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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的防灾救灾措施述论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1

武玉环

[摘要]金代的防灾救灾措施,对于预防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防灾方面,金代采取了发展农业、创立仓储制度、保护生态平衡、及时治理河患等措施;在救灾方面,实行政府、个人、民间救济相结合的多种救灾方式,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灾害的危害。金代防灾救灾措施既有沿袭又有创新,既有积极的应对措施,也有消极、迷信的因素,带有鲜明的封建时代的特点。金代防灾救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对于今天的防灾救灾工作,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代;防灾;救灾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8JA770016)

[作者简介]武玉环,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长春 130012)

[文章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7

 

关于金代的自然灾害及防灾救灾措施的研究,近年受到学界的重视,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救灾措施的研究,在防灾措施的研究方面则较为薄弱。在救灾措施方面多侧重于政府救济,对于个人以及民间救济研究得不够。本文对金代的防灾、救灾措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除了引用文献资料外,还摘引了相关的考古石刻资料,从而丰富了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一、金代的防灾措施

金代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防灾,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为此金代采取了发展农业、积蓄粮食、保护生态平衡、兴修水利、治理河患等各项积极的预防措施。

()发展农业积蓄粮食

1.垦荒 垦荒是金代重要的防灾措施之一。垦荒扩大了农田面积,增加了粮食产量,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早在金初太祖天辅五年(1121),择取诸路猛安万余家,屯田于泰州,赐耕牛五十,屯田垦荒,从此万余家定居泰州。[1]71《婆卢火传》, 1638熙宗天会十四年(1136),罢来流河、混同江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1156)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11,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僧尼道士女冠等地,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1]47《食货志》, 1044章宗时,对于垦荒者所开垦的土地,实行几种减免租税的办法:一是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免租八年;愿为己业则以第七等减半为税,免税七年;种比邻之地者,交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地者,免租一年,第二年纳租。[1]47《食货志》, 1043垦荒与减租政策的实行,扩大了农耕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和粮食储备,对于防备自然灾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2.引河开渠灌溉农田 金代倡导农民引河开渠,灌溉农田,开展水利建设。这样做,一是可以利用河水为民谋利,发展农业。二是开渠蓄水,避免其泛滥成灾。章宗泰和八年(1208) 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划水田。由于“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1]50《食货志》, 1122宣宗贞祐四年(1216)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1]50《食货志》, 1122为了让地方官引导百姓开渠,灌溉农田,金代制定了奖惩制度。“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1]50《食货志》, 1122兴定五年(1221),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1]50《食货志》, 1122

3.设立仓储 早在金初,已经有了防备灾害而设立的仓储。“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1]47《食货志》, 1063金世宗时期在府州县设立了常平仓。“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1]50《食货志》, 1120其法后废。明昌三年(1192),章宗遂定制,县就州60里内就州仓,60里外则特置。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创置。明昌五年(1194)九月,“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1]50《食货志》, 1122金末“故廪庾之积,尤为吾州之大政。……即以新仓为事,度材于山,赋庸于兵,心计手授,百堵皆作”。[2], 3158从上文可知,直至金末,常平仓仍旧保留未废。常平仓的设置,为灾民及军队的给养提供了保证。政府收购百姓的余粮,用于仓储,称为和籴。熙宗皇统二年(1142)十月,燕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世宗大定二年(1162),遣人去“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值”。[1]50《食货志》, 1117金宣宗贞祐三年(1215)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1]50《食货志》, 1118可见,从金初至金末,在金的上京、西京、东京、南京地区全面实行和籴,以备灾荒之用。

4.防灾预警及时上报雨情、墒情、苗情 为及时了解各地的气象、墒情、苗情等情况,及时做好预防各种自然灾害的准备,金代规定,各路每月上报雨泽田禾分数。[1]10《章宗纪》, 229地方州郡要及时向尚书省汇报庄稼的长势及雨情。在庄稼生长期间,朝廷经常派人下去巡察农事,以防虫灾等灾害的发生。泰和八年(1208),“诏谕有司,以苗稼方兴,宜速遣官分道巡行农事,以备虫蝻”。[1]12《章宗纪》, 283在庄稼收获之时,各路要向户部申报雨雪情况以及庄稼收获之数[1]47《食货志》, 1056,使户部及时了解天气的变化及庄稼收获情况,以便未雨绸缪,防控各种灾害。

