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华仙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07年 02期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王朝之一,也是生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重要时期,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此就有些思考和探索,对生态环境表现出或自觉的明确认识,或朦胧的肤浅见解。从朝廷到地方也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植被资源、湖泊水土资源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积极措施,颁布了许多禁止砍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的诏令,并对违禁者施以严厉的惩罚①。这些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界也有些相关的论述②。然而,禁令、措施是一回事,落实、执行又是一回事,这几乎是从古至今任何社会都存在的通病,宋代自然也不例外。本文以笔者目力所及的史料为依据,探讨宋代捕杀野生动物的概况以及由此带来的一些野生动物分布区域的变化,并进一步分析野生动物被捕杀的根本时代原因。
一 宋代捕杀野生动物概况以及野生动物分布区域的变化
野生犀牛。“雍熙四年正月十日,帝以万州所获犀皮及蹄角示近臣。先是有犀自黔南来人忠万之境,郡人因捕杀之。诏:自今有犀勿复杀。”③这条材料说明,宋初在今四川盆地和贵州地区还有野生犀牛活动,当地居民将其捕杀,把角、皮呈献给皇帝。北宋前期的药物学家苏颂也说过:“犀角,今以南海者为上,黔蜀者次之。”④成书于宋太宗时期的地理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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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9—161,(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宋]谢深甫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79《采捕屠宰》,卷80《采伐山林·杂令》,《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2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②陈登林、马建章:《中国自然保护史纲》第7章,(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刘华:《宋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安徽师大学报》,1996年第1期;张全明:《论宋代的生物资源保护》,《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3;[元]脱脱:《宋史》卷66《五行四》,(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11记犀入万洲为雍熙四年五月。
④[明]李时珍:《本草纲目》卷51上《兽部·犀》引,(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年。
《太平寰宇记》所载也与之相印证,书中提到土产或土贡犀角的地方有四处:江南西道的夷州、费州、南州以及岭南道的欢州日南郡①。它们主要在今四川、贵州、广西等省境内。到南宋宁宗、理宗时期的张世南则云:“犀出永昌山谷及益州。……然世南顷游成都,药市间多见之。询所出,云‘来自黎、雅诸蕃及西和宕昌’,亦诸蕃宝货所聚处。……向在蜀,见画图犀之形,角在鼻上,未审孰是。”②他提到成都药市上的犀角多来自四川盆地和云贵高原。不过张世南自己在四川时却未亲眼见过活犀牛,因此他不能断定图画上把犀牛角画在鼻子上是否正确,说明到南宋中后期四川地区野生犀牛已很少见。事实上成书于北宋元丰年间的地理志《元丰九域志》,记载土贡犀角的地方就只有湖南的衡州(今衡阳市)和邵州(今邵阳市)两地了。而唐代还有15个州郡土产或土贡犀角③。这就是说,在唐末五代乃至宋初,今湖北、湖南、贵州、四川四省交界地区还是全国犀角的一个主要产区以及野生犀牛的主要分布区之一,而到北宋中后期以后,有野犀出没和犀角可贡的就缩小到了一个省的小部分地方。分布变化速度之快,令人惊讶④。究其原因,除了历史时期气候寒冷和犀牛本身繁殖率低以外,与人们为获得优质犀角而采取的捕杀手段密切相关:“盖犀有捕得杀取者为上,蜕角者次之。”⑤即大肆的捕杀是促使宋代野生犀牛分布区域南移,范围缩小的最主要原因。
野象。宋代野象的分布范围及其变化经历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南移的过程。《宋史》卷66《五行四》记:“建隆三年(962年),有象至黄陂县匿林中,食民苗稼,又至安、复、襄、唐州践民田,遣使捕之;明年十二月,于南阳县获之,献其齿革。乾德二年(965年)五月,有象至澧阳、安乡等县;又有象涉江入华容县,直过阗匮门;又有象到澧州澧阳县城北。”说明五代至宋初,在今湖北南部、湖南北部、河南南部等交界地方都有野象出没。另外,在川东南黔北地区(主要是今綦江、南桐、桐梓一带)、川西地区(主要是今荣经、汉源、甘洛、越西、喜德、冕宁等地),也土产或土贡象牙⑥。有专家称,公元l050年左右,秦岭、淮河一线以南的野象趋于灭绝,野象栖息范围南移至气候炎热、热带森林密布的岭南地区⑦。在宋立国仅仅一百年的时间,分布于江淮地区大片范围内的野象就灭绝了,这其中除了气候的变化之外,捕杀仍是重要原因。