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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捷:清末香山的乡约、公局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08

[摘要]笔者曾在学报发表过关于晚清广东士绅基层权力机构公局的论文,但限于资料,研究得尚不深入。本文主要利用清末广东香山县地方刊物《香山旬报》,着重讨论香山公局在诉讼、缉捕事务中官绅、官民、绅民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晚清的香山是广东经济较发达、社会变迁较迅速的县,旧式士绅权力机构与新政时期成立的绅商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有不少交集,因此,对香山县的个案作较为深入的分析,对探讨清末珠三角甚至范围更为广阔的区域的社会变化,应该是有一定价值的。

[关键词]晚清;香山县;士绅;公局

[作者简介]邱捷(1945—),男,广东广州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510275)[原文出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广州)2010369—82

 

关于晚清的士绅,研究成果之多,已难于列举。然而,根据一手资料作出的详细的个案研究却不是很多。例如,迄今很少论著详细论述某个州县、镇乡的士绅与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运作的具体情况。这两年,笔者有机会读到保存下来较多的清末广东香山县地方刊物《香山旬报》【1】,发现不少涉及十绅基层权力机构的记载,特别是其中刊登的牌批”(即官府对禀状的批示)。尽管文字简略(多则数百字,少则一二十字),很多批示所涉及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未得到清楚反映,但每期牌批的数量都很多,而且很多牌批直接提及士绅基层权力机构【2】,所以,利用这些“牌批”,再加上该刊物的“论说”、“本邑新闻”等栏目的内容以及其他文献,我们得以较多了解有关香山士绅基层权力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其执行诉讼、缉捕等权力的史实,并探讨其时香山官绅、官民、绅民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晚清的香山是广东经济较发达、社会变迁较迅速的县,旧式士绅权力机构与新政时期成立的绅商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有不少交集,因此,对香山县的个案作较为深人的分析,对探讨清末珠三角甚至范围更为广阔区域的社会变化。是有一定价值的。

 

一、晚清香山县的士绅权力机构

 

从《香山旬报》以及晚清香山县的方志看,清末香山士绅机构大体有三类:一是处理某些具体事务的机构,如印金局(为文武新生致送教官册金贽敬免受苛索)、炭金局(为致送京官炭金”)3】、清佃局、坟山公局(坟山公所)等;二是按地域建立的公局(公约、、乡约;三是新政时期建立的警局、县乡镇自治机构、商务分会()、农务分会()、香洲埠公所等。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类机构。

前几年笔者曾对晚清广东乡村地区士绅控制的基层权力机构公局做过专题探讨【4】,限于资料,研究得尚不够细致深人。所谓公局,从字面看,只是“共同办公事的处所”之意,未必是权力机构,如前面提到的印金局、炭金局,就不能说是权力机构。但在晚清的广东,如单说“公局”(乡局”),则主要指乡村地区士绅的权力机构。

《香山旬报》提及的有字的士绅基层权力机构有附城总局、恭都局、隆都局、谷都局、黄梁都防海局、东乡局、榄乡局、卓山局、平山局、榄边局、南朗局、南门局、峰溪局、港口局、官塘乡局、界涌乡局、南屏乡局、濠头分局、牛起湾分局、张家边分局、东海护沙局、七堡团局等等(有时也称某某公局”)。但很多时候士绅权力机构则是以公约为名,如:附城公约、隆都公约、(黄梁都)防海公约等。乡村一级的乡约则称为某乡乡约(没有)

民国的《香山乡土志》称本县分为十乡十四都,列举出来的仁都、良都、隆都、得能都、四字都、大字都、谷字都、恭常都(附场都)、大榄都、黄旗都(附圃都)、黄梁都5】,并没有14个。只是一个大致的地理概念,并非严格按设立了权力、管理机构。

晚清的方志记载了附城总局、员峰张溪公约、东乡公约、隆都公约、恭谷两都公约、黄梁都防海公约、小榄公约、大黄圃公约、小黄圃公约【6】,以上的公约《香山旬报》都提到过,但《香山旬报》提到的其他公局、公约之名称则不见于方志。

公局是乡约、公约的办事处所,一般会选择社学、书院、庙宇等地方。香山县的公局(公约)基本上以地名命名(除黄梁都的防海公局”),与方志的乡、都不一定对应。

无论公约还是乡约,往往也被称为公局。下面有几个例子:

1.宣统元年,有人控告自己的田桑被纠抢,知县的批说:业由隆都公约当场将桑艇截获,是否属实,其中有无别项轇鶫,姑候谕局查明禀复,再行核夺。”下一卯知县对同一案的另一个批说:“前据具呈。业经批候谕局查复,据呈前情,候即谕饬隆都约绅查明禀复核夺。”【7】知县说的“谕局”就是“谕饬隆都约绅”。

2.宣统二年五月,《香山旬报》一则拿获拐匪解送县城的新闻,杂志叙事时写的是隆都公约拿获解送,但报道引用一个疑犯的话则是被隆都局解案8】。

可见,公局就是该公约的办事处所,从权力机构的角度,公牍中提及的公局公约含义是相同的。

乡约、公约(几个乡村组成)以上还可能有管辖范围更大的公约(通常是一个都的公约),在县城有附城总局。各级公局应该没有垂直的隶属关系,所

以范围较小的公局(公约)也直接向知县负责,但有时小公局处理过的事件,会由大公局再处理。例如:

1.宣统二年,安堂乡林某经常偷窃,被本乡更练拿获,约绅以其屡教不改,捆送隆都公约,过一天由隆都公约解送县衙【9】。

2.宣统二年,知县对一个藉口欠项强割田禾的控呈批:究竟如何纠葛,候谕饬防海公约绅十会同原处绅士理妥,免生枝节。10

3.新沙公约指攻的一名掳劫匪犯,解县后仅认偷窃芋头一次,知县的批说:究竟有无掳劫情事,候谕饬大黄圃约绅查明禀复核办。11

在第一个案例,隆都公局是下级公局上解疑犯的一站;在第二个案例,知县谕饬黄梁都的防海公约会同原来处理过控案(但未能息讼)的下级公局局绅再处置;在第三个案例,知县命令都一级的公局对下级公局指攻的疑匪再作调查。

在各级公局(公约)办事的绅士被称为局绅约绅。各公局局绅人数不得随意增减。宣统二年,有人请求增加约绅名额,知县批:约绅定有额名,未便率增,所请碍难准行。12】局绅的任命、撤换、辞职全部要通过知县。局绅通常由当地绅耆以投筒公举的方式选出候选人,再由知县任命。例如,石鼓挞七堡团局自光绪二十九年局董辞退后数年无人管理,等到宣统二年全面更换局戳的时候,知县谕该处绅士“将团防及筹款章程并联合七堡投筒公举绅董,禀复再行核夺”【13】。光绪三十四年,黄梁都的防海公约局绅赵泰病故,知县接禀后批“缺额必须实心办事之人始行谕饬人局”【14】。宣统元年底,城北公约两名约绅“相继代谢,悬缺未补”,知县同意该公约“公举”的吴煦棠等人继任,批示称将下发委任之“谕单”【15】。宣统二年,曹步团防公局的绅董李祥光“外出谋生,不暇兼顾局务”,约绅陈载清呈报监生李畦被“公举”接替局绅,知县批示同意李“人局办事”,并劝谕其“不得推辞”【16】。局绅辞职也必须得到知县批准,宣统二年刚被公举、任命的局绅陈明蔚要求辞职,知县批“所请辞退,应毋庸议”【17】。可见,知县对局绅的任免已形成制度化的机制。

公局有知县颁发的作为权责凭据的局戳”(或称约戳”),公局盖戳具禀为首者可称为戳首18】。公局的禀必须盖戳,以防假冒,否则知县会命补盖戳重新递禀,或会拒收【19】。宣统二年九月,鲍桂芬等具禀控告香洲埠禁赌不力,鲍身为恭都山场乡三多约绅,禀上未盖局戳,致被水师提督申饬【20】。并非局绅的绅士则不得在禀、呈中盖戳,否则即被知县申饬【21】。

宣统二年冬,香山对各公局的局戳实行以旧换新,多期《香山旬报》都有关于换戳的县批。换戳是加强对公局控制和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也与当时大规模推行地方自治的新政有一定关系。

知县与公局的文书往来也参照上下级衙门公文的格式,知县任命约绅、局绅或命令他们办事用下行的“谕”,而约绅、局绅向知县报告则用上行的“禀”【22】。知县的下属巡检经知县授权有时直接管辖都一级的公局(往往称为总局。但全县只有4名巡检,并非每个总局都有巡检直接管辖),在某些大公局,官府还派出驻局委员。例如,宣统二年五月,卓山学堂开学,淇澳司巡检代表知县参加,与会的还有一位隆都驻局委员李缵23】。按一般惯例,县以下公局的驻局委员应该是低级的候补佐杂。

史料还提到香山局绅汇纳钱粮、沙捐,本来清朝法律并不鼓励士绅汇纳钱粮,甚至还有限制禁止的规定,但事实上州县官在征收税捐时又离不开士绅。在《香山旬报》中,也反映了公局汇收税捐的情况。宣统二年十月,知县在颁发给局绅刘廷魁新戳的同时,提醒要清缴“该绅肩任汇纳”的旧欠地丁正银190余两、屯米3000余石,当年未完的正银960余两、屯米180余石也要按时完纳,不得再拖欠【24】。新开征的杂税也要公局催征,如宣统元年春,知县命海州公约催令该处各屠户照章缴捐25】。

但史料最多的是关于公局汇收沙捐的。沙捐是晚清在珠三角地区对沙田开征的新捐税,每亩征银二钱,主八佃二,一向都由各沙田区的公约自报亩数并代征汇解,规定留下二成作为护沙公局经费。不过,从一开始这项新税捐的征收就困难重重【26】。香山是沙田特别多的县份,所以也是征收的重点【27】。因为沙田清丈困难,而且很多处于水陆交通不便的沿海,所以,官府很难直接征收沙捐,依靠当地的士绅权力机构便是可行的办法。但公局往往汇缴不足额。如光绪三十四年十月,黄梁都防海公约汇解了1000两沙捐,知县在批示中说:所有短缴前项银两,着即赶紧补缴足数以凭转解,毋再拖延,切切!”28】公局汇解不足的原因大致上有抗缴、侵吞、公局靡费过多等。宣统元年底,曹步乡业佃抗缴沙捐,局绅禀报后,知县谕令派出差勇会同公局的沙夫逐户催缴,但曹步公约对催收一事并无只字禀复,显然还是收不到;知县打算把串同抗缴团费者严予惩处,谕饬局绅不得包庇【29】。

