征收钱粮新旧钱粮的列折通报单,正显示出了清代福建钱粮征收的五种单位:州、厅、县、县丞、州同[67]:“某州、厅、县、县丞、州同为折报事:遵将卑职衙门征收新旧钱粮米已未解数目,分年按月折报,伏祈查照施行。须至折报者。某州、厅、县、县丞、州同嘉庆二十年额征地丁额若干、耗羡银若干、粮米若干、米耗银若干,自本年某月某日开征起,自某月某日止,征过”。
分征县丞及州同对钱粮独立征收、独立押解,大概是其它佐贰所根本不具备的职责。但如果将钱粮征收分为征收、上缴两部,则上缴除这十几员县丞、州同外,其它均是知县、知州或厅同知、通判所为,自无疑问。但征收环节,除分征县丞、州同外,还有其它分防佐贰参与,如巡检,史料中就见有征收的例子,但为数极少。
乾隆三十一年,闽浙总督苏昌奏请移驻佐杂的奏折中,提及松溪县遂应场巡检设置的来龙去脉时,称:“查同属之松溪县有遂应场巡检一员,从前建设之初,因遂应场离县一百二十里。前明开采矿砂,恐聚匪滋事,因建设东关寨,安兵戍守,分驻巡检,以资弹压。厥后矿衰人散事稀。查戍兵久撤,巡检未裁,遂迁往东关。雍正二年因东关近城等事,将巡检仍题请改驻遂应场,代县征粮。嗣因该地米粮易清,毋庸代征”[68]。可见遂应场巡检在雍正年间也曾代县完粮。
四、余 论——佐贰分征的个别授权与有限分布
清代实行“自封投柜”政策,但往往钱粮征收困难,时有拖欠行为,故州县官不得不亲自下乡征催,制度上仍不允由佐贰代劳。如乾隆帝针对陈宏谋奏疏,谕令“新旧钱粮,有届限不完者,现行地方官携带串票欠册下乡,许民就近完纳,所奏自属近理可行。至称州县事繁,不能遍历,遴委佐贰赴乡征收,交县汇解一节,则其事易启弊端,不可不防其渐。”[69]但实践层面,佐贰代行钱粮之事是存在的。雍正四年,陕西定边所“地丁钱粮,归并附近之砖井、盐场二堡,令定边县县丞征收”[70];乾隆三年,贵州镇远县“臻洞司、桑郎等二十一寨,实在成熟田四百八十六亩,应征本色秋粮,令清平县转移凯里县丞管理”[71]。乾隆七年,曾设立经历屯田之“驻扎九家窑之肃州州判、驻扎毛目城之高台县县丞、驻扎柳林湖之凉州府通判”[72];江苏吴县洞庭西山因与省城远隔太湖,故该地钱粮曾由巡检代征[73];四川永宁县赤水县丞,乾隆五十一年奏请将县丞由要缺改为简缺时,也称“叙永厅属永宁县分驻赤水河县丞一缺,向因该处离县较远,应纳钱粮责令该县丞就近征收”[74]。直隶,乾隆元年直隶总督李卫奏设“遵化州属罗文峪口外之西半壁山,蓟州属黄崖关之中营各设巡检一员,催收各关地粮赋”[75]。乾隆二十六年,直隶延庆州州判移驻居庸关,“地丁钱粮,令新设之延庆州州判,就近代征。”[76]云南邱北地方,“距县窎远,其征收支放并地方一切事宜,即归县丞管理”;元江府因远地方,“向因赴府支粮窎远,将该地应纳秋米令知事就近收放,今知事改为巡检,仍令巡检收放”[77]。陕西平利县镇坪县丞,道光四年设置时,分拨“镇坪征收地丁银共正银十四两六钱三分有奇”,在原奏中称“应征钱粮并由该县丞征收解县”[78]。
钱粮征收与上缴也有不同,一种是县丞所征解径自解省而与州县关系不大,如福建分征县丞。另一种是县丞将分辖区内钱粮上缴至县,再统一押解至布政司,如四川省永宁县赤水县丞,“雍正九年置,分治长乐、大康二里,就近催缴钱粮,原封解县。”[79]
如果从钱粮蠲免的角度而言,更可以分析哪些地区的佐杂官辖地具有征收钱粮之责。因为但凡在钱粮蠲免中明确提到的佐杂官,一定是具有钱粮之责,故才能被单独提及并与州县并列。除了福建之外,甘肃也有十三员分征佐贰[80],是较为集中的分布。除此之外,《清实录》中提到的,笔者予以了整理,见表5。
表5:清代蠲免钱粮中的佐杂辖区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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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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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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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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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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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州同、黄草坝州判、新城县丞、捧鲊巡检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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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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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州同,罗斛、大塘州判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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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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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州同、罗斛州判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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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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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州同、大塘州判、锦屏乡县丞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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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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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州同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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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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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塘、长寨二州判,册亨州同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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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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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