()保护生态平衡

1.植树 金代政府已意识到各个经济部门要均衡发展,农牧不可偏废,因此曾明文规定,百姓必须在其田地中留十分之三的土地种树,多植不限,对栽种不足十分之三者,要处罚。[1]47《食货志》, 1043栽种桑树、果树,一是可以采桑养蚕织布,二是可以食用果实,三是可以防风、防止水土流失,可谓一举多得。朝廷对损坏桑果树的行为则严加惩治。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二月,“上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断”。[1]47《食货志》, 1045

2.保护牧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金代重视农业,但是对于草原牧地、森林围场也十分注意保护,严禁侵占、破坏牧地。大定十年(1170),颁令禁止侵耕围场地。大定二十年(1180),诏谕有司: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1]47《食货志》, 1045南京、陕西路提刑司在今河南、陕西地区,其牧地将近10万余顷,为保护牧放之地不受侵占,对民户所占官地者,验数对易。良好的植被是防止水土流失防风防沙的必要措施。退耕还牧,保持了原来的自然生态环境,从而避免或延缓了自然灾害的发生。

()兴修水利、治理河患

1.设立河防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在诸种自然灾害中,水灾为诸害之首。金境内的黄河大约每隔三至六年就泛滥一次。今山东、河北、河南地区是历次黄河泛滥的重灾区。金代在多年的实践中,对河患的预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河防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防灾事宜。尚书省工部是国家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掌山林川泽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桥梁的修建,下设都水监,专规措黄河、沁河,在卫州置司。设置官员有监,掌川泽、津梁、州楫、河渠之事。少监、丞两员,椽、勾当官四员,承担分治及其他杂务。[1]56《百官志》, 1276朝廷也临时委派其他部门的官员兼治河防。如章宗命翰林待制奥屯忠孝,权尚书户部侍郎,太傅少监温昉,权尚书工部侍郎,行户、工部事,专管修筑河防之事。其次,金代让地方官兼职维护河防事。大定二十六年(1186)八月,黄河泛滥成灾后,御史台言:“自来沿河京、府、州、县官坐视管内河防缺坏,特不介意,若令沿河京、府、州、县长贰官皆于名衔管勾河防事,如任内规措有方能御大患,或守护不谨以至疏虞,临时闻奏,以议赏罚”。[1]27《河渠志》, 673世宗采纳了这个建议,于是四府、十六州之长贰都兼提举河防事,四十四县令佐皆管勾河防事。

2.黄河汛情奏报制度 汛情奏报简称报汛,战国时期已设此制。北宋朝廷下令黄河、汴河沿岸的官员必须随时上报所在河流的水位涨落情况。金代则以法令的形式把每年的57月底定为江河的涨水期。在此期间,沿河各州县的官员须严加防守,并随时上报所发生的水情与险情。金代颁行的《河防令》被认为是“目前所见的最早的系统防洪令”。[3]52

3.制定责任法奖功罚过 金代为奖励治河有功者,设迁赏之制。大定二十七年(1187)二月,丞唐括唐古出,主簿温敦偎喝等人,因河水入城,闭塞救护有功,给予奖赏。明昌六年(1195),“以修河防工毕,参知政事胥持国进官二阶,翰林待制奥屯忠孝以下三十六人各一阶,获嘉令王维翰以下五十六人,各赐银币有差”。[1]10《章宗纪》, 236对于不称职、不作为或失职的官员,实行问责与罢免制。户部侍郎王寂,在水灾之时,不去救灾,而去捕鱼,取官物,被罢黜。[1]27《河渠志》, 672“都水外监员数冗多,每事相倚,或复邀功,议论纷纭不一,隳废官事。擬罢都水监椽,设勾当官二员。”[1]27《河渠志》, 679过去选用都、散巡河官,只由监官辟举,皆诸司人,或年老或疾病,避仓库之繁,行贿请托,以致多不称职,擬升都巡河作从七品,于应入县令廉举人内选注外,散巡河依旧,亦于诸司及丞簿廉举人内选注,并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干者,到任一年,委提刑司体察,若不称职,即日罢之。如守御有方,致河水安流,任满,从本监及提刑司保申,量与升除。[1]27《河渠志》, 679为了监督与整治河防官员,章宗泰和二年(1202),敕令御史台,严查与河防利害相关的官员。