各公局的日常开支(局绅的薪水、车马等费和办公费)和勇丁薪粮都必须有可靠来源,有的公约有丰富的公产,但并非普遍如此。虽说沙捐有留成,但沙田区以外的公局就没有这项收入,即使沙田区的公局也很难仅靠沙捐留成维持,因此,各公局还以各种名目进行征收。例如,光绪三十年。官派的局勇管带、把总谭志福同黄梁都防海局绅筹议,在沙捐以外征收“联费”,后谭志福与局绅因费用收支问题产生矛盾,乃向知县互控【30】。宣统二年,申堂乡绅士控告局绅中饱捕费,不理捕务,从恭都局的复禀看,恭都公局收取了捕费,但各乡还另收更谷31】。其他征收的名目还有沙骨鸭埠谷捐”“丝捐桑市行用柴用按店抽捐船费等等。

公局为了保证各种捐、费的收缴,使用了很多强制手段,例如,宣统二年早稻即将成熟,黄梁都局绅禀请知县出告示晓谕业佃人等把所有捐、费清缴始准收割,知县以沙捐固关国饷,联、捕各费亦为勇粮所系予以批准【32】。同年,冯锦华等欠缴沙捐,隆都局绅就把他们的谷船扣留【33】。

得到官府授权并有强制手段支持的征收,以及用于开支局费的公产,给予局绅大量谋取私利的机会,同时也引发了官绅之间、士绅之间的矛盾和争夺。《香山旬报》一篇论说提到,因为附城总局弊窦百出,于是成立了官绅组成的公产维持会进行清算,仅据局绅提交的账本,“浮漏串吞”的款项就达11000余两,不合理开支的现银10000余两【34】。

 

二、乡约、公局与民间诉讼

 

如果用今天诉讼法的观念去看清朝的审判制度,法律明文规定的最低层级的审判机关是州县衙门,只有州县官才有“受民词”的资格。但不少学者早就注意到,清代很多民事纠纷并不由官府审判,而在宗族、保甲、乡约等得到调解和处置【35】。这些学者对有关问题作了颇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见解。笔者看到的清末香山县民事纠纷案例,无非也是涉及田土、钱债、斗殴、婚嫁、家族、坟山之类,值得注意之处是,按照法律,最先受理词讼的应该是知县,但很多情况下提起诉讼者却被要求先投局,直接到县衙告状者往往被视同越诉。此外,笔者看到的案例,很多具有清末广东,尤其是清末香山的特点。

如果是族内纠纷,知县通常要求告状者投族,如果经集祠理处后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于是就会告官。知县对类似案件,少数要求告状者继续投族内绅耆理处,更多的是谕饬其投局,或命公局与宗族会同调处。例如,宣统二年冬,卢氏族人为一宗前任知县批回族内处置的族产收支纠纷再次兴讼,新知县批:彼此一本至亲,因争尝数抵制,均难尽信。案经前县迭次批饬集祠算处,如该族无可理处之人,着即自投该乡局约绅耆查明公处息事,毋滋讼累。36】但往往族、局均不能解决,如宣统元年十月,谭毓燊控告:自己房屋被飓风吹倒后墙,维修时却被谭荫昌阻止,知县批:“现称投处局族绅耆咸指其非,自此曲直已分,事不难了,着仍投听处息,毋遽涉讼,致伤族谊。”【37】后一案显然是谭荫昌不遵族、局的理处,谭毓燊才到县衙控告,但知县仍不受理。

从知县一些批示反映出,知县会要求原告先投公局。例如,宣统元年十月,乡民梁爵乾控告是年六月其女被吴某拐走,当时吴某之父允诺稍后便将梁女交回,但后来未做到。知县对案情产生怀疑,责备说:何以当时不即投明约绅责令立时交出?”最后的批语是候谕饬约绅查明禀复核夺38】。

涉讼的一方或双方对公局的调处不服,案件再次告到县衙,但知县又一次把案件饬回原来处理过此案的公局。这种情况很多。

宣统二年晚造收割时,吴寿坚被控拖租抢割,经局绅理处。吴曾认错,同意晚造由局绅代割后交同业主。但晚造成熟后吴寿坚仍将稻谷抢割,业主于是告状。知县批:“所呈是否尽实?着即自投明当日原处局绅邀集查明理处清楚。39】同年,知县对一个两村争界纠纷案的批说:陵岗村在尔村步头越树界石,既经局绅看明劝处,彼村何尚不遵?着仍请原处局绅迅速妥处息事,毋庸一再构讼,原呈保状均掷还。40】这两个案例都是一方抗处,公局已无法调解,原告才赴县衙告状,希望知县为自己作主。从县批看,知县对弄清两造真实情况毫无把握,于是再次推给原处局绅

