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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地方官府对商业秩序的整治——以碑刻资料为中心的考察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28

                               王日根,厦门大学 历史研究所,福建 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在清政府建立良好商业秩序的政策导向下,江南地方政府在对商业秩序的整治做了大量积极的努力:禁止勒索外地商人,清理地方黑恶势力,禁止侵犯他人商标权,安置失地居民,处理公共事务,官府出面缓和劳资矛盾。这些措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为江南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过去我们较关注商人自身躲避商业风险和建立商业秩序的努力,但实际上清代各级政府对商业秩序整治的作为往往是决定性的。

    商业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相辅相成,商业环境好,可以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好转;反之,商业环境不靖则可能导致商业的凋敝,社会经济也不能很健康地发展。但是,在某些交通枢纽、商业发达之区,抑制商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往往也随之伴生。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商业成本的增加和商业风险的加大。同一区域的商人可以通过结成商帮的方式保护自己,更多的时候还会把自己的意见禀报上去,求得政府出面解决。从清代江南的诸多碑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府与民间相互配合在建立良好经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
  一、清政府建立良好商业秩序的政策导向
  清朝建立以后,清廷致力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建立良好的商业秩序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康熙帝反对重困商民的政策,提出商业与农业应得到同时发展;他反对乱设关卡、向商民课以重税的做法,积极清除积弊,公布关税征收则例,允许商人控告例外勒索者,禁止故意延误商民过关时间;他反对官而兼商或垄断市场的行为,要求牙行应成为便利商民的机构,而不应该勒啃商民,更不允许私设牙行;他还着力统一度量衡,消除商品交换中存在的障碍;竭力禁止兵痞等抢勒商民。所有这些,都为清初社会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清初战事频仍,统治者多向工商业者摊派税项,商民不但有输纳之苦,有关津之征苦,有口岸之苦”[1] 28《征榷》,而且还有溢额加级的定例,关津税吏对过往商旅恣行苛虐,收了应征,还要溢额。商民不苦于关,而苦于关外之关;不苦于税,而苦于税外之税。”[2] 28《户政》康熙认为:重困商民,无裨国计……朕思商民皆吾赤子,何忍使之受累?今欲除害去弊,正须易辙改弦。所有现行例收税溢额,即升加级记录,应行停止。”[3] 214,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丙申条他指出:国家设关榷税,原以阜财利用,恤商裕民,必征输无弊,出入有经,庶百物流通,民生饶裕。近来各关差官不恪遵定例,任意征收,官役通同恣行苛虐,托言办铜价值浮多,四季解册需费,将商人亲填簿册,改换涂饰。