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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女性的赈济活动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6-21

铁爱花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 730020)

[文章来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7

[作者简介]铁爱花(1976),,甘肃武威人,历史学博士,兰州大学副教授,从事宋史研究

[摘 要]女性是宋代赈济活动中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宋代女性以多种方式,对亲友、乡里和灾民等进行赈济。她们从事赈济活动并非仅因情感因素使然,还与当时的国家政策、社会舆论、宗教观念以及女性关怀社会的责任意识等因素有关。其资金来源主要有奁产、夫家家财、国家所赐封赏以及本家资产等。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为女性走出家庭,拓展自身生活空间提供了途径,有利于砥砺风俗,形成和谐互助的社会氛围,对缓解社会危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均有一定影响。

[关键词]宋代 女性 赈济

 

论及传统社会的赈济活动,人们常常会将其与政府、士人以及地方精英等联系到一起,对历史上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问题,很长时期未能引起学界重视。就宋代而言,研究者对宋政府和士大夫的赈济行为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1]。而关于宋代女性的社会赈济活动,则较少涉及[2]。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类型与方式、动因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探讨宋代女性的赈济活动,以期揭示宋代女性赈济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为理解宋代女性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互动关系提供某种考察的途径。

 

一、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类型与方式

在中国古代,“赈济”本作“振给”、“振济”,是指以财物救济。许慎《说文解字》云:“‘振’,举救之也”[ 1 ](卷二十三, P603)。颜师古《匡谬正俗》曰:“诸史籍所云‘振给’、‘振贷’其义皆同,尽当为‘振’字。今人之作文书者,以其事涉货财,辄改‘振’为‘赈’”[ 2 ](卷七, P90)。中国传统社会的赈济主要有日常救助与赈灾救荒两类。如隋炀帝大业元年(605):“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量加赈济”[ 3 ](卷三, P62)。这是日常针对贫弱人口的赈济。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京西饥,淮东大旱,遣官赈济”[ 4 ](卷二十二,P405)。这是灾荒之年的赈济。宋人董煟即云:“古人赈给,多在季春之月,盖蚕麦未登,正宜行惠,非特饥荒之时,方行赈济而已”[ 5 ](卷一,P3)。宋代女性的赈济活动大体亦可分为日常的赈济和灾荒之年的赈济两大类,其赈济方式也有所不同。

()日常的赈济

宋代女性日常的赈济主要针对亲友、乡里以及社会孤幼群体。

1·赈济亲友。宋代女性赈济亲友的方式主要有:出资缓解亲友急难;捐赠金帛衣物救助贫弱亲友;资助亲友婚娶等。如司马光妻张氏,“平居谨于财,不妄用,自奉甚约,及余,用之以赒亲戚之急”[ 6 ](卷七十八, P969)。任宗道妻林氏“亲戚急难,倒箧以周之”[ 7 ](卷三十三, P681)。王逢妻陈氏,“宗族朋友不足,则出衣服簪珥助之”[ 8 ](卷九十九, P1012)。王溥母张氏,“捐金帛赒其宗族,及赈族中之不能自存者”[ 9 ](卷十四,P225)。管迪妻胡氏“尤嗜亲故,……穷困不能自给,周济无少靳”[10](P156)。张宗雅妻符氏,“凡亲戚之孤遗匮乏者,则嫁娶而周给之”[11](卷二十五, P217)

2·赈济乡里。尽管如《宋史》所云:“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4 ](卷一百七十八, P4335)但官府的赈济有时依然难以下及乡村。高宗即云:“赈济本为贫民,近世止及城郭,而乡村之民,未尝及之”[12](卷一百三十八, P2220)。因而,乡闾之间的相互赈济成为宋代民间一种常见的赈济行为。如苏洵之父苏杲“卖田赈济乡里”[ 5 ](卷三, P57)。冯楫“两率闾里人,相共行赈济”[13](卷一千八百二十二,P20279)。不仅男性如此,赈济乡里也是宋代女性日常赈济活动的重要方面。