岭南地区野象分布范围主要包括两广、海南、福建等省。如雷、化、新、白、惠等州在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4年)“山林有群象”⑧;潮州“此地多野象,数百为群”⑨。与潮州相连的福建漳州漳浦县,“素多野象,往往十数为群”⑩。但这些地方对野象的捕杀也从未停止过,周去非就十分详细地记载了交趾人捕捉、驯服野象的办法,并说“人杀一象,众饱其肉”⑾。很具代表性。除肉用之外,人们对象牙的求取则是捕杀野象主要而直接的诱因,因为象牙的优劣和犀角一样,“夺取者上也,身死者次之”。这就加速了对野象的捕杀。上述岭南产象区大多采取张设陷井、弓矢射杀甚至还有机械装置等等手段进行捕杀。结果潮州地区野象的历史文献记载以乾道七年(1171年)为终止点;漳州地区野象活动也只至淳熙三至五年或十一年(1176—1178或1184年);只今广西境内野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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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121、122、171,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②[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③刘洪杰:《中国古代独角动物的类型及其地理分布的历史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4辑。
④蓝勇虽认为中国西南地区在唐宋时野生印度犀的分布仍十分广,但他并未就野生犀牛在宋代的变化作分析。参见其书:《历史时期西南经济开发与生态变迁》,(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12—120页。
⑤《本草纲目》卷51上《兽部·犀》。
⑥蓝勇:《历史时期西南经济开发与生态变迁》,(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21~122页。
⑦文焕然、江应梁等:《历史时期中国野象的初步研究》,文焕然等著,文榕生选编整理:《中国历史时期植物与动物变迁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1995年,第191页。
⑧《宋史》卷287《李昌龄传》。
⑨[宋]洪迈:《夷坚丁志》卷10《潮州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宋史》卷66《五行四》也有类似记载。
⑩[宋]彭乘:《墨客挥犀》卷3《潮阳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⑾[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丛书集成初编本。
在时间稍长,最晚可能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①。
虎。《夷坚志》是记载宋代南方地区虎出没较多、较为集中的一本书,笔者初步统计共有18例,其中江南路8例;荆湖北路5例;夔州路和福建路各2例;广东路1例。而《宋史》卷66《五行四》共计“虎患”11例,其中10例在南方,也是江南6例,最多;湖北2例;蜀地1例;广西1例。在虎出没的地区排次上,《夷坚志》所记与之差不多。从中可以看出宋代南方地区虎分布范围广泛,长江流域上游、中游和下游以及淮河、珠江流域都有其活动踪迹。翁俊雄先生分析了唐代北方黄河流域即今河北东部、山东半岛、河南中部、关中等地有虎出没;南方淮河、长江、珠江流域及云贵高原等都有虎的踪迹,而长江流域的湖北、四川东部即唐代的山南道是当时全国虎出没最多的地区②。以此与《夷坚志》、《宋史》所记对照,说明宋代这些地区的虎出没发生了变化,湖北、四川由唐代的最多地区在宋代降为第二、第三位,江南路则上升为第一位,说明宋代虎活动范围由北向南移动。蓝勇指出,川北大巴山剑、利、集、巴、达诸州,川东南涪州、渝州,川南嘉州、戎州、泸州沿江丘陵森林地带、盆地丘陵地带等在唐宋时期都有华南虎出没过;而川西雅州、今贵州的费州、云南诸地华南虎和孟加拉虎分布更广③。当然,虎走出森林,来到民家伤害牲畜和人命,与砍伐森林、开垦土地关系密切。所以越是虎活动频繁的地方,也就是其自身受威胁最大的地方。上述《夷坚志》所记的l8例虎出没情况中,虎**的有5例,几乎都是在长江流域一线,最多的有一次打死了30多只的情况。而宋代江南地区是开发得较快、较深入的地区,不难想像这一地区虎被杀的严重程度。这种由人类生产活动导致动物生存环境变化进而使人类和动物不能和谐共存的状况,我们今天尤其应该慎戒。
鳄鱼。王辟之《渑水燕谈录》记载,咸平年间(998—1004年),陈尧佐被贬官至潮州,当地有人被鳄鱼所食,他命令渔民捕得鳄鱼“鸣鼓告其罪,戮之于市”。沈括也说:“余少时到闽中,时王举直知潮州,钓得一鳄,其大如船,……土人设钩于大豸之身,筏而流之水中,鳄尾而食之,则为所毙。”④胡道静先生注引张荫麟《沈括编年事辑》“康定元年,父为泉州守”,认为文中所记“余少时”应指此年前后。康定元年,即公元1040年。联系前条材料可知,宋代建立八十年来,潮州地区一直存有鳄鱼。但当地人或被迫或主动地捕杀鳄鱼,并且已摸索出一套捕杀鳄鱼的方法,鳄鱼的生存受到威胁。至明初,潮州鳄鱼灭绝⑤。我国现有鳄鱼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苏、浙江三省交界的狭小区域⑥。
