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
(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郭 军(1984-),男,甘肃武威市人,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宋元史)。
摘 要:众所周知,元朝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泛滥和高发的时期。元代中后期几乎是年年有灾月月有灾,造成广大民众饥贫交困,流民四起,盗贼和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严重威胁着蒙古王公贵族的统治,为此元代诸帝也是穷尽脑汁予以赈济和减赋,以求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挽救统治危机,然而却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灾荒所造成的创伤。有元一代,灾荒与流民伴随着农民起义的号角终将元王朝送进了坟墓。本文以分析元代的较大灾荒以及元廷对受灾流民的赈济措施为主旨,阐明灾荒与流民对元朝的影响。
关键词:元代;灾荒;流民
元史记载,元代一百余年间受灾总共达五百十三次。其频度之多,实在惊人,记水灾九十二次;旱灾八十六次;雹灾六十九次;蝗灾六十一次;饥荒五十九次地震五十六次;风灾四十二次;霜雪灾二十八次;疫灾二十次。[1]这在我国灾荒史上也是空前的,频繁的灾荒导致元代的流民激增,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一、元代灾荒的规模和流民起因
元朝的江南一直采用南宋的租佃制度,而主客户的区分已不复存在,北方苦于丁役的贫民,多伺机向南流亡。而南方的佃农,相对来说,受政府控制较弱,一有天灾人祸,他们便弃家流亡,另觅安身立命之处。当时江南出现了汉族地主与蒙古贵族相互勾结又相互竞争的土地兼并局面。出现了“江南富户侵占民田,以致贫者流离转徙”的悲惨结果,使阶级矛盾日益激化。而在北方,蒙古贵族和各地主多用政治权势大搞土地兼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孽畜。”[2]因此在元代流民的人潮史不绝书。元代灾荒的规模之大流民人数之多都可以称得上亘古未有,令人惊叹。如:
至元二十七年(1283年),江阴、宁国等路大水,民流移者四十五万八千四百七十八户。
大德四年(1300年),建康、常州、江陵饥民八十四万九千六十余人。
至大元年(1308年),绍兴、台州、庆元、广德、建康、镇江、六路饥民四十六万余户,死者甚众。浙江流民户百三十三万有奇。
天历二年(1329年)陕西诸路饥民百二十三万四千余口,诸县流民又数十万。池州广德、宁国、太平、建康、镇江、常州、湖州、庆元诸路及江阴州饥民六十余万户。大都、兴和、顺德、大名、彰德、怀庆、卫辉、汴梁、中兴诸路,泰安、高唐、曹、冠、徐、邳诸州饥民六十七万六千余户,一百一万两千余口。
至顺元年(1330年),松江、平江、嘉兴、湖州等路水饥民四十万五千五百七十余户。
元统二年(1334年)京畿水,饥民四十余万,杭州、松江、江阴水,饥民五十七万两千户。江浙大饥,以户计者五十七万五百六十四。
至正十二年(1352年),大名路开、滑、浚三州,元城等十一县水旱虫蝗,饥民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八十口。[3]
上述所引材料充分说明元代的“饥民”与“流民”呈现交替增长,有饥民便有流民,饥民越多,流民数目便也越大,这是毫无疑义的。延佑七年(1320年),建康等路流民甚至“纠为群党,自立头目,经过去处,或抢夺民物,或滥打县官,扰害百姓。”可见流民的境况是十分悲惨的。王恽的《哀流民》里描写到:“我家本燕云,未省离乡国。前年一霜秋稼空,望入田间禾穗黑。忍饥犹待下年收,一涝高原水千尺。人生重迁乃本心,一馁催人忘南北”。[4]张养浩也写过一首《哀哉流民操》,描述这些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刘亡者,“死者已满路,生者与鬼邻。一女易汁粟,一儿钱几文,甚至不得将,割爱委路尘。”可见流亡者的生活是多么的悲惨。[5]每当灾荒袭来,全国各地便呈现出一幅成千上万的人群流离失所的凄惨图景。而元朝统治者不加怜恤,却往往赋役如故,这就使愈来愈多的农民变成了“逃离奔窜,惶惶然无定居”的流民。[6]由此可见受灾农民和饥民是元代流民的主体组成部分。