4.修筑水闸、水渠以防水旱 金代的治河与兴修水利、防旱防涝有密切的关系,农田水利的修建和管理,由地方长官主持。一是修筑水闸以防水患。潞州西韩村,“凡秋夏之际,天雨大作,则东至白马山,洎乎西岭之间,奔流倾注,数道而来,经由西韩民居之檐下。既无以防遏,遂漱为大沟,深三丈余,官路圮坏……岁既久,而水之为患益甚”。[2], 2020李晏来镇昭义,于是命工规度,凿石于近山,相其地势,而为石闸十余级,两旁甃石壁数。两闸之下,复补散石。而树以青杨杂木,庶乎杀其水势,历久而不坏也。闸既成,水遂西注,合于漳河。……凡一秋而沟乃平,遂成坦途。[2], 2020二是引水通衢以利民。《金文最》记载,章宗泰和八年(1208),孔公“凿南山之水,延袤五十余里,通于邑衢,以富郿民”。[4]25, 352水利一兴,官民两利。卫绍王大安二年(1210),诏河东、河北沿边募饥民修水利,令所在官司任责。[4]22《东海郡侯上》, 296三是修筑堤坝挡水护岸。黄河周围的地区,雨季经常发生水灾。为此,每当春季,修筑埽堤,以防水患。当时治河,是把秫秸、石块、树枝捆扎成圆柱形,用以挡水或护岸,也称埽堤。大定十三年(1173)三月,世宗命雄武以下八埽同时修筑埽堤。[1]27《河渠志》, 671“雄州北抵白沟,南邻易水,当九河之冲,西北负诸山阜。间来霖雨,其支流横至,湍注益暴,渐浸城址,连年病之。……西上阁使李公允则镇抚是州,添置外城。预为御灾之备,即于城西南崇积其土,完平堤防,以大其形式。虽岁遭水滥,冲突斯城之隅,其钜者分而散之,则东凑河之故道,北泝环濠,滔溢遂息,人不复忧,以获百世之利……”[2], 1780四是修筑水渠以抗旱。“自政隆二载,雨不时降,邑民苏仲礼、宋倛倡导:‘孝子河岸高百丈,开崖穿洞流渠行水,纠多工成之可以救旱。今岁不及兴,嗣岁不亦可乎?’闻者忻从,集工七十五,公以己钱代买渠地十余里,费千余贯。牛车并人力,总二万二千。”[5]22, 307广济民渠修成后,对灌溉民田缓解旱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5.注重日常维护防患于未然 金代修筑堤岸除用泥石垒筑之外,还用薪、草、树枝进行护堤。金代沿黄河上下共25个护堤, 6个在河南, 19个在河北。护堤设散巡河官一员。后又特设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官兼石桥使。巡河官总统埽兵12 000,每年用薪110万束,183万束,用以维护堤坝。金代的一些有识之士和治河官员,在长期治河实践中,总结出了以防患为主的办法,这就是疏其淤塞,修固堤岸。 “广树榆柳,数年之后,堤岸既固,埽材亦便,民力渐省。”[1]104《高霖传》, 2289这个措施,着眼于长远,为朝廷所采用。

6.疏分河水修改河道 疏分河水是治理河患的措施之一。大定八年(1168),河决李固渡,水溃曹州城,分流于单州之境。而新河水六分,旧河水四分,若塞新河,则二水复合为一。如遇涨溢,南决则害于南京,北决则山东、河北皆被其害。因此照旧疏分河水,只在李固南筑堤以防决溢。[1]27《河渠志》, 670二是修改河道。马蹄扫河从东北流,害田为多,闭之,则由徐州东南入海,所经皆葭菼,荒秽之地,河壖腴田,可利东明诸县。朝廷派康德璋董其役[2], 3057,改河水由东北为东南入海,使得东明诸县得其利。

 

