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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灾荒与人口流迁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7-25

作者简介:邵侃,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剑桥李约瑟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文章出处: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月。

 

摘要:历史时期的灾荒与人口流迁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任何忽视这一点的相关研究都不足以完整把握古代人口流迁的状况。唐代的自然灾害具有频次高、灾种多、波及广的特点,并且常常引发民生危机。由于封建统治阶层的盘剥和压榨,小农家庭承灾能力十分脆弱,政府的救助也只是杯水车薪,加之吏治腐败造成的“人祸”进一步放大了灾害的破坏性,灾民往往走上破产流亡的道路。 唐中叶以后,战乱割据、政治腐败、土地兼并等严重削弱了民众的防灾抗灾能力,越是唐后期灾荒越是严重,人口流迁的规模也愈演愈烈。 灾荒对唐代的人口流迁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并且在其发展状况、流向以及农民的反抗斗争等方面深深打上了灾荒的烙印。

关键词:唐代;灾荒;人口流迁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时期,这一时期的人口流迁状况特别是“安史之乱”后的大规模北民南迁, 对唐代社会乃至后世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口流迁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自然、社会、人三个层面的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这其中,自然灾害由于其发生频次之高、波及范围之广、破坏性之强,对人口流迁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本文在史料分析的基础上, 对唐代的灾荒状况以及以灾荒为动力的人口流迁做一探讨, 以期对这一时期的人口变迁状况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进而更加深入的认识唐代的灾民生存状况和社会历史的变迁。

       一、唐代的灾荒状况与民生危机

唐代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可以说是“无灾不年、无年不荒”。 据邓云特先生统计,唐代共计受灾 493 ,其 125 ,水 115 ,风 63次,地震 52 次,雹灾 37 次,蝗灾 34 次,霜雪 27 次,歉饥 24 次,疫灾 16 [1],年受灾 1.7 次。 陈国生先生也对这一时期自然灾害做了详细统计[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唐代发生的自然灾害几乎包括所有的灾种类型,几乎所有地区都发生了不同灾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并且唐前 140 年共计受灾 258 次,后 150年受灾 336 次,灾害发生的频次逐渐成上升之势。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生活必然不断受到冲击和影响,我们从灾年粮食价格的变化中就可以大概了解灾民的生存状况。

1 是唐代部分灾年有价可考的粮食价格记载,按照黄冕堂先生的考证,初唐至盛唐每石皮粮的价格 50200 文,唐后期 200400 。从表中可以看出,灾年的粮食价格往往会飞涨,达到正常粮食价格的十几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有价无米。 “民以食为天”,当灾民无力购买或者无粮可买而没有食物充饥的情况下,草木、树根、蝗虫、石粉、观音土等都成为灾民苟延残喘、维持生命的所谓“食物”,兴元元年(784),“关辅大蝗,田稼食尽,百姓饥,捕蝗为食,蒸曝,扬去足翅而食之”[4];文宗大和四年(830),鄜州水灾,“云、代、蔚三州山谷间石化为面,人取食之” 而当这些食物替代品也难以求得的时候,为了生存,许多灾民逐渐抛弃了传统封建伦理道德和人类基本行为准则,卖妻鬻女、劫掠杀人,甚至发生“人相食”的惨剧。 肃宗至德三年(758),“时大雾,自四月雨至闰月末不止,米价翔贵,人相食”[4];中和四年(884),“江南大旱,饥,人相食”[5];光启二年(886),“荆、襄蝗,米斗钱三千,人相食”[4] 严重的灾荒剥夺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人类的需求结构也降到最原始、最低级的生存需要的层次上,“人相食”也就成为灾民挣扎求生的最后选择,但是即便如此也仍然有许多灾民因饥荒而死, 如永淳元年(682)大雨,“饥馁相仍,加以疾疫,自陕至洛,死者不可胜数”[4];神龙三年(707)夏,“山东、河北二十余州大旱,饥馑死者二千余人”[4];贞元六年(790),“淮南、浙西、福建等道大旱,……死者甚众” 。灾害对于民众赖以生存的生产、 生活条件也造成了巨大破坏,首先体现在“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上,永隆二年(681)闰七月,“雍州大风害稼,米价腾踊[4] ;开元十六年(728)九月,“关中久雨,害稼”[5];天宝十三载(754)秋,“京城连月澍雨,损秋稼”[4];贞元六年(790)大旱,“京畿、关辅、河南大无麦苗”[14];元和八年(813),“京畿水、旱、霜,损田三万八千顷”[4]。灾害使农作物受损很大, 在严重的情况下会使农民辛苦劳作一年的成果毁于一旦,这必然会造成粮食价格上涨,直至引发民食危机。此外,灾害对民众的生活设施也有极强的破坏力,轻则家园被毁,重则失去生命。神龙元年(705)四月,“雍州同官县大雨雹,鸟兽死,又大水漂流居人四五百家”[14];大历十一年(776)七月大雨,“京师平地水尺余,沟渠涨溢,坏民居千余家”[5];元和四年(809)七月,“渭南县暴水泛滥,漂损庐舍二百一十三户, 秋田十有六顷”[18];元和八年(813)六月,“京师大风雨,毁屋扬瓦,人多压死”[4]。生产、生活条件的破坏,进一步放大了灾害的杀伤力,灾民生存状态进一步恶化,许多人不得已走上了破产流亡的道路。