既已充肥私囊,更图溢额议叙……”皆属有违其体下恤商至意之事。[3] 124,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丙申条康熙鼓励商民控告例外勒索者。康熙还说:设立榷关,原欲稽查奸宄,照额征收,以通商贾。对于扰害商民者交衙门严加处分。嗣后有不肖官员希图肥己,种种强勒额外横征,致害商民,尔等通行严饬。对于那些延误商人过关时间的现象,康熙帝也很生气,他要求:凡商民抵关,交纳正税,即与放行,毋得稽留苛勒,以致苦累,违者定行从重处分。朕早夜孜孜,惟冀官吏军民士农商贾无一人不获其所,故于民生吏治,图维区画,务极周详。”[3] 139,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己酉条在王朝的繁盛阶段,朝廷的为政理念可迅速转化为地方官员的实际行动。
  二、清代江南地方官府对不良商业环境的整治
  1. 禁止勒索外地商人
  外出经商特别是长途贩运贸易往往面临较多的风险。人生地不熟,举目无亲,随时可能遭遇不便。在江南苏州,官府在浒墅关、福山、蠡口设有钞关,对来往船只征收一定数额的商税,这是国家财政建设的需要,本无可厚非。可是当时切有流奸赤棍,假仗关委,巡栏列船□□,截商劫民,称官称吏,名号不常,或东或西,踪迹不定,遭其毒螯,靡不倾资。”[4] 372当时县界湖桥、黄庄、湖塘、让塘港、三丈浦等处,流毒久矣。”[4] 373这些不法之徒假冒官府,肆意横征让商民苦不堪言。地方官往往亦只能管辖界内子民,而不能杜绝遐方异棍。因而造成棍徒借口盘诘殃民,其弊由来已久的局面。有人感叹:那些假冒浒墅关名色,伙众分截,近害尤甚,民奚以堪?万历四十五年(1607)八月,知县张节、县丞姚秉嘉、施政主簿赵忠谟、李大瞻、典史蒋一鸿等树立一碑于让塘港、黄庄、三丈浦各通衢要所,永为遵守禁绝。如有前项棍徒,仍复地方骚扰害民,许诸色人等,即便擒拿解县,依律重治;敢有地方串结,容隐不举,解院道施行,决不轻贷,须至碑者。”[4] 374地方官府希望调动民众的力量,官府给予令箭,允许押解扰害商业正当经营的不法分子到官府。
  康熙九年(1670)常熟县颁布了《永禁苛派行户鱼肉铺家碑》,希望给商人一些政策上的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官僚阶层体恤民隐,发价平买,则民安,廛市无赔累之久法弛,复有蹈此辙者。康熙十二年(1673)常熟知县张绍戬认为:吏员敢取用行户者,由上之人稽查之法疏也……伏乞赖下各省督抚,不时稽察,严加禁饬,如有势取行户,不发价值苦累小民者,即行参处。”[4] 383
  康熙二十七年(1688)《长洲县为木行永禁行头名色以除商害给示碑》提到了对借充牙商、争利病商的禁令,在木业及其他各业都有类似的碑记。
  嘉庆十一年(1806)有《元和县严禁滋扰虎丘山塘铺户及进香客船碑》,其中说道:虎丘山塘,通衢七里,地方名胜,店铺稠多,然买卖贸易,皆赖过往商船,迩缘恶匪纠党成群,皆带铁枪、小枷及掮石之类,或十余人,或廿余人,聚伍络绎,或至停泊之船,或至店户之家,每人勒索钱十四文,适有不遂,涂污抛石。是以来往商船,畏其强恶,不敢停泊,以致各铺生意萧条,贸易零落,身等皆山塘铺户居民,事关切己,谊难忍坐,必求示禁。并着讯捕、地保及丐头人等管束,庶匪知儆。为此环吁恩赐示禁,并自勒碑,俾免久湮等情,批行严禁,并查拿究办。先经当地百姓建议,既而由官府颁示:如有前项钉带铁枪、小枷、掮石匪犯以及外来流丐,敢于成群结党,向店铺滋扰,或向进香客船勒索肆凶不法者,许被诈之人,扭交地保、丐头,禀解本县,以凭从严究办,地保人等,如有容隐,察出并处,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4] 388