二、金代的救灾措施

金代实施政府、个人、民间救济相结合的办法,救济灾民,降低灾害的危害程度。

()政府赈济灾民

1.官府赈济灾民米粟、钱物、牛羊 天会二年(1124)十月,太宗下诏发宁江州粟,赈泰州民被水灾者。世宗大定十一年(1171)正月,命赈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灾者。[1]6《世宗纪》, 148章宗承安元年(1196)六月,以百姓艰食,诏出仓粟十万石减价以籴之。卫绍王崇庆元年(1212)十一月,赈河东南路、南京路、陕西东路、山东西路、卫州旱灾。中央或地方官吏,积极发仓赈灾,救济灾民。章宗明昌年间,山东旱,“命(王扩)驰驿赴官,遂专赈贷东平诸郡”。[2], 2923“时岁饥,民无所于粜,(商衡)白之行台,得开仓赈贷,赖以全活者甚众。”[2], 2972大名府旱灾肆虐,民饥多死,段铎“遍加赈济,民由是免害”。[2], 1495受灾后,有的地方官员减价出粜米粟,以缓解米价上涨。崇庆元年(1212)岁属凶歉,民多艰食。县令开仓廪府库,以赈以贷,因此而活者甚众。[2], 2724宣宗时,徐州等地饥馑,官府运京师粮八万石,赈徐、邳。……饥民踵来, (御使程震)凡所以为贷、为粜、为赈赡,忖度肥瘠,无一失其当。[2], 2970此外,金代还发放储币、牛羊来赈济灾民。大定二十八年(1188),“诏南京、大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地顷亩给以耕牛”。章宗泰和五年(1205)十一月,山东阙食,赐钱三万贯以赈之。哀宗正大四年(1227),以牛千头赐陕西贫民。[1]1《哀宗纪》, 379

2.设立养济院、普济院 金代从熙宗时期开始设立养济院等救济机构,救济灾民,提供食物。熙宗皇统元年(1141)设立养济院。“傅慎微募民入粟,得二十万石,立养济院饲饿者,全活甚众。”[1]128《傅慎微传》, 2763章宗承安二年(1197)冬十月,以米千石赐普济院,令为粥以食贫民。章宗承安四年(1199),在京、府、州、县设普济院,每年的10月至来年4月设粥,以食贫民。可见,章宗时期已经在京、府、州、县遍设普济院,普济院已成为金代一种常设的救济机构。

3.借贷与粮食自由买卖 借贷法是金代向灾民减价借贷粮食的救灾办法。熙宗皇统四年(1144)十月,立借贷饥民酬赏格。[1]4《熙宗纪》, 80章宗明昌六年(1195)定制,“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金代把借贷与赈济相结合。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1]50《食货志》, 1118以往,金代在黄河南北设立关卡守卫,严禁物斛北渡。而黄河北岸人民艰食,饿殍遍野。因此大臣上奏,使黄河南北渡口开禁,允许物斛北渡。[1]109《陈规传》, 2402和朔地区也禁止民众输贩粮食。[1]108《侯挚传》, 2386朝廷的有识之士呼吁开禁,使得粮食自由买卖,以满足灾区民众对粮食的需求。

4.迁移灾民 金代迁徙灾民到其他地区就食,缓解当地的救灾压力。大定三年(1163),滦州闹灾荒,金世宗下诏:“滦州饥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于山西,富民赡济,仍于道路计口给食”。[1]7《世宗纪》, 130同年,中都以南八路发生蝗灾,当时,临潢汉民逐食于(上京)会宁府济、信等州。[1]6《世宗纪》, 130章宗明昌三年(1192)七月,敕尚书省: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必有饥死者,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宣宗大安年间,“时耕稼既废,道殣相望,乃率涿州、定兴、新城户数千,就食东平”。[2], 3075金代人坟云,“遭岁饥,乃能为父母輓车,就食千里”。[2], 3119灾民到其他地区就食,是当时的救灾措施之一,既可暂时缓解当地的救灾压力,又可使灾民得到救济。金代地方官员还把灾民迁移到新的地区,重建家园。金末,大兴府尹郭汝海,“以乡村地势湫下,数经水害,人有避居之意,乃出家资,立新庄七所,于其高敞之地,分处里人,永远为主,仍给贫者牛粮,不使偿纳”。[2], 3490金代把流民迁徙到地广人稀、荒旷之地垦荒,自给自足,解决了饥民的粮食供给问题。“河东地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闲田,则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1]47《食货志》, 1047

