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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乡村民间慈善活动的多元结构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3-29

两宋乡村民间慈善活动的多元结构

张文

【原文出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武汉)20067期第107111

【作者简介】张文(1963—),男,陕西西安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社会史研究。

【内容提要】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对乡村社会的忽略,导致民间慈善活动在乡村社会中格外活跃。其中,以血缘性慈善活动为主,地缘性慈善、业缘性慈善、教缘性慈善活动也得以依次展开,由此构成两宋乡村社会民间慈善活动的多元结构。在这种多元结构的背后,是两宋乡村社会结构仍遵循了传统的血缘地缘模式原则,只是与传统世家大族控制下的垂直型社会结构而言,具有了更多的平行性质。

【关 键 词】两宋时期/民间慈善/社会结构

      

      所谓民间慈善,是指社会自发地向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处于生活困境的成员提供物质援助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慈善属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按照什么样的顺序实施再分配,关系到人们对所处社会环境的结构的理解。为此,本文通过对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不同类型的分析,试图从一个侧面探讨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

      关于两宋民间慈善活动的研究,一直以来学界的相关成果并不多见,仅有的一些成果主要集中在家族义庄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局部慈善活动方面。根据笔者的研究,两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民间慈善发展史上的一次高峰期,民间慈善活动在诸如赈饥救荒、济贫恤穷、扶弱解困、公益事业等方面都十分活跃[1]。其中,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的原因,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

      从结构上看,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多为一姓或数姓聚集的自然村落,社会结构较为单一,阶层分化也不似城市严重。在这种较为单一的社会结构中,民间慈善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最常见的是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乡村社会中最为常见的人际纽带,以此为中心,则依次扩展为地缘关系、业缘关系和教缘(宗教)关系,而两宋乡村民间慈善活动的多元结构也依此展开。

    一、血缘性的宗亲慈善
    
这一类型的慈善活动主要是基于血缘认同的观念而产生的。两宋时期,血缘认同观念在乡村社会中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与血缘性的宗亲慈善所具有的相互扶助功能密切相关。
    
综观两宋时期乡村宗亲慈善活动的内容,从生活接济、收恤孤独,以至助婚济丧等方面十分丰富。
    
生活接济方面,主要是指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援助。如董为良,于族姻、乡党之贫无归者,衣食之,罢不能者,教诲之,不幸而有急难者,救护之,皆极勤恳”(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0《董为良墓表》)。吴懋,于内外族姻与夫平生党友,饥者食,寒者衣,病者医,死者葬,嫁其女,字其孤,至不可胜数”(汪藻《浮溪集》卷25《吴懋墓志铭》)。生活接济的内容是较全面的。
    
收恤孤独方面,一旦宗亲中成人亡故,留下孤老独幼,首先是由宗亲收恤,这是任何社会中的一般做法,宋朝当然也不例外。此类事例极多,此不一一例举。
    
助济婚丧方面,由于婚丧在宋人生活中是个沉重的负担,一般家庭一遇这两项,往往难以应付,因此,宗亲之间每每有助济婚丧之举。如朱寿昌,其于宗族,尤笃恩意,嫁兄弟之孤女二人,葬其不能葬者十余丧”(王称《东都事略》卷117《卓行·朱寿昌》)。赵宗望,所被赐予,多赒人之急。外姻之贫未葬者,公为出金缯敛而葬之,闻者高其谊”(王珪《华阳集》卷39《赵宗望墓志铭》)。张椿,轻财好施,勇于为义。视亲姻之祭祀昏葬不能自给甚者即助之”(张栻《南轩集》卷40《通判成都府事张君(椿)墓表》)
    
当然,在众多周济族人的事例中,范仲淹所立义庄最为典型。范氏义庄始创于皇祐元年,是年十月,时在杭州任上的范仲淹以多年积蓄,买田千亩,于平江府(苏州)吴县、长洲设立了著名的义庄,用以周济宗族(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9《附录》)。自此之后,士绅们纷纷仿效,一时义庄遍布各地。用南宋后期刘宰的话说:立义庄以赡宗族,始于文正范公……自公作始,吴中士大夫多放(仿)而为之。”(刘宰《漫塘集》卷21《希墟张氏义庄记》)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两宋时期所建义庄(义田)共计79(不含祭田),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1]
    