猿。又写作猨,即长臂猿,它和猩猩、大猩猩、黑猩猩统称为类人猿。它们集体生活在树林中,善于呜叫,历代骚人墨客都写有很多描绘猿声的诗,其中流传最广的恐怕要数李白的《早发白帝城》了。据史料记载,宋代的猿主要分布在今江西、浙江、安徽、四川、两广等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数量更多。王銍《默记》卷下云:“世言申公在睦州遇猴事,时方通为守,实然也。云有大猿数十,遂使人擒而缚之。忽于乌龙山后突出数千大青猿,解缚夺而去之,人皆莫敢近。余晋仲目击。”王銍为北宋末南宋初时人,所言睦州(今浙江建德市东北)乌龙山一次出现数千只大黑猿,可见当时当地猿的数量之多。猿还有一种特性就是幼猿在能独立生活前一直紧抱其母,即使其母已经死去也不松开。捕杀者就是利用它们这一特性,用弓矢射死母猿,再获取小猿⑦。周去非记岭南“猿有三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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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焕然等著,文榕生选编整理:《中国历史时期植物与动物变迁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1995年,第192—195页。
②翁俊雄:《唐代虎、象的行踪——兼论唐代虎、象记载增多的原因》,《唐研究》第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81—394页。
③蓝勇:《历史时期西南经济开发与生态变迁》,(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82页。
④[宋]沈括著,胡道静校证:《梦溪笔谈校证》卷21《异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⑤中国科学院《中国自然地理》编辑委员会:《中国自然地理·动物地理》,(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110页。
⑥谭邦杰:《中国的珍禽异兽》,(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5年,第212页。
⑦[宋]周密:《齐东野语》卷l2《捕猿戒》,(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线者黄,玉面者黑,纯黑者面亦黑。金线、玉面皆难得”①。说明南宋时期这两种猿数量在急剧减少。
人们在长期的捕杀野生动物过程中,总结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设陷阱、张网、弹弓、毒矢等等不一而足。而这些手段都是朝廷明令禁止的。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四月三日诏:“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获(鸟)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州县长吏严勅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二月十九日诏:“诸州应粘竿弹弓置网猎捕之物,于春夏依前诏禁断,犯者委长吏严刑决罚。自后每岁降诏申戒。”②天禧三年(1019年)十月十六日“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③等等。可见这些诏令颇具针对性。我们知道,一个相关禁令(法令)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实施,主要是因为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已经严重到了一定程度,非如此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从宋代朝廷不断颁发的这些诏令中,我们可推知当时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是多么普遍而严重。
二 宋代捕杀野生动物的经济原因分析
随着宋代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活跃,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引起消费结构向着多样性方面的变化,对野生动物食用、器用、药用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的追求热情日盛一日,致使野生动物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成为人们追求生活享受的牺牲品而难逃厄运。
(一)野生动物的多种实用价值
任何东西首先必须对人有用,即具有使用价值,人们才会想方设法获取它,使用它,尤其从眼前利益出发,特别注重其实用价值。野生动物对于人类来说,首先就是其实用价值。
1.食用
捕杀野生动物最常见、最普遍、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食其肉。以农为主的宋代社会,饮食结构以米、谷为主食,猪羊肉、水产、蔬果为副食。由于畜牧养殖业发展水平的限制,家养牲畜提供的肉类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因此野味类肉食还占肉类消费结构中的很大比重④。
乡村居民根据当地生长的野生动物进行捕食,具有地方性特点。苏轼说湖北黄州地区“猪牛獐鹿如土”⑤,当地人食用这些兽类肉应较多。浙江、福建、四川地区居民喜食青蛙⑥。岭南地区由于气候原因,野生动物种类较其它地区为多,人们捕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也更广。早在唐代这里的人就捕食野象,并尤其好食象鼻⑦。到宋代,据周去非《岭外代答》所记,这一食风保持依然。该书记载这一地区还捕食鹦鹉、孔雀、鹧鸪。这里风俗还喜食蛇,数十个壮汉捕杀一条大蟒蛇,“一村饱其肉”。所以宋人张师正曰:“岭南人好啖蛇,易其名曰茅鲜;草虫曰茅虾;鼠曰家鹿;虾蟆曰蛤蚧,皆常所食者。”⑧除食用新鲜的野生动物肉之外,人们还将其制成腊制品来贮存以便长期食用和馈送远方亲朋。如浙人制作的蛙脯,还被带到中州,据说中州人吃后对南方人食蛙习俗有了理解,“由是东南谤少息”⑨。岭南“民或以鹦鹉为鲜,又以孔雀为腊”⑩。《中馈录》还专门记载有黄雀鲜的制法。据记蔡京倒台后,其家中存有的黄雀鲜“自地积至栋者满三楹”⑾。
