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汉代火灾
彭卫 杨振红
载《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
一
文献记录汉代的火灾有93次(关于这些火灾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参见表1)。自然,这些记录是很不完整的。首先,文献记录的失火地点基本上是都市特别是两京,乡村邑落少有提及。其次,出于对失火的政治预言性质的考虑,文献记载的侧重点是皇宫、王宫、陵寝等地点的失火事件,普通百姓住宅中发生的火灾被大大忽略了。除2例情形不详外,皇宫火灾34例,诸侯王宫火灾3例,官府设施火灾10例,陵寝火灾23例,城门或门楼等设施火灾3例,交通设施火灾2例,商业设施火灾1例子,民间火灾9例,因战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全城性火灾5例,山林火灾1例。在这些样本中,皇宫和陵寝的火灾次数可能与历史实际相近,其他类型则有相当大的偏差。例如官府设施火灾例子主要是中央官府,很难设想当时地方官府没有出现一次火灾;尤其是民间火灾次数只有9例,这在两汉4个世纪的漫长时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我们注意到9例民间火灾中6例有损失的具体记录,以烧毁人家(或兼记死亡人数)或死亡人数为损失单位,损失最小者是烧97家和死亡105人。[1]没有统计数字的两例中也有人员伤亡的描述。某些见诸文献的火灾陈述如《后汉书·儒林列传上·刘昆》述东汉初江陵连年火灾,并未收入《本纪》或《五行志》中。合理的推测是,只有那些规模较大、后果也十分严重的民间火灾才被呈报到中央政府,而我们今天看到的文献记录很有可能只是留在官方挡案中的一小部分。[2]换言之,今天所见的汉代火灾记录不仅有文献散失的缺陷,也是一种选择性的遗漏,汉代火灾的实际发生次数必定大大超过现存文献记录的93次。依照社会学通则,现有文献的陈述并不能构成我们分析汉代火灾的资料基础。但另一方面,这些资料至少在下面两个方面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个历史时段火灾发生及其与社会文化的某些关联:关于火灾的记录侧重有助于了解当时社会对火灾的一般性认识;已被记录的火灾灾情有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乃至后果的描述,就个案本身来说是相对完整的,由此可以使我们对相关问题有所了解。
《汉书·五行志上》引《左氏经》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今本《左传》宣公十六年《传》语与此同。我们尚不清楚“火”与“灾”的这两种概念是否也广布于汉代民间,但可以基本判定,它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主流文化的规范解释。例如《盐铁论·备胡》贤良云:“宋伯姬愁思而宋国火,鲁妾不得意而鲁寝灾。”这两桩事分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传》和《公羊传》僖公二十年《传》,贤良的评论正如以往论者所言,盖出自董仲舒之说。[3]在略晚一些的《易林》中也可以看到多处相类的表达。其中卷一“晋”云:“乌鸣嘻嘻,天火将起,燔我馆屋,灾及姬后。”卷六“小畜”云:“天火大起,飞鸟惊骇。作事不时,自为身咎。”有“五经无双”之称的许慎对天火的解释是“天火曰烖”。[4]《汉书》《本纪》和《五行志》等篇章对火灾的记录所遵循的也正是这个原则,只是到了东汉后期,这个原则才变得模糊起来。关于“火”与“灾”分类的文化意义和变迁,下文还要详细讨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分别指人为因素引发的和非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但究其实质,“火”与“灾”是以“果”即是否有超自然力量对人事进行干预为标准,潜在地含有人与天的联系。因此,有理由怀疑汉代文献记录的一些“灾”可能是人为因素所致,[5]只是在当时的文化背景中有意无意间从“火”中分离开来,在刻意或不经意中被打上“灾”的标记。总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当时的“火”、“灾”概念等同于后世对火灾成因的理性区分。
回到社会学的角度。尽管汉代人的“火”“灾”的概念具有特定意义,但与此前和以后时代相同,当时火灾成因有自然和人为两种基本类型。其中,自然因素造成的火灾包括雷击、物体自燃以及其他后代尚不清楚的某些原因。雷电引发火灾的实例如惠帝七年“雷震南山,大木数千株,皆火然至末,其下数十亩地,草皆焦黄”。[6]这是由雷击造成的森林大火。雷电也是造成邑落火灾的原因之一。《论衡·雷虚篇》云:“盛夏之时,雷电迅疾,击折树木,败坏室屋”。“当雷击之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出土的汉代陶楼明器上书有“雷火”二字,[7]或系为躲避雷击引起的火灾而特书的符文。因“天火”发生突然,故在汉代又有“神火”之称[8]。晋人张华曾有“积油满万石,则自然生火”之语,[9]这种描述应来自实际观察。虽然在目前所见的汉代资料中尚无物体自燃的直接证据,但确有颇多火灾与自燃有关。如《续汉书·五行志二》云:顺帝阳嘉元年东西莫府的火灾系因“上欲更造宫室,益台观,故火起莫府,烧材木”;《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述顺帝汉安元年三月洛阳火灾起因云:“火或从室物闲物中,不知所从起,数月乃止”。应劭也记录了侍御史臧仲英家“火从夹簏中起,衣物烧尽”的事件。[10]下面这则故事有助于解释这些无名之火。《太平广记》卷三一七引《拾遗记》说糜竺家中失火,火从库内起,原因是“阳燧得旱烁,自能烧物也”,即用于取火的阳燧“旱烁”(可能是日光反射)引起物体燃烧。这个故事虽带神话色彩,但其述火灾原因大约有现实所本。气候炎热或气候异常也可能导致火灾。[11]而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物体自燃在当时也曾出现。[12]在前述汉代“天火”例子中,火灾发生的场合都有易燃物或可燃物堆积,在气候炎热等条件下,便有可能造成火灾。有些“天火”文献没有更多说明,如《汉书·武五子传》述“天火”烧燕剌王刘旦城门;《后汉书·刘焉列传》述绵竹火灾,“天火烧其城府 重,延及民家,馆邑无余也”。这类火灾原因只能存疑。
有一系列因素与“人火”息息相关:战乱和其他恶意纵火、夜间照明、炊事活动、取暖、取火方式、某些饮食方式、冶炼和烧制瓦器等,都有可能引起火灾。[13]相形之下,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更为普遍,在所记录的93例火灾中,有33例属于“灾”,有60例属于“火”,其中记录相对完整的皇宫和陵寝火灾中,“灾”与“火”分别是23和34次;“火”的数量明显高于“灾”的数量。在多数情形下,“火”对日常生活的破坏也更为严重。