宋代女性赈济乡里的方式主要有:对乡人急难、贫病进行物资救助;资助乡里婚丧;资助贫困乡人子弟求学等。如吴颖妻徐氏“邻里急难,有不给者,辍所有以济”[14](卷十五, P959)。田仔母赵氏,“亲族邻里有疾病急难,必力以济”[15](卷十四, PP. 348-349)。李伯玉母霍氏,“脱珥济穷邻乏匮”[16](卷四十一, P784)。缪公著妻王氏,“性不吝于财,振贫窭恐不力,女之不能嫁、丧不葬,倚夫人而办,自内之使令,外而乡社,不知其几,惠于远近之人”[17](卷三十五, P731)。晏巽妻郭氏,“里巷死丧不能举,女不能嫁,力赒之”[ 7 ](卷三十五, P723)。刘仲光母丁氏,“以积善好施闻于乡,……里人有子好读书,欲为儒,而父难之。其母以告,宜人既好喻之,又资以金钱,使与其子俱试太学,以遂其志”[18](卷九十三,PP·4306-4307)

3·赈济孤幼。孤幼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始终需要社会赈济。宋代女性赈济孤幼的方式主要有收养、救赎和资助财物等。如王珪叔母狄氏,“收孤遗而抚养之,又乐赒人之急,故终身无珠翠之玩”[19](卷四十, P564)。范纯仁妻王氏,“推财以赒内外,……洛阳衣冠家有女子,因其家破,为人所略卖,夫人闻之,急推金帛以赎之,为具衣衾资装以嫁之”[ 9 ](卷十四, P223)。赵宗楷妻吴氏,“轻财好施,赈贫恤孤”[20](卷四十八, P449)。胡宗古妻陈氏,“恤孤保嫠,始终不替”[21](卷五《先兄民师配安人陈氏墓志铭》)。刘克庄妻林氏“于孤遗则抽簪脱珥无所吝”[22](卷九, P661)

()灾荒之年的赈济

与日常的赈济有所不同,灾荒之年的赈济往往关乎整个社会。据统计,宋代各类自然灾害所占百分比为:水灾37%;旱灾30%;风、雹、蝗、螟、地震、疫疠等其它天灾33%[23](P1712)。赈灾救荒也成为宋代女性赈济活动的重要类型。宋代女性赈灾救荒不仅针对亲友、乡里以及孤幼,还针对许多其他灾民,其赈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廪。发廪是宋代女性大规模赈灾的一种方式。如令狐晔母任氏,元符己卯间“出粟赈饥,储食饿殍,待健而遣”[24](卷二十九《任夫人墓志铭》)。韩仲通母刘氏,在灾荒之年“发廪粟以饭饿者”[25](卷六十四, P751)。盖铸母章氏,“岁饥,里闾艰食,则发廪损市直,以倡巨室,全活甚众”[26](卷十七《故安康郡夫人章氏行状》)。魏了翁祖妣高氏,于乾道七年(1171)邛州饥荒之际,“发廪出谷,民取给者襁负相望”[27](卷八十八《祖妣孺人高氏行状》)

2·施粥。施粥能缓解因灾引发的饥荒问题,也是宋代女性赈济灾民的一种方式。如吴可权母王氏,在灾荒之年“倾廪庾为糜粥以济,流丐赖以存活者非一二”[28](卷四, P551)。樊滋妻蔡氏,于饥荒时“日为饘粥,食饿者”[29](卷十四, P638)。宁隽妻贺氏,于绍兴丙辰(1136)“米斗千钱”之际,“为粥于路,以食丐者”[30](卷一百三十,P5023)。刘邦光妻赵氏,在饥荒之年“脱簮珥为粥,以食饿者”[31](卷八, P183)

3·施药。在防疫措施相对薄弱的传统社会,自然灾害往往引发疫病的流行,施药对缓解疫情,保护百姓生命安全能起到一定作用。宋代女性也有施药赈灾者。如朱正卿妻刘氏,“岁大侵谷贵,必痛下其估。寒者衣,疢者药”[30](卷一百三十二,P5092)。吴江妻陶氏,“至于闵岁之不易,振廪以食饥,捐药以起疾”[32](卷三十《故安人陶氏墓志铭》)

4·出资掩尸骸。在灾荒之年,往往会有灾民死于灾伤、饥寒、疫病等,掩埋灾民尸骸不仅可以告慰死者,还可减少疫病的流行。出资掩尸骸也成为宋代女性赈灾的方式。如陈之奇母江氏,“岁饥且疫,僵尸横道,……夫人闻之恻然,出奁中金以瘗之”[33](卷九, P455)。时镐母邵氏,“豫蓄棺,告疫死者以敛,人怀其惠”[18](卷九十, P4181)。前揭吴江妻陶氏,于灾年“给槥椟以敛死者”[32](卷三十《故安人陶氏墓志铭》)