城市居民则大多通过市场购买获取野味类肉食。其具体情况当在后面叙述。
总之,当时鹌鹑、鸠、鸽、野鸭、黄雀、鹦鹉、孔雀等禽鸟,獐、兔、獾、狐狸、麞、鹿、野象、野猪、猿等兽类,蛇、鳄鱼等爬行类以及蛙、龟等水产类动物无一不是人们捕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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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9。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60。
④陈伟明:《唐宋饮食文化发展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5年,第120页。
⑤[宋]苏轼:《东坡全集》卷74《答秦太虚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以下简称四库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
⑥[宋]范镇:《东斋纪事》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宋]凌万顷:《(淳祐)玉峰志》卷下《土产·水族》,(台北)台北大化书局,1980年;《游宦纪闻》卷2。
⑦[唐]段公路:《北户录》卷2《象鼻炙》,四库本。
⑧[宋]张师正:《倦游杂录》;[明]陶宗仪:《说郛》卷33上,四库本。
⑨[宋]朱或:《萍州可谈》卷2,丛书集成初编本。
⑩[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禽》,《范成大笔记六种》,(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⑾[宋]周煇:《清波杂志》卷5《蜂儿》,(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
2.药用
野生动物肉食在为人们带来饱口腹韵同时,也使人们身体得以滋补、强健。此外,一些野生动物身体或全部或部分地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南方多枭,西北绝少。龙泉人亦捕食,云可以治劳疾。……然医方不云有治病之功也”①。庄绰说医书上没有枭治痨病的记载,只是在龙泉(今浙江省龙泉市)地方民间相传,但这有可能是对医书的补充和对药物学的贡献呢。好多书都记载山獭除其肉有大补身体的作用外,其骨能治箭毒,颇具神效:“中箭者研其骨少许,傅治,立消。”②犀角是传统中药中与鹿茸、麝香、羚羊角齐名的四大动物名药之一。仁宗至和(1054—1056年)初年,汴京发生了一场瘟疫,太医开的处方中就用到了二株犀角,其中一株还是制作腰带的上好材料通天犀,内侍李舜举有些拿不定主意,请示仁宗,仁宗说:“‘岂重于服御?而不以疗民乎?’命工碎之。”③徽宗大观年间(1107—1111年)京师“和剂局官一日请内帑授药犀百数”④,可见汴京城药用犀角的用量之大。成都重九药市上“犀、麝之类皆堆积”,社会上的需求量也很可观。当时已对犀角由于产地、颜色、形状乃至获取方式的不同而所具有的功效都有了详细认识。“今出南海者为上,黔蜀次之。……凡犀入药者,有黑白二种,以黑者为胜。其角尖又胜。……大率犀之性寒,能解百毒。世南友人章深之,病心经热,口燥唇干,百药不效。有教以犀角磨服者;如其言,饮两碗许,疾顿除”⑤。犀角入药需磨成粉,但犀角坚硬难磨,不过宋人也找到了方法⑥。象牙的药用价值也很高,特别是对于由金属器皿入肉造成创伤的收敛有奇特功效。“主诸铁及杂物入肉。刮取屑细研,和水傅疮上,及杂物刺等立出”⑦。岭南有一种风貍,“状如黄猨,食蜘蛛。昼则卷曲如蝟,遇风则飞行空中。其溺及乳汁主治风疾,奇效。”还有石鼠,“专食山豆根。宾州人捕得,以其腹干之,治咽喉疾,效如神,功用胜山豆根,谓之石鼠肚”⑧。
白花蛇,属蝮蛇科,一名褰鼻蛇,为剧毒蛇。相传人被其咬伤不出五步即死,故又称五步蛇,主要产在南方及蜀地山中,其中产在蕲州者尤为著名,被称为蕲蛇。蕲蛇虽毒,却是我国传统名贵中药,是进献给皇帝的珍贵贡品。它的习性和药用价值,唐代柳宗元的名篇《捕蛇者说》早已作了普及性的宣传,比专业医书更深入人心:“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齧人,无御之者。然得而腊之以为餌,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去死肌,杀三虫。”宋代的医书也有记载:“味甘咸,温,有毒。主中风温痹不仁,筋脉拘急,口面涡斜,骨节疼痛,大风疥癞及暴风瘙痒,脚弱不能久立。”⑨沈括详细记述了麋鹿茸与鹿茸的药用价值及区别⑩。
从以上有限的史料检视中,我们已能感受到,宋代无论是官方正式的医书中,还是民间相传的习俗里,都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入药的方子,野生动物的药用价值已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
3.器用
野生动物的毛、骨、皮等还可以或直接加工成器物,或作为制作其它器物的材料,或用作人们衣帽上的装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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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庄绰:《鸡肋编》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②《桂海虞衡志·志兽》;《齐东野语》卷20《山獭治箭毒》;《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
