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统一内蒙古行政区划的决策及其实施
李玉伟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中共中央逐步提出了关于统一内蒙古行政区划的构想,进而使其形成一个重大的决策。建国初期,这一决策得以大力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迁往张家口以后,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又制定了自治区政府西迁归绥的具体方案。中共中央蒙绥分局成立后,蒙绥政府合署办公随即得以促成。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是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的关键步骤。同时期,察哈尔盟、锡林郭勒盟被划归内蒙古,昭乌达盟地域的基本面貌被恢复。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也被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逐步实现了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
【关 键 词】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区划/蒙绥合并/建制
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初始时唯一的民族自治区,是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工作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地区。历史实践证明,内蒙古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特别是完成统一区划形成内蒙古统一的自治区域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自治区各项事业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学术界深入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诸多宝贵经验之际,依据目前尽可能查阅到的馆藏档案、文献汇编、报纸资料及回忆录材料,分析中共中央当年关于统一内蒙古行政区划、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的决策,追溯其依据“承认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问题,达到团结”的原则,使内蒙古逐步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中共中央的历史性决策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王爷庙成立。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族政策在内蒙古中东部解放区得到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中共中央逐步提出了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的构想。在中国民主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前夕,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举行。在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有关负责人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和自治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毛泽东提出,要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积极创造条件,自治区领导机关先由乌兰浩特①搬迁到张家口,等绥远解放以后再搬迁到归绥。这一意图非常明确,就是要撤销热河、察哈尔和绥远三个省,为内蒙古形成东、西部统一的自治区域创造条件。②这表明了中共中央将在条件趋于成熟、工作逐步推进的情况下,撤销热、察、绥三省,统一内蒙古的行政区划,彻底改变内蒙古地区东、西部长期被分隔的状态。 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乌兰夫分析了内蒙古地区的民族关系,指出:“土改前内蒙古地区的汉族地主未打倒,蒙汉人民互相歧视;土改后,民族关系有了改善,反映在党和各级政权中,蒙汉干部关系得到改善。起初蒙古族群众认为共产党是汉人党,共产党与蒙古族没关系,土改以后才认识到是共产党领导农牧民穷人翻了身。但是,由于几百年来的民族压迫和大汉族主义的影响,蒙汉民族关系还不是没有问题的。总的看基本上做到了蒙汉族之间互相团结,逐渐在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③ 1949年4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行政委员会致电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从同年5月起,由热河省代管的昭乌达盟和由辽北省代管的哲里木盟(包括东科前旗)划归内蒙古自治政府。4月底,内蒙古自治政府致函热河省、辽北省,决定派出自治政府财经委员会主任王逸伦代表内蒙古自治政府,办理有关的交接工作。④ 1949年9月,内蒙古地区全境获得解放。9月下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内蒙古自治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了这一重要会议。代表团的主要成员有乌兰夫、特木尔巴根、王再天、朋斯克、刘春等人。会议期间,内蒙古代表团被安排在全国几个大行政区的序列中,这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重视。 乌兰夫在这次会议的发言中介绍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以来的有关情况,阐述了建立新型民族关系在新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他指出:“从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以来,到现在已经两年又四个多月了。”“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中国革命运动胜利的直接推动下,在各解放区与人民解放军的极大帮助下,经过了自治运动、解放战争、土地改革和发展生产,已使内蒙古的面貌大大改变,在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军事上,内蒙古人民解放军积极配合各兄弟部队作战,共同解放了内蒙古广大地区和人民,歼俘了大量敌军。在政治上,自治区内的蒙汉各族人民,现在是共同管理着各级政权,蒙汉民族的政治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经济上,自治区内的蒙汉人民在土改中,都同样分得了一份土地,耕畜和农具。还有蒙汉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也无不同样得到发展或同样受到尊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蒙汉民族间的种种成见、隔阂与歧视正在消除,亲密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正在形成。毫无疑义,蒙汉各民族间平等团结的新的民族关系,是内蒙古民族解放与新内蒙古的建设事业所以能顺利进展的重要条件,也将是新中国建设事业所以能顺利进展的重要条件。”⑤ 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中共中央提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的决策后,各族人民普遍认为这是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问题上,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规模以及内蒙古的政治中心应在哪里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关于内蒙古的政治中心,多数人主张设在归绥,一些人认为应该设在承德、张家口或赤峰。