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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清初“轻徭薄赋”政策考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23

明末清初的连年战乱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统治阶级为了满足王公贵族以及八旗官兵的需要又实行圈地政策,致使一些地区特别是畿辅地区的经济再度萧条。但是,在新旧王朝交替之际,统治者不可能不注意到政策的更张,不可能不将传统的藉以笼络人心的“轻徭薄赋”旗帜再度张扬起来,这也就是所谓的“收拾民心,莫过于‘轻徭薄赋’”(注:朱鼎新:《请明纪纲定人心疏》,见《皇清奏议》卷1。)。 对此,在顺治三年(1646年)的上谕中曾作过明确的表白:
    
国计民生,首重财赋,明季私征滥派,民不聊生,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此皆贪官猾胥,恶害去籍。将朝廷德意,何时下究?明季丛蠹,何时清理?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直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该管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称朕加惠元元至意(注:《顺治朝东华录》卷2,顺治三年四月壬寅。参见《清世祖实录》卷25。)。这里的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显然是以鉴前朝弊政、宣布新朝德政为出发点,并有一些具体的纠偏清查指令,当然是值得注意的。但是,轻徭薄赋政策在清初到底执行到何种程度?却更值得注意。
    
                         一、“轻徭”问题
    
一般地说,自从明代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赋与役合一,随地亩征收钱粮,“薄赋”也就意味着“轻徭”。但这大多只具有理论意义,征敛赋税与摊派徭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相同。由于清初战争相继、兵马过往不息,加上河工城防、土木工程,徭役非但不能轻减,滥加差役派夫反而成为突出的问题。时人称:“王师屡出,河工告急,派粮科、派梢草,转运数百里之外。其一二仅存之孑遗,困于征输,颠仆道路,憔悴家室者,不知其几何”(注:罗国士:《急复驿递原额流》,见《皇清奏议》卷3。按:康熙《四川总志》卷35,《筹边》所载四川巡抚张德地奏疏亦称:“搬移王眷,会剿逆贼,叠差烦累,日无休息。且蜀道险峻,行李等项俱系背送,皮骨俱穿……”。)!顺治八年(1651年)闰二月上谕兵部时曾概称:
    
年来四方多故,兵马络绎,差遣繁多,驿递疲困,至今日已极。乃奉差官员全不知地方苦楚,勘合火牌之外,恣意苦索,驿夫不足,派及民夫,骚动里甲,甚而牵连妇女,系累生儒,鞭驿官如罪犯,辱州县等奴隶,以致夫逃马倒、罢市止耕,上误公务,下害小民(注:《顺治朝东华录》卷3,顺治八年闰二月丙寅。)。顺治帝在这里已经指出了不按“勘合火牌”,滥征役夫的弊端,从而使本已繁重的徭役征发更趋繁重。同年,户部左侍郎王永吉也谈到,徭役的私派滥征,除了与地方有司不体恤下情有关外,如狼似虎的奉差满汉官员“亦不能辞其责”。王氏具体指出江南的情况:“每船一只,要夫五十名,如到十只,便派夫五百名。若到大差,则派夫一二千名、三四千名不等。关锁空院,伺候三五日,大寒大暑与中途逼打赶牵纤而死者不少”(注:《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顺治八年九月王永吉揭贴。)。
    