战乱造成的火灾主要出现在城市和战略要地,其直接后果是对国家最繁华地区的毁灭和打击,这种情形在王朝更替时期反复出现,文献中记录颇详,此不赘引。相形之下,日常生活中的散发火灾更为常见。江苏镇江左湖新石器文化遗址中的一处房舍覆盖颇厚的烧土,可能是毁于一场遽然而至的火灾。[14]据考古勘测房舍正中是大型灶坑,说不定这场火灾与灶坑燃火有关。果若如是,这是已知最早的一次生活火灾。汉代社会常见用火不慎造成的火灾。顺帝永建二年(公元127年),洛阳宫因“守宫失火”,造成“烧宫藏财物尽”巨大损失;章帝时新平主家御者失火,延及北阁后殿。[15]《越绝书》卷二《越绝外传记·吴地传第二》曾记战国末看守吴西宫人员因夜间照明不谨将“周一里二十六步”的西宫烧毁,洛阳宫守宫和新平主家失火原因或与之相仿。炊事活动是普通人家失火的重要原因,灶本身结构不合理或在灶旁放置柴禾,都易造成火灾。《韩非子·喻老篇》云:“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丈人之慎火也涂其隙。是以丈人无火患。”《汉书·霍光传》云:“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傍有积薪,客谓主人:‘更为曲突,远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嘿然不应。俄而家果失火”。《群书治要》引桓谭《新论》也有类似寓言。上述三则故事文本的时间分别是战国晚期、西汉中期和后期,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作为文本形态的故事和寓言必定在当时具有普遍意义,这三则描述流传时间之长,反映了厨事活动不谨造成的火灾在当时是颇为常见的。野外用火也极易引起火灾。如《后汉书·逸民列传·梁鸿》述梁鸿“牧豕于上林苑中,曾误遗火延及它舍”。汉宣帝时,长沙剌王刘建德狩猎时“纵火燔民九十七家”,并导致两人死亡。[16]总之,两汉时期引起火灾的人为因素虽不及现代社会复杂,但生活和生产活动与火的密切关系仍然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许多潜在条件。
火灾发生的季节频率是一个有趣的话题。在汉代93例火灾中,除没有标明季节的12例和6例战乱火灾外,春夏秋冬四季发生的火灾分别是21、28、16、10例,相应的比例分别是0.28:0.37:0.21:0.13,发生频率依次为:夏、春、秋、冬。这个频率似乎有些出人意料。冬季用火最多,引发火灾可能也相应增加,但统计中却排在末尾;夏季虽气候炎热,但用火不如冬季,而火灾发生频率却排在统计前列。在战国末年的灾异学说中,火灾与孟冬政令不善有关。[17]汉代灾异学说则将火灾出现与“火”(与“夏”相应)的不良政治联系在一起(详后)。上述季节频率与汉代灾异说相合,但我们尚无法确认这些记录是否受到汉代灾异说的影响,统计样本的欠缺使我们无法窥见汉代火灾的真实季节发生频率。
时间分布曲线上的另一个明显差异是不同君主在位期间的火灾频率。其中,惠帝5次、高后1次、文帝1次、景帝2次、武帝5次、昭帝2次、宣帝4次、元帝2次、成帝7次、哀帝2次、平帝3次、王莽时期及两汉之际3次、光武2次、章帝1次、和帝3次、安帝8次、顺帝10次、桓帝25次、灵帝3次、献帝3次。高祖、明帝以及殇、冲等帝没有在位期间的火灾记录。总的趋势是,东汉的火灾次数多于西汉。很显然,由于我们前面提到的样本因素,由于生活和生产状况基本如一,没有出现足以使火灾频率上升的客观因素,这个结果并不能证明这个历史时期火灾灾情呈现增加的趋势。在可供分析的数据中,安帝、顺帝和桓帝在位期间火灾次数接近两汉时期火灾总数的一半,这里面确有某些耐人寻味的东西。一方面,从安帝时期开始,东汉王朝陷入不可遏止的颓势,高层权力分配摇曳于外戚、宦官争斗的恶性循环中,在天人感应和谶纬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火灾成为解释现实的有效话语,在这个背景下,火灾尤其是发生在宫闼陵寝地点的火灾因其特殊意义而被人更多地留意。另一方面,在安、顺、桓统治期间的某个时期,火灾的发生确乎明显增加。如桓帝延熹八年,皇宫和陵寝发生了11次火灾,有的是一月或一天中频发:二月,南宫嘉德署、黄龙、千秋万岁殿火;闰五月,南宫长秋、和欢殿后鉤盾、掖庭朔平署火;十一月德阳前殿西閤、黄门北寺火。[18]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这些频发的宫内失火是有人试图利用灾意警告当权者,但这个可能是不能断然排除的。还有一个可能是由于此时管理松懈,从而使火灾连续发生。无论何种原因,这种情状都从日常生活的角度为东汉晚期权力中心的混乱无序提供了旁证。
《春秋》记录的火灾有14次,文献记录的战国时期火灾次数更少。依据前述理由,这些数据并不确切。不过,由于以下原因,汉代火灾发生率可能超过前代。首先,人口大幅度增长、人口密度增加以及人类活动的相应增加,提高了火灾发生的可能。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半地穴式建筑是黄河流域一带常见的民居类型,汉代虽然还有地穴或半地穴式住所,但就整体而言,地面建筑占有绝对优势,即使下贫人家也大都居住在“茅屋草庐”中。包括皇族、贵族和豪族大姓在内的社会上层居所的建筑规模比其前辈更为庞大。汉代建筑的主体是土木架构,火灾更易蔓延也因而更难控制。换言之,就灾害对人类的危害而言,两汉时期火灾的危害度可能较以往明显增强。
[1]《汉书·景十三王传》云:长沙剌王刘建德纵火燔民97家,死亡2人。《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安帝永初二年河南郡县火,死亡105人。
[2] 与大体上来自同一文本的宫殿、陵寝等地火灾记录相比,民间火灾记录的资料来源显得有些杂乱,这种不完整性可能是记载散落的结果。
[3] 杨树达:《汉书窥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173页。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54页。
[4]《说文》“火部”。
[5] 这里有一个间接证据。《汉书·王莽传下》:王莽地皇三年,霸桥“灾”,王莽恶之,下诏云:“大司空行视考问,或云寒民舍居桥下,疑以火自燎,为此灾也”。按,王莽迷信符命,霸桥火灾对其心理打击颇大,他的解释虽含糊不清,但大司空报告桥下有人口居住确是霸桥火灾的一个可能原因。
[6]《西京杂记》卷二。
[7] 四川省博物馆:《四川牧马山灌溉渠古墓清理简报》,《考古》1959年第8期。
[8]《易林》“大壮第三十四”。
[9]《博物志》卷四。
[10] [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怪神》,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 353页。
[11] 汉代人认识到气候异常可以引发火灾。《淮南子·时则》云:孟秋之月行夏令,“则冬多火灾”。
[12]《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成帝河平元年二月庚子,泰山山桑谷有 焚其巢。男子孙通等闻山中群鸟 鹊声,往视,见巢燃,尽堕地中,有三 鷇烧死。树大四围,巢去地上五丈五尺。”
[13] 起居和夜间劳作均需灯火,《太平御览》卷八七一引桓谭《新论》云:“举火夜作,燃炭干墙”。汉代人以钻木、燧石和阳燧取火,若取火不当,容易引起火灾。汉代人喜食炙肉,其食具多为木制,这也潜伏着失火的危险。《汉书·五行志上》记武帝征和二年涿郡铁官铸铁发生“铁销,皆飞上去”;记成帝河平二年沛郡铁官冶铁不下,铁散如流星。这两个事故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火灾,但包括冶炼金属、烧制瓦器、制作木炭在内的工作,需要大量易燃物质,今天仍是引发火灾的高危工作。
[14] 南京博物院等:《江苏镇江市左湖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第4期。
[15] 分见《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后汉书·皇后纪上·明德马皇后》。
[16]《汉书·景十三王传》。
[17]《吕氏春秋·十二纪》孟冬行夏令,“则国多火灾”。
[18] 上述火灾并非同日发生。《续汉书·五行志二》李贤注引袁山松《后汉书》云:“是时连月有火灾,诸宫寺或一日再三发。”可知尚有没有记录的一天“再三发”的火灾。
