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乾隆九年福建捐监案的来龙去脉作了系统的叙述,并透过这一典型案件,提供出福建省官吏集团中,收受捐监陋规的官吏在官吏总数中分别占多大比例、每个官吏分别平均收受多少捐监陋规的完整准确的样本。
[关键词]乾隆 福建 陋规 捐监 捐监案
[中图分类号] K24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587 (2007) -03-0039-06
The Study on Fujian Juanjian Case in the9th Year ofQ ianLong Reign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described the beginning and subsequent development of Fujian Juanjian Case occurred in1744, provided with a complete and accurate specimen, including the proportion ofcorruptofficialswho took theLouguiofJuanjian in the official group ofFujian Province and the average quantity ofLougui of Juanjian took by every official·
清承明制,允许生童通过捐纳(捐银两或米谷)途径取得国子监监生资格,谓之“捐监”。凡廪生、增生、附生等不经考选,援捐纳事例报捐取得国子监贡生资格者,称例贡,或例贡生;凡未入学的民间子弟(即所谓童生、俊秀)援例报捐而成为国子监监生者,称例监,或例监生。对于国家而言,捐监等所入是一笔可观的进项,据晚清薛福成讲,“乾隆年间,常例每岁捐监、捐封、捐级等项收银约三百万”①,近人罗玉东先生的研究,则提供了雍正以后历朝捐纳银数,乾隆年间每年通常在二百万两上下,乾隆十九年竟达五百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三十五两;②对于士子来说,则给了一条通过非科举考试途径取得低级官员(从九品或未入流)或顺天府乡试资格的出路。这样,承办捐纳的户部或各省藩司以下以至州县衙门也就视捐监为利薮,久而久之,雁过拔毛之类的种种勒索便相沿为陋规。乾隆九年(1744)败露的福建全省众多官员收受陋规的案件,就揭开了官场中普遍存在的捐监黑幕的一角。
一
乾隆元年(1736)初,奉旨停止各省捐纳事例,惟留生童户部捐监一项,以为士子进身之阶,而所捐之费,则作为各省岁歉买谷赈济之用。③其定例为:俊秀一百零八两、增生八十两、武生一百两、附生九十两、廪生六十两、青衣生(岁考生员,名列第五等者降级,附生降为青衣,即脱掉襕衫,著一般青色衣服,谓之青衣生)一百两,同时停止生俊在各省捐监。④至乾隆三年(1738)又命各督抚根据本省情况,认真研究是否可以将捐监移于本省办理,捐监者一概令捐本色,以就近充实常平仓。嗣后各省督抚陆续奏到,都以本省办理捐监、交纳本色(米谷)、就近贮仓为便,并据本省情形奏准实施条例。这样,捐监又改回各省办理,由缴银改为缴纳米谷。乾隆预见到可能会出现问题,故降旨叮嘱:“在外收捐,则有包揽苛索种种弊端;而积谷既多,则存七粜三、出陈易新之际,其弊更难悉数。此皆该督抚所当随时稽查,尽心厘剔。”⑤
但捐监事例改归本省办理后,报捐者并不踊跃,原议各省捐贮谷数共应三千余万石,而实际上仅得二百五十余万石,合计尚不足十分之一。所以到了乾隆六年(1741)命嗣后仍准在户部报捐监生,收纳折色银两,外省收捐本色之例亦不必停止。⑥不料,新的问题很快出现了,只见各省生俊纷纷到京师户部捐银取得监生资格,而在本省报捐者则十分冷落。据江西巡抚陈宏谋乾隆七年九月所奏,自该年正月起至八月止,该省至 部捐监者几二千人,原因何在?陈宏谋说,江西捐监谷价原定为四钱,而现在市价已经涨到了六七钱,也就是说,俊秀捐个监生按一百零八两计算的活,大约须纳谷二百八十石,现在最多得花一百八九十两银子才能买到足够捐监的二百八十石稻谷。而在户部捐银呢,照例一百零八两,怪不得生俊们都挤到户部捐监。