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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政:陈宏谋法律思想初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5
 陈宏谋(1696 1771) ,字汝咨,号榕门,原名弘谋,晚年因避乾隆(弘历) ,改为宏谋。是清代广西及桂林籍官员中,官位最高(宰相) ,任官时间最长(48 ) , 任官历经省份最多(12 个省) , 政绩卓著而在民间影响最大的一位清官、名臣。出生于桂林临桂县四塘乡横山村一个普通农户家。雍正元年(1723) 中进士, 从此步入仕途, 历任翰林院检讨、支部郎中、浙江道御史、扬州知府、江南驿盐道、云南布政司、直隶天津道、江苏按察使、江苏江宁(今南京) 布政司等职; 后又历任甘肃、江西、陕西、湖北、河南、福建、湖南、江苏等省巡抚和陕甘、两广、两江、湖广等地总督。乾隆二十八年(1763) ,奉调进京,历任吏部尚书、工部尚书、协办大学士、东阁大学士等职。乾隆三十六年(l771) ,因病疏请回乡, 得乾隆允准, 加太子太傅衔, 谕令所经处官员二十里内料理护行。同年六月,船行至山东兖州韩庄时,病逝于舟中,终年七十六岁,谥号文恭。 

陈宏谋是康乾时期清官廉吏的代表, 又是清代的儒学名臣。历史对他评价也很高。《清史稿·陈宏谋传》称:“乾隆年间, 论疆吏之贤者, 尹继善与陈宏谋其最也⋯⋯宏谋学尤醇; 所至拳拳民生风俗,古所谓大儒之效也。”对陈宏谋这样一位有全国影响的著名历史文化名人, 过去学者对其法律思想着墨的甚少, 远不能与清代以前的著名清官宰相如魏征、范仲淹、王安石等人相比。在纪念陈宏谋诞辰310 周年之际, 谈谈其法律思想, 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陈宏谋的法律思想与他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和教育思想合为一体, 这里笔者侧重从法学认识的角度去解读他的法律思想。 

1. 礼治思想 

1. 1 对礼的继承:知行合一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中国传统中“, 礼”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也最为复杂的范畴。对于“礼”在中国固有传统体系中的重要性, 曾有学者这样评价:“在世界历史中, 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1 ]   

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礼”字出现是在商朝,当时和神权、族权紧密联系。西周初期,“周公制礼”,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这就是后来儒家创始人孔丘所概括的“为国以礼”的社会。孔子在继承西周礼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仁”的概念,并以 “仁”来解释“礼”,把仁作为礼的内在精神看待,认为“人而不仁,如礼何?[2 ]。也就是说人如果没有仁的精神,礼就没有什么用处。他还把仁作为实现礼治的目标去追求, 提出了“克己复礼为仁”[3 ]的观点。他认为,只要人们都能遵守礼制,就能达到“天下归仁”的理想境界。孔子以仁释礼、纳仁入礼的观点,是其礼治思想的出发点,也是继承和超越西周时期礼治思想的主要表现。“礼”在儒家中体现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的是通经致用。这种精神为历代所有的读儒经的仕人奉为圭臬。 

很多清正廉明的官吏, 把经书中所教导的修身治国原理, 用于实践, 做出了许多有利国家、造福人民的事情。生活在清代雍正、乾隆时代的陈宏谋,不但是这种原则的继承者,更是这种精神的倡导者。他说:“古人穷经足以致用,凡不能致用者,不可谓之穷经。”[4 ]指出习经旨在应用, 强调知行必须合一。这其实是孔子通经致用的新注。孔子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 [5 ]这几句话的精神是要求把学到的知识用于政事外交等实践中去, 如果徒有书本知识,不会从事政务,也只是一个无用的书呆子。陈宏谋一生不仅忠实履行知行合一主张,而且以此教诲亲友子弟,可谓身体力行。 

