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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汝富:清代江西诬扳潜运军丁讼案浅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4

清代江西诬扳潜运军丁讼案浅析

—以《康熙四十五年诬扳军案集录一本永远存据》为例

龚汝富

〔摘要〕清代潜运军丁是由明代卫所军户演变而来,原有卫所屯田的屯丁成为赡运潜粮的军丁。由于潜运军丁担负的造运清船之责不仅耗费甚巨,而且兑潜任务艰辛危险,军丁避之若虎,因而军丁隐匿逃避,互相推诱,甚至诬扳民人为军丁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清代康熙年间发生在江西吉水县的诬扳军控案进行个案分析,由此探寻诬扳潜运军丁身份纠纷背后的社会经济根源,进而剖析诉讼展开过程中官方考量与民间诉求的互动关系。

 

清代潜运军丁沉重的造运负担及其分解

清代遭运军丁是由明代卫所军户演变而来,原有卫所屯田的屯丁成为赡运槽粮的军丁。而随着卫所屯田管理懈怠和军丁躲避逃匿,散布于地方的卫所军户在保障嘈运方面越发显得力不从心,沉重的金造耗费和兑嘈风险不仅使府县卫所之间、军户之间互相推楼转嫁负担,甚至出现民户被诬扳槽运军丁的讼累,此祸尤以江西为烈。①自明代以来,江西就存在大量的卫所军户,担负着地方安全,明代成化年间以后,开始承担南嘈北运的艰巨任务。

“厥后以卫所为运弃,以屯军为运丁,专造嘈艘,分立名目,傅东南之嘈长运抵北,则始于成化。—是成化以前,军惟用于御侮;成化以后,军始用以运嘈。’,②到清代,虽然地方治安任务转由绿营旗丁负责,但是明代延续下来的军户册籍制度仍然被保留,他们的任务也就演变为单一的兑嘈,即负担槽船的打造和嘈米北运,军户其别名也就叫军丁、运军、运丁。军户性质虽然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特殊性,但其自明代以来的待遇却是每况愈下,发展到清代,军户成为徒有虚名的力役负担,民户避之唯恐不及。军户打造嘈船,往往有一个主要负责的军户牵头,其他几个军户协助,其金运嘈粮也如此,前者就叫军户、正军,后者则叫散户、帮丁,都是具有军户册籍的,因而一艘槽船出运,常常冠以“王郭朋船”、“邓苏朋船”、“谢钟朋船”、“刘萧郭船”、“刘康同船”等名称,就是数姓军丁朋充的结果。③如果军户帮丁户绝,地方官要在同族、同宗人丁中重新金派,因为打造嘈船花销不菲,往往倾家荡产也难以应役,所以,不仅没有人愿意当军户帮丁,现有的军户也常常改姓换名,纷纷逃避责任,一旦有绝户军丁需要重新金派时,在同一宗族中,原本非常融洽的人际关系陡然变得紧张起来。为此,地方官绅提出了“协济银两”、“置田赡运”等策略,来化解军丁造运所带来的尖锐矛盾。如康熙年间,抚州知府张四教等就明末震壕兵变之后抚州所“有军无屯”的城丁被迫摊派南昌、赣州二卫十六船造运负担广泛征求处置良策。京官乡宦李线致信江西巡抚,认为抚州城丁承担的十六船造运任务“既无屯田又无协济,苦累莫堪”,势必引起城丁逃窜而遗患地方,不如由官方牵头,发动地方绅民捐助银两,置买田产作为稳定的赡军之资,使得军民两便。钩可是抚州知府张四教、同知曾大升在六县推广这一动议时,各县态度不一:东乡县乐意遵从,“士民捐助田货,置产赡军”;崇仁县只认捐本县嘈规所需的军户协济,“以本县之银协本县之军,’;宜黄、乐安两县则以轻贵折色县份自居,认为没有理由来承担其他县的嘈运协济,因而坚决拒绝接受摊派的任务,建议“以通省屯田酌拨均给,并令金军族党众亲帮贴”,临川、金溪两县考虑到此前已在田银编征内帮贴了抚州卫所原额嘈船的协济槽银,再行增加实在难以承受,因而也偏向于宜黄、乐安两县的态度。‘匀作为抚州额增嘈运的依托,城丁造运费用的着落必须妥善解决,这是各县的共识,但费用摊派到具体县属时,矛盾就出现了。通县考量造运嘈船的负担尚且如此犹疑不定,摊派到具体的军丁头上,其重压可想而知。如康熙九年之后,袁州卫槽船造运之责已归萍乡、宜春、万载、分宜四县分管,由于各县军丁数额多寡不同且贫富不等,分县造运必将导致“此完彼缺,卖誊难承”的困局,因而袁州府将四县军丁造运之责进行统筹兼顾,公金公运。可是,在康熙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之间,萍乡县运丁刘士伦、周书愈、许张保等考虑到宜春、万载两县“丁疲任重,势难久立”,不愿与其捆绑在一起公金公运,赴诉阖府公金容易引发“告扳告帮,混牵耽误,累官累军”等诸多麻烦,要求“照丁分船,各归各造”,“萍丁应归萍金,萍丁应运萍船”。这种“分船造运,各专责成,以杜偏累”的处理办法看似合理,而背后则隐藏着特别的玄机:“总缘萍邑现有殷实军丁四十余户,册内只载成丁二十三丁,通县外报军丁三名,其间尚多隐蔽,故萍邑之丁养积成富,计图船少丁盛,遂思防疲丁之瓜连,享一邑之安逸。”⑥尽管萍乡运丁屡告屡抗,纠纷迭起,袁州府终因宜春、万载二县运丁的强烈反对而保留公金公运的体制,从而避免了四县之间明显的负担偏差。