5.减免租税 为使灾民度过荒年,金代对灾区民众实行减免租税的政策。天会二年(1124)正月,“以东京比岁不登,诏减田租、市租之半”。世宗大定十二年(1172),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上一年租税。章宗泰和四年(1204),以久旱,免所旱州县当年夏税。[1]47《食货志》, 1060卫绍王大安元年(1209)十二月,“诏平阳地震,人户三人死者免租税一年,二人及伤者免一年,贫民死者给葬钱五千,伤者三千”。[1]13《卫绍王纪》, 291哀宗正大八年(1231)四月,“旱灾州县,差税从实减贷”。[1]17《哀宗纪》, 383从金初至金末,在灾荒之年几乎都实行减免租税的政策。但是官府为了多收赋税,往往少报应减免的数目。“亳州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只免十万而已,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1]47《食货志》, 1061官员虚报的结果,必然会加重灾区百姓的负担。刘从益任叶县令,上奏朝廷:“‘自扰攘之后,户减三之一,田不毛者千七百顷,而赋仍旧,可乎?’请于大司农,减两万石,民赖以济,流民自归者数千”。[2], 2262这是在地方官的据理力争下,朝廷从实减免了赋税,从而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6.实行赎身法、募兵法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无家可归,有的甚至卖身为奴。金代采取官府为之赎身的办法,使卖身者与家人团聚,以稳定民心与社会秩序。熙宗皇统四年(1144)十月,“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1]4《熙宗纪》, 81世宗大定四年(1164)九月,平、蓟二州发生蝗、旱灾害,百姓艰食,多卖身为奴,朝廷遣使阅实其数,出内库物赎之。[1]6《世宗纪》, 135章宗泰和四年(1204),令陕西、河南饥民,所鬻男女,官为赎之。金末,灾荒遍野,饥民无所依倚,为了防止其啸聚为乱,朝廷把饥民募选为兵,让其且战且耕。“邳、海之间贫民失业者甚众,日食野菜,无所依倚,恐因而啸聚以益敌势。乞募选为兵,自十月给粮,使充戍役,至二月罢之,人授地三十亩,贷之种粒而验所收获,量数取之,逮秋复隶兵伍。且战且耕,公私俱利。”[1]108《侯挚传》, 2388

7.鼓励灾后重建 金代鼓励灾民灾后重建家园,朝廷给予灾民牛、种,贷以官粮,让逃散的灾民返乡自种,进行生产。卫绍王大安二年(1210)三月,下诏:“去岁荒歉,所在流民失业,在处闲田旷土甚多,官给其种粮,贷以牛力,候岁有成,官司量与收入”。[4]22《东海郡侯上》, 296宣宗兴定元年(1217),延州原武县雨雹伤稼,诏官府贷民种子改种。[1]15《宣宗纪》, 330对于返乡重建家园生产自救的农户,免收一切租税。宣宗兴定四年(1220),河南水灾,灾民多逃散,宣宗下诏:“逋户大半,田野荒芜,恐赋入少而国用乏。遂命唐、邓、裕、蔡、息、寿、颍、亳及归德府被水田,已爆者布种,未渗者种稻,复业之户免本租及一切差发,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违制论,缺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贷”。[1]47《食货志》, 1055

()官吏自出钱、米救济灾民

除了政府救济外,金代地方官吏还拿出自己的俸金或米粟,救济灾民。赵秉文早年任宁边州刺史时,“岁饥,出俸粟为豪民倡,以赈贫乏,赖以全活者甚众”。[2], 2899金代末年,岁值凶荒,人皆相食。镇边大元帅谢天吉,廉于自俸,以余粮活其众,命皆保全。[2], 2778京兆府推官康德璋拿出己俸、米粟赈济灾民,全活者不可胜计。[2], 3058有的地方官员则拿出自家粮食,作糜粥以救饥者。金末,五翼都总领信光祖“作糜粥以救饿者,思欲遍及之”。[2], 3115朝散大夫同知东平府事胡景崧,在“秋冬之交,量以布絮散寒者,仍作糜粥以食之,岁以为常”。[2], 2903东平行台严武叔,“是冬大饥,生口之北渡者多饿死。……僵尸为之蔽野。公命做糜粥,盛之道旁,人得恣食之,所活又不知几何人矣”。[2], 3032还有的官员亲自为灾民治病,或给灾民买药。广威将军郭琩,“时疫流行,君躬自调护,多获全济”。[2], 3082陕西转运使贾氏“适岁饥……君辄开仓救饿者。……病疫所起,君出己俸市医药”。[2], 3182