二
已知的汉人采取的防火和灭火手段有三种:取水灭火,以物压火,巫术厌火。
取水灭火是当时最常见的灭火手段。一些资料表明储水防火在汉代已成为生活常识。在人口稠密的都市,有的地方官员还颁令储水。显例如东汉建初年间蜀郡太守廉范为预防成都出现火灾,曾严令百姓储水。[1] 《说文》“水部”云:“淬,灭火器也。”段注:“灭火器者,盖以器盛水濡火使灭。其器谓之淬。”若依《说文》义例,名物应名实相应,则段说似有未藁之处。“淬”可能是一种专门用于灭火的盛水器具。除“淬”外,一些生活用具如壶、盎、盆、盂、瓮、瓴、桶等在储水灭火中承担了重要职能。《淮南子·兵略》云:“夫水势胜火,章华之台烧,以升勺沃而救之,虽涸井而竭池,无奈之何也。举壶、榼、盆、盎而以灌之,其灭可立而待也。”《修务》亦云:“今夫救火者,汲水而趍之,或以甕、瓴,或以盆、盂,其方员锐椭不同,盛水各异,其于灭火,钧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四》云:“救火者令吏挈壶瓮而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箠指麾而趣使人,则制万夫。”这段文字和用意均颇显豁,河南出土汉代傍题“东井灭火”画像砖,画面上一人左手持一长颈瓶,右手扛竿在肩,竿上悬旌。两边有“东井灭火”四字,[2]其场景正可与《韩非子》互证。传世和出土的上林铜鉴数以千计,[3]其功用似不仅是盛装饮用和洗浴用水,大约也用于储水防火。根据对上林铜鉴的测定,小者(五石)可容水151.4斤,大者(六石)可容水193.6斤,[4]这无疑为宫廷建筑群落的灭火提供了大量水源。
用沙压灭火传世文献无载。秦简《日书》甲种41背叁云:“天火燔人宫,不可御,以白沙救之,则止矣。”以白沙灭火可能与下面讨论的巫术有关,但以沙压灭火势自然是一种有效手段。汉简有“灭火斧”的记录,[5]“灭火斧”形制不清,可能与常用的斧子相似。先秦时期灭火资料十分有限,有代表性的是《左传》襄公九年《传》关于当年宋国当局扑灭火灾的追述:“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挶,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蓄水潦,积土涂;巡丈城,缮守备,表火道。”其要点是,以盛土草筐和盛水器具为基本灭火工具;拆毁小屋、在大屋上涂泥控制火灾蔓延。将这段描述与上文所述汉代灭火方式加以比较,可以看出两个时代在灭火基本方法上是相同的,只是汉代的灭火工具种类较前代略有增加。
对火灾的控制实际上涉及预知和扑灭两个方面。两汉时期这两个方面均与巫术方术息息相关。对火灾的预测是秦汉时期术数的一项内容,这方面内容相当丰富。其一是对火灾发生时日的预先掌控。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云:星在翼,“以祠,必有火起”(94正壹);又有预防建筑物火灾的时日禁忌: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和冬三月酉丁是“大败日”,不可盖屋,否则便会发生火灾。其二是通过占日预知火灾。实例如《汉书·夏侯始昌传》夏侯始昌,鲁人,明阴阳,“先言柏梁台灾日,至期日果灾。”东汉安帝时,易家郎宗“占知京师当有大火,记识时日,遣人参候,果如其言”。[6]其三是通过风占预知火灾。实例如《后汉书·樊英列传》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述郎宗善风角,除吴令,“到官一月,时卒暴风,宗占以为京师有大火,定火发时,果如宗言。”《太平御览》卷八六八引《郑玄别传》述郑玄见大风起,知有火灾。其四是通过占梦预知火灾。实例如汉末术士周宣为夜梦刍狗者占梦曰:“君家失火,当善护之。”“俄遂火起”。[7]在上述例子中,星象、卦象、风动、梦境等都成为预知火灾的因素。应当提到的是,当时有“乌鹊嘻嘻,天火将起;燔我室屋”的说法,[8]可见在汉代人看来,乌鸦和喜鹊的鸣叫是火灾的预告。如果把这些记述的残片缀合在一起,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战国末年以来人们对火灾的预知兴趣有增强趋势,预知方式与流行于当时的其他方术大体相合,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火灾与日常生活联系也更为密切。
巫术厌火即通过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联系控制火灾,其基本原则主要遵循弗雷泽所说的相似法则。汉代巫术厌火行为颇为丰富,包括对火灾的预防和火灾发生后的制止。汉代禳除火灾方式自然承续前代某些内容,但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在这些巫术中,较简单的是直接诉求神灵,以及躲避可能发生火灾的日子;具有更多人事因素的则是以素服、告庙、罪己、赦免等行为终止火灾。前者如《后汉书·儒林列传上·刘昆》云:东汉初江陵连年火灾,县令刘昆“辄向火叩头”。此应为祈求火神宽悯的行为。前引秦简《日书》甲种所述之不能盖屋之“大败日”,属火灾避日之例。《后汉书·方术列传下·韩说》云:会稽山阴人韩说“尤善图纬之学”,中平二年二月,上封事,谓某日宫中有灾,“至日南宫大火”。可知预言火灾也与避日有关。避日有时还与祭祀相关。《太平御览》卷八六八引《郑玄别传》云:郑玄预知火灾,诣县称“某时当有火灾,宜祭爟禳,广设禁备”。按,爟即火炬,多在祭祀时祓除不祥。《吕氏春秋·本味》云:“汤得伊尹,祓之于庙,爝以爟火。”则是爟火祓除之俗先秦时已见,但以此祓火似乎始见于汉代。《左传》襄公九年《传》云:宋灾之后,当局令“二师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外”。大意是用马祭四城和祭祀宋人先祖盘庚来禳除火灾。按,以马为祭祀之物汉代仍有,如高祖白马盟誓、王尊白马祀水神河伯即是。但以白马为禳除火灾之物却不曾见到。第二种情形的背景是皇帝陵寝园庙火灾。其例始见武帝朝,终于灵帝朝。如建元六年四月高庙便殿火,武帝素服五日;元凤四年五月文庙正殿灾,昭帝及群臣素服五日;甘露元年四月中山太上皇庙、文帝庙灾,宣帝素服五日;初元三年四月茂陵白鹤馆灾,元帝下罪己诏,赦天下;永始四年六月霸陵园门阙灾,成帝出杜陵未尝御者归家;永建三年七月茂陵园寝灾,顺帝缟素避正殿,遣太常告祠茂陵;阳嘉元年十二月恭陵庑及东西莫府火,顺帝下诏群臣对策;熹平四年五月延陵园灾,灵帝遣使者告祠延陵。[9]先秦时已有对天子园庙火灾的畏惧,但却未见祈禳规避行为。[10]似乎可以说,这类行为始于汉武帝时。文献记载汉代皇帝陵寝火灾23次,有类似举措者为9次,占40%。看来,素服等行为是皇帝避除火灾、化解火灾预示的不良人事后果的重要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哀帝、平帝、安帝、桓帝当朝期间,未见此类行为。尤其是桓帝朝陵寝有6次之多,却没有素服等行为。原因何在,因无线索可寻不能妄测。要之,皇帝禳除陵寝火灾方式中的人事和政治意味较强。