二、元廷对灾荒流民的赈济措施
元朝历代政府对救荒和赈济都比较重视,元史载“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7]“或有灾沴,诏书天下,际其赋税,以优民力,俾无流移之患”。[8]
第一,元朝在世祖即位之初,便首诏天下,采取了“均赋役,招流移”[9]的政策,包括以下几点:
(1)灾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以各处被灾,验实减免科差。四年,以秋旱霜灾,减大名等路税粮。至元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损,蠲其差税。七年,南京、河南蝗旱,减差徭十分之六。……至顺元年,以河南、怀庆旱,其门摊课程及逋欠差税皆免征。类似情形颇多,不能一一列举。
(2)鳏寡孤独赈贷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给药,贫者给粮。
(3)水旱疫疠赈贷之制:中统元年,平阳旱,遣使赈之。二年,迁曳捏即地贫民就食河南、平阳、太原。三年,济南饥,以粮三万石赈之。是年七月,以课银一百五十锭济甘州贫民。四年,以钱粮币帛赈东平济河贫民,钞四千锭赈诸王只必帖木儿部贫民。至元二年,以钞百锭赈阔阔出所部军。……皇庆元年(1312年),宁国饥,赈粮两月。自延佑之后,腹里、江南饥民岁加赈恤,其所赈或以粮,或以盐引,或以钞。
(4)京师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1286年)始行。其法于京城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发海运之粮,减其市直以赈粜焉。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岁以为常。初,赈粜粮多为豪强嗜利之徒,用计巧取,弗能周及贫民。于是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簿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封贴以给。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每年拨米总二十万四千九百余石,闰月不与焉。
(5)入粟补官之制:元初未尝举行。天历三年(1329年),内外郡县亢旱为灾,于是用太师答剌罕等言,举而行之。凡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定为三等,令其富实民户依例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陕西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实授茶盐流官,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钱谷官考满,依例升转。采用入粟补官的办法,国家得以掌握大量粟谷,对弥补仓储不足,及时救济灾民,起了重要作用。
(6)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鋋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延佑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者免一年,流民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税、丝料。七年,免腹里丝绵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民间逋欠差税并除之。是年,免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10]
以上几项救荒赈济措施说明,元初世祖对灾荒和流民对元朝的社稷安危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元廷将赈灾救民摆在时政之首,就足以说明其利害。“诸被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11]中统二年(1261年)忽必烈发布诏书“今后有能安集百姓,招诱逃户比之上年增添户口,差发办集各道宣抚司关部申省别加迁赏;如不能安集百姓,招诱逃户则,比之上年户口减损,差发不办,定加罪黜。”[12]让广大流民能安居乐业是元政府救灾的首要目的。
