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时期的文官罚俸张鹏飞雍正朝是“康乾盛世”的一个重要时期,对盛世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整顿吏治,稳定统治,而文官罚俸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对于强化皇权,有效管理官员,提高行政效率,敦促官员更好地忠于职守、行使职责以及政局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对雍正时期的文官罚俸进行研究,既有助于了解这一时期乃至整个清代的政治制度,又可以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为当今提供些许借鉴。
一罚俸,又叫夺俸,是俸禄处罚的一种,是在官员履行职务失职、擅权或因公务而违犯法令的情况下,停发其一定时期应得的俸钱。所以,罚俸是一种对官员经济制裁的行政处罚,不仅是为了强化皇权、驾驭百官,也是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文官罚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源甚早,战国时期的秦国即规定有罚俸性质的法律条文,如秦律中规定:“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 1 ]及至唐代,“罚俸(又称夺俸) ,在其中后期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政处分。”[ 2 ]以后历代相沿,清代文官罚俸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发展得更为完备。在关外清太祖开创基业定国政的过程中,即着手订立相关法制,并且开始对官员进行考核奖惩,这时的很多规定为清代包括罚俸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制奠定了雏形。崇德元年( 1636年) ,皇太极又颁布了《崇德会典》,其内容几乎全部旨在约束官员之言行,也对官员的罚俸等处分作了较为清晰的规定。这时的罚俸分为罚银、罚土黑勒威勒、罚牛马,等等。此外,清统治者在关外时期还制定了不少行政法规,如《定围猎误射人马处分例》、《更定六部处分例》,等等,也都对官员的罚俸处分作了详细的规定。入关之后,清廷又陆续编修、颁布了几部行政法典,加强行政立法。经顺治、康熙两朝的发展,迨及雍正时期,文官罚俸已基本成为一项完备的制度。
雍正帝更加注重系统的行政处分法规的修订,除了继承并续修前朝的法规制度外,还增加了新的立法,其有关官员罚俸等行政处分的立法相当严密,主要有:雍正朝《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处分例》、《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以及《六部处分则例》,等等,这些系统的行政处分法律法规的订立,比之前朝,有了更大的进步,既为雍正时期官员罚俸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又标志着雍正时期乃至有清一代文官罚俸制度的基本完备,趋于成熟。
二雍正时期文官罚俸的实施既是延续前朝的政策,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原因。
首先,矫正康熙末年以来的弊政。澄清吏治、稳定统治需要施行文官罚俸。康熙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位比较有作为的皇帝,他在位期间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统一,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恢复和发展。
康熙中叶以后,由于国家承平日久,康熙帝本人渐生骄惰之意,陷入对往日辉煌的陶醉之中。加之他身体衰弱,国事繁重,处理事务日渐力不从心,从而无力变革鼎兴,导致吏治每况愈下。对社会弊端,因不能改变,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宽仁为怀。他说:“今天下太平无事,以不生事为贵。兴一利,即生一弊。古人云,多事不如少事,职此意也。”[ 3 ]此“安静”、“宽仁”指导下的“不生事”,是康熙后期的基本施政方针。[ 4 ]正是对现状感到满意,也就无须再有新的作为了,他不愿意再听到或看到还存在什么问题,所以对官员犯过,能宽则宽,能免则免,不予究治。这也造成了吏治松弛,官吏贪污愈演愈烈,官场陋规层出不穷,社会矛盾越积越严重,“外臣懈弛者十之八九”,“督抚中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 5 ]“文官钓誉以为名,肥家以为实”,“逢迎旨意以为能,沽名钓誉以为贤”。[ 6 ]