5·动员丈夫、儿子等其他家庭成员赈济灾民。在灾荒之年,女性还以动员丈夫、儿子等家庭成员赈济灾民的方式参与赈济活动。如熙宁间吴地饥,陈献臣母蒋氏“令子为食于路,与里之饥者”[34](卷十六, P180)。袁燮叔母范氏,在乡间遭火灾时“爰命其子亟走,一介存问而补助”[35](卷二十一, P355)。家大酉继母程氏,劝说大酉赈灾救荒,“大酉于是量地远近为之期,数日而来,授粮而去,凡累月,无一疾殣,全活以万数”[27](卷八十七《太令人程氏墓志铭》)。聂蒙正母陈氏,于绍定五年(1232)饥荒之际,劝诫其子“周急恤邻”,“乡人戴其惠”[10](P208)

 

二、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动因

()宋政府劝诱赈济的政策。宋代天灾人祸十分频密,据统计,两宋各种灾害总计874,灾害频度之密相当于唐代,而其强度和广度则有甚于唐代[36](P15)。在灾害,尤其是大的灾害来临之后,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无法应对。为缓解灾情,维护社会秩序,不致使灾民“流亡及结成群盗”[37](卷一百七十一, P4119),宋政府往往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赈济灾民。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京西诸州军民饥处,令转运使谕告积蓄之家有能赈济及以粮斛减半价出粜者,并具名闻,第行恩奖”[37](卷七十七, PP. 1756-1757)。绍兴六年(1136)诸路大旱,朝廷“劝诱赈济,其所存活,不知其几千万人”[12](卷一百一十三,P1836)。乾道七年(1171),湖南、江南等地旱情严重,朝廷亦命“旱伤州县,劝诱积粟之家赈济”[ 5 ](卷二, P38)。宋政府这种劝诱赈济的政策,对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无疑会有促动作用。

()社会舆论的支持。在宋代,从事赈济活动的女性通常会获得士人褒扬。如王溥母张氏“赒宗族、赈闾里”,毕仲游称赞:“非贤夫人能若是乎?[ 9 ](卷十四, P225)蒋如晦妻潘氏,“嫠居之后,备尝艰厄……而轸恤孤寡,扶助亲党,无异于往时”,袁燮赞叹其行为“深可敬欤”。[35](卷二十一, P348)程澥妻谭氏“乐赈乏绝,岁有祲,必劝其夫下价发廪以济饥”,姚勉誉其为“范世之妇人”。[38](卷五十, P522)一些士人甚至以女性赈济事例教化男子,如吴可权母王氏发廪施粥赈济流丐,郑侠论之云:“大丈夫冠佩炜炜,口谈仁义,窘迫之际,如视路人,使知太孺之如此,能无愧乎?[28](卷四, P551)宋代从事赈济活动的女性除获得士人褒扬外,还会赢得地方乡里及亲族的敬重与好评。如李洵直妻郑氏“折券恤贫,救患起疾,感动乡邻”[39](P898)。徐处仁妻陈氏“访族姻之贫者而赈之,人人咨嗟,以为不可及”[40](卷二十八《吴国夫人陈氏墓志铭》)。林勉妻袁氏“周人之急,过于己私”,亲党“翕然称曰:‘虽古贤妇,不过也。’”[35](卷二十一, P352)总之,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体的行为,宋代士人、乡里以及亲族等的舆论支持,是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又一动因。

()女性自觉关怀社会的责任意识。宋代士人往往将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动因归之于“天性”,如士人所评的“性好施”[41](卷十四《故太原王夫人墓志铭》) “施散之博自其天性”[28](卷四,P551)等。此类评价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肯定了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自主意愿,却掩盖了女性自觉关怀社会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事实。实际上,宋代女性赈贫恤困、赈灾救荒,不仅与女性慈爱、怜悯等情感因素有关,还与女性关怀社会的责任意识相关。如宁隽妻贺氏认为:“乡有饿莩,积而不散,非仁也”[30](卷一百三十, P5022),故而多次赈济灾民。王安世女王氏热衷赈济,认为:“缓急相济,乡党之义。”[41](卷十四《故太原王夫人墓志铭》)“仁”和“义”是儒家伦理教化的重要内容,包涵着儒家立身处世的道德理念和关爱社会的责任精神,而贺氏与王氏即分别以此作为自己从事赈济活动的理由。另如王遂母蔡氏不仅自己赈贫恤孤,还告诫其子赈灾救荒,:“民命所系,何可忽?”其子宰当涂,欲为母贺寿,“值岁大水”,蔡氏又诫之曰:“天变如此,汝有社有民,毋以吾故乐饮。”[32](卷三十四《故吉州王使君夫人蔡氏行状》)可见,自觉关怀社会的责任意识也是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动因之一。