第二,元廷赈济的措施除了减免赋税和徭役外还有设立常平仓立酒禁:“世祖至元六年开始立仓法,遇丰年米贱,便增价籴,遇歉年米贵,则减价粜。”“弛宁夏酒禁。发大同路粟赈流民。”[13]
(1)元廷用贪官脏钞予以赈济:丙申,御史台臣言:“顷年岁凶民疫,陛下哀矜赈之,获济者众。今山东大饥,流民转徙,乞以本台没入赃钞万锭赈救之。”制可。[14]河南流民群聚渡江,所过扰害,命行台、廉访司以见贮赃钞赈之。[15]并对各地流民进行遣返复业安置“五月甲子,遣官分护流民还乡,仍禁聚至千人者杖一百。癸酉,籍在京流民废疾者,给粮遣还。”[16]夏四月丁卯,大都流民,官给路粮,遣其还乡。是月,汴梁、济南、邠州、瑞州等处民饥,赈之。募富户出米五十石以上者,旌以义士之号。[17]《元典章》诏书内一款,各处风水灾重去处,今岁差发税粮,并行除免贫被缺食之家,计口赈济乏绝尤甚者,另加优给其余灾伤亦仰委官省视存恤。[18]由此可见元代各地方州府是赈灾政策的落实者。
(2)元廷曾立法对赈灾作出要求“诸遇灾伤缺食,或能不恡己物,劝率富有之家,协同周济困穷,不致失所者,从本处官司保申上司,申部呈省。”[19]对于灾荒,元代规定“今后各路遇有灾伤,随即申告”。根据《元典章》记载,元朝的地方政府向上级政府报灾,要对灾区进行失地勘察并编造图册,详细记载受灾情况。告灾时间也有具体规定:“夏田四月,秋田八月,非时灾伤,一月为限,限外申告,并不准理。”告灾后,按察司负责检踏。《元典章》规定:“各道按察司如承各路官司申牒灾伤去处,正官随即检踏实损分数,明白回牒。”“诸水旱灾伤,皆随时检覆得实,作急申部。十分损八以上,其税全免;损七以下,止免所损分数;收及六分者,税既全征,不须申检。虽及合免分数而时可改种者,但存堪信显迹,随宜改种,勿失其时”。[20]以上都是在大灾之年采取的紧急赋税征收政策,以此来体恤流民的疾苦。
第三,元朝的汉人和南人官员也时常上书纳谏,奏请皇帝节俭皇廷用度并以身作则,在大灾之时能体恤流民,积极赈济。苏天爵曾上书“遇灾知惧,圣贤之明训。昔之有国家者,凡值凶荒灾异,必减膳彻乐,侧身警畏,忧恤元元,惟恐其不至也。盖天灾方作,民食未充,在位者于此时何忍相与饮食燕乐而不恤其民乎!近年以来,朝廷无事,待遇勋臣固为优厚,然而宴享太频,财用不能无费。夫珠玑国之重宝,马政国之大事,今宴享必以杀马为馔,珠玑为花,诚恐习俗成风,奢侈日甚,费财扰民,有损国治。矧当灾异荐臻,尤宜警惧以答天意。今后内外百司,凡有必合筵宴,一切浮费奢靡之物,并宜裁节禁治,是亦恐惧修省之一事也”。[21]以此来倡导皇帝体恤流民,大灾之年应节俭持国。
赈灾的首要是及时到位,而元廷的救灾则通常表现迟缓。郑介夫曾奏言“然民生不可一日无食,七日不食则死,安能忍饥以需赈济?若待所在官司申明闻奏,徐议拯救之术,辗转迟误,往往流亡过半,此不可一也。灾荒之地,自冬而春,春而夏,直至秋成,方可再生。纵得两月之粮,岂能延逾年之命,此不可二也。天虽雨玉,不可为粟;家累千金,非食不饱。若给以见粮,犹能济急。今散以钞物,非可充饥,纵有钞满怀,而无米可籴,亦惟拱手就死而已。官虽多费,而惠不及民,此不可三也。[22]可见在大灾之年平抑米价,以米代钞进行赈济是非常重要的救灾措施。
(1)苏天爵在向皇帝上书中乞免饥民夏税云:“天生烝民,为国之本;地生百谷,为民之财。国非民罔兴,民非财罔聚。爰自去岁以来,不幸天灾时见,或值干旱,或遇霖雨,河水泛溢,年谷不登,以致江浙、辽阳行省,山东、河北诸郡,元元之民,饥寒日甚。始则质屋典田,既不能济,甚则鬻妻卖子,价值几何?朝廷虽尝赈恤,数日又复一空。朝食树皮,暮食野菜,饥肠暂充,形容已槁。父子不能相顾,弟兄宁得同居?壮者散为盗贼,弱者死于途路。……天灾若此,民穷奈何?衣食尚且不充,赋税何由而出?诚恐州县官吏,但知依期征索,棰楚既施,疮痍益盛。夫民,国之赤子;财者本以养民。宜从朝廷早赐闻奏,验彼灾伤,去所曾经赈济之家,合纳夏税量与蠲免,庶几实惠普洽困穷,销愁怨之苦,为欢悦之心。[23]以上奏疏说明汉族士大夫同情流民,大灾之年朝廷应该轻徭薄赋予民休息。苏天爵把元廷在救灾中的软肋清楚的摆在世人面前,要求朝廷切实的把救灾中的赈恤实惠落实到流民身上。
