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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初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28

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初探

刘荣臻

 

 

【原文出处】《前沿》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刘荣臻,内蒙古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9; 包羽,内蒙古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

【摘    要】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是有元一代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该制度以因老弱疾病等原因无收入来源且无人抚养或赡养的各类人等为救济对象,以设立养济院,对救济对象实施钱粮和衣物等救济为主要内容。其所实施的救济内容几乎涵盖了救济对象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

【关 键 词】社会救济; 鳏寡孤独赈贷之制; 救济内容; 救济机构

 

 

一、制度沿革与机构设置

    蒙元时期,鳏寡孤独赈贷之制的实施始于中统元年。据《元史·食货志》,元世祖忽必烈于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1]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而《元典章》则记有: “庚申年四月,钦奉世祖皇帝登宝位诏书内一款: 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所在官司于官仓内优加赈恤”2]卷3,《圣政二·惠鳏寡》: 88 后一文献中所谓“庚申年”即为中统元年,其所谓“登宝位诏书”则为即位诏书。只有即位方能诏告天下,因此, 《元史》所谓忽必烈“首诏天下”时的诏书,应为忽必烈中统元年四月辛丑日的即位诏书。可见,自即蒙古帝国大汗之位始,忽必烈即已对救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并设立专门制度对其加以赈恤。此后,至少至仁宗讫,元代历朝皇帝皆屡降圣旨重申或完善了鳏寡孤独赈贷之制,如成宗于“登宝位诏书”内提出: “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常加存问,合得衣粮依期支付, 病者官给医药, 毋致失所”2]卷3,《圣政二·惠鳏寡》: 89,又如武宗于“改立尚书省诏书”内提出: “鳏寡孤独,前诏屡行优恤,所在官司用心提调,时其衣食,毋致失所。”2]卷3,《圣政二·惠鳏寡》: 90 而黑城出土相关文书的存在则表明该制度一直有效实施至元朝末年。3]67 - 70 有关该制度所规定救济内容的变化,参见本文“救济内容”部分。

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专门救济机构以救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这一机构即为养济院( 或孤老院、济众院) 。据《通治条格》,中统二年正月,钦奉诏书: “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于官仓内支粮赈济养赡,仰宣抚司令所在官司依上赈赡,仍置孤老院存恤住坐。”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5 该条法令所依据( 钦奉)者为哪一诏书有待进一步详查。由史料中所谓“仍置孤老院存恤住坐”可见,所谓“孤老院”是专门针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所设立的机构,其具体职能在于收养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至元八年,针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世祖忽必烈再次下诏“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之”1]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 ,此处,机构名称已由“孤老院”变为“济众院”,不过其具体职能并未发生变化,仍为收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专门机构。至元十九年十月,“钦奉诏书内一款”规定: “鳏寡孤独废疾老弱废疾不能自存之人……仍令每处创立养济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 无官房者, 官为起盖, 专为收养上项穷民。”4]卷四,《户令· 鳏寡孤独》: 56 在这一条法令中,机构名称又有了变化。所谓“养济”,据《吏学指南》为“养谓养育,济谓赈救”5]《三赦》: 48 ,由引文可见,所谓“养济院”仍是专门用于收养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机构。可见,有元一代收养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专门机构在名称方面虽屡有变更,但其基本功能与职责始终未改变。

关于养济院这一专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情况,据《通治条格》,中统元年五月,钦奉诏书内一款: “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夫民之无告者也,前诏已令所在官司于官仓内支粮赈赡, 更仰各路宣抚司遵依朕意施行。”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5 ,可见,在鳏寡孤独赈贷之制实施之初,蒙元政府即拟于各路设置养济院,使其遍布全国,并规定将其归属于各路宣抚司管辖。而《宪台通纪》至元五年“设立宪台格例”规定“请孤老幼疾人,贫穷不能自存者,仰本路官司验实,官为养济。应养济而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6]《设立宪台格例》: 16 ,则表明,至迟自至元五年起,各路官员对养济院的管理情况成为了御史台纠察的内容之一。对于养济院的这种由行政机构管理、由监察机关监督纠察的制度,是为有元一代的定制。大德十年三月,中书省御史台呈: “各处鳏寡孤独老弱废疾不能自存之人,本管官司并不干碍官司体覆是实,随即收养放支衣粮等物,开坐申覆。本路正官体覆,廉访司体察,但有冒滥不应,将先体覆司县官吏取招议罪,更将支讫衣粮等物陪纳。”都得到批准执行。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7 可为这方面的佐证。至于养济院的基层管理,可由出土官文书见其一斑。相关研究指出,养济院收养对象由巡检司下属官吏进行核查后交巡检司复核,并呈报本路总管府的指挥使再行核查,确认属实后批准收养。3]67 - 70 可见,作为县属机构的巡检司应为养济院的直接管理机构。