借助某些植物和其他物品的神秘力量阻止火灾发生是以住宅为载体的巫术手段。已知的这类植物有荷菱和戒火。《太平御览》一七六引《风俗通义》:“殿堂象东井形,刻作荷蔆。蔆,水物也,所以厌火。”望都东汉壁画绘有种植花叶六茎植物的瓦盆,上题字“戒火”。陈直先生指出:“《本草》载景天,一名戒火,一名火母,主明目轻身。据此,则瓦盆所画为景天,因又名戒火,取绘其象征性也。”[11]按,《艺文类聚》卷八一引《南越志》云:“广州有树,可以御火,山北谓之‘慎火’,或谓‘戒火’,多种屋上,以防火也。但南中无霜雪,故成树。”荷花、菱角因系“水物”,故具有灭火的功能。“慎火”或“戒火”可种屋上,似为草本植物;但又能成树,则又似木本植物。古代文献述植物时多有含混观察与想象的成分,对“慎火”的这般描写并非希奇。可以明确的是,它被赋予“御火”功能,且由于这是一种生长南国的植物,关于其灭火的神奇传闻也应来自当地。望都汉墓当东汉后期,可知至晚于此之前这类传闻已流播黄河流域。《艺文类聚》卷八一引梁人范筠《咏戒火诗》曰:“兹卉信丛丛,微荣未足奇。何期糅香草,遂得绕花池。忘忧虽无用,止焰或有施。”隋杜台卿《玉烛宝典》二月仲春云:此月“民并种戒火草于屋上”。《太平广记》卷四一一引《酉阳杂俎》也提到“慎火”,则直到南朝隋唐时戒火的灭火传闻依然延续。《艺文类聚》卷九十五引《杂五行书》:“停部取停部地土涂灶,水火盗贼不经。”《说文》云:“珠,蚌之阴精……《春秋国语》曰:珠以御火灾是也。”《说文》语见今本《国语·楚语下》楚国大夫王孙圉答对赵简子。尽管缺乏直接资料显示汉代人以珠为媒介干预火灾,不过上面这条材料至少表明先秦以珠御火的说法在汉代仍然流传。
以住宅为载体防火的另一种方式是对建筑物形状进行某种处理。显例如汉武帝时,柏梁台发生火灾,朝廷采纳越巫“复起屋必以大,用胜服之”的防火巫术,营建建章宫,“度为千门万户,前殿高未央”。[12]类似的厌火巫术在后代仍以不同形式存在,某些因素可能受到汉代建筑形式的直接影响。[13]
汉代还流行动物御火之说,这些带有神话色彩的传说集中于《山海经》中。如《西山经》云:小华之山,“鸟多赤 ,可以御火”;符禺之山,“其鸟多 ,其状如翠而赤喙,可以御火”;《北山经》云:带山有兽曰 ,“可以辟火”;《中山经》云:即公之山有兽如龟,“是可以御火”。对火灾的救防同样要借助某些动物的帮助。《太平广记》卷三一七引《拾遗记》记糜竺家防火故事:神人化童子云:“多聚鹳鸟之类以禳灾,鹳能聚水巢上也。”糜竺家人遂收集鵁鶄数千只,“养于池渠之中,厌火也”。我们知道以动物为媒介传达神秘信息是汉代巫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人对厌火动物的选择同样遵循着巫术中的相似关联。
在所有灭火巫术中,最具有想象力的是通过某种神秘方式实施远程“灭火”。相关传说集中出现于东汉时期。[14]《后汉书·方术列传上·郭宪》云:光武帝时郭宪在洛阳“含酒三潠”扑灭齐地火灾。《后汉书·方术列传上·樊英》云,章帝时“善日角”的南阳人樊英见暴风从西方起,“谓学者曰:‘成都市火甚盛。’因含水西向漱之,乃令记其日时。客后有从蜀都来,云‘是日大火,有黑云卒从东起,须臾大雨,火遂得灭’”。类似故事还有《后汉书·栾巴列传》注引《神仙传》述栾巴喷酒灭火事:“正朝大会,巴独后到,又饮酒西南噀之。有司奏巴不敬。有诏问巴,巴顿首谢曰:‘臣本县成都市失火,臣故因酒为雨以灭火。臣不敢不敬。’诏即以驿书问成都,成都荅言:‘正旦大失火,食时有雨从东北来,火乃息,雨皆酒臭。’”按,东晋时来华僧人当中也有行远程灭火者。《高僧传》卷十《竺佛图澄》云:澄尝与石虎同登中台,澄忽惊曰:“变!变!幽州当有火灾!”遂取酒洒之。后幽州报曰:“尔日火从四门起,西南有黑云来,聚雨灭之,雨亦颇有酒气。”这段文字与前揭召信臣、郭宪和栾巴行迹颇为相类,这几个文本似出一辙。如何理解这个有趣的现象?没有证据表明早期佛教经典中有郭宪式的灭火方术,也没有证据显示佛图澄入华前学习了远程灭火的异域巫术。据《晋书·艺术传》本传和《高僧传》本传,佛图澄以“妙通玄术”闻名于时,除洒酒灭火外,尚有敕龙降雨、服气自养积日不食、遥救人难、役使鬼物等异术。这些异术大都具有华夏本土的方术特征。因此合理的解释似乎是,佛图澄在入华后有意识地吸纳了一些有影响的本土方术,以之作为布教手段。这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流行于东汉的喷酒灭火方术在两晋时代依然有着广泛影响,而这种影响直至16世纪还依稀可见。[15]但明显的事实是,佛图澄的做法与早期佛教经义并无共同之处。
值得提到的是,在汉代经学文化背景下,对火灾的预防和制止与道德发生了联系。以下引述的三则故事正是此种联系的体现。《后汉书·郅恽列传》云:“长沙有孝子古初,遭父丧未葬,邻人失火,初匍匐柩上,以身扞火,火为之灭”。《后汉书·周磐列传》:汝南人蔡顺以孝行著称,其母病故时“里中灾,火将逼其舍,顺抱伏棺柩,号哭叫天,火遂越烧它室,顺独得免”。《太平广记》卷三一七引《拾遗记》云:汉末糜竺因掩埋枯骨,有青衣童子来其宅云:“糜竺家当有火厄,万不遗一,赖君能恻悯枯骨,天道不辜君德,故来禳却此火。当使君财物不尽。自今以后,亦宜自卫。”一个遵循社会伦理准则的楷模,不仅有能力消弭火灾,而且也可以禳却火灾。
在上述的灭火手段中,巫术厌火和祈天避日只能产生心理慰藉作用,对实际灭火并无帮助。当时灭火的主要手段是用水灭火。水的储存、相应的储水器具与防火措施一同构成了汉代社会的灭防火灾体系。
官府预防火灾的重点在仓库和政府机构,主要措施是严格控制这些建筑物及附近的用火,并对责任人采取惩处措施。《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对储藏谷物的官方建筑物要“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同时,不能把火带入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建筑物中:“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若出现火灾,“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舍公官(馆), 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 火燔其叚(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 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火灾延及里门或邑邦门,要对有关官员进行罚盾或甲的处罚。
秦律的基本精神得到汉律的承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4-5云:“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 (聚),弃市。燔寺舍,民室 屋 庐 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由律文可知,纵火和无意失火被区分开来,对前者惩罚大大高于后者。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的东汉简牍有汉律“贼律”残篇,其中有“贼燔烧宫”、“失火”、“贼伐燔口”等文字,[16]尽管我们不清楚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发生变化,但分条列出“贼燔烧”、“贼伐燔”、“失火”表明,东汉时期延续了西汉早期法律关于火灾性质的划分。参照《二年律令·贼律》其他简文,罚金四两(准钱2500钱)与矫制中的“无害”、上书中的“误不审”、下爵殴上爵、殴斗致使孕妇流产、亡印、擅赋敛(简185)、强以欠债者为人质、保举人为吏不当(简210)、发送邮书不以次(简271)等相同。又《具律》对赎罪金额有具体规定,最高的是赎死罪,为金二斤八两,准钱25000钱,最低者为赎迁(流放),为金八两,准钱5000钱。[17]如此看来,因失火造成过失的罚金数目在各种罪行和过失中是比较小的。《汉书·汲黯传》云:西汉武帝时,河内失火,烧千余家,朝廷遣谒者汲黯视察灾情。可见若地方上出现严重火灾,中央政府要派员视察。《汉书·淮南王传》云:淮南王刘安欲谋反,“恐相、二千石不听”,计划在王宫中纵火,俟国相等来救火,“因杀之”。可知扑灭王宫火灾,是诸侯国相的一个职责。从汉简“当曲燧长武持府所辟火报诣官九月丁未日出入”的记录推知,[18]出现火灾,官府中有关人员要即时向上司报告。居延汉简有“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庚申令史口敢言之乃己束直符谨行视诸臧内户封皆完时毋水火”的简文,[19]这表明,即使在动荡的两汉之际,防止仓库失火的条令仍然得到执行。东汉时期失火责任较以前似有增强。明帝时,司隶校尉鲍昱“奉法守正”,但因“救火迟”被免官。[20]章帝建初年间,“新平主家御者失火,延及北阁后殿。太后以为己过,起居不欢。时当谒原陵,自引守备不慎,惭见陵园,遂不行。”
