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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论述的竞争: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中清廷的对日交涉
来源:《史林》2024年第1期 作者: 杨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4-30


清廷对欧洲国际法的应用是清代中外关系史中的重要问题。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主持翻译了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的一部分,欧洲国际法著作首次传入中国。1864年春,总理衙门依据未刊行的《万国公法》成功处理了普鲁士公使李福斯在中国内海大沽口拦江沙外扣留丹麦商船事件。同年,总理衙门支持丁良翻译并正式刊行了《万国公法》,欧洲国际法开始系统输入中国。据学界研究,清廷在1874年日本侵台、中法战争、中朝关系、甲午战争、辛丑和议及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等中外关系事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应用了国际法,试图维护领土、领海主权的完整及其所主导的朝贡体系。但总体来看,晚清时代的中外关系不是以国际法而是以不平等的条约制度来规范的。另一方面,考察清廷的应用国际法不能忽视其对国际法的复杂态度。总理衙门支持丁良翻译《万国公法》,虽一定程度上承认公法在对外交涉中的有用性,但在普遍性的“中国制度”的衡量之下,其对《万国公法》带有一种传统“会盟”色彩的认知,体现的是一种策略性的公法态度。1873年,当外国列强依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及《万国公法》的优待外国使臣条款,提出公使觐见同治帝时不应行跪拜之礼,恭亲王等强调“中国相待能优于礼之中,而不能优于礼之外”,最终双方达成折中之法,将通行的各国臣工见君王的三鞠躬改为五鞠躬,“以昭格外诚敬”。中国之礼与欧美条约体系、公法的纠葛,某种程度上再次证明了“中国制度”之于公法的优先性。但此际西礼知识为证成因时制礼提供了合理性”,并推动了公使觐见问题的解决,表明清廷的公法认知已渗入一种内涵不同于中国之礼式的价值判断的西礼知识。因而,不能再以单纯的策略性认知来概括清廷的公法认知。

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中清廷对日本的按约交涉,是其自翻译《万国公法》以来深度卷入国际法交涉的重要事件。以往有关日本侵台的中日交涉研究,集中在民族主义的主权问题上,强调史料中与领土主权的实效统治原则相关的部分,表现为两方面,即清廷在不甚了解国际法的妥协交涉中维护了在台湾番地的主权、日本如何在交涉中积极利用国际法、前人的中日交涉研究,还涉及中国是否断送琉球的主权还是传统宗主权的性质辨析。先行研究也注意到了中日交涉中围绕番的东亚朝贡体系与欧洲国际法的互动。相比来看,学界对清廷对日本的国际法交涉的整体认识不足。

近年来,围绕该事件的中日交涉研究,学界逐渐注意到中、日强调欧洲国际法的主权论述的不同方面。贾益和张卫明认为,清廷的对日交涉基本上围绕国际法的实效管辖的主权进行,虽回避了日本所依据的万国公法,但也间接涉及国际法下非实效主权的另类主权论述。贾益特别指出,李鹤年的从番地属于中国来立论的对日照会及总理衙门按约交涉的决策,针对的是欧美列强对中国是否拥有台湾主权的询问,间接触及国际法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另外,二人都提及《中西闻见录》上的一篇以万国公法为依据来驳斥“番地无主”论的文献,明确涉及番地主权归属的相互承认之论。易锐指出,中日的番地辩论聚焦于实质版图的概念,清廷在回避公法的总体态度下着眼于对番地的实效主权,中日辩论凭借的不是同样的西方公法原理,但并无深入论述,实际上并未揭示出欧洲国际法内除实效主权外的另类主权表述的精髓在哪里。日本学者胜田政治谈到,日本依据近代国际法,认定番地是“无主之地”,而清廷强调万国公法是欧洲国际法,因而不适用于清朝,日本此举等于干涉内政。中日围绕番地所有权的交涉主张沿着平行线进行。前人论述虽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中日强调欧洲国际法的主权论述的不同方面,但都没有明晰、系统、深入地指出双方应用国际法辩论的差异何在,尤其是对清廷对日本交涉的复杂性认识不够。

探讨清廷对日本交涉的复杂性,涉及如何看待清廷在该事件中关于边疆、边界的认知。1873年,日本使臣来华换约(《修好条规》)之际,口头询问清廷能否在台湾番地施及实际政教的管辖权,而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和董恂因固有的生番因属“化外”而极难治理的论述,使得在国际法指导下的日本间接获得侵略台湾的“番地无主”的口实。次年,日本借此而侵台,这足以说明清廷关于边疆、边界认知的“落后性”的一面。围绕日本侵台的既往研究,亦多强调清廷对日交涉过程中应用国际法的消极态度,也说明了这一点。不得不说,在欧洲国际法的实效主权的特定视角下,清廷的交涉基本被刻画为一幅被动应付的落后形象。反思以往特定视角的偏颇,清廷在该事件中应用国际法的消极态度之论,就值得商榷。本文拟讨论李鹤年的条约论、清廷一视同仁的系列上谕、总理衙门对日本使臣的北京交涉,系统展示清廷对日本的国际法交涉,突出清廷不同于日本的对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论述,深化认识清廷理解、接受欧洲国际法的复杂性及欧洲国际法与东亚朝贡体系的复杂互动。