⑥经过内蒙古工委和自治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决定先将自治政府搬迁到张家口,等到实现绥、蒙合并以后,西迁到归绥。 1949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乌兰夫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提出申请,指出乌兰浩特市在内蒙古的位置偏东,对领导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工作不便,请求将内蒙古自治政府机关从乌兰浩特迁往张家口。24日,这一申请被政务院批准。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乌兰夫被任命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哈丰阿为副主席。12月13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乌兰夫任书记。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归中共中央华北局领导,同时指导绥远省委的工作。经中共中央批准,同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分局东部区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东部区办事处,代表内蒙古分局和自治区政府管理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工作。 12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开始西迁张家口。当时乌兰浩特与张家口之间已有便利的铁路运输,因此搬迁工作十分顺利。至1950年6月25日,搬迁工作全部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开始在张家口全面展开工作。 绥远地区和平解放后,绥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蒙古工作委员会,负责当地的蒙古民族工作。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在中共绥远省委的主持下,伊克昭盟自治政务委员会、乌兰察布盟自治政务委员会相继成立。1950年1月17日,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处理绥远境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方案》。2月1日,又通过了《划归绥市回民区案》。同时期,还在包头市设立了回民区。1951年10月,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之外的少数民族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鄂伦春自治旗成立。⑦这是贯彻新中国民族政策、对内蒙古的其他少数民族的权利充分尊重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同时期,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阿拉善蒙古族自治旗、伊克昭盟自治区和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也相继成立。 察哈尔盟南部与察哈尔省北部毗邻,两地土地交叉,蒙汉杂居,农牧矛盾比较尖锐。1949年9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召开会议,讨论了内蒙古与察哈尔省的交界线、妥善处理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等。此后,双方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反复协商和多次实地勘界。1950年3月5日,两省区共同向政务院汇报了协商结果,“划化德县边墙以北宝源县张多公路线及其以北(即原宝昌县公路属内蒙)地区及与沿太左旗南界紧相毗连之全部租银地,多伦县除二号区以外之全部地区归内蒙管辖。内蒙与康保、商都县之原界线照旧,但各该县界内与其北边界线系相毗连的‘租银地’村庄亦划归内蒙。”⑧3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上述报告。⑨ 1950年8月初,内蒙古和察哈尔省分别决定由察盟工委和察北地委组成划界工作组,到宝昌、多伦、化德处理划界问题。工作组对这些地区的干部和群众进行了相关的宣传、教育,同时开展实地勘界、清理财产、整理机关文件和档案等具体工作。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察哈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布告,宣布了双方的交界线:“化德县除三区外之全部地区;宝源县境内张多公路线及其以北(即原宝昌县公路属内蒙)地区及与沿太左旗南界紧相毗连之租银地全部;多伦除二号区以外之全部县区,均划归内蒙管辖。察北之康保、商都两县与内蒙之原界照旧,但该二县境内与其北边界线紧相毗连之租银地村庄,亦划归内蒙”。⑩察哈尔省管辖下的多伦、宝昌、化德三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基本上解决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一带的农牧矛盾问题,加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当地的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蒙绥合署办公与撤销绥远省建制 位于内蒙古西部的绥远省,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其间的归绥市和包头市是内蒙古地区最大的两座城市。因此,关于撤销绥远省建制、实行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合并,是恢复内蒙古地域的历史面貌的关键步骤。1952年初,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召集内蒙古、绥远、新疆地区和中共中央华北局以及政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的划界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和研究。一些人对恢复内蒙古地域的历史面貌表示不理解,甚至不同意中共中央关于这一问题的构想。周恩来指出:“推行内蒙古区域自治还有阻力,这就是我们的一些同志还没有真正理解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质,还不了解党中央解决内蒙古问题的意图。”“毛主席对蒙绥合并有明确指示:蒙绥合并问题要开两扇门,一扇门是蒙人要欢迎汉人进去开发白云鄂博铁矿,建设包头钢铁企业;一扇门是汉人要支持把绥远合并于内蒙古自治区,实现内蒙古统一自治。”“蒙绥合并是中央已经定了的问题,要按中央定的,毛主席说的办。”(11)会后,周恩来又多次找有关领导人谈话,做思想工作,(12)最终使各方面人士统一了认识,确定了蒙、绥合并的方针。 1952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内蒙古和绥远工作关系问题的四项解决办法:“一、内蒙古自治政府及内蒙分局、内蒙军区一级领导机关,全部迁往绥远;二、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董其武已提出辞职,直接即由乌兰夫兼任,杨植霖、奎璧、孙兰峰仍任副主席;三、绥远省人民政府由政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但各有重点,省的一般行政事宜和非民族自治区的领导重点在中央,辖区内各盟旗民族事务重点在内蒙;四、苏谦益、杨植霖参加分局为委员,苏并兼任分局副书记,乌兰夫兼任华北局副书记”。(13)5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一请示。 6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表示完全同意华北局提出的解决内蒙古和绥远工作关系的四项办法,并且制定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迁归绥的具体计划,提出:“分头积极准备,分局于本月27日搬到归绥,政府、军区七月份陆续搬,分局、政府、军区一级机关至迟于九月底迁移完毕。解决房子问题的办法首先是调整一部挤着住下,同时迅速计划修盖一部。为保证这一计划的顺利实现,由乌兰夫同志及苏谦益、杨植霖同志分别在内蒙及绥远干部中深入传达华北局的决定。”