汉代是否有专门负责灭火的官吏,传世文献记载的有关人员都是兼职,如尚书二千石曹的职责之一是“掌中郎官水火”;[21]宫中卫士在夜间则“周庐击木拆,传呼备火”。[22]专职灭火官员未见记录。《居延新简》E.P.F22:712:“灭火吏亟以檄言府”。这里的“灭火吏”是否是专职官吏有待进一步查考。
[1]《后汉书·廉范列传》。
[2] 周到等:《河南汉代画像砖》,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5年版,图一二七。
[3] 黄展岳:《西安三桥高窑村西汉铜器群铭文补释》,《考古》1963年第4期。
[4] 西安市文管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考古》1963年第1期。
[5]《居延新简》破城子探方四八18A。
[6]《后汉书·郎顗列传》。
[7]《三国志·魏书·方技传》。
[8]《易林》卷一“晋”。
[9] 分见《汉书·武帝纪》、《昭帝纪》、《宣帝纪》、《元帝纪》、《成帝纪》、《后汉书·顺帝纪》、《灵帝纪》。
[10]《礼记·曾子问》云:诸侯朝见天子不能终礼的四种情形中有“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沾服失容”;“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11] 陈直:《文史考古论丛·望都汉墓壁画题字通释》,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12]《史记·封禅书》。《文选》卷二张衡《西京赋》:“柏梁既灾,越巫陈方,建章是经,用厌火祥。”
[13] [宋]张师正《倦游杂录》“飞鱼易名鸱吻”条云:“汉以宫殿多灾,术者言,天上有鱼尾星,易为其象,冠于屋,以禳之。今亦有。唐以来,寺观旧殿宇,尚有为飞鱼形,尾指上者,不知何时易名为鸱吻,状亦不类鱼尾。”《清诗铎》卷十五《火灾》引曹德馨《七星缸》诗叙云:七星缸“设于杭州南城外育王山,象北斗以镇火患”。
[14]《太平御览》卷七三六引《邵氏家传》:“南阳遭火烧数万家”,邵(召)信臣“含酒东向漱之,遭火处见云西北来,冥晦大雨以灭火,雨中酒香”。此事当系后人附会。
[15] 如《西游记》第七十回《妖魔宝放烟沙火 悟空计盗紫金铃》孙悟空杯酒化雨即是由此而来。
[1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
[1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18]《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59.39。
[19]《居延新简》E.P.T49:132。
[20]《后汉书·鲍永列传》。
[21]《续汉志补注》引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
[22]《北堂书抄式功部》引《汉旧仪》。
尽管如此,与唐以后相比,汉代城市防救火灾措施基本上仍处于非专业阶段。《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条记北宋汴梁防火措施云:“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可见,北宋京师将防火确定为官府职责,而将百姓排除在外。防火和救火人员成为配备专门设施的专职人员。相近的灭火组织在明清时期的大城市中也可见到。[1]与汉帝国同时的罗马帝国初期,至迟在公元1世纪的奥古斯都时代,便有了一支专业消防队伍。[2]现在的问题是,为何类似的措施在汉代没有出现?是因为汉代没有必要的灭火设施吗?如前所述,汉代有多种灭火器具,与北宋汴梁防火屯兵相类的有壶、盎、盆、盂、瓮、瓴、桶盛水器具(与大小桶、洒子相似),灭火斧(与火叉相似),可以说,从技术条件来说,汉代与北宋没有明显区别。是因为汉代没有必要在城市中防火和灭火吗?显然也不是。火灾在汉代城市中的频繁发生、政府对防火和灭火的一系列法律规定,都表明对火灾的预防和扑灭不仅是必要而且也引起官方的高度重视。看来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只能从汉代政府的城市观念去理解。城市的性质及其发展道路是中国古代文明有别于西方社会的最大特点之一。[3]就中国古代城市而言,也处在发展和变化过程中。关于先秦城市,学界有大量研究。综合诸家之说,先秦城市的出现是政治和军事的需要而非经济结果,城市居民不能脱离农业生产,市场由广泛建立因而不能发展成为工商业中心。汉代的城市与先秦城市基本相同,政治和军事色彩依旧十分浓厚。尤其是京师,更为朝廷视为权力的心脏和象征。长安诸宫约占全城面积的1/2,洛阳城中也有近一半面积被宫殿占据,[4]加上各官府衙署,政治性建筑具有绝对优势。换言之,政治性建筑物的重要性和数量优势,使得防火和灭火举措自然向其倾斜。宫殿和官府均有充足的人力,可以保证火灾发生后及时灭火。汉制规定:“卫尉主宫阙之内,卫士于垣下庐,各有员部……从昏至晨,分部行夜,夜有行者,辄前曰:‘谁!谁!’若此不解,终岁更始,所以重慎宿卫也。”[5]据《汉旧仪》“卫士周庐击木柝,传呼备火”,[6]这些卫士不仅防备歹人,也负有发火警和灭火职责。这就是说汉代的城市并非不需要防火和救火,但这种需要因宫殿和官府的相对安全而大大减弱。唐代以后,城市结构出现变迁。最为明显的标志是坊市制度被打破,民宅在城市空间蔓延扩展。对火灾的扑灭愈益成为一种公共性问题。专业化的救火人员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从防火和救火的角度,我们能够窥见汉代城市与宋以后城市的某种深刻变化。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争环境中,火攻作为一种作战手段得到应用,加之火灾对军事和民用设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执政者对火灾的防范格外重视。《左传》襄公九年“经”:“春,宋灾。”“传”云:“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挶,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蓄水潦,积土涂;巡丈城,缮守备,表火道。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杜预注云“隧正,官名也。五县为隧,纳聚郊野保守之民,使随火所起往救之。”),奔火所。”按杜预解释,文中“表火道”指“火起,则从其所趣摽表之”。“隧正纳郊保”指隧正聚集郊野之民,随火所起往救之。有论者以为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单行防火法规。[7]尽管我们没有充分根据确认这个判断,但至少可以说乐喜的防火措施相当细致,它出现在春秋时期绝非偶然。《左传》记录了官员的防火责任,按照逻辑应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因文献缺载其内容我们不得而知。《墨子·号令》的下述叙述是对火灾责任的惩罚:“诸灶必为屏,出屋四尺,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事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讙譁,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这段文字有如下要点:第一,对火灾的防范不仅是官府的职责,也是百姓的义务。