李鹤年对日照会的由来与番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特征之凸显


1874418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致函总理衙门,告知日本将出兵番地,而总理衙门却“疑其未确”。53日,日本驻厦门领事福田九成在厦门向知府李钟霖递交了日本陆军中将西乡道致闽浙总督李鹤年的汉文进兵照会及附件,照会提到台湾土番“奉贵国政教”,但强调“招彼酋长,百般开导,其凶首,薄示惩戒”。58日,李鹤年接到照会,11日就有从欧洲国际法角度的著名照会回复。等在从各国驻京公使处陆续获得日本将以“番地无主”之名征番后,于514日的奏折中确定了三条对策:指示李鹤年应准备按约据理、派遣大员带领轮船前往番地察看情形、钦差大臣及李鹤年等熟商“生番应否开禁”奏折又提到,臣等当以事关重大,遂将以上各紧要情形,由臣衙门函致南北洋大臣、闽浙总督、福州将军,令该大臣等密确切采访,并抄录各国使臣给臣等信函节略去后。从时间上看,李鹤年强调按约办理的照会,较总理衙门的正式对策稍前,实有渊源。贾益特别指出,李鹤年的以番地属于中国来立论的对日照会,源自总理衙门按约交涉的决策指示,而该决策针对的是欧美列强对中国是否拥有台湾主权的外交询问。这一时间脉络提示,不能如某些学者单纯地将李鹤年的国际法交涉视为东南督宪地方官员的观点来立论,应将其纳入清廷中央对日交涉的一部分来分析,之后清廷上谕、总理衙门的对日交涉与李鹤年观点的基本一致也证明了这一点。李鹤年的照会及总理衙门决策的由来,处于一种寻求台湾全地属于中国被欧美承认的态势之中,触及到国际法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这在李鹤年的照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现在来看李鹤年的照会:


本部堂查台湾全地,久隶我国版图。虽其土著有生熟番之别,然同为食毛践土已二百余年,犹之粤、楚、云、贵边界猺、獞、苗、黎之属,皆古所谓我中国荒服羁縻之地也。虽土番散处山,獉成性,文教或有未通,政令偶有未及,但居我疆土之内,总属管辖之人。查万国公法云:凡疆内植物、动物、居民,无论生斯土者、自外来者,按理皆当归地方律法管辖。又载发得耳云:各国之属物所在,即为其土地。又云:各国属地,或由寻觅,或由征服迁居,既经诸国立约认之,即使其间或有来历不明,人皆以此为掌管既久,他国即不应过问。又云: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据此各条,则台湾为中国疆土,生番定归中国隶属,当以中国律法管辖,不得任听别国代谋。兹日本国中将照会,以台湾生番戕杀遭风难民,奉命率兵深入番地,其凶首,以示惩戒。在生番迭逞暴,杀害无辜,即按以中国之法律,亦所必,惟是台湾全地素属中国,日本国政府并未与总理衙门商允作何办理,径行命将统兵前赴,既与万国公法违背,又与同治十年所换和约内第一、第二两条不合……自枋寮琅峤一带,早经本部堂饬令台湾道委员建造隘寮,选举首,遇有外国遭风船只,以便随时救护……去岁中州难民并未被害,即其明证。其琉球岛即我属国中山国疆土,该国守外藩,甚为恭顺,本部堂一视同仁,已严该地方官责成生番头人,赶紧勒限交出首凶议抵……各国公使俱在京师,必以本部堂为理直。


这里,李鹤年从《万国公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的角度重新解释了台湾全地属于中国版图的历史。公法内各国属地主权如何确认的规定,是论证番地主权的根本依据,强调土地为谁所有,土地上的物、人即为其管辖,且属地归属必须内在于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中,而该承认关系的基础在于该地存在的历史性的归属、管辖权力关系。换言之,属地主权的确认是在掌管既久的传统管辖权基础上完成了一个“诸国立约”的近代承认。这一点实则精准抓住了欧洲国际法的领土主权论述的精髓,表现了民族国家体系下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点,涉及欧洲近代民族国家主权的形成与传统统治权的关系。无论是当代学者还是丁良的《万国公法》都揭示出,近代主权的获得是从传统的强调对内的统治权转化而来,且这一主权必须获得独立国家间的相互承认。

在这样的公法逻辑上,照会强调生番隶属中国之地达“两百余年”,生番类同“粤、楚、云、贵边界猺、獞、苗、黎之属”,“皆古所谓我中国荒服羁縻之地”。该表述实也涉及1819世纪以来清朝在处理海、陆边疆事务时多所奉行的“属地主义”与“属民主义”相分离的传统原则,即清朝最看重疆界内的领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法定领土上定居生活的民众都是自己的国民。照会既强调生番属于中国之地,又将“荒服羁縻”式的因俗而治的政令彻底内部化在了中国版图内。也即,欧洲国际法的相互承认的属地主权逻辑,遏制了清廷围绕番地及生番认知的属地、属民的有限分离,并将二者牢牢地结合在了一起。这确如已有研究所指,从俗从宜的治番理念并不与国际法主权原则截然冲突,李鹤年恰恰利用国际法的法理学说,进一步赋予番部从属中国的合法性。照会进而指责日本出兵台湾违背《万国公法》及中日和约,并点出清廷对台南的加强管辖及救护遭风难船,显示了中国对台湾全地的权属从所有到管辖的推进逻辑,这在李鹤年531日的首份奏折中也明确提到,即番地第既为中国有之地,即当为我朝管辖之区”。应该说,李鹤年的条约论是清廷内部权威的国际法交涉文本。根本上看,这一对外寻求台湾中国的被承认的态势,内核乃是清廷自身强烈的作为一个具有完整土地版图的政治实体的“国家”之认同,及以儒学大一统为内核的“中国”之认同的双重呈现,同时这一叠合的认同也正向强调具有清晰边界特征的近代民族国家认同进行转变。