(2)许有壬也在近承奉台札中指出:“淮西河南廉访司,将赃罚钱赈济饥民,奏准今后若有赈济,没俺文字,休交动支。窃谓民以食为天,遇时有阻饥之患;国以民为本,救荒实为政之先。圣朝子育黎元,鳏寡孤独给粮养赡,灾伤水旱蠲税赈恤,德音謞謞不一而足。又令所在存留义粮以待凶岁,勤恤至矣。然而州县非才,奉行不至,不幸有水旱之不时,细民实获其惠者,未之见也。而况经费不赀,帑藏有数,嗷嗷仰给,卒无以应之,遂至鬻子卖妻,轻则为道路之流民,重则为原野之饿莩。救之之道,当如拯水火中之焚溺也。夫廉访司所收赃罚钱物,始则实出于民,皆滥污官吏掊克聚敛之物,与其他用,不若归之。且各处人民,必见已饥而后陈报,未有逆料将来而敢预为申请者也。若赈济附近道分,拟候明降。其余远道有司,钱谷果有不敷,许令支用,庶望饥民不至失所。[24]深刻阐明如果朝廷救灾只是敷衍造势,官员贪赃枉法,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3)陆文圭曾上书救流民之策三:一曰择守令,二曰轻赋役,三曰议赈贷。天灾流行,国家代有区画,备御在得其人。古之循吏,所至郡邑,浚陂渠,立堤防,课农桑,广储蓄,四民乐业,安土重迁,设遇旱潦,恃以无恐。……而所至之处,不能存恤,官吏便文自营,封廪不发,驱之出境,委曰无他。愚谓宜留者给之闲田,贷之牛种;行者与之裹粮,续其口券;复业者返其田宅,正其疆界,利其家复其身可也。凡此破除之费,一出公上之储。国家富有四海,仁圣视民如子,岂与琐兮尾兮流离之子较是区区者哉?此赈贷不可不议也。[25]可见汉族士大夫对受灾流民的境遇有切肤之痛,对流民的灾后安置也提出了合理的方案,但元廷在真正落实起来,由于受民族等级制度和官员贪污腐败的影响往往是徒劳无功。
三、灾荒与流民对元朝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自从元世祖忽必烈去世以后,元朝社会出现了明显的滑坡。机构臃肿,制度败坏,官贪吏污,军队无能,赏罚不明,冤案迭起,佛事挥霍,奢侈浪费,灾异频仍,流民四起,封建社会的一切矛盾渐渐暴露无遗。到元顺帝即位后,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加之黄河泛滥,变钞失败,终于导致农民大起义。而元末的水旱之灾,给社会带来的创伤也直接威胁到了元王朝的统治。
首先,灾荒导致大量流民死亡,“至正十八年(1359年)两河民流入京师,重以饥疫死者枕籍,宦者朴不花请市地收葬之,前后凡二十余万人”。[26]这使得普天之下的劳苦大众对元朝统治者深恶痛绝,对元廷失去了信心。
其次是农民起义,元末韩山童、刘福通等领导的红巾起义多是遭受饥荒的贫苦流民。至正五年(1346年)三月,“大饥,盗贼群起,陈思谦言:所在盗起,盖由岁饥民贫”[27]动辄数十万的流民起义给元代的社会秩序造成动荡与混乱。“仓廪食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仲的话语千古流芳,广大流民在食不果腹的情况下发动起义自在情理之中。
再次,灾荒给元朝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使农牧业遭受重创,再加上赈灾所需的钱粮,使得元廷国库空虚,赋税征收困难,给经济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元廷救灾手段单一,而且并不及时到位,其结果不但没能减轻灾害,反而使灾情越发严重,民不聊生。“元代统治在世祖和成宗时期,社会相对安定,国家财政状况鞍好,百姓负担相对较轻,一旦灾害降临,百姓的自救与官方的赈济容易到。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因灾而导致的百姓生活困顿,饥荒因而鞍少。其后,国家财政状况急剧恶化,吏治腐败,百姓负担日益沉重,种种人为因素对面临灾害侵袭的流民无异火上浇油。”[28]
最后,蒙元政权对于荒政的认识和施行,是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学习之曲折转变的过程。大蒙古国时期,汗廷受到国家本位和施政方针影响,赈恤仁政广被漠北龙兴故地,少及中原征服属地。随着世祖忽必烈开创元朝,帝国重心南移,为了因应治下广大的农业疆土和人口,元廷在汉臣襄助之下,延续宋金两代既有的荒政基础,建立起颇为严谨细致的荒政体制。然而,由于征服王朝特质的渗入,使得元代吏治衰败与财政困窘情况更为严重,以致荒政执行实效与政策规划的落差可谓极大,未能减缓气候反常所引发的灾难。气候剧变与人祸交并而至,可以说是造成元代水旱不息的双重因素,这也促成元朝短命而亡。
综上所述,在元代和整个中国封建历史的长河中,国家赈灾的真正目的只是为了挽救社稷危亡巩固封建统治,并没有真正做到帝王们所标榜的以民为本的宗旨,这也是封建统治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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