为应付沉重的造运负担,有的军户不得不额外购人民田来补贴自己的耗费并由此引发军民田产之诉。如同治年间董沛在任江西东乡县令时就曾经处理过军户曾正秀强买民田作军丁屯租的纠纷案,尽管强调军民各别,军户买人民田仍然应当在民籍中推收过割,不许混人军屯。但在军户曾正秀看来,只要是有利于国家潜政,民田人军户,也就是军户之田,也就成为兑嘈补贴之资。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曾正秀等军户才敢晓晓讼辩,联名控告上宪。因为军户作为负有国家安全的特殊使命,就是兑运槽粮也是国家根本重务,丝毫不容马虎,军户这种特殊的地位也就决定了他们在身份意识_上的特殊性。⑦

其实,在军丁态度强硬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诸多无奈和矛盾,尤其对造运嘈船避之若虎,互相推诱转嫁负担并不鲜见。但更为复杂的案件是军丁故绝之后,如果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其造运之责常常被卫所或县府暂时分解给所在里甲族邻。而没有固定军丁来承当,时间一长便使其造运负担无法具体落实,最后又因为惮于嘈运要政,赶工赶时,沉重的负担便转嫁给同船朋充的军丁。独任其责的军丁则倚仗自己金运潜粮重务的特殊使命,动辄诬扳民人为军,指鹿为马,张冠李戴,诈害乡愚,‘濡弱者不能辩白则牵累子孙后代,所以,诬扳军丁案实际上是在身份争议背后潜藏着造运潜船的军役之累!

二、清代江西诬扳潜运军丁案例举

有关民户被诬扳军丁的案件在清代江西时有发生,笔者辗转获得一本吉水县军役诉讼案卷抄本,该案卷红色封面赫然写着“康熙四十五年诬扳军案集录一本永远存据”、“军状批式”,与卷内字体也是一样的,整个本子装帧特别精致。⑧看得出来,这是抄录案卷者比较精心抄辑并且刻意保存下来的一个证据材料,讲述康熙四十五年吉水县军户陈乃来控告县民汪任瑜为军户汪允中后裔、具有帮贴嘈船之责,汪任瑜大叫冤屈,反控陈乃来诬扳军丁、转嫁军役责任,先后六诉抚院、八诉司道府县,纠缠讼事前后达八年,最后两败俱伤,无果而终。