③[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4《祖宗圣训·仁宗皇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④[宋]蔡僚:《铁围山丛谈》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⑤《游宦纪闻》卷2。
⑥[宋]欧阳修:《归田录》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游宦纪闻》卷1。
⑦[宋]唐慎微:《重修政和证类本草》卷16,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
⑧《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
⑨《重修政和证类本草》卷22。
⑩《梦溪笔谈校证》卷26《药议》。
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8年),朝野内外兴起戴一种用孕鹿肚所制作的冠帽,甚至妇女也戴此种帽子。一时间杀鹿取胎、贩卖鹿胎、制作冠帽成风,震动了朝廷。景祐三年(1036年)仁宗诏令:“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及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并制造冠子。如有违反,并许诸色人陈告,其本犯人严行断遣;告事人,加采捕鹿胎人支赏钱二十贯文;陈告戴鹿胎冠并制造人,支赏钱五十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①从捕杀、制作、戴帽也即从生产、流通、消费三方面加以杜绝,同时又鼓励陈告,给陈告者以金钱奖励。这些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流行趋势。李攸《宋朝事实》卷3记这条诏令颁布的时间是在景祐元年(1034年),最后说道:“自是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可见诏令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此后杀鹿取胎的行为真的禁绝了吗?非也。鹿胎冠不仅一直有人戴,而且到南宋高宗时期又再度成为人们追逐时髦的对象。绍兴六年(1136年)、八年(1138年)、二十三年(1154年)、二十九年(1160年)等时间,高宗都颁布有“禁采鹿胎”、“禁以鹿胎为冠”的诏令②,而且也没再重申或效法仁宗对造冠、戴冠者的惩罚.以及用金钱鼓励告发者等做法,从这里即可反观仁宗时期这一诏令的实际作用,同时更可推知高宗这些已经大大减少了力度的诏令的效果。南宋都城临安城里已有从事“修洗鹿胎冠子”的手艺人③,说明鹿胎冠已经成了临安居民的常用之物,戴此冠的人比北宋时期大大增多,因此对它的修理、清洗才成为了一种专门职业。
狨座是一种用狨毛皮缝制的座襦。朱或记:“狨似大猴,生川中,其脊毛最长,色如黄金,取而缝之,数十片成一座,价直钱百千。”④此,有人认为狨就是金丝猴。宋祁《益部方物略记》云:“狨,威、茂等州、南诏夷多有之,大小类猿,惟毛为异。”江少虞则记:“狨类鼠而大,尾长而金色,生川峡深山中,人以药矢射杀之,取其尾,为卧襦鞍被坐毯之用。”⑤以上描述有些差异,但其共同之点就是:狨毛柔软、煖和,色泽金黄,是用于制作座卧铺垫的上等材料。宋代规定“文臣两制、武臣节度使以上许用(狨座),每岁九月乘至三月徼”。可见其贵重。但实际上这个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大观中,国信以礼部尚书郑允中充使,奉宁军节度使童贯充副使,遂俱乘狨座”⑥。蔡僚记日:“又故事,诸王不施狨座,宣和末亦赐之。”并且很以他家在鼎盛时期有十三副狨座为荣⑦。南宋时叶梦得还考证了狨座流行时间,认为唐代以前不见使用,宋朝“天禧元年,始定两省五品、宗室将军以上,许乘狨毛媛座,余悉禁,遂为定制。今文臣自中书舍人以上,武臣节度使以上,方许用,而宗室将军之制亦不行矣。”总结:“则太平兴国以前,虽工商庶人皆得乘(狨座);天禧以前,庶官亦皆得乘也。”⑧看来宋代狨座的兴起经历了一个由工商庶人、庶官可乘到只能品官、高级品官可乘这样的过程。
象牙、犀角除药用价值很高外,也是制作器物的好材料。象牙被制成妇女梳头的梳子,陆游在蜀地峡中看到当地卖酒妇女头上就“插大象牙梳,如手大”⑨;富贵人家的伞柄,“今人用摺叠扇,以蒸竹为骨,夹以绫罗。贵家或以象牙为骨,饰以金银”⑩。临安城乞巧节时的摩喉罗玩具有用象牙雕镂的。象皮被用作铠甲和拄杖,刀鞘——云南刀,坚硬异常⑾。犀角主要用作官员的胯带、器皿、饰品等,临安城里清湖河下有戚家犀皮铺⑿,可能是融犀皮制作、销售于一体的手工作坊。
某些禽鸟的羽毛也被用于制作一些用具。如岭南的羽扇⒀。宫中有用孔雀羽毛作的扫帚,用来清扫为迎接皇帝驾御而掷洒的龙脑,特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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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佚名:《宋大诏令集》卷199,(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②《宋史》卷28、31《高宗纪》;[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21,绍兴八年秋七月辛巳,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九月庚子,卷181,绍兴二十九年春正月戊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③[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3《诸色杂卖》,(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年。