()民间救济

金代除了朝廷与地方官员实施救灾外,地方的富豪大户以及寺院道观、僧侣道人也伸出援手,对灾民进行救济。

1.富户出钱粮救济 为了使灾民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金代命灾民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为表彰救灾人员,熙宗皇统四年(1144)十月,立借贷饥民酬赏格。[1]4《熙宗纪》, 80有的地方官员劝诱富户出粟救济灾民。如昭义军观察判官梁公,“又诱上户人等,就佑圣寺千佛院设粥一百日,俾免流浮之厄”。[2], 2022除了朝廷的提倡、劝导,也有的富民主动拿出自家的存粮,救济灾民。例如富民张子厚,“明昌初,岁艰,以饥死者,十室而五。公(张子厚)日设糜粥,以赡旁近病者。亲诣护之,赖以全活者甚众”。[2], 3019赵诚,“能出其家所有,以活旁近”。[2], 3108金末,(五台)州境岁饥, (姚孝锡)出家所藏粟万石赈贫乏,多所全济,乡人德之”。[2], 3455宣宗贞祐年间,曹阡“出所余以救饿者,全活不胜计”。[2], 3091

2.道人僧侣救济灾民 金代遇灾害之年,僧侣道人也出手救济灾民。高公志条者,南渡后,逋亡累累,无所依托,公竭力救援者甚众。[6]161长春真人“有余粮则惠饥民,又时时设粥,活者甚众”。[7]491圆明李先生,“尝岁饥,资用乏绝,先生辟谷数旬,以供给来者”。[2], 3128大定初年,广宁大饥,民多流亡失业,同知广宁尹卢孝俭,“乃借僧粟,留其一岁之用,使平其价市与平民,既以救民,僧亦获利”。[1]92《卢孝俭传》, 2041此外,在灾荒年间,道人给灾民无偿治病、救人。白云庵(今北京房山)地大震,城邑乡村屋庐悉摧,压死者不可胜计,独师(张道人)与其徒所居,中裂为二,得失于患。师遍巡木石间,听呻吟声,故活甚众。……饥馑之岁,见不能自存之人,辄赈恤令不至馁死。行祷岳渎山川时,自赍钱三千缗随行,以济所在独□无告者。[7]824东岳先生刘公无忧,“为赡道之(下缺)有疾者,符药针艾之事,悉无所用,惟默祷于虚空,以至获愈。复能为世人除邪治病”。[7]822

()减灾抗灾

1.修固堤坝分流水势 明昌年间,芦沟河决口,()铎请自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无修旧堤,纵使分流,以杀减水势”。[1]100《路鐸传》, 2205大定三年(1163),土河泛滥,水入京城,高德基遽命开长乐门,疏分使入御沟,以杀水势,水不能为害。大定八年(1168),黄河决于李固,梁肃考察实地后上奏:“不若止于李固南筑堤,使两河分流,以杀水势便”。[1]27《河渠志》, 670朝廷采纳了此建议。疏分河水是在水势凶猛时,舒缓分导,以杀水势,对减轻水灾的危害,有一定成效。

2.捕蝗 捕蝗是治蝗的办法之一。大定三年(1163),“梁肃坐捕蝗不如期,贬州刺使,削官一阶,解职”。大定七年(1167)九月,“右三部检法官韩赞以捕蝗受贿,除名”。[1]6《世宗纪》, 139对于捕蝗违期和受贿者,严加惩处。章宗时,曾颁布捕蝗图于中外。[1]12《章宗纪》, 284捕蝗虽然是被动的减灾措施,但也可看出金朝廷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抗灾救灾。

()其他度荒救荒之策

1.减少宫廷开支 在灾荒年,金朝廷采取减少宫廷开支的办法,节省资金,以度过荒年。如章宗泰和四年(1204)五月,大旱,章宗因此减膳撤乐,省御厩马。卫绍王大安元年(1209),久不雨,“内出宝器及图书、文画付杂卖场卖”。[4]22《东海郡侯上》, 296正大二年(1225),哀宗“以旱甚,责己避正殿,减常膳”。减少宫廷开支的办法虽是杯水车薪,但也表明了金代政府抗灾救灾的积极态度,安抚了人心。