官吏不仅负有救火职责,且要追捕纵火者。百姓则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杜绝火灾的发生。第二,区别无意引发的火灾和有意纵火加,但对二者的惩处均十分严厉。前者斩首,后者则车裂。第三,救火过程如同战争,对于喧哗乃至离守绝巷救火之人均处以斩首。《号令》篇防火救火主张是否全部付诸实施无从判明,但它或是对诸国防火救火实践的总结,或是以某国防火救火实践为蓝本的设想,总之,并非空想臆语。其严格严酷严厉的风格体现了战时防火的基本精神,类似的例子我们在《韩非子·内储说上》的下述故事中也可见到:“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哀公惧,自将众趣救火,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救。”孔子以为“夫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无救也。”他建议:“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兽者比入禁之罪”,结果“令下未遍,而火已救矣”。所谓“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所体现的仍是战时救火精神。这种情状与两汉时期有着明显区别。
尽管秦汉时期具备一定程度的控制火灾能力,但其有效程度不宜估计过高。规模较小的火灾大约能够得到控制,对较大的火灾则显得无能为力。新朝地皇三年二月霸桥发生火灾,“数千人以水沃救,不灭”。[8]数千人救火,规模不可谓不小,但却不能制止火灾蔓延。事实上,文献记载的多数火灾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火灾的凶猛和毁坏程度给汉代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人们用“若将不可拘”形容大火的恣意蔓延。[9]《淮南子》多处将火的危害程度与刀刃相比。如《氾论》写道:“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所烧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泰族》也说:“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在有的文献中火灾成为生活中四项“大恶”之一。[10]火灾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口的伤亡。《释名·释丧制》云:“死于火者曰烧。”《易林》卷二“明夷”说“火烈不去,必殪僵仆”。《淮南子·齐俗》云:“灼者不能救火,身体有所痛也。”《神农本草经》“牛膝”条谓牛膝可治“火烂”;《易林》卷十一“中孚”云:“热热烂手,火为灾咎。”综合这些描述,火灾造成伤亡的情形应十分常见。见诸文献的造成人员伤害的火灾有8次,死于火灾者4261人。其中死亡在百人以上的重大火灾3次,集中出现在安帝年间。最多的是安帝永初二年四月,汉阳城发生特大火灾,烧死3570人。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基本出现在民间,这种情形显然与百姓居住逼仄,逃生困难直接相关。
其次,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释名·释天》云:“火,化也,消化物也,亦言毁也,物入中皆毁坏也。”火灾对物品的毁灭给汉代人留下十分深刻的印象。“门烧屋燔,为下所残”。[11]火灾发生,首先被焚烧的通常是房屋和财物。西汉时蜀郡太守文翁在成都修建学堂,东汉初蜀郡太守又增修吏寺二百余间,安帝永初年间的一场大火后,“一都之舍,官民寺室,同日一朝,合为灰炭,独留文翁石室、庙门之两观”。[12]安帝元初四年武库火灾“烧兵物百二十五种,直千万以上”,[13]这是现存文献记录的唯一火灾物资损失的具体数字。其他严重损失例子尚有顺帝永建二年宫中火灾造成“宫藏财物尽”。[14]灵帝中平二年二月,南宫发生的严重火灾燃烧了半月方灭。[15]。”《续汉书·五行志二》载:“中平二年二月已酉,南宫云台灾。庚戌,乐成门灾,延及北阙,[度]道西烧嘉德、合欢殿。案云台之灾自上起,榱题数百,同时并然,若就县华镫,其日烧尽,延及白虎、威兴门、尚书、符节、兰台。”顺帝永建四年和阳嘉元年河南郡县发生的火灾不仅造成人口伤亡,且使六畜被烧死,房屋被烧毁。顺帝永和六年洛阳酒市失火,酒肆被毁。[16]普通百姓在火灾过后,生活状况急剧下降,甚至难以生存。顺帝汉安元年三月洛阳火灾,百姓刘汉等197家为火所烧,其中90家“不自存”。[17]《易林》卷十四“未济”所说的“火烧公床,家破灭亡”;卷六“益”所说“襦烧绔燔,臝剥饥寒。病疟冻挛”;卷十六“履”所说的“天火卒起,烧我旁里。延及吾家,空尽己财”;正是对这种情形的概括性描写。
据现有资料,汉代火灾大都出现在人口密集、住宅集中的地区,或是从这些地方向周遍蔓延。如光武建武年间潞县火灾发自“城中”,“飞出城外”。[18]这种情形后代依然。[19]就其因来说,火灾事故与某些人为因素如用火不当或故意纵火有着直接关联。就其果来说,由于这些地区居住相对密集,更重要的当时木架构房屋建筑,使得出现的火灾通常能造成大范围破坏。所谓“一家失熛,百家皆烧”。[20]明人谢肇淛《五杂俎·地部二》分析闽中火患严重之因时强调当地“宫室之制,一片架木所成,无复砖瓦,一不戒则燎原之势莫之遏也”。揆之汉代亦是如此。东汉江州和成都就是典型之例。《华阳国志》卷一《巴志》桓帝永兴二年巴郡太守但望上书称:巴郡县治江州“地势侧险,皆累屋重居,数有火害”。《后汉书·廉范列传》云:“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至东汉建初年间,蜀郡太守廉范方取消禁火令,令民储水防火。禁火令的颁布时间史书缺载,但可以相信“禁民夜作”措施的施行应有颇长的时间。廉范以积极预防取代消极预防,控制火灾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赢得当地百姓赞誉,确是善举。后人或怀疑“一水之储,安能兴五绔之诵”[21],其实是不必要的。
[1] 王之春:《椒生随笔》(喻岳衡点校,岳麓书社1983年版)卷四“水龙”条云:“天津向多火患,城内外救火会凡百余处,每会以水龙为主,多寡不等。”
[2] [美]佩里(Marvin Perry)主编、胡万里等译:《西方文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80页。
[3]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三联书店1980版,第321页。
[4] 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第21页。
[5] [汉]王隆撰、[汉]胡广注:《汉官解诂》,见[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
[6] [汉]卫宏撰:《汉旧仪》补遗卷下,见[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
[7]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8]《汉书·王莽传下》。
[9]《太平经》卷六十七《六罪十治诀第一百三》。
[10]《太平经》卷一至十七《太平金阙帝晨后圣帝君师辅历纪岁次平气去来兆候贤圣功行种民定法本起》。