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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坪巡检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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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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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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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乡巡检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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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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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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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木萨县丞、呼图璧巡检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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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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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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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嶆州判、邱北县丞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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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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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北县丞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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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清实录》。
可见,佐杂代行征粮现象在不少省份曾出现过,但并不常见,除了福建、甘肃两省外,尚未见到它省有较普遍的分征佐杂存在,而大多是官方授权,点状分布,具有“征比钱粮”之责的佐杂官员仍是个例。
原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美]王业键著,高风等译,高王凌、黄莹珏审校,《清代田赋刍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3-54页。
[②] 陈祺助:《清代台湾县丞与巡检设置研究》,台湾《高市文献》第8卷第1期,1995年。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乾隆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报酌筹闽省分征县丞之养廉事》,档号:04-01-35-0894-008。
[④]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82年,第436页。
[⑤] 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建总督高其倬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79年,第162-163页。
[⑦] 雍正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书张廷玉奏,《清代吏治史料》第5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2174页。
[⑧] 参徐晓望《试论清代闽粤乡族械斗》,《学术研究》1989年第5期;罗庆泗《明清福建沿海的宗族械斗》,《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1期。关于明清华南地区乡族组织军事化倾向,参饶伟新《明清时期华南地区乡村聚落的宗族化与军事化——以赣南乡村围寨为中心》,《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
[⑨] 郑振满:《清代闽南乡族械斗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⑩] 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建总督高其倬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第160页。
[11] 雍正七年九月初六日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四辑,第725页。
[12] 雍正七年八月初二日署理福建总督史贻直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四辑,第75页。
[13]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省志·粮食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页。
[14]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第437页。
[15] 乾隆《福州府志》卷8《乡都》;民国《平潭县志》卷3《大事志》。
[21] 同治《金门志》卷2《分域略》;又见民国《金门县志》卷1《方域志》。
[24] 乾隆《福宁府志》卷8《建置志》;又见民国《周墩区志》卷1《舆地志》。
[25] 《松溪县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松溪县志》第三章《行政区划》,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第41页。
[2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十二日闽浙总督苏昌奏,档号:03-0543-018。
[28] 乾隆《延平府志》卷8《都图》。府志将此事系于乾隆十五年,此据《清高宗实录》卷398改作乾隆十六年,此是户部奏准之年,十五年当是该地已先行实施之故。
[29]《清高宗实录》卷398乾隆十六年九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7-238页。
[31] (明)郭造卿《闽中分处郡县议》,民国《平潭县志》卷3《大事志》。