()佛教行善布施的观念。佛教主张行善布施,“对贫弱社会群体进行救助,是佛教的基本道德”。[42]宋代有不少女性信奉佛教[3],此类女性在接受佛教信仰的同时,必然会受佛教行善布施观念的影响。如赵从郁妻薛氏“好读释氏书,喜赈济贫乏”[43](P284)。胡邦杰母范氏“慈善存心,装施佛相,……以财周人困穷”[10](P198)。张宗雅妻符氏“日课内典”,“凡亲戚之孤遗匮乏者,则嫁娶而周给之”。[11](卷二十, PP. 217-218)单夔母叶氏“日课观音经”,“周人之急,切切如己戚休事,其在窭乏时,虽解衣鬻珥不少靳,既贵,则虽甚费而不肯已”。[44](卷二十, P480)徐椿年妻黄氏“日课西方书”,“凡贫无归,或不能自衣食者,随力赒之,岁凶少食,不自足而饱饥者”。[45](卷五, P274)上述信佛女性赈贫恤困的行为,应与佛教提倡以慈悲为怀,行善布施有一定关系。

()鬼神果报思想的影响。宋代鬼神果报思想较为盛行,鲁迅先生即云:“宋代虽云崇儒,并容释道,而信仰本根,夙在巫鬼”[46](P65)。在宋人看来,“存抚鳏寡小弱时加赈恤”、“散药食以济病人”、“为粥食以食饿者”等赈济行为,属于“积阴德”之举,必能为“天地所佑,鬼神所福”,从而“皆获善报”。[47](卷下)如张宰母太安人王氏“菲于自奉,而所识穷乏悉赈之”,后王氏“御安舆从子之官,辙环数郡,……凡州闾称德善之报及母子之德以为可愿,必指太安人之家”[29](卷十四,P637)。前揭晏巽妻郭氏“斥其有余以及族属乡党”,其后家道兴隆,“子孙振振”,黄榦认为此乃“天之报施善人”。[ 7 ](卷三十八, P723)林勉妻袁氏“周人之急过于己私……凡七叙封,晚益光华”,袁燮认为,“则其实德之报”。[35](卷二十一,P352)总之,宋代这种鬼神果报思想对女性从事赈济活动也能起到某种促动作用。

 

三、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资金来源

()奁产。宋代厚嫁之风盛行。[4]蔡襄即云:“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48](卷三十九, P193)。司马光亦云:“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妆之厚薄”[49](卷三, P33)。在厚嫁风气的影响下,经济相对宽裕的家庭,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奁。据统计,宋代一般官户之女随嫁资妆高达十万、数十万者已不少见。[40]宋代法律又规定奁产系女性私财,夫家无权处置。如《宋刑统》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夫家兄弟分家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51](卷十二, P197)这为女性支配奁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丰厚的奁产也成为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如木彦辅母蔺氏归于夫家后,“婚姻之助岀奁中物,无一毫吝啬,疎服之贫者,抚存尤渥,不继,辄脱簪珥与之”[52](卷二十九, P757)。前揭陈之奇母江氏,于“岁饥且疫”之年,“出奁中金”掩埋尸骸[33](卷九, P455)。徐处仁妻陈氏,“斥卖嫁时衣被鞶帨,……访族姻之贫者而赈之”[40](卷二十八《吴国夫人陈氏墓志铭》)

()夫家家财。夫家家财是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又一物质基础。如苏轼母程氏,“视其家财既有余,乃叹曰:‘是岂所谓福哉?不已,且愚吾子孙。’因求族姻之孤贫者,悉为嫁娶振业之,乡人有急者,时亦赒焉。比其没,家无一年之储”[ 6 ](卷七十八, P968)。萧叔献母文氏,“亲党内外洎里闬之众,贫不能自济,则赒瞻存给……以是无余藏于家”。[53](卷二十七, P291)王惟善妻徐氏,“嫠居三十年,母范既备,家道益肥”,“人有以贫厄告者,赒之贷之,无不满意而去”。[10](P223)此外,前述灾荒之年发廪赈灾的女性,显然也主要以夫家家财从事赈济活动。