  嘉庆十五年(1810)《元长吴三县永禁诈索商船碑》载:向或自船自本,贩米苏买,或揽写客载运货来苏,是米济民食,货利国用。苏省之流通,全赖楚船之转运。……近遭一干地痞假充河快,聚党多人,日肆索诈。装米者,照船之大小,索米自三升至一斗不等。装杂货者,与米□□□勒钱□□船要钱一百四十文,船各夜逐要灯油钱十四文,种种扰害,万船切齿,忍气吞声,已非一日。船户联名上禀,他们表示不愿深追既往,惟求示禁将来。地方官亦觉得有必要示禁,从而实现通商货,柔远人,除近害,一举而三善备焉的目标,规定嗣后如有无籍棍徒乞丐,假充河快名目,在于各商船索诈钱米,生事扰害者,许即扭禀本县,以凭按律究办。该地方倘敢徇纵,并提究革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民间的意见得到了官府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官府的权威得以发挥和树立。
  地方棍徒多把勒索的目标锁定在外来之商人,无奈商惧取祸,祸自寻商。此辈欺异商为孤雏,羡盐务为奇货,或不风起浪,或指鹿作,干证砌陷之毒,指不胜屈。人们感叹异商之苦,朝不保夕,人人自危。”[5] 448
  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告示碑中说:“(汪以)法等运米本城,簰篾必经黄浦,向设巡船,原为缉盐防盗通货,以卫商民。乃有巨蠹大奸,借名巡船,手持利刃,勾引营兵上牌恣抢,货殖难行,为害殃课。呈蒙前宪檄行总巡严禁,仍差府捕项秀巡缉,有犯必究,数年宁谧,竹木安行。岂日久法,奸徒又生,名为巡盐,实逾大盗。抢掠竹木衣囊,道途阻塞,国课难输,法等情急,复呈部主移会宪天,蒙批松江府,未蒙勒石。今幸宪天巡临松郡,极备巡船假冒等事,攀辕控宪,蒙批允行。本府商民,实切有赖。勒碑仰合属巡盐官捕知悉,毋宜恪守法纪,用心巡缉,毋得借名巡盐,勾引营兵抢掠竹木,以妨商本,致误国课。如有故违,许该商指名报府,以凭立拿解院重处,决不姑贷。”[5] 108
  陈学文《嘉兴府城镇经济史料类纂》有一通《禁革强赊硬买捏名勒索洋药铺碑》,其中说:沈万生、陆恒、萧协顺、高透云、陈盖丰等称:伊等均在城内开张洋药铺,遵纳税厘,运货发售。有等无赖之徒,往往强赊硬买,借端寻衅,每至铺中纷扰,且有捏称文武衙门诸色名目勒索节规,扰累不止。叩请给示谕禁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该铺司柜及诸色人等知悉:嗣后尔等运售货物,务须公平交易,如有前项不法之徒,借端索扰,强赊硬买及捏称文武衙门诸色名目,索作节规,借端寻衅者,许该商等指名呈控,听候提案究办,决不宽贷。”[6] 430
  这些碑文都提出了不能容忍奸徒有欺压外来商人的行为,如果有地方官吏纵容他们,也要遭受必要的惩罚。
  2. 清理地方黑恶势力
  在商业发达之区,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常常是地方豪强势力称雄称霸。康熙二十年(1681)《松江府规定脚价工钱告示碑》提到,松江知府鲁为松对各类长短雇工的工价作了指导性的规定,限制了地方脚夫索诈再醮孀妇陋规,逼勒新开店铺贺礼,抢夺乡民米稻采宝等弊。康熙二十五年(1686),嘉定县亦对无赖棍徒,倚恃膂力,横诈民财,法干重典现象予以关注,像吴下脚夫一项,什百成群,投托势要,私划地界,设立盘头、脚头等名目,盘踞一方,凡遇商民货物及一切婚丧吉凶事件,动辄拦截阻扰,不许自行返,故索高价,每担三、四、五分,即贱如糠秕,近止数步,亦必索钱一二十文不等。若遇婚丧大事,抬送花轿棺木,不论贫富,群聚帐,从。倘不遂其所欲,则货抛河下,不能移动。大礼急务,莫敢扛抬,稍与理论,一呼百集,殴。告官究治,则分□□□把持,有司碍于情面,不加惩创,养成骄悍,日甚一日。若不严加禁戢,必致流害无已。于是规定嗣后民间婚丧理,以及商铺货物扛□□□□自行雇募,如有前项恶棍,分疆列界,盘踞横行,货经访闻,货被告发,定行严拿。”[5] 434
  在地方垄断性市场如婚丧事宜上,常常存在肆意抬高价格甚至额外索利的现象。华亭县于乾隆二十年(1755)颁布禁令:窃夫工匠役凡遇婚丧,不得私分地界,霸占扛抬,恃强搀夺,议定每人日给工价伍分,惟婚丧大事,非民间每家每月常有之事,议于工价之外,每名另给酒饭银四分,以作犒赏。如敢分界垄断,额外夺索,立拿重究。再脚夫工匠,通属皆然。”[5] 435
