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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与宋代灾荒救助(上)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5-13

 

郭文佳

(商丘师范学院历史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自《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 06期

 

摘 要:常平仓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是我国古代用于平抑粮价、调剂赢余的重要手段。宋代沿袭先前传统,设立常平仓,并对常平仓进行有效管理,使常平仓在平抑粮价的基础上,在宋代灾荒救助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由于人为原因,宋代常平仓在灾荒救助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弊端和问题。

关键词:宋代;常平仓;灾荒;救助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6)06-0071-0

 

一、宋代常平仓的设置与演变

常平仓发轫于春秋时管仲的“敛散平准”和战国李悝的“籴粜敛散”思想。管仲说:“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准平的目的是做到“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李悝也指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人无伤而农益劝,……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居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谨水旱,籴不贵而人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1](21《市籴考二》)这正是常平仓的功能。汉宣帝五凤四年(公元前54),依大寺农耿寿昌奏请,在边郡创设常平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2](24《食货四上》)常平仓由此建立,后历行魏晋南北朝和隋唐,奉行不废,且不断发展。

宋承五代动乱之后,海内多事,仓储寝废。太宗淳化三年(992),因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京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俟岁饥,即减粜与贫民,遂为永制。”[3](33,淳化三年六月辛卯)此为宋代常平仓的开始。真宗景德三年(1006),除沿边州郡外,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路遍设常平仓。天禧四年(1020),又在荆湖、川陕、广南等路增置常平仓。至此,正如董火胃所说:“本朝常平之法遍天下,盖非汉唐所能及也。”[4](1)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常平、广惠之法遂变为而为青苗矣”,常平仓、广惠仓的仓本,成为青苗法的本钱,也称“常平新法”或“常平敛散法”。[5](176《食货上四》)新法推行后,常平钱谷必须全部作为青苗钱亻表散,然而对于救荒,青苗法的作用不及常平仓。神宗后来意识到这一点,要求在推行青苗法取息散利的同时,分出一半钱谷用于救济。如熙宁七年九月,神宗诏曰:“天下常平仓,若以一半散钱取息,一半减价给粜,使二者权衡相依,不得偏重,如此民必受赐。今有司务行新法,惟欲散钱,至于常平旧规,无人督责者。大凡前世法度有可行者,宜谨守之,今不问利害如何,一一变更,岂近理耶![3](256,熙宁七年九月壬子)元元年(1086),哲宗罢青苗法,“诏府界诸路提点刑狱司,自今后常平钱谷,令州县依旧法籴粜,其青苗钱更不支亻表。”[6](食货5314)这样就恢复了旧的常平仓法。此后,常平仓在北宋后期反复兴废,南宋高宗时,重置常平仓,直至宋亡。

二、宋代常平仓的管理与运行

常平仓的管理机构是不断变化的。太宗淳化三年(992)初置时,“以常参官领之”。景德三年(1006)各路设常平仓后,按规定,常平仓钱谷在中央“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而在地方上“委转运司并本州选募职州县官清干者一员专掌其事。”[3](62,景德四年正月辛未)仁宗景元年(1034)又规定,常平仓主管官员由司农寺、转运司选差幕职州县官或京朝官兼监。[6](食货537)诸路多由提点刑狱兼领,州多委于通判,县则委于令、丞,[6](食货538)这是北宋前期常平仓的管理体制。

中央由司农寺掌管常平仓的制度,到王安石变法时发生了变化。熙宁二年(1089),因实行青苗法,诸路各设提举官两员。常平仓在各路由提举常平官负责,该官多由转运使、副使、判官或提点刑狱兼任,“操常平敛散之法,申严免役之政令,治荒修废,振民艰厄。”[1](61《职官十五·提举》)元丰三年(1080)改革官制,司农寺的事务全部归户部掌管,由户部“以常平之法平丰凶,时敛散。”[5](163《职官三》)哲宗元初年,司马光秉

―――――――――

收稿日期:2006-06-03

基金项目:2004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04CLS004)

作者简介:郭文佳(1965-),,河南新安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尽废王安石新法。元元年(1086)罢提举常平官,其职责“委提点刑狱司主之,依旧常平仓。”[6](食货5314)此后,经绍圣、建炎至绍兴数十年间,提举、提点交相存废。直到绍兴十五年(1145)八月,才确定常平仓由提举茶盐官监管,称为提举常平茶盐公事,通称提举常平官。