这起军役控案,起于康熙四十五年三月。吉水县军户陈乃来风闻同船帮丁孙达卿所言,吉水县折桂乡三十四都汪任瑜系军户后裔,他曾经从其手中亲自拿过帮丁槽贴。于是陈乃来找到吉安所军差杨应龙,查找汪任瑜系军户后裔的证据。杨应龙在军户册籍中的确找到了三十四都原来有军户汪允中,后来没有下文,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人顶充其役,也许是同里甲的民户帮贴,或者是有人将军役负担抛洒在里甲之中,因而也没有人发现并深究其事,到底谁为其后裔,要看看究竟谁在充军役。既然孙达卿曾经亲手接受过汪任瑜的帮潜,说明他可能就是汪允中的后人。于是杨应龙开具证明材料,说明三十四都原有汪允中军户,系多年脱漏军役,要求追索其后裔汪任瑜的帮丁责任,恢复其军户册籍。陈乃来有了孙达卿的“证人证言”,又有了吉安所杨应龙的官方护符,于是向吉水县韩知县告状,掀起了本案序幕。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一个保存相当完好抄本中,竟然在最关键的开头出现缺页,使得陈乃来的状词只录有一半:

“……轮值新造槽艘,奉县金点蚁丁料理。帮丁汪任瑜等例应照旧出费,诅料顿起不良,倚山靠炯,藐视国嘈,目无王章,抗造运费银两,分文不与,比因造运急迫,只得揭借完造。又奉责令领运北上,沿途盘剥,抵坝剩肛,费用浩大,以致悬欠,餐卖已竭,不究不生!……”

如果对照康熙四十八年七月初三陈乃来后来在吉水县衙门的控词《为真军狡闪、山同蛮屡抗、反耸欺藐、颁法严查审以雪冤事》,可以弥补这份状词内容的不足:“情因汪任瑜等实系不(簿)军汪允中军裔,肛名孙汪杨,不(簿)册现证。蚁姓原系民籍,里名铁证。康熙八年奉文提造孙汪杨肛,逃闪潜迹,提造火急,官为考成,工书张天祥无计可设,捏指绝军陈复亨,金拿族侄陈赤三批解往省,诬押造运,祸延一姓,含冤莫吼,后遭楚逆为祸,恶等乘乱猖撅,正供尚且不问,军务任提不理,屡控历任,恃蛮藐抗……”

康熙四十五年,江西吉安所陈军爷整理军丁册籍,要求地方衙门给予配合,彻查隐匿在民籍中的真军,因而阵乃来这一状告得非常及时。首先江西督粮道对此就非常重视,并迅速作出反应。根据陈乃来、孙达卿、杨应龙等人的控诉和证明,作为肩负一省潜运重责的衙门,督粮道立即给予批复,救县究追帮丁分法银两,“清完嘈欠,国运两赖。”随后,吉水县新任知县冯老爷审理了此案,根据杨应龙出具的造运欠费,开提抗丁汪任瑜等共欠造费银二十两,要求汪任瑜前来庭审质对,如无异议,则遵判兑欠。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控告,汪任瑜当然不服,他拿出所有能够证明自己为民户而非军丁的户籍、宗谱、历年民田赋役税据进行申辩,并有里甲族邻的坚定证时,希望能够还给自己一个清白,但是官方的态度显得非常审慎。尽管军丁诬扳民人案件在官方看来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军户陈乃来嘈船缺少帮丁补贴则是不争的事实,而吉安所开具的军丁汪允中里籍与孙达卿指认的汪任瑜住所又如此吻合,因而任凭汪任瑜不断辩白,官方关心的是军丁汪允中后裔到底是谁?谁来帮衬陈乃来船的造运?如果汪任瑜不是军丁后裔,那么谁是?如果已成故绝,为什么在吉安所的军丁册上没有销户而帮丁孙达卿对汪任瑜曾经履行过军役义务又言之凿凿?所以,尽管汪任瑜无论从物证或人证都具有坚实的说服力,吉水冯县令和吉安许知府也一度同情和肯定了其民户身份的真实性,但谁都不愿去冒妨碍槽务要政的风险,因而反复要求原告陈乃来到庭质对。而陈乃来自己也一直抱怨远祖户籍原为民户,后来被人诬扳军籍,而这个军籍册上还有汪孙杨等等帮丁,既然得到孙达卿指证汪任瑜是军丁汪允中后裔,要求汪任瑜履行军丁义务也在情理之中。除了吉安所军差杨应龙出具军册载有三十四都汪允中军丁证明和孙达卿指证之外,陈乃来并没有其他更直接的证据,因而到衙门待质,对其来说似乎也是多余的,他的状词显然有投石问路的妙趣,此后他一直忙于潜运事务,有意无意之中避开与汪任瑜面对面质讯。但是,陈乃来一纸诉状完全打破了汪任瑜平静的生活,为给自己讨个清白,他不断上诉,长篇累犊地申述自己被无辜扳害的来龙去脉,吉水县、吉安府衙门既不能否定其民籍的证据力,又无法抵挡来自卫所军厅和粮道衙门的压力,结果在各级衙门之间推来踢去,长达八年之久,备受讼累煎熬。