西乡发出照会后没有依《万国公法》等候李鹤年的照覆,“即行开驶赴台”,“又不往台湾镇、道,行登岸取扎营,居心殊为叵测”。李鹤年的照会虽被西乡忽视,却起到了廓清中日两国内的西报对番地是否属于中国的认知疑惑。727日,《申报》刊登的《论台湾事》就日本此役“总理衙门言生番在版图之外”的这一“借口”谈到:“东洋及中国各西字日报初皆信之,以为日本此举实无逆理之处;后见闽督李公两次照覆,始皆反非其行。虽犹或信其有谈及是事者,然以闲谈之间而偶有误言,究不足为凭;非如两国互用公牍商议者也。”照会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响,也从侧面佐证了李鹤年对日交涉的中央化的属性。

此外,在没有得知日军与生番接战的情形下,李鹤年于65日递交了一份如何令日军退兵的奏折,提到“使得志于生番,必将藐视中国。倘以山深重,失利丧师,难保不别生枝节。事关台湾全局,自宜先事豫筹”。这也意味着无论日本与生番的关系出现何种结局,涉及的都是清廷在台湾的整体统治。惟念边衅易开不易,番地腹地,究有区分,如果倭兵扰入台湾腹地,自当督饬镇道鼓励兵团,合力堵若仅以杀琉球难民为名,与生番复仇,惟当按约理论,不遽声罪致讨,以免开自我。”奏折“按约理论”的理由突出了番地、腹地之别的不同用兵,延续了天下观笼罩下的王朝中国在边陲用兵的审慎态度。奏折对日本出兵形势作出的“仅”的假设,透露出一旦日本的复仇掺杂其他因素,“按约”就非唯一选择,实指出了“约”之有效的相对性。

李鹤年接着强调了台湾岛,尤其是台湾内山丰富的矿藏资源,警惕西洋觊觎“其地”,“特以欧洲公法有守平均势之例,互相制,莫敢先发难端”。继而,李鹤年详细分析了日本的古、今扩张。“日本倭人,在明天启间曾踞其地,后为荷兰所夺,郑成功又夺于荷兰。”康熙郑氏,台湾遂入版图”,使日本“尤以为眈眈”。按之明人郑若曾《日本图纂》,倭人入犯中国,必至台湾小岛小琉球”,“故为入犯必由之路”。明朝三百年间,倭人屡寇闽、广、江、浙滨海一带自国朝定鼎以来,始震慑帖息,海不扬波,皆由台湾隶入版图屏蔽之力”,即康熙收复台湾阻断了倭患进入内地。李鹤年还指出,西方殖民外力在日本重入内地过程中发挥了先导作用。从前中国与该国互市,惟商船前往,无船西来。及各国通商,而倭人始入内地。乃议和未久,遽尔称兵,或者谓有西人从中勾引,固难保其必无。”但奏折最终认为,“总由”日本“心艳富饶,借口报复生番,意图觊觎,显然可睹”,指出日本在明朝的朝贡体系的边缘地带“旋款旋叛”,“非西洋各国信守约之比”。臣惟有竭尽愚诚,随时度势,笔舌、兵戎,互相为用。务使理屈在彼,不令开自我。

因而,这一混杂了王朝中国边疆危机的传统处理方式、以王朝中国为核心的朝贡体系及西方殖民外力和国际法势力等多重因素的台湾危机,迫使李鹤年及清廷首选能兼顾多种因素的依约交涉来使日军退兵。


重释上谕的一视同仁:以化外表述为中心


针对李鹤年的建议,清廷最高统治者并非如论者所谓的“极为不满”及基于这一不满而连发数道上谕来强调番地与生番隶属“版图”,该认知过度夸大了二者的分歧,没有看到二者在根本逻辑上的一致,二者的差异仅在于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65日,清廷发上谕积极回应了李鹤年的建议:“番地虽居荒服,究隶中国版图,其杀日本难民,当听中国持平办理,日本何得遽尔兴兵,侵入境。若谓该国仅与生番寻仇,未扰腹地,遂听其蛮触相争,必为外国所轻视,更生觊觎。衅端固不可开,体制更不可失。该督惟当按约理论,阻令回兵,以和好,不得以番地异于腹地,遂听其肆意妄为也。”上谕首先强调番地属于“中国版图”,但又承认番地的“荒服”地位,这与李鹤年从《万国公法》的属地角度而发出的照会逻辑一致,是清廷最高统治者在与“外国”、日本(蛮)的比较中对其所代表的含有多元族群且实行因俗而治政令的“中国”之身份的确认。上谕同意李鹤年惟当按约理论”的对策,但强调欧美列强这一“外国”因素,且这一因素产生了复杂的影响。英国在中英《天津条约》中明令禁止清廷各式公文对“英国官民”使用的“夷”话语,恰好也即清廷划分番腹、界定日本与生番之争为“蛮触”之争的同一套“夷”话语。清廷对“夷”话语的区别应用,反映了欧洲国际法进入清朝中国的朝贡体系后的复杂交织情形。特别是,上谕虽承认台湾境内的番地、腹地之分,确认日本对生番的寻仇及未扰腹地为“蛮触”之争,但强调不能因为番地异于腹地就可听任日本“肆意妄为”。也即,日本不能因为番地的荒服地位而滥杀生番及借此将番地从中国版图中分裂出去。不仅如此,上谕还要使欧美列强不得借此蛮触相争而轻视中国,杜绝其对台地的觊觎,最终实现自主“持平”解决台湾危机及维护中国因俗而治的边疆体制完整的目的。上谕虽有很强的因应外力的考虑,但其对中国版图的完整、中国版图下因俗而治政令的维护也是坚决的。

