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代自然灾害及其对策
武玉环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 11期
【作者简介】:武玉环, 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 辽金史。
【摘要】: 金朝自然灾害频发, 主要有水、旱、风、雨、霜、雪、蝗虫、地震等。金朝自然灾害的发生有其特性与成因, 并有相对应的防灾救灾对策以及灾后的赈济措施。金朝防灾救灾对策及其赈济措施, 从实际出发, 收到较好的效果, 并为今后历朝防灾救灾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金代; 防灾; 救灾; 赈济
一、金代的自然灾害
在金朝的 120余年的时间里, 自然灾害频发。金朝自然灾害主要有水、旱、风、雨、霜、雪、蝗虫、地震等。在诸种自然灾害中, 尤其以水、旱、风灾与蝗、地震的发生较为频繁。其中发生水灾56次, 平均 2年 1次; 旱灾 60次, 平均 2年多 1次; 风灾 29次, 平均 4年 1次; 蝗灾 29次, 平均近 4年 1次; 地震 29次, 平均 4年 1次。
1.水灾 金代水灾为诸害之首。金代水灾的发生, 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金南部有黄河, 在近百年间, 或决或塞, 经常泛滥成灾。此外还有潞水河、高梁河、卢沟河、滹沱河、漳河等。长城以北, 有鸭绿江、海兰江、松花江、黑龙江等。每到汛季, 由于暴雨连绵或疏通不当, 导致河水上涨, 泛滥成灾。发生的时间, 多为每年的 3至 8月, 即春夏之际为多。共发生 56次, 平均 2年 1次。占金代灾害总数 289起的 19% 左右。金代水灾多发地区为山东东、西路, 河北东、西路,南京路以及上京路及其周围地区。
2.旱灾 旱灾的发生, 以每年的 3月至 7月为多。也有时发生在冬天, 多为无雪的天气, 时间为每年的 11月至 1月。发生的地点为山东东、西路, 河北东、西路, 临洮路, 北京路, 京畿等地。据史料记载, 金代旱灾的发生有 60次之多, 在金代的 120余年里, 平均 2年 1次, 为金代总的自然灾害 289起的 20%。旱灾的发生具有持续性, 一般冬天的无雪天气, 会直接导致第二年的春旱。无论是农业地区, 还是牧业地区, 旱灾的发生, 对农业、牧业生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3.蝗灾 金代蝗灾共发生 29起, 平均每 4年发生 1次。占金代 120年中灾害发生总数 289起的10%左右。蝗灾发生的时间, 大约在每年的 3月至 9月, 发生地区为河北东、西路, 山东东, 西路,北京路, 西京路, 中都路等。由于蝗虫漫天飞舞, 活动范围大且无法控制, 因此, 其危害性很大。
4.地震 据史书记载, 金代 120年的时间里, 共发生 29起地震, 占各种自然灾害总数 289起的9% 左右。地震发生的时间为每年的 2月至 11月, 尤其以 2至 7月为多发月份。即春、夏、秋季为多。地震发生的地点为京师、陕西路、平阳等地, 史书中没有明确标示出地点的有 6起。除去不明地点的地震, 京师为 9次, 占地震总数的 34% 左右。其次为山西平阳, 两年内连续发生 7次地震。
5.风灾 据记载, 金代风灾共发生 30次。占各种自然灾害总数的 10% 左右。金代的风灾一年四季均有发生, 尤其是春季为风灾的多发季节。史书记载, 京师地区从正月到三月, 发生风灾为 6次,五月至七月, 发生风灾为 3次, 八月至十月为 3次。河南德顺等地, 也时有风灾的发生。
6.火灾 金代的火灾多发生在春季、秋季、冬季。由于上述季节气候干燥, 风大, 极易引发火灾。此外也有人为的原因, 由于防火不当, 而发生火灾。火灾给灾民带来的损失巨大。有记载的火灾共 15起, 占金代自然灾害总数的 5%左右。
7.雪灾 雪灾多发生在冬春季节, 金代有记载的雪灾共 13起, 占金代自然灾害总数的 4% 左右。
8.雹灾 雹灾多发生于春夏之际, 金代的雹灾有记载的共有 18起, 占金代自然灾害总数的 6%左右。