康熙五十二年四月初,汪任瑜在打官司过程中被拖累忧病而死,翌年陈乃来随嘈船北上“闪避讼累”,也忧郁病死在通州槽运途中。双方的论战似乎远没有结束,汪任瑜之弟汪任玖接着为兄长抱冤叫屈,不断申诉冤情,要求还给其兄长一个公道,给子孙后代一个清白户籍。而陈乃来之子、生员陈大烈也具呈反驳,针锋相对。康熙五十七年,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汪氏要求结束案件免得拖累他人的乞求,得到了来自陈氏方面的积极响应。由陈乃来堂弟陈文玉出面,双方就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达成和息。因为所告汪氏为军户的希望和证据越来越单薄,陈氏主动撤诉,而汪氏要求官方认可其真民非军也就相应地显得顺理成章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已故关键证人孙达卿之子孙子言和证人县差王开也承认作证有合伙串供诈害之嫌疑,官府宽容了他们的罪责,似乎给大家一个皆大欢喜的美好结局。但是,被诉讼拖累惨死的原被告,却莫名其妙地为这场本不存在的案件熬了八年,如果他们活着,也许这十三年还会继续战斗下去,其结果可能更惨!

其实,这是一个从未产生过实质性结果的诬扳军户案,因为当事人之一汪任瑜虽然认为自己被陈乃来诬扳为军户,但丝毫没有产生过军户的实际负担,“诬告”其实也就是说说而已。他们之所以喋喋不休地告状,主要是考虑官方一旦接受了陈乃来的意见,自己的军役负担就会牵累到子孙后代,从这个角度来说,汪任瑜争讼至死,对后人来说,也是非常值得的。而陈乃来告发汪任瑜为军户,也是捕风捉影式的旁证材料,并没有拿着什么直接的真凭实据,因而在汪任瑜一再强烈要求质对的情况下,转而显得心虚,躲避起来,并不直接与之展开质对,使汪任瑜独自呐喊,没有任何反应,这也是我国古代民间诉讼当中非常普遍的讼累伎俩,即图准不图审、恐吓和苦累对方。如果对方果系军户之后裔,在官方声东击西之下露出马脚,则顺便落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从案卷抄本封面和内容的编排来看,这个本子是汪任瑜的后人所抄辑的。既然是诬扳军控案,首先把苗头指向对方陈乃来,说明案件的起由系陈乃来发起的,自然案卷编辑者的立场是站住汪氏一边。另外,通过对照长篇累犊、内容重复的反驳陈乃来诬告的诉词,也清楚地感觉到汪氏一族的基本态度。尤其非常明显的是,这个抄件几乎没有对方陈乃来、孙达卿、王开等人任何控告诉词被收录进去,使得整个诉讼案卷成为非常单调的汪氏单方面控诉陈述,违背了摘录案卷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的基本诚实,致使我们很难看清楚案件争议的完整面貌,只能从单方面的诉词中去获取案件演变的蛛丝马迹。笔者曾经在新建县憔舍镇翁子干村看到的案卷抄件与此便有比较大的不同,双方讼词保留非常全面,甚至包括对方控告己方不堪人耳的内容都被抄录进去。翁子干村民本身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保留案卷抄本的目的是寄望后人依据祖宗先人保留下来的抄本进行重新申诉,伺机东山再起。⑥而本案汪氏后人不同,案子本来就没有产生过实质上的负担,抄录、编辑案卷本身就是一种炫耀,只要说清楚了自己在衙门已销案,扳军未成,也就万事大吉了。