  嘉庆六年(1801)十一月《上海县为禁脚夫人等分段把持告示碑》中说:民间婚嫁等事,需用人夫,自应听便雇觅,岂容匪徒分段把持,肆行勒索。规定嗣后如遇需用前项人夫船只,均听本家自行雇佣。倘有匪徒私分地段,任意勒索,不听本家自便,累居民者,一经访闻,或被控告,定行严提惩治。保甲人等,通同容隐,亦即一并提惩。”[5] 438道光二十一年(1841)《嘉定县为禁止丧葬扛抬人夫勒索告示碑》中也说:凡民间丧葬需用扛抬人夫,悉听本家自雇,其雇值应计道路之远近,定钱数之多寡,在十里以内者,每县用人不得过六名,每名工食钱不得过一百二十文。十里以外者,每里各加钱十二文,若仅止扛抬下船或(下缺),每名工钱不出六十文。其埋葬土工,每名每日给工食钱一百四十文。不准脚夫及看坟人等私分地界。”[5] 439道光二年(1822)《上海县为禁止流丐成群结党滋扰告示碑》提到:乡民离城窎远,恶丐成群作队,沿乡强讨,遇有婚丧喜庆,聚党盘绕,不遂其欲,出言无状。农民戽水车棚,多在荒村旷野,乏人看守,恶丐乘隙聚歇。倘有驱逐,非犯事扳害,即放火烧车,否则在棚滋事贻害。”[5] 440道光二十三年(1843)《青浦县永禁流丐勒榨滋扰告示碑》中说到:有些地方离城窎远,政府疏于管理,向多不法棍徒,肆行诈扰。近有丐匪,或齐集乡村,或占居庙宇,肆行窃扰,或遇民间婚嫁丧葬等事,恃强勒索。禁令规定,嗣后如有丐匪勾结土棍,借端勒榨以及盘踞抢窃滋扰等项不法者,许即指名禀县立拿严究详办。倘地保丐头得规徇庇,或经访闻,或被告发,亦即提案究革,决不宽贷。[5] 442一些为非作歹分子常常相互勾联,形成黑恶势力,称霸乡里,政府亦多力图对其加以抑制。
  嘉定、昆山、青浦三县连界之安亭镇,上海、青浦、嘉定三县交界之诸翟镇都因政治统治宽疏,出现丐匪土棍,互相勾结,滋扰闾阎的现象。在青浦县华亭乡一、二、三、四、五、六、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等图,人们耕读传家,守业循坟。该处素有一等无业游民,横行村镇,名为求乞,成群结队,肆意骚扰,每当稻麦登场之候,此风尤炽。设使家惟妇孺,竞或携取器皿,勒赎喧嚷。遇有民间婚丧等事,登门强索,此去彼来,动以百计,非费数千文不能安静。稍不遂欲,动辄行凶踞吵,地保未能,闾里恣其鱼肉。虽经府县查禁,敛戢未几,复萌故智。在有力者,尚可买静求安,不至受其窘迫;贫窭之户,必致受累无穷,甚至典质借贷,填其欲壑而后已。私此为害闾阎,逾于狼虎,不求永禁,民不聊生。”[5] 444-445这类现象往往由地方耆民、文生等联名向上反映,上级予以重视,颁布禁令。
  《长洲县严禁山塘镇斛手脚夫擅立陋规阻市病商碑》(康熙二十一年,1682)中规定:敢有前项斛手脚夫,不遵宪禁,擅立陋规,多勒斛钱及笆仓,恣肆不法,阻市病商者,许即指名报□(中缺九字)尽法处□□,决不轻恕。”[4] 232
  有的肆意增设新的收税项目,给商人增加了许多额外负担,对此政府往往亦采取措施。乾隆七年(1742)《长洲县革除腌腊商货浮费碑》规定:嗣后凡腌鸡鱼肉虾米等物交易,价银九七足色,漕平九七足兑,买客外用,每两一分,出店脚费在内。该商内用每两一分,脚栈在内。此外浮费,概行革除。至出店牙行人等,不得私自偷窃客货,各宜凛遵毋违。”[4] 247
  嘉庆十八年(1813)《元长吴三县饬示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引官斛碑》中规定:嗣后务遵历定章程,凡枣客载货到苏,许有枣帖官牙,领用会馆烙引官斛,公平出入,毋许妄用私秤,欺骗病商。如有私牙白拉,违禁搀越,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提究处。该地保徇情不报,察出并处不贷。”[4] 251-252对地方保护主义提出了防备措施。