[32] 录副: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十二日闽浙总督苏昌奏,档号:03-0543-018。
[33] 《清高宗实录》卷153乾隆六年十月乙卯,第1186页。
[34]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第437-438页。
[36] 《清高宗实录》卷1487乾隆六十年九月乙亥,第895页。
[38] 录副:道光五年六月初十日,档号:03-2563-024。
[39] 朱批:道光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闽浙总督刘韵珂、福建巡抚徐继畬奏,档号:04-01-12-0467-077。
[40] 朱批: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署理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档号:04-01-12-0512-071。
[41] 朱批: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闽浙总督许应骙奏,档号:04-01-12-0594-087。
[42] 朱批: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闽浙总督许应骙奏,档号:04-01-12-0594-089。
[43] 朱批: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闽浙总督松寿奏,档号:04-01-12-0669-063。
[4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题本(以下简称“题本”):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和珅等题,档号:02-01-04-17353-017;《清高宗实录》卷1177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己酉,第777页。
[45] 题本: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乾隆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题,档号:02-01-04-14506-009。
[46] 《清高宗实录》卷285乾隆十二年二月己丑,第718页。
[47] (清)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28《浙江督粮道一斋金公家传》,《四部丛刊》初编集部。
[48] 录副:道光二十年三月十六日掌云南道监察御史杜彦士奏,档号:03-2692-057。
[49] 录副:嘉庆二年十月初八日闽浙总督魁伦、福建巡抚费淳奏,档号:03-1653-005。
[50] 《清世宗实录》卷103雍正九年二月庚子,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60页。
[51] 《清世宗实录》卷122雍正十年八月丁卯,第608-609页。
[52] 《清高宗实录》卷183乾隆八年正月庚辰,第363页。
[53] 《清高宗实录》卷183乾隆八年正月庚辰,第363页。
[54] 《清高宗实录》卷794乾隆三十二年九月癸卯,第733-734页。
[55] 录副: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闽浙总督苏昌奏,档号:03-0052-073。
[56] 其实,称作“附城县丞”更佳,见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通计闽省内地县丞二十六缺,附城者八缺,移驻要地分防者十八缺”,《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第436页。
[57] 录副:乾隆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福建巡抚崔应阶《奏请移驻县丞事》,档号:03-0052-077。
[58] 《清高宗实录》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壬午,第49页。
[59] 朱批: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闽浙总督钟音、福建巡抚余文仪奏,档号:04-01-01-0300-032。
[60] 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军机处档:同治二年七月一日福建巡抚徐宗干奏,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dacs5/System/Exhibition/Detail.jsp?OID=389656(2011/02/25浏览)。
[61] 录副:乾隆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苏昌奏,档号:03-0397-065。
[62] 《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田赋类第三节《地丁之额数》记载佛昙县丞应征地丁银2203.527两。见《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十二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第181页。
[63] 录副:嘉庆二年十月初八日闽浙总督魁伦、福建巡抚费淳奏,档号:03-1653-005。该县丞所管十约之地,“其钱粮、命盗仍归该该县征收审办”。
[64] 录副:乾隆三十一年十月二日闽浙总督苏昌、福建巡抚庄有恭奏,档号:03-0119-011。
[67] 《各属征收新旧钱粮等款已未解数目列折通报》,《福建省例》之《征收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99册,第1173页。
[68] 录副:乾隆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苏昌奏,档号:03-0397-065。
[69] 《清高宗实录》卷625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丙辰,第1018页。
[70] 《清世宗实录》卷50雍正四年十一月癸丑,第758页。
[71] 《清高宗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辛未,第274页。
[72] 《清高宗实录》卷167乾隆七年五月甲戌,第114页。
[73] 录副: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署理两江总督端方等奏,档号:03-5094-053。
[74] 录副: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李世杰奏,档号:03-0054-014。
[75] 《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己酉,第408页。
[76] 《清高宗实录》卷635乾隆二十六年四月壬辰,第94页。
[77] 《清高宗实录》卷872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甲辰,第695页。
[79] 光绪《续修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21《职官志•文职表•永宁县职官表》。
[80] 分别是皋兰县红水分县、狄道州沙泥分州、隆德县庄浪分县、固原州硝河城分州、海城县打拉池分县、陇西县漳县分县、秦州三岔分州、阶州西固分州、安化县董志原分县、灵州花马池分州、张掖县东乐分县、肃州王子庄分州、高台县毛目分县。甘省分征佐贰与福建分征县丞同中亦有异,笔者将另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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