④《萍州可谈》卷1。
⑤《宋朝事实类苑》卷60《风俗杂志》。
⑥《萍州可谈》卷1;[宋]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7也有类似记载,(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⑦《铁围山丛谈》卷1、2。
⑧[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3、8,(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⑨[宋]陆游:《入蜀记》卷6,乾道六年十月十三日,四库本。
⑩[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4,(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⑾《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桂海虞衡志·志器》。
⑿《梦粱录》卷13《铺席》。
⒀《岭外代答》卷6《器用门》。
使①。宫中妇人还用一种蓝翠鸟羽毛装饰头部和衣服,被当作宋代服饰侈靡的典型,有宋一代有关这方面的禁令不绝于书②。
龟壳被用作玳瑁器皿,“南方大龟长二三尺,介厚而白,造玳瑁器者用以补裱,日龟筒”③。
以上这些仅仅是人们利用野生动物的很少的几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野生动物的使用价值之广,给人们生活所带来的作用之大,自然也是野生动物难逃厄运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二)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
任何物品有使用价值就可以交换,因而具有交换价值,而“‘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④。正是由于野生动物具有使用价值,才使得人们竞相获取,并使其离开产地,被长途贩运到非产地或城市,这就又使之进入到流通领域,成为商品,具有了价值,受商品价值规律影响。很多人就是利用这一商机,或贩运或坐贾,讨营生取厚利。
1.城市里野味肉食供给充足
北宋汴京州桥夜市上有獾儿、野狐狸肉、兔、野鸭肉卖;潘楼酒店里有鹑兔鸠鸽肉,还有獐巴、鹿脯等腊味出售。宫中也在市上索买“鹑兔脯腊”⑤。至道二年(996.年)夏秋间,“京师鬻鹑者,积于市,诸门皆以大车载而人,鹑才直二钱”⑥。可见汴京的野味肉食销量不小。南宋时,鹌鹑、鸠、田鸡、兔、鸽等成为了皇宫中的常食。建炎四年(1130年),高宗驻跸越州(今浙江绍兴),因城中食物供不应求,百物昂贵。一次,高宗问内侍他与太后盘中的兔肉、鸽子的价格时,内侍回答说“一兔至直五六千,鹌鹑亦三数百”⑦。直到绍兴初年还是“鹅每只三千,野凫每只八百。当时有戏诗曰:‘时见空中飞八百,每闻岸上叫三千’。”⑧野凫即野鸭。这都反映出特殊时期野味的价值。
城里有人专门以卖野味肉为生:“平江屠贾循,以货獐为业,常豢饲数十头,每夕宰其一。迨旦,持出鬻于市。吴地少此物,率一斤直钱一千,人皆争买,移时而尽。几二十余年,赢得颇多。”⑨贾屠专卖吴地少有的獐肉,所以尽管一千钱一斤,居民也踊跃购买。说明平江居民对野味肉食的消费需求很大。贾屠家常豢养着数十头,说明他是一次性从外地买来养着,每天宰卖一头,使其获利颇多。还有些猎户打猎所获,除了用于改善家人生活外(增添一点肉味),主要还是拿到市上出卖,换钱以济家用。如鄱阳县北居民杨一公养的一只犬,常到山冈平原捉狐狸、野兔,有时一天就可捉十只回来,杨一公计算出五六年来,这只犬给他家抓获的野味就值二三百贯钱⑩。显然,杨一公是将狗捉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野味拿到市场上出卖了。
“信州冬月又以红糟煮鲮鲤肉卖。鲮鲤乃穿山甲也”⑾。穿山甲也被搬入了城里饮食市场。
浙闽地区城市居民对青蛙的需求量很大,由此城郊出现了专以捕蛙为业的人,甚至父子分工合作,父亲到外地借住在别人家里专事捕蛙,儿子则专管进城卖蛙,获利颇丰。“钱塘民沈全、施永,皆以捕蛙为业。政和六年,往本邑灵芝乡,投里民李安家遇止。彼处固多蛙,前此无人采捕、沈、施既至,穷日力取之,令儿曹挈人城贩鬻,所获视常时十倍”⑿。城市里蛙的消费可见一斑。“广南食蛇,市中鬻蛇羹”⒀。可见城中有卖蛇羹的,城市居民也喜食蛇。岭南雷、化地区有将鹑子作成鲜转卖各地而成“至富”的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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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卷1《翠羽帚》,(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②《宋史》卷3《太祖纪》,卷28、31《高宗纪》,卷65《五行三》;[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开宝五年秋七月甲申,(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③《萍州可谈》卷2。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39页。
⑤[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2《州桥夜市》;卷1《大内》,(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⑥《宋朝事实类苑》卷61《风俗杂志》。