“除同意华北局所提苏谦益同志兼任绥远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外,我们提议杨植霖并兼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14) 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公告,正式宣布:“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工作上的密切合作……绥远省人民政府由本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但各有重点;省的一般行政事宜和非民族自治区工作领导重点在中央,辖区内各盟旗民族事务领导重点在内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即由张家口移往归绥市。”“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董其武辞职业已照准,遗缺即由乌兰夫兼,苏谦益、杨植霖、奎璧、孙兰峰任副主席。杨植霖兼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15) 根据上述决定,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6月和7月从张家口迁往归绥市。8月底,经中共中央批准,华北局做出决定,绥远省委与内蒙古分局合并,改称为蒙绥分局,“原绥远省委委员参加分局为委员;绥远省人民政府保存不变,并以乌兰夫兼任省府主席”。(16)9月,中共中央蒙绥分局正式成立。这样,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地区的领导机构得到了加强,为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1953年10月,中共蒙绥分局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政府提出两政府合署办公的建议。10月17日,两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通过了这一建议。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予以批准。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蒙绥政府合署办公的通知》,指出:“为了加强民族工作,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抽出必要的干部转向经济建设。经两政府委员会于十月十七日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决定11月1日正式合署办公”。(17) 1953年底,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共华北局和蒙绥分局提出的有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建议。1954年1月,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归绥市召开。会议围绕上述华北局、蒙绥分局的建议展开讨论,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议。该决议的具体内容是:“一、绥远、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二、改集宁专区为平地泉行政区、改陕坝专区为河套行政区,并应结合普选于春季完成。平地泉行政区成立后除原辖丰镇、萨拉齐、集宁、兴和、凉城、卓资、和林格尔、托克托、武东、武川、清水河等11县和平地泉一镇外,将土默特旗与东四旗(即绥东察哈尔右翼四旗,引者注)亦划归该行政区管辖。河套行政区成立后除辖五原、临河、安北、狼山四县和陕坝一镇外,杭锦后旗与达拉特后旗亦划归该行政区管辖,原伊盟驻陕坝办事处即行撤销。两行政区均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三、绥东旗县并存问题应结合普选即行解决,将绥东四旗改为三旗。取消陶林县建制,划陶林县东部与集宁东北部为察哈尔右翼后旗(即原正红旗),陶林西南部与卓资县北部为察哈尔右翼中旗(即原镶红镶蓝联合旗),以原正黄旗为基础适当调整,改为察哈尔右翼前旗,并均划归平地泉行政区管辖。具体划界问题,由政府组成专门委员会处理。四、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自治区,即应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改称伊克昭盟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人民政府。”(18) 该决议还提出在当时应开展两项工作。第一项工作是要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会议,如协商委员会、座谈会、代表会等,传达省人民会议的精神,并进行广泛的宣传,说明蒙、绥合并的重大意义,强调蒙、绥合并会更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蒙、绥合并不仅对蒙古族人民有好处,对汉族和其他民族也有好处。第二项工作是应开展民族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纠正干部和群众中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倾向,解决和处理各地有碍民族团结的事件,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为经济建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1954年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举行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贯彻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决议,以及乌兰夫关于推荐苏谦益、杨植霖、奎璧、王再天、孙兰峰、王逸伦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建议,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委、局机构和人事安排。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报告,并命令遵照执行。 2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这一社论深入阐述了中共关于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策理由、经过和重大意义。社论赞扬这一重大措施“是中国历史上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精神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是内蒙古自治区,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蒙古民族及境内其它民族创造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有利条件。”社论分析了这一问题的历史原由,指出它是“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反动统治阶级实施民族压迫政策的结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强制地把聚居的蒙古民族分割开来,使蒙族人民分属于不同的省区。绥远地区的设省(1928年)立县,就是国民党反动统治者这种民族压迫、民族同化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社论阐述了中共关于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探索,“与反动统治者完全相反,中国共产党则是坚决反对民族压迫政策,并坚决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中共领导了内蒙古自治运动,并在自治运动发展的基础上,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均获得空前发展,进入了一个欣欣向荣的新时代,成为中国各个民族自治区的良好榜样”。 这一社论还回顾了关于内蒙古的行政区划问题,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是“在条件逐步成熟、工作逐步推进的情况下,才逐渐成长和发展起来,从而达到现有的规模的”。