顺治中期以后,随着湖广、云贵等地的用兵,“大兵屡出,百姓未获宁息”(注:《明清史料》甲编,第4本, 顺治十年八月十五日洪承畴揭贴。),役夫频差,人民更困于转运之苦。顺治十二年(1655 年),五省经略洪承畴略称:“湖南贼氛未靖,官兵驻扎宝庆等处,需用米粮豆谷甚多,……即令长沙民人解运,乃水路由三塘街小河赴宝庆,计程七百余里,每船一只止可载米十四五石,中有五十三滩,如船遇滩险,即搬米上岸,过滩复载。若晴明二十日可到,倘或贼阻或阴雨及风不顺,必一月始得抵宝庆。又陆运先自长沙水路运至湘乡,自湘乡县陆路到宝庆计程三百余里,皆大山峻险,肩挑背负,一人有力者背米不过四五斗,又雇一人代负食米,往回必十二三日,较之水路更甚……民人安得不逃窜死亡?且驱而为盗!……若不早议苏豁,则皮骨俱尽,必至无民;若不早定转运长法,则粮料中断,必致误兵”(注:《明清史料》甲编,第6本,顺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洪承畴揭贴。)。次年,洪氏又叹称:“大兵久露于外,休息无期;民人供亿于内,疲困莫支”(注:《明清史料》丙编,第2本, 顺治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洪承畴揭贴。)。顺治十五年(1658年),江南道监察御史李粹然更形象地描述:“东连燕赵,西接秦川,官兵之往返,差役之来去,络绎如线。因而有行李,有眷属,多不过一二十辆而止,官兵差役奉旨牌票,皆系王事,孑民竭厥应承,……稍不如意,辱有司,笞书役,鞭挞士民,毙牛坏车,无所不至其极。可温可饱有家毋论矣,穷而至于鳏寡孤独,亦不能免此征派”(注:档案,顺治十五年九月二日李粹然题:《为陈晋地艰难等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注“档案”者,均为该馆所藏。)。顺治十六年(1659年),兵科给事中杨雍建又指出“弊政数大端”,其一云:“正赋之外,夫役、匠役有派,河船马船有派,炮车铅药器具有派……,此滥派之害”。其二云:“用夫不据勘合火牌,凡往来馈送、土木工作,皆妄滥差役。甚有抑勒折价,此处即折,彼处仍复取夫,在在流毒,此用夫无限数之害”(注:《清世祖实录》卷123,顺治十六年正月癸卯。)。正所谓是:“陆有供应夫马之扰,水有轮派水手之累,寥寥孑遗,兽奔鸟散”(注:《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顺治十七年四月一日张所志揭贴。)。关于此,在清初的有关诗词中也多有描述,可参看(注:拙著《清代军费研究》已经引述过清初著名词人陈维崧的《贺新郎·纤夫词》,陈维崧所言“尽累累,锁系空仓后”,颇类似上揭王永吉所言“关锁空院”。另外,吴伟业的《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查慎行的《麻阳远船行》等诗也有形象的描述。)。
    
清初的差役派夫之频之烈,通过上揭史料已可略见,这里当然谈不上徭役的轻减。不惟如此,清初对征发的夫役,又往往不给雇价,即使给少许雇价以资糊口,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势下,兵饷军费尚应接不暇,不得不让地方“设处”,即所谓:“搬运、车牛、人工之费,均有州县设处”(注:档案,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戴明说(户部尚书)题:《为救穷民当禁私派事》。)。这种“设处”当然也是取自民间,也是私征滥派,所以连顺治帝也承认:“运送脚价及各项器用,所费不赀,悉系民间购办,最为苦累”(注:《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辛亥。)。而且,令地方官设处的雇价、水脚,又因着各种情由成为画饼,一如湖广总督祖泽远所说:“前者湖南各属因用过水脚无抵,喋喋请扰,至今尚未结案。今复不加详议,恐运费仍无凑处。……湖南未靖,师旅繁兴,粮糈一项最为吃紧,缘永、宝、辰、常、沅、靖一带,水路俱多险阻,不特措办维艰,而解运更为不易也。职每鳃鳃虑之,节据州县申详,皆以解役苦累为词,亟思补救,殊无良策”(注:《明清史料》甲编,第4本,顺治十一年正月五日祖泽远揭帖。按:在该揭帖中,祖泽远曾引述了制定于顺治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的运粮脚价银额及食米额定例,可以参看。但事实上难以执行,直到康熙中期,支发脚价雇资才走向正规。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215232235351页。)。
    
要之,顺治年间处于一种特殊的兵荒马乱时期,徭役的征发是普遍性的,所谓的“轻徭”根本无从谈起。
    
                           二、“薄赋”问题
    
相比于“轻徭”的无声无息、毫无实迹,“薄赋”政策可谓是政令屡下,大张旗鼓了。
    
在田赋征收中废除明末的“三饷”加派,最为引人注目。据《清世祖实录》记载,最早的一次有关诏令是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以摄政王多尔衮的名义(时顺治帝尚未到北京)发布的,其文曰:
    