吏治败坏必然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康熙六十一年(1721年) ,在台湾就因官吏的贪污、掠夺,爆发了朱一贵领导的人民起义。[ 7 ]
其次,加强皇权、消除权臣势力需要严格推行文官罚俸。以允禩、允禟等人为代表的反对势力及其朋党集团散布流言、制造事端,多方阻碍雍正整顿吏治,以图再夺皇位,成为雍正统治下的心腹大患。而且,一向被雍正帝倚为心腹的年羹尧、隆科多在雍正上台后恃宠骄横,势力急剧膨胀。这时的年羹尧不但是川陕总督,而且还兼摄了抚远大将军印,全国的大部分军队都在其掌握之中;隆科多不但步军统领兼理藩院大臣、内侍卫大臣三衔全有,又兼任了吏部尚书,掌握实权。[ 8 ]两人一个在内,一个在外互相呼应,多方网罗党羽,向全国广荐私人,以至于雍正三年( 1725年) ,年羹尧入京时,令“直隶总督李维钧、巡抚范时捷跪道迎送”[ 9 ] ,势焰之炽可想而知。因此,如果放任这些朋党集团和权臣势力的发展,势必引起尾大不掉,大权旁落之局面。雍正是从朋党斗争中过来的,深知其中的危害,从而决心严行文官罚俸,革新吏治、消除朋党集团和权臣势力,加强皇权。
再次,雍正帝还是位“尚严”治国的皇帝,他主张舍“宽仁”而从“严猛”。雍正即位时的情形是“人心玩m已久,百弊丛生”,所以,“若不惩创,将来无所底止。”[ 8 ]以此,他以严猛的思想施政,并认为宽仁不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他在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奏折上曾这样批示:“且猛做去,宽之一字乃上天之恩,若宽时得有可宽之日,乃尔我君臣之大福,天地神明之殊恩也。”[ 9 ]云南巡抚杨名时主张宽仁,雍正在他的奏折上批道:“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此诚圣人千古不易之名言也。”[ 10 ]因此,在雍正看来,从严治吏的严猛为政思想是不能丢掉、废弃的,他在施行整顿吏治的政策、推行文官罚俸制度时必然会把这种思想贯彻其中。
三为了提高文官素质和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器正常、健康运转,雍正朝《大清会典》及其处分例、《吏部处分则例》、《吏部则例·处分例》、《六部处分则例》等根据官员的违法违规情形和性质,将罚俸等行政处分区分以不同的类别,“自罚俸以至革职,例有专条”,“凡官交部者皆按条以定议”。[ 11 ]
吏部考功清吏司内设有稽俸厅“掌满、汉文职京官之俸。凡官之即任者,去任者,罚俸、降俸、停俸者,开复者,皆注于册”[ 12 ] 。
《大清会典》规定:“凡处分之法三:一曰罚俸,其等七。罚其应得之俸,以年月为差,有罚俸一月;罚俸二月;罚俸三月;罚俸六月;罚俸九月;罚俸一年;罚俸二年之别??”[ 12 ]相对于降级、革职而言,罚俸是行政处分中较轻者,涉及的范围和对象也很广,凡官员不分大小,如有疏失,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罚俸处分。具体的罚俸处分条例规定主要有:
(1) 接任官失报事故, 罚俸。雍正十二年(1734年)议准:“凡各省地方官??如在任时,实系因公出境,接任之员务将前官公出月日及因何事、公出何处,分析详报,督抚据实声明,听吏部察核。倘接任之员将前官公出之处失于查报,误将职名开送者, 将接任官照失报事故例, 罚俸一年??”[ 13 ]
(2)出师官员议处, 罚俸。雍正九年( 1731年)议准:“差往出征官员,遇有议处之案,例应罚俸者,准其注册,于事竣之日,补行罚俸。”[ 13 ]
(3)失察外官案卷交代,罚俸。雍正十三年(1735年)覆准:“各省州县交代时,将任内自行审理户婚、田土、钱债等项案件,黏连卷宗,钤盖印信,造入交盘册内,仍汇录印簿,摘取事由,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随同卷宗交代。并将累任递交之案,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于交代之员。交代完日,照例报明上司查核。倘有不肖胥吏违玩,不行查明交代,并有乘机隐匿增改作弊等情,将失察之该管管照失于详察例,罚俸一年。”[ 13 ]
(4) 盗案承缉限满不获, 罚俸。雍正五年(1727年)谕:“盗案承缉处分例载印捕官限一年缉,限满不获,州县等官降一级留任;三年不获,再留任一年;如再不获,降一级调用;若未满一年之限升迁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 13 ]