69日,清廷从李鹤年的上奏得知,日军已与生番接战,遂发上谕,就提到著名的一视同仁的表述:“日本并不遵约回兵,已与生番接仗,并拟即日移营进剿,其蓄谋寻隙,意图占踞,已可概见……生番既居中国土地,即当一视同仁,不得谓为化外游民,恝置不顾,任其惨遭荼毒。”624日,清廷再发上谕,谴责日本“进攻”牡丹社等番社,“乘隙寻仇,意图深入”,若再不筹办法,则生番更遭荼毒,该国必愈肆欺陵……日本兴兵,显背条约,固属理曲辞穷,若能就我范围,兵回国,自可消弭衅端。倘仍肆意妄为,悍然不顾,即当声罪致讨,不得迁就因循,转误事机,致将来办理愈形棘手”。78日,清廷又发上谕,再次涉及一视同仁生番本隶中国版图,朝廷一视同仁,迭该大臣等设法抚绥,不得视同化外,任其惨荼毒。现据各社番目吁乞归化,即着该大臣等酌度机宜,妥为收抚,联络声势,以固其心,不至为彼族所诱。”

目前学界对“一视同仁”的主流理解认为,清廷抛弃了以往的夷夏观,将生番与“庶民”同等看待,体现了番地问题上的近代主权观念变迁。该解释强调清廷最高统治者在番地问题上的观念变迁,但这一近代民族主义的视角也遮蔽了番地所涉历史的复杂性。这里的上谕及65日的上谕,其核心都涉及如何理解“一视同仁”,几条上谕的差异在于65日、624日上谕没有直接使用“一视同仁”的表述,但其内在脉络是连贯的,对“一视同仁”的理解应放在这一连贯脉络中来考察。69日、78日上谕的内容基本相同,均从番地属于中国的逻辑出发将生番纳入中国版图,继而强调朝廷的“一视同仁”,这与李鹤年的番地属于中国进而生番亦归中国管辖的逻辑一致,上谕接着提到“不得谓为化外游民,恝置不顾,任其惨遭荼毒”及“不得视同化外,任其惨荼毒”,这里有两个解释路径,涉及对历史文本如何句读的问题。

第一,上谕的表述首先是在欧洲国际法的土地归属认知之上强调“一视同仁”,其次是紧接着的“不得谓为化外游民”(或“不得视同化外”)及“任其惨遭荼毒”,前后两个简短的表述结构之间具有一定的语义停顿,“化外”表述的重点在于不得因为生番的“化外游民”身份就可“任其惨荼毒”。换言之,上谕是在承认生番儒学性的化外身份基础上反对日本荼毒生番,65日上谕的“不得以番地异于腹地,听其肆意妄为”,处理的也是同一情况。这种表述与清廷对其所代表的包括多元族群及多元统治方式的“中国”之身份的确认一脉相承,强调的是不能因为清朝中国在番地实行因俗而治的边疆政策,就可听任日本借此政令而滥杀生番并将番地与中国割裂,这一点应是“一视同仁”的核心之义,总理衙门此后的对日辩论也多次提及此点。延伸来看,一视同仁逻辑下的“妥为收抚”归化生番,既是清廷历史上化番的均质化行为及观念的延续,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均质化主权的要求。儒家视野中生番身份能动转化的可能及清廷的化番实践,为清廷接纳欧洲均质化主权奠定了基础,“一视同仁”毋宁是两种均质化的叠加。清廷追求“一视同仁”并承认差异的取向,虽存在儒学夷夏观的文化等级及地域隔绝的政策歧视,但无疑也带有尊重番地习俗及番地治理体系的意涵,某种层面上是对在亚洲应用的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均质主权观的修正。

有学者肯定清廷在生番认知上的主权观念的近代变迁,但又指出这些认识并非出于对万国公法的认同,而是天下体系内的适当调整,该认知呼应了清廷既往对国际法的策略性态度。但是,晚清中国在不断遭遇欧美殖民侵略及相应的国际法势力的东亚扩张之际,其所属历史范畴正逐渐向强调具有清晰边界特征的民族国家范畴转换,加上欧美列强对华殖民条约对“夷”话语的禁止,外国公使觐见事件中清廷的公法认知已渗入一种含有异于中国之礼式的价值判断的西礼知识,以及李鹤年在多重因素考量下的首选国际法及对国际法文本的深刻理解,都表明天下体系(或以清朝中国为核心的朝贡体系)处于与欧洲国际法的复杂互动之中,单纯使用天下体系话语来解释清廷的主权认知已明显不够,清廷带有强烈传统因素的主权认知已融入欧洲国际法体系中,清廷应用国际法的复杂性由此凸显。

第二,上谕首先强调番地属于中国及由此而来的生番被纳入中国版图,继而接着的“一视同仁”与“不得谓为化外游民”(或“不得视同化外”)共属一个没有语义停顿的表述结构,学界的主流解释就循此路径而来,但该路径也暗含着一种不同于民族主义的解释,即将包括番地的中国理解为“化内”,而将与中国有别的日本(蛮)、西洋等诸多外国置于儒学教化外,意味着“中国”是一个内部有着不同儒学教化程度,且作为与日本、欧美相对,有着完整土地版图的儒教中国,并进而触及清朝中国的朝贡体系。滨下武志指出,朝贡体制将中央各省的关系延续扩大到外国和周边,将中央各省藩部(土司、土官)朝贡诸国互市诸国作为连续的中心—周边关系的总体来看待,并将其作为一个有机的体制来把握”。他还指出,“按照来自中央影响力的强弱顺序,朝贡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土司、土官的朝贡,羁縻关系下的朝贡(女真及其东北部),关系最近的朝贡国(朝鲜等),两重关系的朝贡国(琉球等),位于外缘部位的朝贡国(暹罗等),互市之类的朝贡国(俄罗斯、欧洲诸国)等。该划分暗含了一种与近代民族国家不同的“国”的概念,朝贡体之间等级性的弹性从属关系也被学者称为能“容忍不同层次政治实体(如内、外藩属,进贡国)的相对主权”。