三、诬扳军丁诉讼案的解决及其社会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造运嘈船是如此艰巨的一项沉重负担,所以军户逃亡,隐居深山老林的事情也不鲜见。在本案中间,陈乃来就攻击汪任瑜是躲避军役的蛮炯,即躲避山野的军丁,而有些军户则通过在别处购买民田,落户别地,归入民籍,长此以往,子孙后代也就不复为军丁了,官府要核查其真实身份,也因为年深日久或者当事人早已故去而陷入困境。对于迁徙别处的军丁,其所持有的家谱族碟往往张冠李戴,抹去真实身份而借用民籍同宗族人作为先祖,因而陈乃来在告发汪任瑜过程中间所形成的种种疑问,并非是毫无根据的空穴来风,在民间,这可能是躲避重役的一种常态。正是因为军役象一只烫手的山芋,大家避之惟恐不及,所以,民户一旦被诬为军丁,无异于晴天霹雳,必然拼死力争以还其清白,而军户若能够捕风捉影,伺机拖人下水,扳民为军,轻则可帮衬津贴,重则能够从军籍中金蝉脱壳,焕然一民籍矣!像本案这种诬扳军丁性质的军民身份诉讼,在清代江西也不是孤立的现象,据《清实录》记载,在乾隆年间,江西饶州府甚至发生了类似性质的京控案:

乾隆五十一年七月甲子。谕军机大臣等:“行在步军统领衙门奏,据江西民人童如忠呈控,旗丁方文华贿买饶州帮押运千总邓昌禹,捏察伊叔童赐诚等系属军籍。经江西粮道审讯,勒令伊叔帮给运费等款,请伤交江西巡抚何裕城审办等语。此案历年久远,汗讼不休。如童如忠果系民籍,自应详核究办,不得反令童赐诚等帮贴运费,以致童如忠意远呈控,或竟有贿嘱枉断情弊,亦未可定。但据童如忠供称,伊系童以仲后裔,现有与伊同姓不宗之童以仁后裔本属军籍等语。而其家谱内,则以仁义礼智信’等字样排行,是其长房自应以仁字居首,何以居长者转名以仲?显有将仁字窜改仲字,为冒脱军籍之弊,不可不核实根究。着将原奏及原呈钞案谱系,一并交何裕城,令其亲提案犯,秉公严鞠,定拟具奏。”⑧

这个军役纠纷案件与汪任瑜、陈乃来纠纷讼案具有惊人相似的地方是,汪任瑜告陈乃来贿嘱军差杨应龙,捏控其为军籍,而此案原告童如忠之叔童赐诚也是被军丁方文华贿买饶州帮押运千总邓昌禹“捏察”而成。在这个案件中间,童如忠交代了其叔和自己并不是军户,他们是童以仲的后裔,并承认“现有与伊同姓不宗之童以仁后裔本属军籍”,童以仁之后裔是谁,童如忠也没有交代清楚,因为一旦咬到族内其他民人,显然又是一场诉讼恶战。官方只好查其宗谱,发现宗谱中的辈分是以‘仁义礼智信’等字样排行的,没有‘仲’字辈,而‘仁’与‘仲’也极易窜改。根据其宗谱,其祖为长房,就应该以“仁”字行名,而非行辈中没有的‘仲’,以此验之,其为童以仁之后裔,也就不打自招的了。在本案中,汪任瑜与陈乃来对抗时也拿出宗谱来作为证据,虽然军户汪允中就在其所在的里甲,但是他们一口咬定汪允中为“绝军”,没有后人,而自己祖祖辈辈的身份排列在宗谱中错落有致,陈乃来虽然拿典故来诊释汪任瑜的祖父名字以牵强附会,但不足以形成合理推断的逻辑链条,因而难以迫其就范。