       

    有“灾”未必一定有“荒”,“灾”是否引发“荒”,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单个小农家庭的承灾能力,二是政府的救助情况,两个方面只有相辅相成,灾民才能度过难关,反之,灾民就会陷入危机之中,直至破产流亡。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自然灾害发生后,唐代的灾民往往就会陷入生存危机?灾民的承灾能力以及政府的救助状况如何?我们将对这两方面情况分别加以考察。

 

二、唐代小农家庭的承灾能力与政府救助情况

欲考察唐代小农家庭的承灾能力,就要首先了解其生活水平,我们以唐代前期为例,分析一个普通小农家庭的收入和支出的大体情况。小农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是耕地的收入,故需要先掌握其占有耕地面积的一般水平。《通典》卷二《田制》记载了开元二十五年(737)令:“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 百亩为顷。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黄、小、中、丁女及老男、笃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 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 若狭乡所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 [6]以此计算,在均田制下一个丁男的应受田额为 100 亩,但事实上农民实际受田额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韩国磐先生以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研究基础,考查得出“在天宝年间,每丁平均受田数为 35 亩左右,还是有可能的”。[7]宁可先生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经济卷》 认为:“唐代每个农户实际占有垦田数仍以 40()亩较为适宜。 [8]两位先生的推断相差不多,本文取其较高值 40 亩为计算标准。 “隋唐五代中等旱土的亩产在一石左右”[9],则每丁的耕地年收入约为 40 石,假定这一丁是一个五口之家的主要劳动力,则 40 石粮食就是这个家庭的主要收入。

       再来看看唐代前期一个普通小农家庭支出情况,战国时代李悝认为当时农民家庭基本的收支状况是:“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10]这则史料虽然不能代表唐代农民家庭收支情况的一般水平,但是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基本的收入和支出的主要方面已大体涵盖。按照上述材料, 我们首先了解农民所承担的赋役情况,《旧唐书》48《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4]以此计算,租粟 2 石;庸每日绢 3尺,20 日绢 6 丈,合 1.5 匹;“旬有五日免其调”,说明调相当于庸 15 天的数量,则调约合绢 1 匹,故一丁承担的租庸调合计为粟 2 石,绢 2.5 匹。