()国家所赐封赏。在宋代,朝廷往往依据士大夫官品赐予其母、妻等命妇封号。政和二年(1112):“通直郎以上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以上封夫人。并为随其夫之官称封之。武臣依此”[54](《仪制》一2之二八至二九,P2018)。宋代朝廷赐封命妇,有时会有相应禄赐。[5]如元丰五年(1082)“四月七日,上批范仲淹新妇文安郡夫人曹氏,昨以太皇太后遗恩进封,增给俸钱”[54](《仪制》一2之二七, P2017)。建炎三年(1129)七月,朝廷封韩世忠妻梁氏为护国夫人,“给内中俸以宠之”[12](卷二十五, P506)。朝廷给予命妇的禄赐,也成为宋代一些女性从事赈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杨存中妻赵紫真,“月有俸,……会稽大饥,流逋曳道,夫人发粟数千斛,分济之,全活者甚众”[25](卷五十五, P674)。贾谠母王氏,“所得禄赐,随以施浮屠氏,使修佛供,及班诸亲族之贫者”[55](卷二十六《吴国太夫人王氏墓志铭》)

宋代还有女性以本家资产从事赈济的情况,此类事例主要发生在招婿入赘的家庭。如牟氏本家“资产盛甲一乡”,牟氏及笄,纳赵之才“为赘婿”,牟氏“孤贫知恤,内外加敬,此里闬知之甚详”。[56](卷二十八, P25)显然牟氏从事赈济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本家丰厚的家产。另外,宋代也有女性以义庄收入赈济宗族的事例。如前揭樊滋妻蔡氏劝说丈夫兴办义庄,“谋所以赒宗族之窭贫者”,于是夫妻二人“裂庆墙乡之别业,为义产,且以戚疏定多少之差,岁给之,而人赖以炊者众焉”。[29](卷十四, P638)

总之,女性是宋代赈济活动中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宋代女性以多种方式,对亲友、乡里和灾民等进行赈济。如果说女性对亲族的赈济是其家事的一种延伸,那么她们对乡里以及灾民等的赈济则是其走出家庭,公开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拓展自身生活空间的一种途径。宋代女性从事赈济活动并非仅因情感因素使然,还与当时的国家政策、社会舆论、宗教观念以及女性自觉关怀社会的责任意识等因素有关。她们从事赈济活动,赢得了世人敬重,在社会中树立了典范形象,一方面有利于砥砺风俗,形成和谐互助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危机,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均有一定影响。

致谢:本文在修订过程中,承蒙台湾大学王德毅教授悉心指导,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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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蔡襄.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M].宋集珍本丛刊第八册.北京:线装书局, 2004.

[49]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M].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 1985.

[50] 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A].宋史研究集刊第二辑[C].浙江省社联《探索》杂志社, 1988.

[51] 窦仪等(),吴翊如(点校).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 1984.

[52] 李昭玘.乐静先生李公文集[M].宋集珍本丛刊第二十七册.北京:线装书局, 2004.

[53] 吕陶.净德集[M].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 1985.

[54] 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 1957.

[55] 胡寅.斐然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6] 黄本骥.古志石华[M].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二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3.



[1] 如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 1970)、《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宋史研究集》第六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 1973);刘子健《刘宰和赈饥:申论南宋儒家的阶级性限制社团发展》(《北京大学学报》1979年第34);金中枢《宋代几种社会福利制度———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宋史研究集》第十八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 1988);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宋炯《两宋居养制度的发展———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初探》(《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 ()李瑾明《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3)等。

[2] 近年来,随着妇女史研究的深入,学界已开始关注宋代女性在慈善领域的活动。如鲍家麟、吕惠慈《妇人之仁与外事———宋代妇女和社会公共事业》(载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

[3] 据笔者抽样统计,佛道经典是宋代女性所阅书籍中最多的一类,而其中又以阅读佛经者居多。参铁爱花《宋代女性阅读活动初探》,《史学月刊》2005年第10

[4] 关于宋代的厚嫁之风,前辈学者已有深入论述,如张邦炜《试论宋代婚姻不问阀阅》(《历史研究》1985年第6);方建新《宋代婚姻论财》(《历史研究》1986年第3);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宋史研究集刊》第二辑,浙江省社联《探索》杂志社增刊,1988)等。

[5] 汪圣铎在《宋代女性享受俸禄考》一文中,对此有专门论述。载《文史》2003年第3(总第64),135-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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