1.       2 对礼刑关系的处理:礼主刑辅 

在先秦史籍记载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从宏观上看“, 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以及西汉以后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 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______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罚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 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何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 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则入刑”[6 ]。“刑”的功能, 重在制裁。由于“礼”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社会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也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总之,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在礼、刑关系问题上, 陈宏谋继承儒家传统,强调礼的主导地位, 要求以礼作为刑罚适用的指导。基于孔子的“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7 ] ,陈宏谋主张,为政应以教养为中心,以德礼为纲。他说:“为治虽有德礼,不废政刑。告谕者所以彰德礼之化,与民相告语,惟恐民之不知而有犯, 乃以政防刑, 而非以刑为政也。”还说:“劝化导于先,严惩于后”[8 ]。主张德治和礼治,以政刑为辅,德治和礼治就是实施德化和礼化,以德、礼来化民。他认为,为政之德,躬行实践,以德化民,以礼教民,必能使民心悦诚服,感戴拥护而国泰民安。这与孔子的“道() 之以德,齐之以礼”如出一辙,有异曲同工之妙。 

2. 德治思想 

礼治思想是陈宏谋法律思想的基础, 希望建立一个礼治社会,是他主张礼治的目的。为了实现礼治的目的, 陈宏谋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充分发挥德在治理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德体现为“敬天、孝祖、保民、恤刑”,最终落实到“民本”思想上。民本,对统治者来说,就体现为“为君之道”、“为官之道”、“治国之道”。身居官位,陈宏谋的“为官之道”就如其所言的:“牧民之道,不过教养二端⋯⋯教之一字, 则惟勤宜教化、力行义学、广发书籍。学校为风俗之原,士习端,则民风亦厚矣。”这里,其德治思想可从“教”和“养”两方面来阐发。 

2. 1 重视教化:教民陈宏谋强调“教”民, 就是主张提高人民知识水平。《学记》说:“古之王者, 建国军民, 教学为先。”陈宏谋常说“为政以教化为先”“, 与人言政,辄引之于学”, 强调“化民成俗, 教学为先; 兴贤育材,致治所尚”,主张“于国学之外,又有党庠家塾,以分教之,使天下无不学之人不学之地”。他认为:“地方各官,有牧民之责,专化导之司。”他继承孔子“道() 之以德”的主张, 但又不局限于孔子的教育内容。孔子的“德”强调更多的是道德教化,即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在孔子的思想中, 就是要教育民众懂得“孝悌之道”、“忠恕之道”、“爱人之道”, 教育民众培养出“仁”的精神。陈宏谋比孔子更进一步,教化内容除了孔子的“德”, 还包含了更为广泛的内容, 既有学习方法,也有生产技术等,应该说更注重民生。他说:“莫如择其教之之人,多其教之之地,广其教之之法。”这样,受教育的民众“星罗棋布,处处有向学之人,庶野市农村,在在皆率教之事。从此日就月将,俊秀者可以泽躬于尔雅,耳濡目染,椎鲁者可以渐娴于礼义,成材者可资以进取”。为实现教化的目的, 陈宏谋身体力行, 在知府、巡抚、总督、大学士等任上均把兴办教育、教育民众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重视教化的思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视正规系统的文化教育。每到一处,都要深入了解当地书院、义学、馆师生徒人数和经费等办学情况。兴办义学[9 ] ,以让民众懂得封建社会的规矩, 成为封建统治者的顺民; 整顿书院[10 ] , 严把学生入口关,保证质量,为清廷统治者培养合格人才,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的不正之风。他在《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中规定, 学生一律“候本部院行各属保送或由书院考取移送, 其零星赴辕求取者,一概不准。”同时,建立书院的教学秩序。在给紫阳书院制定的条规中, 对书院工作做了详细规定(诸如严定考课, 禁止出入, 填明课簿等) , 改变了过去教学无检查,学习无考试的状况,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躬亲示教, 亲自参与书院的讲学, 亲自命题指导学生作文; 刊印书籍, 分发给义学和书院,供士子们学习之用。二是重视少数民族和妇女教育。孔子提倡“有教无类”, 主张不分贵贱等级对民众进行教育,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西周“礼不下庶人”的传统。不过,孔子强调更多的是在汉族群众中开展这样的教育,对于少数民族似乎有所忽略,当然占人类半边天的妇女更是被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对此,后儒陈宏谋作了突破。官任云南时,就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的教育。他指出:“滇省夷多汉少,鲜事诗书,应设义学,视他省为尤急。”[11 ]为此,亲自恢复和兴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义学,一时间“汉苗子弟, 群然向学, 诵读之声彻于边缴, 亦既树之风声,卓然成效”,致使“其后边人及苗民多能读书取科第”。同时,他坚决主张教育向妇女敞开大门。他说:“天下无不可教之人,亦无可以不教之人,而岂独遗于女子也! [12 ] ,又进一步加以论述说:“世人之有以教其子, 而更有以教其女也。夫在家为女,出嫁为妇,生子为母。有贤女然后有贤妇,有贤妇然后有贤母, 有贤母然后有贤子孙。王化始于闺门,家人利在女贞,女教之所系,盖綦重矣! 或者疑女子知书者少, 非文字之所能教, 而弄笔墨、工文词者,有时反为女德之累。不知女子具有性慧, 纵不能经史贯通, 间亦粗知文义, 亦必有心领神会,随事感发之处。一家如此,推而一乡,而一邑,孰非教之所可及乎? 彼专工文墨,不明大义,则所以教之者之过,而非尽女子之过也。抑余又见,夫世之妇女, 守其一知半解, 或习闻片词只义, 往往笃信固守,奉以终身,且转相传述,交相劝戒,曾不若口读诗书,而所行悉与倍焉者,意者女子之性专一笃至,其为教尤有易入者乎? 是在有闲家之责者, 加之意而已。”[13 ] 可以这么说,为女子受教育摇旗呐喊,就当时社会的观念与风尚来说,陈宏谋的思想实已超越时代。 