其实,这些复杂的朝贡关系已涉及清朝的朝贡体系与亚洲(或东亚)朝贡体系的区别,据众多学者研究,在清代时期亚洲区域内存在一种包括清朝中国在内的多元的中心—周边运动结构。仔细体味,“一视同仁”的上谕既有维护中国版图完整的目的,也暗含了维护清朝中国的朝贡体系的意味。不过,若联系欧美列强对华殖民条约对清廷“夷”话语的禁止,此处对日本(蛮)、西洋等诸多外国“化外”定性,无疑也反映了东亚朝贡体系与欧洲国际法体系在东亚的碰撞、混杂情形。

上述基于上谕内在脉络的两种解释,着眼点虽分别在于清朝中国的边疆政策及清朝中国的朝贡体系,但都涉及依据儒学教化程度而对某个特定对象(生番及包括生番在内的清朝中国)身份的判定。应该说,两种解释在日本侵台事件上均有合理成分,涉及清廷对清朝作为国家、清朝作为“中国”的双重认同问题,以及边疆族群对清朝的“国家”认同问题。有论者指出,清廷中央决策一味地申明清政府在台湾全境的主权和要求日本遵守《中日修好条规》,极少在廷寄和谕令中提及国际法”。该论显然暗示了清廷谕令与国际法的某种隔膜,但这并非就能说明清廷谕令没有受到国际法逻辑的影响。上谕凸显的认同问题即表明了其在深层被纳入到了欧洲国际法主权的相互承认之特征的话语范围。


总理衙门的对日交涉:番地主权的承认论与番地无主论的较量


(一)中日对番地属性的对立判断

日本出兵犯台后,清廷积极增强台湾防卫,中日在台的军事形势逐渐逆转,日本企图外交掠地及索取军事赔偿,乃令柳原前光赴京交涉。7月底,柳原前光从上海赴北京,于87131730与总理衙门进行了四次谈判,谈判期间双方互发照会。陈在正对这一交涉过程的史实梳理较全面。该梳理主要突出了近代民族主义视域下清廷对番地主权的坚持。据笔者观察,总理衙门总体上强调番地属于中国来驳斥柳原的“番地无主”论,谴责日本没有照会就侵越中国邦土及违背中日《修好条规》,但仍反复表达了基于《修好条规》的中日和好态度。

8月初,在柳原前光的北京交涉没有进展时,日本任命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大臣,赴北京谈判。914日至1023日,中日在北京共举行七次谈判。从整个谈判过程看,914日的首次交涉非常重要,大久保继续坚持生番的无主野蛮论,否认清廷对番地拥有主权,向总理衙门连续发问,包括中国对番地“有多少工夫”“可曾设官设兵”、中国拥有番地“有何凭据”,总理衙门大臣文指出,“台湾生番是中国一处,中国如生番者,内外各地不一而足,“已有设官设兵之处,所有内山设官设兵,须斟酌时候”,番地属于中国“有志书可考”。其他总理衙门大臣,如沈桂芬、崇纶、宝鋆、,指出生番头目纳粮交与州县,牡丹社交与凤山县。针对大久保所递福岛九成与土番问答笔记中的土番自主掌握田园,中方强调笔记中的生员即秀才,“归台湾道考试”,土番开垦的私产及官产“都不能说不是中国地方”。总理衙门不仅将番地的独特性置于中国边疆治理的普遍性中,而且依据台湾“志书”及番地存在的赋税、生员,来证明清廷对番地的实际管辖,是在欧洲国际法主权的实效管辖层面来反驳日本。

1619日的两次谈判中,大久保直接引用《万国公法》,认为政教不及之地不得列入版图,强调中国在番地“没有亲切工夫”,生番属中国版图是“空话”,与万国公法不合。指出:我们所定条约内,有彼此不得干预政令一条,如今大久保说我们政令不好,岂非是干预么。至大久保所说万国公法,并无中国在内不能以此责备中国……我们彼此总要抱定条约办事,不可空谈议论。”文果断指出中国不在公法内,实际上质疑了公法的普遍实用性。大久保引用的《万国公法》的疆域治理的均质主权逻辑,极有可能使中国对番地的所有及因俗而治的管辖都处于非法状态。公法普适性的质疑,与清廷之前确立的“按约交涉”形式差异较大,但其又提出利用《修好条规》这一“条约”来解决问题,这里既体现了清廷对以往的策略性的公法态度的延续,又涉及《修好条规》与欧洲国际法及条约体系间的复杂关系。

中日在三次面谈后又进行了数次重要的笔谈。大久保面递总理衙门的节略第一条,再次谈及番地是否归属中国版图。大久保指出,中国既以生番之地谓为在版图内何以迄今未曾开化番民”,强调一国版图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设官化导”,询问中国对生番“果施几许政教乎”?总理衙门强调中国在番地“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其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其质较秀良者,则入社学,即宽大之政,以寓教养之意,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特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而且指出类似生番的情形在中国较多,“各省各处办法,均不相同,而番黎等属办法,尤有不同”,“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之各有异同之议”。大久保强调版图下政教的均质性,而总理衙门强调番地情形是中日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政令的体现,涉及版图的非均质性。