[11]《易林》“坎之第二十九”。
[12]《隶释》卷一《蜀郡太守高 修周公礼殿记》。关于这次火灾的时间见《华阳国志》卷三《蜀志》。
[13]《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东观汉记》。
[14]《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
[15]《后汉书·灵帝纪》。
[16]《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
[17]《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东观汉记》。
[18]《续汉书·五行志二》。
[19] 周允基、刘凤云:《清代房屋建筑的防火概况及研究》,《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20]《淮南子·说林》。
[21] [明]吴崇节:《新镌古史要评》卷二“廉范五绔”条。
三
在汉代灾害性事件中,火灾显然不属于对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最严重的那类灾难,诸如水灾、旱灾、蝗灾、震灾等,然而在汉代人的思维体系中,火灾所表达的文化意义丝毫不亚于上述这些灾害,这是颇值得玩味的。
按照人类学提供的资料,点燃和燃烧火焰的行为远远超越物质生活范围,它的影响不仅具有普遍意义,而且也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对于“火”的文化意义何以形成,有不同假说。我们以汉代人对火灾感受为切入点作具体分析。
不消说火灾给予汉代人的直接心理感受是恐惧和惊慌。《续汉书·五行志二》李贤注引袁山松《后汉书》,说桓帝时频发火灾,以至宫人“夜有讹言,击鼓相惊”;邯郸淳《笑林》述“太原人夜失火,出物,欲出铜鎗,设得熨斗,便大惊怪曰:‘异事火水至,已被烧失脚’”[1]的笑话,也可被视为对汉代人在火灾威胁下精神状态的一个说明。不过,这种心理感受乃是人类行为的通例,其影响是个体的、短暂的和局部的,笔者试以“文化感受”即对火灾的理论化解说探讨火灾与汉代社会生活的某些深层联系。
目前所见对火灾政治含义系统表达的文献是《汉书·五行志》。《志》的陈述博杂董仲舒、刘向、刘歆、眭孟、夏侯胜、京房、谷永、李寻等人不同说法,可谓西京一代相关问题的集成之作。《志》的立论基础是阴阳五行说的五行五纪庶徵,将火灾归属五行之“火”。其基本原则是火灾的发生与政治秩序以及后宫秩序密切相关,所谓“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按照五行之说,火的方位在南,表达着光明,对于君王来说火不失本性的表现是“贤佞分别,官人有序,帅由旧章,敬重功勋,殊别嫡庶”。《志》列出火灾32年次,其评估见表2。
这些解释有如下要点:
一、如前所述,火灾在性质上分为“火”和“灾”两种类型。春秋以降至汉代,人们对“火”与“灾”的分类虽与现代相似,但其出发点和评价却与今人大不相同。在《志》列出的32年次火灾中,只有2次是“火”,仅占总数的6.25%。换言之,在“火”与“灾”所蕴涵的预言意义中,“灾”具有绝对重要性。其原因大概出于“灾”来自自然,理当成为天意的传达。
二、火灾发生的场合与其预示有着密切关联。关联所遵循的逻辑是:1.场所的性质决定谴告事件的性质。单纯的情形如鲁哀公三年桓、釐宫灾,董仲舒和刘向均以为灾示此二宫违礼。鲁定公二年雉门灾,门阙被理解为号令所出处,故此处灾显示“无以出号令”。有的场所的多种性质,也造成解释者理解上的差异。鲁桓公十四年御廪灾董仲舒、刘向和刘歆的不同解说,即为显例。2.火灾场所朝向预告发生事故的方位。如文帝七年未央宫东阙灾,东阙在方位上是朝诸侯之门,故被解释为济北、淮南王谋反及吴楚反乱之象。这种逻辑关联明显与原始巫术的相似律有类似之处。
三、火灾发生与所谴告之事在时间上有四种联系。第一种联系是对已发生事件的警告。计5次,包括鲁宣公十六年成周宣榭火,鲁襄公九年宋灾,鲁襄公三十年宋灾,鲁昭公六年郑灾,鲁昭公九年陈火。第二种联系是对正在发生事件的警告。计14次,包括鲁桓公十四年御廪灾(董仲舒释为已发生事),鲁庄公二十年齐大灾,鲁僖公二十年西宫灾,鲁成公三年新宫灾,鲁定公二年雉门及两观灾,鲁哀公三年桓、釐宫灾,武帝建元六年辽东高庙灾,高园便殿火,昭帝元凤元年燕城南门灾,昭帝元凤四年孝文庙正殿灾,元帝初元三年孝武园白鹤馆灾,元帝永光四年孝宣杜陵园东阙灾,哀帝建平三年桂宫鸿宁殿灾。第三种联系是对未发生事件的警告。计11次,包括鲁昭公十八年宋、卫、陈、郑灾,鲁哀公四年亳社灾,高后元年赵丛台灾,惠帝四年未央宫凌室灾、织室灾,宣帝甘露元年中山太上皇庙灾、孝文庙灾,成帝建始元年皇考庙灾,成帝河平二年沛郡铁官冶铁不下铁散如流星,成帝鸿嘉三年孝景庙北阙灾,成帝永始元年太官凌室灾、戾后园南阙灾,成帝永始四年长乐宫临华殿及未央宫东司马门灾、孝文霸陵园东阙南方灾,平帝元始五年高帝原庙殿门灾。第四种联系是对以往和未来的双重警告。计4次,包括文帝七年未央宫东阙罘思灾,景帝中五年未央宫东阙灾,武帝太初元年未央宫柏梁台灾,武帝征和二年涿郡铁官冶炼事故。在这4种联系中,所占比例最高者是正在发生的事件(41%),以下依次为未发生事件(32%)、已发生事件(14.7%)、以往和未来(11.7%)。正在发生事件和未发生事件占总数的73%强,体现了火灾所具有的政治预测功能。
四,表中诸例均是对不良事件的告诫。但并不意味着在秦汉人观念中火灾只能预示社会生活中的负面现象。在当时人看来,火的基本性质是“扬光辉为明者”,传达着积极的内容。一方面,火灾是对火正常性质的扭曲;另一方面火灾也可以成为对生活中良好事态的预言或对不良因素的清除。秦简《日书》乙种《失火》简249—252对不同日子失火的意义有如下说明:
甲失火,去不恙(祥)。子失火,有子死。乙失火,大富。丙失火,有(又)公〈火〉起。寅失火,去不恙(祥)。丁失火,为人隋也。卯失火,不复失火,必有鬼。戊失火,亡贷。辰失火,去不恙(祥)也。己失火,有 (癃)子。巳失火,有死子。庚失火,君子兵死。午失火,田宅多。辛失火,有子死。未失火,臣妾亡。壬失火,去不善。申失火,富。癸失火,有 (鬼)。酉失火,邦有年。亥失火,利春。
“隋”,《广雅·释诂》云:“好也。”简文列出的20日失火情形中,具有正面吉意的和具有负面不吉意义的各有10日。在好的结果中,包括抽象的“去不恙(祥)”、“去不善”、“为人隋(好)”(5次);具体事项如“大富”、“富”、“田宇多”、“邦有年”、“利春”(6次)。不良结果均为具体事项,严重者如“有子死”、“君子兵死”(4次);不太严重者如“又火起”、“亡货”、“有癃子”、“臣妾亡”、“不复失火,必有鬼”、“有鬼”(6次)。进一步看,“去不恙(祥)”与“有子死”、“君子兵死”、“有鬼”相应,“大富”、“富”、“田宇多”、“邦有年”与“亡货”、“臣妾亡”相应,“为人隋”与“有癃子”相应。《日书》火灾吉与不吉在性质上大致构成了一组对应关联。换言之,火灾可以兼具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划开二者区别的界沟是火灾发生的时间而非火灾本身。在传世的其他一些汉代资料中也有类似的表达。如《易林》中卦文既有对火灾的控诉(如卷二“明夷”:“火烈不去,必殪僵仆。燔我衣裾,祸不可悔。”),也有对火灾可能带来福祉的暗示(如卷二“之乾”:“火灭复息,君明起德。仁人可遇,身受利福。”)。而某些巫术则肯定了火灾包含的“积极”意义。《太平御览》卷七三六引《淮南万毕术》述令人相聚巫术云:“取失火家木,朝朝祭之,人聚也。”这种巫术颇为奇特。人类学资料有以仲夏篝火灰、烟以及圣诞夜燃烧的木炭防灾的巫术,[2]但取失火家木令人相聚则未与闻。就其思维逻辑而言,似也与通行的巫术解释(如相似法则、接触法则)并不丝丝相扣。但其对火灾所包含的积极意义的肯定,则与《日书》等相呼应。