二、救济对象

至元十九年十月,针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元朝政府“钦奉诏书内一款”颁布了一条法令: “……仍令每处创立养济院一所……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6 这表明,养济院的收济对象具有一定标准。那么这一标准又是怎样的? 其实,现有史料表明,有元一代有关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救济对象的表述并不十分统一,有关这一对象的界定也不十分清晰。这在前引几条史料中已有一定的反映。在前引史料和其他一些史料中,有关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救济对象的表述为: “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 “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鳏寡孤独” “鳏寡孤独老弱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孤老幼疾人,贫穷不能自存者” “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之人” “孤老幼疾不能自存者” “鳏寡孤独贫人”“鳏寡孤独废疾无食者”等。如“大德四年十月,钦奉诏书内一款: 孤老幼疾不能自存者,每名给中统钞二两,其常例合给衣粮, 在处长官时加存问, 毋致失所”2]卷3,《圣政二·惠鳏寡》: 89 ,等等。这里的“幼疾”指“年少微弱及三疾者”5]《三赦》: 48 ,而所谓“三疾”则指残疾、废疾和笃疾。据《吏学指南》,“废疾”系指“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疾者”。( 此处似有混误,原文似应为“痴、哑、侏儒、腰脊疾、折一肢者”) [5]《老弱疾病》: 87 “笃疾”指“哑疾、癫狂、二肢折,双目盲之类。”5]《老弱疾病》: 87 “残疾”则指“谓一目盲,二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久漏下,重大瘿肿也”5]《老弱疾病》: 87。可见,从总体而言,“三疾”中笃疾较之废疾为重,残疾较之废疾为轻。因此,所谓“三疾”实为依据伤残轻重而划分的三个不同等级标准。

上述各类人员———孤老幼疾、鳏寡孤独———虽情况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因特定原因而无有收入来源。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因上述原因而无收入来源者都在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救济范围之列。据《通治条格》,中书省御史台于至元二十一年正月提出“今后若有别居异财,丰衣美食,坐忍父母窘乏,不供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许诸人首告,重行断罪。如贫民委无亲族可依,或亲族贫不能给养者乃许入养济院收录”4]卷3,《户令·收养同宗孤贫》: 29 ,得到了都省的批准执行。可见,蒙元时期作为鳏寡孤独赈贷之制的救济对象,在因鳏寡孤独或伤残( 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 而无收入来源的同时,还须具备另一条件,即必须是因无人赡养( 或抚养)或因亲族无力赡养( 或抚养) 而难以维持生计。这正是上述各个引文和有关救济对象的表述中“孤老幼疾”“鳏寡孤独”等词常与“不能自存之人” “无食者”或“贫人”构成一个词组的原因所在。

三、救济内容

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对于救济对象的救济内容包括钱粮、冬衣布絮、柴薪、医药和棺木等几个方面。第一,粮食救济。由本文开头所引两条史料可知,有元一代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救济,初时只限于口粮,而口粮的来源则为官仓。不过,或许出于支取、审核方便计,至元八年十二月,尚书省御史台呈: “随路孤老口粮,合无于各路存留祗应钱粮内按月放支。”这一建议在经过户部的照拟后得到了都省的批准。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6 这一建议将救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口粮的来源明确确定为作为特殊赋税形式的驿站祗应,对保证被救济者口粮的来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实,早在蒙古帝国时期,窝阔台即曾实施以专项赋税救济“贫乏者” 的措施,7]246 - 247由此可以窥见此项措施的思想渊源。

第二,医药救济。在进行粮食救济的同时,有元一代,还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给予了医药救济。据《元史》,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至元元年世祖忽必烈“又诏病者给药”。1]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 而《元典章》则记有“大德十一年五月,钦奉等宝位诏书内一款节该: 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者,常加存问,合得衣粮依期支给,病者官给医药毋致失所”2]卷3,《圣政二·惠鳏寡》: 88 89。《通治条格》的法律条文中更有“中统五年八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 ‘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者,前诏已尝及之。今仰中书省令随在官司勘当,委实贫穷不能自存者,给降赡济口粮,有疾病命官医调治, 其药物惠民局支给’”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5 56。可见,有元一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医药救济最晚始于中统五年,而其后此事又得到了屡次重申。