对企图绕过公局要求知县直接裁判或执行的案件,知县甚至会退回诉状,予以申斥。宣统二年四月,知县对一个诉状批:“既经投明隆都局绅,是非应有公论,何至一任抗处?恐系图讼耸渎,仍斥!原词保状发还。41】同年五月,知县对一个案件批:案经迭次批明,应自请局绅妥理,毋得再三请谕,仍斥!”42】同年夏收时对一个要求准许收割的诉状批:事已批明前呈。应请原投局令局绅秉公理处,毋庸再请谕割,原呈保状均发还。43】宣统二年九月,知县对一个前任知县批示过的案件再批:案经前县明白批示,乃你不遵批投处,辄以约绅瞻徇为词,希图成讼,殊属狡健。其中究何实情,候谕小榄局绅确查公处复夺,毋取讼累。”【44】同年十月的一个批示则说:案经饬批投局公处,该民自应遵照,何得哓哓续呈?着仍投请该处局约绅耆查明处息,毋庸坚图成讼。45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只有刁民健讼,知县把诉讼饬回宗族、公局调处,是为了简讼。前文说过,其时香山人口已过80多万,县域辽阔,河道纵横。交通不便【46】,知县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源直接审理那么多案件。且香山的案件也有自己复杂之处。即以传统的田土纠纷而论,一般土地契据有面积四至,尚且经常不清楚,香山沙田特别多。而沙田不仅丈量、界址划分困难,租佃关系也与一般地方有别,一些“佃户”其实是批耕数百、数千亩的“耕家”,这就使田土纠纷涉讼双方往往都具有势力。知县如果直接受理,到现场查勘弄清真相不易,调解双方更难,最便捷的办法是依靠当地士绅控制的公局,因为局绅对土地归属、业佃关系有较清楚的了解,且在当地有一定权威,如果知县授权让他们调处,比知县亲自出面还有效。

不少田土归属、业佃或钱债案发生后,其中一方强割有争议的稻田,或涉案的一方要求禁止对方收割,遇到这种情况,知县就会批给公局处理。例如,光绪三十四年晚造收割时,方严控告田禾迭被萧宝龄等残毁采割,知县批:果否属实?候谕饬隆都局绅妥为理处息事,免滋讼端。与此同时,林德辉控告自己的田禾曾被张均椿抢割,请求知县谕令局绅护割,知县批:究竟应否派丁护割,候谕局查明分别办理可也。47】宣统二年早造,知县一个批称:该族祖尝田禾,候谕局约各绅给票护割可也。”【48】后一例显示,公局有得到知县授权后允准或禁止业佃收割的权力,允准收割还需要办一定手续(“给票”)。宣统二年六月,谭赓尧与郑福亨等打了一场地契按揭钱债官司,对钱债本身,知县作出了判决,两造均已具结,但知县的判决并未提到涉讼禾田晚稻的归属,到了晚造收割时,郑福亨呈请知县谕局护割,而谭赓尧则请谕饬局约各绅准现佃收割晚禾,此时的知县已经换人,新知县对此案作了几次批示,每次都是批给黄梁都防海局绅和隆都局绅查明理处,最后一次批:究竟该田本年晚造田禾系属某人耕种,本届晚造禾稻应归何人收割,候再谕隆都、黄梁都各绅确切详查,妥为办理。如果互相争执,则由局约先代割存禀复,本县以凭传集讯断。”【49

另一种常见的纠纷是关于坟山的,香山设有由绅士主持的坟山公所(有时也称坟山公局)调解有关坟山的纠纷。但一县有数以十万计的坟墓,分散于山头田野,坟山公所也无法处理如此多的纠纷,加上坟山公所绅士也不可能在全县都有人脉和权威,所以,很多坟山纠纷也由涉讼当地的公局处理。宣统二年,南门陈某与周某争坟山,周某到麻州公约投诉,并请托大绅干预,麻州局绅带同陈、周两造到坟山勘验,因为陈某一方称所葬者为祖考,周姓一方称是祖妣,在周姓一方坚持下,局绅决定开棺查看,谁知开棺后却发现是男尸【50】。按照清朝法律,开棺见尸是严重罪行,官员因审案需要开棺,出现失误也要负很重责任。但在此例中,局绅竟不禀报官府就自行决定开棺勘验。

宣统二年,蔡陈氏控告贺子惠等阻葬夺骸,凌辱致伤,知县原来批过自投约绅及坟山局理处,榄边局绅也调处过,但蔡陈氏再控告时称被殴伤者已身死,要求拘押对方伤人者;知县对这宗涉及伤害致死的坟山纠纷,仍批究竟该处坟山如何实情,着再投局绅及坟山局查明妥处,毋庸坚请饬拘51】。公局还调处了一些涉及华侨或外国国籍者的纠纷。光绪三十四年,外国籍人高辉堂与人涉讼,知县一方面以既系外国籍民则不应佃耕内地田亩判令高将田退还业主,但对纠纷案则批候谕饬小榄局绅查明调处息事52】。宣统二年,英籍女子租厘士到县衙喊冤,称其夫为大岚乡李安邦,白饭洲周家欠其夫家钱债,丈夫自幼出洋,回乡后经投卓山公约及周姓族绅断令周家本息清还,周家到期不还,李安邦前往追讨被指为纠抢,继被隆都公约拘捕解县。大岚乡绅耆则具禀保李安邦。知县无法判断是非、作出判决,只是责令双方“不得再滋事端”【53】。在后一个案件中,大岚乡、卓山公约、隆都公约三级公局都参与了处理。

