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可知,两《唐书》本纪共记录地震97次,其中京师地区达42次,几占两《唐书》本纪所记地震总数的43.3%,如果我们把京师一带及其邻近道州的地震计算在内,则占唐所有地震记载的绝大部分。毫无疑问,京师附近及山西汾河流域一带是我国华北大地震带的汾渭段,它是由沿华北地台内部断裂带发育的地震联结而成的大地震带。[11]我们不能否认这是一个强震区,但是,除了这一地震带外,还有东南沿海地震带、三江地震带、辽东、鲁东、滇西、川滇、藏滇等地震带。[12]为什么唯独京师附近的记录如此之多呢?笔者认为这与京师附近地区的政治地位与文化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在中国古代,限于交通条件,特别是交通极其困难的偏远之地,如一旦发生地震,并不能及时上报中央,造成史官所不闻,故没有记录下来。再加上种种人为因素,一些地方官有时出于个人私心,故意抑而不奏。
《白居易集》卷4《杜陵叟》云:
杜陵叟,杜陵居,岁种薄男一顷余。三月无雨旱风起,麦苗不秀多黄死。九月降霜秋早寒,禾穗未熟皆青干。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征求考课。[13]
此处,白居易提到的“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征求考课”,充分证明了确有一些官吏隐灾不报,以求考课的现象存在。
又《全唐文》卷481崔衍《请减虢州赋钱疏》云:
臣所治多是山田,且当邮传冲要。属岁不登,颇甚流离,旧额赋租,特望蠲减。臣伏见比来诸郡论百姓间事,患在长吏因循不为申请,不诣实。不患朝廷不矜放。有以不言受谴者,未有言而获罪者。陛下拔臣牧大郡,委臣抚疲民,臣所以不敢顾望,苟求自安,敢罄狂瞽,上干圣览。[14]
由此可知,一些长吏“因循”而不上报灾情,其情形是“比来诸郡”,可见此类事情绝非个例。
又《唐大诏令集》卷103《处分朝集使敕》云:
敕朕闻诸礼曰: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好恶著(者),则贤不肖别,非其道然耶!朕以虚薄,祗膺景命,荷宗社之灵,当亿兆之责,曷不昃朝晏坐,畏天爱人,思欲保其和乐,跻于仁寿,则与我共理者,其惟良二千石乎!每计吏还州,与之陛见,示其赏罚,锡以筐篚,亦云命而已矣!而朝集使豫州刺史裴纲分典荆豫,为政烦苛,顷岁不登,合议蠲复,部人有数(诉),便致科绳,县长为言,仍遭留系,御史推按,遽以实闻,虐政弊人,一至于此。
此则史料刺史崔纲竟然“部人有数(诉),便致科绳,县长为言,仍遭留系”,可见隐灾不报现象屡禁不绝。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隐灾不报的现象在以后历代依然存在。《宋史》卷67《五行五》载:
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十二月辛亥,太原府、潞晋隰代石岚等州、岢岚、威胜、保化、宁化军地震弥旬,昼夜不止,坏城壁、屋宇,人畜多死。自后有司方言详瑞,郡国地震多抑而不奏。[15]
因“有司方言祥瑞”,各路州竟隐灾不报,此种现象历代均有。唐代长安是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帝王所在之地,因此,对该区域及邻近地区的地震详加记录有其特殊缘由,我们有必要给以具体分析和深入探讨,并就唐人对地震的认识稍加考察。
二、唐人对地震问题的认识
根据两《唐书》本纪的地震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对地震的记录非常简略,只有时间、地点,若干记事述及地震的破坏程度。由这些粗略的记载可知,唐人对地震的认识水平尚十分有限,与以往的历史时代相比并无显著的进步。
《国语》卷1《周语上》云:
幽王二年(前781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阳父曰:“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升,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地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也。阳失而在阴,川源必塞;源塞,国必亡,夫水土演而民用也。水土无所演,民乏财用,不亡何待?”[16]