      除此之外,农民要承担的还有地税和户税。唐贞观二年(618),政府为了保证义仓有稳定的仓粮来源,规定“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6]高宗时期曾一度改变地税的征收办法,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对地税的征收又做了重新的规定 ,“凡王公以下 ,……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 [11]每亩纳粟2 ,则 40 亩需纳粟 0.8 石。 关于户税的记载,杜佑在《通典•赋税下》记载:“天宝中,天下计帐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 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6]以此为据,每丁需纳户税250文。

除了承担赋役, 农民的衣粮也是必要的开支。《唐六典》卷 6《尚书刑部》云:“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 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 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二升五合,中男给二升 [11]参照这个标准计算,一个五口之家以两丁、一中、两小计,则每年的口粮约合 24.5石。 另外,按照韩国磐先生的推算,一个五口之家全年基本衣服的支出合粟3.2石。[7]

综上分析, 一个五口之家的基本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唐前期米价在 50200 文之间浮动,米粟比价约为 5:3 则粟价在 30120 文之间, 取其均值 75 文,《新唐书》卷 54《食货志》载:“是时(746),海内富实,……绢一匹钱_百”[5],绢价暂以200文计.则粟30.5 + 2.5 +250 =3037.5 40 3 000文, 可见仅仅依靠粮食的收入很难维持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粮种和犁、耙等农具以及油盐酱醋等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还未计算在内,还有家庭之间的迎来送往、婚丧嫁娶等费用也是必要的,而这些消费是仅凭粮食收入是远远无法满足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粗略的计算,在实际情况下这 40 亩田并不是全部种植粟,农民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种植结构,在一些地区农民还可以因地制宜的选择复种、套种等多种经营方式,限于史料缺载,本文忽略不计。除了粮食的收入,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在农闲期间也多从事副业生产,或是外出务工和经商。如果每年的衣服消费可以由自己的纺织来供应, 无需从市场上购买,那么就会缓解一些生活压力。但是农业作为农民家庭的主要产业,其收入却不能维持基本生产、生活需要,这说明即使是在以盛世著称的唐代前期,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前期尚且如此,那么衰败动乱的唐代后期农民的生活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由此可见,唐代农民所受剥削十分沉重,基本上在温饱线上苦苦支撑,粮食储备极少或者是根本没有储备,因此承灾能力十分有限,一遇灾年,小农家庭必定是不堪一击,难以为继。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灾害发生后政府的救助情况。不可否认,唐代的防灾救灾体系比之以往更加完备,并且也不乏成功的救荒案例。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救荒措施的实施效果及其究竟是否能帮助灾民有效度过灾荒而不致流亡,值得商榷。贞观元年(627)到贞观三年(629,关东、关中各地连续发生水、旱、霜、蝗之灾,尽管政府全力救助赈济,但仍然是“米价腾贵,斗易一缣,道路之间,馁殍相藉”[12],更有“鬻男女者”,时太宗也不得不感叹“百姓何罪,而多遭困穷! [13] 高宗时,由于政府无力救助灾民,只能采取暂时开放山禁、 下令灾民前往其它州县就食等一些无奈的缓解民生危机的方式。永徽二年(651),因雍州前一年遭受蝗灾,“以同州吉泉牧地分给贫民”[14];仪凤三年(678)四月,“以同州饥,沙苑及长春宫并许百姓樵采渔猎”[14];咸亨元年(671),“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4];永隆二年(681)八月,“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4]。义仓、常平仓制度是唐代救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4]是政府设置的出发点。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呢? 从武则天时期开始,“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4] 义仓不再具有救荒的性质,反而最终演化成合法的“地税”,成为国家的一项正式税收。 此外在政府救荒过程中,官员匿灾不报、巡检不实、赈济不力、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屡见诸于史籍。 贞元十四年(798),“夏大旱,粟麦枯槁,畿内百姓,累经皋陈诉,以府中仓库虚竭,忧迫惶惑,不敢实奏”[4];穆宗时,王播为淮南节度使,“南方旱歉,人相食,播掊敛不少衰,民皆怨之”[4];懿宗咸通八年(867)七月,怀州百姓向官府申诉旱灾情形,刺史刘仁规四处张榜禁止百姓诉灾,激起民愤,民众“相与作乱,逐仁规”[20];唐僖宗时,陕州观察使崔莞“自恃清贵,不恤人之疾苦,百姓诉旱,荛指庭树曰:‘此尚有叶,何旱之有?’乃笞之,吏民结怨。”[4]而对于此,唐统治者并非完全不知情,玄宗就曾基于“比岁令人巡检苗稼, 所对多不实”,“故自种植以观其成”[4],可见其对于吏治腐败的无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唐代小农家庭的承灾能力非常脆弱, 政府的救荒举措可以说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灾民的生存状态,并且政府官员在救荒中的无所作为和渎职腐败行为, 更加放大了自然灾害的破坏性, 灾民的生存状态进一步恶化,破产流亡也就成为必然了。