在分析《日书》、《易林》等资料文本时,我们还应注意另一个迹象,这就是无论是吉还是不吉,火灾所涉及的事件都是有关民生的日常生活。除《失火》外,其他与火灾意义有关的简文也是如此。如甲种94正壹:“以祠,必有火起。”乙种《盖忌》112:“必有火起,若或死焉。”这与汉代谴告理论的火灾政治警示模式有显著不同,可称之为火灾生活预示模式。火灾政治警示模式渊源自有。我们在一些先秦文献中可寻觅某些踪迹。如《国语·周语下》周灵王太子晋谓大禹治水后,“天无伏阴,地无散阳,水无沉气,火无灾燀”。《国语》作者留意灾异与人事关系,所谓重“天时人事逆顺之数”。[3]与《汉书·五行志》相应的《春秋》所记13例火灾中,《传》中有评论者5例。主要是:
《左传》襄公九年《经》:“宋灾”,《传》载晋侯问士弱,是否“知有天道”,士弱曰:“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商人阅其祸败之衅,必始于火”,但是否知天道,在道”,宋“国乱无象,不可知也。”
昭公九年《经》:“陈灾”,《传》引裨灶云:“陈,水属也,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
昭公十八年《经》:“宋、卫、陈、郑灾”,《传》详述此次火灾。所引当时人的评说和所述己见包含人事、天意等多方面因素。如梓慎、裨灶望风视火预告混合着方术和朴素观测,子大叔“若有火,国几亡”包含着灾异因素,子产“天道远,人道迩”的回答否定了火灾与人事的神秘联系。而左氏述子产不重天道,“郑亦不复火”;又云:“陈不救火,许不吊灾,君子是以知陈、许之先亡也”。
上述这些文字既有当时人的看法,也有作者的意见。综括而言,火灾对政治动向有预示作用,其源头至少可溯至早商,至春秋时,火灾警示与五行生克说发生联系。但从已有的描述中尚看不出火灾警示说已发展为完整学说。同时,这种观念又与方术以及火灾非警示意识相左右。关于先秦时期火灾含义的一些追记,更多显示的是日常生活而非政治内容。[4]那些对权力发出的警告中,也基本与火灾无关。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其他一些灾害所蕴涵的神秘意义在这个时间段落中的显示却颇为昭彰,如“水旱癘疫之災”与“山川之神”有关,“雪霜風雨之不時”与“日月星辰之神”有关,“山崩”则预示国家的衰亡;等等。[5]与之有关的另一组资料是《吕氏春秋·十二纪》关于灾异的分类。“十二纪”中涉及的常见灾害内容包括飚风、暴雨、水灾、雹灾、瘟疫、雨水不时、作物不熟歉收、各类虫灾、草木蚤落、雪灾、霜灾、草木萎缩等,每个季节中都可发现这些灾害,其中的瘟疫几乎每个月都可能出现;火灾只出现过一次,即孟冬行夏令,“则国多火灾”。这种情景与《国语》尤其是《左传》的思维框架是一致的。总之,目前所见的资料表明,先秦时期,火灾可能提供的政治信息还处在较为模糊的阶段,火灾所蕴涵的神秘意义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方面。这个格局在《春秋繁录》中发生了变化,火灾成为五行体系中独立的且与其他灾象同具标志意义的灾情。按照《春秋繁录·五行顺逆》篇的布局,瘟疫及茂木枯竭、大旱及火灾、五谷不成、疾病、水灾分别相应于春(木)、夏(火)、夏中(土)、秋(金)、冬(水)的不善政治举措,其基本线索虽与“十二纪”有某些渊源,但显而易见的是,在承继过程中出现了变化:不同异常现象不仅更为规整化,而且造成这些异常现象的原因(即各种不善的政治举措)也被进一步明晰,灾异的因果联系被重新安排了。在董氏灾异发生学中,前代重视的现象同样被重视,前代不甚重视的火灾意义,则得到空前提升。
董氏力倡的火灾警示模式东汉时又有进一步扩展。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系将应劭、董巴、谯周各自撰写东汉初年以来的灾异事件“合而论之”,其中“灾火”部分反映了那个时代对火灾警示的基本观念。其中,未入《五行志》的火灾有十余例,多为发生于民间或由战乱引起的火灾,著录的火灾基本上发生于皇宫和陵寝。在地点上的这种选择说明对火灾政治警示定位的明晰。更值注意的是,“火”在警示中的比重明显增高,计25次,而“灾”只有6次。“火”从前书《五行志》的占总数的6.25%升至80%左右。有的在以往并不属于“火”“灾”范围的事项如桓帝延熹九年京都夜有火光转行,也被视作警示象征。这种明显的转变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就是“火”也拥有了与“灾”相同的政治警示意义。这个过程大约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却标明出一个新的阶段。
质言之,火灾政治警示模式在两汉时期发生了两个转变:第一个转变开始于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其特点是将火灾政治警示模式的系统化。第二个转变不晚于东汉后期,其特点是将原本不属于“灾”中的“火”完全纳入警示系统。战国两汉时人对火灾的理解经历了从生活含义向政治含义的转变,汉代火灾的生活警示模式和政治警示模式得到明确区分,二者各有其解释的依据和范围。这种转变的一个前提是火灾与人的生活较之以往更为密切,火灾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比过去更大。自此以后,火灾在日常生活中所含有的政治价值被固定化了。汉代以后诸朝正史《五行志》对火灾的记录和评论,所遵循的正是这个基本精神。
表1 文献所见之汉代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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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续汉书·五行志二》云:建武中,渔阳太守彭宠被徵,是岁彭宠反。《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彭宠反事当建武二年。
②《后汉书·皇后纪上·明德马皇后》建初二年下述马氏节俭事,观其文意,宫中火灾当发生于是岁。
表2《汉书·五行志》关于火灾意义之解释
表3《续汉书·五行志》关于火灾意义之解释
作者:彭卫,1959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邮编:100732
杨振红,女,1963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邮编:100732
[1]《太平御览》卷七五七引。
[2] [英]弗雷泽(J.G.Frazer)著、徐育新等译:《金枝》,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886-887页、第893-894页。
[3] 韦昭《国语解叙》,见《国语》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661页。
[4] 如《论语·乡党》云:“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礼记·杂记下》:“厩焚,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礼记·檀弓下》云:“有焚其先人之室,则三日哭。故曰:‘新宫火’,亦曰‘三日哭’。”前揭《礼记·曾子问》说“大庙火”诸侯见天子不能终礼,“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5] 参见《左传》成公五年梁山崩事,昭公元年子产语,昭公十六年郑旱斩桑山木事。
转自中国经济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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