随即,大久保逐条驳斥了总理衙门的回复。大久保首先认为,国之于新附中的人民风俗无害治纪者,可行“宽大之政”,“为国大律”断罪,凶贼必惩其律从公其俗从,“无律即是无国”。若中国对生番有立法治民之权,则其俗必不可纵者,而土番常戕害漂民“无所长惮”,由此,中国对生番无“法治之实”。这里,大久保对番地有一个新附的前提假定。大久保强调,应均质地覆盖国内,生番归于中国则必须处于的统治下,而中国对生番的因俗而治被定为与“公”对立的“私”,生番不属“律”的统治,即其不属中国管辖。

其次,大久保重新解释了生番的“岁纳社饷”,强调国之征税“起于君民相约”,带有欧洲近代契约论的意味,而社饷为“弱者而馈献于强者”,“或出于民,独出于目;或有往来两间贸易,私垄断者,献其所获,借名社饷,以图混冒”。社饷非税论意在推翻对清廷在番地征收的社饷的赋税定性。饷涉及垄断商人、酋目的直接参与及生番的间接参与,也是一种官民、官番相约,在某种程度上与大久保所述官民相约的欧洲近代税收有着相通的一面。

再次,大久保从教化、管辖、台事是否与中日和约相关等角度驳斥清廷。天下无有教而不化之民”,清廷“教养土番之法,行于实际者”很少,“取二三番儿入学,未足以为教养之征”,强调教化的均质性。府县遥为分辖,不能对山内山后狱、制凶残地方官司,例须就地设置,地方官的统治“在实不在名”。针对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大久保指出,清廷在台湾建府县两百年来对山内山后之民“未见开导之端”,“何其太慢”,再次强调版图内政教的均质分布。“不在政令异同,惟在政令有无,以便确定台地之案,非敢妨害中国自主之权也。所引条约之义,与此无涉”。大久保强调,清廷在番地无政令,即与中日和约内的相互尊重政令无涉。

大久保在番地为“新附土”的假定前提下,以欧洲近代对立的公私观、欧洲国际法的实效主权论、欧洲近代契约论、民族国家之下政教均质分布的版图论,重释了清廷在番地的“宜其风俗”税”“教化”“管辖”等,来反驳清廷对番地的实效管辖的论述,强调清廷统治番地应具有均质性的特征,挑战清廷历来对域内多元族群的多元统治的正当性。

面对大久保的质问,总理衙门首先强调《修好条规》所载的中日和好及“两国政事禁令”的“自主”,“生番地方本属中国,无论事前事后,不待本衙门论及,久为中外所共知”,再次涉及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之后,总理衙门逐条驳斥了大久保的论说。中国既有查办之权,是未尝以私害公,以律俗也。至其因地制宜,义各有当,不得谓之不公,以此为非属之征。即,强调不能把因番地的特殊而形成的“制宜”称为“不公”及据此断定番地不属中国。针对社饷非税论,总理衙门仍引《台湾府志》中户部册籍的记载,强调包括“实银”“土产”及“土产折银”等多样的“社饷之供”,以及征饷所遇到的“随时酌量情形”的复杂性,即不亲理其事之人,亦难责其洞悉”。针对后山设官管辖问题,总理衙门指出山内山后都属中国地方,中国对地方的统治根本不可能在“一村一社,随在设官”,否则“即应添数千百万之官”,涉及中国整体的基层统治体制。在番地教化不均问题上,总理衙门既强调中国教化番地的努力,即“其教而化者教之证,其教而未即化者不得执为未教之证”,也突出了教化对象的“不齐”,即“教而未即化,民质之不齐也”,更点出“不得借此谓地非其地、人非其人之证”,即日本不得因为中国对番地的教化不均,就可将番地、生番割裂于中国之外。

非常明显,总理衙门反驳日方的基本逻辑,是日本不能因中国存在番地及与其相关的政令而得出番地非属中国的结论,与前述上谕的逻辑一致。尽管总理衙门的辩论较多涉及中国对番地的实效统治,但论述核心在于论证中国对番地的因俗而治政令的合理性,加上总理衙门一再强调《修好条规》的尊重各自政令,其论实为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特征的话语衍变。

(二)中日对“版图”的差异阐释与《修好条规》的有效性问题

在上述系列笔谈后,中日在第四次谈判前又进行了三个回合的照会交锋。在首个回合的照会交锋中,大久保的照会首先指出,判定“台番属否之实”,“不得不征该地有无政教”。欧洲诸名公师所论公法”,“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为所属,是为理之公者”,强调一国属地政化的均质性。照会附送的“公法汇钞”提到,欧洲公法师主张一国对于无属之地、“蛮土”或“新占旷地”,不能“初占后遗”“止虚张表识”或“自称执主权”,一国必须在该地“有实力掌管之迹”、施以新政、获得实益,才能获得该地主权,否则“他国取之,不为犯公法”。前述大久保对番地新附的性质认定即与此相关。照会又指出,中国总以《台湾府志》为据,但府志所叙台番的野蛮、嗜杀及台番在现实中的朝夕“相杀”,都表明番地没有“政令教化”。不论化之内外,政之有无,未绳以法律之民,未设立郡县之地,而称该地在版图内,抑亦有说也?”中国“所引修好条规,统系两国交际条款。今台番既在中国之外,则绝不与之相涉”。这里,照会中的欧洲公法汇钞,主要涉及对“无属之地”蛮土“新占旷地”的主权归属的判定,强调一国只有实效掌管这些土地,才能获得对该地的主权。正是在欧洲公法特定条款的扭曲参照下,照会强调版图之民需“绳以法律”,版图之地设立郡县,即法律、郡县在版图内是均质的存在,化之内外、政之有无的唯一标准为是否有法律、郡县,大久保的“中国”是一个完全郡县化的政治实体。如此,政化不逮的番地被分割于清朝中国外,番地的因俗而治也与清朝中国内其他边疆地区同类治理的联系被割裂,日本出兵自然与《修好条规》无关。