⑦米价上涨不独江西而已,而是乾隆初政面临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影响所及,各省为争取在本省捐纳本色米谷,充实常平仓,纷纷调高原定捐监谷价或酌减应纳米谷数量。比如江南,当时大米市价为每石值银一两七八钱,捐监一名收谷二百二十石(折米一百一十石)则需银一百七八十两上下,远远超出了一百零八两的定例。经督抚奏请,实行“减二收捐”⑧,即每谷一石酌以六钱计算,这样监生一名只需交纳捐谷一百八十石即可。经乾隆批准,命各省仿照实行“减二收捐”。⑨福建也于乾隆八年(1743)获准实行减数收捐。就是在这样背景下,发生了官员、胥吏收受捐监陋规案。
福建捐监的情况与其他省份大同小异。自捐监改归本省缴纳本色后,情况也不乐观。原议定收谷一百万石之数,自报捐以来到乾隆四年,所收之谷,不足三万石,可见生俊响应之寥寥。⑩到乾隆八年二月,报捐之谷仍不到四十万石。闽浙总督那苏图采取调高谷价的办法,于乾隆八年二月奏请“将闽省捐监一名,收谷一百二十石,每石定价九钱,以符户部一百八两之数”。为保证减数收捐后闽省生俊在本省报捐,那苏图还请求皇上停止一年福建生俊在户部报捐之例。乾隆全部照准。○11调高谷价,在本省报捐实际支出的银两大大下降,辅之以堵住赴户部捐监的路,这样一来,急于捐监的福建生俊们只好在本省报捐,捐监的生俊一下子多了起来,这就给经手的官员及胥吏制造了生财之道。在大约半年(乾隆八年二月到九月)的时间里,他们就通过办理捐监,收取了三万余两白银的陋规。
乾隆九年捐监案的盖子是新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揭开的。他刚一到任,就派人访查报捐监生中的弊端,有了相当的证据后,即于乾隆九年年初密奏“闽省各属员收捐监生犹有收受陋规杂费,以致生俊不能踊跃上捐”,由于涉及人数众多,特奏请皇帝降旨准许收受陋规官员“据实自首,将收受银两追解司库以备地方公用”;如不遵首报,即据实严参。○12奉旨与督臣那苏图会同商酌,彻底清查妥办。周学健一面留心密加查访各员收受确数,一面通饬经收捐监的各府、厅、州、县,据实自行首报。经过半年多的查办,到当年九月已经基本上掌握了确切的案情:全省除台湾府未准收捐本色,以及南安、政和、连城三县减捐之后,并无生俊报捐外,其他如福州、泉州、汀州、福宁、建宁、邵武六府,泉防一厅,建安、瓯宁、松溪等十三县,经收各员均未收受规礼,但家人、书役每名均有收受纸笔饭食之费,兴化、延平、漳州三府,永春、新岩二州,闽县、侯官、长乐等四十一县经收各官员均有收受“贽见”、“出结”等名目的规礼,其家人、书吏、仓役亦收取过各色杂费。通计全省经收各员共收过规礼银15936两,家人书役收过规礼银18577两。○13
根据以上闽省官吏通同舞弊,收受捐监陋规的事实,主持审理全案的福建巡抚周学健首先提出办案的原则:“臣查新捐监生遇出结之际,官吏收取规礼原系日久相沿陋规,本非创始今日”———这就定了性,即与勒索婪赃有间。另外,审查时其中绝大部分官员是据实自首,而且纷纷诉称所受陋规“已经拨修衙署、仓厂、监狱、坛庙,以及散给孤贫购买米谷、垫解民欠、弥补折耗等项”———这又是尽量开脱。周学健的倾向很明显,全案应从宽处理。但从宽又不能失之宽纵。所以周学健上呈皇帝的奏折又说,收受了陋规的官员所称因公用去者,并未事先报告,而且陋规原非分所应得,所以恳请皇上恩准“宽其既往,所有收受规礼银两,宽限五个月,照解追出解贮司库”。但对于对收受规礼而没有据实首报的官员,则不便照此办理。如仙遊县吴炯接到自首饬令,竟然覆称本县规礼全行禁革,并未收受,经布按二司核查,该令任内报捐监生至二百余名,每名收受规礼十二两,统计收受二千四百余两,另外他的家人、书役收受陋规每名至三十余两,均系经承包揽分送确凿。周学健认为,似此欺诈不实之员未便宽纵。○14