在周恤对象上,范仲淹初定规矩是:周给宗族,无间亲疏,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咸有所给。”(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6《附录·范文正公年谱》)范围没有限制,所有范氏族人均有沾惠。只是对于姻亲的周恤,只限于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8《附录·文正初定规矩》)。此后,各地民间人士纷纷仿而为之,虽周济范围上有所改变,但以宗亲为主要周济对象的功能始终未改。
    
综上所述,宗亲慈善活动在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中相当常见,究其原因,固然与宋人对血缘关系的强烈认同与对宗亲的责任感有关,同时也与乡村社会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现实压力有关。对于乡村社会中的人们来说,宗亲中的富裕者如果吝啬于周济宗亲,则会受到来自乡村舆论的巨大压力。例如眉州人苏洵,因为对其妻舅逐其兄之遗孤子而不恤等行为的不满,特作《苏氏族谱》一首刻于石碑,立亭其上,且作序一首,公开谴责这位姻亲。认为乡里风俗之坏,实由此人所致,其后果自然是此人被孤立于宗亲乡里(苏洵《苏洵集》卷18《苏氏族谱亭记》)。因此,由于有了这样的舆论压力,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宗亲慈善活动在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中的普遍存在就是一个必然结果。
    
二、地缘性的社区慈善
    
这一类型的慈善活动主要是基于地缘认同的观念而产生的。相比于宗亲慈善而言,地缘性的慈善活动面向整个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社区慈善属性。两宋时期,乡村社会的地缘认同观念也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也与地缘关系所具有的相互扶助的现实功能关系密切。在宋人看来,邻里关系固然较之宗亲关系为疏,但远亲不如近邻,平时的相周相济,往往近邻胜于远亲。即如袁采所说:至于邻里乡党,虽比宗族为疏,然其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情义所关,亦为甚重。并举例说: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邻里,一日为雠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居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后,非惟无助,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过杖一百而已。邻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平时暴虐之效也。”(袁采《袁氏世范》卷3《睦邻里以防不虞》)也就是说,地缘关系之成立,实基于彼此相互扶助的需要,尤其是在社会结构相对单一的乡村社会中,地缘关系更具有其他社会关系往往难以替代的现实作用,因此,这一类型的慈善活动才得以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
    
综观两宋时期乡村社区慈善活动的内容,大致包括单方面的施与和相互间的互助两类。
    
单方面的施与方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各种临时性的赈饥恤寒、助婚济丧、施医舍药等种种善行,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制度性的对乡村社区的慈善活动。
    
关于临时性的慈善活动,围绕着对饥寒、婚丧、疾病三方面所进行的慈善活动非常普遍。如黄虎,恤乡邻如家人:里之孤贫者,嫁娶之如子女;凶年饥岁,以赈以贷”(吴泳《鹤林集》卷35《黄虎墓志铭》)。胡宗汲,田庐所入,仅足糊口,而遇人急难,极力拯救,虽焦首濡足不悔也。乡邻仰以丧葬婚嫁,与病而医药者,甚众”(李光《庄简集》卷18《胡宗汲墓志铭》)
    
关于制度性的慈善活动,主要是一些有能力的乡绅往往通过创立面向乡村社区的仓储实施对社区成员的救济。如宜黄人曹尧咨,于其家立通济仓,计所有之田岁收亩六升以入之,遇年饥则发以粜。量必宽、价必平,于是一方之人赖以全活者甚众”(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36《跋曹唐弼通济仓记》)。黄岩人陈容,立本价庄,岁出缗钱数千收粟于秋,而以本价粜于春。其素所赢余,每遇凶岁,率减市直之半,环邑中恒仰给焉”[2]
    
相互间的互助活动方面,往往通过结成地缘性的互助组织实施其互助行为。目前已知的这类互助组织包括敦煌私社和新安之社两种。
    
关于敦煌私社,学界的研究起步早而成果众,因而细节是比较清楚的。从功能上看,敦煌私社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以佛事活动为主,一类以经济和生活互助活动为主,也有一些则兼具上述两类私社的职能。以经济和生活互助活动为主的私社一般由同一地域之人自发结合而成,带有明显的地缘互助性质,其最主要的活动是合社集资集力营办丧葬,有的还兼营社人婚嫁、立庄造舍的操办襄助,以及社人生活困难的周济、疾病的慰问、宴集娱乐、远行、回归的慰劳等[3-4]。私社的活动经费均由社人缴纳和捐助,称为义聚,其目的在于备凝凶祸赈济急难”[4]。不过,由于敦煌私社主要流行于敦煌地区,且时间上也只限于北宋初期,其影响是有限的。
    
