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政超 陈智丹
光明日报;2009-09-03
唐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个拥有大量土地和财富,非官僚性质,但掌握着基层控制大权的富民阶层逐渐崛起。这个独特社会阶层的兴起,不可避免地促使国家职能发生转变,体现在社会灾荒救济上,则是救灾对象与救灾主体的重心下移。
唐宋时期,国家主要采取蠲减赋役和实物赈救两个方面的救灾措施。就蠲减赋役而言,在富民阶层形成之前的唐朝前、中期,因国家实行均田制,自耕农占主体,贫富差距尚不明显,并不存在因灾荒而区分贫富并相应予以减免税役的先决条件。自唐中后期开始,随着富民数量的日益增多与富民阶层的逐渐形成,在灾荒时“赈恤贫户”(《唐会要》卷92《内外官料钱下》),即以贫民为因灾减免赋役重点之制逐步明朗起来。即使是预防灾荒的物资,也规定要“贷贫下户”((《旧唐书》卷17《文宗纪下》)。宋朝实行五等户制,其中第四、第五等下户亦是各级政府救灾时重点考虑的减免赋役的对象。时人言“贫竭而后有裁减(租税)之期”(《忠肃集》卷5《论役法疏》),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根据规定,“上户依已检间分数减免,其下户全予除放”(《宋会要》食货63之32),明确优待下户,而下户中尤以贫困的第五等作为因灾优免的重中之重(《宋会要》食货68之92)。
再看国家实物赈济对象。如前所述,唐代前、中期,尚不具备按贫富区分赈灾的基础。某地一旦发生灾荒,贫富人等统统被官方称为“贫乏之黎庶”,且不分贫富,实施“普加赈恤”(《旧唐书》卷185《陈君宾传》)。但从唐中叶开始,政府逐渐改变了此前的做法,开始将贫困百姓作为因灾赈救的重点,实物救灾对象重心开始下移(《旧唐书》卷100《王丘传》)。唐后期发生灾荒时,地方政府提倡优“贷贫民”(《新唐书》卷103《苏世长传附弁传》),最高决策者也主张要“唯赈恤贫民”(《旧唐书》卷162《潘孟阳传》),以贫民为灾荒救济重点的原则从此确立下来。
宋朝在灾荒赈济方面因为财政比较困难,“斛斗数少不能周遍者”,只能采取“先从下等次第赈济”,以达到“所给有限,可以豫约”的目的(《传家集》卷39《言赈赡流民札子》)。为此,政府一方面规定官府直接赈灾时,要将常平等仓物资“用赈贫民,以为永制”(《宋会要》食货53之6),若灾荒时“不问民户三等一概支贷”,就要受到处罚(《宋会要》食货68之45);另一方面,官府组织社会力量赈灾时,也鼓励富民上户赈救贫民下户,“令出粜以济贫民”(《宋会要》食货37之8)。为了在灾荒时及时有效地向贫民提供赈济,从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开始出现赈济户口统计的制度化(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57页)。贫民下户中,尤以无产佃户抗灾能力最弱,对富户的赈救最为依赖,宋朝对此极为重视,或下诏“恤佃户”,或“劝谕税户,令招集流民以为佃客,假借种粮、屋宇,使之安存”(《宋会要》食货69之67)。
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唐宋国家往往发动富民参与救灾,从而使救灾主体也出现下移趋势。
唐代前、中期发生大灾荒,国家都要专门派遣赈恤使臣代表中央政府组织救灾。在天宝十四年(755年)之前的137年中,共计遣使赈灾58次(毛阳光:《遣使与唐代地方救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而从唐后期开始,中央政府虽仍有遣使赈灾之制(见前引毛文),但国家已将各地灾荒赈济事宜下移给地方政府。如元和元年(805年)正月开始规定,地方政府有用地方附加税为经费来源重建仓储备荒、拟定救灾措施并及时赈贷之责(《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唐宋国家救灾职责不仅从中央政府下移到地方政府,而且地方政府也逐渐引导富民参与救灾,救灾主体呈现从地方政府向富民群体转移的特征。唐德宗时,地方官府“遇凶旱水溢,捐有余以均不足。农里无大乏,官司无宿忧”(《全唐文》卷505),富民开始在地方荒政中发挥重要作用。长庆年间(821-824),朝廷专门下诏让地方州县官吏行“裒多益寡”、“周急劝分”之“善政”,“切加晓谕”,或“令减价出粜”,或“令贷借,量取利,各立文记,至秋熟后勒填”(《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此诏将“劝分”之政提高到很高的地位,表明政府在灾荒中利用富民救济贫民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自此之后,地方政府运用此制救灾的情况日益多起来,或“均富赡贫,而无流亡者”(《旧唐书》卷172《令狐楚传》),或“民有积粟者,均分借便,以济贫民”(《旧五代史》卷81《晋少帝纪》)。
唐五代时期,政府不仅直接让富民出资救灾,还充分发挥富商大贾的经济实力运输救灾物质(参见《资治通鉴》卷237《唐纪五十三》),甚至让“重丁大户”主管义仓,一有损减,便让其“贴家竭产”,即以富民之财力为国家救灾物资提供保障(《唐大诏令集》卷72《乾符二年正月七日南郊赦》)。尤其是唐宪宗时期后,地方政府所用赈灾之常平仓、义仓粮食,无论是取二分“地子”,还是“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都是“每亩率配之数”(《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常平》),占有田亩较多的富民无疑是这些赈灾物资的主要来源。
宋代富民在地方政府的救荒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宋代赈灾分为政府直接赈救与利用社会力量赈救两个方面。就政府直接赈救而言,用“备水旱”的“常平、义仓之米”,是通过“敷科”取得(《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其中义仓米效唐法,“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丰歉,给与民人”,后改为“止令上三等户输之”(《宋会要》食货62之20),其以富人之资救恤贫民之宗旨较唐朝后期更为明显。在利用社会力量赈灾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日益窘迫,“官于荒政类亡具也,而劝粜为第一策”,有“救荒之法,惟有劝分”之说,“劝分”也被崇为“国法”(《巽斋文集》卷17《吉州吉水县存济庄记》)。具体而言,富民在国家荒政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不仅体现在给灾荒救济提供大量物资,而且还表现在为平抑物价、安置灾民、救灾物资管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富民在社会灾荒救济过程中不但减少了国家负担,也带给贫民以实惠,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发挥富民在荒政中的作用,被宋人称作“第一策”或“国策”,实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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