⑦《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癸未。
⑧[宋]张知甫:《可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⑨《夷坚支庚》卷2《贾屠宰獐》。
⑩《夷坚志补》卷4《杨一公犬》。
⑾《鸡肋编》卷下。
⑿《夷坚支甲》卷4《钱塘老僧》。
⒀《萍州可谈》卷2。
⒁《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
总之,由于城市远离野生动物产地,但又人口集中,消费能力较强,具有消费市场。因此一些商人专事长途贩运野生动物;一些人则或卖野生动物活口,或卖野生动物肉品,或出售野生动物食品,依此为生。都城野生动物供给最为充足,突出表现在种类齐全,制品多样。地方城镇野生动物供给则与当地所产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点。
2.药用、器用价值高的野生动物价格也高,给捕杀、售卖者带来很大利润
一些具有药用价值的野生动物价格相当高。如治箭毒有奇效的山獭,“极为贵重,一枚直金一两”,只要捕到一只,“则其人立可致富”①。岭南用“其溺及乳汁主治风疾,奇效”的风狸,一只“需钱五十千”;前述蕲州的白花蛇,入药以“以轻小者为佳,四两者可直十千足”②。至于犀角、象牙的价格之高,自不待言。
狨座“价值钱百千”;蜀有商人将猕猴皮贩到鄱江销售,因鄱江渔民用猕猴皮且要蜀地所产钓白鱼,效果最好,“百无一失”,所以,尽管“一猕猴之直甚微”,但蜀商贩来的猕猴皮却要价13贯足,渔民也涌跃购买④。
京师是消费中心,富人云集,从地方贱价买来的野生动物,一经被贩到京师,价格就成倍甚至成百地增长。
福建、广南、江西交界地方百姓杀龟取龟板卖,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1年)“只取壳上薄皮数片,谓之龟筒,卖与私作玳瑁器人,得直甚微”④。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年)昭达在吴江,“见岸旁渔舟取龟板,用銛刀剜其肉,最为残酷。小人牟利,忍于物命,不恤也。询之,一枚才直一二钱”⑤。这两条材料都说到产地价格低贱。但到了京师就不一样了,“南方大龟长二三尺,介厚而白。……初时民间无用,不可售,后缘官,市价踊贵”⑥。“京师鬻绿毛龟者,一龟动数十千”⑦。“海南诸国有倒挂雀,尾羽备五色,状似鹦鹉,形小如雀,夜则倒悬其身,……元符中,始有携至都城者,一雀售钱五十万”⑧。
这类野生动物价格比单纯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价格要高得多,这可能与两者售卖时的单位计算有关(如食用是论斤两卖,而药用、器用是论只卖),当然其高效的药用价值和特殊功用是更重要的原因,而最为主要的原因恐怕则是它的稀少,难以捕捉。但这正好给捕杀者和售卖者以极大的经济诱惑力,使之难以抗拒:一旦捕获到此类野生动物,他的生活就将由此而改变模样。
3.付费的野生动物表演
用驯养的野生动物为人类作娱乐表演,是十分古老的事情。北宋东京的娱乐业中此种情况就很突出,在勾拦瓦肆里占有一席之地。“相国寺前,熊翻筋斗;望春门外,驴舞柘枝”⑨。《东京梦华录》中记有猴呈百戏、刘百禽弄虫蚁、大象表演等等。
还有人利用野生动物产地差异和人们的好奇心理,将捕捉到的动物驯养起来,再辗转赶往远方,然后设围栏,向参观者收取费用而致富。“元祐间(1086—1093年)有携海鱼至京师者,谓之海哥。都人竞观,其人以槛置鱼,得金钱则呼,鱼应声而出,日获无算,贵人家传召不稍暇。一日至州北李驸马园,放人池中,呼之不复出,设网罟,百计竟失之。……海哥盖海豹也,有斑纹如豹而无尾,凡四足。前二足如手,后二足与尾相纽如一。登莱傍海甚多,其皮染绿,可作鞍鞯。当时都下以为珍怪,蠢然一物,了无他能,贵人千金求一视,唯恐后,岂适丁其时乎?”⑩这是将海豹运至京师,使其在贵家园林里“巡回”表演,观赏费可不低,达千金,自然其主人“日获无算”,收入可观了。
有的人把眼光投向京师以外的地方,也同样有收获。如“唐人说江东不识橐驼,谓是‘庐山精,,况今南粤,宜未尝过五岭也。顷因云扰后,有北客驱一橐驼来。吾时在博白,博白人小大为鼓舞,争欲一识。客辄阖户蔽障,丐取十数金,即许一入。如是,遍历濒海诸郡,藉橐驼致富矣。后橐驼因瘴疠死,其家如丧其怙恃”⑾。这是北方人将骆驼赶往广西博白地区,收取观赏费的事例。虽然没有京师价高,却是这位北客全家的依靠,他也因此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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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桂海虞衡志·志兽》;《齐东野语》卷20《山獭治箭毒》;《岭外代答》卷9《禽兽门》。
②《鸡肋编》卷下。
③《夷坚支丁》卷10《蜀猕猴皮》。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
⑤《清波杂志》卷11《昭达纵龟》。
⑥《萍州可谈》卷2。
⑦《墨客挥犀》卷3《绿毛龟》。
⑧《萍州可谈》卷2。
⑨《归田录》卷2。
⑩《萍州可谈》卷2。
⑾《铁围山丛谈》卷6。