关于新安之社,由于资料有限,只能大体勾勒出一个轮廓。从起因上看,新安之社所在的徽州地区以储蓄为尚,而不愿多生男孩,担心生子过多,会分薄家产,老来反失所养。当是时,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5]。据此看来,该社之功能大约是将私人储蓄转为公积金,用于养老,这样可以解除民间生育男孩的顾虑,也带有明显的地缘互助性质。
    
除了上述两种互助性质的结社之外,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中,类似性质的结社并不罕见。如《作邑自箴》卷6《劝谕民庶榜》云:民间多作社会,俗谓之保田蚕、求福禳灾而已。可知宋时民间结社是普遍现象。《清献集》卷17《跋义约规式》云:余每叹王政不行,风俗不古,无告者多而民生重可哀也。嘉熙元年春,归自中都,得乡之义约。隐几读之,其悯穷恤死,庶几古者同井相扶持之意,坚此意推而广之,必有闻风而来取法者,则斯约之倡,其仁遍吾邦矣。余虽贫,亦愿助焉,喜而为之书。据此来看,此义约虽非一种联系紧密的互助组织,但既本于悯穷恤死之意,亦不乏互助性质。
    
此外,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由当地几家富户合作进行乡村赈济的情况,更具有地缘性的社区慈善性质。典型者如永新乡村的家族合作赈济活动。据周必大所述,庐陵郡统县八,永新为大,西界湖湘,壤沃地偏,民生自足。间遇水旱疾疫,凡邑之大家,分任赈恤之事:某家发廪,某家给薪刍,某家药病者,某家瘗死者,以是流殍稀鲜。县官推勘分赏,必首及之,君子喜其近古”(周必大《文忠集》卷72《谭宣义墓志铭》)
    
对于乡村社会中的人们来说,同社区中的富裕者如果吝啬于周济其他成员,也会受到来自乡村舆论的巨大压力。例如在乡村社会中,常有一些遭报应的阴德故事,就是主要针对这些不恤邻里的吝啬者而编排的。《救荒活民书·拾遗》记婺源人胡某,平日不以赈恤为念,出纳斗秤,大小不同。开禧丙寅五月,坐阁上阅簿书,雇震雷击死,簿书焚毁,斗秤剖析,其妻为神物提下,肢体无伤,闾巷之人皆知之。《稽神录·拾遗》记庐陵人龙昌裔,积米数千斛。遭岁旱,米价腾贵。既而米价稍贱,昌裔乃为文祷神冈庙,祈更一月不雨。祠讫,还至路,憩亭中。俄有黑云一朵自庙后出,顷之雷雨大至,昌裔震死于亭外。官司检视之,脱巾,于髻中得书一纸,则祷庙之文也。昌裔有孙婿,应童子举,乡人以其事诉之,不获送考。诸如此类故事,自然属无稽之谈,但所反映的乡村社会舆论却是现实的,必然会对这些人造成巨大的现实压力。
    
三、业缘性的群体慈善
    
这一类型的慈善活动主要是基于行业认同的观念而产生的。行业认同在两宋时期的城市社会中比较多见,由此导致的同业互助活动频频出现。如南宋临安商人,对于买卖不利的同行,每每以钱物周济,或是协助料理后事[6],都是常见的事。尤其是在行会中,更常见具有组织性的互助行为发生。如刘宰说:向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且如有卖炊饼者自别处来,未有其地与资,而一城卖饼诸家便与借市,某送炊具,某贷面料,百需皆裕,谓之护引行院,无一毫忌心。此等风俗可爱。”(车若水《脚气集》)但是,在乡村社会中,由于从业者大体都是农民,缺乏外在刺激而导致彼此之间的行业认同反而不如城市突出,呈现出弱化格局,因此,乡村社会中的业缘性慈善活动并不突出。不过,在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中,一些乡居士人由于彼此之间的认同感比较强烈,往往有一些业缘性的慈善活动发生。
    
从内容上看,士人间的业缘性慈善活动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以生活周济为主的慈善活动,二是以资助赶考旅费为主的慈善活动。
    