  道光十一年(1831)十月二十三日《长洲县永禁滋扰圆妙观搭建摊肆碑》记载:据圆妙观方丈道士全体约禀称:窃圆妙观山门口场地一带,前有霸占之徒,搭盖棚厂收租,禀请押拆严禁。嘉庆二十四年间,经郡绅石宦等家属石忠呈称:该处小民在观外场地摆立摊肆,已有多年,一旦奉禁,在霸占收租者固可禁绝,而开肆牟利之民势必失所无依。惟有将观外场地,令方丈道士出资搭盖,开设摊肆,自向方丈议租,所得租息抵补殿庭门户岁修经费。业蒙通详各大宪立案。兹于道光七年九月间,观外民居失慎,延及山门神像,随蒙各大宪捐俸并劝募,阖郡绅商牙铺捐输助济,现已完工。稍余木料,观门外场地仍照旧址搭盖瓦棚,招租取息,以抵岁修之费。如遇观中公事,仍遵前宪示谕,随时拆除,毋庸禀求差押,以省繁渎。现需搭盖,恐有地匪藉端滋扰,乘机窃料,仰叩赐给示晓谕禁约,并求移知水利厅宪一体禁约等情。……现据方丈道士添资照旧盖造瓦棚,尔等如有愿在观门场地贸易,准向道土处议价按月交租,毋得抗欠。倘有地匪借端滋扰阻工,乘机窃取木料,许该地方禀解本县,以凭查究。”[7] 636
  道光八年(1828)《吴县严禁船户脚夫把持阻扰粮食豆行上下货物碑》中规定:嗣后粮食豆行,上下货物,自挑自载,应听买主之便,或雇尔等驳船,或由买主自带船只载运,概不行逞凶勒索,如敢把持揽阻,有碍行市者,许即扭解本县,以凭依究处。地方徇纵,察出并处。”[4] 233
  有的肆意霸占道路,影响人们行走,这就需要官府出面处理。道光十五年(1835)《吴县禁止在桕油公所公地堆积污秽有碍行走碑》中规定:毋许在该处设立尿桶,倾倒垃圾,堆积污秽及摆摊喊卖,有碍往来挑运行走,并地匪借端阻扰情事。如敢故违,许即拿解本县,以凭严究。该地保徇纵,察出并处不贷。”[4] 234
  道光二十二年(1842)《吴县严禁盘户脚夫霸持地段滋扰米行挑送米石碑》规定:自示以后,如有行内买卖米石,应听本行工人自行挑送。盘户脚夫如敢恃强霸持地段,勒索凶殴以及借端滋扰者,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该保容隐,察出并处。各宜凛遵毋违。[4] 234
  道光三十年(1850)《苏州府严禁勒派春秋祭祀等项供烛借端滋扰烛店碑》规定:嗣后如有匪徒串同差保,勒派春秋祭祀等项供烛,借端滋扰,许该铺户等指禀地方官,从严究办。”[4] 254官府在社会管理方面日渐显示出扩张的倾向。管理范围扩大到设厕、通流、停泊等各个方面。
  同治十三年(1874)四月初五日《元和县为猪行公置猪客留宿处所永禁地棍借端滋扰碑》规定:自示之后,如有地棍借端滋扰以及恶丐强讨硬化情事,许即指名扭解本县,以凭提案究处。该地保如敢隐庇,定提并究。”[4] 254
  对于不肖行户,随便使用不公正的量器,官府亦有禁令。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常熟昭文二县严禁米业行户擅用无烙之斛碑》:近有不知自爱之行户,往往以春熟登场之际,擅用无烙之斛,或将引米大小互调,或私自撬去,如此弊端恶习,何足以示大公而昭诚信。”“自示之后,如有不肖牙户,仍敢作弊,擅用无烙之斛,或将引木大小互调,一经查实,许核司年等指名禀县,以凭提案严办,决不宽贷。地保徇庇,察出并惩。各宜凛遵毋违。”[4] 236
  光绪十七年(1891)《江苏巡抚部院严禁苏城水旱各门盘查委员需索扰民碑》提到:本城水旱各门,向来派委文武各一员,职司启闭,厚给薪水,原为盘查奸宄,并非使其需索扰民。今本部访闻,有等不肖之员,派拨丁役在于水旱关。凡遇乡间牛羊、鸡鸭等畜,蔬果、粪土等船,皆须讹钱数十至四五文不等,方准出入旱门。如同卡员收税,水关无异僧道化缘,不但该委员大失体统,即该乡民何堪遭此扰累。合行出示严禁。”[4] 317
  光绪十八年(1892),苏州府还立有《禁止各项船只占泊香山船户码头致碍商客上下碑》,在确立了香山船户徐耀山等愿循旧章,每月公捐男普济堂足钱一千二百文,系属不善捐起见。至该船停泊码头,饬据吴县查明,并无窒碍,应准仍照原址钉立木桩,各项船只不准拦入占泊,致碍商客上下。倘该逞,许即指禀拿究,地保徇纵,察出并处。”[4] 318
  光绪二十三年(1897)《元长吴三县禁止私相兜揽南枣橙桔等货碑》中,一些牙行联名称:窃苏省阊、胥两门,夙称万商云集,客货到埠,均投行出售。近来客货日稀,行铺有闭无开。推原其故,皆由白拉私相兜揽,且有行面久闭,隐匿废帖,蒙混招揽,吞用偷捐,弊窦百出。而牙等山北水果杂等行为尤甚。缘所进南枣橙桔等货大都产自南路,葑、盘等门是其必由之路。该处白拉最多,沿途兜揽,以致投行日少。牙等领帖开行纳税,取用为养赡之资。私此白拉日盛,若不设法禁止,非但有妨生业,抑且攸关厘饷。联名禀请会同示禁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会衔给示谕禁。为此示仰商民及地保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白拉兜扰,废帖蒙充,均干例禁。自示之后,倘再违禁白拉,私相兜揽及有隐匿废帖,冒名顶充等事,许该牙行等随时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容隐,察出并处。[4] 256