甚至一些国外发生的纠纷也会拿到家乡的公局调解。宣统二年,梁甘氏赴县告状,称其子梁亚汉被诱逼出洋做工,曾亲到石叻报明洋官交香山会馆调处。知县认为梁甘氏所呈不足凭信”,批“着自经投局绅理处”【54】。同年,杨吉与族人杨炳等在外洋合伙开店发生纠纷,回国告状,知县批:事在外洋,无凭稽考仍着自投约族绅耆详查公处了息,毋遽涉讼,致伤亲谊55】。

宣统二年,濠头乡高某被拐卖到高要县的女儿被查到,高要县移文香山县通知亲属领回,先由该乡公局备文申送高某到县,然后由县衙发执照让高某到高要领人【56】。在这个案例中,知县是根据公局的文书来证实被拐者亲属的身份。

在上述案例,无论按照当时还是今天的法律观念,公局的调处均非法定的审判,只是接受知县的谕饬”对纠纷进行调解。知县对公局逐次授权,公局的调处结果具有强制性,无判决之名而有判决之实。如果调处不成案件再告到县衙,知县往往也是根据公局的禀复作为判决的依据。研究过清代法制史、社会史的人都知道,很多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细故”的民事纠纷并没有进入州县衙门的审判程序,而通过宗族、绅耆、邻里调停解决。但清末香山公局“理处”的案例不少并非“细故”,如宣统元年十一月知县批饬“小榄局绅妥为理处”的田土买卖纠纷就涉及“围田九顷余”【57】。宣统二年十月,一宗谕饬防海公约绅董查明禀复的抢割案也涉及稻谷500多石【58】。光绪三十四年,凌松茂被凌景南殴伤致死,经卓山公局调处,双方已有甘结。但知县在审看卓山公局的禀时注意到死者与凶手同村同姓,乃批:究竟控凶凌景南等与死者有无服制,着该绅等查明饬取宗图禀复再行核办。59】按照《大清律例》,殴死近亲尊长是死罪,反之,尊长殴死卑幼罪名则轻得多。其时新刑律虽已颁布,但凶手与死者若有辈分的尊卑,判处也不相同。如果卓山公局私和了卑幼殴死尊长的大案,日后死者亲属上控,知县会有大麻烦,所以知县谕饬卓山公局调查控凶与死者有无服制。然而,卓山公局敢于把“私和人命”的案件上禀,也反映出公局有时会出面调处涉及人命的大案。

以上资料显示,香山的各级公局俨然成了调解、审判的一个层级。知县以谕饬的方式委托公局进行的调解、处理、调查等事项,局绅是必须遵照执行而不可推卸的。

 

三、乡约、公局与维持治安

 

各级公局分别拥有更练、局丁、团练等武装人员,依靠这些人员,公局得以行使各种权力(例如征收、护割)以及维持治安。

更练是一乡雇请的打更、保卫人员,时人说,四乡之间,警察未设,所恃保卫里闾、防御宵小者,则唯更练。更练唯对于一乡负责任,而例为绅士所委任60】。局丁是固定在公约一类较大公局执勤的人员,通常配备武器,承担诸如传召、拘捕、押送、巡逻等事务。而团练是参照军队编练的武装队伍,人数较多。从《香山旬报》刊载的公局办团禀请批示来看,并非所有公局都办有团练。

在晚清,各级公局都合法地拥有包括新式枪支在内的五花八门的武器。但如果举办团练申请购买大批军火,则要按照“购领军火定章”,“须有常年练丁,由官委派管带者方能给发”【61】。例如,宣统二年,士绅简启超具禀请求在该乡设立团保分局,将原有更练裁汰老弱,添招精壮子弟三十名,以把总简葆泰管带,以资巡防保卫;知县认为其章程尚属妥协,准予立案,移文香山协给谕开办;枪支弹药则命其自赴团保总局禀请代领62】。同年,神湾公约筹备常年经费,选募巡勇五十名,由香山协札委管带点验后,移文香山知县,再行给文军械局请领枪支子码63】。神湾公约是几个村庄组成的公约(神湾属于黄梁都),也设有50名巡勇,下属各乡还有自己的更练,晚清香山县公局拥有武装之情况,于此可见一斑。

咸丰、同治年间以后,广东各地公局因官府倡导纷纷成立并形成权力机构网络,主要的功能是维持治安。公局如果要办规模更大的联团,就必须向更高级的官府申请。例如,峰溪与港口两约局原有练勇,仅能平时自顾,彼此漠不相关,两个公局通过附城总局,拟合峰溪、港口联办沙团,于是就向水师提督具禀申请【64】。

公局的武装常常会配合官府的兵勇参与缉捕。例如,宣统二年五月,两名绿营武官率勇20余名在南朗抓获疑匪3人,接着,得到消息说盗匪将与官兵开仗,带队武官恐兵勇力薄,即饬请榄边局派乡勇协助”【65】。