至于对家人、书吏收受规礼的处理,周学健认为,家人、书役、仓吏等收取规礼虽属不应收受,考虑到此类人饭食纸笔之费原为不敷,各生俊情愿给与饭食纸笔之费作为补贴。合并统计每名至十余两、二十余两,数额虽多,以每项人役自数名以至一二十人,均匀分派,各自入己,实属零星无几。再者,“旧例相沿与勒索得赃者有间,更与本官给有养廉以资日用者不同”,因此,他在上奏时特请旨:“可否仰请皇上俯念各项人役因循旧例,收取无过,免其追解。嗣后严行禁止,不许收取丝毫。”乾隆据奏批谕:“该部分别察议具奏”。○15当年十一月,户部遵旨议覆:今将闽省府、厅、州、县收受捐纳监生陋规,及失察家人犯赃之兴化府知府曹显庚等照例分别给与革职提问、革职、降级处分。乾隆谕示,此案收受陋规之知府、同知、州县各员,及失察家人犯赃各员,本应照例处分,特准从宽留任,分別六年、四年准其开复。○16第二年六月,皇帝又降恩旨,福建通省各官降革留任者,几及一半。其中不无才守可观,通达吏治,可以升补要缺之员,未免限于成例,必俟开复之后,方准题补。倘要地需人,在初任未经试练者,即请升调,于人地未必相宜。今再加特恩,著将收受陋规案内,降革留任各员,准其照常升用,“以示朕鼓舞吏治,振作人材之意”。○17闽省捐监陋规案的处理就这样画上了句号。至于追缴的捐监陋规,据福建巡抚周学建乾隆十年(1745)四月奏称,通省官吏家人等收受捐监陋规银34500余两,本省应追完银32000余两,此款原属地方公项,用以动拨修理墩台营房,实属以公完公。可见周学健的奏请得到了乾隆的同意。○18
二
人们常用“冰山一角”来比喻受到查处的贪污案与大量、严重、普遍存在的贪污违法行为的大致比例关系。能不能找到一个比较恰当的比喻来形容受到查处的陋规案与远比贪污违法行为更大量、更严重、更普遍存在的收受陋规的行为之间的大致比例关系呢?可能挖空心思找到这样一个比喻也很难令人信服。一提起清代官场的陋规,稍有研究的人都会说它无所不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可能主要来自陋规收入,因此,可以说没有陋规的滋润,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官僚机器都不会运转起来。这个判断肯定没有什么问题,比如火耗吧,既然清官如陆陇其任嘉定县知县时也免不了收四分(4% )火耗,那还有哪个州县官一分不收吗?但这样笼统说,还是很难令人满意。就某一种陋规而论,究竟在官僚集团中,收受陋规的官员占多大比例?具体到每个官员平均收受多少陋规?能不能举出一件实例,给出个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答案?由于乾隆九年福建官员收受捐监陋规案的档案资料相对完整一些,对这一案件的分析就具有了接近量化的条件。下面以它为例,尝试加以说明。
上面所述此案经福建巡抚周学健的奏请,皇帝允准,凡收受陋规官员必须“据实自首”,“如不遵首报,即据实严参”○19。按福建省十府(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延平、建宁、绍武、汀州、福宁、台湾)、二直隶州(永春、龙岩)、六十二县○20。据周学健核查后的奏报,全省除台湾府未准收捐本色,以及南安、政和、连城三县减捐之后,并无生俊报捐外,其他府县两级官员收受捐监陋规的情况如下:
府和直隶州一级———福州、泉州、汀州、福宁、建宁、邵武六府经收各员均未收受规礼;兴化、延平、漳州三府,永春、龙岩二直隶州经收各员均收受规礼。详见下表:府和直隶州一级官员收受捐监陋规银一览表地名官职/人名收捐监生数每名收受陋规银收受陋规银两总数兴化府前任知府曹显庚32 11. 5两368两漳州府前任知府张廷球5 24两120两延平府现任知县陈禄17 12两204两永春州现任知州徐社38 14两532两龙岩州现任知州张廷球11 24两264两。
厅州县级———除泉防一厅及建安、瓯宁、连江、莆田、晋江、惠安、同安、建阳、松溪、邵武、泰宁、建宁、上杭十三县,经收各员均未收受规礼,闽县、侯官、长乐、福清、罗源、古田、屏南、闽清、永富、安溪、龙溪、漳浦、海澄、南靖、长泰、平和、诏安、南平、顺昌、将乐、沙县、龙潭、永安、崇安、浦城、光泽、长汀、宁化、清流、归化、武平、永定、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德化、大田、漳平、宁洋四十一县经收各官员均有收受“贽见”、“出结”等名目的规礼。除此之外,还有仙游县令任内报捐监生至二百余名,每名收受规礼十二两,统计收受二千四百余两,另外他的家人、书役陋规每名至三十余两,但未据实自首。○21详见下表:
州县级官员收受捐监陋规银一览表
地名官职/人名收捐监生数每名收受陋规银收受陋规银两总数
闽县现任知县何衢41名11两451两
同知赵奇芳7名11两77两
侯官县
现任知县沈33名11两242两