(5)失察旗人违禁外省置产,罚俸。雍正十二年(1734年)覆准:“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各旗人员据实首报,交于该督抚,按其产业多寡,酌量期限,勒令全数变价回旗??如有地方官扶同徇隐,不行纠参,或被旁人首告,或因他事发觉,将不行实心查究之州县官降二级调用;未经查出之知府降一级留任;督抚司道罚俸六个月??[ 13 ]
(6)漕运失误,罚俸。雍正五年( 1727 年)覆准:“(漕船)若遇风色不顺,并水势漫大,该地方官与押运官弁公同计议,暂停守候。一面将守候日期申报该管上司,并总漕衙门,于入境、出境日时册内佥注明白。倘有不顾风色水势,催攒前进,在内河致有疏虞,将地方官罚俸一年; 押运官罚俸六个月。”[ 13 ]
(7)征收浙省南秋等米未完,罚俸。雍正五年(1727年)覆准:“浙省南秋等米,每年额征,共作十分核算。该抚另为一本题销,如各属完解不全,将已未完数目分析造册,送部查核。户部会同吏部将承督未完各官议处。初参,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免议;欠一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督催之巡抚、藩司、知府等官,欠不及一分者免议;欠一分以上者罚俸三个月;二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其参后违限不完者,加倍议处,应罚俸三月者,罚俸六月;应罚俸六月者, 住俸??戴罪督催, 完日奏请开复。”[ 13 ]
(8)失察讼师,罚俸。雍正三年( 1725 年)奏准:“凡写呈词之人,止令写录实情控告。若教唆词讼,增减情罪诬告,并驾词越告,以致伤财害俗者,令地方官严 ,照律从重治罪。若地方官失于觉察,该督抚访闻题参,将不报之地方官照生监包揽钱粮该管管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 13 ]
(9)漏泄本章,罚俸。雍正五年( 1727 年)议定:“凡陈奏本章,除寻常通行事件照旧承办外。
凡关涉紧要之事,督抚提镇陈奏本章,将副本揭帖,用密封字样投递??如收受承办官不行谨慎,以致漏泄者,将收受之承办官查参。事轻者,罚俸九个月。科道官查出不纠参,罚俸六个月。”[ 13 ]
(10)印文错误,罚俸。雍正八年(1730年)议准:“铸造局铸造印信关防笔画错误,将不行磨对之铸印局各官罚俸六月; 不行验明之堂官罚俸三月;其领印之员,于受领之时不将错误之处验看声明,日后被人查出者,将领印之员亦罚俸六月。”[ 13 ]
(11)失察书役犯赌,罚俸。雍正四年( 1726年)议准:“衙门书役犯赌,本官自行查出申报者,免议。失于查察者,罚俸三个月??若别衙门书役犯赌,既已察出而瞻顾情面、相为隐匿,后经发觉者,将瞻顾情面之员亦罚俸一年。”[ 14 ]
总之,雍正时期对官员严格管理,为此建制了一系列的罚俸等行政处分法规,酌定了一连串的处分条例,且这些法律法规达到了相当缜密的程度,而法规的缜密、完善又增强了其实际操作性,它从一个方面反映出雍正朝文官罚俸制度的基本成熟。
四虽然雍正朝《大清会典》、《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法律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官员罚俸处分的罪名和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并不严格遵循法律条例,从而使得罚俸处分的适用范围很宽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犯轻过的官员,多采取罚俸处分。如雍正元年( 1723年) ,因仪注内遗漏“清”字,礼部侍郎三泰被罚俸六个月。[ 15 ]雍正三年( 1725 年) ,吏部议定,将承追不力之直隶总督李维钧罚俸三个月,湖南布政使郑任钥罚俸六个月。[ 15 ]
二是对工作失职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官员,实施罚俸处分。这也是雍正时期罚俸处分应用最广泛的一个方面。如雍正元年( 1723年) ,因不行催追商人范毓宾拖欠银两,将原任内务府总管赫奕于现任内罚俸三年, 马齐于大学士任内罚俸三年。[ 15 ]雍正五年( 1727 年) ,因失察太湖县参革知县朱颖蕃冒销老妇绢布银两一案,原任江南总督查弼纳于现任内罚俸二年,原任安徽巡抚李成龙于现任内罚俸一年。[ 15 ]再如,雍正五年(1727年) ,陕西总督岳钟琪参奏夔州府知府乔铎等侵欺夔关税银,雍正帝下旨将不行查出之巡抚法敏罚俸三年。[ 15 ]
三是对犯罪的公侯人家,多采取罚俸处分。如雍正五年(1727年) ,多罗顺承郡王锡保徇庇党羽并不将延信大不敬之事参奏,又将不能骑马之章京派拿延信,以致误事,本应革去王爵,圈禁家中,但雍正帝仅命罚其郡王俸禄三年。[ 15 ]雍正三年(1725年)十月,内务府下数百人齐集廉亲王府门前嚷闹,翌日又到李延禧家嚷闹,而且抢去一些东西。