2.审决冤狱 在灾害期间,金朝廷审理冤狱,肆囚,以求社会的安定。金熙宗皇统九年(1149)五月,“以天变,肆赦”。[1]4《熙宗纪》, 86金章宗泰和六年(1206),山东路灾,赦死罪以下。卫绍王大安二年(1210)六月,大旱,曲赦西京、太原两路杂犯,死罪减一等,徒以下免。金宣宗兴定初,“京畿春旱,诏礼部尚书杨云翼暨公(冯璧)审理在京刑狱,事竞而雨,人以为无冤民之应”。[2], 2939“哀宗以河南雨雹,诏公审理冤狱。”[2], 2093如果碰巧,审理冤狱后,事竞而雨,金代君臣就认为是无冤民之应,是上天的回报。审理冤狱有其积极的意义,对于无辜蒙受冤屈的平民百姓来说,是一件洗刷冤屈、重见天日的事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3.纳粟补官法 从金初至金末,曾多次实行纳粟补官法。纳粟补官法的实行范围,从普通民众、一般官吏到僧侣道人,只要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粟,即可升迁为官或迁升官品。而他们所缴纳的钱粟,则用于救灾或军储。如:熙宗皇统三年(1143)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世宗大定二年(1162),行纳粟补官法。[1]6《世宗纪》, 125章宗明昌二年(1191),敕山东、河北缺食之地,纳粟补官有差。棣州民荣楫赈米七百石、钱三百贯,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别无希冀,特各补两官,仍正班叙。[1]9《章宗纪》, 225宣宗贞祐二年(1214),定权宜鬻恩例格,扩大了范围,进官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三年,制无问官民,有能劝率诸人纳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迁官一阶,正班任使。七百石两阶,除诸司。千石三阶,除丞簿。过此数则请于朝廷议赏。推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阶,以济军储。又定制,司县官能劝率进粮至五千石以上者减一资考,万石以上迁一官,减二等考,二万石以上迁一官、升一等。[1]50《食货志》, 1124这是明码标价的卖官鬻爵。金代末年,战争与灾荒相伴而来,为满足军需,金朝廷千方百计的盘剥百姓,百姓四处逃散,朝廷只好卖官鬻爵以解燃眉之急。

4.赐度牒 金代灾荒年实行赐度牒之法,即由朝廷发给一定数量的僧尼凭证,僧尼向朝廷交纳钱粟。这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度牒之法,以缓解财政危机。金世宗大定五年(1165),以边事未定,财用阙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庆寿寺、天长观岁给度牒,每道折钱二十万以赐之”。[1]50《食货志》, 1124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卖度牒、师号、寺观额,复令人入粟补官。宣宗贞祐四年(1216),因军储不足,凡京府节镇以上僧道官,乞令纳粟百石。防刺郡副纲、威仪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满替。诸监寺十石,周年一代,愿复买者听。[1]50《食货志》, 1126纳粟补官、卖度牒法的实施,实为饮鸩止渇,为金代社会埋下更大的隐患。“进纳滥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与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剧盗之效顺,无金帛以备赏激,动以王爵固结其心,重爵不蔇,则以国姓赐之。名实混淆,伦法斁坏,皆不暇顾,国欲不乱,其可得乎?[1]46《食货志》, 1030