如果发生了治安案件,公局往往是首先接案的机构。

《香山旬报》第24期刊登了两则新闻:一、白企乡甘某几个儿子都在外洋贸易,两个儿媳(其中一人英籍)被人诱拐,案情还涉及警局的暗查”(便衣查缉人员)。甘某乃具投榄边局。二、乡民梁定卓同传闻与其妻何氏有染之梁纯荣动武,互殴过程中将后者刺伤致死,然后自行投小榄沙团局,小榄沙团局首先对梁定卓夫妻进行审讯并录取口供,隔一日再将梁定卓夫妻解送县衙【66】。宣统二年五月,梁正华向知县告状称被匪十余人搜劫枪伤,他当时即投防海约绅”,却没有向县衙报案要求验伤,后因约绅不能为他作主才告到县衙。邓叶氏向知县告状称赵某掳去其孙女并打伤追截者,当时也曾“赴约投理”,但无结果,才向县衙告状;知县却仍把以上两案批回原处公局理处【67】。宣统元年。小榄陈、黄两姓乡民因细故动武,黄姓有人被砍至重伤,经即扛验于榄乡公局。讵该局受凶手运动,置之不理。嗣转禀香山司请验68】。此案发生后伤者立即被送到榄乡公局,可见公局作为首先接案的机构已成为乡民的常识,而榄乡公局置之不理、不予验伤则被视为失责。

前文说过,知县无法有效管治县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全县。很多案件的调查依靠公局进行。光绪三十四年,监生刘鼎元控告被抢掠,知县就谕饬隆都局绅调查,隆都局绅禀复并无其事,知县便将此案注销【69】。抢掠不是一般案件,提出控告的事主也有功名,但知县完全依据公局的禀复便销案。宣统二年,承接工程的商人刘润福控告林冠南等率人纠抢,知县怀疑其中别有原因,就批“姑候谕饬卓山局绅查明禀复并饬拘林冠南等到案讯明核究”【70】。此案也涉及抢劫,纠抢属于严重的犯罪,知县同样谕饬公局调查并处理。

很多缉捕、拘押、调查、初审、解送、保卫等事项是由公局承担的。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余锦德控告:雇用何贻章的船载运稻谷,何贻章途中登岸回家,串匪抢劫,防海局绅接案后已将何贻章的船扣留,知县进一步谕饬该局绅查明此案71】。宣统二年五月,隆都青姜乡更练拿获企图行劫的盗匪4名,缴获手枪两支及小刀等,当即解交隆都公约,而隆都公约先对被捕者审讯,取得关于起意、纠党、劫掳对象等口供,再由局转解县署72】。宣统二年,《香山旬报》同时报道隆都公约、小榄沙团局解送勒收行水匪犯【73】。同年,衙役林斌私雕伪印勒索,谷都局绅派人从澳门诱回解送县衙【74】。即使是香山协与县衙已经在查缉的案件,也会要求公局参与,宣统二年底,知县对榄乡公约的一个批示说:当经咨营饬差严缉去后,该绅等应即督饬团丁一体查缉真赃正贼,务获解究。75

盗匪陈载之妻林氏逃回家乡,峰溪公约将其拘押3天。有一名11岁小童被指偷鸭,峰溪公约约绅将其扣押局中,多方恐吓,并欲将其解县,小童父母托人保释也被拒绝,关了4天小童生病始准亲属领回【76】。可见公局设有羁押的处所。

光绪三十年十月,隆都约绅禀解梁鸿顺到县,吴敏尧禀控系约绅将梁红信捏匪捉解并将自己殴伤。知县谕饬约绅处理,约绅禀称梁鸿顺实系著匪,吴敏尧系夺犯拒捕受伤,知县的批示主要也是根据约绅的禀复【77】。

隆都叠石乡时新小学校成立后,原归洪圣庙收取的鸭埠(在沙田放鸭收取的费用)等款被指定为学款,遭到仇学之徒的敌视,于是出现骑收埠租枪击鸭农的事件,宣统二年八月,知县便出告示责令隆都公局保护鸭农以保证学款【78】。

知县授予公局一定的执行处置案件之权。前面关于民事纠纷部分已有所述及。这里再补充一些:宣统元年,知县对一个因钱债引发凶杀的案件批:此案凶犯梁保店内所存赈银、货物,候谕饬局绅督同更练点交该尸亲抵还欠项。79