关于以生活周济为主的慈善活动方面,一些富有的士人或士人出身的官员,往往通过捐私财设立田庄,以周济贫困士人。比较著名者有两所,一是越州义田,二是四明义田。
    
越州义田乃史浩在越州为官时所置。时为乾道四年,鉴于乡里贫困士人众多,其后人往往落魄饥寒,无以为生,史浩乃捐己帑置良田,岁取其赢,给助乡里贤士大夫之后贫无以丧葬嫁遣者。为了保证义田不致败坏,乃将其附于州学,委托专人管理,并将该义田规约刻于石碑,以传之久远。其田产包括田地2200余亩、墓地60余亩,以及房屋16(嘉秦《会稽志》卷13《义田》),每年大约可以为数百人提供生活救济。
    
四明义田是四明地区士人受到越州义田启发而设立的类似组织。史浩是四明人,当他在越州创设越州义田之后不久,同为四明人的沈焕得知此事,遂有了在家乡四明创立专门接济贫士义田的想法。他说:吾乡义风素著,相赒相恤,不待甚富者能之。而求者日众,后难继也。在同乡王韪、汪思温及其子汪大猷等人的合辞倡议下,好义者于是或捐己产,或输财以广费,积田渐多,郡太守相继辍在官之田若钱,今丞相史鲁公又捐楮币附益之,岁得谷斛六百,米半之。买地作屋十五楹于郡之望京门里,扁曰:义田庄,俾乡之贤有力者掌焉。救济对象为:仕族亲丧之不能举者,给三十缗;孤女之不能嫁者给五十缗。其亲属若邻里以闻于郡,郡覆实俾主者行之,非二者弗与先后缓急,间从权宜,而郡守与主者皆不得私焉。始自绍兴初元,于今四十载,义田之增置未已也。”(宝庆《四明志》卷11《乡人义田》)关于以资助赶考旅费为主的慈善活动方面,由于士人中富裕者少而贫困者众,赶考旅费对于这些士人来说无疑是个极重的负担。为此,一些地区遂成立了专为资助士人赶考旅费的互助组织,凡未应举的士人,平时投钱于其中,届时可得到一定数额的资助,流行于福建等地的万桂社即其中之典型。万桂社又称过省会。真德秀在记述此事时说:林君彬之以万桂社规约示余,余叹曰:尝知饥者可以与语耒耨之利,尝知寒者可以论蚕织之功,否则以为漫然而已。忆余初贡于乡,家甚贫,辛苦经营,财得钱万。囊衣笈书,疾走不敢停,至都则已惫矣。此()再举,乡人西有为过省会者(人入钱十百八十,故云),偶与名其间,获钱凡数万,益以亲友之赆,始舍徒而车,得以全其力于三日之试,遂中选焉。故自转输江左,以迄于今,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示不忘本也。吾乡去都,十日事尔,其难若是,则温陵之士,其尤难可知也。林君此约,其为益又可知也。盖纾其行以养其力,一也;无怵迫以养其心,二也;无丐贷以养其节,三也。一举而三益俱焉,此余所以深有取也。然吾乡与约者几千人,林君为此二十年矣,同盟仅三百有奇,濂溪杨公所以叹其不如莆之盛也。林君其思所以广之,使与者愈多,则获者愈厚,余所谓三益者,庶乎其可望也。”(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7《万桂社规约序》)据此可知,万桂社系由一群士人缴纳一定数量金钱聚合为社,凡缴费士人赴考而缺乏旅费者,皆可于其中支取一定数量川资,从而起到互助作用。规模大者如莆田,成员可及1000人之众;规模小者亦如温陵,可有300余人。之所以又名过省会,是指众人所缴费用通常不低于80钱。宋制,百钱为陌,陌又分足陌与省陌,足陌即100钱,省陌则77钱,故而80钱即谓之过省。与万桂社功能类似的士人结社还有很多,如青云约、魁星约(文天祥《文山先生文集》卷9《新淦曾叔仁义约籍序》)、崇仁义约(楼钥《攻媿集》卷70《跋抚州崇仁县义约》)等均属此例。
    
综上所述,业缘性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存在主要体现在士人之间的互助性慈善活动方面,究其原因,与乡居士人的行业认同程度高以及士人更易于组织起来存在关联。
    