以上可见,一方面,野生动物在宋代有着广泛的消费需求,这是由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决定的。皇宫、贵族、官僚、富商等阶层人们,随着较稳定的收入的增多,他们开始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享受,而味道鲜美、治病强身的野生动物及其质地优良、做工精细的制品,就成为满足他们这一需要的良好选择之一;同时,野生动物制品精美的做工,柔和、鲜亮的颜色也使其心情愉悦,有些制品如狨座、翠鸟羽毛等还是其身份地位的象征,拥有它们,就拥有了炫耀的资本,精神上也得到极大的享受和满足。另一方面,水陆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城乡市场的活跃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贩运流通提供了条件。野生动物非产地及城市与产地之间的价格差,使其经济价值凸显,这就给贩运、售卖者带来丰厚利益。在这两方面作用下,那种既“许乘狨毛暖座”,又“仍绝采捕”①;既要享受猿皮褥垫带来的舒服,又想聆听空谷的猿鸣,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人类终究抵不住丰厚利益的诱使,自然,官府的禁令就只能是虽有实无、无足轻重的纸上文字了。这才是野生动物惨遭捕杀的真正的本质的原因。
三 宋代捕杀野生动物的深远影响
肆意捕杀野生动物直接而明显的后果,我们在前面的叙述中,已有所涉及。从野生动物本身来说,首先,肆意捕杀野生动物直接而明显的后果,就是使一些野生动物分布区域发生变化,而一些珍贵的野生动物在一些地区永远地灭绝了,如宋代黔、蜀地区的野犀,淮河、长江流域的野象,蕲州的白花蛇②等,从而改变了这些地区野生动植物的构成结构,相应地也使其生态环境发生了改变。其次,使一些野生动物数量急剧减少,前述我们看到,一些野生动物价格高得惊人,除了它们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其稀少,具有稀缺价值。如制作狨座的狨,据《太平寰宇记》可知,宋初土产狨皮的还有剑南道的戎州、陇右道的成州、阶州三个地区,而《元丰九域志》则不见记载。虽然这不能视为狨灭绝的依据,因为到南宋时期仍有狨座的使用,但制作一幅狨座需用数十片狨毛皮,也就是需要杀死数十只狨,而前述中我们知道,乘坐狨座人的范围由宽到窄,极有可能就是宋代狨这一野生动物数量在不断减少。再如山獭,当时人就已经明确记载,“土人自稀得之”,“然其地亦不常有,或累数岁得其一”,由此还出现售假现象③。用我们今天的眼光看,它可称得上名符其实的濒危动物了,应该加以重点保护。
从生态环境来看,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或灭绝,打破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因为生态环境是由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条件的平衡链条所组成的,动物这一链条的断裂,使得供给其生存的各种自然条件随之消失,相应地使得与它有关的植物、人类生存环境受到影响。在旧的环境已经被打破,而新的环境还未建立起来这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中,往往就出现一些周期性的诸如水、旱、疾疫之类的自然灾害,使人类饱受其苦。
应该承认,宋代还处于封建社会的中期,虽然大多数地区都进入了以农耕生产为主的时期,但仍有少数地区没得到开发,甚至还处于原始状态,野生动物资源还相对较丰富,即便是捕杀那些在我们今人看来特别稀少、珍贵的野生动物,但在当时由于信息的落后,人们无从知晓每种野生动物在全国的分布状况,更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水平的限制,野生动物在人们经济生活中居于或辅助或主导的地位。如黔南抚水州“虽有畲田,收谷数甚少。但以药箭射生,取鸟兽尽,即徙它处,无羊马、桑柘”。牂牁(今贵州思南西南)诸蛮“土宜五谷,多种粳稻,以木弩射麞鹿充食”④。位居湖南辰、沅、靖州诸蛮“皆焚山而耕,所种粟豆而已。食不足则猎野兽,至烧龟蛇而啖之”⑤。同时,野生动物与人类生存环境关系的紧密性也未显现出来,因而广大民众从保护生态环境目的出发的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意识还相当缺乏。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活动的扩大,山区、湖泊、沼泽得到开发,人们与野生动物争夺生存空间,并战胜它们,这是理所当然,也是势在必行,这是宋代乃至整个传统社会捕杀野生动物的时代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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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耆旧续闻》卷4。
②《夷坚支景》卷2《蕲州三洞》。
③《齐东野语》卷20《山獭治箭毒》。
④以上两条分别见《宋史》卷495《蛮夷三·抚水州》,卷496《蛮夷四·西南诸夷》。
⑤[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但是,人类在赶跑野生动物,夺取它们的生存空间之后,却继续将它们与自己对立起来,视之为满足人类各种欲望、需求的手段和工具,毫无节制地捕杀它们,这又是给自然环境及人类自身带来深远影响的关键所在。今天我们对野生动
物已经有了正确认识,它们与人类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也不是人类欲望的满足手段和工具;它们是构成生态环境的因素之一,人类要在这一生态环境中生存,应该而且也必须和它们建立起相互依存、彼此受益的关系。很多野生动物已经永远凝固在了历史文献中,有些也正在或即将消失在我们的视野里。当然我们已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还划分有等级。但社会上偷猎、捕杀、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餐馆仍然以“正宗野味”的招牌招来顾客,昂贵的兽皮衣服、鞋帽仍是俏货,……那么,对照宋代这段历史,我们是否应该思考点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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