诬扳军役案虽然只是身份争议,但是判决一旦生效,就会对自己和后代产生影响深远的军役负担,所以,当事人不惜一切代价据理力争,甚至赴汤蹈火也在所不辞。在本案中,陈乃来虽然只是偶然听闻孙达卿所言,孙曾经在汪任瑜家收取过银两,但是,汪立即给予驳斥,并且指出其收取的只是做督滚(里长)时垫付的款项,并非军役银。而杨应龙在军役册籍中发现与汪任瑜行址相同的老军户汪允中,又给陈乃来增添了告状的胜诉希望,但是,汪任瑜与其他里长、书算坚定地否定了陈乃来的企图,证明汪任瑜是一名实实在在的民籍,老军户汪允中是绝户,早已在清军时剔除了的,并有土地庙前的石碑为证,意味着杨应龙的军户册籍要么是废旧的老案底,要么是自己在清军册之后阑人他人姓名以图嫁祸于人的伎俩。但是,无论胡陈曾船也好,汪孙杨船也好,军户正丁与帮丁之间共同造运潜船是地方通例,而军户陈乃来没有帮丁协助其造运是不争的事实,他要寻找其隐没的帮丁,要求其履行应尽义务也是无可逃于天地之间的真理,所以,没有人怀疑陈乃来告状的正当目的,问题是老军户汪允中似乎在折桂乡三十四都彻底消失了,没有人承认自己是汪允中的后人,诚如孙达卿在庭审中所言,汪任瑜不承认自己是汪允中之后裔,就是不孝。此言不差!如果汪任瑜确实是汪允中后裔而又不承认为其后裔,能够背负不孝骂名来逃避军役,犹如上面提及的童如忠等窜改谱册上的祖先名讳一样,都是迫不得已的下下策。可见,在身份之争的背后,是具有巨大压力的强制性经济负担。

正因为军役是国家赋役安排中具有特殊功能的强制性义务,所以,一旦产生缺失需要弥补,谁都不会怀疑其正当性。问题在于诉讼双方到底谁说了真话,谁又在骗人!陈乃来是没有帮丁的军户,他告状似乎已经找到了逃隐的军役,官方给予支持也是常理所在,所以,汪任瑜在诉讼提起之时,已就处于被动。而且,在汪任瑜拿出许多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民非军后,官方仍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吉水县衙门、吉安军厅、江西督粮道等官方态度基本上是对汪任瑜诉求持否定态度的,这种否定态度的背后,其实未必像汪氏所言,都是被陈乃来等行贿收买,而是作为国家槽运大政,逃隐的军役必须被揪出,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宁枉不纵常常成为官方最习惯的做法,直到双方妥善息讼为止。所以,尽管汪氏在吉安知府衙门得到了胜诉的机会,但是,吉水县衙仍然坚持自己的判断,并与军厅、粮道形成统一的意见,这显然不是简单的诉讼技巧或行贿所能解决得了的事情,是国家基本政策决定了诉讼双方在诉求过程中不同的命运,尽管粮道反复斥责汪氏,既然“诬扳”没有把你怎么样,就没有必要晓晓讼辩,可是,诬扳军役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有可能再爆发,汪氏不能够让其在舆论上取得优势,因而,反守为攻,不断上诉;而陈氏告状,则有投石问路的妙处,投察之后,一直以造运事忙为借口,始终不出庭辩论,在没有绝对胜诉的真凭实据面前,他不愿冒险,而且在陈氏看来,汪氏能够长期逃军如此隐蔽,显然也早有准备,贸然庭对失利的话,也就失去了找出帮丁的机会。

经过漫长的讼累,军役纠纷最后以双方当事人积劳成疾、饮恨而亡才宣告结束,陈氏没有扳到帮丁,仍然在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下独自履行其惨重的军役义务,汪氏虽然有幸从诬扳中解脱出来,所获仍然是原来的身份,只不过获得了官方的验明正身,失去的却是生命代价和久久无法平复的内心世界,汪氏后人以抄案形式把诉讼案底保留下来,也许正是心有余悸的一种自卫表现吧。

①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屯田与槽运的关系》,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台湾)第七十二本,第一分,第301338;《明清时代江西卫所军户的管理与军役纠纷》,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台湾)第七十二本,第四分,第833887页。

②乾隆《吉安府志》卷三十四《赋役志·嘈运考》。

③同治《龙泉县志》卷五《政事志·军屯》。

④光绪二年《抚州府志》卷三十之一《食货·槽运》,李级《与江西巡抚郎公书》。

⑤光绪二年《抚州府志》卷三十之一《食货·槽运》,张四教、曾大升《置田赡运详文》。

⑥民国《宜春县志》卷八《槽运·附摘录袁卫分船造运案》。

⑦董沛:《汝东判犊》卷三《曾正秀等呈词判》、《曾正秀等续呈判》。

⑧《康熙四十五年诬扳军案集录一本永远存据》,原件为南昌市古玩收藏者袁任生保存。

⑨⑩龚汝富《清代江西财经讼案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5年版,第4167页。

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1259,第9329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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