前任知县陈炳祚2名11两22两
前署知县杨名宁5名11两55两
长乐县前任知县张日13 8·8两114·4两
福清县现任知县饶安鼎62 12两744两
罗源县现任知县佟毓华51 8—12两不等528两
古田县前任知县李基弘38 14·4两547·2两
屏南县现任知县魏象乾2 12两24两
闽清县现任知县侯海23 12两276两
永福县前任知县胡维炳25 20两500两
安溪县前任知县林美4 12两48两
前任知县何大有45 12两540两
龙溪县现任知县车?23 12两276两
漳浦县现任知县袁本潼3 14·4两43·2两
海澄县现任知县贡单11 12两612两
南靖县现任知县兆循义20 12两240两
长泰县现任知县张弘绪1 24两24两
前任知县沈祓64两14·4两921·6两
平和县现任知县周缉5 11·96两59·8两
诏安县现任知县程逻青28 12两336两
南平县前任知县除无美8 12两96两
顺昌县现任知县张荃25 10两250两
将乐县前任知县吕钟?22 15·8两347·6两
沙县前任知县石白12 24两268两
尤潭县现任知县蔡林27 18两486两
永安县前任知县李闾权5 14·4两72两
前任知县张石20 12两240两
续表
地名官职/人名收捐监生数每名收受陋规银收受陋规银两总数
崇安县前任知县陈武婴2 10 20
浦城县现任知县王裕?11 12 132
前任知县李藩44 12两528两
光泽县引见知县王文沛30 15·5两465两
长汀县大计参劾知县王浩4 13. 2两52·8两
前署知县陶名世19 13·2两250·8两
宁化县现任知县许齐卓1 10两10两
调任知县陆庚霖10 10两100两
清流县现任知县岳攀桂3 14. 4两43·2两
归化县现任知县王溥19 10两190两
武平县现任知县严文谟32 12 384
永定县现任知县林美7 12 84
霞浦县现任知县蓝应新22 12两264两
福鼎县现任知县熊煌38 8两304两
前署知县孙日华3 12两36两
福安县现任知县周秉官62 12两744两
宁德县现任知县司天福17 13·2两244两
调任知县贡昌遇3 13·2两39·6两
寿宁县现任知县马大化3 12两36两
大田县前任知县杨士垂50 14两720两
德化县现任知县鲁鼎梅50 12两600两
宁洋县前任知县贡靖世18 24两432两
漳平县前署知县杜文玢29 12两348两
根据上面表格所列数据,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府、直隶州一级(不包括台湾府)现任和前任共12员,未收陋规的6员,收受陋规的6员,各占50%;厅、州、县级(不包括连城、政和、南安及台湾府4个县)现任和前任、署任共55员,未收陋规的13员,约占24%,收受陋规的42员,约占76%;府州厅县书役家人95%以上全收陋规。○22以上差异说明,就捐监陋规而言,收受陋规在书役家人中普遍存在,在州县级官员中,大约有四分之一不收,建阳知县左宰给67名生童办了捐监手续,一文未收,这应该算得上像康熙朝陆陇其那样的清官,而知府一级的官员收与不收各占一半,洁身自爱者可能更多些。
2、每捐监生一名,官员收受陋规一般在12—15两,最高达24两,最低8两,看来各行政单位有一个大体平衡;捐监人数则悬殊很大,最少的一两名,最多的六七十名(仙游县二百余名尚属特例);每位官员收受的陋规数额因此差异也很大,多的高达2400余两,就是那个不据实自首的仙游县令,最低的也就一二十两;平均每员260两上下(大约相当今天人民币五六万元),要知道这是在乾隆八年福建减数收捐后短短半年时间里(乾隆八年二月到九月)收受的,应该说是不小的进项。
3、据周学健留心密加查察,得知乾隆八年减数捐监后半年时间里就捐了1518名监生,照部颁定例,每名俊秀(即童生)捐得监生头衔需银一百零八两,捐监银共计163944两。这期间通计全省经收各员共收过规礼银15936两,家人书役收过规礼银18577两。○23两项相加,陋规银共计34513两。陋规银的数额约占捐监银两总数的21%,如果用田赋附加费火耗的说法,就是“加二”(20% )收捐。这可能是官府掌握的一个大概尺度,也是俊秀们愿意接受的上限。
上面这三点接近量化的结论如果能够大体成立的话,我们就可以把福建作为收受捐监陋规的样本,推测全国的情况。福建捐监的规模在全国占有多大的比重?