 

三、唐代以灾荒为动力的人口流迁及其流向

       在传统农业社会, 广大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情结和眷恋,“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10]只要能够维持生活,绝不会轻易离开故土。但是人口流迁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在这其中,自然灾害由于其发生频率之高、 波及范围之广、 破坏性之强,成为导致流民产生的一个主要因素。 其实早在汉代鲍宣就指出:“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10],将自然灾害列为“七亡”之首。 江立华、孙洪涛先生在考察了流民的发生机制后也指出, 自然灾害是流民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如我们前面所做的分析,在灾害发生后,由于小农家庭脆弱的承灾能力和政府救助的不力,灾民为了生存不得已走上了流亡的道路。“大灾大潮,小灾小潮,以致流民潮的潮起潮落,与灾害的消长成正比”并且随着自然灾害的日趋频繁和严重, 人口流迁的数量和规模也逐渐呈上升的之势。

      3 是史籍中可考的灾害背景下流民情况的部分记载,从中我们大略可以看出,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口流迁遍布于唐代各个时段, 并且在中后期流民的数量和规模愈演愈烈,流民的处境也愈发凄惨。唐代前期的流民状况略好一些,这主要是源于前期统治者基本上能保持励精图治,国家政局相对稳定,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政府的荒政措施虽不能控制流民潮的出现,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灾荒的压力。唐中叶以后,中央政权衰落,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和藩镇割据此起彼伏,均田制逐渐瓦解,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批农民流离失所,严重削弱了政府和民众的防灾和抗灾能力。 当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来袭时,即使是相对较小的自然变异也会带来巨大的灾难,灾民根本无力抵御,迅速沦为流民。与此同时,政府的盘剥和压榨并没有终止,韩愈在《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指出:“臣伏以今年已来,京畿诸县,夏逢亢旱,秋又早霜,田种所收,十不存一。 ……至闻有弃子逐妻,以求口食,拆屋伐树,以纳税钱,寒馁道途,毙踣沟壑,有者皆已输纳,无者徒被追征。”[17]在这种情况下,灾民们生存更加艰难,越来越多的灾民加入了流民大军。代宗宝应元年(762)敕称:“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存半”。[18] 德宗建中元年(780 年),杨炎奏行两税法时也说;“天下残瘁, 荡为浮人, 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 [4]唐后期流民问题的严重,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而自然灾害的频发无疑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不管流亡的道路有多漫长, 流亡的历程有多么艰辛,流民只要能够生存下来,最终都会寻找到自己的归宿。 自古以来,农民就一直把土地视为“安身立命之本”,因灾荒而背井离乡的流民,其最大的愿望就是重新回归土地,且政府也基于赋税征纳、稳定统治的考虑积极促使流民回归土地。 玄宗时颁《安存流民诏》:“近闻河南宋、沛等州百姓,多有沿流逐熟去者,须知所诣,有以安存。 宜令本道劝农事与州县检责其所去及所到户数闻奏。 [17]又在《科禁诸州逃亡制》宣布:“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日百日内,各容自首。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藉。”[17] 一些有为的地方官员也是不遗余力招抚流民,代宗时,崔璀为澶州刺史,“不为烦苛,人便安之,户流亡还归。 居二年,增户万数。 [17]韩愈《江南西道观察使赠左散骑常侍太原王公墓志铬》也有记载:“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饿死,户口亡十七八。公居五年,完富如初。”流民回归土地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前往边远地区开荒种田, 成为暂时逃避了政府管辖和赋税徭役的“浮户”。 “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厥居,若浮泛于水上然。”[20]唐代中期诗人戴叔伦诗曾记载了“浮户”耕种的情况,“不记逃乡里,居然长子孙,种田烧险谷,汲井凿高原。”[21]大历时舒州刺史独孤及在《答杨贲处士书》中指出:“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 [17]可见当时舒州浮寄户所占比例极大。