  《长洲县谕禁捕盗勾结诈民碑》、《震泽县奉宪禁起窃赃碑》等都揭示了官匪勾结亏商累民的事实。
  3. 禁止侵犯他人商标权
  《元和县示禁保护沈丹桂堂碑》表明清政府对商标侵权的处置。据沈立芳呈称:身祖世安遗制白玉膏丹,有沈丹桂堂招牌图记为凭,历在台治临顿路,小日珲桥开张发兑,专治裙疯廉疮,一切肿毒等症,应验驰名。近有无耻之徒,假冒本堂牌记,或换字同音,混私射利,粘呈牌记,叩求示禁等情。元和县下达禁示,自示之后,如有棍徒敢于假冒沈丹桂堂图记以及换字同音混卖者,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7] 575保护商标所有权是近代商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传统商业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4. 安置失地居民
  市政设施往往需要占用农夫的土地,使农夫赖以为生的基础丧失,优先安置他们已纳入政府的视野。光绪二十四年(1898),《元吴二县会同示谕兴隆桥渡口由顾凤山等承值摆渡不许棍徒掺杂碑》中说:因为葑门外北三十一都一图地方,业经由官买作通商场,该图居民顾凤山等百余家,顿失生业,男女丁口,不下千人,断有仳离之款。迭据该乡民等禀奉抚宪暨关藩道宪批饬筹议,当由本二县会详,准令顾凤山等于兴隆桥堍设立渡船,并自韩家坟以东至灵官庙迤南密渡桥一带粪段,亦归该乡民等承倒。所有脚夫驳运等事,并准顾凤山等承值,以免失所,而示体恤,详奉各宪批饬照办。嗣据纱厂总管王勉以该处民渡船小,时虞倾覆,由厂自造渡船一只,专摆厂内工人,禀经吴县批准给示在案。兹据顾凤山等以厂中所造渡船,现由身等出资租用,所有女工房及坑厕下脚钱文,亦已议明立据。嗣后概归身等永远安业,并无纠葛。禀求会同示谕,并生命倒粪一项议定界址:西至韩家坟,东至灵官庙,北至城根,南尽租界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该处地保及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顾凤山等在该处承值摆渡,粪段脚夫等项,业经详奏上宪照准,其纱厂自造专摆厂内工人之渡船,已由该民人等出资租用。所有厂内女工房及坑厕下脚钱文,亦经议明立据,永远安业。自示之后,倘有棍徒藉端阻扰霸占搀夺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容隐,察出并处。[4] 319这里体现了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立碑成为地方官府制定地方法规的基本形式。
  5. 处理公共事务
  有关环境协调、公共卫生等社会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发挥其积极作用。乾隆二年(1737)苏州府永禁虎丘开设染坊污染河道碑提出了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思维。
  光绪十四年(1888)《长洲县永禁在太子码头摆设粪缸开挖尿槽碑》也注意到公共卫生问题。民人俞云山、陈森全、张阿炳禀称:身等前因乡民在太子码头北前摆设粪缸,开挖尿槽,当经禀蒙前宪出示严禁在案。巨该乡民等只图利己,不顾害人,仍复摆设粪缸尿槽,违抗不遵。官府意识到仍前摆设粪槽,不惟居民触秽致病,且太子码头为各宪经临之所,理宜清肃。”[4] 316