9.饥馑 金代共发生 26次, 占金代自然灾害总数的 9% 左右。饥馑一般发生在水、旱、蝗、地震之后或战争之后。天会元年 ( 1123) 发生的饥馑, 就是战争之后。贞祐三年 ( 1215) 发生蝗灾,第二年, 河朔人相食。
笔者是以 《金史 · 皇帝本纪 》、 《金史 ·五行志 》[1]为主, 对金代的自然灾害作了详细的统计,限于文字篇幅, 此表虽未能刊发, 但本文所用数据均源于此统计。以时间为断限, 以灾害发生的不同时间为依据, 在同一时间里发生在不同地域的相同灾害视为同一次。
二、金代自然灾害的特性与成因
金代自然灾害的发生, 有地理、气候以及人为的因素, 因此具有其时代的特性,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多样性。金代自然灾害呈多样性的特点。不仅有水、旱、蝗灾, 还有地震、风、霜、雪、雹、火等灾害。 ( 2) 季节性。金代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二个特点为季节性, 例如风灾多发生在春季,而水灾多发生在夏秋之际, 蝗灾多发生在夏秋之交以及旱灾之后, 雪灾多发生在冬季。金代自然灾害的季节性特征, 为防灾抗灾提供了预防的可能性与时间上的保证。 ( 3) 地域性。金代自然灾害的发生, 有其地域性的特点。受其地理环境的影响, 东北地区雪、霜、雹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较为频繁, 西部地区风、雪、旱灾的发生较为频繁, 而地处黄河中下游的河北东、西路, 南京路, 山东东、西路等地区, 经常发生水灾。平阳地区与地处环渤海一带和环太平洋地震带的京畿地区, 地震的发生较为频繁。 ( 4) 频率加快。金代自然灾害呈逐年加快的趋势。若把金代的 119年划分为三个阶段的话, 第一阶段从太祖收国元年至海陵正隆六年 ( 1115- 1160), 第二阶段从世宗大定元年至章宗泰和八年( 1161-
1208), 第三阶段从章宗泰和八年至金哀宗天兴二年 ( 1208-1234)。第一阶段为 45年的时间, 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 24次, 第二阶段为 48年, 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 128次, 第三阶段为 26年,共发生自然灾害 114次。第一阶段平均每年发生自然灾害 0?5次, 第二阶段平均每年发生自然灾害2.7次, 第三阶段平均每年发生自然灾害 4.4次。可见, 金代自然灾害呈现逐年增多、加快的势头。
金代自然灾害的成因较为复杂, 既有客观的原因, 也有决策的失误及人为的因素。
客观原因有三方面:( 1) 气候异常。金代疆域内多属于亚温带气候。据竺可桢在 ?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初步研究? 中认为, 在十二至十三世纪期间, 即金王朝统治期间, 中国气候急剧转寒,且持续时间较长, 这就促使更多的雪灾、冰灾与雹灾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 2) 地理环境的影响。金代中都地区与西部的北京路接壤, 西部地区多为草原与浩瀚的沙漠, 风沙大, 因此风灾较多。而金代的南京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西路有黄河流经此地, 在近百年间, 或决或塞, 经常泛滥成灾。此外河北东、西路有潞水河、高梁河、卢沟河、滹沱河、漳河等。长城以北, 有鸭绿江、海兰江、松花江、黑龙江等。每到汛季, 由于暴雨连绵, 或疏通不当, 导致河水上涨, 泛滥成灾。 ( 3)灾害链的连锁反应。大旱之后必有蝗灾, 战争之后必有饥馑发生。蝗虫的发生多与旱灾相关。