据此可以看出,西周时人们是用阴阳关系来解释地震的,这里包含有一定的唯物科学成份,但基本上是把地震附会为上天对人类的某种告诫,亦即所谓的“天谴”。这里,伯阳父即认为三川震是西周灭亡的预兆。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释“地”云:“元气初分,轻、清、阳为天,重、浊、阴为地,万物陈列也。”释“震”云:“劈雳振物者,从雨从辰声,春秋传曰:‘震夷伯之庙(臣铉等曰)’”。[17]仅从《说文解字》关于“地”、“震”二字字义的解释,我们很难对地震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这只是对现象的描述,远未涉及地震原因的分析。
《后汉书·五行志四》云:
建康元年(144年)正月,凉州(都)[部]郡六,地震。从去年九月以来至四月,凡百八十(日)[地]震,山谷坼裂,坏败城寺,伤害人物。三月,护羌校尉赵冲为叛胡所杀。九月丙午,京都地震。是时顺帝崩,梁太后摄政,欲为顺帝作陵,制度奢广,多坏吏民冢。尚书欒巴谏事,太后怒,癸卯,诏书收巴下狱,欲杀之。丙午地震,于是太后乃出巴,免为庶人。[18]
从上述记载可看出,汉人把地震认为是某种不祥之兆。尚书欒巴的上谏起因于太后为顺帝作陵过于奢广,但在太后收巴入狱,并欲杀之时,却发生了地震,故由于慑于“天谴”而不得不将巴“免为庶人”,这基本上反映了时人对地震的认识水平仍是将地震视为“天谴”而已。
《魏书》卷112上《灵征志》云:
帝王者,配德天地,协契阴阳,发号施令,动关幽显。是以克躬修政,畏天敬神,虽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惑,其徵必致,善恶之来,报应如响,斯盖神祗眷顾,告示祸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谴咎,致休祯,圆首之类,咸纳于仁寿。然则治世之符,乱邦之孽,随方而作,厥迹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胜数矣。今录皇始之后灾祥小大,总为《灵征志》。[19]
同书又云:
延昌元年(512年)四月庚辰,京师及并、朔、相、冀、定、嬴六州地震。恒州之繁畤、桑乾、灵丘、肆州之秀容、雁门地震陷裂,山崩泉涌,杀五千三百一十人,伤者两千七百二十二人,牛马杂畜死伤者三千余。后尔朱荣强擅之征也。[20]
此次地震造成的灾难是极其巨大的。此处魏人将此视为“尔朱荣强擅”的前兆,仍然没有跳出“天人感应”的“天谴”说解释。
《旧唐书》卷37《五行志》云:
贞元三年(787年)十一月己卯夜,京师地震,是夕者三,巢鸟皆惊,人多去室。东都、蒲、陕亦然。四年(788年)正月朔日,德宗御含元殿受朝贺。是日质明,殿阶及栏槛三十余间,无故自坏,甲士死者十余人。其夜,京师地震。二日又震,三日又震,十八日又震,十九日又震,二十日又震。帝谓宰臣曰:“盖朕寡德,屡致后土震惊,但当修政,以答天谴耳。”[21]
很明显,唐人把地震作为“天谴”看待。据此可知,唐代虽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获得了高度发展,但对地震的认识及地震的记录情况并未超过前代,这在上揭两《唐书》本纪中有关地震的记录可以获得明显的例证。
三、唐代地震记录的不均衡及其原因
根据上述唐代地震的初步统计,唐代有关地震的记录具有时间上的不均衡和空间上的不平衡等特征。据前所述,两《唐书》本纪关于京师及其附近地区的地震记载居多,京师及山西、陕西等地区占绝大部分。在两《唐书》本纪中,有关京师及其附近道州地震居多,是有其原因的。我们将京师地区地震与嶲州地震作一比较。在两《唐书》本纪中关于嶲州地区的地震记载仅2条,但从地质构造来看,这里是一个地震频繁的地带,位于中国中部的“南北向构造带”中,此构造带在重力、磁力场及地壳原度上有所反映,地形切割非常强烈,高度极其悬殊,在历史上发生过很多强烈的地震,故有“南北向地震带”之称。西昌强震区位于这条地震带的南段康滇古陆上。[22]当然,如前所述,唐代长安附近也为我国强震区,但比较两地地震记录,京师地区比嶲州地区相对要多得多,这与两地所处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有很大关系。唐代长安地区文化发展程度较嶲州地区要高得多,史官记录相对完整。另由于该区为朝廷所在之地,“抑而不奏”的情况应当较少。
《旧唐书》卷37《五行志》云:
元和七年(812年)八月,京师地震。宪宗谓侍臣曰:“昨地震,草树皆摇,何祥异也?”宰臣李绛曰:“昔周时地震,三川竭,太史伯阳甫谓周君曰:‘天地之气,不过其序。若过其序,人乱也。人政乖错,则上感阴阳之气,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升,于是有地震。’又孔子修《春秋》,所纪灾异,先地震、日蚀,盖地载万物,日君象,政有感伤,天地见眚,书之示戒,用儆后王。伏愿陛下体励虔恭之诚,动以利万物、绥万方为念,则变异自消,休征可致。’”[23]