四、教缘性的群体慈善
    
这一类型的慈善活动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对于信徒而言,共同的宗教信仰拉近了彼此的距离,产生了强烈的群体认同,在此基础上,彼此之间比较容易产生以互助互济为特征的慈善活动。如上述敦煌私社中,既有地缘性质,也有教缘性质,两者都具有明显的互助特征。而且,一般而言,几乎所有宗教教义中都有提倡慈善与互助的传统。如基督教提倡博爱,佛教讲究慈悲,都与互助精神有关。即便是以神仙之术相标榜的道教也不例外。约成书于汉代的道教经典《太平经》认为,物质财富无论何人占有,都是社会大众共有的,应该拿出来与众人共享。所谓:此财物乃天地中和所有,以共养人也。此家但遇得其聚处,比若仓中之鼠,常独足食。此大仓之粟,本非独鼠有也。少内之钱财,本非独以给一人也;其有不足者,悉当从其取也。愚人无知,以为终古独当有之,不知乃万户之委输,皆当得衣食于是也。”[7] (p246-247)因此,在中国古代,以宗教名义进行的结社往往都有互助行为存在。如东汉的五斗米道,凡入会者缴米五斗,贫困会众可从中获得一定救济,即是一种教缘性质的互助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大体为两宋时期乡村社会的慈善活动规律做一概括。
    
其一,血缘性慈善最为普遍。在以上论述中,血缘性慈善是两宋时期乡村社会慈善活动中最为普遍的类型。在两宋史料中,但凡关于宋人生平记述的传记之类资料,几乎都有关于周济宗亲的内容,这几乎成为宋人撰写行状、碑、铭的惯用格式;而这些行为发生的场合,也多半属于主人公居乡期间的作为。尽管行状、碑、铭之类的传记资料不乏溢美之嫌,但退一步讲,至少可以反映出宋人对血缘关系的高度认同以及对周济宗亲的积极鼓励的态度。
    
其二,地缘性慈善与血缘性慈善的纠合。在以上论述中,地缘性慈善也是两宋时期乡村社会慈善活动中仅次于血缘性慈善活动的一种常见类型。在两宋史料中,有关人物生平记述的资料中也几乎都有此类记载,并且,这些行为的发生也常常与血缘性慈善纠合在一起,两者难以完全区分开来。因为宋朝乡村社会多为同姓或数姓聚居,彼此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血缘联系,既是宗亲,又是邻里,两者大体是重合的。而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重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宋朝乡村社会的构造特性,即仍属于传统的血缘地缘社会。
    
其三,业缘性慈善的弱化。在以上论述中,业缘性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并不普遍,类似活动主要存在于部分士人群体当中。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血缘性慈善和地缘性慈善作用过于突出,从而导致业缘性慈善的弱化吧。
    
其四,教缘性慈善的边缘化。在以上论述中,尽管教缘性慈善在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但显然不能与血缘性慈善与地缘性慈善的普遍程度相比。
    
由以上分析,宋朝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得以更为清晰地展现出来。如众所知,宋朝是中国古代史上的重要转型期,表现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上,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原有的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乡村社会的解体,即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取而代之的是不具有从属关系的新型乡村社会结构的出现。不过,由于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并未有根本性改变,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仍相对较低,因此,在这种新型乡村社会中,其基本结构仍是血缘地缘模式,人们还不习惯打破这种关系而以业缘为纽带展开其社会关联,因此只能重新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组织起来。然而,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这种血缘地缘关系较之传统的世家大族控制下的垂直型的社会结构而言,又具有了一些横向型的社会结构特征。即宋朝乡村社会中慈善活动的主体尽管有恩惠于宗亲乡党,也由此获得了对慈善客体的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但并不具备完全的支配权力。
    
注释:
    ①
义庄方面如邢铁《宋代的义庄》(《历史教学》1987年第5)、王日根《宋以来义田发展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等;一般性论述者如梁庚尧《中国历史上民间的济贫活动》(《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等;社会团体主要指佛教的慈善活动,如方豪《宋代佛教对社会及文化之贡献》(《现代学苑》69—11期,1967)、《宋代佛教与遗骸之收瘗》(《中华学术院天主教学术研究所学报》3期,197110)、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学生书局1989年版)等;个人慈善方面如刘子健《刘宰和赈饥——申论南宋儒家的阶级性限制社团发展》(《北京大学学报》1979年第3—4)等。

 

【参考文献】

    [1]张文. 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M].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万历黄岩县志:卷6人物下[M]. 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

    [3]宁可. 述社邑[J].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1).

    [4]郝春文. 敦煌私社的义聚”[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4).

    [5]罗愿. 新安志:卷1风俗[M]. 北京:中华书局,1990.

    [6]吴自牧. 梦粱录:卷18恤贫济老[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

         [7]太平经[M]. 北京:中华书局,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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