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各该抚、按即行所属各道府州县、军卫衙门,大张榜示,晓谕通知。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注:《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壬寅。 该谕原件请参见《明清档案》第1册,第15件,顺治元年七月八日摄政王谕令, 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按:此前,天津总督骆养性曾疏请“豁免明季加派钱粮”。参见《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甲午。)。这就是所谓的“我朝革命,首除三饷,与民休息”(注: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赋册粮票》。)。同年十月,顺治帝在北京登基后,又以皇帝的名义再行颁诏。此后,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六月、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七月又屡屡重申(注:见《清世祖实录》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卷15,顺治二年四月丁卯;卷17。顺治二年六月己卯;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卷33,顺治四年七月甲子等。又可参见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第2021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终顺治一朝,有关废除明末加派的谕旨多达10余次,足见清廷对此一问题的重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明末的加征有所减免,因之,被视为是恢复社会经济的最为重要的措施(注:参见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1册,第192193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郭蕴静:《清代经济史简编》第19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李龙潜: 《明清经济史》第301302页,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周远廉: 《顺治帝》第112113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究其实际执行情况,有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受着清初赋役制度的混乱以及财政困难、军需紧急的双向制约,所谓废除明末的加征,在许多情况下只具有安抚的性质,有关谕令形同虚文,私征暗派十分严重。顺治二年(1645年),兵科给事中李运长就曾指出:“明季度支百出,正供之外乃有辽、练、剿饷种种加派。……我皇上子惠遗黎,恩诏蠲免。……今乃泽未下究,弊端渐复。窃闻省直州县易剿、练等税为草豆等名色,加征如故。询诸外来士民,大抵皆然,非止一处”(注:李远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疏》,见《皇清奏议》卷2。)。前揭顺治三年(1646 年)“轻徭薄赋谕”亦承认:“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朝廷的“德意”无法下究,明季的“丛蠹”也难以清理。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奏称:“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注:《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顺治十八年(1661年),户科给事中彭之凤题称:“百姓每地一亩额银若干如数征收,何难输纳。所难者贪婪官吏,正额之外,复有私派,正饷之内,复有加耗”(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第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这也就是大学士张玉书所说的“方今民穷财尽,多因有司私派”(注:张玉书:《请杜设法名色疏》,见《皇朝经世文偏》卷26。)。终顺治一朝的私征暗派显然十分严重,在这种背景之下的废除加征也就打了许多折扣。
    
第二,在顺治元年(1644年)曾经谕令废止的“三饷”之一的“辽饷”,不久又重新开征。辽饷的重新开征,是借口辽饷系万历旧例,而清初的钱粮征收又是依照“万历则例”,如江西巡抚朱延庆所云:“案查明季万历四十八年间,江西布政司奉文每田一亩加派辽饷银九厘,共该银三十六万一千三十六两一钱四分四厘,至崇祯年间又加练、新二饷。……至顺治三年归附之后,据布政司通行造册奏报,谓此三饷俱在蠲免之例矣。后奉部文通行直省内开:派征钱粮照万历年间则例,其天启、崇祯年加增尽行蠲免。盖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耳”(注:档案,顺治六年七月十五日朱延庆题:《为民田半属抛荒、辽饷万难加派,恳请俯准蠲停事》。按:《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 辑公布的一件档案与笔者所查朱延庆的题本(分类为《顺治朝题本·粮饷类》)基本相同,但《丛编》标明是巡抚江西监察御史王志佐题。)。朱延庆所说的“后奉部文”,即是指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之诏称的:“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注:《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只是清代为避“辽饷”之恶名,一般改称“九厘银”、“九厘饷”或“九厘地亩”。
    