决策的失误及人为的因素, 从一定程度上加速或加重了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治理河患只顾眼前, 不顾长远, 疏于治理或管理不当, 致使黄河经常泛滥成灾。金代的黄河, 所以决溢是由于 “以河道淤积, 不能受水故也”[2]。因此一遇暴雨或到汛期泛滥成灾。当时朝廷为了减少工役, 只在李固南筑堤, 以防决溢, 没能解决根本问题。并且预防不当。 “初, 卫州为河水所坏, 且南使驿道馆舍所在, 向以不为水备, 以故被害。”[3]( 2) 吏互为奸, 官员失职或不称职。“百姓凡有差调, 吏互为奸, 若不早计而迫其征敛, 则民增十倍之费, 然其所征之物, 或委积经年,至腐朽不可复用, 使吾民数十万之财, 皆为弃物, 此害非细。”[4]
三、金代的防灾救灾对策
金朝在防灾救灾方面, 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相应对策。
1.防灾对策
( 1) 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金朝以农业为治国之本, 而农业的发展又依赖于水源的开发和利用。以预防水灾为例, 金朝设立了专门的河防管理体制, 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他们在平时也要负责日常的防灾事宜。例如都水监,“专规措黄、沁河, 卫州置司 ”[5]。监为正四品, 掌川泽、津梁、州楫、河渠之事。丞两员, 正七品, 内一员外监分治。椽, 正八品, 掌与丞同, 外监分治。勾当官四员, 承担分治及其他杂务。同时也临时委派其他部门的官员兼治理河防的事务。如章宗命翰林待制奥屯忠孝权尚书户部侍郎, 太傅少监温昉权尚书工部侍郎, 行户、工部事, 修筑河防。
( 2) 地方官员兼职配合。金代地方官员多被朝廷任以兼职的防灾救灾的职责。对水患的治理与预防, 平时对堤坝的维护很重要。以漕河为例, ?“凡漕河所经之地, 州府官衙内皆带 ‘提控漕河事 ’,县官皆带 ‘管勾漕河事 ’ , 俾催检纲运, 营护堤岸 ”[6]。河防管理的官员, 要及时疏通河道, 清除堙塞, 修护水闸。黄河经常泛滥成灾, 金朝重视沿河一带的堤岸养护。
( 3) 实行奖惩制度, 奖功罚过。为了保证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 金朝对中央与地方官员实行奖惩制度。在河防管理上, 最初存在弊病。 “ 都水外监员数冗多, 每事相倚, 或复邀功, 议论纷纭不一, 隳废官事。擬罢都水监椽, 设勾当官二员, 又自昔选用都、散巡河官, 止由监官辟举, 皆诸司人, 或有老疾, 避仓库之繁, 行贿请托, 以致多不称职, 擬升都巡河作从七品, 于应入县令廉举人内选注外, 散巡河依旧, 亦于诸司及丞簿廉举人内选注, 并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干者, 到任一年, 委提刑司体察, 若不称职, 即日罢之。如守御有方, 致河水安流, 任满, 从本监及提刑司保申, 量与升除 ”[7]。即对于不称职的官员进行罢免, 对守御有方而称职的官员给予奖励。
( 4) 预防、治理河患的措施。金朝的治河与兴修水利、防灾防涝有密切的关系, 在实践中, 金
朝治河官员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河患的方法。
一是修筑堤岸, 防止水患成灾。大定二十一年 (
1181),“以河移故道, 命筑堤以备 ”。修筑堤岸除用泥石垒筑之外, 还用埽岸的办法护堤。金代沿黄河上下共 25个护堤6个在河南,
19个在河北。护堤设散巡河官一员。后又特设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官兼石桥使。巡河官大都从都水监廉举, 总统埽兵12 000人, 每年用薪 1 103 000余束, 草 1
830 700余束, 这是防备河患、修筑堤岸的必备物资。二是修固堤岸、广种榆柳, 防患于未然。金朝的一些有识之士和治河官员, 在长期治河实践中, 总结出了以防患为主的长远办法, 这就是疏其淤塞, 修固堤岸,“乞并广树榆柳, 数年之后, 堤岸既固, 埽材亦便, 民力渐省
”[8]。这个措施, 着眼于长远, 为朝廷所采用。
( 5) 调查气象、雨水等情况, 做好防灾的工作。金朝州县每月要向尚书省、户部上报气象、雨水等天气情况, 作防灾的准备。金朝定制:“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 月以捷步申户部。”章宗泰和三年 ( 1203) 六月, 遣官巡视中都田禾雨泽分数。下令尚书省, 诸路禾稼及雨多寡令州郡以闻。[9]