2. 2 重视民生:养民 

“德”字既有道德、品行的含义, 又有恩德、恩惠的含义。陈宏谋主张的“德治”包含以上两方面含义。他还特别强调“恩惠”方面的意义,他把“以官养民,不如以民养民;藏富于官,不如藏富于民”看做是为官治政的最高境界。他认为,如果有人能广泛地给民众好处又能帮助大家生活得好, 那就不只是一种仁德,而且是一种圣德。他认为民本之“教、养”二字,“教”更多地服务于和落实到“养”上, 这也是其较孔子等先儒更强调知识文化教育的原因所在。陈宏谋强调“养”民,就是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他深知“民以食为天”的道理,为此,躬行力践。在自己的官宦生涯中,每到一地,无论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都能“以民心为己心,亦视官事如家事”,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对水利、农桑、河防、矿产、运输等与民生有关之事热心考察、悉心策划,不避艰辛,发展地方经济,积极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于山区困苦的民族,主张“以不取为与,以不扰为安”。对于贫瘠之乡,主张采取借粜的办法加以解决, 而且救助的行动“宜迅速,不令守候。”不仅如此,对损害民众利益的事,敢于积极斗争,而不顾个人安危。广西巡抚金 虚报垦田得官案即为一例。陈宏谋致力“养民”的出发点和归宿, 正如其所说的:“吾辈一日有一日之功, 惟思每日必有及民之事,乃不虚此一日。”[14 ] 

3. 人治思想 

3. 1 官吏须自律:以身作则 

孔子认为, 治理国家, 执政者品行端正, 行为正当,不发命令也能办成事情。如果执政者行为不正, 虽然发了命令也没有人听从。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5 ]他进一步认为,如果执政者端正了自己的言行,处理政事就不会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如果执政者不能端正自己的言行,又怎么能够去要求别人端正言行呢?陈宏谋深谙此道,他说:“吏治无良,未有不自大吏开始者。我自洁而后责人之廉, 我爱民而后责人之薄, 我秉公而后责人之私, 我勤政而后责人之慢,若以有诸己,止多众口耳,势必不行。”他认为,为官者若贪赃枉法, 后果将十分严重, 对国家来说,“大抵人臣多顾一分之害,坏国家十分之利”; 对自己来说, 轻者祸及自身, 重者还会累及妻儿老小,甚至死后还留下骂名。 