至于九厘银(辽饷)重新开征的时间,笔者在拙著《清代军费研究》中指明是顺治四年(1647年),近读陈支平先生《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注意到陈著判定为顺治三年(1646年),根据是《清史稿·食货志》和《石渠余纪·纪赋册粮票》中的两条间接史料,所言亦有据。另外,笔者所查档案中亦有一条材料与此相符,即户部尚书巴哈纳题称的:“该臣等看得,万历年间加增九厘,已于三年奉旨派征。今江西抚、按二臣以地方久罹兵荒,方脱汤火,百姓穷苦,输纳惟艰,请免六年以前加增银两,似应允从,以昭朝廷轸恤之仁。七年以后照例征解可也”。皇父摄政王旨:“依议”(注: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四日巴哈纳题:《为辽饷万难加派事》。按:《顺治朝东华录》卷3,顺治六年十月已亥条载:免“江西六年以前明季加增辽饷”。 参见《清世祖实录》卷46。)。但仅发现此一条材料,大多数记载,则是顺治四年(1647 年)开始。上揭朱延庆题本亦称:“臣查顺治四年间江西虽曾派征,然而有充兵饷,有系民欠,未及分晰销算”。再如户部尚书车克题称:“明季末年加增辽饷一项,元年已奉诏免,四年复奉(诏)仍征之”(注:档案,顺治九年六月十六日车克题:《为请征辽饷明示以例遵行事》。)。地方志中的记载亦然,如《苏州府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注: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青浦县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注:光绪《青浦县志》卷7,《田赋》。)。最大的可能当是顺治三年奉旨派征,顺治四年开征。当然,由于清初许多地区还处在战乱之中,九厘银的开征也随之推迟,如江西省在顺治四年(1647年)虽奉开征之令,但征收无几,复遭金声恒叛乱,又奉旨免征,规定“七年以后照例征解”(注:前揭朱延庆题本、巴哈纳题本。)。如湖广,亦“应楚地反侧未靖,尚未开征”,直至顺治九年(1652年),始“令藩司飞檄各属,每亩加增九厘,勒限征解,以济军需”(注:前揭车克题本。按:又据其他档案材料,之前未见到湖北征收九厘银的记载。顺治九年的钱粮奏销中,“除荆属归州、兴山、巴东三州县尚未恢复,无征外”,其他府州县已开征九厘银,但征收情况并不好。在顺治十一年的钱粮奏销中,已积欠九厘银86869两零。见档案,顺治十一年迟日盖题:《为奏销顺治九年钱粮事》;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林天擎题:《为奏销十一年钱粮事》。湖南的九厘银开征又比湖北晚。)。如广西,顺治十年(1653年)“奉旨准征”,“但十年、十一年陆续恢复桂、平、梧三府州县,有派征者,有不派征者。因粤西初复,寇氛未靖,土逆作崇,百姓观望者多,有司竭力招抚,一切正供银米,尚属缓缓劝输,此项银两,量地方稍有余饶,可以派者派之,至于荒残太甚,可以宽者宽之,是以有征、有不征之故”(注:档案,顺治十三年闰五月十四日孙廷铨题:《为清查征解钱粮以便具题销算事》。)。揭示出这种复杂的情况,意旨在于说明即使是统一的加征,实情亦各不相同。
    
至顺治十四年(1657年),刊定《赋役全书》,谕令:“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注:乾隆《江西赋役全书·省总·田产》;又见《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从此,九厘银除在个别地区、个别情况下有所减征外,九厘银的加征一直延续了下来,直到清末,视同正项。
    
第三,在军需紧急的情况下,打破赋锐征收定例,进行田赋的预征(注:参见拙作:《顺治朝的军费支出与田赋预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本来,田赋的预征也是明末的一项弊政,清初依旧沿袭。户部尚书车克在谈及陕西的情况时说:“自故明崇祯年间,秦中军兴浩繁,需饷甚殷,持筹者计无所出,遂议于通省地方预征三分,以济燃眉。其初亦曰偶一行之。后遂相沿为例,以致延、庆诸郡民穷为盗,地荒而丁绝,竟不可问焉!迄今沿袭未革”(注:档案,顺治九年六月十六日车克题:《为预征相沿为例,秦民苦累难堪,请旨永禁,以固邦本事》。)。之所以“沿袭未革”,是由于“秦中满汉兵马云集,本省钱粮不足,全望拨济者以充之,而协解多不如期,此预征之弊所由难返也”。在明末,还只是预征三分,至清初已是预征五分,并将预征“折色”改为预征“本色”,由于当时粮价飞涨,也就更加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如陕西巡抚雷兴所云:“因军需不敷,不得已而檄征(顺治)三年本色五分,接济兵食。然旧贮已空,新苗未布,见在市价升米四分,升豆三分,较征折色四倍其值”(注:档案,顺治三年二月七日雷兴题:《为大兵云集,粮饷不敷事》。)。而到了顺治七、八年(16501651年)则又预征来年的全部额赋,从而导致各地士民“纷纷称苦”。
    