  光绪二十年(1894)正月二十八日《吴县示禁清理张广泗桥附近摊柜以防火灾而通水埠碑》中说:桥之泗堍,向均有起水埠头,现在西南角一水埠,今春为沈万兴鸡鸭店搭出柜台,占住水路,西北角之水埠为糖果摊子及垃圾堆满,仅剩东北及东南两埠可通行走,桥面也为摊棚所占,只剩狭路。火起之时,尚不肯拆,以致南北往来,极为拥挤。后之合,水龙不能在张广桥水埠取水,转向皋桥及泰伯庙汲取,舍近求远,殊形不便。现值中东市上下塘被灾后,瓦砾堆积,街衢阻,已由绅等募资轮香善局督工,挑出城外,并拟将张广桥四旁水埠出清垃圾修好□□,以通水路,而复旧规。惟沈万兴搭出之柜台,必须拆进屋内,桥面桥堍所摆摊棚,必须一律拆去,方可动工。早在咸丰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就有里绅王沾禀上书:张广桥聚贤楼茶馆侵僭水弄,硬阻出入,而桥上搭盖芦席摊棚,举火作灶,阻碍行旅。直至光绪二十年才正式颁令:自示之后,该桥堍四旁不准摆出柜台,桥面桥堍亦不准摆摊搭棚,以防水灾而通水埠,倘敢不遵,许该处地保指名禀县,以凭提究押拆,地保徇隐,察出并处不贷,其各凛遵毋违。”[4] 662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是尽量减少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官府出面才能产生效果。
  光绪二十七年(1901)《吴县等会衔给示永禁在泰伯庙桥两旁摆设店摊有碍行途碑》说,当地官员联名:苏郡阊门内泰伯庙桥,古名至德庙桥。宋乾道初建,前明及国朝屡经修造,惟日久势将倾圮。上年职等募资重修,由永善堂经办,禀蒙会衔示谕在案。自闰八月初五日动工,至十一月工竣,一应工料,共支洋一千八十四元六角,均系善士捐助。其不敷之款,由余元、仁和、顺康三分匀摊出。除将收支各款清账另行刊石征信外,查城内皋桥、都亭桥等处,均已搭棚盖屋,开设各项店铺,并摆蔬果、鱼肉等摊,占桥梁。缘有善堂按月收租,踞为利薮,以致桥面仅剩狭路,来往行人拥挤不堪,时有剪绺挖包、失窃物件情事,吴人莫不痛恨。惟现修之泰伯庙桥,两旁空阔,向无店摊,职等恐将来地保人等,得受私贿,任人搭棚盖屋,摆设店摊,复耸令善堂出面收租,内通渔利,有碍行途,易滋小窃。为此环求会同颁给印示,勒石永禁等情。为此示禁,自示之后,永不准在该桥面两旁搭棚盖屋,摆设店摊,倘有贿通地保,耸令善堂出面收租渔利,有碍行途情事,定当提案严惩押拆,决不稍宽。”[4] 320官府及时出面规划是避免商业秩序混乱的前提,有时还应尽量做在前面,否则就需要做更大的手术,付出的成本势必更高。这种成本有时还不仅是经济上的,而且还可能导致小偷猖獗、社会风气败坏等恶果。
  由于商业的繁荣,苏州出现了一批附着于各行业,专以敲诈勒索为生的地棍、恶霸。《太仓州奉宪取缔海埠以安海商碑》中显示:清政府十分重视海商管理,因为出口商船俱属身家殷实,而舵水人等俱有年貌、籍贯,各有保人,由县结报,始准给照驾驶,而出入海口,又系层层盘诘,诚如藩宪钧批:非同内河船只,随处揽载,漫无稽查者比。乾隆年间,出海口浏河镇不意忽有游棍江三和、许永裕、张永吉、马合顺等呈县创设海埠,勒索牙用,复私举吴县游民马琮培、毛砚伟充当。海埠被批准建立,商人在上完税课,下还水脚之外,还被节外抽收每两银三分,于是联名上告,赢得官府支持。颁布告示:永不许奸徒游棍借词创增海埠,希图扣收牙用射利,累商滋事,各宜永久遵行。”[7] 596又如《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力碑》反映了地棍借建会馆为名敲诈勒索的现象:在楚贩米回苏,在枫镇经行发卖,向给斛力,每石米五合,今有乐自新、王齐兴、张路九、郭太和等,以建立会馆为名,设立巡船,聚集匪累,无船不索,无货不抽,遂至米无人斛,船不能留,米价腾贵。”“在楚贩米为业的苏州洞庭会馆上告苏州府,并获官给示:该船户倘敢借端啃勒不遵,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按名严拿究办,决不姑宽。”[7] 599对于那些依仗各种名义勒索商民的行为,官府的严厉取缔是至为关键的。
  6. 官府出面缓和劳资矛盾