( 6) 设常平仓、和籴仓、草仓, 以备缓急。在风调雨顺之年, 金朝就做好防灾的准备。金朝各地常年设立常平仓、和籴仓、草仓。大定十四年 ( 1174), 世宗定制设立常平仓。大定十六年( 1176), 世宗命西部所在和籴, 以备缓急之用。同时下诏遇到丰年即广籴, 以备凶灾。章宗明昌三年 ( 1192), 敕华州下邽县置武定镇仓, 京兆栎阳县置粟邑镇仓, 许州舞阳县置北舞渡仓, 各设仓草都监一人, 县官监领之。[10]
2.金朝的救灾措施
在自然灾害袭来时, 为了减少损失, 保护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金朝实行以下的救灾措施:
( 1) 移民。当灾害发生时, 把灾区民众转移到安全地区, 是金朝采取的最直接的救灾措施。天会十年 ( 1132) 四月, 鸭绿江、混同江暴涨, 太宗下令迁徙戍边户, 离开混同江之地。[11]大定三年( 1163) 二月, 滦州饥民, 流散逐食, 为此, 金朝廷让其迁徙到山西, 让富民赡济。大定二十七年( 1187), 黄河决堤于曹、濮之间, 濒水之处多被淹, 朝廷派康元弼前去巡视, 相其地如盎, 而城在盎中, 水易为害, 请示朝廷予以迁徙, 遂改筑于北原。之后, 卫州被河所淹, 康元弼增筑苏门, 迁其州治。[12]
( 2) 帮助受灾地区改种庄稼。《金史》卷一五
《宣宗本纪 》 记载, 宣宗兴定元年 ( 1217) 三月,单州雨雹伤稼, 宣宗遣官劝谕农民改莳秋田, 官给其种。同年五月壬辰, 延州原武县雨雹伤稼, 诏官贷民种, 改莳。
( 3) 朝官临灾区监督指挥, 修筑堤岸, 疏分河水。
( 4) 设捕蝗官、使者, 定飞蝗入境罪。蝗灾是金朝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治蝗的办法多为捕蝗。大定三年 (
1163) 五月, 中都以南以及中都等八路都有蝗灾发生, 世宗下诏按问大兴府捕蝗官, 诏尚书省遣官捕蝗。章宗时定制, 飞蝗入境, 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泰和八年 ( 1208), 诏谕有司, 以苗稼方兴。宜速遣官分道巡行农事, 以备虫蝻。章宗泰和八年 ( 1208), 诏颁捕蝗图于中外。[13]宣宗兴定元年 ( 1217), 上宫中见蝗, 遣官分道督捕。至宁三年 ( 1215) 四月, 河南路蝗, 金朝廷派遣官员前去捕蝗并派使者监督。对于那些偷奸耍滑, 做表面文章的官员, 朝廷给以警告、戒谕。
( 5) 制定责任法, 对相关官员实行奖惩。金朝实行奖功罚过, 对防灾救灾有功人员实行奖赏,
对救灾失职人员实行惩罚或罢免的措施。大定二十七年 ( 1187) 二月, 丞唐括唐古出, 主簿温敦偎喝等人, 因河水入城, 闭塞救护有功, 给予奖赏。金朝为奖励治河有功者, 设迁赏之制。 《金史· 章宗纪》: 明昌六年 ( 1196) “以修河防工毕, 参加政事胥持国进官二阶, 翰林待制奥屯忠孝以下三十六人各一阶, 获嘉令王维翰以下五十六人各赐银币有差
”。
金朝对于在救灾中失职的官员, 给予处罚。大定三年 ( 1163), “ 梁肃坐捕蝗不如期, 贬州刺使,削官一阶, 解职 ”。大定七年 (
1167) 九月, “右三部检法官韩赞以捕蝗受贿, 除名”[14]。对于虚报灾情或隐瞒不报灾情的, 要给予刑法处置。
( 6) 祈雨、祈雪、祈晴等醮祭活动。在雨、雪、旱灾等灾害发生时, 金朝廷或遣使进行祈祷,
或审理冤狱, 以求神灵护佑, 消灾免难。大定四年 ( 1164) 五月, 由于大旱, 世宗诏礼部尚书王竞去北岳祷雨, 敕有司审冤狱, 禁宫中音乐, 放球场役夫。章宗明昌三年 ( 1192) 三月, 命有司祈雨。宣宗兴定二年 ( 1218) 秋七月, 以旱灾, 遣官到北郊望祀岳镇海渎。宣宗多次派遣官员去祭太庙,祭太社, 太稷, 祭九宫贵神, 以祷雨。又遣太子太保阿不罕德刚、礼部尚书杨云翼, 分道审理冤狱[15]。当地震发生时, 金朝遣使祭祀地祇之神, 以求保佑。
四、金代的赈济措施
金朝在自然灾害发生时, 采取各种措施救灾、减灾, 赈济灾民, 恢复生产。主要赈济措施如下:
1.发官粟、官钱、牛羊, 以赈济灾民 ? 金朝在遇到灾害时, 朝廷或出官粟, 或出官钱, 或出官畜, 以接济灾民。世宗大定四年 ( 1164) 九月, 平、蓟二州发生蝗、旱灾害, 百姓艰食, 多卖身为奴, 朝廷遣使阅实其数, 出内库物赎之。[16]大定二十九年 ( 1189) 十二月:“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 赈宁化、保德、岚州饥”。章宗承安元年 ( 1196) 六月, 以百姓艰食, 诏出仓粟 10万石减价以籴之。卫绍王崇庆元年 ( 1212) 十一月, 赈河东南路、南京路、陕西东路、山东西路、卫州旱灾。金朝廷也有时发官府储币、耕牛以赈济灾民。
《金史》 卷八 《世宗纪》记载, 大定二十八 ( 1188) 年十一月
“诏南京、大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 官与津济钱, 仍量地顷亩给以耕牛
”。章宗泰和五年 ( 1205) 十一月, 山东阙食, 赐钱三万贯以赈之。[17]
2.减免田租、差税 为使灾民度过荒年, 金朝对灾区民众实行减免田租的政策。 《金史》卷三《太宗纪 》记载, 天会二年 ( 1124) 正月,“以东京比岁不登, 诏减田租、市租之半 ”。世宗、章宗、卫绍王、哀宗时期, 曾对灾区的灾民多次免税。如大定五年, 金朝在旱、蝗、水溢之处, 免其灾民租赋。[18]大定九年 ( 1169), 以中都路等水, 免税。大定十二年 ( 1172), 以水旱, 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去年租税。?章宗明昌五年 ( 1194) 十二月, 免被河水灾今年秋税。卫绍王大安元年 ( 1209) 十二月,“诏平阳地震, 人户三人死者免租税一年, 二人及伤者免一年, 贫民死者给葬钱五千, 伤者三千”[19]。哀宗正大八年 (
1231) 四月,“旱灾州县, 差税从实减贷”[20]。
3.官府为灾民赎身与肆赦 自然灾害发生后, 灾民无家可归, 有的甚至卖身为奴。金朝采取官府为之赎身的办法, 使卖身者恢复人身自由, 与家人团聚。同时肆赦罪犯, 以求社会安定。 《金史 ·熙宗本纪》 记载: 皇统四年十月, “ 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 流民典雇为奴婢者, 官给绢赎为良, 放还其乡”。并且立借贷饥民酬赏格。[21]世宗大定三年 ( 1163) 十一月, 诏“中都, 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 有质卖妻子者, 官为收赎 ”。大定四年 ( 1164) 九月,“ 平蓟二州近复蝗旱,百姓艰食, 父母兄弟不能相保, 多冒鬻为奴, 朕甚閔之。可速遣使阅实其数, 出内库物赎之 ”[22]。泰和四年 ( 1204), 章宗敕陕西、河南饥民, 所鬻男女, 官为赎之。泰和六年 ( 1206), 山东路灾, 赦死罪以下。卫绍王大安二年 ( 1210) 六月, 大旱, 曲赦西京、太原两路杂犯, 死罪减一等, 徒以下免。[23]
4.征富者钱、粟, 以赡贫者 为了使灾民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减少因灾害而饿死人的现象, 金朝廷采取让富人出粟, 赈济灾民的办法。皇统四年 ( 1144) 十月, 熙宗立借贷饥民酬赏格。金朝命灾民随处官长, 计口分散, 令富者出粟养之, 限以两月, 其粟充秋税之数。也有富人自动捐米、钱等物以救济灾民。
“河州定羌民张显孝友力田, 焚券已责, 又献粟千石以赈饥。棣州民荣辑赈米七百石, 钱三百贯, 冬月散柴薪三千束”[24]。金哀宗天兴元年 ( 1232), 灾疫过后, 派遣官员对于僧道、医师、鬻棺等擅厚利者, 命官府加倍征收赋税, 以助官用。
5.设普济院
章宗承安二年 ( 1197) 冬十月, 以米千石赐普济院, 令为粥以食贫民。承安四年( 1199), 在京、府、州、县设普济院, 头一年十月至第二年四月设粥, 以救济贫民。金哀宗天兴元年 ( 1232) 十一月, 赐贫民粥, 并置局养无家俘民。[25]