宣统三年四月,雍陌乡郑焕偷瓜卖与严宅。公约绅耆定议:买赃的严宅罚银2元,郑焕游刑后释放。同月,谷都平湖村黄徐氏,因偷鸭和咒骂绅耆,各绅耆随判将其游街示众80】。

宣统元年,谷都麻子村一名十三四岁少年持枪演放把一名17岁的放牛女子误伤致死,乡人马上把开枪者抓到下涌公约锁押。但尸亲考虑到开枪者并无亲戚,而自己与其雇主是族亲,且雇主又不富有,所以在局绅主持下只索赔100元【81】。宣统二年七月,谷都乌石乡容某、陈某因田地批耕纠纷互殴,陈某被殴,陈母陈李氏投诉谷都局要求验伤,并责令容某医治。但谷都局绅只是传容某来商议,逼迫陈母接受2元了事,后陈某死亡【82】。宣统二年九月,谷都下涌村方陈两姓素有嫌隙,方族有人开枪自毙(《香山旬报》的报道称其是癫狂),死者房亲百十多人涌来,谓邻居陈某开枪打死方某,不控不休后由谷都总局饬丁弹压,并晓以事无凭证,不得任意诬人。方某等始废然而返。同月,下恭都耙齿村黄亚林开枪打伤山场村渔人郭启,以为郭已死,打算把“尸体”拖到海边抛弃,但刚好有船经过,郭启才捡回一条命。次日山场公约为郭启验伤,“验得郭启头面胸腹均被铁砂所伤,最重者有一枪码从肋旁穿过”,并传到黄亚林,山场绅士“断令给回医药费银五十元,保其五日之内,限外生死不问,随具立甘结了事”【83】。从上述案例看,遇到致伤案甚至人命案,公局有验伤之责,往往还直接调处而不向县衙报案。在最后一案,局绅显然偏袒黄亚林。本来这样严重的案件,局绅无权处理,而且按照《大清律例》,像郭启这样的伤势,也应该按照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保辜30天【84】,但山场局绅只让黄亚林保5天。

知县还常要求公局对嫌疑人分别”(指攻其为盗匪、歹徒)”(担保其为良民),以及要求公局捆交本乡的盗匪或凶手。

光绪三十四年,知县在一个批提到,查李全成即田成,经前县谕饬小榄局绅查明系属三点会匪首”【85】。宣统二年三月,更练刘五被控串匪截抢,知县乃谕饬该局绅交案究办。同月,知县一个批示说:候饬差严拘控凶谭富等,并谕谷都局绅赶紧送案讯究。86】宣统二年九月,何福被拘后不认供,有人来保释,知县批:候谕饬大黄圃局绅查明平日行径是良是匪,禀复核夺。87】宣统二年十月,黄士和禀请保释黄茂泉,但知县根据隆都约绅的禀攻,认定黄茂泉是约党行劫的贼匪不准保释【88】。知县在另一个保释抢劫疑犯的禀请上批:姑候谕饬小榄约绅查明该犯所认行劫及勒收行水各案是否属实禀复核夺,以昭核实。89

知县得到报告称焚抢盐埠时有隆都人参与,被抢盐斤多藏在该都地方,谕饬该都约绅查起捆解,但得不到禀复,便再次谕饬约绅应即协同确查真赃正匪,禀请核办,以别攻保之责90】。

宣统二年,香山协移送来的疑犯刘来在县衙的审讯中拒不认罪,香山协移文所列罪名为喜义堂匪犯、迭次劫掳、杀毙多命,知县无法判断刘来是良是匪,于是谕饬大黄圃局绅确查禀复核办91】。此案涉及就地正法的死罪,知县也交公局侦查,这名疑犯的生死很大程度就由公局的禀复所决定。

然而,公局缉捕不力,常被时人诟病。宣统元年十二月,小榄白鲤沙扒船被匪劫去“大尾枪四支、短枪二支、大口扒枪二支”,榄约绅士报案,知县饬令查明为何该约勇厂、扒船一再被抢去军械【92】。贼匪甚至敢于公然在峰溪公约门首绑票,公约巡船近在咫尺,竟置若罔闻【93】。《香山旬报》一篇文章说:“(本刊)

无论何期,邑属各处之劫案掳案,无不层见叠出,而被获则鲜有所闻也。”【94】遍布全县的公局对盗匪活动也无可奈何。

局丁在缉捕过程中扰民伤人更是常事。隆都局的沙勇到白鲤沙围捕,殴打农民,开枪打死无辜的痗民妇女,但局绅为之回护,向知县禀称是误伤【95】。

比较有名的东海护沙局,扰民害民之事更为香山各界痛恨。位于珠江口的东海十六沙在香山县辖境内,但田土多为顺德豪绅所有。咸丰年间,顺德县大绅罗惇衍、龙元僖建立东海十六沙护沙公约,也称东海护沙局。顺德士绅控制的东海护沙局向业佃抽收经费,成为顺德士绅维持其特权地位的武力,号称有勇丁千人,超过清朝驻守顺德的巡防营兵额。但到了清末,护沙局被指责苛抽捕费、欺压居民、捕务废弛、包庇贼匪。在防御盗匪方面完全失去了作用【96】。顺德沙约及沙勇之扒船,任意私押人犯,经旬累月,竟无有人敢问之者,东海护沙局设立各种非刑如夹竹桃猴子箍寐水龙天雨花之类,抽收之数较之沙捐多至十五六倍97】。

 

四、新旧士绅权力机构的交集与纠纷

 