为此, 他要求上至官下至吏, 都应以身作则,注重自身的修养,不能谋身肥家,必须端正从政之心,指出“心为一身主宰,万事根苗,有心有余而力不逮者, 未有无此心而能为此事者也”。陈宏谋不仅有其言,而且有其行。他一身清廉自守,体恤民物,连拟公文写剩的一页半页纸头,也要裁下来留待下次使用。勤劳为政,不徇私枉法。他从自身做起,规定家乡亲戚好友来探访不得干预公务,家乡地方官不得托乡人代为关通。在湖南任巡抚时,还特地颁布一道檄文:“本籍桂林,接壤楚境,带水可通。家乡戚友, 偶来探问, 或贸易往来, 皆本分愚拙,从不干预官事。诚恐经过地方官民因其与本部院谊乡, 希冀可以代为关通, 进言耸听, 更有讼棍奸徒,籍称认识,指名撞骗。官民堕其术中,受其欺骗,必滋后果。⋯⋯凡有指称本部院衙门名色干预地方事件者,无论真假,均即密禀,以凭查究。有本地民人指称相识, 招揽关说者, 一面查拿, 一面禀报。至于本院用人行政,唯有天理良心,耿耿不昧;奖善惩恶,确乎不移。”这里,他从我做起,对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陈宏谋此举给当时和后来的为官者无疑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3. 2 举用须贤人:贤人治政 

先儒都重视和强调选贤任能。孟子就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6 ] ,必须靠贤能的人来处理政事,执行法律,才能推行“仁政”。他反对选用无德无才的人担任各级官吏, 认为如果由不仁的人占据重要职位,就会把他的恶行传播给民众。即所谓:“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17 ] 

清儒陈宏谋也深受其先辈的影响, 提拔官员注重考察德行,坚决不用吹捧阿谀之徒。他向清高宗推荐的大名道陈法、荆南道屠嘉正、通政使雷 和巡抚潘恩渠等人,被同僚公认为知人善任。他十分痛恨鱼肉百姓的贪官,在江宁布政使任上,三次上奏疏,弹劾了为邀功请赏而虚报垦荒面积,扰累百姓的广西巡抚金 , 使金 及一批追随他弄虚作假而复职的官员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任湖南巡抚时,布政使杨灏扣谷价被他发现,他不顾同僚的情面,大义凛然地向皇上检举,使这个损农肥私的贪官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陈宏谋认为,“吏治不修,而民生不遂”,“四境之苦乐视此一官,百务之兴废视此一官,此官贤明一方之福也。不然,有官无官甚等,且有官受害反不如无官”。要想真正做到察吏安民, 必须从规正官吏自身开始。为此,他还制定了著名的《申饬官箴八则檄》。 

陈宏谋的人治思想与礼治思想和德治思想共同构成了他的法律思想体系。应该说,与孔孟等先辈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但也有其不少独到的见解和创新。今天我们缅怀陈宏谋这位桂籍大儒,从其法律思想上来加以认识,对其了解会更全面些。 

参考文献

[ 1] 马小红. 礼与法[M] .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年版,P13 [ 2]孔丘. 论语·八佾 

[ 3]孔丘. 论语·颜回 

[ 4]陈宏谋. 寄孙文定公书 

[ 5] [ 7] [ 15]孔丘. 论语·子路 

[ 6]范晔. 后汉书·陈宠传 

[ 8]陈宏谋. 王文成公告谕 

[ 9] 义学, 是我国封建社会对民众施行初等教育的学校 

[ 10] 书院,是我国封建社会培养人才,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重要文化机构 

[ 11]陈宏谋. 查设义学以兴文教檄 

[ 12] [ 13]陈宏谋. 教女遗规 

[ 14]陈宏谋. 寄罗文思书 

[ 16]孟珂. 孟子·离娄上 

[ 17]孟珂. 孟子·尽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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