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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晓鸿:清末废止捐纳实官考实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06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

 

此电子文本《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提供,与出版的刊物可能略有出入。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依据档案等史料,从制度及其实施层面考察分析清末废止捐纳实官。对实官捐纳的认定是以其实质而非名义,即实缺铨选、履任、恢复是以向官府捐资的途径来实现。文章认为,光绪二十七年上谕只是在政策上废止了根据当时的暂行事例捐纳实官及其花样,既非标榜的“永远停止”,亦未停止所有实官捐项。清廷所谓的废止捐纳实官更多地表现为政治表态与名义变化,实官捐通过各种方式继续实施才是实情。在此废存过程中,关涉到中央与地方的捐资分配及权限调整。

关键词: 清末  捐纳  实官  废止

 

捐纳制度延至清朝灭亡,此无疑义。但其中的捐纳实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宣布“永远停止”,对此学界颇有分歧。

许大龄先生并不否认、亦未反驳光绪二十七年之后废止了实官捐纳,尽管提及光绪三十年至三十二年之间曾一度增添实官捐输,现行常例等仍准通行。[1]此外还有其他观点:(一)认可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最终停止了实官捐纳及各项花样。[2](二)认为光绪二十七年有停实官捐之举,此后捐纳仍在实行,但其中的实官捐情况则语焉不详。[3](三)泛泛而谈实官捐清末仍有。[4](四)仅以捐复为由认为实官捐延至清亡。[5](五)否认光绪二十七年真正停止实官捐,惜未作任何解释与说明。[6]

在进入考释之前,若干范畴先须认定。既然以捐复作为清末仍有捐纳实官之证据,那么捐复(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其中若干捐复事项)理应包括在实官捐纳之内。许大龄先生将“有关铨政者”(属于暂行事例)作为判定实官捐的核心指标,但反对将实官捐限定在暂行事例之内,指出若干本质上有关铨政者,起初原本属于暂行事例,后被清政府有意归入常行事例(如指省分发)。[7]“铨政”在实官捐认定中更为根本、至为关键。而铨政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官吏。

笔者以为,对实官捐的认定除了回应今人的认识外,更重要的是符合清代当时的观念、特别是实际操作情形。捐纳某一实职属于实官捐纳不言而喻,与实缺获取、履任等相关的若干“花样”则需说明。如捐纳班次等以期尽早履任,即被时人视为捐纳实官之列。[8]他如“捐免保举”,也是实官捐的有机组成部分,[9]降革捐复时亦然。[10]捐又有捐输、捐纳之分。广义的捐输包括捐纳在内,而狭义的捐输与捐纳有别。捐输原本是士民甘愿报效,受朝廷奖励;捐纳则为捐买官职,是朝廷卖官。但清人欲求掩饰,往往将捐纳官职称作援例捐输或报效议叙。[11]当然不排除摊派勒捐,也不能诋毁名符其实的报效,官方以奖叙相激劝。但是应该看到,清末大量的所谓捐输报效,地方官员专折奏请相应奖叙包括实缺,若未达到目的还再次奏请,有的“报效”者甚至以讨回捐资相要挟。[12]此类“报效”实为捐纳昭然若揭。鉴于此,本文对清代实官捐纳的考察不拘泥于捐输、报效、请奖的字面含义,亦不受清代的暂行、常行事例限制,而是究其实质,即实缺铨选、履任、恢复是以向官府捐资的途径来实现。

清代所捐实官亦含武职,[13]本文讨论仅限于文职。兹以光绪二十七年上谕及户部的实施意见为线索,根据政策的演变及其实施意图与效果,对清末废止捐纳实官考析如下。

 

一、 光绪二十七年上谕及户部的实施意见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内阁奉上谕:“嗣后无论何项事例,均着不准报捐实官,自降旨之日起,即行永远停止。统限一个月内,截数报部,毋得请展限。其虚衔、封典、翎枝、贡监及现行常例准捐各项,究竟有无妨碍,着该部核议,奏明办理。[14]下令永远停止报捐实官,学界虽然注意到此上谕,但对于户部的核议结果似乎未予重视。

八月初七日户部奏准的核议意见,光绪《起居注》、《实录》等未录,兹据《东华续录》大致归纳如下:

(一)为“捐纳实官班次”而设立的各项“花样”,一律停止,不准报捐。

(二)不属于实官的衔封、贡监、翎枝等项捐纳(包括四川津贴捐输)在地方赈捐中继续进行,但需整顿调整,提高实银上兑成数。

(三)“现行常例准捐各项”照常开办,但全部由户部按照“筹饷定例”收纳,地方不得兑收。上述衔封等既属常捐,此处再提“常例准捐各项”岂非多此一举?所以刻意解释,“原以常捐各项,多系就已有实官人员量为推广,与初捐实官并加捐实官者均有不同”。

(四)“报效”股票银两,“按照例定十成银数请奖实官”继续实行。

(五)地方“官绅报效巨款,奏明请旨,从优奖励……且一经特旨允准,较寻常捐纳之员班次更为优异”。现在要求上交银两超过筹饷规定标准,款项全部解交户部,地方不得截留。

上述户部的实施意见立即得到批准执行。[15]至少后两条实质上仍包括捐实官。

再说上文提到的“现行常例准捐各项”,当时户部已经缮具清单予以说明,《东华续录》删除未收,从其他史料查得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专归户部收纳的十三条常捐:“一加级纪录。一捐复降革留任。一捐复降革离任。一降革加五捐复。一捐复原衔。一捐入补班。一捐复原资。一捐免保举。一捐免考试。一补监银两。一捐逾限银两。一捐归候补班。一补交留省银两。”其中最后两条,以前“减成核取”,此后均按“十成银数兑收”。

2各省与部库均可收纳的七条:“一捐免补本班、离任以升阶仍留原省试用。一捐免坐补。一捐免试俸、历俸。一捐免实授。一捐离任。一捐分发指省。一捐离省。”此后“按照例定十成银数,专归部库收捐,外省概不准兑收”。

3.在户部报捐衔封贡监者,亦全额上兑。 [16]

由具体内容可见,捐分发、捐复、捐免等得以保留或部分保留

从上述条款来看,光绪上谕及户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政策上废止暂行事例中的捐纳实官及其花样,而对于实缺铨选、履任、恢复通过向官府捐资来实现这一途径并未完全斩断,实为折中的废止措施,并为此后实官捐蔓延留下祸根。这些政策措施也体现了中央力图收缩地方捐纳权限,除赈捐中的衔封贡监地方仍可收纳外,其他常捐、巨款奏奖等等,统一由户部收纳,地方不得擅自收取或截留,试图扩大中央在捐纳中的权限与收益。



[1]《清代捐纳制度》原为许大龄1947年在燕京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1950年由燕京大学哈佛燕京学社以《燕京学报》专号之二十二正式出版,相关观点见第7072页。

[2]梁严冰、刘蓉:《清代的捐纳制度》,《历史教学》1996年第9期。

[3]谢俊美:《捐纳制度与晚清吏治的腐败》,《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4期。

[4]刘次涵、张学明:《晚清捐输初探》,《兰州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

[5]萧一山:《清代通史》第4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8页。

[6]陈旭麓等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第562页。

[7]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12《选举七•捐纳》,中华书局,1976年,第32333234页;许大龄前揭书第73页—90页、《(自)序》。

[8]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片,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朱批,录副奏折03-102-5457-088。本文所用原始档案均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1《吏部•汉员升补•无保举人员升选》,《续修四库全书》第79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32页下栏—333页上栏。

[10]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93《选举考十·赀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538页上栏。

[11]参见许大龄前揭书,第9496页、《(自)序》。

[12]盛宣怀:《寄湘抚杨中丞文鼎》,宣统二年六月十五日,《愚斋存稿》卷100《电报总补遗》,1939年刊本,第29a

[1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12《选举七•捐纳》,第3233页。

[14]《清代起居注》光绪朝(第64册),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第032539032540页。该上谕收录于多种文献,如《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85,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壬辰,中华书局,1987年,第58册第416页上栏—下栏,等等。其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册第172页上栏)上谕内阁,光绪二十(“七”脱漏——引者)年七月二十九日。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壬辰,宣统元年铅印本,第2b)中为“统限两个月内,截数报部”,“两”个月为一个月之误(参下注)。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10《选举五•封荫》第3198页)中“(光绪)二十六年,诏停报捐实官”,此“二十六年”为二十七年之误。

[15]以上见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庚子,第2b3a

[16]《户部奏陈停止捐纳事宜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3《官制》,光绪二十八年刊本,第11b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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