总理衙门的回复照会,再次突出了《修好条规》第一、三条,强调不可“侵越”“各国所属土”,“各国政教禁令”“应听己国自主”,“台番地方,本属中国,不待辩论,久为中外所共知。其如何绳以法律及兼辖各厅县之处,中国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务,当由中国照约查办”。“又承以公法汇钞一册见示,惟中国与贵国既经立有修好条规,止有遵守条规办事。此即本王大臣直截奉覆之言,贵大臣其熟思之。”相比于大久保强调欧洲公法中一国对于无属或新占土地主权的如何获得,清廷则突出番地属于中国长期以来被中外“共知”的承认,着眼点在于被一国久据且被各国所认可的属地,涉及的是欧洲国际法中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实则精准抓住了欧洲国际法中的传统属地与近代主权的沿革关系。总理衙门在大久保的公法汇钞与《修好条规》之间选择后者,涉及公法汇钞强调的政教均质分布的版图与《修好条规》强调的容纳多元族群及非均质性的域内统治形态的“邦土”的区别。中日交涉逐渐转向了讨论《修好条规》是否适用于台案的问题。

在第二回合的照会交锋中,大久保的回复照会被迫首次正面回应《修好条规》的适用性问题。大久保仍强调中国政教未及台番,举出“前年英、美等国船客有为番民杀者,贵国已任其自办”来佐证,“今贵王大臣独揭版图虚名推论。夫万国林立,岛屿星散,彼此得指所属,名为己国版图者,将何以为保焉?”“本大臣特欲引公法以断此案,据修好条规者,意实在是。”偏执己见,徒引条规,加人以侵越土、违犯条约,是岂友邦所宜出于口乎!”大久保区别其摘选的公法规定与《修好条规》,反驳中方仅引《修好条规》来指责日本,其论仍是“公法汇钞”的一国对无主之地或新占之地享有主权必须实力占有之论的翻版,触及到是依据“公法汇钞”还是《修好条规》来定义版图及版图与“邦土”的关系问题。

总理衙门的照覆强调,中国在番地的政令为“实”,“不知中国地方始载中国志乘,从未如贵大臣所谓万国林立,岛屿星散,皆可指谓己国版图也”,再次突出了番地久属中国的历史,而“林立”的“万国”、“星散”的“岛屿”实则指向了大久保所引欧洲公法中那些无主之地、新占之地。照会点出中国自主处理罗妹号事件,再次斥责日本没有照会就出兵台湾,尤其强调美国亦并未因此地有滋事未办之案,即指此地不为中国所属也”。照会又提到我两国相交,以订换两国修好条规为始,彼此自应以条规为遵守”。贵大臣谓欲引公法,据修好条规云云。即以万国公法言之,贵国举动是否与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论。本王大臣未能详悉泰西公法全书精义,不敢据以问难,而修好条规则所深悉,其应否以条规为据,亦自有公论。”照会最后又重申中日应维护“彼此和好之大局,以符从前订盟结好之初心。贵大臣亦同有此责,当亦同存此心也。照会强调日本举动未必与公法完全相合,结合中日对欧洲国际法的主权论述重点的不同强调,再联系李鹤年此前的国际法照会,足见清廷对欧洲国际法精义的理解并非处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一般水平。清廷对大久保的公法言说的警戒、忽略,反映了其以往对欧洲国际法的策略态度的某种延续,实更在于若据此公法所规定的实效版图之义,番地即被割裂于中国之外。

在第三会回合的照会交锋中,大久保的照会明确谈到“修好条规之与此案不相涉”,仍基于从欧洲公法而来的实效统治的版图含义,强调版图之下“法律”“郡县”“设官设兵”“文教”“政令”的遍及,重申社饷非税之论,反对清廷引用《修好条规》第一条对日本“侵越疆土”的指责,其论调、论述与第一回合中的照会内容基本一致。照会最后提出:今期五日,欲知贵王大臣欲保全好谊,必翻然改图,别有两便办法,是实见大国雍雍气象也。”总理衙门的回复照会指出,“今贵大臣又复一一相,试问中国所说法律不能尽绳,郡县官兵不能遍设,文教不能即通,民质不能即齐,凡此皆治国之恒情,岂得因此即为不入版图之实据且不独中国版图如此类者甚多,即各国所属版图,如此类亦恐不少。贵大臣能概以万国公法征之总理衙门强调番地情形内在于中国版图内部治理的普遍性中,而且将该情形置于全球各国版图内部治理的普遍性中,核心之义即不能因为中国对番地的因俗而治就可将番地从中国版图割离。在欧美列强对日本侵台多持疑问或反对的语境下,中方的非均质版图之论涉及的是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