《香山旬报》是有革命党人参与、代表香山新型知识分子声音的刊物,对旧式士绅权力机构持严厉批评态度。宣统二年,小榄公约以虚糜费用为理由禀请废除户口调查分所、户口调查归并公局办理,《香山旬报》就此事撰文对“吾邑之乡局先生”予以猛烈抨击,称其历史与行事早失信于社会,公局已成为“新政前途之障碍”【98】。又因附城总局绅士袒护奸污、虐待婢女的士绅,愤怒指斥总局绅十苟贱不廉纨绔无识,预见其在民智渐开时代行将在淘汰之列99】。宣统二年,士绅赵桃芳以公约为陷阱,禀请辞去局绅专门从事公益,知县在批语中承认赵说有理,但认为旧习难除,即易尽旧有之绅于事必仍无补,必符议事会、董事会成立庶几之。良莠公诸舆论,或有惧心,则是非公德心油然而生矣”【100】。在新政、预备立宪时期,香山也同很多地方一样,筹办和建立了自治机构(县镇乡之议事会、董事会)、商务分会、农务分会等,它们均为绅商掌控的机构,较之公局,这些新政时期成立的机构规格较高(知县的公文不用下行的谕单而用平行的照会)

当时广东官绅不少人主张改公局为巡警,在香山也有改团办警之议,但进展并不顺利,宣统三年四月,巡警道批示:仰香山县转谕各该绅等,妥筹善法,迅将原来团练改为集合巡警,游击梭巡,以资保卫,并札饬办团各绅充当警区董事之职,以便赞襄。101

宣统年间,香山县城有巡警正局,城区和北门外还有6个分局,湾仔、长洲、隆都、大黄圃也设立了巡警分局【102】。

由于士绅内部矛盾重重、纷争不已,直到宣统二年底,县议事会、董事会都因候选人互控不能成立。《香山旬报》的文章也认为总董候选人缪庆燊“人格卑污”、“不学无术”【103】。香山商务分会虽成立较早,但被不关痛痒懵于商务之绅士控制,总办尸位素餐,压制控告违法官员之商人。真正的商人并无发言权,所以,《香山旬报》撰文号召商人不要放弃权利,不必依靠绅士,要学粤商自治会的陈惠普【104】。

这些新成立的士绅权力机构往往承担或分担了公局的若干职能。如宣统元年一宗批耕易佃纠纷,知县批既投过农务分会,应仍投请公处,毋庸结讼105】。宣统二年,知县对一宗经被商会调处过的钱债、房屋召变案件批:“亦候照会商会查明呈复,分别办理,总期一了百了……以杜藉口而断讼藤。”【106】宣统元年底,谷都有盗匪寄打单信勒索当铺,谷都自治局绅就将原函报县查缉107】。宣统二年底,谭尧培窃割田禾,被巡警拿获,送本乡自治局,自治局绅令罚银二元【108】。宣统二年,香洲发生怀疑毒杀亲夫的案件,此案是由香洲埠公所职商王诜等将涉嫌毒死亲夫之徐詹氏与奸夫送到前山同知衙署【109】。后面三个案件反映出,原来公局对大小案件的缉捕、处置权力,已被警局、自治局等新成立的机构替代或分享。

有时,知县会谕饬新成立的士绅机构与公局会同办理。如武举黄世忠承充官秤二十多年,藉以营私,致令柴价高涨,宣统元年,商民向知县控诉,知县乃照会商务分会暨谕附城总局、城丙约绅详细查复,再行体察情形转禀核夺110】。宣统二年.黄华与曾冀灿等因店铺顶受发生纠纷,曾投商会理处,但未能解决,知县命黄华“即录批再投商会及该处局绅查明公处了事,毋滋讼累”【111】。

新成立的士绅机构的实际权力难以同公局相比,很多情况下还是要公局出头。如宣统二年,米商慎安店在黄阁被抢去米11包,投诉于公约,约绅不究不追,米商转投潭州商务分所向知县告状,知县批:该约绅等应速督饬团丁将匪捆送,并起出原赃米石给领,毋得诿延干咎。112】因为当时香山绝大多数地方尚未成立商团,潭州商务分会只能通过知县向公局施加压力,而知县也只能责成公局缉捕。同年,隆都农务分所控告“该都地方近日迭出劫掳各案,卡勇及轮、扒船未闻追踪围捕”;知县也是批:“捕务废弛已极!候谕饬该局绅等认真整顿、严密查缉,以靖盗风。113】这种新旧士绅机构同时存在、同时运作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清朝统治结束。

在清末最后几年,由于废除科举、实行新政、立宪派和革命党人的宣传等原因,士绅的权力在民众中不断被挑战。《香山旬报》刊登了一个颇为有趣的报道:县城近郊烟洲黄族祖尝丰厚,历来为族绅控制,宣统二年,该族族绅为两名族人是否应该支给红金京费(给予科举考试中式及考职获选族人的奖励)在祠堂设宴讨论,但该族“劳动家”认为彼此都是太祖子孙,“各绅肆意支取红金,我等实不公认”,于是涌人祠堂,将所设宴席“据坐大嚼”,“各绅不敢与较”。记者评论此事说:“噫!公理日明,绅权日替,十九世纪之恶习,安能再肆于今日哉!”114】公局局绅很多是族绅,如果没有族人的支持,局绅就难以行使权力。烟洲的事例未必是普遍现象,但记者的评论则反映了绅权变化的趋向,因此,无论新旧十绅机构,在清末最后几年对地方的控制、管治权力都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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