6.和籴、借贷法与常平仓 ? 太宗天会二年 ( 1124) 十月, 诏发宁江州粟, 赈泰州民被秋潦者。熙宗皇统四年 ( 1144) 十月, 立借贷饥民酬赏格。[26]世宗大定五年 ( 1165), 令秋成之后, 可于诸路广籴, 以备水旱。大定十七年 ( 1177), 赈济东京、婆速、曷速馆等路饥民, 三路赈济之粟不够, 世宗命以邻道粟取之。世宗大定二十一年 ( 1181) 八月, 当中京附近发生灾害时, 把别的州县的粮食转运灾区, 以赈济灾民。[27]对于逃往其他地区的灾民, 当地官府要派散粮官让富人出粟赈济。章宗明昌三年 ( 1192) 七月, 敕尚书省: “饥民如至辽东, 恐难遽得食, 必有饥死者, 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 给以文书, 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 令富者出粟养之, 限以两月, 其粟充秋税之数 ”。明昌三年( 1192) 九月,“去岁山东, 河北被灾伤处所阁租税及借贷钱粟, 若便征之, 恐贫民未苏, 俟丰收日以分数带征可也。”[28]常平仓的设置, 是从世宗大定十四年 ( 1174) 开始的。中间停废, 章宗时又重新设置。目的是平物价救荒凶。命县官监管其事, 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 为永制。[29]
7.纳粟补官法
纳粟补官法是灾荒年间实行的一种权宜之计。金朝初年即已实行。熙宗皇统三年 ( 1143) 三月,“陕西旱饥, 诏许富民入粟补官”。世宗大定年间, “以兵兴为歉, 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 视其人数为补官格 ”。章宗明昌二年 ( 1191), “敕山东、河北阙食之地, 纳粟补官有差”。宣宗贞祐二年 ( 1214),?诏许诸人纳粟买官 ”[30]。
8.减少宫廷开支 在灾荒年, 金朝廷采取减少宫廷开支的办法, 以度过荒年。如泰和四年
( 1204) 五月, 大旱, 章宗减膳撤乐, 省御厩马, 免除旱灾州县徭役及夏税, 遣使审糸囚, 理冤狱。哀宗天兴元年 ( 1232) 四月, 减御膳, 罢冗员, 放宫女。[31]
综上所述, 金朝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防灾救灾体制, 对于自然灾害, 立足预防。
责任编辑: 尚永琪
【注释】
[1]《金史》 卷 1至卷 18《皇帝本纪》;《金史》 卷 23 《五行志》。
[2]《金史》 卷 27 《河渠志》。
[3] 《金史》 卷 27 《河渠志》。
[4] 《金史》 卷 27 《河渠志》。
[5] 《金史》 卷 56《百官志》。
[6] 《金史》 卷 27 《河渠志》。
[7] 《金史》 卷 27 《河渠志》。
[8] 《金史》 卷 104 《高霖传》
[9] 《金史》 卷 47 《食货志二》; 《金史》卷 11 《章宗纪》。
[10] 《金史》 卷 9 《章宗纪》。
[11] 《金史》卷 3 《太宗纪》。
[12] 《金史》卷 98 《康元弼》。
[13] 《金史》 卷 6 《世宗纪》;《金史》 卷 12 《章宗纪》。
[14]《金史》卷 6 《世宗纪》。
[15]《金史》 卷 6 《世宗纪》;《金史》
卷 9 章宗纪;金史 卷 15 宣宗纪。
[16]《金史》 卷 6《 世宗纪》。
[17]《金史》 卷 12《 章宗纪》。
[18]《金史 》卷 6 《世宗纪》。
[19]《金史 》卷 13《 卫绍王纪》。
[20]《金史》卷 17 《哀宗纪》。
[21]《金史 》卷 4 《熙宗纪》。
[22]《金史》 卷 6 《世宗纪》 。
[23]《金史》 卷 13《 卫绍王纪》。
[24]《金史》 卷 6 《世宗纪》。
[25]《金史》 卷 17 《哀宗纪》。
[26]《金史》 卷 3 《太宗纪》;《金史》
卷 4《熙宗纪》。
[27]《金史》 卷 7 《世宗纪》。
[28]《金史》 卷 9 《章宗纪》。
[29]《金史》 卷 50 《食货志五》。
[30]《金史》 卷 50 《食货志五》; 《金史》
卷 14 《宣宗纪》。
[31]《金史》 卷 12 《章宗纪》;《金史》
卷 17 《哀宗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