像这种发生在京师地区的地震,仅是“草树皆摇”,皇帝却如此关心,史官没有不载的理由。相反,偏远的四川地区则未必如此,这些地区却有可能发生较大地震却未被记录下来,较小地震更是不值一提了。当然,本纪里所体现的远非实况,但至少能说明这类情况确实存在。值得指出的是,中央史官所录各道州的地震情况是通过各地奏报而知,本来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如遇上地震的破坏,其交通状况可想而知,这种状况即便是现在,有时也难以应对,古代更是如此。所以,不难推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京师一带发生较小的地震被记录下来,而在远离京师的偏远地区,较大的地震反而未被史官记录下来。综上所述,通过对两《唐书》本纪中地震记录的粗略分析来看,唐人对地震记录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同样十分简略。
《旧唐书》卷8记秦州地震云:
(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壬寅,秦州地震,廨宇及居人庐舍崩坏殆尽,压死官吏以下四十余人,殷殷有声,仍连震不止。命尚书右丞相萧嵩往祭山川,并遣使存问赈恤之,压死之家给复一年,一家三人已上死者给复二年。[24]
本条记述虽然相对详细,但仍缺乏其他更有价值的记录,仅及时间、地点、大体损失程度等,至多不过加上一点朝廷对受灾地区民众的“存问赈恤”而已。从以上资料分析可得知,唐人对地震的认识与以往的时代相较亦无太大的差别,基本上仍视为“天谴”之类。[25]另外,由对上述统计数据的分析可知:唐代的地震记录在地域上极不均衡,这可能与文化发展程度相关,大抵是文化程度发展越高的地区,保留下来的记载越多。同时,与政治中心所在地亦相关联。总体而言,京师地区或与京师地区越近,有关地震灾情的记载也越详越多,这或许是中国古代地震记录的一个共同特征。
注释:
注释:
[1]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5卷第2分册《地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
[2]《太平御览》卷880《咎徵部七》。
[3]《文献通考》卷301《物异考·地震篇》。
[4]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20《物异考五·地震篇》,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594-4601页。
[5]《魏书》称《灵征志》,见《魏书》卷112。
[6]陈高镛:《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本。
[7]宋正海:《中国古代重大自然灾害和异常年表总集》,广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8][9][10]阎守诚主编《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436、87、87页。
[11][12]李善邦:《中国地震》,地震出版社1981年版,第310、312页。
[13]《白居易集》卷4《杜陵叟》,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8-79页。
[14]《全唐文》卷481,崔衍:《请减虢州赋钱疏》。
[15]《宋史》卷67《五行志五》。
[16]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卷1《周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7页。
[17]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241、286页。
[18]《后汉书》卷16《五行志四》。
[19][20]《魏书》卷112上《灵征志》。
[21][23]《旧唐书》卷37《五行志》。
[22]国家地震局:《川滇强震区地震地质调查汇编》,地震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105页。
[24]《旧唐书》卷8《玄宗纪》。
[25]王小刚:《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同步———评专著〈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重大问题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