“绥远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之后,以归绥为中心,面积达100余万平方公里,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内蒙古自治区形成了。”社论同时阐述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必要性,进一步说明了中共中央的构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之后,就可以更加提高和巩固蒙族人民当家做主的信心,就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旗县并存和农牧矛盾等不利于民族团结与发展生产的问题,加以合情合理的妥善解决。” 此外,对于在原绥远省农业区将实行的行政管理模式,这一社论也进行了说明:“绥远省建制撤销后,在原汉族人民居住较为集中的集宁、陕坝两专区的基础上,将分别建立平地泉、河套两个以汉族为主体的行政区,包括240万汉族人民与近5万蒙族人民及其他民族人民。也就是说原绥远省80%以上的汉族人民,将在以汉族为主体的政权形势下,直接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这两个行政区又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这也是符合于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 1954年3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政府发布公告,宣布正式撤销绥远省建制,原绥远省辖区全部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人民政府,改称伊克昭盟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人民政府,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同时宣布结束绥东地区旗县并存的状况,取消原建制,设察哈尔右翼前、中、后旗。“改集宁专区为平地泉行政区,撤销绥远省人民政府集宁区专员公署,成立平地泉行政区人民政府。改陕坝专区为河套行政区,撤销绥远省人民政府陕坝专员公署,成立河套行政区人民政府。两行政区均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19)同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政府还向各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布置了交接工作的具体事宜,涉及干部安排、机构名称、公文及财产管理等事项。(20) 4月25日,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21)至此,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全部完成。 195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在1955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这是在1947年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来,第一次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内蒙古政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成果。 三、撤销察哈尔省、热河省建制与阿拉善旗、额济纳旗划归内蒙古 建国初期,内蒙古自治区与相邻各省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政策,变更了部分地区的行政区划,为内蒙古自治区域的形成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1950年9月,察哈尔省多伦、宝昌、化德三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此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了撤销察哈尔省建制的具体方案。1952年10月,察哈尔省建制正式撤销。至此,察哈尔省管辖的察哈尔盟和锡林郭勒盟被划回内蒙古自治区,其余各县划归河北省。为解决内蒙古自治区与河北省行政区划和管理的遗留问题,经国务院批准,1962年7月,河北省商都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22)此后,商都县归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 1954年8月21日,中共热河省委向中共中央呈文,提出撤销热河省建制的问题,认为:“从历史上看,热河与察哈尔、绥远一样是特别区,不是一个省的建制”;“从民族各项来说,以赤峰为中心的热北各旗县,蒙民较多,历史上即属于内蒙昭乌达盟与卓索图盟,如划归内蒙后,对民族团结上有好处……”(23)1955年6月30日,又提出了《关于撤销热河省建制并入辽宁省和部分划归内蒙的意见》;7月9日,制定了《关于撤销热河省建制几个问题的初步处理方案》,(24)提出移交过程中涉及的财经、机构、人事安排等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国务院在1955年7月27日制定了《关于撤销热河等省的议案》,指出:“为了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需要和便利国家行政工作的进行,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撤销热河省和西康省,将热河省所属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领导”,“撤销热河省,现属热河省的承德、围场、隆化、丰宁、滦平、平泉、青龙、兴隆等八县和承德市划归河北省,在承德设立专员公署,领导八县一市的工作;现属热河省的朝阳、北票、建平、建昌、凌源等五县和喀喇沁左旗划归辽宁省,由锦州专员公署领导;现属热河省的宁城、赤峰、乌丹等三县和敖汉旗、喀喇沁旗、翁牛特蒙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由昭乌达人民委员会领导”。(25) 1955年秋天,中共中央委托中共东北局召开热河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及辽宁省的领导人会议,商讨撤销热河省建制的具体事宜。12月初,内蒙古自治区派出由王逸伦等人组成的接收工作组,(26)前往承德,与热河省办理具体的交接工作。12月15日,中共热河省委召开了全省第五次党代表会议。26日,召开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布置了撤销热河省建制的有关工作。与会代表一致拥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会议同时安排了交接期间涉及生产建设以及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具体事宜,避免了相关工作的中断和失误。 1956年1月1日,热河省建制正式撤销。热河省的交接委员会成立了交接办公室,各单位也成立了交接小组,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先成立新机构,后撤销旧机构,以免工作中出现中断和混乱。由热河省移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17个,其中省直营厂矿6个;地方国营农牧场、站8个,其中省直营3个,即赤峰农业试验场、乃林农场、赤峰拖拉机站;热河省直属赤峰苗圃和鸭鸡山林场属地以及69处县级苗圃和林场;朝阳地区的批发站全部移交内蒙古,建立了赤峰批发站,同时移交的还有一个省级供销合作社;交通厅所属机构一个;教育厅所属中学、中学教师业余进修学院、小学教师训练班、幼儿园等6个;省立第二医院和鼠疫防疫站。热河省移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的事业、企业单位总计有1133个。(27) 原热河省的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赤峰县、宁城县、乌丹县划归了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的历史地域基本上恢复了。 同时期,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也在进行。1955年冬和1956年初,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进行联系,磋商有关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事宜。