总理衙门既认为番地属于中国版图,又依据《修好条规》指责日本侵越“邦土”,而大久保反复强调其所摘引的欧洲公法之说,反对引用《修好条规》,否认日本侵越“邦土”,这些都涉及依据欧洲国际法的何种主权法则、如何定义“版图”“邦土”之义,以及由此而来的《修好条规》的失效问题或者说《修好条规》与欧洲国际法、条约体系的关系问题。学界认为《修好条规》未能阻止日本侵台及其在事件中未发挥任何作用,但从日本侵台的过程看,《修好条规》在中日照会交锋中具有关键作用。若从总理衙门抛弃大久保摘引的欧洲公法、强调《修好条规》的适用台案及对《修好条规》的“订盟结好”的言说看,《修好条规》似被置于中国传统盟约的地位,而大久保反对清廷引用《修好条规》,辨析其摘引的欧洲公法与《修好条规》对版图之义的差异规定,也从反面体现了《修好条规》及其所强调的“邦土”偏向清朝中国的传统认知。不过,仔细检阅《修好条规》的确立过程会发现,清廷实是在顾忌欧美条约势力及联合日本抵抗欧美列强的多重考虑下决定订约,其中也夹杂着清廷对其与东、西洋立约的“一视同仁”及彰显“怀柔”的儒学因素,因而,清廷极力避免条约中带有其此前与欧美列强订约中的“一体均沾”字样,并最终落实在和约中。《修好条规》的确立过程内在于欧洲国际法及其所衍生的殖民条约体系的扩张进程中,但这是对殖民条约体系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且含有儒学因素的条约。正如西里喜行所述,《修好条规》体现了一条以近代国际法原理为基础的日清提携路线,但该论述却忽略了清朝中国在接受欧洲国际法时所融入的自身特色。

这一特色涉及《修好条规》的“邦土”内涵的丰富性。据学者研究,邦土包括属地性的中国版图之“土”与属人性的清朝中国的朝贡体系下的外藩属国之“邦”。这一点也体现在中日《北京专条》中。大久保经历数次交涉后,已认识到谈判缺乏正当名目,日本也无正当理由先行宣战,日本在欧洲公法上的交涉已落入下风。最终,中日在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的调停下签订《北京专条》,首规定“日本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又规定“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台湾生番。条约承认中国拥有番地,这是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特征的再现。同时,“保民义举”亦含有清廷对琉球双重朝贡关系的确认,如此才有清廷认可的“抚恤”一说。



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中,李鹤年对西乡从道的照会最突出地表现了《万国公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照会基于这一主权特征,重释了台湾属于中国版图的历史。清廷一视同仁系列上谕,强调不能因为清朝中国在番地实行因俗而治的边疆政策,就可听任日本借此边疆政令而滥杀生番并将番地割裂于中国之外。总理衙门同柳原前光、大久保利通的北京交涉,虽也强调中国对番地的实效统治,但旨在反驳日本的“番地无主”论及均质的中国版图之论,论证中国版图下包括生番在内的多元族群及由此而来的多元统治政令的合理性,批驳日本不能因番地的特殊性而将其从中国版图中割离。总理衙门一再申述处于欧洲条约体系内的《修好条规》的尊重各自政令、土,实是在强调中日要对各自政令、属地的相互承认,并在交涉后期反对引用日本摘引的欧洲公法。廷的交涉是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特征的话语衍变,也凸显了东亚朝贡体系与欧洲国际法体系在东亚的混杂、竞争。清廷的论述不同于日本对欧洲国际法的主权论述的强调,即日本基于殖民扩张的考虑一贯片面强调欧洲公法中关于新占之地或蛮土的实效管辖的主权原则,而清廷基于对台湾的悠久统治自然偏向强调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征,该特征凸显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主权的形成与传统统治权的沿革关系,二者对欧洲国际法的利用不可相提并论。

从清廷应用国际法的历史看,清廷的对日交涉是自翻译《万国公法》以来深度卷入国际法交涉的重要事件。在该事件中,清廷基本上围绕欧洲国际法的属地主权的相互承认特征进行对日交涉,同时在台湾进行积极的军事布防,军事和外交的相互配合最终取得了维护台湾番地主权的胜利,这相对于清廷在晚清时期其他重大的边疆危机中的国际法实践尤为突出。清廷在该事件中的国际法认知和实践,既体现了在边界问题上的近代主权观念的变迁,也带有浓厚的传统边疆认知,体现了此际清廷的国际法认知、实践的复杂性。1875年,清廷对马嘉理案的处理就明确提到以日本侵台为鉴,进而强调清晰边界的重要性,杜绝了中外围绕云南边疆的领土主权归属纠纷。但清廷在日本侵台事件中一再强调的国际法之下的基于历史属地关系的主权的相互承认特征,因清朝的孱弱实力而不能在中外关系中进行有效实践,规定晚清时段的清廷中外关系走向的主要是殖民性的条约制度。

清廷的交涉还触及深层的政治认同的观念问题。这一交涉是清廷强烈的作为一个具有完整土地版图的政治实体的“国家”之认同及以儒学大一统为内核的“中国”之认同的双重呈现。这一叠合的认同凸显了时代特征的一面。几乎在日本侵台的同期,清廷也在着力维护中国北方边疆领土的主权完整,清廷的双重认同是其为维护边疆完整而产生的整体性的“国家”认同及“中国”认同意识的一个侧面。纵向来看,清廷的双重认同实处于清朝早已有之的多元一体的族群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认同及作为主导性地位的以儒学大一统为内核的“中国”认同的相互叠合的历史延长线上。同时,这一双重认同也正向强调具有清晰边界特征的近代民族国家认同转变。相比于清末满人的立宪、共和层面的中国认同,清廷的双重认同虽仍是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满汉地主阶级的政权为主导的专制“中国”之表征,但因具有较强的反抗殖民侵略、维护边疆领土主权的色彩,值得肯定。



(本文原刊《史林》202418093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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