       流民也不可能全部回归土地, 当政府无法妥善安置流民或者流民对于政府已失去信任要自己主宰生活的时候, 一部分流民就分化出来成为无籍无产无业的游民,他们或托庇于豪族、地主、寺院之下成为佃户、雇农、奴婢、仆役等,或游走于城乡之间成为佣工、 小商小贩等, 或者直接沦为职业性游民如乞丐、流氓、窃贼、娼妓、流浪艺人、江湖术士等。 史籍中也不乏这一方面的记载。 灾民在饥馑之年,“饥岁室家相弃,乞为奴仆”,更凄惨的是自卖为奴不得,“犹莫之售,或缢死道途”。也有一些人以出卖劳动力为生,陈子昂在《上军国机要事》描述道:“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石……其船夫多是客户、游手、隳业、无赖杂色人。”[19]进城经营小买卖也是流民选择的生存方式之一, 元和四年(809年),李翱在《进士策问》中指出:“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17],可见其数量之大。

       此外还有一部分流民不堪饥荒和苛政,啸聚山林,沦为匪寇。 高祖时有严甘罗为吏所拘,高祖问他为何做贼,严甘罗对曰:“饥寒交切,所以为盗。”[22]武后时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指出:“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馀,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 ……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 [17]与之同时代的狄仁杰也说:“方今关东饥谨,蜀汉逃亡,江淮以南,征求不息,人不复业,则相率为盗。 [4]“安史之乱”后,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杜牧在《上李太尉论江贼书》说道:“今长江连海,群盗如麻”。[17]懿宗咸通元年(860)五月,左拾遗内供奉薛调上言:“兵兴以来,赋敛无度,所在群盗,半是逃户”[20] 这些匪寇抄掠财物,甚至占据城池,使社会更加动荡。 如代宗时,卢、寿二州刺史张万福“送租赋诣京师,至颍州界,为盗所劫”[20];苏州豪士方清,“因岁凶,诱流殍为盗,积数万,依黟、歙间,阻山自防,东南厌苦”[5] 官府对此也无可奈何,“逼之则乌散坡谷,缓之则公行寇掠”[14] 一旦社会矛盾激化,这部分流民就会迅速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暴乱之民, 成为农民起义的主要力量。 咸通九年(868),庞勋领导桂州戍兵发动反唐农民起义,得到积极响应,时起义军进驻徐宿,“乃至光、蔡、淮、折、兖、郓、沂、密群盗,皆倍道归之”[20] 此后,关东地区“连年水旱,州县不以实闻,上下相蒙,百姓流殍,无所控诉,相聚为盗,所在蜂起。 ……濮州人王仙芝始聚众数千,起于长垣”[20],揭开了唐末农民战争的序幕。 僖宗乾符中,“关东荐饥,群贼啸聚,黄巢因之,起于曹、濮,饥民愿附者凡数万”[23],黄巢等人领导的农民大起义,在广大流民积极响应和推动下,逐渐形成席卷全国之势,唐王朝也在农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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