乾隆即位初期以“养民”为急务,为了应付水旱等灾害时赈济之用,计划通过捐监的办法充实各省的常平仓。乾隆六年据户部尚书海望奏称:“外省收捐繁难,赴捐之人甚少,原议各省捐贮谷数共应三千余万石,今报部者仅二百五十余万石,合计尚不足十分之一。”○24如以时价每石谷六钱上下计算,全国捐贮三千余万石则需大约两千万两银子。照定例,每名俊秀(即童生)捐得监生头衔需银一百零八两,据此,全国总共需要大约20万名俊秀等踊跃捐监。按照这个总盘子,给福建下达的指标是应完成捐谷一百万石多一点,但福建进展很慢,乾隆四年的情况是:“今闻闽省,原议定收谷一百万石之数,自报捐以来,所收之谷不足三万石。”○25到乾隆八年减数收捐前稍有进展:
“从前议定各府厅州县收捐监谷,共一百六万四千石。每石价银六钱及五钱四分,监生一名,捐谷二百石及一百八十石不等,与户部收银一百八两之例相符。计开捐已逾三载,而报捐之谷,仅三十九万石零。”○26由此可见,福建计划捐谷数为全国各省总数三十分之一。福建一百万石,计划捐监人数与各省比较当为中等偏下,只要有六七千名俊秀捐监、捐粮折成大约六十万两银子即可完成任务;如果以十年计算的话,每年应有六七百名俊秀捐监、每年捐粮折成大约六万两即可。上文已经提到,乾隆八年减数捐监后半年时间里就捐了1518名监生,可见这样计算应该不会太离谱。福建捐监过程中官吏集团收受陋规的情况———收受陋规的官员和家人书役所占比例及具体到每个官员平均收受多少陋规,对其他各省至少有参照价值。
有了这样的基本估计,在判断乾隆九年福建捐监陋规案的实效时,就可以追究乾隆是否通过这一案件举一反三,要求其他各省官吏也必须像福建那样“据实自首”,如果这样做了,对其实效就应有较高的评价;否则,似乎就可以说他根本就没打算严厉禁止各省如福建那样的积弊———府、直隶州的官员一半收受陋规,州县级官员四分之三收受陋规,官员们的家人和衙门书役几乎全部都手脚不干净。在评估查处其他类型陋规案时,究竟受到查处的收受陋规行为与实际存在的收受陋规行为的比例关系如何?尽管各类陋规形式各异,不能一概而论,但乾隆九年福建捐监陋规案所揭露出来的情况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实例。
①葛士浚《清朝经世文续编》卷十二,治体三,治法上,薛福成:《治平六策》。
②罗玉东:《中国厘金史》,表二:“历朝户部银库收入表”,第6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十一,乾隆元年正月丙辰。
④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第40页。
⑤ 《清高宗实录》卷六十一,乾隆三年正月庚午。
⑥○24《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三十六,乾隆六年二月癸卯。
⑦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五,乾隆七年九月乙酉。
⑧ 《清高宗实录》卷七十二,乾隆三年七月丙辰。
⑨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六,乾隆九年五月辛卯。
⑩○25《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四,乾隆四年十一月戊午。
○11○26《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五,乾隆八年二月丙午。
○12○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0075—014,乾隆九年三月十九日,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明与督臣共事和衷并查察各属官吏收受陋规事》。
○13○14○15○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292—020,乾隆九年八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参属员收受监生规礼情形事》。
○16《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九,乾隆九年十一月丙申。
○17《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四十三,乾隆十年六月甲子。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116—038,乾隆十年四月十三日,闽浙总督马尔泰、福建巡抚周学健《奏请将捐监陋规银两修理墩台营房事》。
○20(清)穆彰阿、潘锡恩等纂修:《大清一统志》,《续修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第622册。
○24《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三十六,乾隆六年二月癸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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