由前引《通治条格》史料可知,为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无偿提供药品的具体机构为惠民药局。这是元代以对贫民进行医药救济为职责的一个专门机构。《元史·食货志》对该机构的建立方式和目的有着较好的概括: “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 以疗贫民”1]卷96,《食货四·惠民药局》: 2467。即惠民药局的营运模式为由政府出资设立药局进行经营,进而以药局盈利所得购买药物救济贫民。可见,惠民药局实为集国家设立的盈利性药局和国家特设救济机构于一身的机构,它以盈利为手段,以救济为最终目的。据《元史·食货志》,这一机构的建立,最早可追溯至太宗窝阔台九年,1]卷96,《食货四·惠民药局》: 2467 后经罢革,其被罢革原因不明。中统二年,元世祖忽必烈又命人于各路设置惠民药局。但至元二十五年又以药局亏损再行罢革。1]卷96,《食货四·惠民药局》: 2467 大德三年,成宗又有开局之举。1]卷96,《食货四·惠民药局》: 2467 据《通治条格》,元朝统治者于该年正月“钦奉诏书内一款”颁布法令: “贫民疾病,失于救疗,坐待其毙,良可悯焉,宜准旧例,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 庶使贫乏疾病之人不致失所。”1]卷21,《医药·惠民局》: 265此可为大德三年开局的佐证,而大德三年以后该机构的罢革情况则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三,发给柴薪。该项措施的实施应不晚于于至元八年。据《元史》,至元八年元世祖忽必烈“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之,於粮之外,复给以柴薪”1]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 ,这是笔者所掌握这方面的最早史料。至于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日给柴薪的数额,则应为五斤。据《通治条格》,至元二十一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建议: 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除给口粮养济外,应添给柴薪。这一建议经户部“照得”: “养济贫民每口日支柴五斤,于本处年消柴内放支。”并得到了都省批准执行。4]卷四,《户令· 鳏寡孤独》: 56 值得注意的是,在时间方面,这两条史料似有所冲突———发布有关发给柴薪的诏令在前,而有关相关建议在后。这或许是由于此项措施令出而不行或屡行屡废所导致的结果。

第四,衣物救济。此项措施实施的最早时间也较难确定。据《元史》,至元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至元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1]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此时,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衣物救济似仍无定制。不过,这并不表明有元一代对于所论人群的衣物救济并无定制。大德六年四月,中书省江西行省临江路申: “贫人冬衣布絮,依旧例支给土麻布二疋,稀疏岂能御寒,徒费官钱,不得实惠, 合无支给木棉布匹, 庶望贫民温暖”。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6 57 这一建议意在申请“支给木棉布匹,庶望贫民温暖。”但从“依旧例支给土麻布二疋”一语可见: 最晚在大德六年以前,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衣物救济已成定制,而其冬衣布匹具体种类和数额则为“土麻布二疋”。在上述建议上呈户部后,户部给出了“临江路鳏寡孤独贫人冬衣,不出元拟土布尺数,抵支单线木棉外,据絮子夏衣土布,依例支付”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6 - 57的决定,并最终得到了都省的批准执行。这表明在大德六年以后,至少在临江路,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冬衣救济已改为单线木棉二疋。有关其他地区冬夏衣布匹种类、数额及临江路夏衣布匹数额则有待详考。

第五,发给钱钞。有元一代为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发给钱钞的措施始于似应大德三年。大德三年正月,考虑到衣粮供给尚不能满足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需要,中书省据成宗诏书议得: “除常例给衣粮等,今拟自大德三年正月为始,每名添中统钞一两,如遇天寿盛节,每名支给中统钞二两,永为定例。”2]卷3,《圣政二·惠鳏寡》: 88 89 而《元史·食货志》亦有“大德三年,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制”1]卷96,《食货四·赈恤》: 2474。可见,自大德三年正月始,支给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钱钞的措施成为定制,而其具体数额为“中统钞一两,如遇天寿盛节,每名支给中统钞二两”。此后,成宗等帝又屡屡在所下诏书中对钱钞救济一事给出了相关规定。

第六,发给棺木和安置坟地。大德六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以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送死未有盛尸之具”,建议“量买棺木埋瘞”。这一建议经户部照拟决定:“先奉省判,孤老病故者,城郭周围空闲官地内斟酌标拨为坟,官为给棺,令孤老头目主丧,仵作行人应付举车埋瘞,合用棺板价钱,于脏罚钱内支给。”得到了都省的批准执行。4]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57 可见,有元一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给予衣食、医药等方面的救济之外,还对于其死者实施了发给棺木和安置坟地的措施。其具体内容为:于“脏罚钱内”支给棺木钱,由官地内拨给坟地,并由孤老头目和仵作等操办葬礼。

综上可见,有元一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的救济包括钱粮、冬衣布絮、房舍、柴薪、医药和棺木等,几乎涵盖了被救济者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

四、结语

综上可见,元代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是以因老弱疾病等原因无收入来源且无人抚养或赡养的各类人等为救济对象的社会救济制度。它初创于元世祖忽必烈即蒙古帝国大汗之位时,后经忽必烈和其后历朝,逐步发展和完善为几乎涵盖了救济对象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的比较完善的救济制度。鳏寡孤独赈贷之制是有元一代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对于维持有元一代的社会稳定和封建统治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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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影印元刊本) M].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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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讷. 吏学指南[M]. 杭州: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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