雍正帝命将失于约束查纠之管内务府事、庄亲王允禄罚亲王俸三年。[ 15 ]
四是对失仪官员,多给予罚俸处分。如雍正八年(1730年) ,侍讲学士钱陈群、左庶子戴瀚陪祀文庙站立失仪,照例将二人罚俸六个月。[ 15 ]雍正十三年(1735年) ,雍正帝派皇四子宝亲王弘历祭地行礼,满御史广明身如筛颤不能站立,被人扶回。汉御史甄之璜进方泽坛(即地坛)时,误坠坛下河内浑身湿透。雍正帝闻报批示:“广明著罚俸六个月,甄之璜著罚俸三个月。”[ 17 ]
综上所述,雍正时期的文官罚俸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断修订处分法规,加强立法,以严法治官;二是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条文内容,以明确官员在处分中的权利和责任;三是制定了严密的运作程序,以强化处分的执行。
五雍正时期的文官罚俸作为对官员违制、违纪行为的一项管理制裁措施,在继承前朝治吏政策的基础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吏治的澄清,对国家的安定和强盛起到了巨大作用,对后世的治吏政策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雍正时期文官罚俸立法较为完备。在雍正朝,由于君主专制高度强化,文官行政处分制度不可能真正做到彻底法制化,但是,就具体的罚俸制度而言,雍正时期基本上实现了法制化,而且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文官罚俸立法比较周详,各个环节、各种事项都有专门的则例予以规范,还有更为具体的原则和明确的程序,使其有法可循、有例可援,保证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这对于真正实施依法治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体系基本成熟和完备的中国古代文官罚俸制度的范本。
其次,雍正时期文官罚俸的实施提高了文官素质。雍正时期文官罚俸在实施的过程中,对不同阶层、不同事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康熙末年吏治下滑的趋势,在对官员进行罚俸的同时,整顿了吏治,使部分官员受到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惩罚,既教育和警醒了其他官员,又对约束官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雍正数年雷厉风行的整顿,严厉实施包括文官罚俸在内的各项政策制度,官员无不惧怕而自我约束,促进了官员素质的提高,一改康熙末年以来的颓废吏风。同时,也形成了良好的吏治和民俗,加强了雍正朝的统治。正如萧一山先生的评价:“雍正承康熙政宽之后,出之严厉之威,执法绳人,乾纲独揽;一时吏治整饬,财政充裕,时弊尽革,有足多者。”
最后,雍正时期严格实施文官罚俸制度,促进了盛世继续向前发展。官吏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支柱,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王朝的兴衰。
雍正时期严格实施包括文官罚俸在内的各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成功地刷新了吏治。雍正朝文官罚俸之所以应被重视,是因为它是清代初期官员罚俸实施比较成功且有其自身特点的一种制度,也是中国历代罚俸制度的归纳与总结。再者,雍正朝居于康乾之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而雍正时期的文官罚俸政策在打击不法官员、整顿吏风、清除官场积弊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皇帝的绝对权威。可以说,雍正“当康熙宽弛之后,最为切中其弊”。在此之后,国家各级官吏能够奉公守法,基本做到了勤于职守、廉洁自律,社会风气随之好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注入了活力,使清朝的政治经济开始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保证了清朝前期的盛世进一步向前发展,使清朝在18世纪中后期出现“德业于今称盛大,直超三五辟鸿蒙”的全盛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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