1956年1月,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州长达理札雅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旗长塔旺扎布先后到呼和浩特,就两地划归内蒙古后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商谈。2月初,王逸伦带领内蒙古工作组到兰州,与中共甘肃省委的负责人进一步研究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具体方案。 2月下旬,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协商,交接方案最后确定,并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中共甘肃省委分别报告中共中央。上述双方的共同认识是:“该自治州、自治旗境内居民,除聚居在巴音浩特镇和磴口县的汉族群众从事农业生产外,其余绝大部分的蒙古族群众均从事畜牧业生产。上述自治州、自治旗在历史上与内蒙有密切联系。其经济条件、语言、文化、宗教信仰和群众生活习惯均与内蒙古自治区相同,按区域自治原则,似以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为宜。”“由于几年来党和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执行的结果,群众对区域自治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划归内蒙领导的要求更加迫切,同时各方面意见亦趋于一致,因此在该自治州、自治旗曾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月间先后召开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旗人民委员会会议上充分酝酿讨论,并一致同意将额济纳旗划归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并愿与该自治州一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28) 2月24日,中共中央指示中共内蒙古党委和中共甘肃省委,具体提出在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后建立巴彦淖尔盟等问题。(29)2月25日,国家内务部致函内蒙古人民政府,要求提出将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具体方案。(30) 4月3日,国务院第26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取消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恢复阿拉善旗建制,改额济纳自治旗为额济纳旗,并将这两个旗合并为巴彦淖尔盟;将原属阿拉善旗的巴音浩特镇改为巴彦浩特市;巴彦淖尔盟管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31)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4月底到6月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着手建立了巴彦淖尔盟和巴彦浩特市。(32)至此,内蒙古基本上恢复了历史地域。 结语 清末以来,历届中央政府都在内蒙古实行放垦设置的主导政策。内蒙古各盟旗被分别划在不同的省(区)治内,形成了省县与盟旗并存的行政格局。盟旗的地域和权力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这也是近代内蒙古历次自治运动发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国民主革命走向胜利的同时,中共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进行了慎重构思,决定恢复内蒙古的历史地域,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为名副其实的行使民族自治权的自治机关,从而满足蒙古民族从清代以来关于建立统一的民族自治政权的要求。 在促成内蒙古统一区划实现的过程中,中共高层领导以巨大的勇气站在理论的高度,教育和说服党内干部要认识到大汉族主义的严重危害性,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来理解这一决策的重要性,使其认识到这是保障蒙古民族真正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最主要的举措。在执行这一决策的过程中,中共中央始终方针明确,态度坚决,也照顾了当地汉族干部和群众对这一决策的理解和接受状况,分为几个阶段,采取妥善措施逐步解决其中的问题。如前所述,各有关省区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通过相互协商,最终使这一复杂的历史问题得到了解决。其中关于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问题,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即先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西迁张家口,之后促成了蒙绥合署办公的局面,最后实现了撤销绥远省建制的目的。这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的决策思路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对统一认识问题的高度重视;既表现出对实施这一决策的明确态度,又十分重视工作方法,采取了慎重而稳妥的步骤,展现了中共高层领导人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的高超的领导艺术。 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蒙古有了一个崭新的面目,以蒙古族为自治民族、汉族人口占多数,包括回、满、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地域广阔,东起大兴安岭,西至居延海,北与蒙古人民共和国、苏联接壤,东、南、西三面分别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等省区相邻。中共中央关于统一内蒙古行政区划的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明确了蒙古族是国家和自治区的主人的地位,极大地激发了他们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管理的积极性。这也是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蒙汉民族之间隔阂的重大步骤。 这一新局面的开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乌兰夫所做的高度评价:“内蒙古民族统一的区域自治的实现,对蒙古民族和区内其它民族的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第一,内蒙古东西部的统一,大大增强了蒙古族内部的团结和民族自信心,空前提高了蒙古族人民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第二,充分发挥了蒙古族和区内其它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为蒙古民族和区内其它民族的共同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33) 内蒙古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特别是完成统一区划、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域的重大决策,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不仅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为国内其他少数民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起到了示范性作用,而且在实践中奠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各项事业的极为重要的基础,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1947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自12月1日起,将兴安盟王爷庙改称为乌兰浩特市。 ②参见乌兰夫:《忆周总理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创建和发展》,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编:《乌兰夫回忆录》,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页。 ③《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发言》(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一日),《乌兰夫文选》(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08页。 ④参见《内蒙古自治政府公函(第27号秘字34号)》(1947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内蒙古自治政府公函(第28号秘字35号)》(1947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56页。 ⑤《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为建设新中国而奋斗》(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乌兰夫文选》(上册),第153页。 ⑥参见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8页。 ⑦参见郭仲伟、王泽培:《同心绘制骏马图》,《档案与社会》2002年第2期。 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察哈尔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核划定蒙、察边界会商意见由》(1950年3月5日蒙察联字1号),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57页。 ⑨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为准按所报将化德、宝源、多伦部分地区划归内蒙古并报新政区建制情况与详图由》(1950年3月27日内民字第33号),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59页。 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察哈尔省人民政府联合布告》(1950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62页。 (11)转引自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第368—369页。 (12)参见乌兰夫:《忆周总理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创建和发展》,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编:《乌兰夫回忆录》,第254页。 (13)《华北局关于内蒙和绥远工作关系问题向中央的请示》(1952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64页。 (14)《内蒙古分局同意内蒙和绥远工作关系的四项解决办法》(1952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66页;《内蒙古分局关于西迁归绥的计划电》(1952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67页。 (15)《政务院对今后内蒙绥远双方工作关系的决定》(1952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69页。 (16)《华北局关于绥远省委和内蒙古分局合并改称蒙绥分局电》(1952年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68页。 (1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蒙绥政府合署办公的通知》(195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70页。 (18)《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建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案〉的决议》(1954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71—172页。 (1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布告》(1954年3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80—181页。 (20)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关于执行撤销绥远省建制的有关问题》,内蒙自治区档案馆档案,243—1—155。 (21)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1954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82页。 (22)参见周清澍主编:《内蒙古历史地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8页。 (23)(24)参见中共热河省委档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684—1—482。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撤销热河等省的议案》(1955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83页。 (26)参见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第384—385页。 (27)参见中共热河省委档案《中共热河省委关于建制撤销后移交处理工作的总结报告》,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684—1—534。 (28)《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将我省巴音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及额济纳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由》(1956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84—185页。 (29)参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档案《批复关于蒙古自治州和额济纳旗并入你们自治区的问题》(1956年2月24日),内蒙自治区档案馆档案,11—10—237。 (3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请速报甘肃省巴音浩特蒙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自治旗拟划归你自治区后具体调整意见的函》(1956年2月25日),内蒙自治区档案馆档案,243—1—241。 (31)参见《国务院关于设置巴彦淖尔盟和巴彦浩特市的决定》(195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第187页。 (3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巴彦淖尔盟及巴彦浩特市的正式改建日期的报告》(1956年7月3日),内蒙自治区档案馆档案,243—1—241。 (33)乌兰夫:《十年来的内蒙古:为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十周年而作》(一九五七年四月三十日),《乌兰夫文选》(上册),
【专题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年08期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08年1期第59~69页 【作者简介】李玉伟,1970年生,内蒙古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呼和浩特 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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