常平仓的运行,在其设立之初的景德三年(1006),即有明确规定:“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二三千贯,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量亦如之,所减仍不得过本钱。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止于五万石。三年以上不经粜,即回充粮廪,以新粟充数。”[1](21《市籴考二》)“其后,有诏灾伤州军粜粟,斗勿过百钱”等。宋初这些关于常平仓的运作规定,后来因具体情况的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有所变化或有补充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籴本的来源由原来规定的留取上供钱逐渐变成由政府补给。常平仓成立之初,规定其籴本为诸路留取上供钱,到后来往往有政府提供,政府提供常平仓本的来源非常广泛,有内库资金、交子、度牒等。如嘉七年(1062)“令内藏库与三司共支缗钱一百万,下诸路助籴。”[3](197,嘉元年十月乙未)神宗熙宁二年(1069),诏“出内藏库百万缗,分赐河北诸州,增籴常平仓。”[7](184《食货·淳化常平仓》)熙宁四年(1071),“赐交子十万缗为梓州路常平籴本。”[3](220,熙宁四年二月戊辰)熙宁五年(1072 ),“赐荆湖北路度僧牒五百,为常平本钱。”[3](236,熙宁五年闰七月壬子)十一月,又“诏赐广南西路常平司度牒千,为籴本”[3](237,熙宁五年十一月甲子)等。

第二,赈粜价格因时而异,或以原价,或以市价,甚至低于市价出售。常平仓置场差官收籴积贮,加上谷米折耗(如皇三年价,每斗耗费约十文到十五文[6](食货538)),因而出粜时若以原价,必致亏损。但朝廷为恤民意,常常严禁加价出粜。“如市价三十文一升,常平只等籴时本钱,或十五六至二十文一升出粜。”[4](2)皇三年(1051),仁宗曾下诏:“天下常平仓其依元籴价粜,以济贫民,毋得收余利以希恩赏。”[3](171,皇三年十二月癸巳)有时朝廷甚至不计原价,要求以低于市价出粜。如熙宁七年(1074),京师米麦价格居高不下,米价每斗达一百五十钱。上(神宗):“闻都下米麦踊贵,可令司农寺发寄仓常平麦,不计元籴价,比在市见卖之直量减钱出粜”,每斗只卖九十钱。[3](251,熙宁七年三月甲子)

第三,诸州常平仓籴谷数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平均每户一石。天禧三年(1018),宋朝政府对景德年间的籴谷数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明确规定“诸州常平斛斗,其不满万户处,许籴万硕;万户已上,不满二万户,籴二万硕;二万户已上,不满三万户,籴三万硕;三万户已上,不满四万户,籴四万硕;四万户已上籴五万硕。”[6](食货536-7)即便如此,执行过程中仍有变化,如景元年(1034),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余万,岁饥不足以救恤。愿自经画,增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从之。”[3](115,景元年七月乙巳)

第四,谷物更新方式有了新的变化。谷物积存时间较长,容易发霉变质。景德三年规定,常平仓粟三年更新一次,办法是将陈粟交给官仓,然后另充新谷。但在实践中往往有新的变化。一是由于军队所需,常常支拨充当军粮,二是通过粜卖,然后再购进。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十一月规定,“在京及诸路常平仓斛斗,若经二年,即支作军粮,以新者给还。”[6](食货536)平时则采取减价粜卖的办法以新易陈。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规定在新陈未接之前,将常平陈米减价粜出,秋成后,用粜米的钱购买新谷充实更新仓储。[6](食货5325)绍兴三十二年(1162),还诏令诸路常平仓,限五年之内,全数变转,以新易陈。[8](198,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辛未)

对宋朝常平仓的运行情况,宋人吕中《宋大事记讲义》有段话可做概括:“自景德、祥符而始立,固已纤悉曲尽。拨上供以充之,防扰民也;经度历司农寺而不属三司,防移用也;沿边不置,虑其妨边籴也;经二岁则以新易陈,虑其有腐粟也;减价而粜仍不得过本钱,虑失陷籴本也。”[9](11《仁宗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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