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档案材料,除了陕西的田赋预征外,在湖北、湖南、广西、贵州等省也有田赋的预征。凡此预征,一般是经过地方官事先申详,或经略大臣具题,复经最高统治者应允实施的。除此之外,不“事先申详”、“不奉明旨”的私自预征或“擅行预征”更为普遍,不备述。
    
第四,曾经被明令革除的“练饷”,亦因财政困难、军费不足而重新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开始加征。户部尚书阿思哈述其缘起云:
    
前以钱粮不敷,兵饷告匮,臣部具有兵饷缺额等事一疏,奉有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确议具奏之旨。遵此,随经公同会议,不敷钱粮应将明季所增练饷照旧例于顺治十八年为始加征。奉旨:依议。钦遵。随即行文各督抚,一面查照旧例作速派征,另为收贮,候拨兵饷,一面将旧例报部在案(注:档案,顺治十八年闰七月二十九日阿思哈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 辑。该辑公布了有关练饷加征题本40件,以下所引,未注明题本名称者均源于此。)。阿思哈明确指出,练饷是“照旧例”征解,所谓的照旧例,亦即“照明例,每亩一分派征”。据户部当时依次公布的直隶、山东、河南、江南、山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福建、陕西、广西、四川13省区的亩额,合计共为5 721 840余顷。除东北地区不征练饷外, “以上各省每亩田地一分派征,共约计银五百余万两”,“限文到两个月内,尽数征完”,“至于云贵,系新辟地方,臣部无熟地亩可查,应敕云贵巡抚备查见征钱粮亩数,照此派征,仍将派征数目报部,其一切勒限禁约处分,俱照各省之例”(注:档案,顺治十八年八月六日阿思哈题本。)。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户部所公布的派征练饷亩额,大大超过了一般典籍所记载的亩额,如《清圣祖实录》卷五载,顺治十八年全国田、地、山、荡、畦地合计共为5 265 028顷,仅上引直隶等13 省的亩额已超出45.6万余顷。怎样解释这一差额呢?笔者认为除了大亩、小亩以及折亩带来的统计标准不一外(注:参见拙文:《清代亩额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5期。),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把部分荒地和报垦地统计了进来。如山西省,据山西巡抚白如梅题称只有熟地31.5万余顷,比户部题定之额少10万余顷,即属于“见荒并开垦不应起科之地”。这部分土地,“正粮与加增九厘银两,已奉皇恩蠲免,今练饷似当暂为除豁”(注:档案,顺治十八年闰七月二十七日白如梅题本。)。按说应少征练饷银10万余两,但户部的重新议奏仍坚持原议:
    
查新增练饷,臣部明照见在田地,每亩加征银一分。山西省计见在田地共四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余顷,应增银四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余两。已经题奉旨派拨二分兵饷。今该抚题报之数,比臣部题定之数少银十万八千两,但所增练饷原充兵饷之用,难以缺额,应请敕下该抚,查照臣部题定数目征收可也(注:档案,顺治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阿思哈题本。另据笔者所抄录的一份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阿思哈题:《为各省镇兵饷找拨届期,请动所征练饷以济军需事》称:“该本司左布政使王显祚查看得练饷银两,遵照部定,晋省应征银四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九两,已经申详本部院在案。本司竭力严催,各府州征解去后,节据各府州申报,俱于限内催征全完”。)其他省分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湖广,户部题定的田地总额为65.7万余顷,应征练饷65.7万余两,实际上,湖广土地“总计实止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二顷九十五亩零,共不敷饷七万一千七十七两零,无从派征”(注: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杨茂勋题本。)。又如江西,户部题定的田地总额为44.9万余顷,但“及查全书,止共四十四万四千三百余顷”,不但与现存熟地不符,即与《赋役全书》相较亦有缺额,所以,“自派之后,本司凛遵督催,厉牌严檄,催征之法术已寡;面命耳提,追呼之焦劳倍至。虽念切急公,依限完解州县固多,其因民告艰,代请免山、免塘者亦复不少。纵有部议止有田地,其如足额,必合山塘,虽民困固当轸念,但额饷已奉派拨,何哉分毫难少”(注: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张朝嶙题:《为各省镇兵饷找拨届期,请动所征练饷以济军需事》。)。这说明,为了多征练饷,户部所题定的亩额比当时起赋的亩额为多。
    