5.祈雨之法 在水、旱、蝗等灾害肆虐之时,金代从朝廷到地方,都举行各种祈禳活动,以求缓解灾情,早日去灾。章宗承安二年(1197)四月,“祈雨于社稷”。[1]10《章宗纪》, 241宣宗兴定五年(1221)三月,“以旱筑坛,祀雷雨师”。[1]16《宣宗纪》, 357除皇帝亲自祈雨外,朝廷也派遣官员前去祈雨。大定二十三年(1183)四月,世宗“敕有司为民祷雨”。[1]8《世宗纪》, 183宣宗兴定二年(1218)七月,“遣官望祀岳镇海渎于北郊,享太庙祭太社、太稷,祭九宫贵神于东郊,以祷雨”。[1]15《宣宗纪》, 338金末,河东路旱,委通判王伾亲旨析城山祈祷,即获休应。[2], 2535此外,灾区民众也自发前去祈雨。皇统二年(1142),“因县境亢旱,官民躬旨本庙,迎神来邑中祈雨,未及浃旬,甘雨滂霈,百谷复生”。[2], 1418海陵天德年间,“涉夏不雨,邑人众议请泉神水祷雨”。[2], 1399从史书记载看,祈雨分为如下几个步骤:一是斋戒沐浴:“葛侯乃捐俸金,购香果,斋戒沐浴,露顶跣足,遍祷群祠”。[2], 1717二是供奉祭品:“公率官属以牲牢祷于祠下十有二日,雨大降……”[2], 1624三是祝辞祈祷:遣汝阳令至乐山迎所谓圣水者,置之舞雩上阅三日,公为祝辞以祭。[2], 1868经过以上步骤祈雨后,大多有应验。“自承安以来,仍岁遇旱,群僚有祷,必获嘉泽。”[2], 1977大定年间大旱,西河县令萧特末虔诚祈祷,而获甘泽。[2], 1285在官府遣人祈祷没有应验的情况下,朝廷延请道首,依科作醮。郦君名希诚,“……属时亢旱,吏民以告,君曰:‘若等能改过思善,则甘泽可期。’皆再拜曰:‘诺。’因取□扇蔽面,云起,所坐之方,雨随澍”。[6]821道熙,字光远,大定十四年(1174),“适境内旱,州郡遍走群望不应,遂祷雨于师。乃书飞雷救旱符一道,□静几上,□州佐以下,酌咒水沃符□,比还,雨盈尺许,岁赖以熟”。[6]843

6.祈祷河神 祈祷河神是河水暴涨之时所用的祈祷之法。世宗时期,河水为患,民众去郑州河阴县圣后庙祈祷,屡有应验。世宗特加号昭应顺济圣后,庙曰灵德善利之庙。[1]27《河渠志》, 672康德璋为都水使者,前去治河,而水面高出堤上,危欲奔溃,康德璋具香火,祷河伯,一夕水落丈余,时人认为是其正直感化河神所至。[2], 3059

7.禳蝗之法 蝗灾是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金代臣民认为,蝗灾的发生,是物或为妖所造成的。因此当蝗灾发生,金代臣民多用祈祷禳弭之策,以求获得神灵感应,使蝗虫泯灭,田不受害。禳蝗一般先要清洁环境,扫地为坛,制文祭蝗,虔诚祈祷。蝗灾即灭,丰收以后,还要写秋报祝文,以告上苍。大定十六年(1176)秋七月,蝗虫为灾。和顺县令马克礼,“乃洁斋致敬,扫地为坛,祷于漳水之滨。少顷,雷雨暴作,三虫皆灭,田不为害”。[2], 1713正隆五年(1160),大蝗,“其飞蔽天,其食空亩,四旁告饥,谷暴腾湧。县人奔祷于祠,蝗自散去,不留于境”。[2], 3722据史载太一代度师萧志冲禳蝗作醮之法为:“据法有洒坛符,而洒时当留一面,使蝗有所归。师则留其西,西乃大山也。及期,则群飞入山而死。”[2], 2482

 

综上所述,金代在防灾措施方面,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如垦荒、发展农业、积蓄粮食,保护生态平衡、兴修水利、治理河患等。在救灾措施方面,既有积极的措施也有消极的措施。金朝廷实施政府、个人、民间相结合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其办法是行之有效的。在减灾抗灾方面,实行修固堤坝、分流水势、捕蝗等措施,也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像纳粟补官法、卖度牒之法是金代统治者采取的消极的减灾措施,为解燃眉之急,不惜饮鸩止渴。而祈雨之法、禳蝗之法是在科学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人们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对自然灾害的恐惧而采取的祈禳之法,虽然带有封建迷信的色彩,但在客观上起到了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脱脱:《金史》,北京:中华书局, 1975年。

[2]阎凤梧:《全辽金文》,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 2002年。

[3]谭徐明:《中国灌溉与防洪史》,北京:中国水利与水电出版社, 2005年。

[4]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北京:中华书局, 1986年。

[5]张金吾:《金文最》,北京;中华书局, 1990年。

[6]王宗昱:《金元全真教石刻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7]《道藏》,北京、上海、天津: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天津古籍出版社, 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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