  劳资矛盾也往往需要官府加以协调,《吴县禁止板箱业作伙私立行规行簿倡众停工碑》中显示:板箱业作伙联合起来私立行的组织,倡众停工,要求提高工资,与作主对抗,并有把持行凶肆毁家伙等行动。官府一方面申明作内雇佣工匠,无论何处人士,悉由作主自便,不准作伙把持;另一方面,又要求倘有匠伙在苏病故,殡殓诸费应听作主料理。”[7] 675力求让劳资双方协力处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清代商业发达之区,既出现了许多社会进步的现象,又夹带了若干社会不和谐因素,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并从根本上抑制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民间社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如建立家族、会社、会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各自小范围的有序,但从社会整体而言,政府权威的树立及管理功能的强化在引领社会有序发展方面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单纯依靠民间或一味等待官方进行处理都不是最好的办法,只有有机地结合二者的优势,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管理社会的功效。清朝自康熙起,即注重对商业秩序的建设,一直延续到嘉庆、道光乃至光绪时代,应该说产生过积极的效果,康熙初苏州六门紧闭,城中死者相枕藉”[8] 卷中,芙蓉塘13上,机工星散,机户凋零。”[9] 松江布号纷纷歇业。到康熙中叶,苏州已经面貌一新:郡城之户,十万烟火。”“阊门内外居货山堆,行人流水。”[2] 33《吏政·守令下》商业呈现出繁荣景象。当然仅仅靠一些碑记也时常被人们看轻乃至践踏,真正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但是政府积极致力于建立良好商业秩序的努力仍是值得肯定的,而且这些作用又是舍官府而难以发挥的。
【参考文献】
  [1]清文献通考[M].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2]贺长龄,等. 皇朝经世文编[M]. 北京:中华书局,1991.
  [3]清圣祖实录[M]. 北京:中华书局,1986.
  [4]苏州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所.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G].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
  [5]上海博物馆.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G].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6]陈学文. 嘉兴市城镇经济史料类纂[G]. 杭州:[出版者不详]1985.
  [7]王国平,唐力行. 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G]. 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
  [8]顾公燮. 消夏闲记摘抄[M]. “涵芬楼秘籍.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
  [9]江苏省博物馆. 明清以来江苏省碑刻资料选集[G]. 北京:三联书店,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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