另外,在明季未加征练饷的卫所土地以及明代废藩土地,也“概加征收,以济军需”(注: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阿思哈题本: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阿思哈题本。)。在某些地区,还有所谓“额外加增练饷银”(注: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第298300页,表7172。)。
    
当时,练饷的加征一方面弥补了清廷的财政亏空,将加征所得拨充了兵饷(注: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第298300页,表7 172。);而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弊端,在清初社会经济尚未复苏的情势下尤其如此。
    
以上是对田赋征收中的有关政策进行的分析探讨。
    
如所周知,清初的三大收入是田赋、盐课与关税,对盐课与关税这两大税种也应该作相应的讨论,由于笔者在盐课方面已有专文,可以参看(注:参见拙文:《论清顺治朝的盐税政策》,载《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6期;《清史稿·盐法补正》,载《文献》1990年第4期;另参拙著:《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在关税征收方面,明代末年同样有各种加派。
    
从某种程度上说,清初的关税征收,比之于田赋与盐课,更为繁重、混乱不堪。
    
在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的上谕中指出:“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顺治元年准通免一年,自二年正月初一日以后,方照故明初额起税,凡末年一切加增,尽行豁免。其直省州县零星抽取落地税银名色,概行严禁”(注:《清世祖实录》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是时,谕令仅具空名。涉及关税的第二次明确的诏令是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颁布的,诏云:
    
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明末迭增,数倍原额,已经户部题定,照万历年间原额及天启、崇祯递增额数一半征收。杭州南、北二关先已差官,其余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后,俱照此例一体抽收。(注:《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顺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颁布的“大赦天下诏”,只有措辞的不同,意旨一样:
    
各关抽税,俱照万历年间旧例,其天启、崇祯年间加额除免一半,不得踵行明季陋规,分外多抽,及多设委官巡拦,以察税为名,肆行科扰(注:《清世祖实录》卷41,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
    
显而易见,仅此诏令上表现出来的政策导向,关税已是袭承了万历年间的全部及天启、崇祯年间加征的一半。而事实上,所谓的“天启、崇祯年间加额除免一半”,也不曾执行,已如陈支平先生所指出的,清初的市征税率比明代高得多,清初对明代关税的沿革,是明减暗增(注: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第39页。)。有关档案材料也揭示了这一点。顺治六年(1649年),户部尚书巴哈纳就曾称:“各关抽征税料,俱照明季旧例”(注: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八日巴哈纳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顺治十三年(1656年), “因钱粮入不敷出,又经户部议奏,加增盐课、关税等项,以抵不敷兵饷”(注:档案,顺治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车克题:《为酌拨十七年兵饷事》。)。
    
而且,在具体的关税征收中,又有着“关外之关”、“税外之税”等种种私征滥派及关政弊端。
    
田赋、盐课、关税是清初最主要的三个税种,不少论者认为顺治初年对明末加征的免除是恢复社会经济的有力措施,从而多加肯定。通过以上的考察,不难看出,在清初用兵连年、军需紧急、财政困难的情势下,明末的许多加征被沿袭了下来,私征滥派也异常严重,清廷为收服人心所颁布的“豁免之谕”或“恩诏”,大多只具有安抚的性质和标榜的用意。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等于否认清廷对明末“厉政”的省思、明鉴,以及在省思、明鉴之下税收政策的调整。

(资料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02陈锋,武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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